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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社領導履職報告范文1
認識:“農民是衣食父母”與黨的群眾路線一脈相承
黨的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路線,是我們戰勝各種困難和風險、不斷取得事業成功的根本保證。黨的群眾路線的核心就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身為農業大國的中國,目前仍有9.4億的農業人口,占基層群眾的絕大多數,所以,走“群眾路線”可以說成走“農民路線”。而對農村信用社而言,總理“農民是衣食父母”的闡述,更是對新時期黨的群眾路線最直接、最具體的詮釋。因此,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各級農信社就是要把農民當成衣食父母,當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監督和檢驗群體,重點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把農民當做衣食父母,首要的是視農民為主人。農信社作為土生土長的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農為生,與農相伴。農村信用社全體員工,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自覺把農民群眾當做國家和信合事業的主人,甘當農民群眾的勤務員,真正做到以農民為重,以農民為大,搞經營、想問題都站在農民立場上;真正做到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經營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傾聽農民群眾的呼聲,把農民群眾的需求作為第一選擇,把農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第一評價標準,從思想上敬重農民,在工作上服務農民,在情感上貼近農民,自覺接受農民群眾的監督。
(二)把農民當做衣食父母,關鍵是要視農民為親人。農信社的廣大黨員干部要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以反對“”為切入點,走到農民群眾中去,放下架子,沉下身子,把自己當做普通百姓,把農民群眾當做親人,零距離地傾聽農民群眾呼聲,面對面了解農民群眾疾苦,想農民所想,急農民所急,真正做到農民群眾有問題時不回避,有需求時不推諉,有困難時不嫌棄,有誤會時不抱怨,積極主動承擔起為農民群眾服務的責任,把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細化、具體化為為農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具體行動,努力為農村這個“大家庭”服好務、盡好責。
(三)把農民當做衣食父母,重點是要視農民為恩人。農村信用社絕大多數干部員工出身于農,正是這占絕對比例的農家子弟構成了農信社發展的主體。依靠廣大農民群眾的存款、信貸支持,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才得以發展;依靠廣大農民的辛勤勞動和發展致富,農村信合事業才得以鞏固和發展。作為農信社的干部員工,要時刻銘記自己來自于農民,是農村這片廣闊的沃土給了我們生存的空間,是農民群眾用辛勤的勞動養育了我們的生命。我們要常懷報恩之心,對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方面的金融需求,絕不能敷衍了事、馬虎應付,而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盡最大誠意和最大努力加以解決,要時刻為農民群眾提供最便捷、最優質的服務。
理解:“農民是衣食父母”與農信社生存發展息息相關
(一)農村是農村信用社的主陣地,農民是基礎。就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而言,全部業務客戶總量的80%是農戶和涉農企業,各類存款的70%以上來自農村,貸款總量的87%發放在農村(含涉農企業),全省2251個營業網點的80%以上布設在農村,經營效益的65%以上來自農村機構網點。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既是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和運用主體,又是營業收入和經營利潤的主要渠道,同時也是農村信用社金融服務的主要對象。沒有農民群眾這一基本的客戶群體,沒有農村這一最基本的經營陣地,農村信用社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二)農村是農村信用社的大后方,農民是后盾。當前,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加快,以及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數字化、信息化為主要內容的新一輪現代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對農村信用社而言,正不可避免地面對新的競爭和新的挑戰,特別是對于地處欠發達省份并以傳統業務為主的農村信用社來說,經營理念、創新能力、服務手段以及新產品、新技能顯然遠遠落后于國有大型銀行和其他股份制銀行,但是,具有半個多世紀發展歷程的農村信用社擁有廣袤的農村大地、遍布城鄉的營業網點和聯系千家萬戶的信貸人員,這使得農村信用社擁有無可替代的人緣地緣優勢,擁有農民這一最忠實的客源。因此,認真學習“農民是衣食父母”的重要論述,不斷加大改革力度,創新服務產品,發揮自身的優勢,通過進一步密切社農關系,鞏固農村大后方,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
(三)農村經濟是農村信用社的生命線,農民是關鍵。農興則社興,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就沒有農村信用社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條件。在新的歷史時期,農村經濟結構、農民金融需求出現了新的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報告明確把城鄉一體化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靶滦统擎偦苯ㄔO步伐不斷加快,致使我國總體經濟結構、特別是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傳統農村經濟發生根本蛻變。一方面,新型城鎮化使農村人口和農村產業重新分布,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向知識、文化、技能型農民和城鎮居民轉變,農信社的客戶群體從傳統農民、農村經濟組織向城鎮居民和小微企業轉變。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促進了金融需求多元化,農業產業向規?;I化和集約化轉變,農村工業向規?;D變。農村信用社貸款支持產業從純農業向城鎮工業和服務業梯度推進,從而將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理念和業務經營帶來革命性的轉折。因此,準確把握“農民是衣食父母”的精神實質,未雨綢繆,及時調整發展戰略,不斷深化機制體制改革,強化新形勢下對農民群眾的服務,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支持,涵養生存發展之本,對農信社具有十分重大的歷史意義。
貫徹:愛戴“衣食父母”,全面做到“要支持、要服務、要讓利”
(一)切實轉變省聯社履職方式,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全面提高服務職能。省聯社要進一步發揮“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能作用,為各縣區行社更好地貼近農民、服務“三農”提供最全、最優的支持與服務。一是充分發揮管理引導職能,引導督促各行社堅定不移地踐行服務“三農”的辦社宗旨,確立適應“三農”發展的市場定位,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不斷調整信貸結構,優化信貸投向,支持農民致富,支持農業發展,支持農村經濟轉型。二是加強綜合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省聯社在科技信息、人才資源等方面的優勢,在產品創新研發、電子銀行業務、資金調劑營運、交易清算、信息網絡建設等方面為基層行社提供全面服務,解決各行社想辦而又辦不了的發展難題。三是利用省聯社的平臺優勢,進一步爭取各類優惠政策和各級黨政的大力支持,組織開展同業交流與合作,加強協調維護和法律咨詢服務等,維護農村信用社權益,為基層行社更好地服務農民、支持“三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拓寬空間,擴大范圍,切實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優化傳統業務領域的信貸支持工作。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根據農業生產周期和涉農企業生產經營規律,對農戶和涉農中小企業全面開展評級授信,識別有效信貸需求,擴大支持對象和范圍,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同時,進一步做好扶持性信貸業務,繼續做好下崗再就業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小額扶貧貼息貸款等扶持性信貸業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二是研究制定支持發展現代農業、支持農村合作組織、支持農村小微企業等方面的相關指導意見,引導農村信用社主動與當地農牧、水利、扶貧等相關部門對接,擴展新的信貸支持領域,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造福于農民,回饋衣食父母。三是加大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支持。根據不同地域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差異和進度,指導各基層行社因地制宜地開展對道路、水電、廣播、通訊等基礎設施和農戶建房、沼氣建設的信貸投放力度,助推城鄉統籌發展。
農信社領導履職報告范文2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2013年1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啟動。本文選擇濟南、青島、東營、臨沂、濱州為樣本,走訪省、地(市)、縣(市)金融辦及山東省“一行三局”,實地考察《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落實情況及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并對加快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一)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當前,山東省已形成以“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為領導,“一行三局”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其中,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效。“一行三局”負責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見圖1)。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權限分屬以下部門: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區域易市場;發改委(局)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企業債發行;商務廳(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管權;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管;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級金融辦為例,其承擔的監管職責為兩方面:一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包括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主動協調中央監管部門,完善相應監管制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山東、遼寧被銀監會列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省份。同年12月,山東省率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監管方式、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作為全國最早啟動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探索與實踐將為全國提供可復制與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山東省率先在省、地(市)、縣(市)三級設立獨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自2013年末以來,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增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預計2014年底,全省各縣區市將完成機構設置,明確職能和編制。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將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相互配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山東省金融辦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上海和遼寧等省市將本應由國資委進行監管的地方金融國資的監管權限托管給金融辦,并且承擔相應的國資的保值增值責任。按照《意見》,山東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辦的職能從原來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轉向“協調與監管”并重,地方金融監管成為其核心職能,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不完全對等
《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地方政府對于轄區內金融機構并無監管權限。但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維護省內金融穩定、防范和協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特別是地(市)、縣(市)級政府在處置涉及金融機構的局部性風險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銀監分局在縣(市)級的監管辦事處人員少、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眾多,證監局、保監局在地(市)、縣(市)基層均缺乏機構,“一行三局”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地方金融辦的協助與支持。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權力有限,對新型(準)金融組織風險監管尚缺少切實有效的手段,風險處置責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辦(監管局)履職存在諸多制約
第一,發展與監管之間存在沖突。目前,地方金融辦與金融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個牌子”,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地方金融辦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為當地經濟發展籌措資金;但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特別是在各類新型金融機構試點中,“重發展、輕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的現象在各地均有顯現,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第二,履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監管依據均為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規。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難以行使有效的處罰措施,存在執法依據上的空白。同時,由于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為繼。例如,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無法再借助工商年審等手段,對股權投資公司實施監管。
第三,單位性質和工作職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級金融辦(監管局)多為政府組成部門,也有部分地(市)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如濱州市),經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但從性質上看,事業單位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地方金融監管有了法律依據,能否正常行使職能仍有爭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存在上下機構設置不統一、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縣(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縣(市)級金融監管機構及隊伍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力量薄弱,編制和人員尚未完全到位?,F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二是作為監管的直接和第一責任單位,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過程中只有初審權,缺乏審批和管理權限,權力與責任不盡一致。
(三)地方金融監管歸口管理落實存在難度
針對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存在的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問題,山東省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地方金融業務統一歸口管理。但調查顯示,“統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區得以落實(如濟南市)。由于對上述機構的管理權限在中央層面分散于各大部委,從業務對口角度看,省級機構管理權限統一歸口存在障礙,推進并不順利。
(四)與“一行三局”的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有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掌握各類新型(準)金融機構的業務信息。各機構通常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彼此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合力不足。雖然省、地(市)各級政府成立了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金融穩定聯席會議)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風險事件爆發后,由其牽頭負責處理風險事件、化解債務危機、維持社會穩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如何爭取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地方金融監管事務統籌與管理的力度不夠?!耙恍腥帧迸c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制度性協調機制亟待強化。
(五)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東省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山東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間金融本身存在著透明度低、隨意性大、風險難以監測的局限性,地方監管力量顯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對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被動應對,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事前發現和處理。新型(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違規參與民間金融的現象屢有發生。對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網絡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這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六)缺乏處理風險事件的長效機制
在風險防控方面,《意見》雖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范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措施”,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統計體系、風險監測制度體系不健全,數據采集的時效性、準確性受限,無法及時監測地方金融運行。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尚缺少對地方金融監管和危機應急處理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眾多新型(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明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相關風險救助體系,各地普遍缺少穩定基金或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緩沖制度。
(七)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山東省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監管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尚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在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許多行業監管制度不健全,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空白。一些機構受利益驅使,超范圍經營甚至違規開展業務,給金融運行帶來風險;對于許多的金融糾紛,很多依據是非正式的制裁機制和習慣性法則,影響金融穩定。
三、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地方金融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建議按照“全面統籌、安全穩健、公平高效、靈活適用”的原則,加快落實《意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推進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出現監管滯后和監管真空,確保山東省金融運行的穩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框架設計如圖2所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體系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級政府前期的各類“意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等文件基礎上,由省政府出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的地方性法規,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規范其業務發展,使地方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強化現有各級“金融穩定領導小組”功能,在省、地(市)、縣(市)三級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辦(監管局)、發改委、商務廳等部門組成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機構職能、完善議事規則。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負責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工作意見,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及監測框架,建立金融業綜合信息平臺。把信用體系規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用監管納入工作職責,建立權責明確的風險排查、風險處置與損失承擔機制,監測、評價各地區風險情況。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發揮各級金融辦(監管局)的作用
第一,穩步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權限歸口管理。統一歸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當前,應在理清責任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將監管權限向各級金融監督管理局劃轉。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基本工作原則,著力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避免監管重疊、消除監管空白。不強求上下對齊,積極穩妥地推進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金融辦(監管局)的協調服務、宏觀管理職能。各級金融辦(監管局)應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地方金融協調、管理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出發,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三,地方金融監管重心向地(市)、縣(市)下移。當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主要在縣(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各類風險事件也多發生在縣(市)一級。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應立足現實,在監管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同時,適當下放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權限,提高地(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監管機構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一,加強與“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一行三局”應適度分工、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監管?!耙恍腥帧敝饕O管客戶眾多、風險容易外溢并誘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部分“一行三局”無法覆蓋的領域的監管,應發揮基層的監管信息優勢,消除局部金融活動風險。
第二,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作。按照《意見》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在地方金融監管統一歸口模式下,雖然監管權限最終將劃歸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但現階段受人員、專業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監管工作,尚需要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的協助(包括與省級、中央各部委的協調)。
(五)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在設立審批上,建立公開選擇機制,確保主發起人具備充足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止出現虛假、欺詐行為;加強對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實性監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制度。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實現權力責任制衡機制,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與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對地方(準)金融機構內部運行的監管機制。地方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對相關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出具年度監管報告。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進行有效監督,對經營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行為進行全程監控,明確合理的資產流動性、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增強對高風險行業的行為約束。
第三,創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制。推廣臨沂市的經驗,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作,充分發揮各類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與非現場專項檢查工作,各類機構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體系。從縣(市)基層著手,由金融辦牽頭,整合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地方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征信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數據庫,實現信息采集、錄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將地方金融征信體系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減少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風險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籌建地方金融穩定基金。由各級金融辦牽頭建立金融穩定基金,用于金融機構的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針對特定行業(如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爭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支持,試點建立面向全省村鎮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建立風險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險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門風險的協同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能。建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制度,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對突發性事件做到及時處置,防止局部風險演變擴散為系統性風險。創新司法模式,設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多方協作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設計符合實際的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評價標準。明確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損失分攤辦法。對長期業務不足、評級不達標的機構,建立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新型地方金融機構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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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