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鑒定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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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鑒定申請書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1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一案,經貴委員會委托,由xx司法會計鑒定所進行鑒定。xx司法會計鑒定所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xx司會鑒所(2012)會鑒字第010號《鑒定意見書》。申請人認為,鑒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賓館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統的工程造價240584.91元”鑒定結論缺乏依據。根據《仲裁法》第四十四條關于:“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之規定,特申請貴委員會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此致

申請人:xxx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2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將上述規定歸納起來,可以較為準確地確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五種:(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需要鑒定、勘驗的;(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具體解釋和細化。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新村X號。

申請人訴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在貴院審理,因該案涉及到申請人是通過將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設集團賬號,被告實際用于自身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該保證金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被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沒收,為了證明被告投標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且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保證金被沒收的事實。同時證明申請人未參與投標的任何環節,與被告投標的項目無牽連。申請人無法自行取得被告參與投標、中標后及保證金被沒收的證據原件,為此,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請予準許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道班和養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實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兼職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堅持日常公路巡視;監督經審核批準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執行;制止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處理一般違章和侵權行為;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實施養護施工作業時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業安全。

第九條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糾正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協助專職、兼職路政管理人員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合法;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組織審理路政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路政管理人員應掌握公路管理法規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學,公路管理行業的基礎知識及業務技能。

第十二條路政管理人員應堅持上路巡查,實行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及時查處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一律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

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一著裝,但須佩戴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袖標,并持有公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兼職公路路政員證”和“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

第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路產檔案、裝備檔案、路政處罰檔案、路政復議檔案、路政訴訟檔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于歷史原因尚未確認權屬的,應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清理、勘察、登記造冊,明確用地界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確認權屬后把有關文件歸檔保存。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內的永久性建筑設施,應按《條例》生效日期前后分類登記,經戶主、證人簽字后立檔保存,并隨時記錄變化情況。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十六條路政案件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違法行為結果發生地涉及兩個縣(市)的,由有關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一個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個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縣(市)、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報請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路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首先制止違章和侵權行為,并做好登記、拍照、取證、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明確管轄權。

第十八條路政管理人員發現或接到舉報及當事人主動承認有違反路政法規行為時,經調查屬實,路政管理人員即可作出處理決定。如當事人接受處理決定,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被損壞路產的原狀后,則該案應予了結。其承辦人應將處理情況記錄在案,連同有關單據、資料歸檔保存。

不能及時處理完結的案件,按本規定的路政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章路政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立案:當路政管理人員發現確有違法行為并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填寫《立案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經路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審查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交承辦人辦理。

第二十條調查取證:承辦人接到《立案決定書》后,應立即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證據確鑿,實事求是。

取證范圍包括:書證,包括文件、信件、電報、路產證書等;物證,包括已被損壞的路基、路面、橋涵、被盜伐的行道樹及違法使用的工具等;視聽資料,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照片、錄像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傳真資料、電話錄音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指為解決專門技術性問題聘請專業人員就案件事實材料所作出的科學鑒定與分析意見;現場勘驗記錄。

調查和收集證據由兩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證據材料上應寫明調查時間、地點和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姓名,由他們分別簽字。

如果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可能滅失或難以重新取得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

第二十一條發出《違章通知書》:當查明當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發出《違章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停止侵害,恢復公路原狀,并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作出處罰決定,公路管理機構經調查取證,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路政處罰決定書》后按規定送達當事人。

參與研究案件的人員應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簽字,作為該案文件附件歸檔保存。

第五章路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損壞路產的單位和個人,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分別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構筑設施、種植作物、設置地上地下管線、棚屋攤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凡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除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外,并處以40元以內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修復路產或繳納代修費,并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暢通,危及公路、公路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立即責令停止危害行為,賠償公路損失,另根據情節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規定利用公路試剎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遺漏拋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和被污染的,責令限期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公路設計凈空高度和載重標準的超限車輛,公路管理機構可禁止其通過;特殊情況必須通過的,應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對違章進行超限運輸造成路產損壞的,按實際損壞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價作出修復工程預算,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追繳公路損壞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00%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公路路政管理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各級路政管理人員違反規定,、越權行政或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路損失賠償費用于公路維修;所處罰沒款及罰沒實物變價款一律按規定上繳財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復議

第三十條路政案件的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并遵循及時、便民和書面復議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路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本案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申請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申請延長期限。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并告訴理由:

(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復議請求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的。

不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的,應告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三十五條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出的證據、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發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作出具體路政處罰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即被申請人,以下同)。被申請入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答辯書(包括有關材料的證據),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三十七條審理復議案件應全面審查具體路政處罰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定性和處罰幅度是否合適,有無超越職權和的現象等。

第三十八條審理復議案件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經公路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后按規定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

第三十九條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七章期間與送達

第四十條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日,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則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四十一條送達路政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送達:

(一)路政法律文書一般應直接送達當事人簽收,并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不在時,亦可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或鄰居簽收。

(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并以郵件回執所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

(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村、街道或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在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將文書送至當事人住處或轉送當事人單位簽收而視為已送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書送達方法。

第八章強制執行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市)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但拆遷規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5

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一是抓財務基礎工作規范,強調提高會計基礎工作質量,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上要求作到舉一反三,對以前發生的會計技術差錯認真地進行整改調賬,使財務基礎規范工作質量有所提高。二是吸取經驗教訓,在做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上下功夫,按照《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水利工程管理財務會計制度和國有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切實履行財務收支審批手續,財務監督從源頭上抓起,認真進行財務核算,合理歸集收入、成本支出費用,妥善進行賬務處理。三是加強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積極作好項目資金年度實施計劃,嚴格按照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概算使用資金,認真細致及時地對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款申請書支付內容予以審核,嚴格按照結賬程序和合同規定結算工程款項。四是通過調查研究與反復測算,制定并上報了xx年我局財務收支預算。五是全面啟動了局機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應用會計軟件輸入會計數據,由電子計算機對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并打印輸出會計賬簿和報表,結束了我局手工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的歷史。與此同時指導幫助公司財務進行會計電算化軟件安裝與應用,實行會計電算化,標志著我局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步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三、與時俱進,加強財政四項改革工作管理: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規定,我們順應財政四項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大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的工作力度。一是我局xx年部門預算得到了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下達的收支預算總額,嚴格執行部門預算中編列的具體項目、科目組織預算執行??刂祁A算總額,在支出預算內統籌安排好各項工作,重點保證了工資發放、機關運轉和我局水庫除險加固等基建事業發展的需要,積極為局領導出謀劃策,把好支出關口,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嚴格遵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加強對國庫集中收付財政信息系統的管理,依據已批復的部門預算和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等項目,積極申報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保證了財政資金的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三是按部門預算中列入的項目做好有關政府采購工作,如根據局領導的工作布置,及時申報與采購陽新辦公大樓辦公家具、空調、微機、復印機等,在xx年部門預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購項目做到了應采盡采。

四、內部審計、“小金庫”清理、經濟合同鑒定、提供經濟管理決策信息和參謀作用等工作:xx年上半年,我們對富泉公司、長宏公司、漢辦、溫辦20**年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內部審計,對在內審中發現的違反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的行為提出了整改措施。參加了陽新辦公樓裝飾工程、家具采購、陽新辦公樓一層和二層回購、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等合同的審核和鑒定。針對陽新安居工程未辦理峻工決算、溫辦綜合樓二層改造為職工住房、清收職工欠款、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無預算開支、對富泉公司的撥款管理、加強公務招待費和差旅費管理等問題,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局領導提出了管理意見,為領導管理經濟工作起到了參謀作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通知和局領導的安排,及時組織實施我局“小金庫”專項治理清查,向上報送了自糾自查報表和報告。針對省財政廳駐黃石辦事處在對我局財務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我們吸取教訓并采取措施認真地進行了整改,xx年是財務科踐行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順機制,更新財務理念,服務大眾的一年。這一年,財務科在處長的領導和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下,立足現狀,努力提高有限經費的使用效率,為專項工程和運營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圓滿完成了財務管理任務,實現了財政經費的收支平衡,現將一年來的工作,匯報如下。

一、財務收支基本情況(截止11月底)。

1、收入情況

xx年通行費收入計劃13100.00萬元,實際收入14070.47萬元,完成計劃的107.41%。

路產索賠收入35萬元。

2、人員及公用經費收支情況:

本年度計劃1857.73萬元,撥款1696.54萬元,支出管理費1452.44萬元,支出與撥款數相比節余244.1萬元。

2、日常養護收支情況:

本年度計劃190萬元,撥款190萬元,支出231.4萬元,超支41.4萬元。

二、主要財務工作。

1、完成xx年財務決算編報工作。1月初,財務科接受xx年度局財務決算軟件培訓,全面梳理xx年財務工作,順利完成了xx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編報工作,為xx年財務工作的全面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工程鑒定申請書范文6

(一)申請追補確認的預備性工作

1.收集具備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對于現金、銀行存款、應收預付款等貨幣資產,或者股權、債券等投資資產的損失,申請追補確認的,應收集針對債務人或被投資人的、證明資產無法收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以及有關資產被盜、被騙的外部證據(如公安機關立案、結案證明或回復等),如果這些證據的生效時間在以前年度,因此按規定不得在本年度扣除而需要追補確認。這些外部證據,在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以下簡稱88號文件),該文件中已統一列舉。

2.整理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就申請追補確認的損失而言,這些內部證據,包括各項資產已在往年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及承擔責任的聲明。這些內部證據88號文件也已列舉。

88號文件還對各類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分別規定了應提交的各種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企業申請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當然也必須備足這些證據。

3.委托鑒定。鑒定可分兩個方面:(1)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這些技術鑒定證明主要涉及實物資產的報廢、毀損、變質等損失。(2)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這些中介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事務所等。用于對往年資產損失追補確認的經濟鑒定證明,其內容除應包括正常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鑒定證明應具備的內容外,還必須披露申請追補確認的資產損失發生時間,當時漏報的原因和證據,追補確認對損失發生年度的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或應彌補虧損)和應繳稅款的影響,以及稅務機關要求中介機構披露的其他方面信息等。

(二)申請和批準

1.申請范圍。向稅務機關申請追補確認往年的資產損失,應該為往年發生、按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對于按規定可以自行扣除資產損失,由于各種原因當年未入賬也未扣除,其發生損失的內部證據所注明的時間為以前年度,是否應列入申請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的范圍,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以下簡稱772號文件),該文件中未作說明筆者者認為既然要追補扣除,也應屬申請范圍。

2.申請文書?,F時,筆者尚未見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追補確認往年漏報資產損失的文書表式。因此,如確無專門申請格式,筆者認為可使用一般文字表述的申請書。該申請書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1)資產損失發生時間;(2)資產損失的項目和金額(可附相應的明細表格);(3)損失原因;(4)損失當年未申報扣除的原因和情況;(5)上述資產損失發生年度企業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已繳所得稅額,或者虧損金額;(6)追補確認后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應繳稅款或應確認的虧損金額;(7)申請在審批確認年度抵繳或結轉下年抵繳的所得稅額;如果損失發生年度追補確認資產損失后為虧損,則應說明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及相關補虧計劃。同時,還應附報各類有效證據。

3.批準。88號文件規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提出,即報即批,審批工作最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最多可延期30天,并應將延期批準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以上是對正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程序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應同樣適用于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扣除的審批,但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的時間不應限于年度終了后45日。

(三)抵繳或稅前補虧

1.抵繳。如果追補確認的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繳納了當年所得稅,則應認為損失發生年度實際多繳納了所得稅,應在追補確認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及以后進行抵繳:(1)本年應繳所得稅額大于或等于抵繳數的,則以本年應繳數減去抵繳數,作為本年實際應繳數;(2)本年應繳所得稅額小于抵繳數,則按本年應繳數作為本年抵繳數,本年不再繳納所得稅,而未抵繳完的多繳所得稅,應結轉以后年度抵繳;(3)本年為虧損的,則全部應抵繳數應結轉以后年度抵繳。

2.稅前補虧。如果企業損失發生年度追補確認漏報損失之前已為虧損,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時則加大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并按照稅前彌補的原則(不超過五年)進行稅前補虧。

3.部分抵繳部分補虧。如果追補確認前損失發生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且繳納了所得稅,追補確認資產損失后損失發生年度出現虧損,則:(1)損失發生年度所繳稅款應按以上程序抵繳;(2)出現的虧損則按稅前補虧原則進行處理。

4.差異調整。對于在會計上界定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而按當年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但其相關證據又明顯屬于往年資產損失的,因為稅法規定不能改變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所以仍應按以上程序申請追補確認,同時應將計入本年度的往年資產損失從扣除數中沖回,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即在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2行“財產損失”項目的第1列,填寫本年會計上確認的往年資產損失,第2列填0,第3列填寫其差額。

二、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

(一)調整追補確認年度賬務

1.確認往年資產損失:(1)轉銷損失資產賬面價值:按損失資產賬面價值減去清理報廢殘值估價和相關賠償后的余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按清理報廢實物資產殘值估價,借記“原材料”科目,按應收保險機構或損失責任人賠償款,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報廢、核銷資產已提減值準備余額,借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按報廢、核銷資產已提折舊、攤銷,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按損失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原材料”、“長期股權投資”、“持有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科目;(2)確認進項稅額轉出:確認存貨毀損、報廢、被盜等涉及增值稅抵扣的,還應按與損失存貨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計算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對企業所得稅和利潤分配的影響:(1)如企業預測本年及未來有效期間,很有可能對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涉及的多繳所得稅實施抵繳,或者對損失發生年度少計虧損實施稅前補虧,則應按本年及以后年度應抵繳的稅款,或者按應在本年及以后年度稅前彌補的虧損中包含的所得稅,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2)如果資產損失發生年度追補確認前企業有凈利潤且已計提盈余公積,則應按追補確認凈損失的10%與損失發生年度計提的盈余公積兩者中較低者,沖回已提盈余公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調整完畢,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余額結清,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上述為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而專門編制的調賬分錄,可與調賬當期其他日常分錄一起登記總賬和明細賬。

3.抵繳或稅前補虧:(1)抵繳:按當年抵繳稅額,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如果追補確認時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不作此道分錄。(2)稅前補虧:將追補確認的往年資產損失計入損失發生年度虧損,在本年度或以后獲得稅前彌補時,其賬務處理與抵繳相同,但其具體數額為補虧時少繳的稅款。(3)如果稅前補虧期滿仍未得彌補,應將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轉銷,計入轉銷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存續期間,如果適用稅率發生變動,則應按照變動后的稅率對其進行調整,因此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二)調整本年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

1.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按賬務上確認的所得稅前的往年資產損失合計,借記“未分配利潤”項目,按實物資產報廢殘值估價,借記“存貨”項目,按應收保險機構或損失責任人的賠償款,借記“其他應收款”等項目,按報廢、核銷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應收賬款”、“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到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項目,按損失存貨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2.計算追補確認往年資產損失對所得稅和利潤分配的影響:(1)按賬務上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該項目,貸記“未分配利潤”項目;(2)按賬務上沖回的盈余公積,借記該項目,貸記“未分配利潤”項目。

3.抵繳或稅前補虧:抵繳和稅前補虧都屬于追補確認資產損失年度(本年度)的會計業務,不涉及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因此,不能以抵繳和稅前補虧涉及的所得稅調整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

(三)調整本年度利潤表的上年數

如果追補確認的資產損失發生在追補確認年度的上一年,則應調整本年度利潤表的上年數:

1.確認上年度資產損失:應按資產損失應列入上年利潤表的應在項目,借記“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等項目,貸記“凈利潤”項目(此時,“凈利潤”項目借方發生額表示增加,貸方發生額表示減少,下同)。

2.計算追補確認上年度資產損失對上年所得稅的影響:(1)如果上年度實繳所得稅(指當年所得稅,下同)大于或等于漏報資產損失多繳的所得稅,則按后者,借記“凈利潤”項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項目;(2)如果上年度實繳所得稅小于漏報資產損失涉及的所得稅,則按前者,貸記“凈利潤”項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項目;(3)如果上年度為虧損,不交所得稅,則不作此道分錄。

如果追補確認的資產損失實際發生在上年度以前(不含上年度),則無須調整本年度利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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