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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申請書范文1
我是測繪學院測繪07-7學生__,現提出申請國家、省政府獎學金,2007年很榮幸的成為我校的一名新生,在激動與興奮的心情中不知不覺地開始了大學生活,在這一年里我始終保持著積極向上的心態,時時以高標準要求自己的同時,妥善處理好學習和工作兩者之間的關系,努力做到全面發展?,F將本人基本情況介紹如下,作為各位領導的評審參考。
一、成績優秀。自從升入遼寧工程技術大學以來,在參與社會活動的同時我沒有忘記學習好本專業的知識,我知道學生以學習為主,所以,為了不影響學習,工作之余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向同學﹑師兄請教﹑討論﹑學習,集思廣益﹑廣開思路。上課認真聽講,下課刻苦鉆研,學習成績甚好,綜合測評全班排名第一。一直獲校一等獎學金,還榮獲校三好學生、優秀團員、校社會實踐標兵、優秀軍訓學院等稱號。
二、家庭貧困。1988年1月出生于遼寧葫蘆島綏中縣一個山區,家庭貧困。爺爺、奶奶70有余,行動不便;妹妹已經讀初二,學習成績還可以,再過一年就參加中考,升入高中又有一筆巨大開銷。爸爸媽媽掙得錢不足以供我們兄妹倆還有爺爺奶奶。
三、思想情況。在思想上我積極要求進步,保持著較高的思想覺悟,嚴格要求自己,樹立了良好的人生觀和道德觀;永遠保持與時俱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時刻關注著黨和國家的發展形勢,以及國內外的局勢變化。在今年參加校里的黨課培訓并畢業被作為黨員的重點發展對象。
四、工作情況。大一期間,在班級任班長,積極參與院里的各項活動,并參與組織本班的一次社會主題活動-“心系四川,抗震救災捐款活動”,捐款總額位居全院第三得到了老師和同學的一致好評,為班贏得了榮譽。在參加各項活動中曾獲測繪學院朗誦大賽一等獎,辯論賽三等獎,小品大賽優秀獎,并獲寒暑假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在任職校學生會記者團副團長期間組織對學校各大活動采訪并組織看望了孤寡老人贏得了敬老院的一致好評,被校學生會評為優秀學生干部,在任職測繪學院學習部部長期間組織各項有意義的活動例如優良學風建設工程得到領導老師同學的一致好評。
五、生活情況。在生活中,本人樸素節儉﹑性格開朗,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平時很善于和同學溝通,也樂于幫助同學,所以很多同學不管生活上還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難也愿意來尋求我的幫助。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際關系,獲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
進入測繪學院,是我人生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階段。在這一年中,我在各個方面都獲得了巨大的進步,綜合素質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現將申請國家省政府獎學金,我要特別感謝院領導班主任的大力培養,老師在專業方面的深入指導以及同學們在工作和生活中給我的支持和幫助。在此我要特別表示感謝!今后我要更加嚴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現,如果學院能夠給予我這份榮譽,將是對我的一種鼓勵,必將激勵我今后更加努力。如若沒有當選,我也不會氣餒,我將會在以后的學習和生活中更加努力。
以上即為本人的基本情況,敬請各位領導加以評判審核!
此致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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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申請書范文2
【摘要】 目的 觀察參芪王漿制劑對老齡大鼠皮膚和血清SOD活性及IL-2水平的影響。方法 參芪王漿制劑對老齡大鼠連續灌胃給藥7周后,檢測大鼠皮膚和血清SOD活性及IL-2水平。 結果 中藥治療組皮膚SOD血清SOD活性IL-2水平明顯較老齡對照組升高,尤以中劑量為最佳。結論 參芪王漿制劑具有提高自然衰老模型大鼠抗氧化能力及增強免疫功能的作用。
【關鍵詞】 參芪王漿制劑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白細胞介素-2 皮膚老化
隨著生物體年齡增大,全身內臟、器官開始衰老,皮膚也開始出現老化,皮膚水含量逐漸降低。皮膚位于體表,是最早顯現機體衰老的組織,易于觀察,已成為研究衰老的重要靶器官。復方參芪王漿制劑由傳統的名貴中藥人參黃芪與蜂王漿組成,祖國醫學認為該制劑具有大補元氣、復脈固脫、補脾益肺、生津安神之功能。本實驗主要研究該制劑對老齡大鼠的皮膚SOD和血清SOD活性和免疫功能的影響,進一步探討該制劑延緩衰老的作用機理。
1 材料
實驗動物為Wistar老齡大鼠(20-22月齡)雌雄各半,體重450±20g共50只,5周齡大鼠10只作為青齡對照組,由黑龍江中醫藥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提供。組織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和白細胞介素二(IL-2)ELISA檢測試劑盒,為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產品。參芪王漿制劑由黑龍江中醫藥大學藥研部提供。
2 方法
老齡大鼠50只,隨機分為5組:老齡對照組(生理鹽水),陽性對照組(維生素E濃度0.27%),中藥治療組(參芪王漿制劑組分高32.4%、中16.2%、 低8.1%三個劑量), 5周齡大鼠作為青齡對照組(生理鹽水),每100g體重給藥1ml,共用藥七周。七周末,用拔眼球方式直接取血(不麻醉),立即放入試管中,并離心,分離出血清,另取背部皮膚組織適量,去毛清潔后按實驗材料所述方法制成10%組織勻漿,取上清液備用。分別將血清及皮膚組織勻漿按照試劑盒說明書方法進行加樣,加完后,各試管均用混勻器充分混勻,置37℃恒溫水浴40分鐘。各試管加入顯色劑2ml,混勻,10分鐘后在波長為550nm處比色,按公式算出其SOD活性。IL-2水平,應用檢測試劑盒說明進行測定。
統計學處理:數據以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3 結果
3.1 參芪王漿制劑對自然衰老模型大鼠抗氧化能力的影響
老齡對照組血清和皮膚SOD活性低于青齡對照組,差異非常顯著(P
3.2 參芪王漿制劑對自然衰老模型大鼠IL-2水平的影響:
中藥治療組血清IL-2水平明顯高于老齡對照組, 參芪王漿制劑可顯著提高老齡大鼠血清IL-2水平。
4 討論
衰老是細胞、器官功能乃至整個機體功能衰退的一個綜合復雜的生0.0理、病理變化過程,目前雖然對衰老的原因和機制尚未清楚,但自由基學說是公認的衰老學說之一。衰老的自由基學說認為,衰老是由自由基(如O2-、HO-等)引起組織損傷的結果,自由基在體內代謝中不斷產生,種類多,數量大,活性高。機體隨著年齡的增長,氧自由基產生增加,同時組織SOD活性降低,導致氧自由基堆積。自由基可通過過氧化作用攻擊細胞膜、RNA和蛋白質等成分,引起脂質過氧化和促進分子交聯、DNA基因突變和DNA復制異常;促進細胞膜上的不飽和脂肪酸產生過氧化反應,形成丙二醛(MDA)等, 導致細胞功能嚴重受損,機體因而逐漸趨于衰老。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是機體唯一能特異性清除超氧自由基的酶,SOD具有清除和防止活性氧的生成和蓄積,保護細胞膜免受毒害的作用。皮膚老化是機體衰老的外在反映,機體的衰老源于細胞的衰老。復方參芪王漿制劑由傳統的名貴中藥人參黃芪,蜂王漿等成分組成,現代研究亦表明人參黃芪與蜂王漿這三味主藥都具有清除自由基、抗氧化的功能。本試驗的數據表明, 參芪王漿制劑可以明顯提高老齡大鼠皮膚SOD和血清SOD活性,說明參芪王漿制劑具增強SOD活性、加速清除體內自由基,達到抗皮膚老化,改善衰老皮膚狀態,延緩皮膚衰老美容養顏的作用,為臨床進一步廣泛應用提供了實驗依據。結果還顯示,中藥治療組大鼠血清IL-2水平明顯高于老齡對照組,與文獻報道結果類似。IL-2在免疫應答、免疫調節,在抗腫瘤免疫中具有重要作用,而IL-2產生減少可加速機體衰老的過程。IL-2的主要生物活性是促進CTL和NK細胞增殖;促進B細胞分化和增殖,促進抗體生成,誘導生成淋巴因子激活的殺傷細胞。IL-2和IL-2受體系統,是T細胞轉化和混合淋巴細胞反應的介質。在本實驗研究中衰老模型大鼠通過參芪王漿制劑治療后,血清IL-2水平明顯升高,提示參芪王漿制劑提高T細胞增殖和分泌IL-2的能力、增強機體免疫功能,達到抗衰老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 徐淑云,卞如濂,陳修主編.藥理實驗方法學[M].第3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436-437.
[2] 梁華,肖洪彬,單杰,宋春燕.天真駐顏丹對老齡大鼠血清和皮膚SOD、MDA的影響[J].中醫藥學報2002.30(2):58
[3] 張燕燕.黃芪抗脂質過氧化作用的研究.醫學導報2002,(9):542-5432.
降級申請書范文3
一、職能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規、規章,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工作;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方案、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地下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博物館建設和區、縣(市)文物工作;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二、行政審批項目及審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名稱: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審批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2份。
(3)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復印件2份。
(4)市規劃局核發的1:500紅線圖復印件2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組織考古人員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見書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告知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1萬平方米以下)
費用情況: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考古勘探收費情況: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費:非老城區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區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發掘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收費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
(3)《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用途。
(2)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3)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2)建設工程選址批準文件。
(3)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四)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資證明。
(3)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后的保護措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即辦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
(2)勘察設計文件和維修方案。具體包括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維修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六)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
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展覽活動批復報告。
(4)文物安全應急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七)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名稱: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須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2)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3)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八)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名稱: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測繪方案。
(3)文物安全的應急方案。
(4)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九)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名稱: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類別:初審
項目依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建館宗旨、館址、館名、面積、展陳內容、藏品數量、種類、人員機構、經費來源等內容。
(2)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4)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陳列展覽大綱。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7)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博物館章程草案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初審項目不收費
(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名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改變用途的目的和對象的說明。
(3)轉讓、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保護措施。
(5)收授方的資信證明。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一)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
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名稱: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藏品檔案、管理制度。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
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名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雙方簽訂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覽場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三)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名稱: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檔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三、行政處罰事項
1.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7.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
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1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1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1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14.未按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1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
1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19.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
21.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文物的。
22.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會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的,其選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圍內未按照規定進行文物勘探的。
24.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的。
25.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的。
26.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7.改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28.損毀“一宮兩陵”標志說明的。
29.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的。
30.“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
31.未經批準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32.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
33.未經批準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34.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執法依據及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出示證件(《*省行政執法證》),并保證兩人以上到場,否則,可視為無效。
(三)進行行政處罰時,須向當事人說明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同時告之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等)。
五、責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違示責任:
1.辦理勘探審批手續時,相關手續齊全、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辦理的;
3.不認真審核有關手續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審批而出現問題的;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館(所)工作人員違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的。
(二)對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行政處理:對當事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通報、公開檢查、調離崗位、辭退。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
3.經濟處罰:對違示者及其主管領導予以罰款;
降級申請書范文4
今天,省審計廳的各位領導帶著一顆熾熱之心再次來到我們__*舉行捐資助學儀式,這是__*教育事業中,乃到全鎮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在此,我首先代表鎮黨委、政府以及全鎮5萬父老鄉親對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對一貫關心支持__*教育事業的省審計廳的領導表示衷心的感謝!我鎮位于兩省三縣交界處,是著名的革命老區,老區人民在革命戰爭年代屢建奇功。同時,由于地處黃河故道,土質沙化,地勢高亢,自然條件較差,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農民生活水平較低,是__市16個經濟弱鄉鎮之一。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鎮人民發揚服窮不服輸、苦干不苦熬的精神,緊緊抓住全市上下幫扶我鎮的大好形勢,啟動內力、借助外力、激發活力、加倍努力,全鎮經濟社會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全力招商引資,發展民營經濟,工商稅收連續兩年實現了翻番;積極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大力發優質葡萄產業,培植形成了自己的支柱特色產業,農民增收步伐明顯加快;狠抓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教育、衛生等事業成績顯著。
幾年來,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教育工作,把教育事業做為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奠基工程來抓,千方百計增加教育投入,大力改善辦學條件,為教學質量的提高夯實基礎,為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全鎮廣大教育工作者不畏條件艱苦,默默無聞,甘于奉獻,教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為全鎮的經濟發展培養了一大批合格的建設者。但由于我鎮經濟基礎薄弱,用于教育事業發展的投入有限,部分校舍陳舊,教學設備不配套,整體辦學條件還相對落后,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我鎮教育事業的發展。
省審計廳的領導情系我鎮,十分關注我鎮教育事業的發展。去年,省廳領導為我們捐助了桌凳等教學設施和大量圖書資料,并對部分特困學生發放了救助金。今年,省審計廳的領導又為我們送來了微機、電視機等現代化教學設備和大量圖書資料,并再次對貧困學生實施救助。這無私的援助是雪中送碳,必將極大地改善__小學的辦學條件,同時也將為全鎮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本文權屬文秘站網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
降級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降級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對在出入境口岸內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出入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見附件1)。
第八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書》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六)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七)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八)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從業人員每年必須到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健康證明書》。申請辦理《健康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證》申請書;(二)有效的身份證明;(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合格的從業人員,頒發《健康證明書》?!督】底C明書》有效期為1年。取得《健康證明書》的人員,方可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將健康檢查合格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結果制作成胸卡(見附件2)。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當佩帶胸卡以備檢查。
第四章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八)供水的衛生情況;(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四條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出入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每月監督1次;(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每月監督2次;(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每月監督4次;(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見附件4)。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三十條
出入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三)允許未獲得《健康證明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健康證明書》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偽造體檢報告的;(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