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報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傷情鑒定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傷情鑒定報告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1

一、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是醫院就病人在醫院的診治情況、治療建議等出具的書面證明,系來源于醫療活動過程之中的書證,其內容一般較為概括、即時,常常由醫生明確列舉診斷意見,并給出診斷建議。在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中,這一證據的優點在于簡明扼要,但在病情較為復雜、可能存在爭議的案件中,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因而會顯得過于單薄甚至武斷,往往需要配合其他傷情證據。

由于診斷證明書的書寫沒有統一的管理規定或者規范,往往取決于醫院的內部管理以及接診醫生個人,因此,實踐中診斷證明書書寫不規范、不準確的情況時有發生。審查診斷證明書時,一要注意就診人員信息是否準確,醫生簽名、日期以及醫院蓋章等形式要件是否齊備。實踐中診斷證明書對病人姓名、年齡甚至性別書寫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不準確的或有瑕疵的,要及時聯系補正,必要時重新調取或補充調取證據。在我們承辦的一起傷害案件中,診斷證明書上將被害人年齡寫成了81歲,而該人實際年齡才五十歲左右,經由律師閱卷,這引發了犯罪嫌疑人一方及家屬的強烈質疑,家屬懷疑存在他人頂包或偽造證據的問題。就此,辦案人員進行了核實,詢問了當時的接診醫生,并調取了當時的其他就診材料,后確認該份診斷證明書為醫生筆誤所致,就診人員具有同一性。二要要明確受傷人員就診的時間以及診斷證明書出具的時間,防止間隔時間過長影響證據效力;還要明確醫生診斷意見的階段,是初診意見還是其他,是否配合了其他輔助檢查,是否有轉院就診等。對于診斷證明書內容不夠全面、字跡模糊,或者有“原因待查”等情況的,一定要及時補充其它、后續的證據材料。

二、就診病歷

完整記載的就診病歷基本上能夠再現受傷人員接受醫院治療的過程,一般比診斷證明書的內容要完備、準確、規范得多,因而相對具有較高的效力。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注意提取病歷材料,以彌補診斷證明書的不足。

與診斷證明書一樣,病歷產生于醫療活動過程之中,是來自臨床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就證明醫療活動過程以及受傷人員的傷情而言,病歷屬于原始證據。法醫鑒定往往是在受傷人員人體損傷痊愈、治療終結之時,因此法醫鑒定往往需要參考臨床醫院書寫的病歷資料。因此,全面提取和審查病歷資料,反過來也有利于辦案人員審查鑒定意見。

刑事辦案過程中審查病歷材料,并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院病歷的日常檢查,也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醫療糾紛中對病歷材料的審查,因此,盡管實踐中病歷記載不全面、不及時、不規范的問題較為突出,但刑事辦案人員不能糾纏于無關緊要的技術性細節,而主要應當注意審查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形式是否有效,能否客觀、準確、全面反映受傷人員的傷情,著重審查病歷材料與實際傷情、與傷情鑒定、與案情的內在關聯。

在辦案過程中,要注意核實病歷的來源,防止采納偽造、變造的病歷作為證據。實踐中,偽造、變造病歷可能有多種原因。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正確對待當事人的質疑,仔細了解核實,審查病歷材料有無內在矛盾、前后相鄰的記錄內容是否連續,有無缺頁或更換,有關記錄是否有錯訂、涂改痕跡,前后筆跡、墨色是否一致,簽名是否系醫生本人所簽等,[1]必要時可以借助文件檢驗技術,對可疑病歷資料進行分析、檢驗。

審查病歷材料內容是否準確、全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形式上有無瑕疵,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一致;二是病歷上記載的就診基本信息有無明顯錯誤,對象是否受傷人員本人,科室、主治醫生等是否準確;三是病歷材料是否全面,不同醫院的,不同的輔助檢查等資料是否都已調取,相關病程記錄等材料是否連續,就診時間是否連續,能否準確反映受傷人員就診經過以及情況;四是不同病歷材料的內容是否存在矛盾,特別是醫生記載體征與輔助檢查的結果是否一致,矛盾如何解釋等等。以上幾個方面,有的僅屬證據的瑕疵,可以予以補正;但有的則涉及病歷的客觀性與傷情準確性,應當加以重視。

鑒于病歷材料與傷情鑒定的密切關系,辦案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法醫鑒定時調取或參考的病歷材料是否全面,是否參閱了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單等,還要注意審查法醫作出傷情鑒定意見的依據,在病歷材料中有何體現,法醫所作出的判斷與病歷材料中所涉及的臨床醫學判斷有何不同等。

三、傷情照片

在傷害案件,特別是身體所受損傷包括外傷的案件中,特別強調傷情照片的直觀性。傷情照片無疑能夠直觀反映受傷部位,創口或疤痕大小、長度、方向,受傷狀況及嚴重程度等,它是對于人體傷害(外傷)后果的直接影像固定。這種固定,對于辦案人員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認,應對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辯解以及其他種類證據可能出現的矛盾,無疑具有重要的價值。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2

關鍵詞:輕微傷害 法醫學鑒定 鑒定報告 

 

一、治安案件中輕微傷害鑒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毆打、工傷等所致的輕微傷害占很大的比例。此類案件常因傷害程度難以判定、雙方責任不清、反復上訴,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認識到法醫學鑒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輕微傷害不進行法醫學鑒定,常會導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發很久后,損傷已經愈合,機能也已恢復,很難使法醫對傷害程度及致傷工具做出準確的推斷,這種情況在我所從事多年的法醫工作中也所見甚多。 

2.傷者在治療過程中又發生了和傷害無關的疾病,使得法醫在后來的傷情鑒定中發生了困難,也使案件更加復雜化。 

因此我認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輕微傷,那法醫鑒定報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應該成為傷害類案件中的關鍵材料,即主要證據,這是十分必要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必然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這里第(一)項規定是: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這其中可以看出,受處罰的人必須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事實;同時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必須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而公安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會對當事的雙方進行全面的調查取證,因此輕微傷的證明則是此類治安案件的主要證據。

2.能夠清晰劃分司法管轄權。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致人輕傷的、致人輕微傷的、未造成傷害的在法律上公檢法各部門的管轄權是不同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罰是根據傷害程度來決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輕微傷,則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對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如果沒有傷害,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沒有規定行為人必須要受到處罰的。因此對于傷害類的此類案件,傷情鑒定是劃分司法管轄權的重要依據。如果是認定致他人損害并且構成輕微傷,則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處罰。若是雖然有毆打行為發生,但是沒有導致輕微傷害,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處罰。尤其是介于無傷、輕微傷與輕傷之間的傷勢更需要有明確的鑒定材料加以證明,才能正確區分是否應當受罰,或者確定給予什么樣的處罰.

3.客觀證據的需要。受害人的病歷僅僅是起到證明受害人的傷勢,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為一種正式的證據。因此參考了門診病歷記錄,并且是對治療后的傷勢進行法醫檢驗的一份正式、規范、具有司法權威性的法醫鑒定報告就顯得尤為重要,使輕微傷勢的證據得以固定,成為客觀證據。 

二、完善輕微傷害鑒定標準的法律思考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對輕微傷害的認定標準,造成公安機關在實踐過程中認識的不一樣,對于鑒定的標準、程序、認識都存在差異,造成此類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難、辦案難、結案難、教育目的實現難等“四難”現象,因此必須要完善輕微傷害鑒定的標準: 

(一)明確構成輕微傷害的上位標準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發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為依據。規定凡是尚未構成輕傷標準的即可以認定為構成輕微傷害。這一條是基礎,要準確把握,防止將構成輕傷的犯罪行為定為輕微傷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適當放寬輕微傷害的下位標準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對輕微傷害的下位標準未作明確的規定,事實上就是依法賦予公安機關認定構成輕微傷害標準的自由裁量權。此外此類輕微傷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醫鑒定,然后進入審理程序,不僅司法機關無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延誤,造成案件久拖不結,不利于司法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因此,要適當放寬構成輕微傷害的下位標準,有利于此類案件的了結。綜上所述,我認為,一個完整的傷害類治安處罰案件,對被告的處罰決定要確認為合法有效,對受害人的法醫鑒定報告是必不可少的證據,因此必須要認識到輕微傷法醫鑒定的必要性,同時完善的鑒定標準和嚴格規范的鑒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參考文獻: 

[1]羅鋒、劉伯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附條文釋義.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3

1、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2、鑒定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3、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到鑒定中心取,個人申請不需要蓋章,但要能提供單位名稱,單位的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4、病歷資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并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法律依據】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4

【關鍵詞】 眶內壁骨折; CT診斷; 法醫學; 鑒定

眼眶內側壁骨折的案例在臨床法醫學鑒定中較為常見,在臨床診斷及法醫學鑒定中易出現誤診或漏診。本文擬對眶內壁骨折患者進行分析比較,通過眶內壁骨折的形成機制、CT診斷指標及法醫學鑒定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闡述旨在達到歸納總結眶內壁骨折特點的目的?,F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83例眶內壁骨折中以左側居多,共68例,右側15例。男64例,女19例。年齡以21~45歲為多,共61例,20歲以下8例,45歲以上14例。其中左側占81.9%,21~45歲占73.4%。受傷病人均為成人,且絕大多數為男性(77.1%)。

1.2 臨床表現 83例眶內壁骨折面部損傷均集中在眶周軟組織,以眼內眥及鼻根部為重。主要表現如下:(1)眼瞼瘀血腫脹,眼瞼皮下氣腫,球結膜下片狀出血,鼻腔內見有血跡者53例;(2)眼瞼擦挫傷,球結膜充血水腫合并鼻骨或額突骨折者16例;(3)眼瞼瘀血腫脹,眼瞼皮下氣腫,篩竇內積液合并淚小管斷裂9例;眼瞼皮下瘀血,球結膜下廣泛出血,眼球突出,伴輕度復視者5例。

1.3 CT檢查 所有受檢者在法醫案檢中均要求做CT等影像學檢查,以觀察眶內壁骨折的影像學特點。

2 結果

本組83例眶內壁骨折者中,均有眼部鈍性暴力作用的外傷史,并有不同程度眼瞼裂傷、眼瞼挫傷(即皮下淤血),呈熊貓眼改變,點片狀球結膜出血、眼瞼皮下積氣、鼻骨骨折及鼻腔出血等頓性外力作用的特征。其中拳擊為多數,共68例,交通事故為6例,其他鈍器損傷為9例。本組83例根據CT檢查有64例眼眶內側壁骨折伴有不同程度內直肌腫脹、眶內出血、眼周積氣、篩竇內積血,認定7天內所傷,有11例眼眶內側壁骨折伴內直肌腫脹而無出血積氣等情況認定2個月內損傷,有8例只有眼眶內側壁骨折認定系陳舊性損傷。本組83例損傷后7天內CT檢查情況為眼眶內側壁骨折左側68例,內直肌腫脹者46例,眶內積氣25例,眶內出血或積液者73例,軟組織嵌入征20例,球后出血3例。

3 討論

3.1 眶內壁骨折的影像學診斷特點 眶壁骨折通過CT檢查可明確診斷,鑒定時應注意閱片。復查時如懷疑眶底部的損傷,應取冠狀層面。懷疑內側壁骨折時,應取OM線拍攝CT片,眶內側壁骨折的CT直接征象為眶內側壁的骨質連續性中斷、粉碎及移位。間接征象包括:(1)眼瞼及眶內積氣是內側壁骨折常見的伴發征象,原因是內側壁骨折導致篩竇內氣體外溢進入眼瞼及眶內,本組見25例;(2)內直肌腫脹,內側壁骨折使眼內肌受累,表現為眼肌邊緣模糊、增粗,本組見46例;(3)眼肌及眶內脂肪疝入征,由于暴力使眶內壓力劇增,內直肌與脂肪內移并疝入篩竇內,本組見20例;(4)患側篩竇內積液、積血,本組見73例;(5)眼球后出血,本組見3例。在鑒定中凡遇眼外傷后應及時補做眼眶部CT檢查,確定有無眶壁骨折,還應仔細閱片,注意眶內出血、眼內直肌腫脹、眶周積氣的情況,來分析骨折的大致損傷時間段,不應輕易相信臨床診斷。薄層(≤2mm)分辨率掃描,是近年來開發的掃描技術新方法,不僅能顯示典型的眶壁骨折,還能顯示細微的不典型的隱匿骨折[3]。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5

【關鍵詞】 精神損傷;程度;法醫學;鑒定

近年來,精神損傷程度鑒定案件逐漸增多,不少從事損傷程度鑒定的法醫工作者和精神病司法鑒定人員在實踐中發現《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確有欠完善之處,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精神損傷評定標準”已迫在眉睫。為探討精神損傷程度的鑒定,我們對近5年來信陽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進行了分析,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對2001年~2005年信陽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進行分析,統計各年度分別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數量和精神損傷所占比例,并結合文獻以及法律依據對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結果進行討論分析。

2 結果

2001年~2005年信陽市公安局刑科出具的503份損傷程度鑒定資料分析,見表1。表1 損傷程度鑒定資料 表1顯示,5年損傷鑒定數量為503例,其中精神損傷127例(25.24%),損傷鑒定中精神損傷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

3討論

由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快節奏,導致相當數量的人群處于亞健康狀態,損傷使已經高度緊張的大腦產生應激障礙。隨著損傷鑒定工作的深入,精神損傷逐漸被認識和重視。實戰中,我們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些標準主要考慮損傷本身的后果,而較少考慮或沒有考慮到精神損傷的因素。作者認為,鑒定工作中軀體創傷與精神損傷的司法鑒定同樣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3.1精神損傷如何理解 精神損傷也稱精神創傷,在法醫學和司法精神醫學中指在生活中受到某種因素作用后心理機能平衡失調,或指顱腦損傷后中樞神經系統出現的不同程度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改變。精神損傷不同于民法通則中的精神傷害,精神傷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受到非法侵害,致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財產性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傷的痛苦。在鑒定工作中,對顱腦損傷后中樞神經系統出現的不同程度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改變較易理解也易于把握,而受到某種因素作用后,正常心理機能平衡失調則較難把握,以致在鑒定工作中幾乎不予考慮。

如2005年11月我們受理的一個復核鑒定,翟某因與鄰居糾紛被鈍器打傷左肩部致左肩胛骨肩峰端骨折,原鑒定單位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十二條鑒定為輕傷。原本很簡單的鑒定由于雙方的不配合,致使復核鑒定無法正常進行,最后導致(受害方)翟某疑心、偏執、不相信任何人,一會兒要告辦案人員,一會兒要告鑒定人員,甚至坐到110出警車上哭鬧。此種情況能否視為直接因果關系導致的精神損傷?我們認為可以視為軀體損傷導致的精神損傷范疇。

3.1精神損傷如何分類 從理論上講,導致精神損傷的原因可分為三類:(1)軀體創傷所致的精神損傷。主要為顱腦損傷,多指頭部受到外界的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致腦組織的損害,在此基礎上出現精神障礙。還有一部分精神損傷,顱腦損傷輕微,卻出現明顯的精神障礙,多與個體素質、受傷當時的環境及心理因素有關。(2)精神因素刺激。主要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驚嚇、受侮辱、誹謗、被毆打等,另一種是較長時間的逐漸的刺激,如長期受虐待,工作中長期的精神壓力,長期惡劣的生活環境等。(3)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損傷。主要指投毒、強迫他人攝取精神活性物質造成的精神損傷。

精神損傷的發病機制因發生的原因不同而不同。顱腦損傷直接引起的精神損傷與腦損傷的部位、程度有關,如腦挫裂傷的急性期,因腦出血、壞死、水腫、顱壓升高而出現譫妄、意識模糊狀態;額葉損傷易出現人格改變,顳葉損傷常伴智能障礙和顳葉癲癇,雙側廣泛嚴重的腦損傷常導致進行性癡呆。顱腦損傷與個體受傷時的環境及心理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精神損傷,其發病機制比較復雜,不能片面強調其中某一個因素。精神因素導致的精神損傷,根據精神障礙的種類不同,其發病機制也不同。如反應性精神障礙,精神因素是發病的直接原因;精神分裂癥,精神因素只是發病的誘因;神經癥,精神因素是發病的諸多因素之一;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損傷與所攝入的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體內蓄積的量有直接關系。

3.2精神損傷如何評定 精神損傷如何評定?其依據是什么?鑒定工作中如何把握?這是基層鑒定部門面臨的實際問題?!度梭w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條明確提出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八條規定頭部損傷確定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為輕傷;第四十七條規定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為輕傷?!度梭w重傷鑒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損傷后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min)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定重傷;第四十八條規定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定重傷;第四十九條規定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定重傷。我們認為《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中的上述規定雖然明確,但在實戰中卻不易引用和把握。

第一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八條中規定的意識障礙與近事遺忘,第四十七條規定電燒傷時伴有意識障礙,在實際鑒定活動中是不易把握的。一是意識障礙的程度,當事人及旁證者很難描述清楚;二是近事遺忘只能依靠當事人的主訴,有很大的隨意性、傾向性及反復性。如某人與他人發生撕打,10min后到醫院就診,訴頭部被打傷,傷后無昏迷,無惡心、嘔吐,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神經系統正常。1h后又轉別家醫院,訴頭部被打傷,昏迷2~3min,有惡心,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診斷:頭部外傷,頭皮血腫,腦震蕩。3h后又到第三家醫院訴頭部被打傷,昏迷24h,醒后頭痛、惡心、嘔吐,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診斷:頭部外傷,頭皮血腫,腦振蕩及腦挫傷待排。病史的不一致就必然產生不同的診斷,不同的診斷往往會產生兩種不同的鑒定結果。

第二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定重傷。器質性精神障礙的概念過于模糊,能否理解為器質性精神病?是否包括癥狀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反應性精神病、人格異常、精神分裂癥、癔癥等?

第三 部分創傷導致的精神損傷尚未列入鑒定標準,以致在鑒定活動中無“章”可循。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六條規定,女性一側缺失定重傷,假定一側缺失未達到75%尚不夠重傷標準,但因此帶來自卑、情感不穩、孤獨離群、性格改變等精神癥狀,甚至可能影響一個女性的戀愛、婚姻、哺育下一代,能否定重傷?又如毆打他人造成精神失常,卻檢查不出明顯的軀體損傷,鑒定時應如何引用標準?再如顏面部毀損極易造成受害人的自卑及孤僻心理,青年人更易受到精神上的損害,有的甚至給一個家庭帶來災難等等。鑒定標準中卻沒有考慮到創傷引起的精神損傷,鑒定活動中能否在考慮軀體損傷的同時考慮精神損傷,使原有的損傷程度升級而定為輕傷或重傷?如2005年4月20日我們受理的一起復核鑒定,張某因顱外傷后頭痛、頭暈三3h為主訴入院,后因恐懼、不語1mo就診于省精神病醫院,并依據其獨處、孤僻離群、定向差,認識、情感和意識行為均不同程度異常而診斷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鑒定中沒有具體的條文引用,實戰中我們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比照第二條、第八條,將該損傷鑒定為輕傷。

第四 精神損傷程度由何人進行鑒定?有標準認為,精神損傷程度鑒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醫院承擔。這一觀點既籠統又不嚴肅。診斷是??漆t療機構的職責,損傷程度鑒定是法醫鑒定人的職責,不能“自診自鑒”。如,2005年8月17日我們受理的一起損傷鑒定,李某因頭外傷伴昏迷入院,診斷為顱腦損傷,頭皮挫傷,失語原因待排。后因注意力不集中,被害妄想,行為孤僻、異常及幻覺先后就診于市級精神病醫院及省級精神病醫院。市級精神病醫院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而省級精神病醫院鑒定為“癔病”。兩家病院均為省政府指定醫院,對同一鑒定對象卻做出了不同的診斷,出具了不同的鑒定書,我們的鑒定活動應如何引用?我們認為精神病醫院的司法鑒定人員可以對涉及精神損傷的被害人做出精神科診斷,對精神損傷與外傷的因果關系加以分析,說明預后及轉歸,而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由法醫鑒定人員統一掌握為宜。

3.3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的相關問題 通過503份損傷鑒定資料的分析,我們發現需要進行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加,同時也發現《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確有不完善之處,應該盡快制定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精神損傷評定標準,如“軀體創傷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精神應激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以及如何與原有的輕、重傷標準銜接,等,并且應進一步規范精神損傷鑒定機構,避免和減少重復鑒定,鑒定結論不一的尷尬局面。

傷情鑒定報告范文6

方法:探討鼻外傷后鼻骨DR與螺旋CT三維重建檢查的優劣性。

結果:螺旋CT三維重建在鼻外傷后鼻骨骨折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比鼻骨DR更能明確的做出診斷。

結論:螺旋CT三維重建在鼻外傷后的診斷優于鼻骨DR檢查。

關鍵詞:鼻骨螺旋CT 三維重建 鼻骨DR檢查 鼻外傷 診斷價值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209

【中圖分類號】R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11-0129-02

收集我科自2010年5月至2014年5月,鼻外傷后行鼻骨DR檢查,報告鼻骨不同程度骨折100例,全部病例再行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檢查,現將兩種骨折的診斷報告如下:鼻骨DR側位片采用立位鼻骨標準側位姿勢,常規攝取DR側位片,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技術是采用日本東芝16排機,常規掃描,患者仰臥,以聽框線為基線進行掃描,層厚2mm,掃描結束后進行冠狀位、矢狀位圖像重建,并進行3D重建。100例患者中,鼻骨DR檢查均顯示不同程度鼻骨骨折及錯位情況,全部病例行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檢查,無鼻骨骨折者25例,發現單純鼻骨骨折33例,其中左側鼻骨骨折25例,右側鼻骨骨折8例,復合骨折42例,其中一側鼻骨骨折并同側上頜骨額突骨折42例。單純鼻骨骨折和上頜骨額突骨折在數量無明顯差異,在統計學上(P>0.05)。說明鼻部外傷后不單純發生鼻骨骨折,常常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應引起重視,二者的診斷是不同的。

討論:上頜骨額突與鼻骨及額骨鼻突為直接支持外鼻的骨骼。鼻骨保持鼻梁的高度,上頜骨額突決定鼻背的寬度,上頜骨額突是由上頜骨主體向前內經鼻骨與眼眶之間突向額骨并與之相接。鼻外傷后首先想到的是鼻骨骨折,其實外力作用在鼻的正前方,易發生鼻骨骨折;如發生在側外方,易發生上頜骨額突骨折;如發生在側上方,常出現鼻骨、上頜骨額突的復合骨折;而發生在側下方則可能出現單純的上頜骨額突骨折 [1]。單純鼻骨骨折表現為鼻梁塌陷和偏斜,上頜骨額突骨折表現為鼻背部下陷,患側鼻塞,復合骨折兩種表現同時存在。我們所報告的100例DR檢查鼻骨骨折中,再行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后確診鼻骨骨折和上頜骨額突骨折的病例75例,真正DR檢查陽性率75%,可見鼻骨DR能對大部分鼻骨骨折做出診斷,但該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對鼻骨骨折的左右側分不出,上頜骨額突骨折無法窺及,對正常骨連接縫可能誤診為線性骨折,存在漏診及誤診。其不能準確判斷的主要原因是鼻骨骨折有時發生在兩塊鼻骨中的一塊,側位片上骨折終端的連續性被另一塊鼻骨所掩蓋,上頜骨額突骨折,DR側位片上骨折情況被另一側上頜骨額突和其他組織所重疊,造成漏診 [2]。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能清晰顯示鼻骨骨折類型:如基本的線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塌陷性骨折等,通過3D重建技術,能清晰顯示鼻骨骨折的類型、錯位情況,嚴重程度以及骨縫是否分離,周圍其他組織的情況等 [3],對受傷情況能夠做出準確的判斷。對臨床中骨折后,是否需要行整復手術,提供有力可靠地參考依據,及司法傷情鑒定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對于鼻部在暴力事件或車禍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患者,臨床上應首先對患者的鼻部進行檢查,以初步判別是否發生骨折,據筆者臨床觀察,患者一旦發生骨折,往往伴隨上頜骨額突骨折 [4],如果受傷后鼻腔通氣無影響,鼻部外形腫脹程度及偏斜程度不明顯,仍可將鼻骨DR檢查作為簡單初步診斷方法,因其檢查費用相對較低,但對于以上癥狀明顯,懷疑骨折時,且有糾紛者,應直接行鼻骨螺旋CT三維重建檢查,避免重復檢查及減少患者放射線的攝入,增加患者經濟負擔。

參考文獻

[1] 胡國治,陳建鋒,朱新菊,郭良,房偉,陳俊.上頜骨額突骨折誤診、漏診與法醫鑒定《中國法醫學會全國第十五次法醫臨床學學術研討會》

[2] 陸興,陳望燕,萬順喜,張東友.鼻骨和上頜骨額突骨折《中國中西醫結合耳鼻咽喉科雜志1998年第6卷第三期》P123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