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收債務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收債務論文

稅收債務論文范文1

內容提要: 本文的主旨是討論稅收債務關系理論對我國稅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文章圍繞主題從兩個側面進行了闡述:其一,主要以稅收返還請求權為例討論了稅收債務關系理論同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關系;其二,主要以稅收優先權制度為切入口探討了稅收債務關系理論與國家稅收債權實現的關系。最后得出了稅收債務關系理論既有利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又有利于國家稅收債權實現的結論。

一、引言

當前,我們的國家正處于一個變革的時代,社會各方面都在經歷迅速而深刻的變遷。在這一過程中,法制現代化的運動也發展得如火如荼,稅收法律無疑是其中新生的引人注目的亮點。在市場經濟與法治已經深入人心、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對我國現代稅法的構建,必然使我們關注西方及周圍發達國家的稅法理論與實踐。稅法作為國家征稅之法及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法,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而稅收債法則是稅法的核心,是稅法的基本理念、價值和原則最直接的體現。我國現行的有關稅法學的著作、論文,包括立法實踐中所持有的觀點基本上仍是傳統的權力關系說的觀點,其立論基點,體系建構以及研究路徑和思維模式仍基本上屬于權力關系說范疇。這些理論和觀點已經不能很好的滿足我國加入WTO的現實需要。在我國入世以后,隨著民主、稅收法治等先進理念的普及和深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迅速萌發,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因此,引進世界先進的稅法理論,以平等、公正、理性來改造稅收法律,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債法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

自從1919年德國首次在其《租稅通則》中提出“稅收之債”的概念以來,稅收債法的理論和實踐在世界各國得以展開和發展,以日本、法國、意大利、瑞士、美國和英國為代表,后期的國家如韓國、新加坡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澳門等地區,也都逐漸接受稅收之債的理論,并指導稅收法治實踐,且逐漸形成各具特色的稅收債法制度。但是我國大陸稅法學界,目前關于稅收債法的研究著重在基礎理論研究階段,雖然通過部分學者的不懈努力,稅法學界已經從整體上接受了稅收之債的理念和精神,但理論界對這些立法動態的學理探索尚十分不夠,稅收債法制度在我國也還沒有真正完全建立。

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論首先是一個理論上的問題,其次,也是最為重要的是實踐上的問題。當一個理論不能夠為實踐所驗證,為實踐所適用的話,那么這個理論的價值就值得商榷了。有關稅收債務關系理論的實踐意義,日本學者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分歧。金子宏教授認為,如果將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理論原封不動地納入法律解釋的層面,往往都會帶來各種結論上的誤導,因此,債權債務關系說不適合直接用于解決具體問題。[1] 北野弘久則認為,立足于債務關系說的理論來構造具體的實踐性問題,對維護納稅者的人權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在研究稅收立法以及稅法解釋、適用的基本方法中,是否立足于債務關系說分析租稅法律關系的性質,是目前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2] 而村井正雖然也認為債務關系說與權力關系說的爭論僅具有原理上的意義,但同時又覺得,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解決方式上,其背后常常隱藏著某種理論的支持。因此,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雖然不能直接導出法律解釋層面的結論,但其對法律實踐的間接影響還是客觀存在的。[3]

事實上,選擇權力關系說或者選擇債務關系說,甚至選擇折中的二元并立說,對稅收立法、適用和解釋的指導意義是會明顯不同的。因此稅收債務關系說的確立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實踐問題。[4] 也就是說,稅收債務關系說除了在理論上為稅法學創造了發展的空間,在實踐上也可以為現實中的具體問題提供思路和答案。

二、“稅收債務關系理論”與納稅人權利保護——以稅收返還請求權為例

在國家與人民的關系中, 國家有時可能是弱小的, 但在國家與人民中的某一成員的關系中, 國家始終是處于強大地位的。在面對掌握著巨大權力的國家時, 無論多么強大的個人都會顯得渺小, 個人無論如何是無法和國家相抗衡的。在現代民主法制社會, 個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好武器就是法律, 因為法律在國家權力之上, 當個人權利遭到國家權力的侵害時, 個人可以請求法律予以保護。當然, 這里所說的法律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的法律, 也是體現人民、個人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的法律。在稅法領域, 體現人民、個人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是稅收債法, 而體現和維護國家權力的法律則是以“ 權力關系”說為指導原則的傳統稅法。傳統稅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 特別強調國家的征稅權, 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 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納稅人享有權利。在“ 稅收債務關系說”之下, 國家和納稅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是平等的, 國家所享有的僅僅是請求納稅人為一定行為, 而不能直接支配納稅人的財產和對納稅人的人身予以強制。在稅收債務法律關系之下, 國家和納稅人均享有一定的權利, 也均承擔一定的義務。也就是說, 它們均是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 這樣,就改變了傳統稅法學所認為的納稅人僅僅是義務主體, 而不是權利主體的觀點,把納稅人視為權利主體, 且是與國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主體, 那么, 稅收債法將對納稅人與國家的權利同等保護。顯然, 在“ 稅收債務關系說”之下, 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更豐富、更充實, 也更具有保障性, 更具有實現的可能性。[5] 以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為理論基礎產生的稅收返還請求權,就是將稅收債務關系理論應用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例子。

稅收返還是與稅收繳納相對應的現象。當納稅人缺乏法律原因而繳納稅收,或超出法律的標準而多繳稅款時,稅收返還就成為必然的要求。例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比绻稍蛩煤笙麥?并溯及影響到已經繳納的稅收,也會產生稅收返還的問題。除國家對納稅人的稅收返還外,當出現溢退稅款,或錯退稅款時,國家對納稅人也享有返還請求權。該種稅收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如何,其具體的發生及實現方式是什么,都依賴于我們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理解。應用稅收債務關系理論和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分析得出的結論將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不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返還請求權的發生時間

稅收返還請求權究竟是從錯誤繳納稅款之日起發生,還是從稅務機關撤銷或廢棄稅收核定之日起發生,或是從稅務機關作出退稅決定之日起發生,是關系到納稅人權利行使的重要事項。

在民法上 ,如果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失的事實被稱為不當得利。由于該項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依據,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損害的基礎之上,依照法律規定,利益的享有人應當將該項利益返還于因此受有損害的人。這就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種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其中,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益人,負有向對方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受有損害的一方稱為受損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6] 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因在現代民法上不當得利已經類型化,故其要件可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為一般不當得利的共同要件,特別要件為特殊不當得利的特殊要件。[7] 不當得利的一般要件有四:(1)一方受益;(2)他方受損失;(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合法根據。[8] 一般情形下,只要滿足以上構成要件的事實發生,不當得利之債就自動產生。

當我們將稅收法律關系看做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時候,稅收返還請求權也應當以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理論作為法理基礎。那么如果稅款繳納欠缺法律原因,稅收返還請求權就應當即時發生。因而稅務機關作出退稅決定與否并不能決定稅收返還請求權的發生。但是,如果稅務機關已經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款進行核定,稅收返還請求權何時發生,就會因人們對法律原因的不同理解而發生分歧,即稅務機關的稅款核定是否構成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法律依據成為爭議的焦點。

如果按照稅收權力關系說的理論,把稅收法律關系看做是一種公權力的實現關系,強調國家的征稅權,那么理所應當用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來解釋稅收實踐中的問題。因此,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公信力,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會發生拘束力。除非行政行為因重大明顯的瑕疵而無效,否則即便存在違法情節,行政相對人仍然有義務加以遵守。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不是遵守實體法上的義務,而是遵守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看,行政行為似乎已經成為行政義務產生的法律依據。即便其在實體法上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妨礙其形式上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為本身就已經成為一個法律原因,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行為履行義務,難以稱之為無法律原因。[9]

然而,按照稅收債務關系的理論,稅收債務關系的發生以構成要件的實現作為前提,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只是確定稅收債務關系的程序,并不足以發生創設稅收債權或債務的作用。納稅人是否存在納稅義務,不能根據稅收核定數加以判斷,而應該根據法定的構成要件進行衡量。如果稅收核定行為只是確認和宣示稅收債權存在的程序,那么,它自然也不能成為判斷稅收返還請求權發生時間的依據。和稅收請求權、責任債務請求權、附帶債務請求權一樣,稅收返還請求權的發生也應該以滿足構成要件作為前提。稅收核定行為既然不能創設納稅義務,那么,自然也不能創設稅收返還請求權。稅收核定在被撤銷之前對納稅人確實具有法律拘束力,納稅人無法對相應的稅款請求返還。不過,這只是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障礙和限制,并不足以證明權力不存在。[10]

因此,關于稅收返還請求權的發生的時間應當認為是錯誤繳納稅款之日,既是說如果實體法上的納稅義務根本就不存在,納稅人在繳納稅款的同時就應該產生返還請求權。在納稅義務溯及消滅的情況下,稅收返還請求權也應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發生。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不管效力如何,其對稅收返還請求權的產生不發生影響。至于國家對納稅人的返還請求權,也應當從納稅人取得溢退或錯退的稅款之日起產生。這樣,就可以將構成要件說貫徹到稅收債務關系的全部領域,使稅收實體法維持理論上的邏輯一致。[11]

(二)稅收返還請求權的范圍

在稅收請求權關系中,除了稅收主債務之外,納稅人如果不及時履行債務,可能被課征滯納金、利息、滯報金等附帶債務,其目的是督促納稅人履行義務。同時填補國家稅款的損失。在稅收返還請求權關系中,當國家欠缺法律理由占有納稅人資金后,納稅人同樣也會發生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督促國家及時履行義務的必要。

由于我國的稅收法律政策長期在權力關系說的指導下,強調國家的征稅權,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在2001年修訂之前,稅收返還請求權中并沒有加計利息的規定。雖然經過修訂,該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后立即退還的,則沒有加計利息的規定。這種按照稅務機關主動返還與納稅人申請返還來區分是否設定利息給付義務的做法,并沒有充足的法理依據。也許立法機關認為,稅務機關主動退款的行為應當受到嘉許,要求納稅人放棄利息情有可原,[12] 但是這明顯是侵犯納稅人權利的。如果我們把稅收法律關系看做是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而運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之債作為稅收返還請求權的法理基礎,以此分析稅收返還請求權的范圍,得出的結論將更有利于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也更具有法理依據。

在民法理論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據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1)受益人為善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形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則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 [13]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2)受益人為惡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惡意,又稱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得到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加以賠償。這實質上是受益人的返還義務與賠償責任的結合。(3)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而其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其受領無法律上的原因,而與嗣后知道的,自其知曉之時起,成為惡意受益人。受益人于成立惡意前,仍適用關于善意受益人返還責任的規定。[14]

如果依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理論來確定稅收返還請求權的范圍,區分受益人的善意和惡意,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當錯繳或多繳稅款的責任不在稅務機關,而是在申報納稅的情況下,因為納稅人自己使用法律錯誤,或者認定事實錯誤。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稅務機關主動退還,還是納稅人申請退還,都可以考慮不加計利息。不過,如果是由于稅務機關的原因,例如,稅務機關對稅款的核定發生錯誤,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那么,不管是稅務機關主動退還,還是納稅人申請退還,都應該加計利息。當稅收給付的法律原因嗣后消滅,從而溯及影響稅收債務的存在時,由于稅收債務的發生的確具有合法性,稅務機關的行政核定不具有任何瑕疵,因此,稅收返還時不加計利息也是情有可原的。[15] 以上這些關于利息的思考雖然只針對納稅人,但完全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第三人退還給付的情形。

雖然國家的稅收返還請求權,其原理和上述情形也是相通的。但是由于稅務機關在退還多征的稅款時,主動權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即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提供了虛假的信息,稅務機關也負有審查的義務。因此,多退稅款的責任主要在稅務機關自身,其加計利息的請求自然難以成立。因而有學者主張不管是將來完善立法,還是目前的實務操作,國家請求返還多退的稅款時不能加計利息。[16]

以上運用不當得利之債為法理基礎確定稅收返還請求權范圍的方式,相較于以納稅機關主動返還與否為標準確定返還范圍的方式,是更有利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在此情形下,納稅人可以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只要自己在申報納稅的時候謹慎小心,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權利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另外,納稅人在出口退稅領域享有的出口退稅請求權也是一項法定的公法債權,它以國家為抽象債務人,以退稅機關為具體的債務履行人。根據稅收債務理論,納稅人對國家所享有的出口退稅稅收債權,對國家來說,因其不具有合法占有該項稅款的依據,而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國家應當根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對企業承擔出口退稅債務責任。近年來,我國稅務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不退稅或者不能足額退稅的情況,這實際上是一種違背稅收之債的行為,它與民法中的契約或者我們所稱的合同的主要區別僅在于主體差異性,而正是由于這種主體地位和能力上的不平衡帶來了迫切需要解決的拖欠退稅問題。因此,應該以稅收債務說為基礎,以不當得利之債為依據完善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稅收債務關系理論”與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以稅收優先權為例

“ 稅收債務關系說”不僅有利于維護納稅人權利, 也可以更好地保護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一般來說, 在國家與人民的關系中, 國家總是強大的一方, 但也不盡然。國家正因為其強大, 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變得十分弱小。因為國家所面對的是廣大的納稅人, 要確保每個納稅人都能依法納稅是一個十分浩大的工程, 而且國家本身也是由許許多多具體的機構所組成的,國家不僅要面對廣大納稅人, 同時也要面對自身的眾多機構, 而諸機構也并不總是與國家保持一致, 特別是其中的工作人員腐化變質以及被部分納稅人所收買或與個別納稅人串通的可能性始終存在。另外, 國家的立法本身也難以盡善盡美, 漏洞始終是存在的, 面對眾多納稅人鉆法律的這些漏洞, 國家往往是無能為力的。由以上所述種種情形, 我們可以發現, 原先我們所認為的強大的國家其實也是相當弱小的, 這也是我國每年稅收大量流失而國家卻往往束手無策的原因之所在。面對國家的弱小, 面對大量稅收的流失, 在現代社會, 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來保護自己。對于稅收債權的保護,在傳統的稅收權力關系說的影響下,我國主要依賴于公法保護。如:憲法通過有關稅收權力、公民的納稅義務等規定,對稅收給予憲法上的保護;行政法規通過稅收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強制手段,對稅收給予行政法上的保護;刑事法律通過對偷稅罪、抗稅罪等的規定,對稅收給予刑事保護;訴訟法采用程序性措施,對稅收給予訴訟法上的保護。公法的保護方式所體現出的特點是單務的、強制性的,在實踐中已顯出較大的弊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入WTO 的需要,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確認了稅收的債權屬性,在立法上首次確立了稅收債權可以用私法的方式進行保護。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法的私法化”以及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加強,用私法方式即用民事方式來保護稅收越來越顯得重要和突出。下面將以稅收優先權為例對我國稅收債權的具體的民事保護方式展開論述。

(一)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基本內容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收債權和其他債權同時發生時,稅收債權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因為這種優先權針對的是納稅人的不特定財產,所以通常將這種優先權稱為“稅收債權的一般優先權”[17] 。優先權制度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稅法在民事優先權制度的基礎上,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我國原《稅收征管法》沒有確立稅收優先權制度,但是在其他法律中,早已出現了有關稅收優先權的法律規定。1986年12月2日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第2款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雖然《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歷史局限性受到諸多批評,但該法對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991年4月9日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九章第203條、204條對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時的有關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與《企業破產法》相同,但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上述兩個法律的規定,規范的是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的清償順序,即稅收優先權被局限在企業破產清償的范圍內,而且稅收僅優先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的有財產擔保債權即破產債權,其不能對抗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此外,1992年11月7日頒布的《海商法》第22條規定了船舶優先權[18] 。即船舶噸稅在一般情況下優先于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和一般債權。但在《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中又有稅收優先權的例外規定,1995年5月1日頒布的《商業銀行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在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個人儲蓄存款的本息債權優先于稅收得到清償,即稅收劣于個人儲蓄存款本息[19] 。同樣,在《保險法》第88條第1款也規定了保險金債權優先于稅收。

新《稅收征管法》首次比較系統地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該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行政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第45條確立了稅收優先權的三個原則:(1)稅收在一般情況下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稅收附條件地優先于擔保物權;(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根據第45條的規定,結合民法債法優先權的理論及其他法律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我國稅收優先法律制度可以作如下界定:

第一,稅收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一般情況下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個人儲蓄本息金優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債權優先、《海商法》規定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死亡的賠償請求等海事請求權優先、《破產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算費用和工資、勞保等債權優先;二是附條件地優先于擔保物權,以稅款發生時間優先為標準,即在擔保物權形成之前若債務人發生欠繳稅款,則稅收優先于擔保物權人得到受償。

第二,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2條、第45條、第90條的規定,稅收優先權適用于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享有優先受償的稅種廣泛,并非為特別的稅種而設定,具 有一般性。但海關征收的關稅和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等稅種不能享受稅收優先權。而且稅收優先權的主體并不是包括所有的征稅機關,僅指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等其他政府部門。

第三,稅收優先權可以對抗非特定的權利人,包括無擔保債權人、抵押人、質押人和留置人等,具有對世性。

第四,稅收優先權是對非特定物即納稅人的全部財產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它表現出的是一般債權的優先性,這與《海商法》中船舶噸稅優先權乃基于特定動產(船舶)產生的優先受償權是有區別的。

第五,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意味著當稅收權利與行政權利在債權上發生沖突時,即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能同時滿足兩種權利要求時,稅收優先于其他行政權利。因為罰沒所得具有制裁當事人的性質,不以財政收入、公共利益為目的,與稅收的性質有所區別,所以罰沒所得應該劣于稅收受償。

(二)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稅收優先權是稅法領域的新問題,新《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優先權的規定非常原則,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未對許多急需解決的法律問題作出解釋,使得稅收優先權的行使與實現在實踐中面臨許多問題,給實際操作帶來諸多困難。其主要問題有:(1)新《稅收征管法》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存在沖突和矛盾,造成了司法和行政執法的困惑和無所適從。(2)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納稅人設定或形成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優先于或劣后于稅款受償的標準是“稅款發生時間”,因而“稅款發生時間”的標準是影響稅收優先權和擔保物權利益的關鍵,但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都未對此作出界定。(3)與私法交易安全的平衡和對第三方權利的保護問題。雖然新《征管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同時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示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但是比起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的規定顯然達不到保護第三方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這一要求。(4)稅收優先權適用范圍。對于稅收優先權的適用范圍,實踐中碰到的主要問題在于是否包括滯納金與罰款。新《征管法》第45條只提到稅收優先權及于“稅款”,而《征管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欠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交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稅收優先權的范圍究竟有多大在實踐中極易產生爭議。(5)稅收優先權行使的方式和途徑。稅收征管法只是對稅收優先權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明確其行使程序,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優先權缺乏程序依據。如稅收優先權的行使是否向法院申請為前提?如果須通過法院,應由哪一級稅務機關向哪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以什么樣的方式提出申請?是向民事庭、行政庭還是執行庭提出申請?這些問題使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無所適從,使得稅收優先權的行使得不到保障。(6)稅收債權之間競合時誰優先的問題。同一納稅人身上存在數個稅收債權時,不同稅收債權之間的清償順序當為如何,法律沒有再作規定。

四、結束語

“ 稅收債務關系說” 的上述兩方面作用既是相輔相成的, 也是對立統一的。更好地保障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 實際上也是維護最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因為, 國家是納稅人的國家, 國家的利益也就是廣大納稅人的利益, 國家的利益與納稅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更好地保障納稅人權利也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因為, 納稅人是國家的組成部分,納稅人的利益之總和也就是國家的利益, 把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維護好了。國家的整體利益也就維護好了, 維護國家利益最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維護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 因此, 國家的利益和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統一的。當然, 二者也有相矛盾的地方, 當國家利益與納稅人權利發生沖突時, 應當以法律作為衡量的標準和尺度,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則應訴諸于公平、正義等自然法理念予以解決。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發展階段, 國家利益和納稅人權利, 孰輕孰重, 應當有不同的標準, 而不能籠統地說, 納稅人權利應當一概服從國家利益或國家利益應當一概服從納稅人權利。

注釋:

稅收債務論文范文2

【關鍵詞】MM理論;權衡理論;資本弱化;公平交易法;安全港規則

當下,中國企業稅制的改革已然進入較之先前更為深一層的領域中去,其中改革的核心任務在于實現稅收中性,契合公平原則。為此一些應運新形勢下的所得稅規則,比如受控外國公司法,公平交易原則,反資本弱化規則等呼之欲出。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的資本結構現象,即通過超額貸款來"隱藏資本"?,F有的稅收制度允許企業將借貸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稅前扣除,而為股權資本支付的股息則不能稅前扣除,這種不對稱的融資稅收待遇增加了企業對債務融資的依賴,也是企業產生資本弱化現象的一個基本誘因。

資本弱化扭曲了正常的融資結構,侵蝕了國家的稅收利益。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確立了反資本弱化稅制從而對資本弱化行為進行矯正。

兩號檔在具體的調整方法的適用上存在著分歧,前者采用安全港規則,而后者則采用公平交易原則。為正本清源,本文擬從反資本弱化稅制的經濟理論淵源,論證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假設前提的正當性,從而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執行反資本弱化稅制,并提出完善現行稅制的有益建言。

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模型分析法、實證法兩種方法進行論證。

就模型分析法而言,文章擬由MM模型、權衡理論來論證反資本弱化、稅制應然的調整目標,從而推導出實現該目標所采納的調整方法之制定所應依據的原理、準則,及其注意事項。

就實證法而言,文章擬對五大代表性行業的兩百三十三家上市公司的現金流產生的償債能力、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指針資料的分析、評估,從而對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的融資能力差異假設及非金融企業間融資能力一致的假設進行有效論證。

二、文獻綜述

(一)MM 理論

Modigliani 和 Miller 在《資本結構、公司財務與資本》(1958)一文認為,在沒有稅收、交易成本和市場摩擦的有效市場中,企業不存在最佳資本結構,企業選擇債券融資還是股權融資都不會影響企業的市場價值。

而后,二者又共同發表了《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成本:一種修正》(1963), 修正了之前的理論假設,認為在考慮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由于負債的利息是免稅支出,可以降低綜合資本成本,增加企業的價值。也即,該論文提出了資本弱化的動因,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隨后MM理論又發展成為稅差學派(主要研究各類稅收差異對于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和破產成本主義學派(認為盡管增加負債可以帶給企業稅收收益,但是破產風險也隨之增加,破產成本制約了企業的借貸能力)。

(二)權衡理論

所謂權衡理論(trade-off theory),就是強調在平衡債務利息的抵稅收益與財務危機成本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時的最佳資本結構。此時所確定的債務比率是債務抵稅收益的邊際價值等于增加的財務危機成本的現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權衡理論的代表人物包括羅比切克(Robichek,1967)、梅耶斯(Mayers,1984)、斯科特(Scott,1976)等人綜合稅差學派和破產成本學派的觀點先后提出權衡理論。權衡理論認為,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屏蔽的作用,通過增加債務來增加企業價值。但隨著債務的上升,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也增加,甚至可能導致破產,如果企業破產,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破產成本。即使不破產,但只要存在破產的可能,或者說,只要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概率上升,就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成本,這是制約企業增加借貸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企業在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要權衡負債的避稅效應和破產成本。

權衡理論以后又發展為后權衡理論,后權衡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迪安吉羅(Diamond,1984)、梅耶斯(Mayers,1984)等人,他們將負債的成本從破產成本進一步擴展到了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和非負債稅收利益損失等方面,同時,又將稅收利益從原來所討論的負債收益引申到非負債稅收收益方面,實際上是擴大了成本和利益所包括的內容,把企業融資看成是在稅收收益和各類負債成本之間的權衡。這再次從理論上驗證了稅收因素影響了企業的資本結構,進一步深化了資本弱化的理論基礎。

(三)國內外學者的實證研究

目前在資本弱化實證研究方面,國內比較有影響力的是楊寶臣(1999)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通過數理推導論證了企業可以利用財務杠桿效應實現公司市場價值最大化,企業最優資本結構是存在的。王靜、王玉婷、孫月萍(2006)以2000、2004年公布年報的1393家上市公司的資料為研究對象,篩選出796家符合條件的五大類上市公司,通對其最近五年負債權益的變化狀況進行分析和實證,證明了隨著中國稅收法制和資本市場的完善,企業所得稅將成為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強有力決定因素。

國外許多學者通過實際數據驗證了稅收是資本弱化存在的重要原因。根據英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國的稅收制度,M.Long 和 I.Malitz(1985), Ashton(1991),Lally(1992,2001)和 Monkhouse(1994)研究了稅收對公司選擇財務政策的影響。他們認為,在公司所得稅上,由于稅收的非中性,使利息相對于股利更加優惠,稅收套利機會的存在影響了投資者的決策,直接導致了企業資本結構的變動。

Booth(2001)根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混合資料,通過對其進行橫截面回歸分析后認為,在負債融資稅收優勢較高的國家里,企業也會利用更多的負債來規避稅收,稅收項目與財務杠桿正相關。Graham 和 Harvey(2001)對美國392位CFO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約有 45%的被調查者認為利息抵稅收益是影響負債融資決策的一個重要 因素。

三、符合稅收中性的資本結構

稅收中性指的是稅制設置應當不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應當避免對市場 經濟行為的扭曲,從而使市場充分發揮資源分配作用。所以,稅收中性原則反映的是亞當斯密關于國家不干預經濟,讓"看不見的手"發揮唯一作用的觀點。資本結構是指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最佳資本結構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資本結構,它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符合稅收中性的資本結構最早起源于MM理論。

(一)無稅下的資本結構

MM理論最初被稱作資本結構無關論,它建立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中,但是現實中不存在理想的資本市場,尤其是公司稅對各個公司而言有很大影響。因此,在1963年這兩位經濟學家修正了MM理論,在此前的研究模型上考慮了稅收的影響,分析了在公司稅條件下的資本結構和企業價值的關系。

(二)稅收因素對最優資本結構的影響

有公司稅情況下債務會增加企業的價值。原因是債權性籌資的利息可稅前扣除,抵減應納所得稅。因此高負債可以大幅度減少企業稅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負債企業的價值等于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杠桿的利得,這就說明企業只要通過財務杠桿利益的不斷增加,不斷降低其資本成本,負債越多,杠桿作用越明顯,公司價值越大。當債務資本在資本結構中趨近100%時,才是最佳的資本結構,此時企業價值達到最大。

修正后的MM理論從稅收的角度出發,論證了包含稅收這一經濟變量時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為資本弱化現象提供了更為直接的理論基礎。但是它過于片面強調舉債經營帶來的稅收利益和企業價值的提升,忽略了高負債可能會讓企業償債壓力加劇,財務風險上升,破產風險加大,使未來的正常運營存在不穩定性,因此理想狀態下的最佳資本結構100%負債無法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得以運用。我們將在下文中用模型詳細論述MM理論,均衡理論與反資本弱化的關系。

四、資本弱化與反資本弱化

我們已知在無稅情況下,有債務融資公司價值等于無債務融資的公司價值,公司價值與企業資本結構無關。該模型僅在于一個無摩擦的資本市場,且對債務融資要求的條件較為苛刻,債務融資不會帶來財務危機成本和增加企業的成本,即債務融資不會企業價值帶來抵減時成立。

實際上,企業所得稅在各國稅法中是具有廣泛存在性。因此要對模型進行修正,使得具有實際意義,有必要在模型中引進所得稅。分析公司的財務結構及其與所得稅的關聯時,基于國際通用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基部分不允許扣除權益部分的資本支出,只允許扣除利息支出。因此在模型中,只考慮企業采用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兩種籌資方式,且不考慮兩種方式的產生的風險差異和公司結構的差異。此時,公司的稅收支出只收債務和權益之間比例的影響。

當假設部分與上述的部分相同,且只存在企業所得稅時,公司的利息支出會產生稅盾效應,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減少。

企業在資本結構中使用債務融資可以產生稅盾效應,減免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從而實現對企業價值的增益。且當企業處于MM理論Ⅰ的假設下(債務融資不會帶來財務危機成本和增加企業的成本)時,理論上企業可以采用100%債務資本取代權益資本,通過最大化稅盾效應最小化企業所得稅稅負,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權衡理論與最優資本結構

由于在現實中的資本市場并不會處于完全無摩擦狀態,且由于交易成本(債務成本與權益成本)不會長期為0,而是隨著企業資本的結構的改變而相應改變。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為0%(尤其是短期債務)或者100%進行債務融資,都是不存在的,這是由于債權融資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債權融資有促進企業價值增加的一面,同時債權融資也有使企業價值減少的一面。因此,在考慮現實中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企業所得稅、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分別或共同存在情況下,資本結構如何影響企業市場價值。

當企業偏向于保持過高的債務融資比例時,債務產生的利息給企業造成的償債壓力,一般財務學上用利息支出與利潤的比值作為衡量償債壓力的指標,過高的償債壓力會給企業帶來另一項隱性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因此,企業在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要權衡負債的避稅效應和破產成本。在充分考慮這兩項成本的遞減與稅盾效應帶來的的企業價值增益時,使得投資人(債權與股權投資人)低估企業經營能力,從而減少企業價值。以及當企業負債比例過大時,通常會導致債權人處于對其資金安全的考慮。

當一個企業處于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最優比率時,企業既可以獲得稅盾效應帶來的稅收收益,也可以避免過量的利息支出與財務危機成本。

(二)反資本弱化的實質

在均衡理論闡述了企業債務融資與財務危機成本、成本之間的關系與得出的結論的同時,我們仍將考慮以下情形:假設一個企業,擁有的總資金量為S,其債權融資和權益融資比率為1。

假定該企業只有少量的投資者,且在權益投資者擁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會繼續投資這家企業,由于稅法對債務和權益投資人的身份并沒有做出明確限制時,權益投資者會選擇通過內部債務融資的方式進行投資,即既成為企業的股東,同時又是企業的債權人。但當所有的投資者都將多余的資金變成債務融資時,他們既是企業的股東,同時又是企業債權人的雙重身份,企業債務融資產生的利息將會支付給投資人,作為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額外利潤,使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內部債務與關聯企業間的債務融資,來規避償債壓力和成本對企業的影響。

我們將上述以規避企業所得稅為目的,通過內部債務、關聯債務進行資本隱藏,使企業債務融資與破產風險不相等稱為資本弱化。資本弱化現象破壞了企業融資關系中稅收中性的要求,侵蝕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由于稅務部門無法對企業的債務籌資來源進行審查和限制,也不能給所有的債務融資制定一個對應的財務危機系數。稅務機關可通過審查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相同來進行反資本弱化的規制;如果貸款條件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資本弱化法規處理對利息的征稅。但該規則在現實中的實行會受稅務部門與企業信息不對稱的制約。因此,最簡單有效的反資本弱化規則,是針對企業的稅盾,即稅前扣除的利息額進行限制,制約企業的資本弱化行為。根據MM理論Ⅰ,稅盾來源于企業的債務融資價值。我們假設稅法當對資本結構的債務融資比率限制為11,超額利息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且假定權益投資者仍通過內部債務融資的方式進行投資。此時,企業不管如何變更資本結構比例,其企業所得稅的有效稅盾是都固定值。

五、中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假設的實證分析

(一)現行反資本弱化稅制

我國的反資本弱化稅制,由《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中的資本弱化管理兩部分組成。

《通知》中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而這個規定的"比例",實質上就是安全港規則,企業主體不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亦有所不同,也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當然,《通知》并沒有排除其他調整方法的適用,它同時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也即,如果可比數據可靠的話,資本弱化的定價調整允許以公平交易原則作為調整方法。或者說,有可靠可比數據的情況下,反資本弱化稅制并不適用安全港規則。但是,遺憾的是,《通知》并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可比性資料有哪些。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規范性內容相較于《通知》,《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相對嚴謹了許多。它首先定義了資本弱化管理的概念,也即,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對反資本弱化對應的利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制定了其計算方法即: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公式中的標準比例指的是《通知》所規定的安全港比例。也就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并沒有超越《通知》所設定的安全港比例規則,甚至,也沒有具體界定什么內容屬于可比數據。

(二)安全港規則的實質

OECD關于公平交易原則的定義為:同一人直接或者間接參與一方企業和另一方企業的管理、管制或資本,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系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那么,本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但由于這種情況而沒有取得的利潤,可以計入該企業的利潤,并據以征稅。

也即,在OECD協議范本中,認為如果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或被施加了特定條件,那么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所進行的正常的公開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其中的業務關系,這樣的轉讓價格調整方法就是公平交易原則。我們也可以認為,公平交易實際上就是一種客觀判斷法則,這種客觀判斷法則,需要有充足的可比數據予以保障。反觀安全港規則,我們則可認為是一種主觀判斷法則,這種調整方法,建立在立法者對企業間融資能力判斷的前提基礎上,受立法者理性思維的影響。這股立法者理性思維之風,影響著世界上許多國家,我們可以從下表得以印證;同時,我們亦可從下表得以另一種觀點, 也即是各國立法者的主觀判斷均不相同。

具體到我國的安全港規則,即"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兩種主觀假設,第一,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存在差異;第二,非金融企業之間融資能力一致。

(三)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差異假設

我國設定金融企業債券/權益比例為51,非金融企業為21,這一比例,其實際是基于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存在區別的假設。為驗證此假設的正確性,我們選取了中國A股上市的233家公司進行分析,這233家公司分別來自于非金融企業(包括房地產、計算機、醫藥、有色金屬)和金融行業。所有財務數據均來來自于2010年報。

在現實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總資產權益比(asset/equity ratio)很低,且缺乏資產規模的企業,因為缺乏足夠的資產擔保水平而難以獲得投資。由此,我們在下面的統計中將這一變量加入考慮范圍。我們假定投資人(包括債務和權益投資人),會拒絕給一個需求資金大,而資產規模不足的企業投資,且當一旦企業資金鏈出現危機時,債權投資人的優先求償權會先得到滿足。企業的固定資產比(fix-assets rate)和企業的經營現金流產生償債能力,在現金流量表中,和應付款項不相關的項目有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和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由此償債能力的指數計算公式為:

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我們還需要額外考慮2個因素: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投資)。這個因素往往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會影響到企業的借款,尤其是銀行貸款會以此作為是否放貸的標準。所以我們主要考慮(現金流產生的償債能力+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總資產的比例,以此來判斷不同行業間的企業能夠進行債權性籌資的能力。

(四)非金融企業間融資能力一致假設

在上文里,我們選取并統計了我國房地產行業、計算機行業、醫藥行業及有色金屬冶煉業四個行業的企業的債務融資能力系數。這說明了在面對相同的企業所得稅率和反資本弱化規則時,企業所面對的有效稅率會受到自身(行業)的特點(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率等)影響。在我國目前的金融貸款體系中,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有銀行傾向于縮緊貸款規模,導致了資產比重大的行業,在取得債務融資時比其他行業有優勢。在貸款額度有限的情況下,行業資產比重大的企業可以通過該優勢保持企業債務水平,而行業資產比重小的企業不能保持合理的負債率。其結果是兩個行業的企業面對的有效稅率不同,稅收的公平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被一個一刀切的反資本弱化規則破壞。

現行我國資本弱化規則對其他企業使用單一的21安全港比率,并沒考慮各行業企業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差異帶來的稅負差異。因此,在制定反資本弱化法時,我國應充分考慮上述情形,在確定安全港比率時,應充分考慮企業行業特性不同導致資產負債比率的差異,細化安全港規則。

六、結論

反資本弱化稅制對借鑒關系的調整其目的要恢復到權衡理論下稅盾效應與破產成本之間的均衡博弈關系。

稅收債務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理論基礎及現實意義

“學理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就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法律制度”?!霸摾碚摰膶嵸|不是從根本上徹底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而是在特定案件中否認公司獨立人格,以追究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責任,實現利益補償?!?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經過幾次修訂,充分貫徹了私法自治理念,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建構與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但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規避法律進而侵害他人利益案件時有發生,2005年《公司法》修訂在第二十條第三款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引人立法,從而確立了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該制度是對傳統公司法人理論的突破,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公司法上的具體體現?!罢\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被谡\實信用原則,在民商事活動中,任何人不得用惡意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賦予了股東充分的權利從事商業行為而不必承擔無限責任風險,但股東不得借助公司法人外殼規避合法債務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否則就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法人人格否認的精髓在于它維護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使得公司法人制度在獲得有益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發展,”“它以矯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體運作中出現的不公平為己任?!币虼耍⒃诿穹ㄕ\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基礎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于維護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與保護債權人之間起到了衡平作用,進而構建完整的公司法人制度。

但該法條作為公司法總論中的條款相對較為簡單,在分論中較少有相關具體的法律適用規定。如果在司法實務中不當適用,對整個公司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造成沖擊。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從《公司法》二十條第三款法條著手,具體分析該制度司法適用前提、適格當事人確定、責任性質及構成要件等。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司法適用前提及適格當事人

(一)適用前提

“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有獨立人格,股東和公司才得以分離,公司仍也才有被股東濫用的可能?!比绻ㄈ巳烁癖旧聿淮嬖?,股東就不可能披著法人的面紗,而將自身隱藏在公司法人背后。法人人格的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條件,即該制度適用于公司存續期間。

公司存續期間,公司股東為了規避債務,未經清算或者虛假清算就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從而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不當終止,公司債權人是否還可以直接援引《公司法》二十條第三款提起訴訟。《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條列舉的五種公司解散情形,其中第三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債權債務由繼受的新公司概括承受,債權人直接向繼受的公司主張。對于其他情形解散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強制性規定公司必須先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在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此時,公司債權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在上述兩種情形之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結束后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因此在未經清算通過虛假清算報告騙取登記機關注銷公司,該種情形下公司債權人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提起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

下面我們主要探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的適格當事人即原告范圍和被告范圍問題。

(二)原告范圍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債權人在法人制度股東有限責任無法得到保護的情形下設置的司法救濟途徑,其適用必須有利害關系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公司合法債權人是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的原告?!霸搨鶛嗳税ǜ黝悅鶛嗳耍òǖ幌抻谄跫s之債的債權人、侵權行為之債的債權人、無因管理之債的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也包括勞動關系中的債權人(勞動者),還包括行政關系中的特殊債權(如國家稅收債權)等”。

能夠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體范圍還包括哪些,除了公司債權人之外,公司自己或者公司股東是否可以?盡管在很多情況下股東濫用法人人格也會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保護第三人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設立的。公司債權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基于個案的認定,只有因濫用法人人格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能夠對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公司自己不能提出否認公司自己人格。公司或者公司股東因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公司或者受侵害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三)被告范圍

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文義分析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連帶責任一般原理,連帶責任中,債權人可以向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單獨提起請求權。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公司股東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

文義上看該條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股東’,該“股東”是否包含隱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表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表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币虼?,根據法條理解隱名股東在法律地位上除了不能對抗第三人,與真正股東沒有區別。隱名股東在瑕疵可彌補的情況下,承認其股東資格,并進而可以要求其承擔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后果。因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是可以適用于該類隱名股東。該條款適用時是否包含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呢?《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蓖ㄟ^該法條的理解,實際控制人雖不是公司股東,但其利用其對公司的實際支配完全可以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進而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既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要受到連帶責任制裁,實際控制人是否也應該受到制裁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文義理解,股東應該沒有包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建議以后立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將公司實際控制人納入責任主體范圍。

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任性質及構成要件

該責任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中,股東不是通過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合同關系而承擔責任,該責任是通過法律直接的規定而產生,通過法條解讀看 “客觀上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的結果;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行為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公司股東存在過錯,即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痹撠熑螐臉嫵梢捶锨謾嘭熑蔚臉嫵梢怨痉ㄈ巳烁穹裾J制度規定的股東責任是侵權責任。

該法條規定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該連帶責任是補充連帶責任還是共同連帶責任?補充連帶責任是指股東和公司責任有先后次序,股東僅就公司無法清償的部分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共同連帶責任是指股東和公司在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后次序之分,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股東。補充連帶責任中,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可以利用先訴抗辯權或者讓債權人先申請執行公司財產對抗。筆者認為該責任應該是共同連帶責任,即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讓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下面主要就適用該法條構成要件逐一分析。

(一)行為要件

須有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如濫用公司人格規避合同或侵權債務、濫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1.公司法人格形骸化?!肮痉ㄈ烁裥魏』腹九c股東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另一公司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⑧公司與股東或母子公司之間財產混同、公司組織機構混同等。公司完全由背后的股東控制或支配,公司喪失了法人獨立于股東的特性,成為股東或者公司集團謀求不當利益的工具。2.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如股東以公司名義承擔公司沒有受益的債務或風險,造成債權債務關系中的股東和公司錯位,使股東收益,公司承擔風險。如自然人成立公司從事犯罪行為或者以從事犯罪行為為目的成立公司的。3.股東違反資本充實義務,具體包括出資不實,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足。公司資本是公司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保證,如果資本不實,經營風險就轉移到債權人或者社會公眾身上。當然實踐中,公司人格否認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很多,有待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

(二)結果要件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嚴重程度,應當參照《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楚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為標準。首先,公司具有償付能力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況下雖然可能只是少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讓公司承擔個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的后果,對其他股東是有失公允,畢竟我們還是應該恪守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在此情況下公司承擔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的后果后,公司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等方式追究侵權股東的責任。

(三)因果關系要件

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程度達到《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楚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該結果是由于上述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的行為導致,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是由于公司經營不善導致上述結果發生,公司債權人只能通過啟動公司破產還債程序,通過參與公司破產財產分配實現債權。

(四)主觀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要求公司股東主觀上有積極追求上述濫用公司人格規避合同或侵權債務的故意。關于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一直存在爭議。目前西方國家主要采用客觀過錯法,即只要原告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就視為主觀上存在故意?!翱陀^過錯法也強調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條件,只不過是其將主觀過錯隱含在客觀行為中?!雹釋崉罩幸话憧梢詤⒄湛陀^過錯法,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時,原告只要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