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申請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用地申請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用地申請書范文1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月日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土地使用權申請書

申請人:xx省xx市xx制藥廠

地址:xx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引入外資擴大生產規模,進行基礎建設,現依法申請生產用地8000平方米。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國家“七?五”計劃重點建設項目,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成為以制藥為主,養殖、種殖、貿易為輔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為我國制藥行業的排頭兵。為進一步擴大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本廠于1995年與美國xx制藥公司共同出貴,擬建一條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藥品生產線,約需建廠房6座,科研樓一座,外籍科學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約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廠現有空地僅100多平方米,遠遠不能滿足進一步擴大生產的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現根據《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向xx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提出如下用地申請:申請用地面積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內,最好能與本廠舊址毗鄰。

以上申請,敬請批復。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用地申請書范文2

房屋登記機構是否可以辦理購房人、金融機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在房屋登記機構內部和社會各界存在分歧。出于保障購房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避免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風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考慮,我想嘗試談談一點看法。

本文討論的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包括以“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

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未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2007年11月19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以建住房[2007]258號文,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現行的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關系的國務院規章。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該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單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條文的字里行間,并未明確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另外,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法律屬性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第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二,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作為有限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受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管。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定為房地產交易);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該辦法第16條規定,“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3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該法第37條第5項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三、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可能會暗含風險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不能“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是判定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有沒有積極意義、有沒有法律風險的唯一標準。

我認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對于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下同)而言,可能會承擔“受償風險”;對于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而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對于房屋登記機構而言,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四、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債權人可能承擔“受償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暗盅簷嗳伺c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2005]14號)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該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除了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外,不會另有住房。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需要清償時,不可能“主動騰空房屋”,同時,由于“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協議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似無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受償,可能難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第45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就算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主動騰空房屋”,可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經濟適用住房清償債務,但是,因為“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的受償款額可能被大打折扣。

五、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3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在“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關系中,債權人應當是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影響到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時,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往往會出面“收拾殘局”。在這種情況下,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六、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房屋登記機構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如果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金融機構,不了解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暗含風險可以原諒的話,那么,房屋登記機構無視這種風險存在的可能性,就應當引起警覺了。

研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規范的相關性可以發現: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187條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定為房地產交易。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國家禁止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禁止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屆滿,國家限制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限制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五,經濟適用住房是“計劃經濟”意義上的“產品”,不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商品”。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受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管的有限產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第5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的規定,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七、依法搞好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的房屋權屬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我供職的行政區劃,通常將債務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設定的抵押,稱作“兩方抵押”;將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為債務人設定的抵押,稱作“三方抵押”。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貸款時,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以抵押以外的其他方式設定擔保;另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如果一定需要與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用地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WebGIS;宗地信息化管理;實時更新

中圖分類號:P2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2) 13-0000-03

房地產管理中心負責同煤集團全部項目土地征用的管理工作,截至2011年底,集團公司本部共有征地地塊1010宗,每宗宗地均涉及大量的資料,包括宗地編號、宗地名稱、土地類別、權屬、使用單位、隸屬項目、用地申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劃撥決定書、購地圖紙、出讓合同、政府批示、土地使用證等資料。目前這些資料均以紙介質檔案形式存放,隨著同煤集團征地范圍的擴大,當前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土地管理需求,主要存在如下問題如下:

(1)紙質文件資料不方便工作中的查詢和調閱;(2)紙質資料難以統計、分析工作更是難以進行;(3)宗地信息共享困難,數據更新不及時;(4)地圖電子化、權限管理數字化、宗地管理自動化等現代化管理手段缺失。

一、系統設計的目標

系統按照統一規劃、逐步建設的原則進行建設,并充分利用現有硬件及網絡資源,避免硬件重復投資。系統建成后將實現以下目標:

1.開發、架設GIS服務器,進行地圖、宗地信息的;2.開發WebGIS宗地信息管理前臺系統,以支持用戶使用瀏覽器查詢宗地相關信息;3.開發后臺管理系統,支持宗地信息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地圖、宗地及其相關資料的管理和維護。4.對地圖進行數字化,形成電子地圖,作為WebGIS宗地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5.宗地資料數字化,具體包括:(1)對每宗宗地進行勘測定界,并將界址點坐標錄入到WebGIS宗地信息管理系統;(2)對每宗宗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宗地編號、宗地名稱、土地類別、權屬、使用單位、隸屬項目等錄入到WebGIS宗地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形成屬性數據庫,以便查詢;(3)對每宗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用地申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劃撥決定書、購地圖紙、出讓合同、政府批示、土地使用證等資料掃描、進行索引,并錄入系統形成宗地電子檔案,為數字化宗地管理奠定基礎。6.通過系統可以直觀地在地圖上顯示宗地,可以縮放、平移,同時支持鷹眼圖、比例尺以及各種屬性圖層(如宗地)的顯示與隱藏等。7.通過系統可以準確、及時、直觀地了解各宗地的信息,支持按宗地編號、宗地名稱、使用單位、所屬項目等多種方式進行查詢,符合查詢條件的宗地會高亮顯示在地圖上,用鼠標點擊宗地,即可顯示該宗地的各種信息,包括宗地編號、宗地名稱、土地類別、權屬、使用單位、隸屬項目等;支持復合條件查詢;支持打印出圖、統計、生成報表等。8.支持外出辦公。房地產管理人員經常需要外出辦公(如去現場勘查,去相關政府部門辦理業務,去集團匯報工作,去兄弟單位討論工作等),只要能上網,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遠程訪問WebGIS宗地信息管理系統,方便地查詢宗地相關的各種信息,避免攜帶大量資料的不便。9.通過權限管理系統,可以授權不同用戶不同的操作權限(如錄入、查詢、打印出圖、統計),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基礎上有效地實現數據共享,提高宗地信息的利用率,發揮其應有的效益。

二、系統總體結構

兩證五書管理模塊

兩證五書管理模塊主要包括用地申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劃撥決定書、購地圖紙、出讓合同、政府批示、土地使用證等。

邏輯結構

兩證五書及有關資料包含一個或多個兩證五書,其中每一個兩證五書都對應一宗宗地。

在每宗宗地中都包含有“土地使用證”、“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土地登記申請書”。

三、數據庫設計

該模塊管理的數據庫表格主要是界址點坐標、宗地編號、宗地名稱、土地類別、權屬、使用單位、隸屬項目、土地使用證、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10張表。列舉其中的相關表結構見表1-表4。

表1土地使用證(PERMITS_USED_LAND)

字段名字段中文名字段類型是否必填備注

LAND_NAME 宗地名稱TEXT(38) TRUE

LAND_PERMITS 土地使用權人 TEXT(38) TRUE

LOCATED_PLACE坐落地點 TEXT(60) FALSE

LAND_NUM 地號 TEXT(255) FALSE

MAP_NUM圖號 numeric(12,4) FALSE

LAND_CATEGORY地類(用途) numeric(12,4) FALSE

PRICE_OBTAINED取得價格 numeric(12,4) FALSE

PERMITS_CATEGORY使用權類型 numeric(12,4) FALSE

END_DATE終止日期 numeric(12,4) FALSE

PERMITS_AREA使用權面積 numeric(12,4) FALSE

UNIQUE_AREA獨有面積 numeric(12,4) FALSE

SHARED_AREA分攤面積 numeric(12,4) FALSE

CATEGORY類屬 numeric(12,4) FALSE

LAND_NAME1 地類名稱1 TEXT(50) FALSE

LAND_NAME2 地類名稱2 TEXT(50) FALSE

用地申請書范文4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用地申請書范文5

1、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3、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性項目,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他項目,需提供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的項目,需提供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

6、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7、項目單位法人身份證明(機構代碼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8、項目單位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時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其他應提交的附件材料。

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范例

農業項目在社會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圍也在逐漸往廣度發展,為規范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精神,擬定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現就我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及有關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規范通知如下:

一、立項程序

1.項目實施主體向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提供項目建議書。

2.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初審同意進行論證。

3.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論證,并作出結論。

4.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或區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5.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下達立項批復,并建立項目檔案。

二、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中立項條件

1.蔬菜種植200畝以上、水果種植500畝以上,且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高科技項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資資金來源基本確定。

三、提供的材料

1.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

2.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審批表。

3.業主與村民簽訂的土地租用合同。

4.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以及資金籌措設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5.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項目申請報告批準意見。

用地申請書范文6

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拆遷許可申請書要怎樣寫呢?瀏覽更多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珙縣房地產管理局:我單位為房地產二級房地產開發公司

所住:宜賓市長寧縣銅古鄉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縣人大代表。

我單位因需要拆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發給申請人的拆遷許可證。

事實理由:

申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珙縣安寧街一帶進行危房改造建設,需要拆遷該地區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據我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已經依法制定了拆遷該地區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機劃和拆遷方案,并已經準備了拆遷安置和補償用房?,F依法提出拆遷申請,請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所提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依法發給申請人房屋拆遷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_

_年__月__日

什么是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文件資料批準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序。拆遷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筑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0元至18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拆遷的分類有哪些1、按被拆除物的性質分類:拆遷房屋或拆遷附屬物

2、按拆遷范圍分類: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或城市規劃區外的拆遷

3、按拆遷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分類:國有土地的拆遷或集體土地的拆遷

4、按項目的目的分類: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或商業開發建設拆遷

5、按被拆遷人的身份分類:所有權人拆遷或使用權人拆遷

6、按拆遷方式分類: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為(一)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確定:

1、征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2、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筑所有權人等。

(三)房屋征收的定義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