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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以《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范本”)為主要標準。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己伺c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己耸侵父骷壎悇諜C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己藨敯凑铡抖愂請谭ㄘ熑沃瓶己嗽u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己私Y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己税l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己藨l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己巳说倪^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
查閱《答辯狀》的內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
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2
關鍵詞:計量設施管理基礎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一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安裝是地下水管理的基礎
民勤境內無自產地表徑流,石羊河是唯一進入境內的地表徑流。隨著進入民勤地表水量的逐漸減少,民勤灌溉農業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為了生存,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民勤人民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開始大規模的打井開荒。到上世紀90年代農業灌溉以開采地下水為主,甚至個別灌區已多年不灌溉河水。地下水嚴重超采,引起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短短二十多年的無序開采引起生態環境的極大惡化,學術界開始呼吁,限制地下水的開采量,各級政府為此而付出了不懈地努力。
1.11988―2005地下水管理階段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于1988年7 月1日起實施,《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經超采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并采取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199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度∷S可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水。1999年民勤縣發放取水許可證,取水由用水戶申請,水務局審批發證,并開始機井大普查,普查結果:配套機井已達9519眼,農業灌地已達6.8萬hm2,地下水開采量達7億 m3。2005年縣人大嚴禁放牧、嚴禁開荒、嚴禁過量開采地下水“三禁”通告。對于以上出臺的法律法規,民勤縣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張貼標語、設立廣播電視宣傳專欄和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地下水嚴重超采的有關政策和有關規定,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村組之間構建了動態巡查網絡,巡查人員在規定的區域內嚴查有無亂打井、亂開荒和偷牧游牧現象,對發現違反“三禁”政策的直接責任人及時進行教育,并給予響應的處理。
雖經多年治理,地下水管理收效甚微。由于對地下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地下水開采失控,地下水位持續下降,至2005年水位年均變幅0.4-1.0m,地下水礦化度則以年均0.06g/L的速度遞升,湖區處在流域最下游,礦化度平均高達4.3342g/L。下游的湖區灌區等地有部分區域已開采深層地下水,地下水位由20世紀50年代1-5m,下降到2005年12-28m,最深達40m【1】。大規模的超采地下水所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諸如機泵工作環境惡化,提水耗能增加,機井報廢率和機井成本上升,沙生植物枯萎死亡,沙丘活化,荒漠化威脅日益加劇,土壤鹽漬化,人畜飲水困難,生態難民增多等。
1988―2005對地下水的管理還屬于摸索階段,機井運行難以控制,取水量也難以約束。地下水嚴重超采,水費征收卻很難,以致1998-2005年自收自支水管單位都難以生存和發展。水管單位的收費方式是在農戶家中“死纏硬磨’,靠老百性對水利職工的同情來收取一部分質量不高的農產品頂替水費,水利職工和“乞丐”一樣。在這樣的困境下,有人也經常說,要是在機井上能安裝一個想讓水關就能關掉的這樣一個設施就好了。那時還根本不知道地下水智能化控制器這樣的名字。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地下水量嚴重超采,水費越欠越多,水務局對這種過量開采地下水,水費征收卻很難而又不能有效控制地下水的開采量這種局勢是手無策。當時地下水費除了收取基本水費5元/667m2,井灌管理費2元/667m2外,抽取地下水,農民只交電費就好了。地下水計量設施缺位,農灌機井均沒有安裝配套計量設施,按畝征收水費,用水多少一個樣,用和不用一個樣。落后的的計量方式和廉價的地下水費不能如實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水的開采,同時也導致農戶節水意識不強,農業用水嚴重浪費。民勤上游水質較好的農民對極少的一部分地表水無人問津,隨意地大量地提取便宜的地下水。這樣瘋狂的局面一直持續到《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項目》的實施。
1.22006―2013地下水管理階段
民勤縣從2005年機井智能計量設施安裝試點建設、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頒布,到2007年《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項目》批準實施,開始了地下水的有序管理。 2008年大部分機井安裝了智能化計量設施,每眼井安裝一套管理設備,包括智能水表,智能控制器,和智能用戶卡。用水戶憑水管部門核發的水權證購買水票,再憑水票給取水卡充值,然后刷卡取水,取水總量完成后自動斷電,以此徹底關閉無序取水的大門。用水程序為:購買水票要按照統一格式實行用水計劃申請書制度,用水戶向村用水者協會提出書面用水申請協會依據水量確認表核定的數量填寫用水計劃申請書,并由協會負責人加注意見、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報鄉鎮水資源辦公室審批鄉鎮核實后,填寫實際審批水量,由鄉鎮長批準并加蓋公章,鄉鎮水資源辦公室保留存根聯用水戶持鄉鎮批復的用水計劃申請書到水管單位購買水票和智能卡充值,水管單位對出售的水票情況進行統一登記供電所依據水票向用水戶供電用水戶刷卡取水。
從此民勤地下水一盤散撒的局面得以控制。近幾年累計配套安裝計量設施的機井7429眼(移交協議書),地下水開采量已由2005年的5.96億m3控制為:2006年5.06億 m3,2007年4.43億m3,2008年3.82億 m3,2010年1.82億m3,到2013年為1.1552億m3。
從2006年到2013年僅用8年時間,民勤縣水資源配置按照總量控制,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度,生態生活生產用水統一分配的原則,使地下水的開采量得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下降趨勢緩解――由2006年的年變幅0.637m減緩到2010年的年變幅0.289m(2010政府工作報告),甚至有些地區地下水位有所回升。到2012年底,民勤盆地地下水位趨于動態平衡,民勤下游的湖區等區域地下水位大面積回升(2012政府工作報告)。事實證明,地下水智能計量設施安裝對有效控制地下水開采量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民勤縣是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的一個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試點縣。灌區機井計量設施的安裝是實現節水灌溉的基礎和前提,機井智能化設施安裝既能精確反映用水量,又能有效控制地下水,它為節水型社會建設提供科學依據;它不僅是一眼機井的用水總開關,也是保證水權制度落實到位的開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強化定額管理,實施計劃用水、節獎超罰、累進加價的水權制度。因此機井計量設施安裝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貫穿于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始終,是地下水資源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二 智能化計量設施運行中問題
經過多年的運行,智能化計量對民勤地下水的管理起到了支撐作用,但一些群眾不能理解。因為過去對灌區不間斷的治理,都是為了多用水多種地,而實施治理規劃后,安裝計量設施,以一個180度的大轉彎直指節約用水,少種地。傳統生產致富的方式發生了改變,群眾短期內利益受損,多年的粗放方式、灌溉模式和無限量取水行為在短期內突然改變,群眾因此產生了抵觸情緒。在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運行中,人為破壞地下水設施,非法取水,導致機井智能計量設施故障頻發。
三 建議
為了保證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持續正常運行,必須進一步強化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管理力度,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建議如下:
4.1水務部門要加強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設施的運行、維修和管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做好日常監督與技術服務,確保正常運行。
4.2 水務、公安部門要強化聯合執法力度,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其正常的運行管理秩序。
4.3 對經群眾舉報或發現擅自改動和改裝計量控制設施、傳訊線路盜電取水的;對計量設施進行拆卸、破壞的;設置旁通管,避過計量設施非法取水的;非法盜竊智能化控制柜及地埋線路等設備進行買賣活動的;拒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擅自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由水務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依法保護地下水智能化計量控制設施的正常運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用水戶應盡的義務。對向水務公安部門進行舉報破壞智能化計量控制設施的行為者,進行獎勵。
4.5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水計量控制設備的監督管理中要秉公執法,熱情服務,對有、、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模?/p>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4
被告:甘肅省嘉峪關市稅務局。法定代表人:潘通仁,局長。
1987年6月5日,陜西省長安縣細柳建筑工程公司駐嘉峪關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與嘉峪關市長城維修辦公室(以下簡稱長城辦)簽訂了承包城樓仿建工程合同??傇靸r為528322.37元。同月8日,分公司沿用以往長城辦包工的辦法,使用自購收據,從長城辦領取了19萬元備料款,遂即開始施工。不久,長城辦負責人通知分公司,已與嘉峪關鄉財稅所稽征員肖學寫談妥,待工程峻工后,一次性繳清稅款。分公司接到長城辦的這個通知后,自1987年7月16日起至1988年1月16日,使用自購收據,共領取工程進度款6筆,總計213640元。長城辦對此均以暫付款列帳支出。1987年12月16日,嘉峪關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發出通告,要求全市各單位和個體戶,從198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甘肅省嘉峪關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的新發票。1988年3月25日,分公司經理姚華民根據市稅務局通告的要求,到嘉峪關鄉財稅所購買統一發貨票時,因經辦人肖學軍不在,由代辦人張某借給。同月29日,分公司歸還剩余發票時,在張某家適遇肖學軍。肖為分公司辦理了稅務注冊登記,并賣給統一發貨票一本。同年6月下旬,市稅務局檢查了長城辦帳目。7月7日,該局局務會議決定分公司補繳欠稅款,分公司即于次日到鄉財稅所繳清了所欠稅款29153.65元。同年10月20日至23日,市稅務局派檢查組又檢查了分公司的帳目。經查,分公司已領工程進度款數與長城辦暫付款數相符;同時也發現分公司使用白條記帳,總計付款5294.91元。1988年11月12日,市稅務局對分公司作出“稅務違章處理決定”:一、分公司未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注冊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以罰款2000元;二、分公司使用自購收據領取工程進度款,依據《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罰款2000元;三、使用白條記帳付款,視為購自臨時經營者,依據《甘肅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8%的稅率計算,由分公司補繳臨時經營營業稅423.59元,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29.65元,教育費附加4.23元;四、截止1988年1月16日,分公司領取的工程進度款213640元,因長期隱瞞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屬于偷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所偷稅款6409.20元的三倍處以罰款19227.60元;對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稅附加從寬處理,免于罰款;對偷稅的直接責任人姚華民處以罰款800元。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姚華民接到上述處理決定后,立即從其住所地發電報給市稅務局,對處理決定中的一、二、四項表示不服,在繳清稅款、罰款后,于1988年12月4日將復議申請書郵寄市稅務局。市稅務局于12月15日將復議申請書轉寄甘肅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省稅務局立案進行復議,曾函告分公司“耐心等待”結果。此后,分公司多次催促,直到1990年11月2日,省稅務局才正式答復分公司:“有關案件的具體事宜,請與嘉峪關市稅務局聯系”。而市稅務局則表示:“無法函告”。分公司無奈,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于1990年11月10日向嘉峪關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分公司訴稱:1987年6月同長城辦簽訂了嘉峪關城樓復原工程建筑合同,隨即施工。關于納稅問題,當時長城辦負責人高鳳山、呂志標等人和嘉峪關鄉稅務所稽證員肖學軍等人議定:“施工隊按合同領取材料費、生活費、進度款時,先開收據,竣工決算時開一張總的稅務發票,一次交清稅款?!蓖?月,肖學軍還特意到工地,再次告訴,待竣工后一次納稅。因而公司及其他施工單位在施工后十個月內都沒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納稅申報、購買稅款發票和繳納稅款。與此同時,嘉峪關市、鄉兩級稅務機關也從來沒有找公司核定過納稅期限和稅額,也沒有催要過稅款。1988年6月7日,長城辦通知所屬施工單位“今后每領一次款繳一次稅”,我公司負責人姚華民即于次日一次補繳了以前所有的未繳稅款,還超繳了部分稅款。所以,在納稅問題上不存在有意隱瞞不納或弄虛作假的偷稅問題。因此,要求法院撤銷被告市稅務局“稅務違章處理決定”中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被告市稅務局答辯稱:分公司從1987年6月至1988年3月29日,長達10個月未申請辦理稅務注冊登記、使用非法發票、用白條記帳、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隱瞞收入等稅務違章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性無誤,處理程序合法,處理決定正確,適用法規適當,且其訴訟已超過時效,市人民法院應予駁回,不予受理。
「審判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分公司未按規定依法向嘉峪關鄉稅務所申報辦理稅務注冊登記,使用自購的收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以及有關規章的規定,被告對原告稅務違章處理決定中第一項、第二項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規基本正確。原告在納稅方式改變之前,未依法納稅,顯系違法。但原告未依法納稅,是由于嘉峪關鄉稅務所工作人員與長城辦負責人所達成的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納稅協議所致,究其責任,不在原告,且原告主觀上無偷稅的故意,客觀上無欺騙、隱瞞逃避納稅的行為,故被告市稅務局在處理決定中第四項認定原告偷稅,證據不足,適用法規錯誤,處罰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一)目、第(二)目之規定,于1990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維持市稅務局所作的”稅務違章處理決定“第一項、第二項,撤銷第四項。同時判決市稅務局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將以偷稅所罰之款退還分公司和姚華民。嘉峪關市稅務局不服一審判決,以”分公司長達10個月之久未申請稅務登記,使用自購收據多次領取工程進度款,目的在于逃避監督,其行為屬故意,以偷稅論處符合稅法規定“為理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分公司辯稱,未及時納稅,是因長城辦與嘉峪關鄉財稅所有峻工后一次性繳納的口頭協議所致,以偷稅定性,不能成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公開審理認為:分公司在承包嘉峪關城樓仿建工程后的一段時間內,未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冊登記,又使用自購收據領取工程進度款,其行為均違反了稅收法規,原判維持市稅務局”稅務違章處理決定“第一項、第二項是正確的。分公司從長城辦領取的工程進度款,應視為其營業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確屬違法。但長城辦確曾向各施工單位通知過其與嘉峪關鄉財稅所商議了一次性納稅問題,且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承包方必須服從發包方的領導,故長城辦對此是有責任的;同時,分公司在市稅務局追查前已辦理了稅務注冊登記,開始使用統一發貨票,及時繳清了稅款,并無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等行為,故以偷稅論處欠妥。原判撤銷市稅務局”稅務違章處理決定“第四項亦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于1991年4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5
房產合同更名申請表如下:
房產證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產更名費用怎么算?
房產證更名之夫妻之間直接添加
婚姻存續期間: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非婚姻存續期間:非婚期間房產證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贈與的方式更名。
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問題沒有特殊約定的,那么房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從法律上來講變更夫妻姓名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如果雙方約定該房產歸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認可這種約定的。
夫妻辦理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經取得房產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提交的證件因房屋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具體提交如下資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并簡單注明理由。
2、結婚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7、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
辦理夫妻更名手續只需交納房產證印花稅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稅務。
夫妻離婚房產證更名辦理
夫妻離婚后辦理房屋過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人身份證原件、離婚證;
3、離婚協議或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兩份;
5、買房時的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有的還要法院出個執行函。
夫妻離婚房產變更流程步驟如下:
1、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2、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如何辦理房產轉移
對于,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后《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pagebreak]
房產證更名之房產贈與
贈與范疇包括非婚姻存續期間和親戚朋友,即房產證上加子女、父母等親屬或朋友均可以贈與方式進行。
以下是贈予的兩種情況:有房有貸。一般房子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兩種途徑有兩種途徑,一是提前還清貸款,然后再進行更名。二是向銀行申請,要求變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獲得銀行批準后再到房管局辦理相關更名手續。
有房無貸,視做贈與。雙方需要簽訂一份贈與合同,且贈與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一般是贈與房屋價值的1%,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契稅等費用(直系親屬間贈與房產,免征營業稅)。
贈與手續:受贈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后,這種贈與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體步驟如下:
1、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于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2、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交納契稅,領取契證。
3、辦理公證。
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5、由受贈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
(1)申請書(窗口提供)。
(2)原房地產產權證。
(3)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4)贈與書及公證書。
(5)契稅收據。
6、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交付″以辦理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
在辦理房屋贈與手續時,贈與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與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與他人時,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贈予稅費
(一)、直系親屬間贈與房產所需稅費:
交易手續費: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劃撥土地繳納
契稅:4%
房屋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證照印花稅:5元/本
工本費:10元/本
個人所得稅:①查賬征收計算方法為:(評估價格-房產原值-稅金-合理費用)×20%②核定征收計算方法為:評估價格×1%
營業稅:直系親屬間贈與房產,免征營業稅。
(二)、非直系親屬贈與稅費
除上述外,非直系親屬還需繳納營業稅: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贈與的,
營業稅=評估值-購買房屋價款
超過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pagebreak]
房產證更名之買賣過戶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房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后批準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并結清所有物業費后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房產過戶流程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申請材料準備好后,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后,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 ,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4、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后便可拿到房產證。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的稅費:
買房人應繳納稅費:
1、 契稅:房款的1.5%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 印花稅:房款的0.05%
3、 交易費:3元/平方米
4、 測繪費:1.36元/平方米
5、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 印花稅: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費:3元/平方米
3、 營業稅:全額的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4、 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產更名涉及到的資料有: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并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核定征收申請書范文6
第二條行政審批主體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
第三條本意見所指審批,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審批、審核、核準、備案、許可、審定、認證、資質評定、登記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并負責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運行、監管。
第五條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縣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政策指導、業務協調、工作監督職能。
第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規范辦理流程,履行告知義務,落實限期辦理制度,加強行政審批后續監管。
第七條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并通過告知單、辦事指南和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的實施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并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八條各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部門要講政治、顧大局,切實加強進廳窗口建設。要調整領導分工,下放審批權力,集中科室職能,使窗口真正成為有權、有責、能辦業務的實體。
第九條行政審批職能較多且分散在多個股室的部門要設立“行政審批股”,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集中到“行政審批股”,并成建制進入中心辦公?!靶姓徟伞钡脑O立按規定程序報批。各窗口實行首席代表負責制,部門對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權,窗口首席代表負責審核把關簽發。需要行政副職簽審的辦理件,分管領導必須根據業務工作和承諾時限的需要,隨時到中心審簽辦件,其中項目多、辦件量大的部門分管領導要把中心作為主要辦公地點。需上報縣政府或縣直部門審批,并且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的事項,窗口受理申請后,由主要負責同志到窗口簽發。確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事項,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會匯報情況,不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
第十條垂直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部門內設機構改革的要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內設機構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本部門的雙重領導,審批中心對進駐窗口有人事管理權、工作協調權和年終考核權。各部門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政策調整等,要及時與中心溝通,有關文件要及時報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進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與審批事項配套的服務項目也要相應劃轉。
第十三條統一由設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由中心窗口下達行政審批決定。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辦理機構必須以現場辦理為原則,在原行政機關不得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進廳單位全部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原單位行政印章對審批件無效(上報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單位加蓋行政章),堅決杜絕雙軌運行和體外循環。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事項分為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退辦件、補辦件、上報件六種類型。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確定不同的辦理方式:對一般事項實行直接辦理制,對特殊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對重大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對上報事項實行負責辦理制,對控制事項實行明確答復制,在承諾期限內未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辦理并需要踏勘現場的,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聯合踏勘。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并聯審批工作。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受理并聯審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聯合審查、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操作。申請事項需專家論證、審查和評審的,可由中心會同主辦部門的窗口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進入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基金性收費以及經營性收費,一律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縣政府核定的準確數額(比例)征收,個別減免的由常務副縣長一支筆簽批。各項收費一律在中心財政局收費窗口代收,一并納入財政對單位的收支兩條線體制管理,工商、質檢部門的收費及時繳存其相關賬戶。
第十八條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行政部門要與中介服務機構徹底脫鉤,使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確需進廳服務的由中心協調決定。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壟斷格局,促使其不斷改善服務,規范運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條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省紀委、監察廳《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擅自設立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國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四)在依法規定的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標準或者限制的;
(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借機攤派的;
(八)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九)違法準許中介機構蒙昧無知其他組織、人員從事審批活動,或者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其他組織的;
(十)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指令工作人員辦理,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十一)在中心設置窗口而在原單位繼續受理審批件并私自審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響的;
(十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十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審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縣監察機關制定行政審批與行政效能綜合考評辦法,并組織對行政審批辦理工作和進行定期綜合考評?!爸行摹睂Υ翱诘目己瞬扇p分不加分的辦法,考評結果送各行政機關,并報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窗口考核計入部門年終考核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