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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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監管論文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小額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制約因素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以農村低收入人群為保障對象,對他們面臨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人身風險,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和公益性、保障對象特殊、針對特定的人身風險、保費少和保額低、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流程相對簡單等特征,是農村風險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低收入農民不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返貧或致貧,實現金融扶貧的一種有效手段。

近年來,我國正在積極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試點工作。第一階段: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8年6月23日,保監會了《關于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頒布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這標志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①]此后,保監會批準了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泰康人壽和新華人壽等四家保險公司率先進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2008年8月12日,中國人壽在山西推出了7款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正式進入試點階段。[②]此后,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在廣西、河南、黑龍江、山西、甘肅、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個省份部分縣以下的農村開展,推出了14款小額保險產品,主要是定期壽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第二階段:2009年4月以后。2009年4月21日,保監會在總結前一階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了《關于進一步擴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的通知》,進一步從試點范圍、試點產品、經營模式、組織領導以及指導監管等方面擴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自此,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得到了進一步的推廣論文提綱怎么寫。在首批試點的九省區內,保監局可根據情況增加試點鄉鎮制約因素,同時,增加河北、內蒙古、安徽、山東、海南、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寧夏等十個省、自治區作為試點區域。[③]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共承保超過610萬低收入農民,保費收入超過1.4億元,承擔的風險保障超過810億元。[④]然而,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運行的情況來看,存在諸多制約因素,既有宏觀層面的因素,也有微觀層面的因素,下面分別對這些制約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一、宏觀層面

(一)法律、政策因素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向低收入農民提供的保險服務,由于他們的購買力有限,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在切實滿足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的基礎上使保費低廉,然而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因此需要政府在法律、政策方面給予支持,這有利于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從國外的成功經驗來看,政府是推動農村小額保險良好運行的重要保證。

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試行的情況來看,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存在如下不足:①現行保險法主要規范保險公司的商業性保險活動,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推行中的很多情況缺乏法律依據,比如:政府的主導地位不明確;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缺乏法律保護。②需要政府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戰略進行系統性規劃,亟待完善支持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補貼政策,使之形成整體規劃的長效支持機制,而不只是臨時性、局部的政策。③需要各地政府針對農村小額保險建立風險損失基金,完善風險分散機制,降低保險公司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的經營風險,切實保證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經營的健康運行。

(二)監管因素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承保的是低收入農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風險,保險費率較低,我國保險公司開展此類業務的經驗不足,可能面臨的經營風險不容輕視。而且,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以農村低收入人群為保障對象,覆蓋面較大,一旦保險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將產生較大范圍的消極的社會影響。由于此前我國極少開展此類業務,監管部門也缺乏相應的監管經驗,例如:需要深入研究對農村小額保險的經營風險特別是定價風險及道德風險的原因、后果及防范措施,需要完善對經營農村小額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市場經營行為方面的監管要求,需要健全適用于農村地區的監管方式和方法,需要培養監管農村小額保險業務的專業化監管人員,需要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二、微觀層面

(一)保險供給因素

1.在經營理念上存在偏差

在經營理念上,我國保險公司大多存在“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經營管理經驗,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多數壽險公司不愿或不敢進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比如:在保監會2008年6月下發《關于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后一段時間,我國50多家壽險公司中僅有8家保險公司申請農村小額保險試點資格。[⑤]另外,有的保險公司對發展農村保險市場多停留在口號上制約因素,未能從戰略高度創新經營理念,從而缺乏切實的行動。

2. 農村金融環境薄弱,經營成本較高

農村地區地廣,人們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相關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銀行、農村信用社的網點較少甚至沒有,其他組織如村委會、村民聯合組等缺乏保險產品的經驗和知識,缺乏合適的直銷和代銷人員。在農村金融環境薄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面臨開拓渠道、發展隊伍和培育市場的艱巨任務,用于宣傳、渠道建設以及服務的費用較高,制約了眾多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

3.保險產品設計存在不足,定價風險較大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重視發展城市保險市場,缺乏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定價需要的足夠恰當的經驗數據和相關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只能依據現有的經驗生命表和積累的資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保險精算師的經驗進行定價,這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定價風險。另外,現在一般是保險公司的總公司進行保險產品的設計,由于缺乏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充分了解,難以兼顧城鄉之間、不同農村地區之間的差距,使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民的多樣化需求。比如: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多集中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較缺乏適合部分農民需求的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產品;有的產品費率和保額較高,繳費期限較長,不適應農民收入較低和不穩定的特點;還需要簡化有關條款的限制,使保險業務的辦理更加便捷。

4.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匱乏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不重視發展農村保險市場,農村人身保險業務萎縮,原來在農村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多改行論文提綱怎么寫。由于保險公司長期不重視對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的培養,缺乏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的后備力量。在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過程中,為了降低經營小額保險的成本,保險公司只能借助現有的農村保險營銷組織如村委會等開展業務,聘請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相關業務人員缺乏對保險知識的深入了解,制約了業務的開展。另外,由于農村地區點廣,交通不便,工作條件艱苦,難以吸引和留住相關業務人員。

(二)保險需求因素

1.農民的保險支付能力較低

按照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們首先要滿足生存需要,其次才是對安全需要的滿足。保險是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的,人們只有在滿足了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之后,才有可能購買保險。近些年來,在我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背景下制約因素,我國農民的收入有了較大的提高,例如:2007年、2008年、2009年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分別為4140.36元、4760.62元和5153元。[⑥]但這部分收入要用于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建設投資以及生活消費,在物價、醫療費用、教育費用高企的情況下,多數農民還是不能或不愿購買小額保險。而且,人均年純收入是就全國的平均水平而言,由于我國不同的農村地區發展不平衡,東西部地區差距較大,有的農村地區還處于相當貧困的狀況,這種地區之間的差異也制約著農村小額保險的健康運行。

2.農民缺乏保險知識和保險意識

從整體上來看,農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普遍缺乏保險知識和保險意識,加之保險公司一直以來在農村保險市場對保險知識的宣傳很少,由于保險產品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在現有農村人身保險業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的情況下,農民缺乏對保險產品的了解。由于保險產品具有射幸性,要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才能獲得保險賠付,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會認為白交了保險費,這就會制約他們對小額人身保險的需求;另一方面,對于單個被保險人而言,交納的保險費要遠低于獲得的保險賠付,有的人可能會為了獲得保險賠付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使保險公司面臨來自需求方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這會制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供給。

參考文獻

[1]中國保監會網站:circ.gov.cn

[2]劉玉煥,吳婷婷.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面臨的難題及破解策略.保險職業學院學報[J]. 2008,(12).

[3]仝春建.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取得初步成效.中國保險報[N] . 2009-08-04.

[4]劉冀廣.我國保險監管在推動小額保險發展中的實踐與政策建議[J].上海保險.

2008,(3).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2

摘要:起步較晚,開發程度較低;規模較小,有效供給不足;國外保險公司以合資或獨資等多種形式進入中國保險市場,這是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現狀。管理模式落后,經營機制陳舊;產品結構單一,缺開發體系;保險法規滯后,這是問題所在。原因在于消費者保險意識滯后,保險品種單一,專業人才缺乏,市場監管薄弱。

關鍵詞:可保風險保險同構保險承保保險理賠

加入WTO,意味著中國保險業要與國際保險市場全面接軌。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現狀卻不盡人意,還存在諸多問題。本文立足于中國保險行業的現狀,探討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試圖為中國保險業的穩健發展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中國保險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自1980年中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行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據保監會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年保險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9784.1億元,同比增長39.1%,是2002年以來增長最快的一年。其中,財產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2336.7億元,同比增長17%;壽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6658.4億元,同比增長49.2%;截止2008年末,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由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兼業機構136634家;保險業總資產3.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5.2%。保險行業在優化資產配置,化解投資運作風險,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中國保險業的現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中國50個城市和地區保險市場進行調研,調查內容包括:保險市場容量與潛力分析,保險產品購買動機,保險產品銷售渠道,客戶滿意度,市場競爭狀況等。結果顯示中國保險業的現狀有以下三個特點:

1.與世界同行相比,中國的保險市場起步較晚,開發程度較低。但發展迅速,保險市場尤其是城市保險市場的潛在需求巨大。

2.中國保險產業規模較小,有效供給不足。與風險種類繁多這一現實相比,所提供的險種單一,保險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有限險種的經營上,保險產品同構現象十分嚴重。

3.中國加入WTO后,將有更多的國外保險公司以合資或獨資等多種形式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國內的保險企業將面臨外來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雙重壓力。

(二)中國保險業存在的問題

1.管理模式落后,經營機制陳舊。中國的保險業基本上還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傳統經營方式,重規模不重效益,貪大求全,專業性不強,缺乏客戶至上的服務意識,沒有高效的資金運營渠道和手段。

2.產品結構單一,缺乏產品開發體系。險種開發無論從速度、數量還是從質量上都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3.專業人才欠缺,而又不注重培訓儲備,勢必會給未來的競爭帶來被動。

4.保險法規有待完善,雖然《保險法》己于1997年頒布,但原則性的東西多,細則性的東西少,在操作上尚有許多盲點,不能滿足保險業穩定發展的需要。

二、中國保險業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意識滯后。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消費者現有財富的增長和風險總量的提高,使消費者對保險的需求不斷增加。在從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從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實踐證明,保險是應對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但由于中國自1959年停辦國內保險業務以后,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沒有商業保險的實踐,因此,中國人的風險意識滯后,保險觀念單薄,這是保險行業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保險品種單一。伴隨著全新的、供人們精神享受和物質享受商品的出現,新的風險也應運而生。例如,飛機在帶給人們快捷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飛機失事所導致的巨災風險等。此外,隨著新體制、新規則的制定,新環境的出現,也將產生許多新的風險因素。如責任風險、信用風險等。面對風險種類的迅速增加,我國保險業所提供的險種卻十分有限。例如在壽險行業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爭奪、搶占少兒險市場;在財產險上,各公司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少數幾個大險種上。

(三)專業人才缺乏。保險業的特殊經營方式產生了對展業、精算、承保、投資、理賠等特殊人才的需求。各種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累積的過程。而我國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達20年之久所帶來的一個直接嚴重后果是保險人才培養的斷層。保險公司的培訓水平很有限,相應的院校師資力量薄弱、素質不高、教材陳舊、教學手段落后等問題,都使得保險業的人才不能很好的滿足快速發展的需要。據調查,由于一些保險營銷員缺乏職業道德,缺少相關知識,致使在推銷保險產品時出現誤導陳述、保費回扣、惡意招攬等違規、甚至違法現象,極大地損毀了中國保險業的聲譽。

(四)監管力度薄弱。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它遍及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其數理基礎的,保險定價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和技術,而這些技術是多數投保人不了解的。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需要政府對保險業加以監督管理,以保障投保人獲得合理的保障條件和費用支付條件。

在保險業務迅速發展的情況下,保險監管制度卻明顯滯后。由于監管不力導致中國保險市場秩序混亂,如亂設保險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資金管理松弛、公司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和惡性競爭嚴重等,這些都是中國保險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銀行保險,發展現狀,對策建議

 

一、銀行保險的內涵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經濟全球化不斷催生和推動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在這一進程中,投資者和投資者可以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選擇投資工具和渠道,資本融通的成本收益和主要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為國際貿易和商品結算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必須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和擴展性質的資金來源,才能滿足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傳統意義上只從事風險承保的現代保險企業,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滲透性越來越強。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保險產生了。自產生以來,銀行保險的快速發展逐漸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各機構和學者對銀行保險的內涵也紛紛給出了自己的描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從銷售方式的角度看,銀行保險的保險公司的一種銷售方式。保險產品的銷售方式通常有5種:保險公司員工直接銷售保險的方式;通過保險人銷售保險的方式;通過保險經紀人銷售保險的方式;采用門店銷售保險的方式;通過銀行銷售保險的方式。 (二)從組織形式的角度看,由于銀行保險除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外還可以采取合資和金融集團的模式,因此銀行保險還可以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發展現狀,也可以是銀行、保險公司分別銷售其下屬子公司的金融產品。 (三)從經營戰略的角度看,認為銀行保險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了銷售產品、擴大服務而采取的戰略安排。銀行和保險公司為在金融服務市場上更為一體化的動作采取的戰略合作關系,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為擴大自己的金融服務范圍而采取的策略。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可以利用對方的分銷渠道來擴大收益和縮減成本。 (四)從產品的角度看,銀行保險是一種保險產品。保險產品的種類,銀行保險地過是諸多保險產品中的一種產品形式而已??偨Y這些描述可以發現,僅僅從銀行或保險公司單方面或者僅僅從產品分銷的角度闡述銀行保險已經不能概括其全部含義。因為,銀行分銷保險產品雖然是銀行保險的主要特征,倡并不是銀行保險的唯一特征,因為同時還存在著保險公司提供及分銷銀行服務和產品,即保險銀行。從銀行與保險業界的角度,銀行保險這一術語應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對不同金融產品的分銷,另一層則是不同金融服務之間的相互連結。因此,銀行保險的實質就是兩種金融服務的融合,銀行與保險融合的各種不同形式只是其外在表現。二、我國銀行保險現狀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已經有整整十個年頭了,這十年可能對成熟的歐洲市場來說只是一個開始,但中國銀保市場在這十年里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特別是2005年以來,我國銀行保險的業務量波動幅度很大,這表明我國銀行保險市場還很不成熟,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基礎并不牢固。 從總體上說,我國的金融業與發達國家甚至許多發展中國家相比,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對于國際上出現的金融業務一體化的趨勢,我國要謹慎對待,不可盲目追隨,但我們要認真研究和進行準備。待條件成熟時,我們也要逐步放開各種行業限制,促進國內金融企業的一體化發展。 我國近年來構建了完整的金融框架,即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規劃和管理。我國有獨立的《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發展現狀,銀行和保險受行政條塊分割,這與我國目前整個金融體系不健全、金融市場不成熟、保險業欠發達的背景是相符合的,也是符合我國現階段金融乃至整個經濟平穩運行要求的。但是,三業聯合畢竟代表了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前述的導致銀行保險產生的因素也都存在于我國的金融業,尤其是加入WTO后,金融業的競爭將明顯加劇,國外金融財團憑借雄厚實力和全球性網絡,必然會沖擊國內金融體系。因此,國內銀行和保險公司強強聯合,共同發展,建立起一套適應市場競爭的合作機制十分重要。三、現階段我國銀行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銀保合作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在合作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粗放式經營,抵消網點的燎原優勢 銀行擁有的廣泛分支機構,為銷售保險產品帶來了便利,這也是銀行保險產生的初始動力,但這種簡單的通過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訂立分銷協議,“借助銀行賣保險”,即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兼業人實現保險分銷只是銀行保險的初始階段?,F代銀行保險分為五個層次:分銷——市場聯盟——戰略聯盟——組建合資公司——銀行擁有保險公司。我國目前的銀行保險還只限于單一的銀行兼業經營保險模式,是淺層次的合作,與國外的銀保融合經營有著本質區別。(二)產品同質性,營銷缺乏特色 當前各大銀行代銷的不同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產品,無論從保險內容到費率,或分紅險的紅利率上都沒有本質的區別。去年在銀行保險方面獲得較大成績的保險公司主要是憑借其獲得的先機才取得超額銷售。由于我國金融政策的制約,混業經營近期不可能實現,銀行保險的銷售在近段時間將繼續以銀行代售的形式出現,隨著“1+1”的放開,銀行銷售保險的規模不再受到限制,多家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很可能同時出現在銀行的柜臺。一方面發展現狀,這種情形可能給客戶更大的選擇余地,另一方面,羅列、解釋多種同質產品不僅給銀行銷售人員帶來困擾,也必然會降低客戶挑選的熱情和再度購買的可能性。(三)技術限制,無法發揮便捷優勢 與傳統營銷的方式相比,銀行保險的優勢十分突出。利用銀行柜臺交易使得保險資金結算更加快速、安全。但實際上,由于電子技術的不完善,大多數銀行目前只是代收一下材料,真正的保單仍然需要送回保險公司處理,由于中間環節的增加,一旦材料發生缺漏,客戶,甚至需要銀行、保險公司兩邊跑,就算是順利也需要一個星期左右才能拿到保單,無形中使得在銀行購買保險,非但不方便,甚至比去保險公司還麻煩。(四)無法滿足個性化服務的需求 銀行是我國居民最經常打交道的金融機構,隨著銀行改革的進行,銀行的服務質量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獲得客戶的認可。在與客戶的經常聯系中,銀行可以利用更加詳細的資料庫為客戶提供更合適的產品。而實際情況是,現在無論在哪個網點排隊現象都十分嚴重,無法滿足個性化服務的要求。(五)后續服務停留于表面化 銀行在代銷保險方面一個突出的優勢就是其嚴謹的公眾形象和優質的服務。這在保險行業人誠信風波后顯得尤為突出。許多客戶也是基于此,購買銀行保險。但是保險賣了,服務誰來做?不同于國外銀行保險的滲透性,我國銀行只充當了代售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迅速壯大的銀行保險的購買者仍然由各保險公司負責后續服務。銀行人員“肯定服務好”的承諾,需要第三方配合才可能得以實現。回想起保險公司的誠信風波,對銀保后續服務和理賠的狀況不由打上問號,尤其在許多客戶沖著銀行甚至某個銀行人員的聲譽購買的銀行保險,更會因為后續服務的不到位產生災難性影響。在加入WTO后的開放政策情況下發展現狀,如果不利用這僅有的幾年時間鞏固國內金融企業的信譽,當國際金融組織大舉進入中國市場時,其后果著實令人擔心。(六)短期特點顯著、后續力量不足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經歷了數次降息后,我國儲蓄利率及國債收益率已降到了非常低的水平;股市又長期處于低迷狀態,居民缺乏投資的渠道。銀保產品的熱銷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這也印證了目前銷售勢頭良好的多是投資回報率較高的分紅險等險種的原因。但證券市場的低迷不會長久,由于證券市場在我國資本市場的特殊地位,經過政府的大力整治,一旦證券市場進入健康發展的階段,必將吸引目前轉向銀保的投資者和資金。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政策的放開,我國金融市場也必將出現更加多樣化的金融產品供投資者選擇,也將分散銀保的魅力。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關系是短期行為,在目前的經濟形式和經濟政策下,銀行保險獲得了發展的最佳時機,國家刺激內需,降低利率,銀行愿意其客戶用儲蓄購買保險,從而解決存貸差,化解經營風險,并賺取費用。然而,要想獲得銀保的飛躍,必然需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帶動,經濟的增長尤其需要資金的推動,而銀行貸款依舊是未來幾年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但銀行貸款需求的增加反過來又可能抑制銀行保險的發展。等到國民經濟形勢向好,轉而貸款需求上升的時候,銀行還是希望把資金貸給企業發展現狀,從而獲得高額利息收益。因此,在銀行貸款業務放量,需要大量儲蓄支撐,費收入構不成對銀行吸引力時,銀保產品的銷售可能會受到重創。(七)產品類型單一、保障低 隨著銀行保險的發展,各保險公司相繼推出了一些便于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但產品種類還比較單一,各家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產品同質化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滿足不了客戶的差異化需求、以及價格惡性競爭。各家壽險公司在銀行柜臺上推出的產品大同小異,絕大部分為簡易型人身保險、分紅型產品,保障功能設計不足,無法滿足客戶的差異化需求。目前占銀保市場份額最大的產品為躉繳的分紅保險,占比達到99%左右。而我國資本市場又不是很穩定,資金運用渠道相對狹窄,加上銀行要求支付較高的手續費;有的壽險公司為了擴張業務規模,不得以支付較高手續費搶奪陣地,進行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陷入粗放型擴張狀態,從而影響到產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對股東的收益貢獻,影響償付能力,引發風險四、發展銀行保險的對策建議(一)更新經營理念,增強銀行保險合作意識 在競爭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這是現代競爭的新理念。保險公司和銀行都要及時轉換經營意識,更新經營理念,充分認識到銀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險公司應消除靠降低保費、提高支付手續費的低層次競爭理念轉變為依靠險種創新、提高服務質量的高層次競爭理念,增強合作意識。銀行要看到國際銀行業的演進趨勢,認識到銀行保險這一低成本、低風險的中間業務是未來銀行業利潤的重要來源,更新經營理念,增強合作意識。(二)建立長期市場戰略聯盟 銀保合作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發展現狀,不僅能促進保險公司進行銷售渠道和產品創新,也能改善銀行的經營結構和提升服務質量。銀行要重視看待該項創新業務可能帶來的長遠戰略性收益,重視從雙方資源互補、產品開發、服務優化、客戶資源共享等多維角度進行投入與開拓,重視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銀保合作發展方向將是在利益共享的機制下更加緊密合作,包括資本相互滲透、文化相互交融、產品相互融合,建立銀行和保險之間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銀保合作在“信任、協作、互利、互惠”的準則下,在尋求深層次合作與發展時,銀行可通過保險公司豐富的保險產品和專業的理財能力,不斷提升對客戶服務的附加值和客戶的忠誠度,可在現有兼業的基礎上升華,衍生形成一種長期市場戰略聯盟。(三)建立科學、有效、合理的保險業務銷售體系 銀保合作最大的優勢是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銀行廣布的網點、眾多的客戶進行業務拓展,形成資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學、有效、合理的銷售體系,要做到三個到位:一是人員到位即抓好銷售體系的建設,為了加強銀行業務的專業化管理,銀行、保險各自應設立保險、銀行業務部,建立專管員和協管員隊伍,從機構、人員上保證了銀保合作業務的開展。二是認識到位即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是把銀行工作提高到關系壯大業務規模、提升企業實力、搶占市場、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與實施,要對員工進行銀行業務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意義的教育,提高了員工推行銀行工作的自覺性,增強了緊迫感;對銀行而言,要把保險業務作為壯大銀行實力、增加銀行功能、發揮銀行優勢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種“雙贏”行為。在銀保雙方達成共識后,各自員工認識的提高,為銀行合作的發展打下思想基礎,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實行公司領導與行領導溝通;做到采取措施、關系、服務、任務、考核辦法、兌現、專管員的職責落實到位。銀保雙方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做到以上三個到位,保險業務工作得到落實,業績得跟蹤,動態得及時掌握,銀保合作必然會得到健康、穩定、協調發展。(四)培養復合型保險從業人才 銀行銷售人員對保險業務知識了解有限發展現狀,保險知識缺乏,特別是建立科學、有效、合理的保險業務銷售體系辦理產險業務時,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賠時的核賠等保險技術方面的知識,完全制約了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能力,增大了銀行開展保險業務的難度;同時可能產生誤導隱患,喪失行業誠信,危害銀行、保險、消費者各方利益,不利于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險公司要加強對銀行專管員在職生涯規劃、銀行專賣保險產品銷售策略、銀行專業化銷售流程、銀行渠道開拓與維護及銷售技巧、柜臺營銷等內容進行培訓;對銀行協管員和銀行網點人員通過保險公司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或到保險業務的柜臺上手把手教銀行員工保險業務,提高他們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以盡快提高銀行的水平。(五)探索產品開發和創新營銷策略 1、開發創新業務合作品種是銀保合作得以發展的關鍵一是銀行的保險產品應該既形式簡單、操作方便、適合柜臺銷售,又與傳統銀行業務相聯系,這樣不僅對銀行業務消費者具有吸引力,還能調動銀行的積極性。二是在新產品的開發上,銀行必須主動和保險公司聯手創新,積極參與和配合,改變目前完全由保險公司獨家承擔,閉門造車的情況,使保險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以滿足客戶對全套金融服務的需求。銀行和保險公司抽出專業的人員,組成市場拓展的專家小組,對銀行客戶進行細分,確定相應的目標市場,根據不同需求層次客戶設計出既滿足客戶需要又適合銀行銷售和市場需求的保險品種;三是加強產品的共同開發和合作,應當在保證客戶保險利益的前提下,開發能夠規避銀行經營風險的保險產品,提高產品的創新能力。應將投資型保險產品和化解貸款風險保險產品作為發展銀保合作業務的重點,共同打造具有即能變現又能維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資型保險產品銀行保險精品。 2、共同打造創新營銷策略。銀保雙方一是可以共同開展戶外咨詢活動和經常進行相互交叉宣傳,促進了銀行和保險公司員工之間的溝通,增進他們相互的認同感;二是保險公司可以將通過銀行銷售產品而降低成本所獲得的利潤適當的與銀行分享,從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發展現狀,獎勵那些保險業務突出的人員,并將保險的銷售額作為評價銀行分支機構業績的標準,這樣可以激勵銀行及其員工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營銷激勵機制;三是注重激勵機制科學考核。銀保共同商定銷售人員的激勵考核辦法,采取獎勵基金與銷售業績、產品組合、業務增長點以及目標完成率相掛鉤的方法,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對于保險公司銀代管理員,應對其推介銀行產品給予充分的肯定和獎勵,共同推動雙方產品的銷售,強化對對方業務的熟悉度。(六)加強金融監管,建立健全相關法規 我國銀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從現行來看,已經遠遠超出監管制度范圍;放寬法律環境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內在要求,銀行、保險業發展所面臨的外部環境也要求改革現有法規?!侗kU法》與《商業銀行法》中的許多規定明顯不利于銀行保險的發展。從長遠來看,金融一體化是銀行保險發展的要求和結果,只有建立較寬松的金融法律環境,才有可能實現金融一體化,為銀行業更積極的進入銀行保險建立良好的環境。因而,應著手制定銀行保險業的統一規范,為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此外,銀保合作的開展要求監管部門既保證保險業務的順利進行,又要防止銀行和保險公司盲目發展、違規操作。因此,監管部門必須協調配合,共同制定監管政策,共同維護金融安全。

Abstract

As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eintegrate and deepen constantly, financial mixed operation has already becomethe trend of the times of futur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circles. The bancassurance is under the economicglobalization and macroscopical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tool,products of bank and products of insurance compound banking and insurancebusiness mutual permeate, bank capital and insurance result that capital mergedeach other. Develop bancassurance, can not merely reflect the cooperative effect,large-scale production and range economy of cooperation of bank and insurancecompany, it is the important step of implement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system innovation of modern financial group evenmore. However, it is relatively low-level that the bancassurance of China is developed butstill in, many problems exist. The intension of the analysis bancassurance of this text, thecharacteristic, combin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 of probing intodevelopment of bancassurance of our country actual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and suggestion of developing insurance business of bank of our country underthe trend of mixing industry of the finance.Key words: 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 process Countermeasuresand Suggestion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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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文輝等,銀行保險國際經驗及中國發展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 發展 ,我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與我國 經濟 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內在需求相比,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也顯滯后。作為朝陽行業,我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我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為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提供有益的建議。

保險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并不長,但是發展速度驚人。作為朝陽行業,我國保險業處于快速成長期,業務擴張非???,加上國外保險公司的涌入,行業的繁榮,市場主體的增加,隨著人口紅利期的到來,投資理財觀念的更新,保險業也將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1.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現狀

1.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的發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體制改革進展順利。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我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 法律 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我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我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

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險市場準入機制不斷完善,新的市場主體相繼產生。以前國內新成立一家保險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來新的中資保險公司基本沒有批,但2004年批準了一批新保險公司籌建,包括批準設立第一家農業保險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險專業公司,第一家養老金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經濟和組織形式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國內已成立壽險保險公司59家,財險保險公司161家,同時還增設了一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促進了市場的競爭。

1.2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1.2.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

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 企業 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

1.2.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于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2%左右。而我國2007年的保險深度為2.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我國的107倍,日本是我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1.2.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

2.預計未來我國保險業的 發展 趨勢綜觀國內外 經濟 形勢,我國保險業正處于難得的發展機遇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保險業基礎不斷加強,改革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正在轉型,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

2.1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有保險公司的成功改制標志著以 現代 股份制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為我國保險 企業 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險公司逐步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我國保監會成立后,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我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

2.2經營業務向專業化方向發展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

2.3保險產品品格化加強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占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保險的功能作用逐漸向縱深方向發展。隨著保險功能不斷深化拓展使社會對保險的需求向更高層次發展。對政府來說可以運用保險這一市場經濟手段,輔助社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對企業來說,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對個人和家庭來說人們在醫療、保險、 教育 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險來解決。

2.4保險制度創新化涌現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 電子 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5經營管理日益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

2.6行業發展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外資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使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產品和定價的影響力加大。隨著保險公司境外融資和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國際 金融 市場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后,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將逐步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成為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

參考 文獻

[1]張洪濤,鄭功成.保險學[m]. 中國 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5

摘要:保險機構是保險中介市場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保險機構持續、快速發展,在保險業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負面現象成為其良性發展的桎梏,本文從保險機構的現狀出發,分析其發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提出我國保險機構的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關鍵詞:保險機構法人治理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一、保險機構發展現狀

1.保險機構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空間不斷擴大。我國保險機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機構數量不斷增加,2001年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批準成立的保險機構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險機構已經達到1752家,占到保險中介市場的74.71%。

2.保險機構連續幾年仍處于虧損狀態,但是業務規模快速增長。2005年,全國保險機構累計全年虧損3572萬元。2006年,全年虧損2361萬元;2007年,全年虧損4830.08萬元(圖1)。

3.保險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險專業機構共設立2105家,退出353家,進入數量比去年同期減少27家,退出數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二、保險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機構保費收入占全國總保費收入比例較低。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保險機構是與保險市場同時產生、共同發展起來的,但是在我國保險機構規模小、效益差,相對于我國巨大的保險市場和快速發展的保費收入,保險機構發展嚴重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飛速發展的“瓶頸”,特別是在壽險市場,保險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占比較低。

2.保險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尚不規范。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一些保險機構缺乏成熟的經營理念,經營行為不夠規范,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務技能和專業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上,市場調研、客戶分析、內部制度建設、人員選聘培訓等基礎性工作存在明顯的短期行為。

3.保險機構專業化優勢不明顯。《保險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經營的保險業務。《二八年一季度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至08年3月底,我國保險機構持證率為76.35%,雖然高于全國保險中介機構平均71.96%的持證率,但仍然和專業化服務的要求不符。

三、我國保險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保險機構的發展,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提高了保險市場的運作效率,促進了保險產品的銷售,更好地滿足了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險的需求,是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方向,對于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及時解決和完善,為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掃清障礙。

1.加強監管,營造保險機構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我國的保險市場還處在初級階段,底子薄固然是事實,但是可以不斷借鑒國外市場成熟發展經驗,構建和完善我國的保險制度,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打下良好基礎。監管部門進一步促進保險相關法則和政策的完善,根據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股權清晰、責任明確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確保保險機構的規范運作,對保險機構的經營進行嚴格監控,防止違規行為的出現,按照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國際化的要求,繼續擴大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推進市場競爭。

2.繼續探索保險機構與保險公司的良性共生關系。從長遠來看,這是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保險公司是保險商品和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而保險機構則是介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促使雙方達成保險合同或者協助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方。簡而言之,保險機構的基本作用是為保單當事人和保險人提供服務。當保險公司的經營實力達到一定的規模,保險公司會從成本和效益的辯證關系角度,從經營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將相對程序化、規范化、技術固定化的展業和產品銷售環節轉托出去。

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6

關鍵詞:保險公司;保險業資金;保險代位權;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是當今世界各國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和經濟制度。它擔負著組織社會基金,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和安寧的任務。在現代社會中作為一種行業性法律制度,保險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我國加入WTO后,作為其成員國必須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等世界貿易組織實體法律文件的規則。同時在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我國的保險法與其他成員國的保險法律應當與有較強的相似性。然而,我國保險法的有些規定與WTO成員國保險法律相關規定在很多方面不一致,有些甚至存在沖突,致使政府保險監管不力,保險關系人在進行保險投保和理賠時,面臨法律上的沖突和障礙,從而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為此,筆者對入世后我國保險法的完善,略陳管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關于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所謂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指保險公司以何種機構來經營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對保險業的經營和監管能產生重大影響。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保險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都有特別規定且都進行嚴格限制,以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F在除英國、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外,其余各國均禁止個人經營保險業務,保險經營者必須是法人或組織。一般來說,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或組織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兩類。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險合作組織及其它類型的互助團體。[1](P297)如相互保險社等。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參加人數無限制,資金容易募集,且股東責任有限,十分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特點而成為保險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當今世界保險法律幾乎大都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我國保險法對此也有明文規定,除了幾家國有保險公司外,(根據公司法的精神,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并非典型的商事公司,而屬于一種國有企業。參見漆多俊《中國公司法立法與實施的經驗、問題及完善途徑》,載《中南工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年第1期。因此筆者認為保險法作為一部不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公司類別的法律,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沒有必要進行硬性規定。目前,幾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如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就此也將成為中國乃至世界保險法上的歷史。)其余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我國保險法卻沒有明確規定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在WTO成員國中,相互保險公司是普遍存在的保險業特有的公司組織形式。“在各國關于公司的法律中,一般都只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是各國的保險法卻普遍承認相互保險公司是保險業經營的另一個合法組織形式。”[1](p304)在相互保險公司中,沒有真正的股東,經營方式是由投保人先行繳納相當的資金,用以支付費用和事業資金。而且,在相互保險公司中,只有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投保以后,同時成為公司的成員,成員在公司的法律地位類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相互保險公司經營如有盈余,因無股東分配,完全由成員共享或分別攤還或留作公積金,因此保單持有人投保以后,享有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權利和享有作為成員對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如在日本保險業法中規定的相互保險公司中,投保人作為法人的成員,以從事相關保險為目的,成員向公司交納保險費,公司對此進行保險給付的形式從事保險業務,出現盈余時,對成員進行分配。[2](p156)據統計,在日本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共23家,其中采用相互保險公司的達16家,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僅有7家。[3](p233)在美國,許多最大型的保險公司都是相互保險公司,其承保了約三分之一的財產險業務和責任保險業務以及一半左右的壽險業務。[4](p157)而我國現在沒有一家相互保險公司,因此,根據現代保險業的發展趨勢以及WTO成員國關于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的立法實踐,保險法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采用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二、關于保險的分類

保險應當如何分類也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監管。由于現代保險業已經發展到相當復雜的程度,因此難以通過固定的標準對保險予以嚴格的劃分。(因為有許多保險的命名,是由歷史演變而來的,如汽車保險、盜竊保險等。參見陳曉興主編:《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這些由歷史演變而來的保險,產生的條件也是不確定的。因而對其進行分門別類的確困難。)但總體上以保險標的的性質和保險金賠付的性質為依據對保險的立法分類影響最深。[5](p105)以保險標的性質為依據,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二類。以保險金額賠付性質分類可將保險分為定額保險(fixed-suminsurance)和補償保險(indemnityinsurance)。但根據保險業的世貿規則及國際慣例,保險的分類是以兩者兼顧作為其標準的。即保險的分類一是要遵循本國保險業習慣、突出別國保險特點,二是要注重與國際保險市場的現行標準相互銜接,以便在保險經營管理、會計核算、信息技術等方面進行比較與借鑒,其中最為重要的還是第二點。因此,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保險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應當將保險的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兩類。壽險也就是人壽保險,指保險期間較長,以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業務。它包括死亡保險、定期生存保險、兩全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等。非壽險指壽險以外的一切保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這種分類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壽險的保險期間較長(一般為3年或5年以上),保險費和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規則是以人的生命表、預定利息表、預定費率表等因素為標準的,而非壽險由于其保險期間一般較短(有的只有幾個月),保險費率的計算規則是以保險標的損失率等因素為標準來計算的,責任準備金是按保險費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的。因而采用這種分類,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經營和政府的專業化管理。其二,在國外,保險分業經營是針對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而言,即“產壽險”分業經營,而非“產人身險”分業經營,壽險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業務,如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是允許產險公司經營的。(在國外,如英國把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稱為“第三領域”(交叉的)的保險業務,人壽險公司和財產險公司都可以經營。其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都有類似的規定。參見編委會:《各國保險法規制度譯編》中的相關國家的規定,中國金融出版社1996年9月版)而我國保險法第91條則將保險經營界定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分業經營,因此,一些本來應當可以由財產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因其屬于人身險業務,而不能經營,無論是從保險理論,還是保險實踐,都是不符合國際保險慣例的。如果保險法把保險業務劃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則可以避免這種矛盾。(《保險法》(修正案)擬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應當說,這種規定符合保險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國際慣例,但卻遭到多方人士的反對,筆者不思其解。)

三、關于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監管

保險業為金融業,與一般的生產型企業不同,它的資金可分為自由資金和他人資金。保險公司通過運用保險資金獲取收益,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從而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以期有更高的償付能力。世界各國都制定法律法規管制保險業的投資,包括投資范圍以及投資的寬嚴度等。歸結起來,有美國等的嚴格限制主義和英國等的自由公示主義兩種。如在美國各州法就保險公司對于公司債券、不動產、放款等各項投資業務均有一定規定,不得稍有逾越,僅在規定范圍內自由運用資金。在英國,對于保險業的資金的運用并未有積極的規定,保險業在一定的管制下的自行決定其投資項目范圍。保險公司除依法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送請工部外,政府對與保險業的經營及資金運用不加任何限制和監督,一無資金運用的詳細規定或準則,完全準許保險業以“自律”(self-control)方式,自主經營其業務和運用資金。[6](p150—153)近年來,我國學者對保險業資金運用提出了諸多見解,但一般認為采納英國的自由公示主義模式,但對于這種自由應達到何種程度沒有細究。

我國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營方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憋@然這條規定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是過嚴。因此有的學者提出,在修正保險法時應全面放開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渠道,其“開放程度”至少不應低于8年前的《保險法(草案)》(《保險法(草案)》第106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形式為限:(一)購買有價證券;(二)不動產投資;(三)委托信托公司投資;(四)以保險單作抵押的放款;(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覒敯选氨kU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禁止性規定刪去。[7](p81)筆者亦認同這種主張,但同時對這種全面放開卻深表擔憂。對于激進、冒險的“投機”行為,如果沒有配套的管理和監督措施,很難使保險公司的投資行為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巴顿Y”和“投機”不同,前者系借資金穩妥利用獲取利潤,后者以極大風險牟取暴利。如對資金的運用無適當的規定及監督,業者必已受利益之引誘,從事投機而導致資產虧損。[6](p155)因此,筆者認為,放開保險投資需要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其一,設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即通過專項募集保險公司可運用的保險基金而設立的投資基金公司來管理保險基金。法律在這里的最佳選擇是在設計上,應參照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思想,建立一種保險基金持有人(保險公司)、保險基金管理人和保險托管人三者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專家理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治理結構。[8](p5)在這種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下,使保險資金的運用做到既安全又可靠且能盈利。當然,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接受國家的監督管理,而且應當根據國家立法同保險公司簽訂詳盡的投資管理協議,包括保險公司的投資目標、資產分配和風險控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決策和操作的權利、信息披露、收費以及托管機構等條款。(關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模式,請參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其比較》,載《中國保險報》2001年11月8日。)這里需要保險法設專章專節予以規定,使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和方式在宏觀上一步到位,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相關法律接軌。

其二,建立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歷史和經驗表明,資產負債管理是保證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發展的基礎。保險公司投資的首要目標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據產品和負債的期限,在投資市場上匹配相應的資產并進行分配。根據美國、澳大利亞和香港保險投資的經驗,我們應當建立一個綜合性的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其目標就是要通過秩序性的協調資產與負債的關系,調整資產與負債的戰略,在風險可行性和界限下達到投資的收益目標。具體而言,就是控制并穩定公司與投資相關的市場份額;提高償付能力;通過投資回報支持產品的定價等。而且應明確規定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的具體任務,從不同層次(產品、公司、集團)對負債特性進行分析,預測現金流;制定資產負債管路和投資的政策和指導原則;根據投資的限制政策和負債期限實行資產分配。(關于資產負債管理,請參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其比較》,載《中國保險報》2001年12月13日。)這里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以同保險法相適應。

四、關于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

同WTO成員國的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相比,我國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險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和《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二種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應當是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在此不予討論。)特別是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同WTO成員國的保險法相差很遠。WTO成員國的保險立法關于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主要表現在:1.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礎性評價意義。[5](P140)各國法律都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如英國的《人壽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在保險應當開始時,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損害保險契約無效。”其要求在保險合同開始后,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我國澳門地區商法典卻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法第995條規定:“損害保險合同,如訂立時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無保險利益,則無效?!睆囊陨弦幎▉砜矗kU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這個要件,保險合同無效。一般來說,這個要件包括三個內容:其一,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投保;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與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失效;其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提出索賠。[9](P63)然而,我國保險法對此規定不很完善,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一款“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顯然,它只是明確規定投保人投保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沒有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期間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權益,因此,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如果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又獲得保險給付,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且,否認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也與填補損害的保險理念相背離。因此,有學者認為,出險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的效力的最關鍵的問題。[10](P145)由是觀之,我國保險法應當規定,在保險效力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保險合同無效。

2.危險不存在的保險合同。危險是保險的第一要素。“無危險即無保險”。保險的功能在于保險人通過承保風險,填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害,如果危險不存在,保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所以,對于保險危險已發生或已經消滅的情況,或者危險依一般人的理解不可能發生,也就是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本沒有遭受損失的可能,保險合同無效。對此,世界各國保險立法均有明確規定。歸納起來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意大利和我國澳門地區等為典型,規定保險合同只要不存在危險,保險合同就無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95條規定:“如果風險從未存在過或者契約締結前危險已不再存在,則契約無效?!薄栋拈T商法典》第976條第一款規定:“如訂立合同時危險已不再存在或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合同無效?!绷硪环N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為典型,賦予當事人以“不知情權”,也就是說,客觀上危險已經發生或危險已經不存在,但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不知道危險不存在或已經發生,則保險合同仍為有效。如《日本商法典》第642條規定:“在訂立保險契約的當時,當事人一方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危險(事故)不會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該保險契約無效?!蔽覈_灣地區保險法第51條就明確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的危險已經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雙方當事人所不知者,不在此限?!睆纳鲜鰞煞N立法例來看,第二種立法例顯然有其優點,給予當事人以不知情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我國大陸地區保險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修改保險法時應當借鑒第二種立法例加以完善,明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危險不會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該保險契約無效。

3.惡意復保險的保險合同。復保險又叫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從復保險的概念可以看出,在復保險里,一方為“同一投保人,”另一方為“數個保險人”,同一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之間,并存著數個保險合同,在危險發生時,分別向數個保險人請求理賠,因此,極為發生道德風險,極有可能產生超額理賠現象。世界各國保險法因此對復保險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都要求投保人應將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投保人如果故意不為通知義務,則構成惡意復保險,且各保險合同無效。(但有學者認為,重復保險的成立,應以投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的數個保險合同同時存在為必要。如果投保人先后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先成立的保險合同不是重復保險,因其合同成立時,尚未成重復保險的狀態。投保人事后與其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故意不將先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事實通知后一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后一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不是說成立在先的保險合同也屬無效。這一結論已經受到多數立法者、法院判決及學說的反對。參見《德國保險合同法》第59條;梁宇賢:《保險法》,臺灣瑞興圖書公司1995年2月版,第171頁;周玉華:《保險合同法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50頁。)臺灣保險法第36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在復保險情形時,投保人應將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钡?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正當得利而為復保險者,其契約無效?!?/p>

我國保險法未區分復保險的惡意和善意,只是規定,如果出現投保人惡意復保險時,沒有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而違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顯然,這種規定是很模糊不清,不甚科學。便于法律的適用,無法同國際上保險立法接軌。我們應當根據投保人簽訂復保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復保險的法律效力。凡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應歸功于無效。

4.惡意超額保險的保險合同

所謂超額保險,就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總是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價值,其超過部分是否有效,各國立法不盡一致。以德國、法國、瑞士等為代表的國家規定,如出于投保人為不法得利之目的,其契約全部無效;否則,超過部分為當然無效。如《德國保險法》第51第第3項規定,若投保人從超額保險中獲取不法的金錢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以日本和我國大陸為代表的國家規定,無論投保人出于善意或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如《日本商法》第631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合同標的價值時,就其超過部分,保險合同無效。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規定,如超額保險出于善意所致的,則其超過部分無效。如《臺灣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而有詐欺的情況,除定值保險外,超過價值的部分也應屬于無效?!睆纳厦娓鲊⒎▉砜矗饔衅淇刹芍?,但相較起來,臺灣地區保險法甚為完備。超額保險應依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而論其結果。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為防止被保險人正當得利的可能,超過的部分應屬于無效。而惡意的超額保險,由于是當事人的詐欺行為所致,因此,我們應當適用民法的“解除合同”立法,賦予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解除合同權。

五、關于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

保險代位權作為一種專業術語,淵源于民法理論中的“代位權”,是代位權在保險領域中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11](p215)保險代位權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的權利,是以衡平原則,即保險代位權是以避免被保險人超額賠償不是要剝奪它的財產,而是為了避免他不當得利,不當是因為這個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損失為基礎。[12](p824)在我國保險理論界認為,由于保險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償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各種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5](p311)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險的標的是無法估價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賠償而使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獲得額外利益的問題。所以如果發生第三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多方面的賠償而無需權益轉讓,保險人也無權代位追償。[3](p312)在這種理論支撐下,我國保險法把代位追償權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權,于是代位追償權成了財產保險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然而,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國際上新的險種的誕生,這種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的立法已經受到挑戰,正如英國著名保險法學者克拉克先生指出:“傳統的分類還會繼續起作用:生命險和事故險一般不視作補償險。醫療費用保險和失能保險卻被認為補償保險?!绻贤幸幎▽⒃V權轉讓給承保人,那可以說,事故險在這個意義上是允許代位的?!盵12](p826)從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立法來看,代位追償權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之外,其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有兩種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權和約定代位權。如《澳門商法典》人身保險的一般規定第1030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做出給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生之對第三人之權利。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險人所承擔之醫療及住院開支?!薄兑獯罄穹ǖ洹返膿p害保險第1916條第四款關于保險人的代位權規定:“……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工傷事故和偶發災害的保險?!边@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險和工傷事故、偶發災害的保險是法定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權的。此外,在當今德國的保險理論和實務中一般認為,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補償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健康保險具有是有適用價值。[13](p245)對于約定代位權,如《韓國商法》人身保險的通則第729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致的保險合同人或者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在簽訂傷害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保險人可以在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該項權利。”在美國部分州對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原則上沒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但法院對于當事人擴大適用范圍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寬容的態度,因此健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有代位權的,可以適用約定(conventional)代位權,這種做法為美國多數法院認同。[11](p243—244)因此,對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這些“第三領域”的保險“難為其缺乏損失補償的功能,不使其適用保險代位權亦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盵14](p337)因此,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的限制應當解除,賦予上述保險合同當事人以約定保險代位權是入世后我國保險法修正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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