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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論文范文1
在現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內,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由于公訴權的性質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檢察權帶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監督性”。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監督警方的偵查。另一方面,檢察權的產生,也是為了維系現代司法制度彈劾主義的結構,防止審判糾問化。應當說,在上述公訴權意義上的制約監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認可。而爭議的焦點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應當具有訴權以外的監督權。這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的實質,也是中國檢察監督制度中最實質性、最有爭議的問題。為了保持準確的問題聚焦從而保證清晰的思路與合理的結論,應當區分檢察機關的訴權與訴訟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將訴權問題納入訴訟法專業問題研究,將訴訟監督權問題納入檢察監督問題來討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訴,以及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屬于本文所論的檢察監督問題范圍。
在偵查、公訴權之外設立法律監督權,這在中國傳統法制模式中無法找到淵源,也不能從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法律制度中獲得借鑒,中國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模式來源于前蘇聯。蘇聯模式的檢察監督制度,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以檢察機關監督為“最高監督”,從而突出了檢察監督的地位;二是實施一般監督。中國的檢察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蘇聯模式,但不定位為最高監督,也不采用對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普遍監督的所謂“一般監督”制度,卻保留了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保留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這一有異于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國檢察監督制度的建構和運作呈現出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憲法地位與實際的法律地位脫節;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撐手段嚴重不足;三是在運作中受到強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艱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存在的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設立的意義,背離了法律制度設置的效率性與效益性原則,其內耗性與無效率性,嚴重浪費了法律資源,損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諧統一性與其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對一項既存制度現實價值的評價應主要采用社會學的標準與方法。一是考察其社會功用;二是分析其社會基礎。就社會功用而言,不能否認,檢察監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積極的意義,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支持檢察監督乃至其他外部監督的社會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確實有必要加強對法院的監督。這種監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僅是一種理論的分析,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制度的運作效應,還包括它的制度平衡與價值平衡性。在抗訴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負面評價,一是對司法權威與既判力的影響;二是可能對民事訴訟本身性質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即檢察機關依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存在另一個矛盾,即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偵查與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的原告人,即實質上的訴訟當事人,而既是訴訟當事人又是法院的監督者,這是明顯的角色沖突。這種沖突是刑事審判中的檢察監督制度難以治愈的“硬傷”。
從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見:其一,檢察機關基于訴訟監督權對法院實施的審判監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現代訴訟的基本構架與性質,有悖于訴訟運作的一般規律。從發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從現實狀況看,它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相當的負面效應。其二,鑒于目前我國的法院,在其社會位置與功用、內部構架、運作方式、法官素質等各個方面還不符合現代訴訟對法院資質包括審判能力與公正性條件的要求,可以說,它目前還處于向現代型法院發展的“培育期”。在這一時期內,法院的權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獨立性也允許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一時期,檢察監督制度對于保證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在當前司法不公較為嚴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條件尚需培育的情況下,承認檢察監督的相對合理性,在為其設置一定支撐條件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必要限制與改造。筆者對于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提出以下兩點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訴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對于保證審判公正的意義,但必須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夠有效運作并防止其負面效應。為此,需要著重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檢察監督須建立和貫徹“既要實現司法公正,又要維護審判權威”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為此,應當限制監督范圍,將監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嚴重不公、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上,一味從部門的角度強調擴大監督是不妥當的。其次,為了協調好檢審關系,并保證這一制度設置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對一些具體的制度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決目前制度規范過于薄弱導致監督無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適當配合的問題。再次,需要改進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訴決定權的行使帶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應當建立嚴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類似于合議庭決定的制度,特別重要的案件抗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使抗訴權的行使更加審慎和合理。(二)對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在目前憲法與刑訴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再延展與充實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功能,使其實際被虛置。在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變前,維持其虛置性狀態,以防止對訴訟合理性的損害。同時,應當通過法律規范確認和貫徹控辯平等的基本原則,禁止控辯任何一方在訴訟程序中超越其當事人地位扭變訴訟的結構,以實現審判中的程序。
監督管理論文范文2
1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3.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應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一是從水利工程項目利國利民,以興利除害為主,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二是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這一點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中更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現事故,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和人身危害,還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從政府行政職能部分分離出來時,要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為純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這樣做有利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首先,水利工程建設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區域性和周期長的特點,因此,要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再單純的根據投資性質來劃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要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恢復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之后,著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從根本上規范質量監管機構的職責,從而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界定上要維護部門規章的法定性和權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級中心站以及地區級監督站的職責界定分明,使行業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利于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強工程開工前的質量監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開工前沒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因此,在工程開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員要積極擔起責任,及時召開工程質量監督會議,要求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控制細則,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科學的制定管理方法,積極探討有效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重要支撐,保持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強制性,樹立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合理的預算經費,改變由于收取相關企業資金然后統一運用到質量監督管理上的傳統資金管理模式,全額撥款,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資金支撐。3.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證相關部門和職員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形成職責分明,權力明確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二是科學合理的開展施工技術,加強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控制;三是在落實施工技術之后發現意外的問題要及時對施工技術做出調整,確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3.6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強的人才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二是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職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促使職員之間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從而提高職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質量。
監督管理論文范文3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招標法》第七條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蓖瑫r,《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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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管理工作的具體內容就是安排好生產工作的進展,比如材料分配、質量控制、人員安排等,還要完全的依照進度方案開展工作,這樣才能確保施工的順利開展,并在規定時間內交工。建筑企業的進度管理是為保證工程的施工進度而制定高效的管理方案。做好進度管理工作對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是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的,它有利于施工進度的控制、工程質量的把握以及安全施工。第一,進行進度管理工作時,必須以實際施工情況為依據確定好具體的工作內容、進度和步驟等施工計劃方案。第二,在施工時要完全以計劃方案為依據,如果和實際情況不完全符合,就必須第一時間制定應對方案予以糾正,并對原來的施工方案進行適應性的調整。第三,進行進度管理工作時要重視原材料的管理工作,控制好建筑施工的進度,這樣才能促進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進度管理在建筑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
做好進度管理工作可以確保工程的按時竣工,也就是說進度管理的效果決定著施工進度及工程整體質量。我國建筑業的迅猛進步,使得建筑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地位越發重要。長期的實際工作發現,進度管理在建筑企業施工中的重要意義體現在下列幾點:
2.1有效的進度管理能提高工程建設的整體效益
進行建筑企業的施工時,施工進度決定著企業能否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若進度太慢,就會延長工程的施工周期,我們都知道,施工周期的延長必然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減小企業的利潤。以企業的發展作為立足點來看,第一,工期的增加表示著成本回收的周期加長,這會使貸款利息大大增加。第二,工期的增加會使施工者和設施的租賃日期加長,這就需要更多的經費支出。通過上述論述能夠知道,高效的開展建筑企業的施工工作可以很好的控制經費支出,促進企業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2.2有效的進度管理是工程質量的保證
進行建筑企業的進度管理工作時,一定要完全依照計劃方案來安排建設進度,保證工程進度的合理性,若太快就無法保證各步驟的良好銜接。特別是進行模板施工或混凝土澆筑工作時,若速度過快,就會導致的混凝土裂縫、干縮、脫水等問題,使整體工程質量受到惡劣的影響。但工程施工太慢的話,則意味著在后續的施工中必須追趕進度,這可能會影響整體工程的質量。通過上述論述能夠知道,科學的進度管理工作能更好的控制施工進度,提高工程的整體質量
2.3有效的進度管理能促進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管理
科學合理的施工進度管理能有效的提升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一般情況下,進度過快很容易引發建筑施工中的一些安全隱患,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施工的速度太慢的話,就會使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本增加。另外,高效的進度管理工作能夠提高工程整體的質量,工程質量的提高就意味著施工的安全性有了更好的保障。也就是說,高效率的進度管理工作可以保證建筑施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加強建筑企業管理中進度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結合上述論述我們知道,高效、可行的進度管理工作可以更好的保證建筑企業項目的順利施工,這樣能夠更好的確保施工進度,提高整體工程的質量以及施工的安全性,促使企業實現最初制定的工作目標。要想使建筑企業進度管理工作的質量更高,就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3.1編制科學合理的施工計劃表,并做好相應的進度監控工作
在建筑企業的施工進度管理工作中,必須以施工計劃為有效依據,只有科學的施工進度方案才可以控制好整個施工進程。要想提高建筑企業進度管理工作的質量必須做好下列幾點:第一,施工開始前,企業一定要設立一套科學、高效的進度施工表,使后續的施工管理工作有合理、規范的依據。第二,企業要以進度計劃為前提,制定其它的工作計劃,比如安全施工計劃、質量控制計劃和購買計劃等。第三,若實際的施工進度和進度計劃方案有所出入,就必須深入分析產生這種差異的成因,然后立即制定高效的應對措施,防止工期因此而延誤。
3.2增強建筑企業的進度管理意識,建立健全企業內的進度管理體系
各個施工企業要樹立高度的進度管理工作觀念,讓建筑工程中的每一個施工人員都能意識到進度管理工作的積極作用,對于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進度管理工作有著很強的系統性,所以工作難度也比較高,除了要做好進度方案的布置,還必須控制好施工進度并嚴格進行管理工作。因此,在企業的工程進度管理工作中,我們應該建立健全進度控制管理體系,并明確進度管理人員在進度管理中的職責。這樣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也能很快的對此做出反應。
3.3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工程建設中施工進度的因素
進行建筑企業的實際施工工作時,常常會因為各種因素或突發意外的產生而使計劃方案受阻,這便會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與計劃方案有所差異。進行進度管理工作時,還應該盡可能的減少各種不良因素的惡劣影響。第一,企業要不斷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規定,這樣有利于更好的控制風險源。第二,建筑單位要對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進行嚴格的檢查,還要預估一些較常發生的問題,把各種不良因素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防止其延誤施工進度。第三,施工單位要對影響正常施工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性的考慮,比如施工者、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施工地的環境條件等。要盡可能的減少這些因素的不良影響,這不僅有助于進度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助于工作水平的提高。
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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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學安排施工工期。一般地,企業在著手一個工程項目時,往往會根據整個工程的規模大小、施工難度、管理水平、資金和技術狀況安排工程工期。在進行工程工期安排時,企業必須堅持科學準確原則,盡可能地減少內外不利因素的影響。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企業常會受到天氣、材料供應、施工操作的影響,以致整個施工項目無法按原定工期完成,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也給企業的商業信譽帶來了不良影響。因此,企業必須從其建筑施工的實際情況出發,科學安排施工工期,充分考慮各方面影響內容,提升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并建立相應的風險應急機制。
1.2合理控制工程施工成本。進度管理一方面可以保障項目施工的順利完成,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施工成本,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其資金利用效率。企業為了節省其在項目施工上的人力、物力、財力,通常會采取控制各施工環節資金支出的方式有效提升其資金利用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施工管理成本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施工質量和建筑的使用壽命。因此,在進行工程施工成本時,企業必須堅持適度方針,在保障其施工質量的基礎上,加強工程進度管理。
1.3保障施工單位投資效益。施工單位為保證其投資效益,往往會根據整個建筑項目的施工難度系數、施工周期、工程規模等進行工程項目進度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對策。同時,施工技術人員還可以根據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實現縮短工期和減少資金投入的雙重目的,進而提升其利潤水平。
1.4提高施工單位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一直以來,工程項目管理就是施工單位工程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給企業帶來了極大地困擾。因此,在進行項目進度管理時,企業必須緊抓細節,積極協調和處理和各環節之間的關系,做好進度管理工作。在此過程中,企業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企業在制定工程進度管理目標時應量力而行,充分發揮其管理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進度管理更好地為企業效益服務,不斷提升其管理效率,進而提升其市場影響力。
2施工進度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應用
2.1施工進度管理方法。在整個施工進度管理過程中,企業必須以其先前的合同工期為主要參考依據,在充分考察各環節內容和特點的前提下,選擇最為有效的施工進度管理方法,從而更好地發揮自身優勢,根據工程施工進展情況進行施工進度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此外,企業還應該對其施工進度進行定期審查,并做好記錄。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明確其工程完成情況和資金周轉狀況。
2.2施工進度管理途徑。建筑工程項目不僅涵蓋面廣、內容眾多、種類多樣,還對施工材料、施工人員、施工方法等有特殊要求,這就在無形中增加了施工進度管理的難度。因此,企業必須進一步豐富其施工管理途徑,不斷加強施工進度管理,積極提升其管理效率,以便更好地節約施工管理成本,提升其經濟效益。此外,企業還要重視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和控制,在參考原定施工計劃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考察,及時改進和完善施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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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會計的理論與方法在我國并未得到廣泛的應用與推廣,分析原因有企業外部環境的影響及內部環境的影響。提高管理會計應用水平應建立獨立的管理會計產業機構,為管理會計的有效施行提供組織保障;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為管理會計的應用提供理論支持;加快推進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管理會計應用環境;增強企業領導的管理意義,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提高會計應用水平。
關鍵詞:管理會計;應用水平;辦法和措施
管理會計作為會計的兩大分支之一,其在利用財務會計歷史資料和信息進行科學預測分析、優化資源配置與使用、準確調節和控制各類經濟活動、合理評價考核業績等方面上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然而,現階段我國管理會計的應用情況并不理想,大部分企業對全面預算、風險分析、差量分析、長期投資決策方法、企業員工業績評價等管理會計知識知之甚少,企業領導者和會計人員缺乏基本的管理會計觀念,更談不上應用這些方法去參與經營、決策,管理會計在中國并沒有引起多數企業的重視,仍然處于一種漂浮狀態。
一、影響我國管理會計運行的原因
(一)企業外部環境的影響
管理會計與企業外部環境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外部環境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因素。
1.經濟體制環境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企業的供、產、銷及人、財、物均納入相應的計劃,企業沒有獨立經營權,更不能獨立地進行投資決策。這一權力屬于上級部門或政府機構。如此,由于權限所限,給企業經營決策者提供決策信息就沒有任何意義了。盡管我國進行了多年的企業體制改革,但企業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影響還依然存在。同時,現階段我國的金融體制、價格體制還不完善等諸多因素,使得管理會計在實際運用中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2.法律環境的影響。管理會計要給企業的經營決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必須在一個公平、競爭和高度靈敏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但總體上來說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不能造就一個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稅法對不同地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規定了差別稅率,對大小規模納稅人規定了不同的增值稅處理辦法,這些都造成了企業不平等的地位。這些法制上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管理會計給企業提供經營決策信息時在有用性、相關性方面大為減弱。同時,在現實工作中權大于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的權威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非規范的會計行為幾乎存在于所有企業,這使得主要信息來源于財務會計的管理會計只能給企業的決策者提供非正確的信息,管理會計在企業中運用缺乏一定的保障。
3.傳統做法和習慣勢力的影響。一些會計人員和廠長經理對會計工作認識有偏差,認為會計就是算賬、報賬,至于管理、經營決策,那是企業領導的事,缺少必要的管理會計意識;同時,管理會計在評價業績時要求賞罰分明,許多經營者深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影響,難以做到“罰”字。這就使得管理會計在企業中作用很難發揮,從而影響它的推廣應用。
(二)內部環境的影響
管理會計主要是為企業內部管理決策服務的,企業的內部環境對管理會計普遍應用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內部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因素。
1.企業經營決策者的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層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到管理會計在企業中能否普遍應用?,F代市場經濟要求企業家不僅要懂經營,更要懂管理,這其中包括管理會計。而現階段,多數企業經營者管理會計意識淡薄,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和忽略管理會計,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會計在企業中的普遍應用。
2.會計人員的影響。會計人員對管理會計運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會計人員素質上。雖然有些會計人員學習過一些管理會計知識,但大多數處于紙上談兵階段,沒有進行系統的實際操作。同時,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水準不是很高,在會計披露上弄虛作假,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嚴重。這些因素都限制了管理會計在企業中的普遍應用。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管理會計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發展,從而削弱了管理會計的作用,造成了管理會計在現階段企業中應用滯緩。
二、提高管理會計應用水平的措施和辦法
(一)建立獨立的管理會計專業機構,為管理會計的有效施行提供組織保障
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像建立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那樣,成立專門研究和指導管理會計的專業機構,來制定和頒布指導性的管理會計原則和規范,組織、協調、指導我國的管理會計的研究和推廣工作,對企業應用管理會計情況進行評估,對企業領導和會計人員進行培訓。創辦研究管理會計方面的學術刊物,讓管理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工作者在這個溝通的平臺上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開展對管理會計理論問題及實務問題的探討。
(二)加強基礎理論特別是開展典型案例研究,為管理會計的應用提供理論支持
目前,我國管理會計的研究還僅限于對國外情況翻譯介紹,缺乏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研究。因此,首先應以建立中國特色管理會計體系為出發點,適度界定管理會計內容,規范管理會計基本概念,密切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對現有的理論體系進行重新評價,以便更適用于操作。其次,要加強典型案例研究,走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之路。要及時總結我國企業開展管理會計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成果,并從中找出管理會計發展的客觀規律,以適應企業經營機制轉變的需要,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高效運行,促進企業自身適應能力的提高,最終有利于管理會計的進一步發展應用。
(三)加快推進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管理會計應用環境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必然要求管理會計的運用,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要推進管理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必須不斷深化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明晰產權,科學劃分企業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權責,不僅要給企業自主經營權,更要賦予企業在重大經濟活動決斷的決策權,擺脫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拍腦門”、“想當然”對企業決策的影響,完善企業依據工作業績實施的獎懲制度,建立企業發展形勢定期預測分析制度,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決策制度,使企業能夠真正自主運用管理會計,提高經濟效益。
(四)增強企業領導的管理會計意識,提高管理會計應用水平
提高管理會計的應用水平,首要的是要增強企業領導的管理會計意識。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和管理會計機構對企業領導的管理會計知識培訓,把企業領導對管理會計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做為業績考核之一,促使其能夠提升認識,真正把管理會計列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貫徹始終。建立一定的約束機制,使管理會計成為管理中的常態工作,如在領導層的重大決策中,特別是涉及項目投資決策等重大問題上,建立管理會計的一票否決制。
(五)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是提高管理會計應用水平的基礎
建立一支素質高、能滿足需要的管理會計師隊伍,才能架起管理會計從理論到實踐的橋梁。要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會計知識的再教育,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相關政策、知識的培訓,加強知識的更新,保證管理會計理論的最新成果化,使管理會計在實際中得以更好的運用。同時,按照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分設的設想,加強管理會計師隊伍的建設,應著力培育一支素質高、觀念新,能適應現實之需的管理會計專業隊伍,以促進管理會計的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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