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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1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的通知》(國資辦發〔1993〕12號),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確認,現批準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等26家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26家資產評估機構名單如下:
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
海南資產評估事務所
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
南寧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柳州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深圳蛇口信德會計師事務所
宜賓地區資產評估事務所
重慶審計事務所
上海東亞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中華社科會計師事務所
山東濟南審計師事務所
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
福州資產評估事務所
黑龍江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山西省資產評估中心
河北省資產評估公司
新疆審計師事務所
北京德威評估公司
武漢市審計事務所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
天津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江西會計師事務所
南昌會計師事務所
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山東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持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記帳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記帳,否則財政、稅務部門不予以辦理相關業務。從事記帳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獨立記帳能力,并熟悉財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等相關知識。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按規定與接管人員及時辦清交接手續,填制移交清冊,并繼續沿用原來的帳簿,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納稅人或記帳機構應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采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辦理會計記帳業務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并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到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會計業務。
一、凡從事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職齡內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職從業人員。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且有最近連續3年以上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經歷。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3、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
4、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償服務、依法納稅。
5、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業務,必須有1名以上高級會計師或其他相近專業具有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
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具體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凡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條件的,應向財政部門提交專業資格確認申請報告,并提報以下材料:
1、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章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簡歷;
3、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4、專職從業人員應出具不在職證明或待崗證、失業證、退休證等原件、復印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二)專業資格確認。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30日內對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確定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從業范圍。
(三)經確認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條件的申請人,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財政部門對從業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稅務部門在辦理納稅業務時進行嚴格把關,凡沒有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能進行會計記帳、納稅申報等業務。工商部門對未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予注冊登記。
四、沒有經過批準的記帳機構和個人應在本通知應在本通知起60日內到財政部門申報確認。從20__年1月1日起,沒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一律停止辦理記帳業務。
五、處罰措施。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違反《山東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或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政部門將根據《會計法》進行處罰,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3
一、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企業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偉大改革,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私營企業,由于私營企業數量的驟增,會計行業面臨著較大的人才缺口。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培養力度,社會上的辦學力量也投入到會計培訓這一前景較好的領域,會計行業的興起導致現如今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隊伍的成分十分復雜,即有從正規高等院校畢業的大學生,也有很多是社會其他崗位通過參加培訓班或自學通過國家會計從業資格認證走上會計的工作崗位,因此我國會計行業的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人才素質良莠不齊。會計專業人才培養需要時間,因而現如今社會上很多會計崗位都是只有從業資格證而沒有職稱和學歷的“轉業”會計,雖然這些會計人員掌握了足夠的會計技能,但由于沒有經過會計專業的系統培訓,因此職業能力和素質都有所欠缺,導致我國整體的企業會計核算管理質量較差。
2.會計機構與人員配置不到位
會計事務涉及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會計大專業背景下還會根據行業和企業屬性的不同有所劃分,因此企業會計對專業要求是很高的,不僅要求有較好的職業技能和素養,還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豐富的相關行業會計從業經驗。會計崗位的這種經驗要求影響了會計隊伍的構建,在企業中,有經驗的會計少之又少,而剛畢業的大學生或剛踏入會計領域的社會人員因為沒有行業會計經驗,根本不能勝任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只能負擔一些簡單的事務,由于企業大多缺乏對會計的系統培訓,因此導致企業內部的會計隊伍一支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和完善,企業會計核算管理工作的開展面臨著許多的問題。
3.會計監管機制不健全
會計崗位承擔著對企業成本核算、定額管理、財務收支審核、財務稽查等方面進行監督的重要職責,然而由于我國企業內部大多數對會計工作不重視,因而企業會計并沒有受到企業管理者的重視,由于我國企業管理“一言堂”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企業會計在工作時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和影響,這些因素直接導致會計工作不能科學、可觀、準確的開展,會計監督的職能有所缺失,給企業的經濟帶來損失,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經營和健康發展。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化管理措施
1.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行業人才專業素質和能力的良莠不齊,嚴重影響了我國會計行業的發展。為了使我國會計行業能夠健康發展,我們有必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在進行會計人才招聘時,能夠適當提高對財會人員的技能和素質要求,保證我們招聘到的財會人才能夠滿足企業的會計核算需要。擁有了足夠的財會人才儲備,企業才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建設一支職業能力強、經驗豐富的財會隊伍,保證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有效開展。
2.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
由于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不僅要求企業會計具有較好的職業素養,還要求會計人員有相關的行業從業經驗,然而由于具有從業經驗的財會人員很難通過招聘渠道聘請,企業招聘的大多數都是缺乏行業經驗的財會人員。為了使這些財會人員能夠盡快的接手企業的財會工作,我們可以對這些人員進行系統的財會培訓,在培訓中重點培養他們的行業從業知識,通過這種培訓讓這些新手會計能夠較快的掌握行業財會技能,從而更快的投入到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中。通過培訓,我們能夠有效的縮短新手會計適應崗位的時間,提升人才利用效率,為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3.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管理的制度建設
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蛘吒咧幸陨蠈W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荚嚨木唧w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制定《*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以及*省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單位和掛靠省人才服務中心的人員等。
第三條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符合《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按申請人學歷、所學專業、畢業年限等條件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直接申領。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下同)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
(二)培訓和考試后申領。
1、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3、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分為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和會計技能考試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實務三個內容。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
第二章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管理
第四條為加強對在穗省單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工作的管理,規范培訓市場,維護廣大會計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省財政廳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機構實行備案和量化測評管理。
第五條備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機構,可填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向省財政廳申請成為省屬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省財政廳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放備案通知,并對其進行備案管理。
(一)必須是省屬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辦學機構或省財政廳授權或委托的培訓機構;
(二)要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和必備的教學設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約),用于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場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學管理機構健全,有3人以上的專職教務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四)會計專業知識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課老師應有3人以上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其余應有會計專業助理講師(助教)或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課老師應有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五)有固的培訓生源,每期培訓人數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第六條量化測評管理。每年1月份,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填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量化測評表》,以下簡稱《測評表》)。省財政廳會計處將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進行量化測評。
(一)量化測評對象: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
(二)量化測評主要內容:
1、定點培訓機構是否有健全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的教學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2、是否認真聽取學員的意見,并積極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
3、教學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具有專業資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訓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輔導資料;
5、各科面授培訓課時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教學秩序、考試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違反有關收費標準亂收費;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量化測評方法:
1、測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1月,省財政廳會計處將當年的《測評表》下發給各定點培訓機構。
2、各定點培訓機構先根據《測評表》的項目采取逐項逐條計分方法進行自評打分,并將自評得分填寫在《測評表》的“自測得分”欄內,同時附“測評依據”欄要求的相關材料及書面總結于當年2月15日前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3、省財政廳會計處根據各定點培訓機構上報的《測評表》,結合各定點培訓機構的實際表現,填寫“實際得分”欄,然后計算測評得分,確定測評結果。
4、測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測評實際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為合格。
5、凡是該年度未招生未開展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該年度不參加測評。
6、對測評結果為優秀的培訓機構頒發“*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優秀培訓機構”證書;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訓機構,暫停招生辦班一年,進行內部整改;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培訓資格,取消資格后兩年內不允許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兩年后經過重新申請,并備案后,才可繼續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每年測評情況將向社會公布。
7、凡是被暫停招生辦班或取消定點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仍然繼續招生辦班的,將給予以下處罰:
(1)由省財政廳發文對違規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
(2)違規辦班的3年內不準許開展培訓工作;
(3)全額退還參加培訓的學員的學費。
8、定點培訓機構印制、刊登培訓招生簡單或廣告前,必須將招生簡章及廣告的有關內容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備案。
第七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統一采用省財政廳組織編寫的*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教材(《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人計實務》)進行教學培訓。
第八條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在規定的培訓地點對規定的培訓對象進行教學培訓工作,不得向外擴展分點,不得擴大培訓范圍,也不得將培訓工作轉托其他單位。
第九條定點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管理
第十條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工作由省財政廳會計處授權的考試機構負責。各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省財政廳會計處及其授權的考試機構的要求,按照考務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有關工作。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接受省財政會計處的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每期考試的組織工作。
1、接受各定點培訓機構的考試報名。
2、監督各定點培訓機構做好各項考前考務的準備工作,并發放準考證。
3、考試當天安排巡考人員到各定點培訓機構巡考,負責監督各考場的考試紀律及試卷的運送和保管工作。
4、負責全體考生的試卷的評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財政廳會計處提供附有考生成績的合格考生花名冊備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關資料并按有關規定代辦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五)填寫合格考生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成績合格證,統一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復核蓋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將上年考試工作情況(兩次考試)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會計處。
第十一條省屬會計專業知識考試一年組織兩次,分別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個星期六和星期天舉行。
第十二條考場設在各定點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考試試題由定點培訓機構派出的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學人員組成的命題小組命題,試題于考前半個月內報省財政廳會計處審核備案,并由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印刷、封裝。
第十四條參加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的考生必須三科考試同時通過方為有效,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財政廳頒發統一印制的《*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全省通用。
持《*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可在該證有效期內連同持有的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會計技能(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管理
第十五條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
第十六條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時對會計技能的要求:
(一)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技能培訓和考試。
(二)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三)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一次年檢時,原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持有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以及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之日起2年內(含2年)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且未參加過會計電算化學習的持證人員,必須再參加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同時提供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方可通過年檢。
第十八條根據《關于開展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的通知》(粵財會[*]40號)文件規定,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也將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一個專項內容。根據該文件精神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要求,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將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結合進行。即,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次年檢時,已持有初絨有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應再參加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
第十九條省屬會計電算化培訓機構的認定、對會計電算化培訓的教學要求以及辦證管理辦法等詳見即將印發的《*省省屬單位會計電算化培訓管理辦法》。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員必須具備《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管理。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后,必須在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凡年檢年份新領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一次年檢時間為下一個年檢年份。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培訓證書后才能參加年檢。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按《*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粵財會[*]42號)和省財政廳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有效證明,按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實行發證機關、省屬辦證機構、初審機構三級管理制度,各級機構名稱及其管轄范圍。
第一級,省財政廳為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負責審核頒發省屬辦證機構報送的證書。
第二級,省財政廳授權有關部門設立省屬辦證機構,負責受理省屬初審機構提交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第三級,各中央在穗單位,省級銀行,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為省屬初審機構,負責本系統內在穗人員辦證資料的收集、初審,然后向省屬辦證機構統一代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省屬初審機構應按要求填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省屬初審機構申請表》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備案。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辦理本單位在穗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財政廳外經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省人才服務中心和*省工商業聯合會等為省財政廳授權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省屬辦證機構。
(一)*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負責辦理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在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二)*省財政廳外經處,負責辦理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負責辦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四)*省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五)*省工商業聯合會,負責辦理其會員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六)其他經驗特別授權的機構負責辦理其授權范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各省屬辦證機構必須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每年年度終于后15日內,各省屬辦證機構應將上年度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需提交的資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2、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張(兩張貼申請表,一張用于辦證);
3、本人身份證或者暫住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4、規定的學歷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知識(《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考試合格證書和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合格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5、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會計人員的注冊,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三份《*省會計人員注冊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省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一次年檢時提交);
4、《*省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二次年檢時提交);
5、接受年檢年度繼續教育學習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6、接受年檢年度獎勵或處分情況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7、接受年檢年度申請人其他需說明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包括學歷、會計職稱及專業技術資格變更等事項);
8、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單位變更登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四份《*省會計人員單位變更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人員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有關資料遞交省屬初審機構;
(二)省屬初審機構收集整理統一遞交省屬辦證機構;
(三)省屬辦證機構進行審查、錄入、打印后報送發證機關;
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范文6
健全和完善社區(村)統計員隊伍,是抓好基層統計基礎建設的重要環節。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舉措,保持社區(村)統計員隊伍的相對穩定,要完善社區(村)統計人員的工作環境和生活保障體系,確保社區(村)級組織換屆后統計工作的連續性、規范性和有序性。
要優化社區(村)統計員隊伍結構,對年齡超過55周歲、文化程度高中以下、不能操作信息化設備的統計人員原則上要進行調整。要建立社區(村)統計員信息備案制度,全面掌握統計人員的基礎信息資料。要嚴把社區(村)統計人員的調整關,針對統計人員變動更換等情況,應及時告知區統計局。
二、組織培訓教育,提升工作水平
針對統計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的特點,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社區(村)新上任的統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對未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統計人員,要督促其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并切實做好相關人員的考前輔導工作,確保社區(村)統計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要高度重視現有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嚴格按照上級統計部門的要求,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為原則,組織開展社區(村)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確保社區(村)統計人員業務知識不斷更新。
三、加強指導監督,健全管理機制
為提升社區(村)統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各單位要建立社區(村)統計人員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社區(村)統計人員的工作職責和考核辦法。區統計局繼續加強對日常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全面掌握換屆后統計工作的新情況,及時幫助解決統計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區統計局把“抓好社區(村)統計工作”納入對各街道(鎮)統計工作考核的范疇,并作為申報參加“市級先進鄉鎮(街道)”評選活動的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