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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論文范文1
(一)人才培養目標趨同化,缺乏特色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不但要定位準確,更要有特色化。目前多數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都是“培養具備系統的經濟學基本原理,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及談判技巧,了解國際貿易發展現狀和基本格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相關國家和地區尤其是主要貿易伙伴的社會經濟狀況,能在涉外經貿部門、金融機構、企業、政府部門從事實際業務的管理、操作、調研和策劃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趨同化,沒有從為滿足地方經濟發展實際需求和人才結構現狀出發,因地制宜地培養各類應用型人才。
(二)教學重理論,輕實踐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聯系不夠緊密,難以滿足外貿行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過分強調基礎理論教學,實踐教學體系構建不夠完善,忽視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的培養。受客觀條件所限,部分高校實踐教學條件嚴重不足,課程教學中普遍存在理論與現實、教學與市場相脫節的現象。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對實踐教學的理解比較片面,在理論授課中簡單穿插一些案例認為是實踐教學的組成部分,忽視了學生國際貿易實踐能力的培養,難以將學生培養成適應地方經濟發展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三)課程設置單一,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相對薄弱國際貿易是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國際貿易實用型人才應兼備經濟、法律、外語甚至理工科等多門知識,而目前多數高校國際貿易專業課程設置以專業知識傳授為主,注重專業素質培養,相關課程教學以經濟學理論為主,很少拓展其他方面知識,課程設置單一,導致學生個人的國際貿易綜合素質得不到良好提升,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四)培養方式以課堂講授為主,實踐教學條件落后目前多數高校仍然采用傳統的課堂教學方法,此教學方法相對于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非常不利,開展校企合作已成為目前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有效渠道。而多數高校校外實訓基地數量不足,國際貿易實習基地建設相對落后,無法滿足學生多樣化的實踐教學需求。雖然有少數企業與高校也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但在合作過程中企業合作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弱化了實踐教學效果。
(五)教師隊伍單一,缺乏實踐型專業教師國際貿易專業教師多數直接來源于高校,擁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知識,但沒有從事過國際貿易工作,缺少教學必備的實踐經驗,不能很好地組織和指導實踐教學活動。而有些教師雖然長期從事國際貿易專業課教學,但由于教學和科研任務繁重,少有時間深入企業進行鍛煉學習,導致專業知識老化,教學觀念陳舊,不能滿足當代高級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需要。高校對教師考評主要參考課堂教學數量和科研成果兩個指標,有些高校僅以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標準,缺少對實踐教學的考核,難以促進實踐型教師隊伍建設。
二、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現狀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貿易持續快速增長,貿易總額在世界排名不斷提升,對外貿易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對外經濟貿易的高速發展,社會對國際貿易人才需求勢必大幅增長,這就要求包括國內各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向市場提供大量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
(二)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需求發展趨勢1.服務貿易人才需求增加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各行業的相互影響促進,服務貿易的范疇越來越廣,除了金融、保險、通訊服務,數據處理、技術咨詢、廣告策劃等服務項目的發展勢頭也越來越顯著,遠遠超過了諸如旅游、運輸等傳統項目的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也發生著明顯變化,從過去的主要以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為主開始向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轉移,這就需要一批既熟悉理論知識又能夠及時掌握新興貿易知識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2.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相融合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傳統國際貿易方式不同,它主要以虛擬的信息網絡為載體,而非通過傳統的現場當面交流或是交換的形式才得以實現。這種新的貿易形勢與傳統的國際貿易形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時效性和更大的靈活性,能夠極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廣度和深度,并作為一種新事物、新方式為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電子商務的發展,突破了以往的貿易形式,要求從業者既能夠掌握國際貿易的各種實際操作技能,又能夠快速運用各種電子商務作為交易的媒介。為此,基于市場需求發展的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改革勢在必行。
三、高校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的構建
對于一個應用型本科院校來說,在規劃其人才培養體系時,首先必須保證其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并在此基礎上著力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針對性和適應性。
(一)科學制訂人才培養目標應用型本科高校的主要職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人才,為科技創新提供人才保障,辦學目標是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人才。高等教育正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應用型本科高校必須把人才培養目標從學歷教育轉移到能力培養上,更要注意學生在學習、科研和創新等方面的能力培養。應用型本科高校要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充分發揮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努力探索國際貿易高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體系。
(二)完善專業培養課程體系課程是學生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對高校培養出的人才是否符合社會需求、是否實現人才培養目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高校本科層次中培養本科人才最多的應用型本科院校來說,其課程體系中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導致培養出來的人才沒有足夠的競爭力,不能滿足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高校應基于對學生核心能力的培養,從學生需求、專業需求和市場需求三者統一的角度去設計和優化課程體系,使培養出的應用型本科人才具有開闊的知識視野、突出的實踐應用能力、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較強的學習創新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以及較高的身心調節能力。
(三)優化專業培養師資隊伍應用型本科高校要始終把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作為根本任務,積極利用各種資源,努力培養一批德才兼備的應用型人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應用型人才應該具備包括專業技能、外語技能、溝通與適應能力、職業道德修養、終身學習能力等職業素質和能力,這同樣對師資隊伍提出了要求,如果教師自身都無法達到培養上述能力的要求,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就是紙上談兵。當今高校的教師大多是碩博畢業后直接進入高校工作,可能缺乏行業及企業的工作背景,導致理論水平高而實踐操作能力相對低。應用型人才培養,要求教師既要掌握深厚的學科知識,又要擁有專業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行業前沿動態,因此,建設由具有行業背景、豐富實踐經驗的應用型教師與專業理論教學教師組成的應用型教學團隊勢在必行。
(四)提高專業培養教學質量教學質量的監控從一定層面上來說決定了學校教學工作的質量,良好的質量監控有助于學校教學工作向健康、有效的方向發展,要研究和運用現代教學質量管理理念,通過確訂目標、制訂標準、落實責任,加強對教學過程的控制和對教學效果的評價,加強對影響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及關鍵環節的監控,構建全程、全面、全員的教學質量管理體系。從管理學上來說,教學質量的保障取決于學校對教學體系的控制能力大小,要做好控制工作,需要在每一次新的教學過程實施前做好前饋控制,在實施中做好同期控制,并在階段結束前做好反饋控制。對于學校培養應用型人才來說,由于鑒定人才培養是否成功取決于市場需求和市場評價,只有人才流入各個具體行業、企業,才能知道人才的適用性,為此,做好專業培養的反饋工作尤其重要,它是做好新的前饋控制和同期控制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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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當事人違約;損害賠償;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義務后,另一方當事人可采用多種補救辦法,其中損害賠償就是公約違約補救制度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損害賠償額的確定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具有重要意義。公約第74條確定了損害賠償額的一般規則,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條進行解析:
一、概述
公約第74條規定了在受損一方當事人有權獲得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適用于各種情況的一般規則,它的適用并不只限于宣告合同無效。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當事人采取其他補救辦法受影響
根據公約第45條和第61條規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那么受損方可以按照第74-77條規定要求損害賠償,且這種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也就是說,即使他已采取了其他補救辦法或宣告合同無效,他仍可要求違約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二)責任構成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確定民事責任時,大陸法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構成違約。英美法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即構成違約。由于公約規定損害賠償條件時沒有要求違約方具有主觀過錯,因此公約執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換言之,除發生某種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礙,在滿足第79、80條的規定的條件下,可免除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外,任何當事人違反合同和公約規定義務均構成違約,不得以無故意違約動機或過失作為免責根據。①
(三)損害賠償額的確定采用補償原則
世界各國在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基本原則方面有不同規定,總的來說分為兩種理論,一種是補償原則,一種是懲罰原則。從公約的立法歷史來看,公約草案第70條(公約第74條對應條款)規定:受損一方當事人應得到“違約損害的損失額相等的賠償,其中包括利潤的損失”,這揭示出公約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一方當事人處于合同如期履行時本應有的經濟地位??梢姽s采用了補償原則,明確這一原則對實踐中不同情形下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具有重要意義。
二、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一)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全額賠償
1.損失的基本分類
各國法中有不同的關于損失分類的方法,其中大陸法系國家對損失的基本分類是實際損失和所失利益,如《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對債權人的損害賠償,一般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現實的損害和所失可獲得利益。實際損失是指現有財產或利益的毀損、減少或滅失,所失利益指本應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利益。英美法系國家對損失的基本分類是期待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期待利益損失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應從合同中獲得的利益和好處的損失,信賴利益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信賴另一方當事人允諾而付出的各種代價和費用。此外,美國法中還將損失分為間接損失和附帶損失。雖然各國對損失的分類及名稱略有不同,其內涵寬窄不同,但也有相互重疊一致的地方,如所失利益基本相當于期待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既可能為信賴利益損失,也可能為期待利益損失,如賣方為履行合同租用船舶,后來買方宣布他不再履行合同,賣方預先為履行合同支出的租賃費在大陸法屬實際損失,在英美法中屬信賴利益損失。賣方未按合同約定供貨,買方以高于合同價格購買替代物,則這種損失在大陸法屬于實際損失,在英美法屬于期待利益損失。②
2.公約規定的損失分類及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
公約第74條第1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笨梢姡s的規定在文字上是與大陸法相近的。這句話可用一個簡單的公式表示:
損害賠償額=實際損失+利潤損失
由此看出,公約在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面采取的是全額賠償,這與公約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也是相符的。在實踐中,實際損失具有直接性、直觀性、易于計算性,舉證相對較容易。而利潤損失因可能還沒有發生而比較難以舉證,但對于每一筆交易,其合理利潤應該是可以計算出來的,因此利潤損失應具有確實性,應當是可以合理預見的,如果提出這一要求的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也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支持。③值得注意的是,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受損一方當事人已提出賠償利潤損失情況下,應當將受損一方當事人為獲取利潤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予以扣減。如賣方通過合同價與時價之差計算利潤損失,則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不必再將企業日常管理費計入其中,因為這些費用是獲取利潤必須支出的費用?!澳橙瞬坏眉兇庵鲝埥灰椎暮锰?,而不承受其壞處,……如果原告對這些好處獲得賠償的同時,又將它們的成本轉嫁給被告,這是不合適的。”④
盡管這一句僅作原則性規定,沒有對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提供具體方法,實踐中對于各種費用和支出是否應計入損害賠償額內仍有爭議,但正如Honnold教授所言,“第74條建立的這一標準是簡潔的,又是強有力的”,法庭和仲裁庭只要依案件具體情況、緊扣公約規定損害賠償目的——使受損一方當事人處于合同如期履行時本應有的經濟情況、充分考慮受損一方因違約而額外支出和節省的各種費用,該句的信息就足以使其合理確定損害賠償額。
(二)損害賠償的限制——可預見性原則
1.可預見性原則
公約第74條第2句規定了對受損一方可得損害賠償額的限制,即“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這就是各國法中普遍存在的“可預見性”原則,這種原則的確立是非常合理的,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能預測到合同的風險,即能計算出若不履行合同,將承擔多大的責任。該原則是由1854年英國Hadleyv.Baxendale案確立的,該案確立了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兩項原則:一是這種損失必須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認為依照事物的一般過程系由違約情事自然發生的;或二是這種損失必須合理推定為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曾預料到的違約的可能后果。⑤也就是說,在買賣雙方未就貨物的特殊目的、風險作出約定的通常情況下,違約與損害后果之間的聯系是一個與違約方具有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同等情況下憑常識就可以判斷的。但是如果需要對貨物適用于一些特殊情況、目的作出保證時,則只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事先聲明,被雙方理解的情況下,才可推定違約方能合理預見,如買方為一零售商時,賣方對其將貨物轉賣給第二買方是可以合理預見的,而當買方為一生產單位時,違約賣方在不知其與第二買方合同條款下,對買方從與第二買方合同中取得利潤無法預見。應當指出的是,根據已有判例,這里所指的“可預見”針對的是違反合同的可能后果,而不是是否出現違反合同的情形或違反合同的類型,且公約第74條沒有要求提供損害的具體細節或可預見損害的準確數額。⑥
此外,除了可預見性原則外,公約第77條所確立的“減輕損失”原則作為損害賠償的限制性原則也已得到普遍承認,受損一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失,否則違約方可要求從損害賠償額中扣除本應可以避免的損失。
2.案例
由于可預見性原則對違約方權利保護十分重要,而其本身又有一定的抽象性,下面用一案例說明該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美國一賣方與墨西哥一買方于2003年12月簽訂了關于3150磅經認證的嫁接覆盆子用的砧木買賣合同,由于這些砧木不足以種植74畝,于是買方用這些經認證的砧木繁殖了新的植株,種植后產出的果實易碎且畸形。買方向美國地區法院要求損害賠償,賣方認為雙方就要件事實不存在真正爭點而申請即決裁判。
賣方主張:買方對經認證的砧木進行了繁殖,新的而非原來的植株產出的果實畸形,且被賣往另一家農場的同一代砧木同預期一樣生長,因此買方不能證明砧木在交付時就存在缺陷;即使能證明,買方的損害賠償也應由不可預見受到限制,因為根據公約第74條,買方得到的損害賠償限于訂立合同時賣方基于已知或應知事實對違約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后果。而商業覆盆子種植農場的標準做法是將經認證的砧木直接種到土地上,在墨西哥行業標準是每畝種植用砧木300磅,賣方賣出的砧木僅夠種11畝。買方違反了行業標準,對砧木進行繁殖,這時造成的損失是賣方不能預見的,即使賣方應當損害賠償也應僅限于11畝而非74畝造成的損失。
買方反駁:用經認證的砧木繁殖新的植株再用于種植是墨西哥的行業慣例,且他用的繁殖方法是墨西哥覆盆子行業的標準做法,新植株是原砧木的精確復本,因此原砧木存在缺陷;此外,買方指出賣方清楚他將種植74畝的意圖,而他購買的砧木只夠種植11畝,因此賣方對于買方將繁殖砧木且由此造成的損失是可以預見的。
賣方對買方的反駁作出回應:在對經認證的砧木繁殖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新一代的植株可能已不再擁有原植株的主要特點了,而且買方也不能夠證明為何果實易碎畸形,因為可能有很多因素如土壤、疾病、氣候等會影響果實生長;另外,雙方訂約時買方并沒有告知他繁殖的意圖——他只說了將種植74畝,雙方訂約的電子郵件顯示買方將還會尋找其他的砧木貨源。因此基于買方向賣方表達的是要種植而非繁殖,推定賣方基于墨西哥的行業慣例理應預料到是沒有根據的,由此賣方對超過11畝的損失是沒有預見的。⑦
筆者同意賣方的觀點,買賣雙方未就貨物的特殊用途作出約定時,賣方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是不可預見的。最終,法院支持了賣方的觀點,認為買方沒有證明貨物在交付時存在缺陷,批準即決裁判申請。
三、我國《合同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7章第113條對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作了一般性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笨梢钥闯?,我國合同法不再區分國內國外合同,實施嚴格責任、全額補償原則,并以可預見性對損害賠償加以限制,與公約規定基本一致。
注釋:
①王追林.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武漢大學出版式社.2006年版.第160頁.
②李?。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308頁.
③張麗英.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頁.
④虞汪日.國際商事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計算若干問題探討.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7.27(3).第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