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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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申請書

傷情鑒定申請書范文1

被鑒定人張三(化名)于2009年4月13日因被他人打傷到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顱底骨折、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腦脊液耳漏等損傷。2009年6月17日,張三經陜西省安康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輕傷(偏重),遂向白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實張三于受傷前一周在白河縣醫院和白河縣社會保險經辦中心以患有“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右鼓膜穿孔”辦理準備住院治療的手續,隨即調取張三受傷住院治療的全部病歷資料,依法對其人身損害進行醫學鑒定。安康市中心醫院接受委托,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醫學鑒定結論,認為顱底骨折診斷不成立。張三不服,申請重新醫學鑒定。本案經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專業人員進行技術審核,作出審核意見,白河縣法院對張三輕傷(偏重)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判決被告人無罪、賠償張三受傷的經濟損失。二審中,也因輕傷鑒定結論不成立而認為不構成犯罪,案件經二審調解賠償張三受傷的經濟損失結案。

二、資料摘抄

(一)鑒定資料

1、某鑒定所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的鑒定結論:張三中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右耳腦脊液漏、右耳聽力減退達66分貝,傷情程度屬輕傷(偏重)。

2、安康市中心醫院于2009年11月4日對張三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顱底骨折診斷不成立。

(二)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住院病歷資料摘錄

1、外科病程記錄

(1)2009 年4 月13 日8PM(首程):患者于6 小時前被人打傷,傷及頭面胸腰多處……。2008 年曾因鼻竇炎行手術治療,2004年曾患有右耳急性中耳炎史,后治愈。體格檢查:……左右顳部各有一約2×2.5cm包塊,壓痛(+),右顴及鼻部皮膚青紫,局部腫脹,雙鼻腔可見血痂瘀積,右耳廓及耳道有血痂瘀積,伴淡血性液外滲,胸廓擠壓征(+),左側第4肋近胸骨處有一2.5×2cm皮膚瘀斑,左右肋弓叩痛(+),上腹部壓痛(+),左側腰部及背部各有一約4×3.0cm 皮膚青紫區,左脛骨近端前方組織腫脹。初步診斷:1、輕型顱腦損傷;2、外耳出血待查:耳道損傷? 腦脊液耳漏? 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4、肺挫傷,肋骨骨折?

(2)2009 年4 月14 日9AM:雙側鼻腔可見少量血痂殘留,右耳外耳道內仍見血痂淤積伴少量淡血性液外滲。

(3)2009年4 月15 日9AM:雙側鼻腔血痂已清除,未見滲出,右耳廓及外耳道血痂已清除,內見少量淡血性液滲出。五官科會診示:右耳鼓膜穿孔,腦脊液漏,聽力減退。診斷:1、中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2、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腦脊液耳漏;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4、肺挫傷。

2、五官科會診記錄

(1)2009年4月15日9AM:右耳外耳道少許血痂附著,鼓膜窺視不清。診斷:右耳聾待查原因,外傷?腦脊液耳漏?外耳道清理后查:右耳鼓膜中央中度穿孔,表面見少許膿性分泌物。電測聽:右中度傳導耳聾。診斷:右外傷耳膜穿孔。處理:環丙沙星滴耳液1支。建議:病情穩定后轉我科手術治療。

(2)2009年4月26日8:30AM:右耳膜見穿孔,鼓室略潮。診斷:石耳膜穿孔,腦脊液漏。

(三)調查資料

1、白河縣人民法院調取白河縣醫院耳鼻喉科的門診日志載明:張三于2009年4月6日就診,診斷為慢性化膿性中耳炎。

2、白河縣人民法院調取白河縣社會保險經辦中心出具的證明:張三于2009年4月6日在本中心登記住院并領取“白河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診治審批表”一式兩份,本次登記住院治療的疾病是“右耳鼓膜穿孔”。

3、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法醫會同白河縣人民法院法官于2010年1月l0日赴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調查耳鼻喉科某主治醫生的筆錄證實:在對張三會診過程中,未發現耳道內有腦脊液;2009年4月26日會診時診斷“腦脊液耳漏”,是根據外科病歷記錄將原載明的診斷予以羅列而形成的。

三、審核閱片

調取審閱張三于2009年4月13日在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做顱腦CT檢查的光片顯示:顱骨未見骨折,顱內未發現異常,未發現顱內積氣,未見頭皮軟組織腫脹。

四、審核分析

(一)關于“腦脊液耳漏”問題

腦脊液耳漏系顱中窩或者顱后窩骨折累及中耳腔、并鼓膜破裂時,腦脊液進入鼓室經外耳道流出。因此,外傷性腦脊液耳漏不是單獨的診斷,是顱底骨折并鼓膜破裂的臨床表現之一,確定了腦脊液耳漏,即可確定顱底骨折和鼓膜破裂(穿孔)的診斷。

此案中,張三住院病歷外科病程記錄和五官科會診記錄記載的臨床表現與作出的診斷出現了明顯的矛盾。其一,腦脊液耳漏與外耳道少許血痂并存,且鼓膜中度穿孔、表面見少許膿性分泌物。其二,懷疑腦脊液耳漏,卻未對腦脊液流出的部位、量及性狀等情況進行檢查、描述,更未作進一步化驗以確定是否為腦脊液。其三,張三在入院時做的顱腦CT檢查已經明確無顱底骨折,亦未發現顱內積氣。其四,外科記錄“左右顳部各有一約2.0×2.5cm 的包塊”,但在當日的CT 檢查卻未發現。其五,本案進入司法程序依法調查時,主治醫生對診斷腦脊液耳漏又出現不能自圓其說的解釋。

由此可見,張三的出院診斷是醫生主觀、草率的認定腦脊液耳漏,從而推斷出顱底骨折和鼓膜穿孔。法院查證的事實,也足以說明張三原患有右耳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因此,根據張三的病歷資料,結合查證的事實,診斷顱底骨折、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腦脊液耳漏不能成立,屬于錯誤診斷,右耳傳導性耳聾亦與外傷無關。

五、審核意見

1、某鑒定所認定張三存在的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系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誤診,張三在2009年4月13日的外傷中,沒有造成這種損傷。該鑒定所認定張三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也系誤診,其鼓膜穿孔及傳導性耳聾系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所致,與外傷無關。

2、某鑒定所于2009年6月17日對張三作出的傷情程度鑒定結論不能采用,張三的損傷,達不到《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程度。

評述:此案是受害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的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的傷情程度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傷時,人民法院將以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賠償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因此,受害人傷情程度的鑒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雖然精通法律,但不熟悉涉及傷情程度的醫學專業知識,對于傷情程度鑒定中出現的質疑,只能借助于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法醫工作者對傷情鑒定進行專業技術審核,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被鑒定人張三是執業多年的臨床醫師,對自身患有的疾病和外傷情況非常清楚,但其在受傷后醫院診療過程中,惡意隱瞞“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的病史,故意夸大傷情,導致醫院誤診。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病歷資料出現的諸多矛盾和疑點,醫生對張三作出的錯誤診斷,是一般水平的臨床醫生都能夠注意和避免的問題,因此不難看出診治醫生極不負責任的執業態度,也反映了醫療行業管理上存在較大的疏漏。作為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更應是精通醫學知識并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法醫專業技術人員,簡單的根據醫院出具的錯誤診斷依據鑒定標準作出輕傷鑒定結論,同樣反映出在對司法鑒定的管理和監督環節上存在大的漏洞。

此案經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法醫專業人員對傷情程度鑒定進行技術審核,出具科學、嚴謹的審核意見,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但我們通過近幾年來開展的法醫技術審核工作分析,類似的案例較多,且都因傷情爭議激化了矛盾,多引發纏訴和,產生了較壞的社會影響,應當引起對社會行業管理的思考。因此,建議盡快從制度上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和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以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確保人體損傷類涉訴案件的損傷結果客觀、準確,司法鑒定科學、嚴謹,保證案件的合理訴求得到公正處理,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作者簡介:作者:饒南岳,男,50歲,主檢法醫師,審判員,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主任。 電話:0915―3226540 18991512991

傷情鑒定申請書范文2

針對這起事件,我想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如果打官司我們要準備哪些材料?二是我們在法律上承擔哪些相關責任?三是和該幼兒相撞的孩子家長是否有責?四是該幼兒家長說還有后續治療也要我們負責。幼兒園究竟負責到何時為止?五是針對家長不繳費等行為,我們可采取什么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解答:

一、打官司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就本案而言,如幼兒家長,幼兒園即為被告。訴訟中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應在法定時間內向被告送達民事狀、原告提供的證據、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材料。自被告收到這些材料之日起,需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民事答辯狀、相關證據、調取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或材料。因此,幼兒園需要準備的材料:一為針對原告的狀撰寫一份民事答辯狀:二為搜集相關證據,證明自身答辯主張,否定原告主張,但作為被告,這些材料如有即提供,如無則不一定提供。不過幼兒園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等應依法院要求提供。

二、幼兒園在此次幼兒碰撞事件中應承擔哪些責任?

幼兒園是對就讀幼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幼兒遭受人身損害,或者幼兒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幼兒園可以主張不存在過錯,因為事發原因是幼兒未按老師要求的游戲規則去滑滑梯,那么孩子受傷即為一起意外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筆者認為幼兒園存有過錯,因為托班的孩子尚不足三周歲,認知能力非常差。對老師的要求有時并不能領會,所以老師在組織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活動時,不但應做要求,也要做防范,如在滑梯下端站一個老師保護滑下來的幼兒,也許事情就可避免。對此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幼兒園究竟有過錯與否,無過錯的話分擔多大比例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話承擔多大比例的賠償責任,則取決于法庭的最終認定。

三、和該幼兒相撞的孩子家長是否有責?

在本案中和該幼兒相撞的孩子家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這位家長的孩子是按游戲規則活動,沒有任何過錯,所以其監護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如果是違反規則的幼兒撞傷了沒有違反規則的幼兒,則違反規則的幼兒家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發生幼兒傷害事件后何時是了?如何對待幼兒后續治療問題?

發生幼兒傷害事件,受傷幼兒何時痊愈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為準。就醫療費而言,賠償數額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至于后續治療問題,也應以醫療機構的意見為據,是否需要后續治療,治療費是否確定都應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證明,如無則只能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五、針對家長不繳費等行為。幼兒園可采取什么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傷情鑒定申請書范文3

為了給重傷的女兒治療和護理,出于無奈,2004年4月中旬,鄧國泉拿著沉甸甸的判決書到縣城街頭大聲叫賣,聲稱“半價”出售,只要30萬元。原告半價叫賣判決書的消息一出,立即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2004年7月31日,記者趕赴安縣進行了現場采訪。

飛來橫禍 兩姐妹一死一傷

(案發現場)

鄧國泉和妻子雷德鳳是四川省安縣黃土鎮的村民,夫婦倆先后共生育了3個女兒,如今3個孩子都已經成家立業。3個女兒都很懂事、孝順,這讓鄧國泉夫婦很是開心,在這個并不富有的家里,他們享受著天倫之樂。

可是,鄧國泉夫婦怎么也不會想到,2003年夏天從天而降的一場災難竟徹底毀滅了他們幸福和諧的家庭。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時40分,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兒鄧慧蘭和三女兒鄧翠蘭和往常一樣早早地起床。由于這天蔬菜太多,姐妹倆租用了鄰居朱遠太的三輪摩托車。父親鄧國泉千叮呤萬囑咐,要姐妹倆在路上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姐妹倆應聲后剛坐上三輪摩托車準備前往縣城時,突然,一輛同向行駛的紅旗牌轎車發了瘋似的直沖過來,狠狠地撞在姐妹倆乘坐的三輪摩托車上。還沒有等姐妹倆回過神來,摩托車已經被撞飛到了20多米外的綠化帶上。

眼前突然發生的一幕慘劇把鄧國泉嚇了個半死,他趕緊跑過去。然而,鄧國泉卻只找到了渾身血肉模糊、遍體鱗傷的三女兒鄧翠蘭,都沒有找到大女兒鄧慧蘭。找了好一陣,鄧國泉才在數米遠的紅旗牌轎車里發現了大女兒,原來大女兒被撞進了小車里??墒怯捎谑軅^重,大女兒鄧慧蘭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在發現大女兒尸體的紅旗轎車里,鄧國泉隨后還發現了另外兩名身負輕傷的男子,他們正是駕駛員何隆貴及隨行人員王強??墒牵噰獩]有想到,駕駛員在送鄧翠蘭去醫院的時候逃跑了。

交警認定 肇事車負全責受害者無責任

(鄧翠蘭如今癱瘓在床)

案發后不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車牌號為“川BA7255”的肇事紅旗牌轎車。當日下午,正當警方準備外出尋找失蹤的肇事司機何隆貴時,不料何隆貴卻主動來到了交警大隊。在調查中,何隆貴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紅旗轎車的車主,車主是轎車里的隨行人員王強,他只是借來使用的。何隆貴同時還向交警大隊提供了王強的家庭住址等情況。

由于傷者鄧翠蘭傷情異常嚴重,考慮到治療需要不少費用,交警大隊隨即讓何隆貴回去找醫療費??墒牵温≠F走后卻再無音訊。

就在何隆貴走后不久,辦案人員隨即從電腦里調出了這輛肇事紅旗牌轎車的相關資料??墒琴Y料卻顯示,該車車主并不是王強,而是一個叫董兵的人。辦案交警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像的那么簡單。辦案人員隨即根據資料顯示的電話號碼與車主董兵取得了聯系。

董兵來到交警大隊后,顯得非常震驚。董兵稱,他的車在3天前出現故障后,便交給了朋友王強開往修理廠進行修理,這次是王強在未經過他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出去的。

就在這起事件所涉及的當事人越來越多之時,正在醫院實施搶救的鄧翠蘭的病情變得惡化起來。由于醫療費開始日漸增多,鄧國泉不得不四處借錢給女兒治療。

鄧國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隊,可辦案交警卻叫他先設法把醫療費墊上。辦案交警說,價值26萬元的紅旗牌轎車最少能抵押10多萬元,加上幾萬元的保險費,至少也能賠償20多萬元。

想到有20多萬元的經濟支撐,鄧國泉及三女婿谷永華隨后開始四處借錢,為鄧翠蘭籌集了醫療費數萬元??蓭滋旌螅k案交警卻告訴他們,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紅旗牌轎車是車主按揭購買的。債臺高筑的鄧國泉一聽,心情異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縣交警大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認定何隆貴駕駛的紅旗轎車(搭乘王強)未按規定分道行駛且超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朱遠太、乘車人鄧慧蘭、鄧翠蘭無違章行為,無責任。

隨后,交警部門按照何隆貴、王強及車主董兵提供的住址先后3次向3人發出了前來交警大隊進行調解的通知,可3人竟無一人前來調解。何隆貴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責任。2003年7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重新認定決定,維持了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

缺席宣判 被告賠償66萬余

由于沒有籌到更多的錢進行手術,年僅30歲的鄧翠蘭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癱瘓,除手和頭部以外,其余身體部位均喪失了活動能力。3個月后,傷者鄧翠蘭因無錢醫治而不得不出院。

2003年9月12日,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鄧翠蘭所受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確定鄧翠蘭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專人終身護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發生后,安縣交警大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次組織雙方調解,但何隆貴、董兵都無故不到場,因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未成,陷入絕境的鄧國泉夫婦及孫子鄧平、鄧揚(死者鄧慧蘭之子)等4人一紙訴狀將何隆貴、王強、董兵告上安縣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鄧慧蘭死亡后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同時,傷者鄧翠蘭和朱遠太也將何隆貴、王強和董兵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賠償鄧翠蘭各種損失60萬元,賠償朱遠太各種損失1萬元。

2003年11月25日,鄧慧蘭死亡賠償案在安縣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王強和何隆貴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作答辯;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辯稱,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紅旗牌轎車的所有權,所以不應承擔全部墊付責任。

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2003年12月13日,安縣法院作出一審缺席宣判:鄧慧蘭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及撫養人撫養費等共計80795.36元,由被告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對傷者賠償案同樣進行了缺席宣判:鄧翠蘭的各種賠償金586128.86元,朱遠太的賠償金5875.46元,由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書很快按照3人留下的地址郵寄了出去。3名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但同樣也沒有進行賠償。

判決不頂用 老漢叫賣法院判決書

(出賣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后的一個月里,3名被告仍然沒有露面,賠償金額更是一分錢也沒有支付。鄧國泉按照判決書上所留的3名被告的家庭住址進行逐一尋找,所尋之處根本沒有3人的蹤跡。

無奈之下,鄧國泉找到了安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砂部h法院的法官卻稱,按照法律規定,尋找被告的責任應由當事人鄧國泉承擔。

無奈,2004年3月30日,鄧國泉向安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由于執行被告自稱是綿陽市涪城區人,安縣法院只得委托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強制執行。

鄧國泉帶著一絲希望向涪城區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可3天后他卻得到了更為失望的消息。涪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安縣法院判決書上3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沒有辦法找到人。

隨后,鄧國泉再次來到安縣人民法院尋求解決,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叫他去找涪城區法院?!澳銈兿裉咂で蛞粯樱粫喊盐姨叩竭@里,一會兒踢到那兒,叫我自己去找3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當著法官的面,鄧國泉急得哭了起來。

轉眼一年時間就要過去了,可3名被告卻一直杳無音訊。想到慘死的大女兒和她留下的無人照看的兒子以及躺在床上無法動彈的三女兒,絕望的鄧國泉隨即在心里產生了一個大膽而無奈的想法。

2004年4月初,鄧國泉請人寫了一張“出賣判決書” 的紙條。隨后,他和三女婿谷永華拿著這張寫有出賣判決書的紙條來到了安縣縣城,以半價也就是3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張法院的判決。4月12日這天,安縣縣城車水馬龍,異常熱鬧。50多歲的鄧國泉和女婿谷永華手拿“出賣判決書”的紙條,在大街上大聲地叫賣。鄧國泉對市民說,誰有本事收到這筆賠款,30萬元之外的錢就全部歸他。

鄧國泉半價出賣法院判決的這一舉動在當地引起了巨大震動,看熱鬧的人絡繹不絕,然而,真正接招者卻沒有一個。接連3天,鄧國泉和女婿兩人都在街頭大肆叫賣,可一直沒有一個人問津。對于這一點,鄧國泉早有預料,他說他之所以這樣做,目的并不是真的想把判決書賣出去。他是想引起政府和媒體的關注,把問題解決。

傷情鑒定申請書范文4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以及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傷康復確認等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工傷職工。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并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因康復條件所限需要轉院康復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的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第四十三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專項經費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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