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文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文書范文1
合同編號:
委托開發項目:
委托人:(研究開發項目的委托單位,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項目的受托單位,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序
文
鑒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技術項目委托給乙方進行研究開發;鑒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從事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
文
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本合同的委托開發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 技術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技術的委托開發合同。
第二條 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進行研究開發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2.2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是訂立合同時甲乙雙方尚未掌握的、經過乙方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成果應當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2.3 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創造性,即訂立合同時該技術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經過乙方創造性勞動,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中的發明創造項目,這種發明創造的項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項目。也可以是國內首創的新項目,還可以是地區或行業中的新項目。
2.4 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成果不是現有技術,沒有被他人公開,為公眾所知曉。
2.5 甲乙雙方應明確本合同開發技術項目的技術領域、說明成果工業化開發程序,比如是屬于小試、中試等階段性成果,還是可以直接投入生產使用的工業化成果;是屬于科技理論,還是有關產品技術、工藝技術等。
2.6 甲乙雙方應約定標的技術的形式,是屬于以技術報告、文件為載體的書面技術設計、資料,還是以產品、材料、生產線等實物形態為載體的技術成果。
2.7 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應達到如下技術水平和具體指標:(載明本合同標的技術所應達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評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等)
第三條 研究開發計劃
3.1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擬定一個比較周密、合理的研究開發計劃,包括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等,明確約定每一階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成的研究內容、達到的目標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內容。
3.2 乙方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與本合同標的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技術現狀、發展趨勢以及該領域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
(2)現有的技術基礎和條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3)研究開發本項目的主要任務;
(4)研究開發本項目的攻關目標和內容;
(5)研究開發本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研究開發本項目的試驗方法、技術路線和開發進度計劃等。
3.3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兩個月內完成本項目研究開發計劃的擬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內將研究開發計劃提交甲方審閱。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研究開發計劃提出補充、修改意見,乙方應在一個月內補充、修改完成。
3.4 乙方應按照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按期完成委托開發技術成果。
3.5 乙方不按研究開發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甲方有權督促其實施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條 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4.1 甲乙雙方約定本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金額為: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研究開發經費為:_______元人民幣,報酬為:_______元人民幣。雙方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使用費和科研補貼的,可以不單列報酬。
4.2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約定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支付方式:甲方按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應約定每期支付的金額。
(2)支付期限:甲方按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應約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點: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支付的具體地點,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4.3 甲方按約定還可以資金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若甲方以試驗裝備、設備、器材、樣品、專業技術人員和現有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等進行投資的,應明確約定投資內容所涉及的財產所有權歸屬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結算經費和報酬:
(1)經費實行包干。雙方約定經費實行包干使用的,當合同完成以后經費出現結余時,結余的經費歸乙方所有;如果經費不足,不足的經費由乙方自行解決,并且乙方的報酬包含在研究開發經費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雙方約定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甲方應當補充不足的經費;當研究開發經費出現結余時,乙方應將結余經費如數返還給甲方。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雙方還應約定乙方的報酬金額及支付方式等。
4.5 乙方應當按照預算的經費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要做到??顚S?、精打細算、用到實處和關鍵之處,避免浪費和超支,確保研究開發工作順利而有效地進行。
4.6 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要求乙方提交有關財務報表;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匯報經費支出情況,提交有關財務報表;接受甲方的監督。
4.7 乙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
第五條 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5.1 甲乙雙方應約定使用部分研究開發經費購買如下研究開發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購買研究開發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的清單)
5.2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在研究開發完成后將其移交給甲方:(約定歸甲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5.3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乙方所有:(約定歸乙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第六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1 甲乙雙方約定委托開發合同的履行期限為:(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6.2 甲乙雙方約定委托開發合同的履行地點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6.3 甲乙雙方約定委托開發合同的履行方式為:(如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開發;樣品、樣機的試制;成套技術設備的試制、生產等各種方式。)
第七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
7.1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兩個月內向乙方提交如下技術資料和原始數據:(甲方掌握的涉及本項目研究開發的技術資料和原始數據)
7.2 委托開發合同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雙方應在合同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責任。
7.3 甲乙雙方根據訂立的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所涉及技術的進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競爭中的優勢等因素,商定技術情報、資料、數據、信息和其他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時間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7.4 甲乙雙方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雙方均應繼續承擔保密條款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八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8.1 甲乙雙方應根據如下原則確認風險責任的承擔:
(1) 委托開發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夠的難度;
(2) 研究開發方是否盡了最大努力,并且該領域專家認為研究開發失敗是否屬于合理的失敗。
8.2 雙方約定由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應明確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承擔的方式及損失的多少,超過此范圍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8.3 雙方約定由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應明確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承擔的方式及損失的多少,超過此范圍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8.4 雙方約定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應明確雙方各自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承擔的方式及損失的多少。
8.5 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6 雙方對合同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承擔各自的風險責任。
第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9.1 甲乙雙方應根據如下兩個基本原則確認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1)精神權利不可侵犯的原則。即技術成果的完成者享有發明權、發現權、科技成果權中的身份權,以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等榮譽權。
(2)經濟權利合理分享的原則。即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等實施許可、轉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雙方合理分享。
9.2 甲乙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和分享,雙方可以約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歸甲方所有,也可以約定歸乙方所有,還可以約定歸雙方共有。
9.3 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完成發明創造的歸屬和分享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乙方。但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如下優惠:
(1) 甲方在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末獲得批準前,享有對該發明創造成果的權利,但應承擔保密義務。
(2) 甲方在該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享有免費取得該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的權利。
(3) 乙方如要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時,甲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9.4 委托開發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
9.5 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雙方都有使用權和轉讓權。但乙方在研究開發成果提交給甲方之前,不得將其轉讓給第三方使用。
9.6 研究開發成果中的發明權、發現權、取得國家榮譽和獎勵的權利,歸屬于乙方。
第十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
10.1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完成的委托開發合同技術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參數:(委托開發技術在該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參數,如國標、部標、行業標準、具體設計要求、技術先進程度、技術項目的質量要求等技術標準和數據。)
10.2 如果委托開發的技術項目是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設計的,或者指標、參數涉及到國際標準的,甲方應在本條款中注明國際標準的項目名稱、標準號及日期,以便在合同驗收時查閱參考。
10.3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完成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技術成果提交給甲方。甲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接受該技術成果。
10.4 雙方可以約定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完成以后,由雙方委托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組織專家組進行鑒定,也可以約定由甲方單方確認視為通過。但不論是采用何種方式驗收,驗收的標準均應以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為依據,并且應當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10.5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委托開發合同技術驗收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或甲方承擔,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由雙方共同承擔的,應明確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第十一條 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
11.1 甲乙雙方有權要求對方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合同具有研究開發、實施使用的條件。
11.2 乙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認為需要由甲方提供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甲方應予配合。乙主將研究開發成果提交甲方后,甲方認為需要由乙方提供必要技術指導、協助實施的,乙方應予配合。
11.3 乙方(或甲方)應為甲方(或乙方)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等方面的配合,并負責報銷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人員的差旅費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違反合同造成乙方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2 甲方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12.3 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甲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12.4 甲方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乙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給甲方;所獲得的收益不足以抵償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甲方補齊不足部分。
12.5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6 乙方末按研究開發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乙方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2.7 乙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權制止并要求乙方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乙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經甲方催告后,乙方逾期兩個月末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2.8 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乙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乙方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9 上述條款所涉及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金額的20%;賠償損失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3.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13.2 爭議發生后,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13.3 若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13.4 若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商、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3.5 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四條 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1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從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14.2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約定的研究開發工作,另一方按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并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協議。
14.3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技術方案。
14.4 技術開發:是指將科學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術知識應用于生產實踐的創造性勞動。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更新、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則不屬于技術開發。
14.5 技術開發的過程,是指從研究開發或試制開始直至新產品投入大批量生產的全過程。
14.6 技術開發成果:是指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尚未掌握的,經過研究開發的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技術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是指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前,當事人對各種開發方案的實施可能性、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評價的一種科學方法。
14.8 新技術開發: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首次利用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所進行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的開發,包括對原有技術的改進、創新。
14.9 新產品開發:是指在技術原理、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幾方面與原有產品比較,有顯著不同或者新的改進的產品開發,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特征和工業化、商業化特征。
14.10 新工藝開發:是指運用科學理論,采用新的方法,開發新型物質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種,改進材料性能,以提高產品性能和綜合經濟效益。
14.11 新技術系統開發:是指產品、工藝、材料等多種技術之間的新的有機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開發。
14.12 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
14.13 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 報酬:是指本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14.15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是指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
14.16 精神權利:是指與技術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創造性勞動不可分割的榮譽權和身份權。
14.17 經濟權利:是指通過使用、轉讓技術成果取得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14.18 驗收標準和方式:是指技術開發合同實施完成后,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標的約定的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的活動。
14.19 技術指標和參數:是指研究開發技術在該技術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數據。
附
文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末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簽章)
法律文書范文2
關鍵詞:法律文書;模式;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6)11-0018-03
“法律文書學”是法律工作者必須學習和掌握的一門專業課程?!霸谖鞣絿业姆▽W教育中,法律文書學是法律方法訓練的重要內容,是法律從業者必須掌握的專業技能”[1]。
一、實踐性教學的確立
(一)“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概述
傳統“法律文書”的教學采用灌輸式的“講―
學―背―考”教學方式,不但教學效果欠佳,還使學生誤解該課程僅是一門可有可無的寫作訓練課。因此,我們要對包括“法律文書課程”在內的眾多課程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教學方式改革,其中最為主要的就是確立形式多樣的實踐性教學方式。
任何學科的教學均要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毋庸置疑,實踐性教學對文書制作意義重大。為了實際鍛煉學生的能力,“一些法律院系先后有針對性地借鑒了美國正在推行的‘實踐性法律教育’的模式,力圖把‘經院式’的法學教育轉變為理論和實際融為一體的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2]?!胺晌臅n程”的最終目的是培養學生成為全面掌握法律技能的專業人才。文書訓練還具有“試金石”的作用,既能夠全面檢驗教師的實際教學水平,又能夠了解學生對所學文書的掌握程度,實
踐性教學自然成為當下各個法律課程改革的目標。
(二)實踐性教學的弊端
實踐性方式固然有利于教學,但是一味強調它則可能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
1.文書格式化現象嚴重。格式化是法律文書課程的主要特征,為了促使學生更快地掌握制作要領,教師往往只要求學生能夠依照格式、模仿范文制作出法律文書即可。這種“工匠式”的制作,造成文書事實闡述不清、理由邏輯混亂的情況。
2.法律文書“不講理”。說理是法律文書的靈魂,“文書的說理就是要把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有機地結合起來”[3]。遺憾的是,對格式化的偏重造成“法律文書不講理”的結果。文書法理論證薄弱,表明制作者思路不清,邏輯不明,如此制作出的法律文書只是增加了當事人對法律文書結果的質疑?!坝捎诜ɡ矸治龅纳n白無力,使當事人覺得勝得茫然,輸得糊涂。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4]。
3.與司法制度改革脫節。法律文書對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反映和推動作用?!坝捎诋斍胺ㄔ翰门形臅荒苋娣从乘痉ɑ顒?,說理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不能充分表達司法公正”[5]。法律文書的制作不能脫離司法改革大勢,應該順應司法體制的變動,向社會和公眾傳達、反映司法制度及改革的內容。
二、重建理論性教學
(一)理論性教學的內涵
理論性教學不是傳統“大滿貫”式理論教學的重復,它是對應實踐性教學方式提出的。過于強調技能而忽視基本法律素養培養,是一種誤導學生的功利性實踐教學。法律不但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還有不同于一般學科的、影響社會精神層面的指導性?!胺梢巹t的背后,是法律的精神,是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社會體現的總結和共識”[6]。所以,一定的理論研究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所必備的。法學教育必須既重視培訓學生的實踐,也重視培養其基本的理論分析和研究能力。
實踐性教學一旦掌握不好,徒使學生僅僅以模仿制作法律文書為目標,而喪失了以法律文書為載體,應用其所學法律理論知識的價值?!半m然可以快速提升文書寫作的‘形似’水平,但總是讓學生置身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法律文書的質量與法律實務工作的實際需求之間有一種‘隔靴搔癢’的感覺,達不到形神合一、事實和法律真正契合的境界”[7]。法律文書教學要從過于強調文書格式化練習的過程,轉變為以法學理論知識為基礎,通過精雕細琢式的文書制作,既提高文書的質量、強化學生的專業理論知識,也完善教學內容。
(二)理論性教學重建的意義
1.外在因素的推動――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的需
要?!叭叻ㄅ_決百訟,一紙判決安萬民”正是法律文書與司法公正關系的體現?!胺晌臅仁菍崿F法律目的的工具,也是體現法律水平和實現司法公正的載體”[8]。程序和實體的公正性正是通過高質量的法律文書表達出來的。此外,司法改革的進程總是會體現在法律文書的制作中。例如,控辯平衡原則的確立使得裁判文書中必須通過控辯審三方事實的敘述進行表現。
2.內在因素的催生――“法律文書課程”教學的需要?!八痉ㄎ臅n既不是純粹的寫作課,也不是單純的法律課,而是以特殊的文書形式表達法律、運用法律、宣傳法律、實現法律的專門手段。因此,要制作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司法文書,既要有嫻熟駕馭文字的書面表達能力,更要求有扎實深厚的法律素養”[9]。首先,事實是法律文書的骨干,對法律事實進行認定則涉及訴訟法學和證據理論的知識。其次,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對于存疑性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剖析,需要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實踐中常出現法條沖突、競合等現象,適用法律時對此若無法理分析,使人無從知道判斷的理由,縱然結果公正也難以服人,此時,須以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法律適用學方法解釋理由”[10]??梢姡⒅胤衫碚撝R的學習和法律邏輯能力的培養,是制作合格法律文書的必要前提。
三、構建實踐與理論并重的法律文書教學模式
法律文書不但是一門傳授文書制作技巧的法學課程,還承載了法學教育培養具有法律精神、掌握法律知識和技能的綜合性人才的期冀。作為一門綜合性和實用性兼備的法學專業課程,它甚至比一般的學科更具難度和技巧,教師要兼具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及充沛的寫作學、語言學功底和技巧。由此決定法律文書教學必須確立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教學方式。
第一,繼續采用形式多樣的實踐性教學。面對復雜的案件事實和真偽難辨的證據,適用事理、法理進行嚴謹分析和論證,最后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給出結論性意見,這是制作文書的必要程序。它是對制作者語言表述能力、法言法語運用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法學理論修養能力等等綜合能力的考驗。長期的刻苦訓練和實踐是達到此要求的唯一途徑,所以,“法律文書”教學必須繼續使用實踐性教學方式。
第二,引入理論研究性教學。首先,任何學科的學習,都需要不斷深入探索理論知識,“法律文書學”也不例外。其次,法律文書的功能需要以理論研究作為基礎。它不但記載、反映乃至于推動多種法律活動的開展,還是法律工作者總結經驗、傳遞法律精神不可或缺的載體。理論研究性教學方式成為培養學生必要理論素養的當然選擇。最后,“法律文書”教學本身也需要確立理論研究性教學方式。
法律文書通過文字表述確定糾紛性質、當事人責任,選擇適用不同的部門法,均是建立在文書制作者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功底基礎之上。“法律實踐中越來越凸顯出理論功底的重要性,無論是法官洋洋萬言論證縝密的判決書,還是律師對當事人權益的據理力爭,都要求他們利用法學的原理、思維方式進行論證,這無疑對他們的法學理論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僅僅掌握一些法律的操作程序,了解一些法律的規定,而沒有通過法律思維分析問題的能力,及進行價值衡量和利益權衡的高超藝術,要想勝任自己的工作是不可能的”[11]。所以,理論研究性教學對法律文書課程之內的各種法學課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雙重教學模式的實施策略
(一)以傳統的法律文書教學為基礎
塑造雙重教學方式不是對原有的傳統教學的全盤否定,目前,仍然要維持“法律文書”傳統的“教―學―看―練―改”的教學方式。第一,“教和學”是教師講授文書格式內容、學生牢記基本的文書制作要素的過程。第二,格式學習完畢,教師會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書范本進行分析點評,作為學生進一步掌握教學內容的輔助資料。第三,選擇適當案例及相關資料,由學生練習文書制作。第四,師生共同評閱該法律文書,結合現有問題,強調文書的重點和需要注意的要點。這種教學方式看似枯燥,卻能有效地保證學生掌握基本的教學內容。并且,它便于教師掌握和開展教學內容,因此,它不能輕易被否定。
為提高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興趣,我們可做一些適當改進。第一,案例選擇。由學生自行選取適宜案例,或者教師將熱點、真實案例作為練習素材,這不但能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還能將學生制作的文書與真實文書予以對照學習,幫助他們總結制作經驗、提高制作技巧。第二,課前即在資料查找、已學知識重溫等方面給予學生提示,幫助其形成個人的思路和制作框架。學生在充分準備后制作出的法律文書,能夠客觀反映學生對課程的掌握程度,教師可依據不同情況適當調整教學進度和方式。
(二)探索實踐性與理論性并重的“法律文書”教學方式
單純強調實踐或者理論教學都是片面的教學方式,切忌為改革而改革,這反而無益于教學效果的提高?!敖陙?,隨著對實踐教學的重視,對教學改革的強調,各個法律院系為了迎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也挖空心思增設所謂的教學實踐環節課程,如診所教育、社區法律咨詢、教學實習、法律社會調查、法律宣傳等。實際上,有相當部分的教學實踐環節要么是沒有能力開設,只能流于形式;要么花費大量資金和學生的大量時間,沒有什么明顯效果”[12]?!胺晌臅苯虒W方式的改革,必須緊扣“法律文書課程”的特點,它是兼具法學和寫作學特征的課程,其教學方式必須既有寫作技巧練習又具法學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
1.情境教學。情境教學,就是由教師選取適合教學內容的案例或者虛擬出合適的案件,將學生帶入到人為營造的環境中,針對案件發展的不同階段,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
具體設計則采取小組制,以“感知―理解―深化”的路線進行課程教學。教師設定情境后將學生分為不同的小組,學生以小組為單位扮演不同的情境角色并且制作各自的法律文書。例如,在刑事案件發生后,隨著案情展開出現了犯罪嫌疑人、報案人、偵查人員、證人、知情群眾、公訴人、法官等等角色,學生依據所扮演的角色為“自己”制作法律文書。最終,學生制作的法律文書匯合后,能將案件全貌清楚呈現,表示學生基本掌握了課程內容。
正是通過學生親自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用文書代替口語對課堂案例陳述、反駁、訊問、辯論、判決,不但鍛煉了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還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同時加深了他們對所學的其他專業知識的理解。強烈的親歷性感受,加強了學生對法律文書格式和內容的學習能力,教學效果自然得到了提高。
2.辯論教學。辯論教學法是針對法律文書課程中面對的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尤其是有爭議的法學知識點、重點難點問題,設定的課堂辯論環節,為制作高質量的法律文書做鋪墊。由正反各方觀點的交火和碰撞,客觀全面地將爭議問題徹底剖析,無疑鍛煉、強化了學生的理論研究水平。
“法律文書”是一門通過文字表述、綜合性地呈現學生對所學法學理論知識掌握情況的課程。制作文書過程中可能面臨許多爭議問題阻礙文書的順利完成,諸如:違法與犯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分、違約還是侵權的爭議等等內容。單純考慮文書格式和制作數量,而不對有爭議的理論點予以解決,肯定不能制作出合格的文書。通過辯論相關的理論爭議點,有助于學生對該理論知識的理解,這正是理論研究性教學方式期望達到的教學效果。
教學設計如下:首先,確定議題。教師根據所授課程的具體內容進行選擇議題,并且在上課之前的幾天時間發給學生。選擇的議題一般都是“法律文書課程”中面臨的重點、難點或者具有爭議性質的理論點;例如,制作不決定書,就會對課堂案例是否能夠進行辯論。其次,分組并予以任務分工。議題確定后,劃分辯論小組,并且在小組內部指導學生開展任務分工。例如,與不的條件、區別等等資料的查找、議題分析、咨詢和論證等等。再次,小組討論和代表發言。小組成員將個人分工所做的工作進行匯報和總結,集體研究出辯論論點和辯論提綱??赡茉庥龅降脑憜柡完P鍵點,提前做好應對策略。最后,學生辯論并由教師點評,最終制作本次課程的法律文書。準備工作就緒,在課堂上規定時間充分鼓勵學生暢所欲言,圍繞法律規則、立法精神、法律文書制作目的等等方面對議題進行辯論。辯論完畢,教師依據學生的辯論情況予以點評,對于未辯清楚的理論要點再次講授或者提醒注意,加深學生對該問題的理解記憶。
總之,對于學生而言,在深入研究法學理論相關內容的前提下,通過獨立思考和激辯之后制作出的法律文書更具說服性。辯論式法律文書教學不但達到鼓勵學生探索理論知識的目的,而且給學生以施展個人能力的機會。其既增加學生參與課堂學習的興趣,也有利于重點、難點問題的教學。
參考文獻:
[1][8]羅慶東,譚淼.法律文書:期待由學科到科學的轉變 [J].人民檢察,2007,(6).
[2]王晨光,陳建民.實踐性法律教學與法學教育改革[J]. 法學,2001,(7).
[3]雷鑫,黃文德.當前法院裁判文書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 析[J].法律適用,2009,(12).
[4]高洪賓,黃旭能.裁判文書改革與司法公正[J].政治與 法律,2002,(3).
[5]黃勝春,陳祥軍.從司法公正看我國裁判文書的改革[C] //訴訟法論叢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4.
[6][11]孫永軍.法學本科教育的“理論聯系實際”辨析[J]. 教育評論,2009,(4).
[7]王春麗.法律文書教學模式改革探索[J].教育評論, 2015,(2).
法律文書范文3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ΧΧ與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ΧΧΧ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ΧΧ與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ΧΧΧ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律文書范文4
A公司欠B公司貨款1000萬元,B公司提訟,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經調解,A、B、C三公司在法院達成調解書:C公司于調解書送達后十日內支付B公司貨款1000萬元;A公司將十套房屋出售給C公司,在C公司支付1000萬元貨款的當日,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C公司。逾期過戶,C公司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送達后,C公司支付B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但A、C公司對房屋過戶產生糾紛,過戶未成。因A公司對D公司負有債務,D公司申請法院對該十套房屋進行保全。C公司對法院的查封裁定提出異議,認為調解書約定付款后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C公司,現C公司已付款,故該十套房屋所有權已轉移給C公司,法院不能因A公司的債務對該十套房屋進行查封。法院能否根據D公司的申請對該十套房屋進行查封?法院對案的處理進行討論,分歧歸結于一點,即該十套房屋的所有權有無發生變動。一種意見認為,過戶登記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權未變動;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已對房屋過戶作出了明確表示,所以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第三種意見認為,調解書雖對房屋過戶作出規定,但該規定的內容并不導致所有權轉移。
二、裁判文書與物權變動
根據物權變動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所謂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指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如繼承、法院裁判等事實導致物權的變動。我國物權法第2章第3節規定了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該種變動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必須有法律的規定,二是必須有特定的事實發生,三是不以登記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事實發生,物權變動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討論意見的第一種,僅以登記是否完成作為所有權轉移的唯一依據是不可取的。
我國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從文義上分析,并非所有的法律文書都在生效時,必然導致物權變動。只有法律文書的主文內容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才會在文書生效時,物權同時發生變動。
按照訴訟請求的內容不同,訴可以分為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某種法律關系的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的訴。給付的內容,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行為。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者消滅既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既然是對當事人間現有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客觀上不會導致原、被告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自然也不會引起物權變動。給付法律文書生效時,僅僅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給付義務,如交付房屋、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等,但并未引起物權的即時變動,房屋所有權不會因該文書的生效而發生轉移。只有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給付,并且辦理登記手續后,房屋所有權變動才生效。這是因為,當事人自愿履行給付的行為,本質上還是屬于法律行為。當事人履行給付之訴的裁判引起的物權變動,本質上還是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而非基于法律文書引起的物權變動。因此,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只能是針對變更之訴的裁決文書。
案例中,調解書確定,在C公司支付1000萬元貨款的當日,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C公司。根據調解書的內容,C公司支付1000萬元后,A公司有義務將十套房屋過戶給C公司。在本質上,A公司僅負有一個給付義務,并不導致十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該十套房屋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變動,還是歸A公司所有,C公司對法院的查封裁定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三、執行文書與物權變動
當事人自愿履行給付裁判的行為,本質上還是屬于法律行為。依上文分析,調解書僅賦予A公司一個過戶的義務。在A公司自愿履行時,A公司應到登記部門交出原產權證件,在相關過戶文書上簽名蓋印。如A公司不履行,法院根據C公司的申請,裁定將A公司所有的十套房屋過戶登記給C公司,該裁定本質上屬于替代履行,即C公司不再需要A公司的配合,憑該裁定可以直接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因此,該裁定只是履行給付義務的一種強制措施,該裁定送達時,并不引起所有權轉移,只有登記行為完成后,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從執行實務來看,能夠直接引起所有權轉移的裁定主要是執行程序中對拍賣成交和以物抵債所作的裁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實踐中,拍賣成交裁定應寫明被拍賣房屋所有權自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起轉移;在以物抵債裁定中,應寫明將被執行人所有的用于抵債的房屋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時起轉移。
法律文書范文5
一、據以討論的案例與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的某房產,甲公司支付房款后該房產即歸甲公司所有。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如約向乙公司支付了房屋價款,乙公司也依約將房屋交付給甲公司。因房屋未過戶到甲公司名下,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對于該案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經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于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可以做出確權判決。”[1]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28 條中的法律文書僅指形成性法律文書,而非確認性或給付性法律文書。本案應屬于履行合同的給付之訴,而非確認之訴。此類案件,應遵循物權變動原則,告知當事人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協助辦理過戶登記,并據此進行裁判。(該案例來源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 2011) 濟民一初字第 12 號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案例二: 甲、乙夫妻共有房屋四間,登記在甲名下。2008 年 1 月,甲、乙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第 2 項載明: 登記在甲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自愿贈與婚生子丙所有。離婚后,甲、乙分別居住兩間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2008 年 5 月,甲以原有的四間房屋抵押,騙取丁 18 萬元并揮霍一空。2008 年 8 月,甲被司法機關以詐騙罪科以刑罰。后丁另案起訴甲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甲賠償丁 18 萬元。判決生效后,丁申請執行,法院裁定查封了甲名下的房屋。丙依據上述調解書提出執行異議,執行裁決認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定爭議房屋歸丙所有,異議成立,解除查封?,F丁起訴,要求確認爭議房屋歸甲、乙共有。對于本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生效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據《物權法》第28 條之規定,物權已發生變動,房屋歸丙所有,應駁回丁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機械理解《物權法》第 28 條,只有形成判決才可以引起物權變動,就物權變動事項所作調解書,尚無與形成判決同一形成力,故應判決爭議房屋歸甲、乙共有。[2]
我國《物權法》自2007 年10 月1 日實施以來遇到了許多具體問題,其中關于《物權法》第 28條中“法律文書”的涵義與類型在實踐中爭議較大,上述兩個案例清晰地展現了此類爭議。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包括: 從法律文書的形式來看,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是否包括調解書、裁定書?從法律文書的性質來看,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是否僅限于形成性文書,不包括給確認性和給付性文書? 若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限于形成性文書,形成性文書具體包括哪些類型? 由于這類問題的普遍性,為杜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權法司法解釋( 一) 征求意見稿》試圖對此作出界定,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征求意見稿》第 9 條就“發生物權效力的法律文書”列出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變更或者消滅既存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 28 條所稱的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法律文書。第二種意見,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指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第三種意見,該法律文書應當僅限于形成判決、裁決,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確認判決、裁決以及調解書均不在此限。)雖然該問題也引起了部分學者的關注,但現有研究成果還略顯單薄。(現有研究沒有深入分析《物權法》第 28 條所規定的法律文書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對于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類型分析也不夠全面。參見程嘯: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中法律文書的含義與類型》,載《人民法院報》2010 年 11 月 10 日第 7 版; 胡川寧: 《論因判決而生的物權變動》,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 年第 3 期。)正如德國學者弗德里?!っ桌账?法定的規范必須經過澄清、精確之后才能適用。[3]14以下,筆者結合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就《物權法》第 28 條中“法律文書”的涵義與類型作進一步的澄清。
二、法律文書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特征
任何財產利益的轉移都要有法律上的原因,這是羅馬法以來的原則,[4]物權的變動也不例外。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雖然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最為主要,也最為典型,但是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也并不少見。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是指以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或雙方( 或多方) 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為基礎進行的物權變動。根據我國《物權法》第 9條和第 23 條的規定,此類物權變動必須遵循物權公示原則,未經登記或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非基于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無原權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識排除原權利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發生的物權變動。[5]此類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而是因法律規定的事實條件成就而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依照《物權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事實行為等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只要法定原因發生,無需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發生效力。
為什么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無需公示? 有學者認為,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并非對物權公示原則的破壞,而是對物權公示原則的有益補充。其一,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等引起的物權變動,或有公權力介入,或有法律依據,物權變動本身已經具有很強的公示性,從而不必進行登記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其二,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作為公示手段,雖然具有使權利關系明晰和保護交易安全的優點,但因其要求過于嚴格,也給當事人帶來不便,不盡符合交易便捷的要求。因此,在將登記和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的同時,對本身已經符合公示要求的物權變動,例外地承認不以登記和交付作為生效要件,可以彌補公示要件主義過于嚴格的缺憾。[6]筆者認為,僅就因生效法律文書引起的物權變動而言,此類物權變動之所以無須以法定的公示方法作為要件,關鍵在于這類物權變動是司法裁判權、仲裁裁決權、強制執行權行使的結果,屬于基于公權力行使而發生的物權變動。[7]若此類物權變動仍需公示要件,則與裁判的形成力相矛盾。判決的形成力,在我國又稱判決的變更力,是指形成判決所獨具的依判決的宣告而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力。[8]判決的形成力于判決確定時發生,不需要通過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形成判決的形成力及于當事人和任何第三人。此外,由于我國《物權法》第 31 條規定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后再行處分的必須進行宣示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這種物權變動雖然缺少公示,但一般不會損及交易安全,另行公示已無必要。
《物權法》第 28 條所規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引起的物權變動屬于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這種物權變動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從物權變動的發生原因來看,這種物權變動基于公權力行使而發生,而非基于法律行為。若僅通過判決或裁決的強制執行力實現法律行為所欲的物權變動,則這種變動仍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如一方當事人因未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判決一方當事人協助另一方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或者判決一方當事人將某動產交付于另一方當事人,這種物權變動的原因系合同,而非司法裁判。其二,從物權變動的構成要件來看,基于法律文書發生物權變動的原因在于判決的形成力,故這種物權變動不必公示,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當然發生,無須通過執行程序予以實現;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在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則存在判決的履行問題,物權變動仍然采公示要件主義,履行行為( 交付或登記)即為公示方法。其三,從物權變動的時間來看,基于法律文書發生的物權變動于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于公示完成時發生,即動產為交付完成時,不動產為轉移登記完成時。
三、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是指形成性文書
《物權法》第 28 條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該條款的語言邏輯是清晰的,依其文義可得出如下結論: 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有的能夠引起物權變動,有的不能引起物權變動,對于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該條款不清晰之處在于未能明確哪些法律文書能夠引起物權變動,本文前述兩則案例所反映的正是此問題。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類型多樣,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以及各種命令、通知等,其中判決又可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并非都可以直接引起物權變動,故需結合訴的類型探討哪些法律文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法律文書范文6
關鍵詞: 《法律文書寫作》教學 實踐實例教學 應用效果
目前,傳統的《法律文書寫作》教學當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由于受傳統的教學思想“重理論、輕實踐”的影響,《法律文書寫作》教學的作用得不到發揮,阻礙了實踐教學對學生技能素質的培養。
學生在《法律文書寫作》的實例實踐教學中不僅可以感受、理解知識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且可以養成科學精神和創新思維的良好習慣。因此,實例實踐教學是培養現代高素質人才的重要途徑。
我在法律文書寫作的教學過程中嘗試應用實踐實例教學的方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
實踐實例教學,是把法律文書寫作看成是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讓學生以實體的身份參與其中進行學習。
我們把重點放在按實體的實際需要制訂計劃、尋找素材、起稿、修改、應用等寫作過程和技能上,突出強調如何幫助學生在實踐的寫作行為中提高寫作能力。這與法律文書寫作的教學目的非常吻合。實踐實例教學進行寫作的模式是:1.建立學習集體;2.定題、小組討論寫提綱;3.寫初稿;4.教師反饋;5.應用、反饋、討論、修改(反復);6.最后定稿,即學生邊學邊用,老師邊改邊教,使學習、寫作、應用成為有機整體。
教學設計主要是:1.課程組織以一個規模較大的、典型的、有實用價值的實例為引導,以該實例應用動力,逐步深入,全面展開課程內容,學寫相互融合,最終得到完整的作品,做到技能訓練和能力培養相結合;2.改革傳統的教學方式,采用開放教學模式,加大實例實踐課開放力度,提供培養學生應用能力的外部條件;3.使學生把所學專業知識貫穿于整個實踐教學過程中,從而提高學生的實際技能。
目標:1.對課程體系與內容進行重組,在課程教學中,重視理論知識學習與寫作技能訓練相互合理銜接,以及研究如何保證實踐內容的綜合應用性、時間的靈活性、操作的獨立性;2.精心設計典型“實例”,融判斷、分析、應用等技能學習于一體,訓練并提高學生的綜合寫作能力。突出實踐教學的指導作用,旨在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
我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作了以下嘗試。
(一)組織學習小組實踐實例教學。
實踐實例教學學習法律文書寫作的第一步,就是通過組建模擬實體進行實踐學習。讓學生自由組合,建立模擬實體并自主運作,搭造一個法律文書寫作的學習平臺。教師在學生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學生的特征、性格興趣相投等因素,將其組織為若干模擬實體的學習小組,每個小組人數一般不超過5至7人。學習小組以實體出現,通過自學掌握相關的專業信息,加深對法律文書寫作的認識,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信息的交流,小組之間模擬社會上的社會活動開展法律文書寫作學習。
(二)學習小組以實體出現,通過模擬運作,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教學活動。
通過接、辦不同類型的案件學習公、檢、法及律師文書的制作與應用等。寫作學習的過程如下。
1.寫前活動。寫前活動包括定題、小組討論、調查和寫提綱。教師根據教學要求為學生設立主題,使小組討論能圍繞一個特定的主題進行。討論以小組為單位進行,也可以在全班進行。在討論完成之后,學生列出寫作提綱、注意事項。在這一階段,教師作為指導者,監控整個過程,鼓勵學生積極地思考,并幫助學生收集挖掘各種有用的信息。
2.寫初稿。通過定題討論,學生的寫作目標明確,也有了較豐富的內容積累。學生將獲得的信息根據需要擬稿。擬稿本身是個應用過程,因此教師應鼓勵學生在寫初稿時盡量注意細節,如各文種之間的區別。這一階段是寫作的主要階段,教師要精心觀察學生的寫作活動,隨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指導。
3.小組討論改寫初稿。學生完成初稿之后,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討論,同伴之間討論和修改,使初稿發展成一個較為完善的“成品”。在這一階段,學生討論的重點還應在文章的形式內容上,例如:詞語的運用是否恰當、文章格式是否標準等。
通過小組討論,根據其他同學提出的意見,每位學生對第一稿的內容加以修改。小組討論―作者修改這一過程可以反復進行幾次,這樣文章的形式內容能逐漸完善。
4.教師反饋并指導修改。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反饋及指導修改作為一個中間環節,應貫穿于學生實踐實例教學來進行寫作的全過程。教師參與學生的寫作全過程,才能及時向學生提供指導性的反饋,有利于掌控學生的學習進度和學習方向。
5.應用、修改并最后定稿。同學們不僅要以作者的身份看自己的作品,而且要學會以使用者、實踐者的身份“用”作品,通過實踐應用體會寫作的細節要求,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定稿。這比傳統的單向學習要立體可感得多。學生的知識得以鞏固,寫作技能也得到提高。
(三)在學習過程中教師著重從三個方面去引導學生學習。
1.明確學習具體目標。明確學習具體目標,這是學習思路上軌的重要一步。如“書”這一章,要幫助學生理出學習思路,明確三個學習具體目標:(1)認識書的涵義和作用;(2)掌握書的特點和內容結構;(3)學會寫作常用的書。
2.提取學習知識點。掌握知識要點,是一種學習“濃縮法”,利于學生領會課程內容的知識內核。教師對本章教學內容,可提取出十個知識點:(1)書的涵義;(2)書的作用;(3)書的特點;(4)書內容結構特點;(5)書開頭部分的寫法;(6)書正文部分的寫法;(7)書結尾部分的寫法;(8)書的難點;(9)書的法律責任;(10)書的寫作要求。
3.導入實踐學習訓練方法。根據不同類寫作課程特點,以討論、應用為主,各個小組通過共同討論及模擬應用,提高對書的認識,共同分析研究書的細節要點。學生自主參與模擬實體運行的課堂教學活動,自發學習,使課堂教學收到實效。
(四)應用效果。
事實證明,實踐實例教學在課堂上靈活應用,不但能提高法律文書寫作教學的效果,提高學生的寫作技能和對寫作的興趣,而且能促進學生的合作能力等綜合能力的提高。它的優勢在于:感性知識和理性知識可以進行優質的雙向轉化。學生學以致用的體會能形成一種良性循環,使課堂教學和實踐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取得單純課堂講學難以達到的教學效果。
總之,我們應通過對法律文書寫作實例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與實踐等角度的研究,明確法律文書寫作實例實踐教學模式描述,建立寫作實例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策略,設計法律文書寫作實例實踐教學實施方案,對課程體系及內容進行重組,建立相應的實例實踐內容體系。在課程教學中,重視理論知識學習與寫作技能訓練相互合理銜接,研究如何保證實踐內容的綜合應用性、時間的靈活性、操作的獨立性。融判斷、分析、應用等技能學習于一體,訓練并提高學生的綜合寫作能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