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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1
執行異議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異議沒有理由,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1申請人:曹__,男,漢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__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__x年12月x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x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2異議人(案外人):張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人)。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__,男,漢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__,女,漢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區__x路南__學校。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__、劉__、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__與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簽訂《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____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____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____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執行人資金鏈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并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F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__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____)鄂__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__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__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__
____年 5月 12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3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托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沈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并告知,現受__市文圣區法院的委托,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于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并非案件當事人,屬于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并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么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并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并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師事務所
張__律師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4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與_____在合肥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睋丝梢缘贸?,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痹赺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5申請人:__X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__X的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與天津市________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F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__________與天津市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__X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__________,執行案外人__X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__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2
[關鍵詞] 執行難 執行立法 法院 財產
執行難表現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執行權力受拘束;執行結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長所說:“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這才叫難?!北疚囊悦袷聢绦袨榉秶?,以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償付能力為條件,并從改善強制執行的內外環境入手,結合執行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四方面解決對策。
一、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執行立法
完善執行立法,已是時勢的迫切要求,從實體到程序,對執行行為加以規范,強化對被執行人的法律約束,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從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關于協助執行。明確規定具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以及應協助的責任范圍,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內容,進一步作細化規定,加強對不協助執行的對象進行處罰。建議該條款要更有針對性地加重對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追究責任。
2.關于妨害執行。明確對妨害執行行為的確認與解釋。對利用親緣與人際關系,幫助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利用行政上下級關系干預執行的,列為妨害執行行為,并以《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為據,細化對以上妨害執行行為的法律追究責任。
3.關于委托執行。明確需要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具體確認情形。對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關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權限及函告具體時間要作更確切合理的規定;對委托執行的收費及實際執行費用,要考慮到執行的總額,并以此為據作合理的比例標準規定,防止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執行效果的不良影響。
4.關于執行措施。主要是對執行手段和時機的選擇要放寬些。對被執行人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的,應采取更加快捷、有效、靈活的強制措施,對財產下落不明有疑問而采用暫緩或中止執行的,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定時收入與財產申報規定,對其活動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法,以防逃脫,有利于選擇時機繼續執行。
5.關于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負有舉證責任,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案件中止執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律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這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也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合作與監督。
二、利用輿論監督,爭取社會支持
為了打破各種人情關系對執行的干預,消除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的不利因素,徹底扭轉執行難的局面,必須創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做到黨委重視、政府支持、人大監督,這是改善執行環境,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所在。
1.將協助工作列入地方兩會工作報告。黨代表與人民代表對地方的重大問題有議政決策職權。執行工作是代表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尊嚴的最后一道防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理應協助執行工作。地方政府要從組織人事、財政撥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級人大要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使執行工作轉被動為主動,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將強制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新聞監督。廣播電視與報紙新聞監督是引導社會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現之一。執行問題牽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復雜的,只有實現公開新聞監督,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網、關系網,堅決地抵制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不斷激發執行人員的良心與正義,樹立崇高職業道德,真正實現社會天平對執行的最大傾斜。
3.把相關執行法律作為“四五”普法重點內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實現依法治國,這是解決執行難問題基礎工程。對落后的經濟狀況及保守的文化意識采取文明的執行行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繼續抓好經濟建議,另一方面,要結合實施“四五”普法規劃,把執行法律納入普法內容,尤其要對義務協助執行以及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列為重點加以宣傳教育。
三、建立信用網絡,實行懸賞執行
產生執行難的背景是社會信用危機。它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敗壞了社會公德,損害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就要從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入手,同時依靠社會的力量,讓失信者,讓逃避執行者付出更高的代價。
1.建立信用網絡??稍谌珖秶鷥冉⑷舾缮鐣庞貌樵兙W絡。其內容必須包括法院判決、案件執行、借貸資訊、房屋抵押、逃匿通緝、關系人員、公司破產等資訊。此資訊要作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信用依據。
2.實行“懸賞執行”。開展“懸賞舉報”活動,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資料、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對于被執行人找不到或執行財產難找,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先不急于“中止執行”,可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協約,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具體做法如下:(1)執行局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懸賞執行”。(2)執行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懸賞范圍、金額以及懸賞金的分擔。(3)在協定范圍內采取公開方式懸賞令。(4)法院對領懸賞令者所提供的線索執行終結后,給予懸賞金。這會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親屬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也將對被執行人的今后生產及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
四、借鑒他山之石,加強協助執行
強制執行工作中以權壓法,暴力抗法,紅頭文件違法,被執行人戲法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加強協助執行。我們可建立聘請執行協助員制度。允許各執行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經法院與政府考核,聘請一定所需數量執行協助員,協助執行工作??砂磪^域分成若干組,每組由執行庭正式執行員任組長,執行協助員工資在收取的執行費中支付。申請執行人可自由選擇各執行組強制執行,讓各執行組之間形成強烈的競爭氛圍。各執行組的執行情況要實行年終考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綜上所述,執行難是社會轉型期所暴露出來的司法現象。這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歷史過程。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好轉,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執行難的問題將最終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2]簫伯符.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沈德詠.人民法院執行實務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6.
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斗课菟袡嘧C》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翻印、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預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登記手續,并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負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后,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翻印、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吊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六條土地登記中依照本辦法需要公告的,應當在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5
百萬借款的前塵新夢
1997年,龐君與程冰結識。之后,龐君以做生意,缺資金為由,陸續向程冰借錢,少則數千,多則十幾萬。
2007年5月10日,兩人最終確認借款250萬元人民幣。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約定龐君因向程冰借款人民幣250萬元,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套雙拼別墅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同日,兩人至別墅所在區的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上海市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后來,龐君并未按約還款,當程冰準備訴訟時,卻發現抵押物已被夷為平地,而抵押物的拆除與輝明公司有關。
2008年3月14日,程冰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龐君歸還借款250萬元,支付利息58.5萬元、違約金20萬元,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8年7月16日,法院判決龐君歸還程冰250萬元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違約金,駁回了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看似簡單的判決就這樣被塵封了多年,卻在2011年6月,因案外人的一紙抗訴申請書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重新開啟。
別墅原主帶出連環訴訟
向靜安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的是原審第二被告輝明公司的上級公司――輝明集團。輝明集團稱,原審第一被告龐君原系輝明集團下屬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輝明集團因資金困難,商業貸款又難以申請,當時的管理層就決定用公司所有的13套房屋產權以“出售”的名義過戶給22名本公司及關聯公司員工,并以此獲取銀行按揭貸款供公司使用。
當時公司兵行險招,也是出于無奈,因此特別選擇了一些值得信任的高級員工,龐君就是其中之一。
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掌管了房地產權證、房款發票、契稅申報及完稅證等一系列原件,每月按揭還款均由公司承擔。
公司還與員工約定,該房產不得用于個人抵押。如此多年,大家一直相安無事。
2006年10月,輝明集團資金狀況改善,便開始陸續將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恢復到公司名下,為表示對員工的感謝,公司還給予了每人一次性的獎金。
但輪到龐君時,他卻拒絕了。2007年1月,涉案房屋開始拆除。
輝明集團認為,龐君在獲悉房屋被拆除后便與程冰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并在明知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原件在輝明集團手中的情況下,于2007年4月25日以房地產權證遺失為名申請補辦。
隨后兩人以借款抵押為名,在系爭房屋上設定了程冰的抵押權。等到確認涉案房屋已被拆平后,程冰與龐君向法院提出借款訴訟和抵押權滅失賠償訴訟,妄圖以此蒙蔽法院并借助法院判決從輝明集團處獲取250萬元的賠償款。
靜安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原審訴訟其實只是一個開始,緊跟著的還有一系列連環訴訟。
在2008年7月16日的判決生效之后,7月21日,程冰立即又向靜安法院提出了新的訴訟。他以別墅被輝明集團拆除,致使其喪失了實現債權的保證為由,要求法院判令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其損失250萬元。陷入被動的輝明集團,終于忍無可忍,于2009年7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訟,要求法院確認輝明集團與龐君之間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無效。
之后的兩輪訴訟還都經歷了上訴程序。前訴對程冰要求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后訴判決認為,龐君與輝明集團之間的房屋買賣是假,獲取銀行貸款是真,雙方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確認合同無效。
看似大獲全勝的輝明集團拿著法院的判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滌除和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手續,卻被告知,必須提供相關法院滌除涉案房屋抵押權和確認輝明集團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裁判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辦理。
然而,之前的所有判決均未直接否定程冰對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效力,輝明集團對于涉案房屋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仍然無法恢復。
此時,所有的問題又回到了原點。龐君到底有沒有向程冰借過250萬元呢?如果借貸關系不成立,那么由此而派生出來的抵押關系也就不成立,因為從權利不得脫離利而單獨存在。靜安檢察院發現,該起抗訴案件已然成為解開所有訴訟糾紛的關鍵。
疑似“二百五”的債主
靜安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的檢察官通過約談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調閱案卷、研究庭審筆錄等,發現龐君和程冰之間的借款關系存在四大疑點。
疑點一:當事人對借款情形的陳述前后不一,其記憶不合邏輯。程冰在原審訴訟階段,對借款的時間和單筆數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表述,到了檢察院申訴階段,又出現了第三種表述。尤其對于首筆、末筆借款發生的大致時間,大額借款的情形,均稱記不清了,不符合客觀規律。
疑點二:若按其所述,借款發生過程則不合常理。龐君和程冰系一般朋友關系,在借款人無任何資信保證或實物抵押的情況下,僅出現單向、多筆的大額借出,卻從未有款項還入,長達10年之久,有悖于日常經驗法則。
疑點三:大額交付現金的做法不合交易習慣。250萬元借款,每筆都上萬,當事人不選擇安全便捷的銀行轉賬,卻全部以現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
疑點四:缺乏交付憑證,僅憑借款合同不足以認定250萬元借款的實際發生。
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對雙方當事人抗辯主張無明顯對抗,借款人自認收到大額資金,并以現金方式進行交付,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狀況等細節情況。而本案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憑證,僅有雙方自認,以此認定250萬元借款事實依據不足。
靜安檢察院審查認為,系爭房屋雖登記于龐君名下,但實際權利人是輝明集團。龐君明知房產所有權實際不屬于自己,并與輝明集團已有不得用于個人抵押約定,仍通過補辦房產證將房屋用作其借款抵押擔保,之后又通過二次訴訟要求輝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
顯然,龐君不僅僅存在惡意將上述房屋抵押擔保,而且存在虛構借款,以借助司法審判實現房屋抵押權,進而占有輝明集團財產的可能。在檢察官的認真核對及對細節的一再追問下,程冰和龐君終于無言以對。
2011年12月,靜安檢察院提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獲支持。2012年3月,市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0月,市二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做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協助執行申請書范文6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
1、申請
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首先,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現階段的國情,有權申請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限于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無權申請。其次,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寫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內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再有就是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人員,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初步證據。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也可以先行口頭申請,事后 24小時內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如果未及時申請的,技術偵查措施無效;申請未獲批準的,應及時終止偵查。
2、審批
審批是技術偵查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技術偵查法治化的關鍵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確技術偵查的審批主體。綜觀各國立法,對包括技術偵查在內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實行司法審查,是世界發展的趨勢,其目的是對偵查權實行制約和監督。世界各國的技術偵查大多由法官審批,這是實現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國目前并未確立司法審查體制,西方國家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預審法院進行,而我國沒有類似的層級。若都有審理案件的法院來操作,勢必會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妨礙司法公正。從司法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來審批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更符合國情。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借鑒自偵案件報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成功經驗,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由其本院的偵查監督廳決定。具體來講,技術偵查申請書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弊端。上級檢察機關收到下級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書面申請后,應在 24 小時作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是否屬于法定的案件適用范圍;2、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3、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術偵查對象是否確定;5、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期限;等等。最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為書面形式,加蓋批準機關印章和批準人簽字。審批表應當包括有關案件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條,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適用范圍和目的、期限等內容、執行機關名稱、實施技術偵查行為的場所。只有經檢察機關依法定審查程序做出決定后,偵查機關方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如需延長,還須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如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時,偵查部門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某些技術偵查手段,但必須在 3 日內報批。如未獲批準,應立即停止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資料、信息也應在審批人員的監督下銷毀。[1]
3、執行
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并且簽發許可令狀后,偵查機關即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許可令狀上的內容來實施措施。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時,還應當有節制地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有效保護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這需要檢察機關在達到偵查目的并且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動停止繼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并且對案件無關的部分禁止實施該偵查措施。檢察機關技術偵查過程中若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助,被請求的協助部門應該在法定范圍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完成其無法單獨完成的技術偵查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協助的通訊部門給予處罰。
4、材料保存與銷毀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全程和如實地就每一次使用過程記入筆錄,載明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和相關內容。技術偵查措施記入筆錄后,必須送給審批檢察機關審查,接受其檢驗和質疑。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材料作為案件證據的在訴訟終結后應當全封和保存,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則應該銷毀,并且記入筆錄。在保存期限內,禁止任何人隨意泄露相關信息。
5、救濟
(1)告知當事人
偵查過程中,在不妨礙偵查且對公共安全和偵查人員不會構成危險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技術偵查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偵查機關在技術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應在審查時,告知當事人技術偵查情況,使其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從而保障偵查對象的知情權。同時,應允許當事人使用技術偵查所獲得的資料、信息作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以充分行使辯護權。公民對技術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偵查機關、人員名稱、偵查目的、偵查方式方法、偵查期間、偵查理由、所獲材料等。檢察機關對告知當事人的技術偵查資料內容之真實性、全面性負保證義務
(2)申請復議
當事人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情況后,如果認為該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批準技術偵查的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該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于不當的偵查措施視情況撤銷批準決定書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3)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當事人認為技術偵查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審查并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對于適用技術偵查的主體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圍的必須排除所獲得的證據資料。[2]
(4)提訟
如果偵查機關因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不當而侵害了偵查對象的個人權益,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偵查人員違法采取技術偵查行為,侵害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人員及協助執行人員違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術偵查所獲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訟,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有權請求國家賠償。[4]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的目標,立法上必須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進行規范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通過內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約來落實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為了徹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立法上應加強和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監督機制
與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的常規偵查措施一樣,技術偵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因此,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申請的審批來實現。如前所述,上級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以下內容:是否屬于法定案件適用范圍,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特殊偵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適用對象是否確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如果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所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依法予以銷毀。上級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發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有權提出糾正;對重大違法行為,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糾正意見和變更、撤銷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拒不執行的,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決定相關人員停止對案件的繼續偵查。第二,通知并督促偵查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警告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由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先行承擔賠償責后向有過錯的偵查人員進行追償。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外部監督
1、法院的制約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令狀制度”,故法院的制約主要通過司法審查方式進行。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基本權益進行限制或剝奪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獲得法官簽發的令狀后才可實施。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但卻存在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彌補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查監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確立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對通過特殊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關。[5]法官應當排除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收集到的證據,對于偵查機關沒有違反法定的取證程序,但取得的證據違背了實施技術偵查受挫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當被排除,法庭對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介入與監督
我國立法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活動的知情權,閱卷權,以便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同時,立法還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經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并且賦予他們提出異議的權利。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 268 條第六項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實施竊聽手段后對其權益被侵犯的救濟權利。首先,規定了一個事后的法定期限,偵查機關在實施完畢竊聽后,應當立即告知竊聽對象及其辯護人在該期限內審查竊聽的通訊記錄;法官也應當在該法定期限之后,批準調取當事人認為被侵權的竊聽記錄和錄音,如果該記錄和錄音確實與案件無關,法官應當決定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刪減該竊聽材料。[6]縱觀西方國家對偵查措施的救濟制度可以發現,一般都賦予涉及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偵查措施的可訴性。尤其是對審判前羈押的命令,被羈押人有權要求復查和上訴,直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濟程序作為一項強有力的外部制約力量,應當在我國技術偵查立法中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何家弘:《秘密偵查立法之我見》,載《法學雜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頁。
[2]陳光中、胡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第24卷第1期。
[3]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
[4]李明:《監聽問題立法研究》,載《法學》2004年第7期,第121頁。
[5]孫長永:《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