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遷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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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遷申請書范文1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婚遷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科: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鑒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階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折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折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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