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與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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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與法規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1

1 課程設置

1.1 在課程設置時間上

大多數高職院校將《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安排在第二學期開設。之所以在時間上做此安排,主要考慮到有利于學生參加考證。因為導游資格考試時間是在每年11月,在考證之前系統講述過本課程,無疑有利于提高考證通過率。相反,如果課程安排在第三學期開設,那么距離考證僅有兩個月時間,課程教學安排就會很緊張。如果課程再往后開設,對學生來說,意味著在校期間將失去一次考證機會。這一點大部分院校在課程設置上都會考慮到。

1.2 在課程設置先后順序上

《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具有綜合性、應用性的特點,其教學內容涉及法學、旅游管理等學科。鑒于此,在開設本課程之前,需要學生對法學基礎理論和旅游專業知識有基本的了解??紤]到專業的原因,大多數高職院校在開設本課程之前都會開設一些旅游專業課,如旅游學概論、旅行社經營管理等。但在教學中存在的困境是,學生連一些基本的法律術語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規范記憶下來。在此期間,如果沒有相關課程過渡,直接讓學生學習本課程,普遍都會覺得抽象、枯燥,導致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雖然高職非法律類專業學生在入學的第一學期都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但該課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養,講授法律基礎知識的學時安排非常有限。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在課程設置上將經濟法安排在本課程之前。通過經濟法課程學習,學生對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這將為接下來本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

2 教材選用

2.1 突出培養目標

筆者認為在課程教材的選取上,首先應突出培養目標。高職專業培養目標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養應用性、實踐性人才。目前高職院校提倡“雙證書”的教學模式,即學生不僅要獲得學歷證書,還要獲得國家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證書。因此,建議在選取本課程教材時應以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教材為主。

2.2 應注重教材的新穎性

《旅游政策與法規》具有時代性的特點,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我國旅游法規建設步伐也會進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業的立法為例,從1985年國務院頒布我國第一部旅游行業的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條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還會有相當多的新法頒布或舊法被修訂,這是歷史的必然。筆者認為《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應反映旅游行業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師應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能力,盡可能為學生選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作為教師應及時掌握所授課程的最新知識和發展動態,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使學生接觸到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廢止的舊法。

3 教學方法及手段

每一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可以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和所要達到的教學目標來進行選擇。毋庸置疑,恰當的教學方法及手段將有利于學生對課程的學習和掌握。筆者認為適合《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3.1 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相結合

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才能變成學生的能力,在本課程的教學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相結合的教學方法是實踐中比較成功的。案例教學起源于美國,是指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采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虛擬案例,充當法律職業角色,引導學生自主探究性學習的一種教學方法。要使案例教學在本課程中真正發揮實效,案例的選擇是至關重要的。首先,盡可能選擇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對學生來說,每參加一次案例就相當于情景再現,也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一次很好的鍛煉。其次,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6~7人,男女同學搭配。通過分組討論案例,得出小組討論意見。再次,在課堂上交流小組討論意見,由小組代表陳述每組形成的最后觀點。最后,在分組討論和小組之間交流觀點后,教師應及時總結??偨Y除了給出案例答案外,還應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關鍵問題以及案例分析的難點與思路。通過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不僅可以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原則具體化,還可以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能力、表達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

3.2 課堂講授與課后輔導相結合

教師在課堂上講授知識的時間是有限的,而課后輔導則是課堂講授在時間上的延伸。課后輔導是教學過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首先,教師每節課所講的知識,學生不可能全部一聽就懂、一講就會。在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過程中,時常有同學反映上課時候聽懂了,但是課后做相關練習時就會問題百出。這時教師應及時輔導,讓學生進一步理解掌握相關知識點。如果說課堂講授是拋磚引玉,那么課后輔導則是精心雕刻。其次,課后輔導的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在教學之余,教師還結合教學開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課后吸收一些主動愿意參與科研的學生,讓其參與科研工作。通過參與科研,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拓展課程教學內容。再次,還可以課后聘請專家學者、企業經理人介紹學科相關進展。教師還可以引導學生自主上網學習、查資料來解決疑問,培養學生上網學習、查找資料的能力。

3.3 多媒體教學法

在教學手段上,盡可能采用多媒體來講解。傳統的教學手段是教師在講臺上邊講邊板書,相對于傳統教學而言,多媒體教學有著多方面的優點。首先,多媒體教學內容豐富多彩,包含文字、圖形、動畫、視頻、音頻等信息,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從而提高其學習興趣。其次,通過多媒體教學,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向學生傳遞大量的信息,增加講授的內容,從而提高教學效率。而且多媒體的藝術性還有助于增加課程知識的親和力,從而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當然,這需要學校管理部門為改善教師的教學環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試方法

4.1 考試題型

期末考試采取閉卷答題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是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課程在導游資格考試中沒有通過,意味著將不能取得導游資格證,將無法從事導游工作。所以為提高本專業課在資格考試中的通過率,筆者認為本課程的考試題型可以參照導游資格考試真題的題型,采取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三種形式(判斷題40題,占20%,單選題80題,占40%,多選題40題,占40%)。教師應注意平時積累,可以建立相關的章、節試題庫,在平時可以加強基礎訓練。在考試內容上也應當側重于職業資格考試的重點章節,如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法規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規制度等。

4.2 考試成績

關于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的成績,筆者采取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考評的方法。平時成績主要依據課堂出勤、課堂提問以及在案例教學中的參與情況給出;可以增加期中考試環節,并依據期中考試卷面成績給出期中成績,期中考試的題型依舊參照導游資格考試真題的題型及比例;期末成績則依據期末考試給出。三者所占總評成績的分值可由任課教師給出。筆者通常規定平時成績占30%、期中考試成績占30%、期末成績占40%。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2

關鍵詞 情境教學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 旅游專業

《旅游政策與法規》作為我國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一門旅游專業學生必修課,是導游人員以國家的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重要手段和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管是考取導游資格證的人員,還是在校的旅游專業學生,《旅游政策與法規》都是一門較為枯燥、難以識記、難以理解的課程,并且在實際應用中頗為困難。[1]然而其在處理實際問題過程中又極為有用且實用,那我們就要尋找到一種實踐性強和可操作性強的教學方法解決這一難題。而情境教學法恰恰是一種實踐性強和可操作性強的教學方法,將情境教學法運用到《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中必將以理論引導實踐,激發學生課堂興趣,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

何為情境教學法?它又能給《旅游政策與法規》的學習帶來哪些好的學習思路和方法呢?

情境教學法的核心在于激發學生的情感。情境教學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有目的地引入或創設具有一定情緒色彩的、以形象為主體的生動具體的場景,以引起學生一定的態度體驗,從而幫助學生理解教材,并使學生的心理機能能得到發展的教學方法。運用到《旅游政策與法規》課堂中,就是使用生動形象的語言描繪、課內游戲、角色扮演、實際旅游專業實踐等等方式方法,寓教學內容于具體形象的旅游案例情境之中,其中也就必然存在著潛移默化的暗示作用。讓學生在具體的旅游問題情境中積極思考、主動探索,進一步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

在《旅游政策與法規》課堂中運用情境教學方法的路徑基本上可以分為四種:生活展現情境,圖畫再現情境,表演體會情境,語言描述情境。

首先,生活展現情境的方法即是把學生帶入社會實踐中,帶入到實際旅游景點,從這一景點的旅游問題中選取某一典型場景,作為學生親身體驗的情景,讓學生親身體驗在《旅游政策與法規》中學到的理論知識如何解決現實問題,并且教師要做出客觀的解釋和評價,鮮明地展現在學生眼前。第二種,圖畫再現情境法即是以圖畫作為展示旅游問題的主要手段,用圖畫再現旅游問題情境,實際上就是把旅游問題形象化,以此來進行案例的講述和理論的引入及應用都是紀委核實的方式。第三種,表演體會情境即是以表演的形式再現旅游問題情境或者創設旅游問題情景。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適合進行情景模擬的內容。由于學生自己進入扮演角色,則案例中的角色不再是在書本上或案例中,而就是自己或自己班中的同學,這樣,學生對案例中的角色必然產生親切感,身臨其境,很自然地加深了內心體驗,并且能夠真實的運用《旅游政策與法規》的相關理論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提升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第四種,語言描述情境。這一種方法對教師的要求較高,需要教師能夠用形象生動的語言,描繪出案例中的旅游問題,讓學生理解案例,尋找問題。運用直觀手段和語言手段相結合,這對學生的認知活動起著一定的導向性作用。語言描繪提高了感知的效應,情境會更加鮮明,并且帶著感彩作用于學生的感官,學生因感官的興奮,主觀感受得到強化,從而激起情感,促進自己進入特定的情境之中。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想要合理的運用情景教學法到《旅游政策與法規》的課堂中,教師和學生必須要認識到課前準備的重要性。俗語云:“好的開頭就是成功的一半”,好的開頭就是要做到充分的準備,如果在課前沒有對相關的理論知識和旅游案例做到充分的準備,那在課上的情景教學法也就毫無作用可言,就會流于形式。并且要掌握好情景教學法的三大環節:第一環節,課前充分準備,我們前面也談到這一環節是必須的也是非常重要的。課前準備是實施情景模擬教學法的前提,也是提高課堂效率的重要保障。第二環節,課上積極思考、深化,這就是對學生在情景教學中提出了要求,打破了傳統的教師“灌輸式”教學法,師生互動甚至學生自我主導課堂才是情景教學法的意義所在。第三環節,課后及時評價、鞏固,學生互評可以發現優點,提出疑問,在學生充分評析的基礎上教師再加以點評,對本次活動進行評估總結。[2]

情境教學法在《旅游政策與法規》課中的運用,對提高旅游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教學方法。其重要意義就在于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讓學生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次去思考問題,多渠道地去解決問題。同時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溝通、合作能力;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學習任務,不僅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學生人際交往能力。[3]而且情境教學法使學生身臨其境有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旅游職業道德,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概括能力、應變能力等職業關鍵能力。

參考文獻

[1] 葉麗芳.《旅游政策與法規》實施案例教學法的探索[J].旅游縱覽(行業版),2011,03:90.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3

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終于在北京簽署,標志著中國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5月,中國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也在北京簽署,目前僅剩下寥寥4、5個國家的雙邊協議沒有簽訂。根據有關專家的預測,中國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法律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旅游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發展,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政治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企業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網絡,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方法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影響。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旅游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國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經濟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內容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我國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已經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難以頒布。在2000年3月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旅游議案數量首次進入前10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即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境外旅游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以及旅游涉外關系等問題作出規定。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并借此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目前,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各項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首先,旅游業的產業地位已經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可,依法治旅成為管理層、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國旅行社、中外合資(作)旅行社進入旅行社行業、外商獨資飯店進入限制取消,3年內可設立外商全資飯店、外資參與旅游資源開發、國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當中明確。第三,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條塊分割、行業壁壘等因素的制約,協調好旅游企業及其相關行業的關系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同時各方面的正當權益也亟需保護,而這只有通過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證。第四,我國目前已頒布的旅游法律、法規,盡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蓋面較廣,凡旅游業的主要部門如旅行社、飯店、旅游景點景區管理、旅游投訴等方面均已涉及,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2、修改“老化”、與WTO原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中國的旅游業是在1978—1988年間得到迅速發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國家計劃,標志著其產業地位的確立。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同樣也是在這一時期奠定基礎的,1985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旅游業管理的第一個法規,標志著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設性發展。目前,我國大部分旅游法規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規的旅游業實際情況、旅游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他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后于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于對旅游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旅游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餐飲業進口自用洋酒問題的批復》、《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公安部《關于當前旅館業治安情況和加強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鐵道部《旅游企業購買火車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業購買飛機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頒發<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的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旅游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國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等。

現在,中國加入WTO已不再遙遠,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游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因此,應有計劃、系統地對現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規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場和中國的實際,對與WTO原則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據發表的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中國已承諾在所有重要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的過渡期后,將不再限制包括旅游業在內的所有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旅游業傳統的兩大支柱—旅行社和飯店業首當其沖,允許外國旅行社進入中國,允許外商全資經營飯店。目前,我國有關旅行社和飯店的法規顯然帶有服務貿易壁壘的傾向,如在旅游業中對外資市場準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業表現尤為明顯。1996年10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依然將旅行社行業作為特許經營行業,規定了復雜的申報審批程序及其高額注冊資金的限定,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只有領取《許可證》后才能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該法規對“人”的活動和資格限制較多,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只能在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后才能在華設立從事咨詢、聯絡、宣傳活動的辦事機構。1998年12月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區試辦合資旅行社,并強調中方的絕對控股權。

至于賓館飯店的管理,與旅行社一樣在法律上存在著市場準入限制條款,此外,在飯店的登記開業管理,尤其是飯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們看到相當多的規定仍然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距離,如異性同開一間房要出示身份證和結婚證、警察可以無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客房等等,所以當前年四川省旅館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借鑒了國際飯店業經營的規則,明確規定警察不得隨意進入客房、異性開房不需結婚證時,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應該講飯店業是旅游行業中國際慣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國際旅游者非常注重的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方面國家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再如十余年來一直在旅游界爭論不休的小費問題,根據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允許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因為有1985年國家旅游局的《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因此收取小費在我國嚴格來說是違法行為。一個15年前與國家旅游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文件幾乎同時下達的行政法規,明顯帶有應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對所謂收受小費的性質論定帶有當時社會存在的痕跡,對私自收受小費金額的標準更與當前社會生活水平的實際相去甚遠。這樣的法規在我國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數。事實上,早就有旅游企業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業有關小費的政策,《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實際上已是名存實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公開向社會和企業員工宣布在導游服務中,導游員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費,旅游者可以根據該旅行社的指導性小費比例數向導游員、司機及其他優質服務的人員支付小費。選擇在中國行將入關時挑戰小費這一旅游界最為敏感的問題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無生命力的法規的導火索?!該是對一批老化過時的旅游法律、法規文件實行“安樂死”的時候了。

3、抓緊旅游專門法的立法活動,建立體系完備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我國目前在旅游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游安全、旅游投訴、旅游市場管理、旅游運輸管理等領域雖然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是“條例”、“暫行條例”、“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枉論《旅游保險法》、《旅游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游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旅游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游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規對旅游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準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作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入世后的旅游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旅游國際化的進程中,不僅要有體系完備的旅游法律,而且我們還應十分重視旅游法律環境的另一個重要構成—旅游執法。

旅游執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適用,它是旅游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的人或組織,并對違法者實行制裁的專門活動。換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權利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才有權適用法律。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旅游業的體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發展,逐步在各方面確立了市場經濟機制。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旅游業同樣也被納入了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國家除了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旅游專業法規、文件外,在對旅游業進行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在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有法可依”實際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動,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指的是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沒有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講,中國旅游業法制環境的完善最艱巨的任務不在立法,而在執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更應貫徹在執法實踐中。

國家旅游局作為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十分重視旅游法規的執行和貫徹,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國家旅游局設立了政策法規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設立了政策法規處或者政策法規室,具體負責旅游法制工作。在強化旅游執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執法制度,既有常規的年度檢查、日常檢查,也有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從旅游市場秩序、財經制度、遵守行業法規等方面進行檢查,強化執法工作。1995年,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海內外旅游者的權益,國家旅游局在全國范圍內分級設置了旅游質量監督所。為了提高旅游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挑選優秀高校畢業生、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加強日常業務、法律知識的學習等方式,培養既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執法隊伍。

但是,作為行業管理機構的國家各級旅游局,依據其工作職責范圍來看,其權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門中最少法律權威性的部門,這與旅游業的跨行業、涉及面廣的現實發生了不協調。而且,由于條塊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飯店兩個部門,作為旅游業重要構成之一的旅游景點景區,則分屬于建設部、文物局、宗教、園林等部門,這對開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環境極為不利。為了改變這種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成立了由與旅游業有密切關系的相關行業共同組成的機構。但事實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門的松散協調機構。從世界上其他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分析,無論是老牌的旅游強國、還是新興的旅游國家,均非常重視國家旅游管理機構權威的確定,有的甚至是內閣級的獨立機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為了加強對旅游業的領導,提高旅游業的國際競爭力,應該提高旅游主管部門的職權,甚至可以賦予其重大權力,使其對涉及旅游業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處理權,并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地位予以確認。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4

引言

旅游法規的制定需要依托于旅游業的發展,但同時旅游業的發展又離不開旅游法規的引導和干預,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立足于當前的時代背景,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前景是極其光明的,這就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完善旅游法規,為旅游業的發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一、我國相關旅游法規制定的現狀

旅游業在我國尚且屬于新興的行業,由于每一個新興行業都需要相關部門的干預、規劃和引導才可以形成完善的體系,因此我國旅游業目前仍舊存在著許多可以改進和提升的地方,在我國,與旅游業相關的法規共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的蛻變:第一階段,1949年至1978年左右,這個時期我國尚未針對旅游行業制定相關法規;第二階段,1978年至1985年左右,這個時期我國開始重視旅游法規對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性,并且開始制定相關法規;第三階段,1985年至1995年左右,隨著旅游業的快速發展,與其相關的法規越發完善;第四階段,1995年至今,我國已經針對旅游業初步形成了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但由于旅游業涉及范圍過于廣泛,仍舊存在管理不周的地方,需要更加詳細的法規加以規范。

二、旅游法規的制定對我國旅游業發展起到的作用

(一)明確各主體的義務

旅游業作為憑借特定的旅游資源和旅游設施對游客進行招徠的行業,其特點是通過多個部門、行業以及產品組合的共同合作,接待游客,并為游客提供餐飲、住宿、交通等共六個方面的服務。這決定了旅游業的主要矛盾是由利益引起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使旅游業向更加成熟的方向發展,就需要出臺相應的法規來明確旅游業中各主體之間的關系、權利以及義務。出臺旅游法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針對不同的主體明確區分其可為和不可為的范圍;第二,把這些法規作為衡量主體行為合法性的主要依據。由于旅游業的特殊性,在針對旅游所展開的活動中,法規需要對符合規范的活動進行必要的保護,而針對侵犯他人或其他主體權利的活動,需要給予明確且嚴肅的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夠達到各主體和諧有序的展開合作,共同為旅游業貢獻出自己的力量,也就是說,旅游法規的出臺,對旅游業的穩定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規范各主體的行為

法規的主要作用是對合法的行為加以維護,同時對違法的行為進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規主要是針對旅游業中的經營者、管理者和游客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明確的規定,并且對三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劃分,我國針對各主體分別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等法規。由于旅游業涉及的范圍較廣,而基于目前的社會背景,我國不宜運用行政手段來直接管理或干預旅游業中三大主體間所進行的活動,這就導致作為直接監管機構的政府,在旅游業中的職能慢慢向間接監管過渡,由最初以管理為主的機構轉變為以管理和服務為主的機構。這就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法規,通過引導的方式,讓游客在旅游的過程中,有意識的對自身的行為進行規范,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轉變游客的思維和觀念,最終達到構建完整的旅游產業鏈,加速旅游業發展進程的目的。

(三)提供法律保障

旅游法規通過對旅游業各主體的義務、權利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范,達到調節與旅游業相關的活動中所存在的各種復雜關系的作用,用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法規的制定,為旅游業今后的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除此之外,旅游法規的制定對游客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約和規范的作用,通過良性的制約和引導達到提高游客的綜合素質的目的。所以,旅游法規的制定,不僅為旅游業中的各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展開相關活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時為構建法治社會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四)進行宏觀調控

除了以上幾點,法律法規對旅游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制定相關法規,確定在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旅游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聯,對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和加快社會經濟的進步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時,當國家針對旅游發展所制定的目標或政策發生改變時,可以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改,避免旅游業出現較大幅度的震蕩,從而使國民經濟快速、穩定的發展。

三、結論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5

論文關鍵詞 生態旅游 法律規制 立法完善

一、生態旅游的概念、特征及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一)生態旅游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界的普遍共識,認為生態旅游思想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1965年,赫茲(Hetzer)在分析旅游活動對自然和社會資源的不當利用造成的對環境和社會負面影響時,用生態學的理念提出旅游應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旅游地負有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概念的生態旅游,是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生態旅游特別顧問,墨西哥學者謝貝洛斯(H.Ceballos)于1983年提出的。他認為:“生態旅游就是前往相對沒有擾或污染的自然區域,專門為了學習、贊美、欣賞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動植物與存在的文化表現的一種旅游形式?!敝钡?992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在世界范圍內提出了并廣泛的推廣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和原則之后,生態旅游才作為旅游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圍內被研究和實踐。生態旅游的特征主要有三個方面:(1)生態旅游秉承的是一種“可持續性”旅游的理念,旅游者在該理念下進行的可持續旅游活動。(2)生態旅游堅持的是小型化的旅游規模,限定在環境容量可承受的范圍之內。(3)從生態的整體性要求出發,綜合考慮生態旅游所涉及的所有自然和人文過程及其影響,實現生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生態旅游的發展

我國生態旅游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改革開放之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于是開始走出去縱覽祖國的大好山河,同時也成為了為旅游地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帶動了旅游業的發展,從旅游景觀的開發到旅游線路的設定,到旅行社和游客數量的暴增,都給旅游地的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壓力。人們在享受景觀帶來的愉悅感的同時,卻忽視了對旅游地環境的保護。2006年8月,國家旅游局、國家環保局、建設部在四川九寨溝召開了全國生態旅游現場會。這次會議對我國促進旅游業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促進生態旅游的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2008年10月,由國家旅游局和環境保護部全國生態旅游發展工作會議在大連召開。會議了兩部門共同編制的《全國生態旅游發展綱要》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標準(征求意見稿)》。會議決定,為推進生態旅游精品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旅游局將聯合開展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工作。

二、對生態旅游問題的法律分析

(一)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十分重視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由國家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等組成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環境保護專項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自然資源專項法律主要有:《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相關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主要有:《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等。

(二)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

1.立法存在真空地帶,缺乏體系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旅游業蓬勃發展。但旅游法規的建設工作與旅游業的蓬勃發展不相適應。最根本的表現就是缺少旅游基本法。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技術政策偏少,很多法規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眾多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許多不協調的情況。目前基本上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一些規定,由于這些相關規定內容少,不成體系,給當前生態旅游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和一定程度的混亂,嚴重阻礙了生態旅游的正常發展。

2.生態旅游的權屬制度模糊。當前狀態下,生態旅游資源名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在實際開發過程中,各部門、地方、企業“誰占有,誰受益”,對生態旅游資源采取掠奪性的開發現象普遍存在。不少地區在開發生態旅游景區過程中實行整體經營權甚至管理權出讓,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導致短期行為和破壞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現象發生。一些生態旅游景區一旦整體出讓后,景區管委會就變成了一個既無權又無錢的空架子,無法對生態環境行使監管和保護職能。

3.生態旅游景區的管理體制滯后。在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成體系的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規中。目前我國的生態旅游管理體制,實際上是一個地區分割、部門分割的管理體制,各部門地方難免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整體利益被輕易的忽視,因此,需要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管理體制,以此來確定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

4.對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亟待加強。生態旅游環境執法監督工作薄弱,內部監督制約措施不健全,層級監督不完善,社會監督不落實,是我國目前環境法規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F有環境法律法規偏軟,環保部門缺乏強制執行權,可操作性不強,對違法企業和個人的處罰額度過低。而且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了環境執法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某些旅游地還比較普遍。目前,對環境的破壞性開發行為主要是處以罰款,罰款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許多違規開發給破壞者帶來的利潤要遠遠高于罰款,所以這種處罰方式不具有威懾力,以致旅游開發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屢禁不止。

三、完善我國生態旅游法律規制的對策

(一)制定完善的生態旅游政策法規體系

認真研究并借鑒生態旅游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1916年,美國通過了關于成立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法案,《黃石法案》和《國家公園事業法》相繼頒布,并制定了一系列保證生態旅游發展的法規和規范。哥斯達黎加于1970年成立了國家公園局,并設置了監督這些法規執行的專門機構。旅游業屬于服務業的一種,具有很強的可塑造性。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旅游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至今還未與國際完全接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為了使生態旅游活動更好更快地發展,與生態旅游活動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應當盡快得到完善。切實做好生態旅游基本法與各單行法的制定工作,完善實施細則,個旅游景點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并對不符合社會現實的老法、舊法進行修訂。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之前要做好前期調研工作,使工作落到實處,加大經費投入,也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法律,應該做到因地制宜。

(二)多角度完善生態旅游的法律監督,加強生態教育工作

要做到專門監督、一般監督和職能監督相結合。就行政監督來說,可以考慮建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并賦予監督機構以更大權力,才能使監督工作更能行之有效的開展。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各種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力、監督范圍、監督手段,將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統一起來,使生態旅游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加大生態旅游活動的執法力度,嚴格貫徹執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避免使執法工作流于形式。同時也應當注意到加強執法隊伍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杜絕近年來在旅游旺季頻發的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現象。

更好地開展生態旅游活動,當下生態教育工作勢在必行。一是管理開發從業人員的生態意識,主要指各地方領導者、從事具體工作的開發管理者和旅游經營從業者的生態環保意識;二是參與旅游活動者的生態環保意識。增強人們的自覺性,轉變旅游者只注重基本旅游需要滿足的觀念,通過宣傳教育活動等措施培養合格的生態旅游者,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轉變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旅游從業人員和社區居民只注重短期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觀念,增強他們的生態環保意識。

(三)明確生態旅游各項活動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細化法律責任規定,現有的法律責任規定太過籠統,使得操作性不強。應當將法律責任貫徹到生態旅游活動的各項環節中,在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建設到建成之后的使用、管理等各項環節若出現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決不姑息。多角度全方位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規范。對生態旅游活動中的各種行為進行全面地調整。

(四)規范生態旅游景區的管理工作

旅游政策與法規范文6

【測試重點】

組織協商、獨創見解、專業能力、人際合作能力。

【答題要點】

爭取政策(如建立旅游發展基金的政府政策)、人才、旅游規劃、確定重點項目、引資、促銷等。

2旅行社為什么要實行上交質量保證金制度?

【測試重點】政策法規、思維能力、言語表達。

【答題要點】

市場競爭、國家規定、提高旅游業的聲譽、維護旅游者權益、規范行業管理。

3發展旅游業為什么要規劃先行?

【測試重點】思維能力、言語表達、專業能力與經驗

【答題要點】

(1)旅游業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規劃好,才能協調發展。

(2)只有先搞旅游規劃,才能保護性發展。

(3)只有先搞旅游規劃,才能克服制約因素,保持良性發展。

4若我市旅游局是自收自支的單位,經費問題如何解決?

【測試重點】獨創見解、應變能力、政策法規、組織協調

【答題要點】

一般人的回答可能有三條渠道:

(1)興辦實業,如辦旅行社之類賺錢。

(2)向政府無償要些地皮用以開發賺錢。

(3)向所屬企業收取管理費等。

上述辦法似乎可行,但又都不可靠。此題可由應考者自由發揮,關鍵看有無獨創的思路及在實際工作中能不能操作,即是否可行。

5請你描述一下我市旅游業的地位。

【測試重點】思維能力、言語表達能力

【答題要點】

(1)處在沿海、沿邊、沿江、沿線及大西南出海通道的區位。

(2)處于“三”字形布局的中間位置。

(3)周邊與同地區許多景點連成一體。

(4)有區黨委、區政府把我區建成旅游大省的戰略決策,我市的旅游業在經濟中所占的份額必將越來越大等。

6對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車船隊的行業管理,目前有哪些管理標準和依據?

【測試重點】

政策法規、專業能力與經驗

【答題要點】

(1)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2)旅游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標準、省旅游飯店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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