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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科學論文范文1
[關鍵詞]土木工程 教學內容 教學模式
[中圖分類號] TU7-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4)14-0079-03
我國土木工程建設有著飛快的進步,房地產產業和住宅的大發展、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網的迅猛興起,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實力。城市建設中的基坑開挖不僅越來越深,而且開挖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越發敏感;全國30多座城市已建或在建地鐵,大冶露天鐵礦開采的邊坡高度達到800多米,海底隧道、煤礦開采的深度最深達到1000多米。同時,近些年我國工程建設中事故頻發,如杭州風情大道地鐵基坑倒塌事故、上海蓮花河畔景苑7#樓傾倒事故、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因此,我國對工程建設場地選址及場地內地質條件要求越來越高,水文與工程地質工作是土木工程建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基礎工作。
1998年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將原來的結構、橋梁、道路、巖土、礦井建設、城鎮建設等8個專業合并為土木工程專業,成為一個寬口徑的大專業土木工程,具有內涵廣泛、支系眾多、科目復雜的特點,涵蓋領域極為廣泛,對學科全貌充分認識與把握,以期培養出的學生“理論基礎扎實,專業知識面廣,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并有較強的科技運用、推廣、轉換能力”。[1] [2]土木工程概論課程涵蓋工業與民用建筑、交通土建、地下工程、巖土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及國防工程等廣泛領域。[3] [4] [5]通過對土木工程概論課程的學習,對剛進入大學的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學生以后從事土木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等領域從事技術或管理工作有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一、水文與地質專業對土木工程的重要性
資源開發和基礎建設在國民經濟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道路橋梁建設、煤礦資源調查等項目開展初期和建設過程中都必須對工程地質自然災害、水文與工程地質條件、不良地質現象及工程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和調查。資源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的水文與工程地質條件的惡化,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如采礦導致的地面沉降、人工開挖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尾礦庫對地下水的污染、水庫蓄水誘發區域性地震,特別是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導致的全國大范圍的霧霾天氣。故此在各類地質環境評價、資源開發利用以及地基基礎工程建設等過程中,不僅需要從業人員懂得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知識,而且會科學管理各種工程。但從現實情況來看,高級應用型技術人才普遍不足。
水文與工程地質的畢業生,既有厚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又有較強的實踐技能,可在大型工礦企業、城市、城鎮從事給排水、地下水及區域環境評價等方面從事水文地質調查工作,也可在有關部門從事飛機場、港口、海岸帶海洋環境、鐵路、公路、隧道、水庫等土木工程方面的工程地質勘查工作。
二、土木工程概論課程的特點
(一)涵蓋內容全面
本課程包括材料力學和結構概念、建筑工程類型及施工工藝、飛機場工程的選址及建設、地下工程類型及施工工藝、橋梁工程的類型及施工工藝、道路工程的選線及種類、鐵路工程、??诠こ?、給排水工程、海洋工程、土木工程中的災害等內容,其中不僅涉及材料力學、結構力學、土力學、鋼筋混凝土結構等力學內容,還涉及規劃、施工及監理方面的內容,因此學好這門課程,對于剛跨進高等學校大門的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的學生而言,理解本專業的培養目標意義重大。
(二)發展變化快
土木工程雖然是一門古老的學科,但其領域隨相關學科的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需要而不斷深化、不斷拓展。
(三)應用性廣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我國對能源需求越來越大,高層及超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建筑基礎形式多以樁基礎等深基礎為主,這不僅要求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畢業生掌握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同時又為畢業生就業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三、土木工程概論課程存在的不足
(一)教材內容的滯后
土木工程建設種類、規模發展日新月異,由于時效性,教材不可能及時反映土木工程的變化,已淘汰的施工工藝技術甚至還有可能在現有的教材中出現。
(二)課堂教學方式不豐富
土木工程概論課程涉及的工程種類多、工程性很強?,F代多媒體的運用相較于傳統的黑板教學而言,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率,在很短的時間內擴大了學生的知識面。涉及高層建筑、橋梁、隧道等工程的施工工藝的流程、各種施工機械的操作過程,學生如不到工地現場則不能很好地掌握關鍵施工技術,這就導致教學效果不理想,學生對知識的掌握不牢靠。
(三)教學素材收集難
由于土木工程涉及交通、土建、港口、海洋等方面,其覆蓋面相當廣泛,要收集各種工程的典型性素材有相當的難度。
四、土木工程概論課程教學改革
(一)精選教學內容
土木工程概論課程的教學目標是開拓學生土木工程的視野、培養學生土木工程的意識、激發學生持久的學習動力。因此在講課時可選擇生動宏偉的建設場景和案例,如上海中心基坑施工、廣州東塔基坑施工、三峽大壩工程、港珠澳大橋建設及世界各地的海底隧道工程等,以此來讓學生建立土木工程的整體和發展思維,從而提高他們學習后續課程的興趣和質量。同時,在教學中將學生帶到實際工程現場,進行現場教學,讓學生提前接觸生產實際,掌握一些現場施工的知識,為他們走向工作崗位奠定堅實基礎。
(二)采用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
為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課堂效率,各種如橋梁類型、隧道類型、飛機場形式等可以用靜態多媒體直觀、形象地展現出來,以此提高學生對工程的直觀認識,加深學生的理論知識,以較少的教學時間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土木工程概論內容豐富多彩,為避免課程內容變得枯燥無味,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不應僅僅以靜態圖片的形式向學生講解土木工程的有關概念、理論,這樣易讓學生產生厭學情緒。課間播放一些隧道施工、深基坑維護施工的教學短片,如人工挖孔樁、港珠澳大橋施工錄像、廣州東塔的施工動畫、管樁打入施工過程、雙排樁施工過程、錨桿支護施工過程、越江隧道施工動畫、邊坡加固施工過程。通過教學錄像的播放,讓學生掌握各種土木工程的施工方法。
(三)穿插專題講座
為了讓學生了解土木工程的最新發展狀況,針對新近的一些深大基坑工程、橋梁工程及土木工程方面的試驗平臺做專題講座,如上海蓮花河畔景苑7#樓傾倒事故分析、上海中心深基坑支護工程、港珠澳大橋施工、國內外離心機試驗、動態空心圓柱剪切試驗等。隨著城鎮化的進展,近年來淮南新建了一批深基坑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在教學過程中,邀請現場技術人員到課堂上來給學生做講座,如進行過“攪拌樁維護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拉森板樁維護施工”、“地下空間施工”、“打入樁施工”等專題講座。專題講座不僅充實了教學內容、開拓了學生的知識面,而且能引導學生從事土木工程的就業方向。
(四)知名人物及實驗平臺介紹
為增加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學生對國內外高校土木工程專業的認識及針對部分學生今后考研的情況,教師在講解到各種土木工程時,可穿插些相關的歷史人物、當代知名學者及國內的一些重點實驗室的介紹。如講到橋梁工程時,可講一講茅以升事跡、盧溝橋事件、國內外知名高校橋梁工程專業的知名學者及同濟大學的橋梁結構抗風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講到地下工程時,可介紹同濟大學巖土及地下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離心機試驗機、動態空心圓柱剪切儀;講到鐵路工程時,可介紹一下中國首位鐵路工程師詹天佑、同濟大學的道路與交通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講建筑工程時,可說一說建筑大師貝聿銘的杰出成就等;講到土木工程災害時,可介紹同濟大學的土木工程防災國家重點實驗室。
(五)新近知名土木工程建筑介紹
國內外的知名建筑發展日新月異,現有的教材很難跟上其發展變化。因此,在講授土木工程概論時,應介紹國內外最新的土木工程建設進展,以增加本課程的時效性,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講土木工程材料時,可穿插裝修材料的最新發展狀況;講高層建筑時,可介紹國內正在建設的摩天大廈,如上海中心大廈;講橋梁工程時,可穿插東海大橋、杭州灣大橋的建設情況;講高鐵建設工程時,可結合京福高鐵來講;講水利工程時,可以介紹一下我國西南地區正在建設的水電站,如向家壩水電站、白鶴灘水電站以及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等“三江”水電基地。通過講解一些知名重大工程建設的情況,可以拉近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學生與土木工程之間的距離,以此激發學生學習本門課程的興趣。
(六)授課教師的優選與培養
土木工程概論涉及現有的各種工程,要求授課教師不僅要具有寬廣的知識面,而且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此要選具有豐富科研經歷的教師授課本門課程。近年來,由于高等學校招生規模的擴大和高校教師數量的不足,尤其是有一批青年教師缺乏實踐經驗,致使土木工程概論的教學存在一些問題。因此,不僅要求有經驗的教師對年輕教師進行傳、幫、帶,鼓勵年輕教師參與相關研究課題中,而且為了掌握土木工程的最新進展,年輕教師要經常參加國內外的相關學術會議,在寒暑假期間,盡量去工地實習、鍛煉,掌握現場施工的細節,不斷更新土木工程概論的教學內容。
五、結論
土木工程概論課程教學改革可起到幾點作用:1.提高學生學習土木工程概論課程的興趣、效率,激發了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學生將來從事土木工程建設的熱情。2.使學生更深刻地認識到土木工程概論課程的重要性,加深理解水文工程地質對各類工程的影響,以及各類工程與水文工程地質間的相互作用與關系。3.提高了學生在土木工程建設中,保護水文與工程地質環境的自覺性,能夠讓學生認識并分析不良水文與工程地質條件,并能針對具體問題提出處理措施。
[ 注 釋 ]
[1] 傅光耀.關于土木工程專業建筑工程方向教學改革的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1(1):25-26.
[2] 王清標,初明祥,胡永強.大土木背景下《土木工程概論》教學模式創新研究[J].當代教育理論與實踐,2012(4):75-77.
[3] 王琰,周戒.對現代土木工程專業教育的幾點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3(3):12-14.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2
【關鍵詞】利用 、資源、培養、科學素質。
國務院根據國家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要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即在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精神方面的素質。學生的科學素質應涉及到如下四個方面:(l)科學知識與技能;(2)科學探究(過程、方法與能力);(3)科學態度、情感與價值觀;(4)科學、技術與社會。學校的科學教育要以促進每個學生的發展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質為核心,以培育學生科學的態度、情感與價值觀為主導,以發展學生創新精神、形成獨立思考和探索實踐能力為重點,以適應學習化社會所需要的基礎科學知識以及科學技能的學習為基礎,以理解科學技術與社會發展的關系為背景。
涼山屬于偏遠落后地區,由于經濟和社會發展還較為落后,教育無論在設備和設施,還是其他可實際利用的資源是有限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怎樣培養學生的科學能力、提高學生的科學素養,實現教育為社會發展服務的目標。我認為利用現有的自然和人文資源是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關鍵。
1 自然資源
我們大涼山地勢特點為西北高東南低,北寬南窄。山地占總面積71.7%,山原占20%,丘陵、平壩、寬谷和盆地占7%左右。境內有屬大雪山脈南支的錦屏山、牦牛山、魯南山、小相嶺、黃茅埂等山,多數山峰海拔超過4000米。高山深谷的相對高差達5633米。主要河流有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安寧河、水洛河、理塘河等,山峰高聳,河谷深切,高差懸殊,不僅構成了特殊的地貌景觀,也形成了我國罕見的亞熱帶干熱河谷稀樹草原景觀。地貌形態在垂直方向呈層狀分布,既有多級剝夷面、多級階地,也存在層狀喀斯特溶洞(如雷波馬湖溶洞、西昌仙人洞等),以及屢見不鮮的低海拔土壤被抬升到高海拔地區的奇觀(如在木里海拔3000~3800米地帶的典型的云杉、冷杉樹林里隨處可見古紅壤)。這種多元性地貌的優勢,氣候復雜,自然生態環境類型多樣,決定了自然生態環境的多樣性。在1998年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之前,涼山是我省森林資源和商品木材生產的三大重點林區之一,林業用地占全州國土總面積的55.7%,森林覆蓋率為28.6%?,F在螺髻山以及大風頂、冶勒等自然保護區和木里西部等地,林區植被尚保持原生狀態,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亦未遭破壞。棲息其間的陸生野生動物,有脊椎動物5綱40目100科661種及亞種,占全省的51.2%,具有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79種。這里也是國寶大熊貓棲息活動的最南分布區。涼山的植物植被的水平、垂直分布也差異明顯,但類型齊全,可以說從干熱河谷稀樹草原植被、常綠闊葉林、常綠落葉闊葉混交林、針闊葉混交林、針葉林、硬葉闊葉林,到亞高山與高山灌叢草甸與草甸、旱生灌叢、沼澤草甸、寒漠植被和流石灘植被等,各種類型的植被,應有盡有,號稱中國植物王國。由于第四紀冰川尚未完全覆蓋過整個區域,所以這里也成為了古代孓遺植物的避難所和走廊?,F存各類植物數千種,其中野生經濟植物就達2878種。擁有國家一、二級保護植物20種。尤以杜鵑最豐富并最有特色。涼山州作為一個生物起源古老、物種多樣、珍稀生物種類眾多、分化強烈的基因庫,這些都為開展多種類型的科學研究活動奠定了物質基礎。那么怎樣有效的利用這些自然資源開展科技實踐活動呢?是我多年來一直探討的問題,并在這個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成績,現就我的一些做法提供給大家參考和探討。
一. 我在教育教學和科技活動中,緊緊依托這些資源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生物考察、生物與環境研究等活動。如開展 “認識身邊的動物”,“認識家鄉的珍惜植物”等主題活動。在三年級以上的各個年級開展主題班隊科技活動,如:“邛海冬候鳥考察活動”,、“安寧河魚類資源考察”等。組織學生觀察當地常見的動物,記錄下它們的身體特征、生活環境、生長特征,寫出觀察報告?;顒映思w活動,還動員學生及其家長利用假期外出旅游等機會,認識和了解家鄉特殊的的動、植物資源。補充集體活動的不足。增強學生個體活動能力,鍛煉學生自覺參與意識,在各個活動中使學生不僅認識了家鄉的生態環境,還培養了學生科學研究的能力,也增強了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和運用科學解決問題的能力?!摆龊6蝤B考察活動”這個活動,我從98年起,每年在冬季都組織學生進行實地觀察,實地拍攝、實地記錄。在此期間,有的學生畢業了,升入了初中,但是人員變動沒有影響整個活動的持續性,我特別注意讓高年級學生在考察中帶動低年級學生,有意識的讓高年級學生教會低年級學生如何觀察和記錄。使學生不僅認識了許多冬候鳥,也從多年來邛海記錄的冬候鳥種類和數量的變化中認識到環境變化對生物的重要性。由于活動堅持了十多年,我們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學生從實際活動中認識和體會到:科學活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而且需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在活動中指導學生寫出相關科學論文十余篇。如:《邛海鳥類考察報告》,《邛海水資源調查報告》、 《螺髻山大蹼鈴蟾生活環境調查》、《邛海白鷺棲息樹木的種類》、《邛海植物資源》等科學小論文。在今年的暑假里,同學們還在科學考察活動中拍攝了兩部“DV”作品:《夏令營的新發現――蟬花》;《彝家山寨的珍稀生物――大蹼鈴蟾》。這些小論文和“DV”作品,充分展現了學生對大自然的熱愛以及科學實踐的能力。
2 利用人文資源培養學生科學思考能力
涼山彝族千百年來在這片富饒而迷人土地上,繁衍生息,傳承和保留著中國彝族最古樸、最濃郁、最獨特的文化傳統,創造了涼山獨特的民族文化。故而涼山彝族作為中國彝族中有鮮明地域文化特征的彝族重要支系而倍受國內外的矚目。其中彝族的畢摩文化最具代表,一個彝族從出生到最后回歸自然都和畢摩相伴,畢摩是彝族人民傳承祖先文化的代言人,在彝族文化中最精髓部分就是著名的“畢摩文化”,它涉及包容了彝族傳統文化諸多方面的一種綜合性文化。由于歷史、自然等原因,至上世紀五十年代,涼山地區還完整地保留著延續了2000多年的奴隸制社會形態。畢摩是古代彝族社會結構茲、莫、畢、格、卓中的一個等級。在古代彝族君主制時期,畢摩不僅是專門掌管文書、主持宗教儀式者,而且是教師、軍師、醫師和法官。同時,他們又是創造文字,撰寫、收藏彝文經典,通曉彝族歷史、天文、地理的知識分子。彝族畢摩產生于遠古的原始社會,有2000年以上的悠久歷史。涼山彝人深信不疑萬事萬物都有特定對應的鬼怪神靈。它們與人為伍,隨時隨地與人發生著聯系,這種文化意識也影響了彝族青少年。直至今天絕大多數彝族無論什么事情都要請畢摩做法,祈求平安幸福,萬事如意。甚至生病不上醫院而請畢摩通過與神靈對話來求得除病不需吃藥。怎樣讓彝族學生在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的同時又破除迷信,弘揚科學呢?我在對我校民族學生的科學課教學中主要開展幾方面的工作:
1 是組織學生參觀“涼山奴隸社會博物館”,考察摩梭族、彝族聚居區等讓學生認識祖先們在“天文”、“醫學”等方面的科學成就,使學生了解民族的發展也是建立在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礎上的。指導學生正確認識畢摩,畢摩不僅是“去鬼怪”的神人,更是教師、軍師、醫師和法官;是創造文字,通曉彝族歷史、天文、地理的知識分子。
2 是通過對彝族畢摩在作法時絕技表演的科學分析,使學生明白這些絕技也是有科學道理的。彝族畢摩在作法時,口念經文,舞扇搖鈴,表演絕技時更是出神入化,油鍋撈物、舔燒紅鏵口、沸水燙身、吃火炭、含油噴火等驚險無比,令人目不暇接,被稱之為中華彝族魔術奇觀。這些奇觀和苗族的“上刀山”、傣族的“下火海”一樣有科學理論為依托,才有表演人的安全。如在實驗室里讓彝族學生做了“油鍋撈物”實驗,通過學生的實驗使他們知道了不同物體的比重、沸點是不同的,看似沸騰的油鍋里,其實溫度只要有60攝氏度。通過學生的大量實驗和研究使這些彝族孩子認識到彝族畢摩的精髓不僅是魔術奇觀,更是創造和傳承的文化的載體。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3
關鍵詞:地方高校 自身基礎 創新理念 服務地方 社會建設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長期以來,寧夏大學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強化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按照“基礎扎實、人格健全、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目標培養創新型人才,確定了“加強基礎、強化實踐、發展特長、注重創新、分流培養”的教學改革思路。力求通過努力,使所有本科生以不同方式參與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活動,并且使其中30%的學生具備一定的創新能力。目前,學校擁有一批水平先進、設施完善的實驗室和科研基地?,F有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27個,各學科領域實驗室93個。能源化工(天然氣轉化)重點實驗室、西北土地退化與生態恢復重點實驗室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寧東基地煤化工資源循環利用實驗室為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寧夏大學阿拉伯國家研究院,西部特色生物資源保護與利用重點實驗室、西北退化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重點實驗室,葡萄與葡萄酒工程研究中心、旱區現代農業水資源高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為培養創新型人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夯實基礎,提升實力
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學校確立了“學科建設要有新提高、科技立項要有新突破、科研成果要上新水平、隊伍建設要有新成績、平臺建設再上新臺階、服務地方要有新作為”的六大要求,以強化激勵機制和管理執行力為突破口,先后出臺了《寧夏大學學科建設規劃》《寧夏大學科學研究與創新獎勵辦法(試行)》《寧夏大學橫向合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科技服務地方若干意見》《寧夏大學關于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政策靈活性和導向性,顯著提升了師生員工的科研創新及服務社會的意識和主動性,有力地支持了高素質人才培養。
(一)科學研究能力不斷提高
“十二五”期間,學校科研總量加速發展,全面實現歷史性跨越的重要階段。“十二五”寧夏大學科研經費由2011年0.8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1.47億元,五年科研經費總量達到7.03億元,比“十一五”1.5億元科研經費總量增加了5.53億元,利用兩年時間走完了過去五年的歷程,實現了年均1.4倍多的增速。其中,國家級項目經費達到了1.56億元,占總經費的86%,包含244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1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和973計劃前期研究等項目課題,重大科研項目的爭取和承擔規模為學校更好地服務地方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同時,立項渠道得到進一步拓展,獲得了自治區科技攻關、成果轉化和寧夏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合作等項目280項,經費1.13億元。在人文社科領域,獲批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語委、國家民委項目152項,項目總經費900多萬元,年均增長50%,較“十一五”的12%有了迅速增長,進一步協調了文理工科研立項結構。這些均表明,學校科研創新實力已初步邁上國家創新資源平臺,具備了與國內特別是西部地區同類院校教學研究型大學的能力。
(二)科研成果產出不斷涌現
“十二五”末期,學校緊緊圍繞內涵建設,持續強化了科學研究全過程精細化管理,嚴把立項、檢查、鑒定、報獎關,尤其是對廣大科研人員“科研生命線”的質量意識培養,顯著提升了成果質量。共通過科研成果b定(驗收)176項,優秀率達到89%;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一等獎2項,二等獎7項,三等獎18項;獲寧夏第十一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5項,二等獎12項,三等獎23項;自治區自然科學論文獎一等獎17項,二等獎27項,三等獎45項。特別是在“逐步加大高水平成果獎勵力度,淘汰低水平成果”思想和制度引領下,發表核心期刊論文年均595篇,較“十一五”的700篇有所下降,代表原始創新能力的三大檢索收錄論文共發表249篇,是“十一五”71.89%,實現了年均1.4倍的增速,創歷史新高;授權專利48項,其中發明專利占47%,較“十一五”年均的29%有了大幅提升。
(三)科技創新平臺功能不斷釋放
針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的功能定位,集中力量在督導、檢查、保障、獎勵上下功夫,激活了創新資源,凝聚了創新合力,起到了引領全??蒲袆撔潞头丈鐣淖饔茫蔀閷W科建設、科研基礎條件改善、科研項目承擔、成果產出、研究隊伍發展的重要動力源。兩年來,獲批立項各類科研項目總經費7341.82萬元,占全校科研經費的39.05%;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582萬元,占全校的28.55%,國家社科基金189萬元,占全校的32.85%;形成了215名博士的人才隊伍,是全校博士的54.06%,成為全校最強的一支創新隊伍;支持了國家重點學科草業科學、國家重點培育學科少數民族、211全部8個學科的申報和建設。特別是改善了學??萍蓟A條件能力,共爭取國家自主創新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自治區科技基礎條件能力建設項目,自治區創新與發展項目經費1200多萬元,新增購置大型儀器設備100多臺,涉及化工、生物、農業、環境等多專業,對全??蒲袆撔履芰μ嵘捅究粕⒀芯可呐囵B起到了突出作用。
(四)科研創新型人才不斷涌現
近兩年來,面對國內高校人才引進和科技創新加速的新形勢,以培養和引進“學科建設需要與研究型人才”為標準,借助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和一般項目歷練,以及迅速提高人才引進門檻、博士科研啟動基金、校級基金配套等多項措施,通過面上培養群體,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團隊,在青年才俊和高水平領軍人才“兩端用力”,使創新人才數量有了較大增長,層次明顯提高。截至目前,全校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7人、第三層次15人,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19人,自治區313人才30人,1人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體專任教學科研人員中,高級職稱人員比例達到52%,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達到21.6%,碩士以上學位人員比例達到80%。建成了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團隊達到了7個和校級科技創新團隊8個,獲批了“寧夏回族學人才”等3個高地,特別是入選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1個、長江學者特聘教授1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首次獲得。
二、政產學研結合,實現共贏
圍繞建設“服務寧夏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服務中心”目標和“創制政策、暢通渠道、完善機制、搭建平臺”的服務思路,集中加大了與區內各級政府、事業單位、行業企業的聯系、聯絡、聯合的“三聯”,拓展校企校地合作力度、頻度和廣度,持續提供技術支持和政策咨詢,得到了政府認可,取得了服務雙方的“雙贏”,激活了校內資源與校外服務需求的互動積極性,探索了具有學校特色的“校政合作帶動型服務社會模式”。
(一) 借助學校資源,提高服務地方能力
近年來,學校先后召開了四次寧夏大學服務社會新聞通報會,推介了服務資源,吸引了社會各界重視。與科技廳、發改委、民政廳、經信委、農墾集團、寧東管委會等廳局舉辦了合作交流會、座談會和洽談會,爭取了支持,暢通了渠道,建立了牢固的服務關系,為長期合作打下了基礎。搭建了每年召開的“寧夏大學地方科技局長論壇”服務合作交流平臺,邀請全區縣以上科技局主要領導來校洽談合作,突破了瓶頸,建立了地方需求瞬時反饋與資源立時對接的服務機制。以此為基礎,聚焦一線需求,與銀川市金鳳區、西夏區、固原市原州區、財政廳經濟建設處簽訂了校地合作協議,設立了3項合作基金,推動10多個學院與科技創新平臺與縣區管理部門建立了長期服務關系。
(二)橫向合作結構優化,質量顯著提升
通^不懈努力,在自治區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的支持下,學校橫向科研規模顯著擴大?!笆濉逼陂g,學校橫向合作經費達到7670萬元,超過整個“十一五”1200萬元的經費總額,年均增長達到30%左右,增速歷史最快。進一步改善了學??蒲锌v橫比,占到科研總經費的近兩成。2011年,首次實現了單項橫向合作項目經費超100萬元,全年超1000萬元的突破。2015年40萬元以上的橫向經費項目達到11項,占全部立項數的21.6%。
與此同時,學校創新了校地校企產學研合作模式。與神華寧煤集團、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共建了煤化工工程實驗室、與百瑞源枸杞有限公司共建了西部特色生物資源保護與利用重點實驗室、與西夏王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和御馬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共建了寧夏葡萄與葡萄酒研究院,與青龍管道共建了旱區現代農業水資源高效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與大北農飼料共建了寧夏飼料工程技術中心,與小任果業公司共建了寧夏大學設施農業人才科技培訓有限公司、與國電隆基硅業有限公司共建了寧夏光伏材料重點實驗室等,以此實現了13個科技創新平臺的全面開放運行。
(三)實現產業聯盟,組建專家服務團隊
牽頭成立了“清真牛羊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在32個企業建立了產學研合作基地。通過這些努力,持續不斷地拓展合作領域,創新合作模式,將企業和政府事業單位的資源和需求納入學校發展軌道,在機械制造、綠色建筑、生物醫藥、生態治理、設施園藝及牛羊飼料等方面申報了一批重大科技項目,示范推廣和轉化了紅棗分級分選機、鹽堿地改良技術體系和改良劑等一批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明顯的科技成果。
另外,根據學校不同專業訪學,結合自治區區域發展需求,學校在現有的110余名自治區農業科技特派員基礎上,遴選和組織了45名專家帶項目服務企業、14名專家深入全區貧困村指導致富,23名專家積極參與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人事廳專家團服務基層。尤其是依托自治區農業科技服務示范基地,以8位首席專家、28名隊員專家的綜合團隊,全程指導了20個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示范應用了豐富的科研成果。同時,以“教授+青年骨干+學生”形式,組團20余支,主動對接基層需求,承擔了100多項橫向合作項目,包括技術咨詢、政策制定、規劃編制、技術服務等任務,已經成為自治區生產戰線長期提供穩定智力支持的一支隊伍。
(四)對接發展需求,提供決策參考
對接行業發展需求,先后承擔了西夏文研修班、寧夏阿訇短期培訓班、寧夏葡萄產業技術人員培訓、天地奔牛實業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培訓、泰瑞制藥和太平洋制藥有限公司的員工培訓、奶牛飼料與疾病防治技術培訓、馬鈴薯貯藏技術培訓等培訓任務,并借助國家支撐計劃項目,為石嘴山市、中衛市、固原市等培訓技術人員和生產者,共有20000人次。
以創辦的《決策參考》《生態決策參考》《211工程寧夏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現實問題研究》為窗口,瞄準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針對葡萄產業發展、扶貧攻堅、生態補償、內陸開放型試驗區建設、黃河金岸發展、中部干旱帶生態保護與發展、中南部生態移民、寧東基地循環經濟及化工產業發展為專題,提供了決策咨詢報告,部分得到了自治區主要領導的批示和實施。同時,全校以學院、研究機構為單位為自治區提供了寧夏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藍皮書2011、寧夏現代物流業發展調研報告、賀蘭山和羅山自然保護區植被監測與生物保護、寧夏“十二五”工業科技發展規劃、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建設咨詢、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寧夏人口發展總體思路和對策研究等100多項政策、法律、創作、規劃、理論等研究成果,為自治區民族團結穩定和繁榮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明確既定目標,開創服務新局面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協同創新,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科技工作兩大主線,在完善科技創新評價標準、激勵機制、轉化機制基礎上,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成果轉化能力,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以此為指引,按照此前召開的全國科技大會“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中心任務”的主要路徑,結合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和2020年與全國同步實現小康社會要求的“兩大中心任務”。
(一)明確目標,多點開花
今后學校要以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為目標,以體制機制創新為驅動力,細化管理、強化獎勵、注重鼓勵。加速擴大科技規模,快速提升內涵,強化特色,持續推進原始創新,集中開展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加大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團隊、重點學科建設力度,注重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協調發展。以“政產學研用”密切結合為突破口,以“五型產學研合作基地”建設為抓手,全力推進服務資源的開放化和市場化,緊密圍繞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最大限度地將科研創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服務,支持高素質人才培養,為推進寧夏經濟社會跨域式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二)爭取項目,產出成果
在項目上,力爭在“973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招標項目等重大項目立項上取得新突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立項達到100項左右;教育部社科資助項目立項達到50項,科研經費總量突破1.5億元。
在成果上,力爭SCI、EI、ISTP三大檢索收錄論文數量增長1倍;出版研究著作200部以上;專利等知識產權成果翻一番;新增國家級獎勵實現新突破。在領域上,力爭建成5-10個自治區層面的特色突出、優勢明顯、水平較高的研究領域,1-3個優勢研究領域進入國家級行列。在服務上,力爭橫向項目增長1倍,建成5-8個專業化人才培養培訓基地、100個左右服務地方基地、100個左右服務地方團隊、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大學科技園、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3個專業化檢測服務中心、13個校企聯合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和3-5個人文社科領域的服務平臺。
(三)重視科研創新,促進人才培養
科研水平的高低是高校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關系高校人才培養的質量。必須更加強化觀念,堅決走高水平科研創新與社會服務支持高質量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要大力推進科研成果應用于教學,將前瞻性研究與課堂相結合、應用研究與學生實踐相Y合。進一步加強社會服務的教師與學生團隊結合形式,在實踐中提高學生創新能力,激活創新思維和動手能力。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學科技園和研究院等機構要在博士生、碩士生全部參與科研基礎上,面向本科生開放,吸收本科生參與。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服務,培育優勢特色學科和專業,實現科研與教學的有機結合。
(四)創新管理模式,積極服務社會
將科研定位提升一個檔次,通過多層次、多方式的激勵,鼓勵承擔高層次研究項目、產出高水平成果,提升創新層次。逐步加大國家重點項目、高質量論文、國家及自治區政府獎勵和優秀著作的一次性獎勵力度。突出應用成果轉化和技術咨詢服務的地位。加強重點科技項目過程管理,促進高水平、高質量成果產出。通過一系列措施,進一步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倡導嚴謹治學、自由探索、負重拼搏的精神,引導廣大科研人員更加重視科研和科研促進教學工作。將持續探索,力爭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學校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政策體系,使全體科研人員開展高水平研究和全方位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 王洪.新時期高校服務地方社會發展探索[J].中國市場,2015(26).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4
一、引言
1.背景
在發展中國家,農業十分重要,稱其為食物、收入、就業甚至往往是外匯的來源并不夸張。高產和持續增長的農業,同國民良好的健康狀況一樣,對于實現經濟增長和減少貧困非常關鍵。世界貧困人口的大約四分之三生活和工作在農村地區[1]。經濟學家和決策者除了對農業在維持收入和就業方面的直接作用,還對農業,特別是農業科技進步在刺激整體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進行了充分討論。提高農業的生產率能直接提高依賴于農業的大多數貧窮人口的收入和就業水平。對生活在農村和城市地區的貧窮人口來說,還有助于(相對或絕對地)降低食品價格。
由于農業為發展中的城市和工業區提供了食物、勞動力和財政來源,因此在歷史上農業被視為維持收入持續增長的基礎,當然對于這一觀點是存在爭議的。在食品價格不提高,并且對于工業增長和減少貧窮沒有妨礙作用的情況下,實現這種轉變通常取決于生產率的提高。發達國家認為,農業技術和設施的進步有助于工業革命。
在發展中國家中,技術進步傳統上是通過田間實驗、選擇和使用傳統的當地作物品種(landrace)[2]來實現的。后來主要是通過對具有所需優點的植株進行雜交而有目的地繁育新品種作物來實現。在過去的三十年,在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cgiar)的組織下,此類研究主要由國家研究機構依靠國際研究機構網的資助在公共部門內進行。正是這個國際研究機構網以高產的半矮生稻和小麥品種為基礎領導了20世紀60年代的綠色革命。盡管對這種技術產生的環境和銷售影響有批評,但由于其對營養、就業和收入具有有利影響,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能保證合理灌溉的地區,因此該技術仍得到廣泛的信任,此后,為了將這些技術拓展到新的作物以及雨灌和旱地地區,嘗試了其他育種計劃,但鮮有成功。
最近,在農業的技術和研究結構方面出現了重大的變化。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年,生物技術特別是基因工程的出現,已大大地提高了在農業研究中取得成就的可能性(例如,將新的基因性狀引入植物中)。其次,盡管近年來至少是通過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在公共研究中的公共投資已趨于停滯,但私人企業的投資在迅速上升[3]。市場力量對增加研究經費的投資方向和目的的導向作用增強。
2.農業中的知識產權
在歷史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主要應用于各種機械發明或藝術創作。將知識產權賦予生物是最近在發達國家興起的。無性繁殖植物到1930年才首先在美國給予專利保護。植物品種的保護(或植物育種者權利)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在20世紀后半葉才變得普遍。因此,植物保護制度發源于這個期間在發達國家占優勢的經濟體制和農業環境。這種保護制度反映了私人育種者對保護其知識產權日益增長的關注。長久以來,農民一直是將往年的作物種子重新栽培、交換或出售,這意味著育種者難以通過重復出售種子來補償其在改良品種中所作的投資。專利或植物育種者權利通常會限制農民銷售成熟的種子(有時是重復使用),因此增加了對育種者種子的市場需求。即使是在發達國家,雖然對許多作物來說,每年購買種子已成慣例,但重復使用種子的現象仍很普遍。在發展中國家,大多數農民重復使用種子,并通過非正式方式與鄰居交換或銷售種子。因此,在絕大多數國家,每年都購買新種子是比較罕見的。
隨著trips協議的通過,發展中國家被迫通過專利或其他方式對植物品種進行保護,而未仔細考慮過這種保護是否對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會影響糧食的保障。如同藥品一樣,關鍵問題是:相對于發展中國家和貧窮人口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是否能夠以及如何幫助促進研究和革新。我們還需要了解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影響農民獲取種子以及其他所需農業投入的成本和途徑。
如果植物品種保護的目的是為鼓勵育種者,那么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怎樣認識和保持農民參與植物基因資源的保存和開發的貢獻。在引入正規育種程序之前,品種和栽培的改進一直依賴于農民的選擇和實驗。此后正規的育種程序利用這些品種和知識開發出具有較高產量或具有某些理想性狀的改進品種。問題是農民對于保存和革新的貢獻是否應當保護或獎勵。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包含的原則(在下一章討論),新的關于植物基因資源的國際條約(itpgr)尋求制定便于獲取植物基因資源的規則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共享機制。
在本章中,我們提出下列問題:
l在發展中國家,對植物和基因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產生農民所需的技術嗎?
l知識產權保護會影響農民使用其所需技術嗎?
l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生物多樣性公約和關于植物基因資源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獲取和利益共享原則如何發揮積極作用?
二、植物和知識產權保護
1.引言
根據trips協議,各國可以將植物和動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學的生產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專利保護主題之外。但成員國需要采取某種形式,如專利或專門制度,對植物品種給予保護。
trips協議中所用術語的定義,如“植物品種”、“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的準確含義在法律上是很復雜的。但重要的是應當指出,trips并未提到來源于植物、人類或動物的基因是否可以獲得專利。由trips協議而產生的問題是:什么內容構成了有關遺傳物質的發明。例如,對于從自然界中識別出來的遺傳物質,是否可以因為將其分離和純化與不能獲得專利的發現有所區別而給予其專利?這是應當由國家法律來規定的情形。trips協議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對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種應當給予保護。
某些人士出于道德原因堅決反對給予生命體專利保護,他們認為私人占有從自然界產生的物質是錯誤的,并且對世界不同區域的文化價值是有害的。人類基因組序列也產生了特殊問題。我們認識到這些問題,并將在第六章設計專利制度的部分中進一步討論。關于授予dna專利權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在納菲爾德生物倫理學委員會(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的最近報告[4]中曾予以討論。本文的任務是考慮給予植物品種專利保護在農業中的實踐和經濟后果,以及這種后果會怎樣影響貧窮人口的生活和政策的走向。
對于植物可以采用多種方式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l采用美國式的、與常規(發明)專利不同的植物專利。
l允許對植物或其部分如細胞授予常規專利。
l象美國和少數幾個國家(非歐盟國家)一樣,授予植物品種專利權。
l采用專門的植物品種保護形式(pvp),如植物育種者權利(如歐盟或美國)或其他類似形式。
l允許對dna序列、包括該基因的基因構成物、由該構成物轉化形成的植物、該植物的種子和后代授予專利。
此外,專利被廣泛用于保護在植物染色體組研究中所使用的技術[5]。
除了采用專利和植物品種保護形式,還可采用技術手段保護植物的知識產權。諸如市售雜種[6]玉米一類的作物,如果要保持雜種產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復使用其種子。某些雜種的這種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護,這樣種子公司就能通過重復銷售種子更迅速地獲取其投資的回報。相反,其他類型的種子品種可以每年重復播種而產量不會降低,因此農民可以重復播種他們自己的種子而無需重復購買。綠色革命品種就是這種性質的,這是它們如此成功的一個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雜種稻以及小麥?;蚴褂孟拗萍夹g(簡稱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個術語。所謂的“終止基因”技術是眾所周知的。該技術使種子不育,從而使其從生理上說不能生長第二代作物[7],但出于農業或商業上的原因,還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術保護的效力與知識產權保護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從自我執法的意義上來說無疑更有效。
2.研究和開發
與醫學研究相比,農業研發活動更多地是由發展中國家承擔的或者與之有關。例如據估計在1995年,盡管分布不均勻,發展中國家公共機構在農業研究上的總支出達到115億美元(按1993年的國際貨幣單位計算),而與此相比發達國家的支出為102億美元[8]。大多數研究在亞洲和拉丁美洲的技術比較先進的發展中國家中進行。此外,這些國家的研究支出在1976至1996年間每年增長5-7%,而在非洲則毫無增長[9]。相反,世界范圍的私人研究支出總計115億美元,其中僅有7億美元來自于發展中國家。
這意味著全球農業研發投資的約三分之一花費在發展中國家,與估計最多5%的費用用于發展中國家的健康研究形成顯著對比。這里應指出三點。第一,全球的農業研發費用僅比健康研發估計費用的一半略多[10]。第二,公共機構的農業研發投資幾乎是私營機構的兩倍。而在醫藥領域,正如我們所知,私營機構的投資所占比例較大。第三,發展中國家在農業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對較好的服務,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無論如何,目前的趨勢仍值得關注。盡管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每年僅花費約3400萬美元,但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例如,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中心在綠色革命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并且現在充當世界最大的與發展中國家有關的基因資源收藏的管理者,該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來源。但由捐贈團體提供的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體系的資金自1990[11]年以來按實數計算已下降,這威脅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庫的維持,或幫助發展中國家維持其本國收藏的能力。實際上國際糧農組織和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已經建立了一項基金專門用于確保全世界的這些遺傳物質能得到適當的保存[12]。盡管來自援助捐贈團體的資金沒有增長,但私營機構是農業研究與開發中的動態因素,不過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與發展中國家的貧窮農民直接相關。
3.植物品種保護的影響
在這一部分,我們要研究植物品種保護(pvp)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影響的證據,以及植物品種保護體系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什么。
關于植物品種專利保護對研究的影響的絕大多數證據來自于發達國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識產權保護之前,私營機構的育種開始時集中在雜交品種,在美國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為這些品種的固有性質是“技術保護”的一項要素。在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一項研究表明:盡管引入了植物品種保護對大豆可能還有小麥[13]有一定影響,但沒有證據證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種保護,導致總的研究與開發活動增加。小麥還占已頒發的植物品種保護證書的多數。還有證據顯示植物品種保護被用于推出具有區別的新產品的市場戰略,并且促成種子行業內發生大量公司兼并。但該證據沒有決定意義,主要是因為難以將植物品種保護的作用與其他正在發生的變化相分離。即便是現在,研究雜交作物的經費占銷售額的份額還是超過非雜交作物的,而非雜交作物才是植物品種保護的主要對象[14]。最近的一項研究發現,在美國對于小麥的植物品種保護沒有促進私營機構在小麥育種方面的投資增加,但可能對公共機構的投資有促進作用。職務品種保護對產量的增加也沒有幫助。但私有品種的小麥播種面積的份額顯著增加了,這更加表明植物品種保護的主要作用是作為市場手段[15]。
在中等收入的發展中國家[16]進行的一項重要研究發現,幾乎沒有證據顯示由于植物品種保護導致農民可用的植物品種范圍擴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來遺傳物質的機會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時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來講,商人化農民和種子工業是主要的受益者。貧窮的農民不能直接從上述保護獲益,卻可能在將來因限制種子儲存和交換而受到不利影響。
根據trips協議,發展中國家可選擇一種“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種保護制度。重要的決策是確認一種適合其特定的農業和社會經濟狀況的制度。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見專欄3.1)以歐洲和美國法規為基礎,或許是發展中國家可以采納的一種制度。這樣選擇的優點是它提供了一種現成的立法框架,但缺點在于它是按照發達國家的商業化農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對于在發展中國家采用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模式存在一些疑問,特別是考慮到提供各種植物品種保護形式的情況。
授予植物品種保護證書的門檻標準低于授予專利的標準。盡管要求被授予證書的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和獨創性,但并沒有相當于非顯而易見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工業可應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種保護法允許育種者保護具有極相似特性的品種,這意味著該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別的新產品和有意廢棄舊產品的的商業因素,而不是農藝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驅動[17]。發展中國家可以考慮抬高門檻,從而只保護對全社會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產量增加或具有特殊營養價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獨創性的標準,而且出于農業政策的目的,還可以提高實用性標準。或者,各國可以決定對某些植物種類保持較低標準以便促進新生的本國育種工業獲得植物品種保護,由此獲取商業和出口利益。
還有,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體系對均一性(和穩定性)的要求排除了農民開發的地方品種獲得保護的可能,因為這些品種在遺傳上是比較異質的并且不太穩定。但這些特性使得這些品種適應性更強并且適合大多數貧窮農民生活的農業生態環境。因此應當允許發展中國家設計能夠為滿足環境要求的品種和貧窮農民依賴的作物提供保護的制度。但這種標準可能難以制定,并且這種制度運行的成本昂貴。各國政府可能會認為推廣這樣一種制度不會對其農作體系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另外還需關注的是均一性標準。盡管支持者主張植物品種保護通過刺激新品種的產生實際上增加了生物多樣性,但其他人則認為對均一性的要求和對本質上相似的作物品種授予證書會增強作物的均一性,損失生物多樣性。這種擔憂思考問題的廣度顯然大于植物品種保護。許多國家在種子法中規定了嚴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種保護規則還要嚴格。此外,綠色革命品種的成功使得相關品種具有更高的均一性,這種均一性導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間生物多樣性降低,這也帶來了同樣的問題。隨著育種活動逐漸變為主要由私營機構進行的活動,新品種大規模地取代了傳統品種,因此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在田間或在“基因庫”保存和維持遺傳資源以備將來可能之需[18]。
此外可能還需要區分保護不同種類作物的標準。例如,具有重要的商業和出口機構的國家可能會對這些機構內的相關作物采取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標準以鼓勵革新和商業化。但他們可能對農民種植的糧食作物采取另外的標準以保護其儲存、買賣和交換種子的實踐行為以及非正式的革新體系。例如,在肯尼亞,植物品種專有權似乎主要由外國的花卉和蔬菜出口商申請以支持其商業化和出口。這可能對肯尼亞出口工業和商業化農業生產的擴展,以及間接地對貧窮人口是有利的。植物品種保護使在肯尼亞使用新品種更便利(如果缺乏保護,就不會有這種便利),但看來似乎對刺激本地研究沒起什么作用。該制度也似乎與肯尼亞的貧窮農民以及他們種植的作物沒有直接的關系。
專欄3.1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upov)
國際上公認的關于植物品種保護的協議是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公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公約締結于1961年,此后經過三次修訂。除南非以外,最早參加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的發展中國家是烏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當時總共有26個成員。從1994年開始,又有24個發展中國家參加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盡管trips僅規定應有特殊的制度,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已成為一種明顯的選擇,因為它提供了一種現成的解決方法以發展該法律。此外,在雙邊貿易協定的情況下,迫使各國參加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例如,最近達成的越南-美國貿易協定要求雙方都是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的成員,其中美國已經是成員了)。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公約的目的是按照統一的、明確規定的規則使植物新品種的育種者得到排他性的財產權,確保聯盟的成員國承認其成就。
由于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公約已經過多次修訂(1978和1991),保護的范圍和期限已經擴大了。在1991年公約中,最短保護期(分別從以前的15和20年)增加到20年(藤本植物和喬木是25年)。與專利不同,獲得保護的標準不包含創造性。相反,為了獲得授權,品種只需是有區別的、均一的和穩定的(簡稱為dus)以及新的(就在先商業化利用而言)。
1978年公約允許育種者使用受保護的品種作為新品種的來源,然后新品種本身可以被保護并且上市銷售。1991法保留了育種者的例外,但育種者的權利延伸到“本質上來源于”被保護品種的品種,未經原品種持有人的許可,這些品種不能進入市場。
1978年公約保護育種者為銷售而生產種子、許諾銷售和銷售種子的權利,因此默許農民重復種植和交換種子(盡管此權利并未明確指出)。1991年公約則對農民的權利有更多的限制?,F在,育種者的權利除銷售繁育或收獲的種子以外,還延伸到生產或繁育(第14(1)條)。但通過一項非強制的農民例外使限制得以緩和,該例外允許“農民為繁育的目的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使用收獲的產品(他們通過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植而獲得的)、被保護的品種或[實質上派生的品種]”(第15(2)條)[19]。
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考慮將其植物品種保護法規建立在如何使其農業發展和糧食保障受益的現實評價的基礎上,同時還要考慮農業在形成出口、外匯和就業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需要考慮對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模式進行合理的修改以使其適應自己的情況[20]。許多國家已經通過或正在考慮包含上述因素的立法[21]。
特殊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農民例外的范圍。與專利不同,植物品種保護法規通常允許例外,如1978年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允許農民無需經過權利持有人的許可,便可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復使用收獲的種子。在美國,這種例外擴大到允許為了種子的目的向其他農民有限地銷售收獲的作物。而且,在發展中國家,在缺乏法律規定的情況,農民非正式地交換和出售其種子。正如我們所注意到的,這在發展中國家的貧窮農民之中仍是非常普遍的作法,甚至在發達國家也仍是常見的。這些銷售和交換制度是一種重要機制,農民傳統上據此選擇和改善他們自己的品種,對這項權利的限制可能會阻礙此革新過程。盡管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91)同意各國允許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為種子重復使用他們自己的作物,但不允許非正式的銷售或交換。相反,trips僅僅要求應對植物品種有某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并未以任何方式對被保護品種的所有人的權利規定例外條款。
許多國家和組織在此方面進行了各種嘗試。例如,oau(現在的非洲聯盟)已提出示范法,推薦非洲國家在其立法中采納。該示范法規定了儲存、使用、繁育和加工農場保留的種子的權利,但未給予大規模銷售這種種子的權利[22]。印度政府最近決定加入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已在其植物品種保護法規(2002)中加入了一項條款(第39(1)(iv)條),該款規定:
農民應被視為有權以此法生效之前其有權采用的同樣的方式儲存、使用、播種、補種、交換、共享或出售其農場生產的包括依據此法受保護的品種的種子:但是該農民無權出售依據此法受保護的品種的有品牌種子[23]。
依據植物品種保護規則,育種者享有的例外也不同于專利法,區別之處在于育種者可以不經授權而使用被保護的品種作為繁育另一品種的基礎(新品種本身可獲得保護)。因此植物品種保護提供的保護力度小于專利,雖然我們已經證明這對研究沒有什么激勵作用,但相應地對逐漸增加的后續革新的限制要少于專利。而且發展中國家能夠完全自由地選擇規定什么樣的例外條款。從一個極端來說,植物品種保護可以作為一種高級的種子證書或標記,授予持有人以此標記銷售種子的獨占權。但只要沒有借助此證書銷售,就無權保護隨后的種子使用或銷售。此權利優于商標或種子證書,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隨后的收獲物的重復使用。該制度可能是使植物品種保護制度適應貧窮農民需要的一種方式,但對育種者幾乎沒提供什么激勵作用[24]。
4.專利的影響
目前只有美國、日本和澳大利亞對植物品種本身給予專利保護,其中在美國授權數量最多。1930年的美國法引入了一種特殊種類的植物專利用于保護無性繁殖品種,現在在美國,植物品種也可以被授予標準的發明專利。專利通常賦予權利人通過限制農民銷售或重復使用他們種植的種子或其他育種者為了進一步研究和育種的目的使用該種子(或有專利權的中間體技術)的權利,對專利品種的使用施加最有力的控制,在此意義上,專利是最強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然而,專利法可以提供與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相似的例外條款。例如,歐盟生物技術指令不允許授予植物品種專利權,同時規定了一項例外條款,使得有關關于遺傳物質的專利不能妨礙農場的重復使用。此外還包含在某些情況下強制許可的條款,以使得育種者使用有專利權的遺傳物質不會侵犯專利權[25]。
在美國,植物品種取得專利權是特別重要的,因為利用專利中適當的權利要求,專利品種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為了育種的目的而使用該品種。這是與植物品種保護的顯著區別。由于植物品種保護的標準比較低,因此與獲得植物品種保護相比,證明一個新品種滿足可取得專利的標準更困難并且更昂貴。通過要求保護基因、影響轉化的媒介物或載體等常??梢垣@得范圍寬泛得專利保護,這種專利可能覆蓋了許多可能含有該基因的品種或作物。從實用目的來說,這種做法可能與整株植物取得專利權具有相同的效果,因為該專利通常會延伸到“其中含有該產品的所有物質”[26]。
無論取得專利權能產生什么激勵,市場力量驅使私營機構進行直接的研究工作,因為其中有潛在的實質性回報。然而,與醫藥研究相比,各公司有可能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種植的作物所吸引。投資成本比醫藥研究低,而潛在的市場比較大。例如水稻,僅在印度的產值就超過了美國的玉米市場,這種作物的育種工作一直由本國或國際公共機構(主要是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掌握。現在私營機構對水稻研究越來越感興趣。monsanto和syngenta公司一直致力于獲取兩種主要的水稻品種的稻基因組序列。美國每年頒發的與水稻相關的專利數已從1995年的不到100件上升到2000年的超過600件[27]。
到目前為止,大約80%的轉基因作物的試驗在發達國家進行,其種植了世界基因改良作物的四分之三??鐕镜挠N策略當然適合發達國家市場以及中等收入發展中國家(例如巴西、阿根廷或中國)商業部門的需要。諸如除草劑耐性這樣的遺傳特征的研發方向主要由商業利益所決定、而不是由對發展中國家貧窮農民有益的性能決定。各公司正在推廣基因改良品種,因為盡管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于基因改良品種都是有爭議的,但某些發展中國家認為可能對其有利(例如提供昆蟲抗性的bt基因)[28]。bt棉花或bt玉米現在至少在5個發展中國家中種植,假設可以解決環境問題的話,其他國家可能也感興趣。例如,印度最近批準了種植bt棉花。各公司還貢獻出與發展中國家有關的技術(例如通過免費專利許可),包括與富含維生素a的水稻(金稻goldenrice)和木薯相關的技術。一些公司已出版了基于其染色體組研究的科學論文,但因未將原始數據存入公共數據庫而引起爭議。關于在公共數據庫存放的協商因各公司希望限制獲取具有最大潛在商業價值的數據部分而變得很復雜[29]。
因此在發展中國家,私營機構開發的農業技術可能會過于考慮商業部門的利益。如果說用公共機構資金開發和應用的綠色革命不能有效地幫助生活在不同農業生態雨灌環境中的貧窮農民,那么由私營機構領導的生物技術相關研究顯然更不可能了。因此,公共機構需要進行更多的研究,尤其要關注上述地區的農民。1998年,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在上述研究上花費了250萬美元,與之相比monsanto投資了12.6億美元[30]。
除了對與貧窮農民相關研究的激勵問題以外,有證據表明,專利和植物品種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在全球種子和農業物資行業的重要兼并中產生了一定作用。兼并似乎受科學技術進步驅動,目的是縱向和橫向整合以便通過更好地控制銷售渠道包括輔助農業物資(如除草劑)的銷售渠道,使研究投資的效能最大化。
各公司獲得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究投資和防止他人的侵犯。但同樣其他公司的專利權也可以阻礙公司自己的研究。例如,bt技術有幾百項重疊的專利權,至少四家公司獲得了包括bt-轉化的玉米的專利[31]。最近,syngenta在美國提起了兩項針對其許多競爭者的訴訟,指控他們侵犯了與此技術相關的一些專利,而實際上牽涉的公司使用這些技術并且銷售含這些技術的種子已經有若干年了[32]。交叉許可[33]或戰略聯盟也可作為克服專利沖突問題的一種機制[34],但公司兼并或收購可能是在特殊研究領域自由使用所需技術的最有效方式。不僅僅是最后一種方法,所有上述方法,都能減少競爭。隨著大的跨國農業化學公司越來越多地控制核心專利技術,對后來者的革新形成了可怕的障礙[35]。在20世紀80年代,大學和公共機構擁有50%的涉及bt的美國專利。到1994年,獨立的生物技術公司和個人擁有77%,但到1999年,六家大公司(隨著農業巨頭astrazeneca和novatis合并成syngenta就變成五家)擁有67%。此外,1999年這些公司的bt專利的75%是通過收購較小的生物和種子公司獲得的,這證明了他們的控制越來越強大[36]。
在發展中國家,有證據顯示同樣的趨勢,跨國公司在進行非常迅速地兼并和收購。例如在巴西,自1997年引入植物品種保護后(但大概也與預計許可種植基因改良作物有關),monsanto在1997和1999年間將其玉米種子市場的份額從0%增加到60%。它收購了當地建立的三家公司(作為一件國際交易,還包括收購cargill公司),而dow和agrevo(現在的aventis)也通過收購增加了他們的市場份額。只有一家巴西自己的公司保有5%的市場份額[37]。這種趨勢在發展中國家中似乎很普遍[38]。
因此,這個領域的壟斷速度產生了嚴重的競爭問題。如果技術的定價高出小農的購買力使之無法支付,或沒有可替代的新技術,尤其是來自公共機構的新技術供選擇,就會對糧食保障造成重大威脅。此外,壟斷的增加,以及當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都取得植物技術的專利權時相沖突的專利權利主張都可能對研究有抑制作用。私營機構的應對措施是聯合或收購,而公共機構的問題是怎樣獲得從事研究所需技術而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如果開發新技術他們可利用的條件。美國農業部最近發表的一份評論說“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是促進還是阻礙研究仍不清楚[39]”。我們將在第六章中回到這個題目。
5.結論
因此發展中國家可能有三個選擇以履行其根據trips協議保護植物品種的義務。他們可以采用下列各項中的一種或多種的組合:
l基于1978或1991年公約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形式的法規(盡管這些發展中國家可能現在僅加入了1991公約);
l另一種形式的特殊制度,包括或不包括當地品種;
l植物品種專利。
我們關于專利可能產生的影響的觀點不僅適用于植物品種專利,而且適用于通常所說的植物和動物。目前似乎沒有多少證據顯示為生物技術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真的是為了大多數在此技術方面幾乎沒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此我們建議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協議提供的可能性將上述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以外。即使在trips要求給予專利保護的方面,例如微生物,發展中國家仍有余地限制保護的范圍。尤其是在還沒有任何普遍認可的關于什么是“微生物“的定義時,發展中國家仍可自由采用一種限制物質保護范圍的合理定義[40]。
發展中國家通常不必為植物和動物提供專利保護,這是trips協議第27.3(b)條允許的,因為這類專利可能對農民和研究人員使用種子構成限制。相反,發展中國家應考慮對植物品種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條件下,具有有限的技術能力的那些發展中國家應限制農業生物技術方面的專利申請,并且應對術語“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義。
必須或者希望發展生物技術相關工業的國家可能希望在此領域提供某些類型的專利保護。如果這樣做,應為植物育種和研究制定排他權的特殊例外條款。還應審查專利權延伸至專利發明的衍生物或復合產物的程度,并且為農民重復使用種子規定清楚的例外條款。
trips協議第27.3(b)條的復審也應保留各國不給植物和動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動植物授予專利權的權利,以及為保護適合各國農業體系的植物品種發展特殊制度的權利。上述制度應允許為了進一步研究和育種使用被保護的品種,并且至少應提供農民儲存和重復種植種子的權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銷售和交換的權利。
因為種子工業的壟斷越來越嚴重,公共機構及國際機構的農業研究應加強,并且應提供更多資金。應確保實現以下目的:研究是為適應貧窮農民的需要;能夠獲得公共機構的品種以與私營機構的品種競爭;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資源遺產。此外,各國應考慮在此領域內利用競爭法應對私營機構的高度壟斷。
三、獲得植物基因資源和農民的權利
1.引言
如上所述,對未來農業研究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是保存野生的及國家和國際收藏的基因資源,以及保證研究者在承認發展中國家農民保存,改良和提供這些資源的貢獻的同時能夠獲得這些資源。
保障植物基因資源的保存、使用和可獲得性的國際行動的根據是1983年達成的關于植物基因資源的國際糧農組織協約。隨后在國際糧農組織的討論中出現了農民權利[41]的概念,其中承認在給予新植物品種的育種者知識產權權利與提供了上述品種主要來源的植物遺傳資源的農民的權利之間存在不平衡。第二個關注問題是使植物遺傳資源成為人類共同遺產與取得來源于此的品種的私人知識產權權利之間的協調性。
1989年,國際糧農組織同意通過將“由于農民在過去、現在和將來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遺傳資源,尤其是原產地/多樣性核心的植物遺傳資源方面所作貢獻而產生的”農民的權利加入約定中以承認這些關系[42]。農民的權利通過一項用于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基金實現,該基金會資助相關的活動,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隨后國際糧農組織同意“植物育種者的權利,如根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提供的,與國際約定不矛盾”,這種用語反映出一些發展中國家對約定和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間的潛在的一致性存在持續的矛盾心理。[43]
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之后,在此基礎上開始著手把國際糧農組織協約轉化成條約(植物基因資源國際條約),并于2001年獲得通過[44]。植物基因資源國際公約具有為了公共利益促進對締約國和國際收藏擁有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使用的特殊目的,并且承認這些遺傳資源是作物遺傳改良必不可少的原料,以及許多國家依賴來源于別處的遺傳資源。這實際上代表了考慮到植物遺傳資源的特性時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則的實施?,F有的絕大多數品種,尤其是來源于政府育種計劃的那些品種,含有來源于許多資源的遺傳物質,通常是來源于基因庫中的遺傳物質,本身就可能有不同的起源。
植物基因資源國際條約還承認農民在保存、改良和利用這些資源方面的貢獻,并且這種貢獻是農民權利的基礎。該條約不以任何形式限制農民根據本國法律可能享有的儲存、使用、交換和銷售農場保留的種子的任何權利。該條約還闡明了農民有參與對這些資源的使用做決定的權利,以及由這些資源的使用而獲得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見專欄3.2)。
2.農民的權利
植物基因資源國際條約將農民的權利的實現方式完全留給各國政府來規定(9.2款)。因此實現具體的農民的權利不是trips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那種強制履行的國際義務。
農民權利的合理性結合了關于公平與經濟兩方面的主張。植物育種者和整個世界都從農民承擔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和開發受益,但農民并未從他們貢獻的經濟價值中獲得回報。農民的權利可視為對農民提供激勵的一種方式以使其繼續提供生物多樣性的保存和維持的服務。如上所述,植物品種的保護含有鼓勵均一性和減少多樣性的內在傾向,而農民的傳統實踐是對這種傾向的必要制衡。應支持農民對于他們保存的經濟價值的認識,而這種價值在市場體制中是不被承認的,并且在某種程度上受到技術改革和植物育種者權利擴大的威脅。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擴大確實帶來了限制農民重復使用、交換和出售種子的權利的風險,而正是這些實踐活動形成了他們在保存和開發方面的傳統作用的基礎。
農民的權利不是一種知識產權權利,但必須將其視為對由政府機構賦予育種者的植物品種保護或專利權利的重要制衡。然而,規定如何由國家實施這些權利是很復雜的,這一點我們將在下一章中關于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文中討論。該公約規定需建立一種集資機制,由捐款和一部分商業收入提供經費,以使所達成的保護那些“保存和持續利用糧食和農業需要的植物遺傳資源”的農民的計劃和項目能夠實施[45]。
專欄3.2植物基因資源國際條約中的農民的權利(第9條)
9.1締約國承認世界上所有地區,特別是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核心區域的當地和本土社會和農民已經并且將繼續為構成全世界糧食和農業生產的基礎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和發展做出的巨大貢獻。
9.2締約國同意實現農民權利的義務由本國政府負責,因為其涉及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根據其需要和優先次序,各個締約國應根據本國法律合理地采取措施保護和促進農民的權利,包括:
(a)保護與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
(b)公平參與分享由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使用而產生的利益的權利;
(c)在國家水平上參與決定與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和持續使用相關的事務的權利
9.3本條內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解釋為限制農民根據本國法律和合理地儲存、使用、交換和出售農場保留的種子/繁殖材料的任何權利。
3.多邊體系(multilateralsystem)
根據該條約,各國同意為獲取來自附件中所列作物名錄的植物遺傳資源提供便利,這對糧食保障是很重要的。通過簽署該條約,各國政府同意在他們直接的控制下將上述資源放在“多邊體系”中。各國政府還鼓勵不在它們直接控制下的各研究機構也這樣做。在國際農業研究咨詢集團支持下,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害關系的遺傳物質的大量收藏是極其重要的,當然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中都有許多在世界范圍內很重要的國家收藏。
關于知識產權,該條約中可能有爭議的部分是涉及從多邊體系中獲得的資源的保護。最終通過的條約規定:
受領人不應對從多邊體系領受的內容要求任何可能限制方便地獲取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或者其基因片斷或構成部分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46]。
這種說法必然是一種外交上的折衷,反映了許多發展中國家希望避免因授予知識產權而施加的對獲得遺傳物質的限制的愿望,和一些發達國家希望根據本國現用標準允許授予遺傳物質專利權的愿望。關鍵文字“以領受形式的物質”意指領受的物質不能被同樣地授予專利權,但允許對該物質的修改獲得專利(無論如何定義)。
該折衷的說法顯然不包括授予從種子庫獲得的種子專利。但對于從該原料中分離出來的基因到什么程度可以獲得專利是有爭議的。在該條約的談判過程中,一些國家主張此條款應理解為不包含上述專利。其他國家認為分離形式的基因(該基因的功能已經確定)與“領受形式的基因”不同,因此應該可以取得專利。所以,該說法提出了一個基本問題,即對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什么是授予遺傳物質專利的適當規則。這要圍繞授予專利所需的創造性的性質、創造性地使用該物質的權利要求的性質和那些權利要求對于相當遺傳物質的可能限制程度進行考慮。關于這一點我們將在第六章中進一步討論。
該條約還制定了一項重要原則,即遺傳物質的任何使用者應簽署一份由該條約的執行機構設計的標準的遺傳物質傳遞協議(mta)[47],該協議包含了條約中約定(12.3款)的獲得遺傳物質的條件并且規定通過根據該條約建立的基金對由該物質而產生的任何商業化收入進行利益共享。這大大地超出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定,基于多邊而不是雙邊協定提出了利益共享的具體機制。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加速批準關于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物質的國際糧農組織國際條約的進程,特別是應執行該條約涉及下列各項的條款:
l對在多邊體系框架中以領受形式傳遞的任何物質不授予ipr保護。
l在國家水平上實現農民的權利,包括(a)保護與用于糧食和農業發植物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b)公平參與分享由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使用而產生的利益的權利;(c)在國家水平上參與決定與用于糧食和農業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和持續使用相關的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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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fad(2001)“ruralpovertyreport2001-thechallengeofendingruralpoverty”,ifad,羅馬,第14-15頁,/poverty/
[2]見術語表.
[3]下一部分。
[4]見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2002)“theethicsofpatentingdna:adiscussionpaper”,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london,pp.21-23.,/filelibrary/pdf/theethicsofpatentingdna.pdf
[5]見術語表.
[6]見術語表.
[7]此技術還未在商業上實現.
[8]pardey,p.&beintema,m.,(2001)“slowmagic:agriculturalr&dacenturyaftermendel”,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華盛頓,第10頁,/pubs/fps/fps36.pdf.,應注意這些數字是以購買力平價匯率未基礎的,作者認為這能更準確地反映相對量。按常規的美元計算,發達國家的份額高得多(69%,而不是44%,見第5頁).
[9]pardey,p.&beintema,m.,(2001),第4頁
[10]與健康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的數據見commissiononmacroeconomicsandhealth(2001)“macroeconomicsandhealth:investinginhealthforeconomicdevelopment”,who,日內瓦,腳注103,第124頁,www3.who.int/whosis/cmh/cmh_report/e/report.cfm?path=cmh,cmh_report&language=english
[11]pardey,p.&beintema,m.,(2001),第8頁.
[12]geoffreyhawtin在worldfoodsummit上所作演說,2002年6月13日,/worldfoodsummit/top/detail.asp?event_id=12899
[13]butlerl.&marion,b.,(1985)“theimpactsofpatentprotectionontheusseedindustryandpublicplantbreeding”,foodsystemsresearchgroupmonograph16,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
[14]shoemaker,r.,etal(2001)“economicissuesinbiotechnology”,ersagricultureinformationbulletinno.,762,usda,華盛頓,第36頁.
[15]alston,j.&venner,r.,(2000)“theeffectsoftheus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onwheatgeneticimprovement”,,eptddiscussionpaper第62期,國際糧食政策研究所,華盛頓,/docs/eptdp62.pdf
[16]vanwijk,j.&jaffe,w.,(1995)“impactofplantbreedersrightsindevelopingcountries”,inter-americaninstituteforcooperationonagriculture,sanjose,和amsterdam大學.
[17]rangnekar,d.,(2002)“accesstogeneticresources,gene-basedinventionsandagriculture”,cipr背景報告,3a,cipr,倫敦,第39頁,
[18]louwaars,n.&marrewijk,g.,(1996),“seedsupplysystemsindevelopingcountries”,technicalcentreforagriculturalandruralcooperation,wageningen農業大學,wageningen,第99頁.
[19]upov1978.,upov.int/eng/convntns/1978/pdf/act1978.pdf.,upov1991.,upov.int/eng/convntns/1991/pdf/act1991.pdf
[20]ipgri已出版了一份有用的文件,該文件討論了發展中國家在采用特殊制度時應考慮的問題.,ipgri(1999)“keyquestionsfordecisionmakers: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underthewtotripsagreement”,ipgri,羅馬,/publications/pubsurvey.asp?id_publication=41.,amoredetailedreviewwehavedrawnonhereisleskien,d.&flitner,m.,(1997)“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plantgeneticresources:optionsforasuigenerissystem”,issuesingeneticresourcesno.,6,ipgri,rome.,http///publications/pubfile.asp?id_pub=497
[21]見例如grain網站,/publications/nonupov-en.cfm
[22]“africanmodellegisla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ocalcommunities,farmersandbreedersandfortheregulationofaccesstobiologicalresources”,非洲聯合組織,2000,第26條.,/publications/oau-model-law-en.cfm
[23]“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andfarmer’srightsact”,印度政府,2000年.,/brl/pvp-brl-en.cfm
[24]此觀點出自leskien和flitner(1997).
[25]1998年7月6日歐洲國會和議會關于法律保護生物技術發明的directive98/44/ec,officialjournall213,1998年7月30日,第13-21頁,(第11and12條).,europa.eu.int/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8l0044&model=guichett.,這些條款在英國于2002年開始實施,patent.gov.uk/about/ippd/notices/biotech.htm
[26]見directive98/44ec,第9條(以及第8條).
[27]barton,j.&berger,p.(2001)“patentingagriculture”,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01年夏,第4頁,nap.edu/issues/17.4/p_barton.htm
[28]在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1999)的,“geneticallymodifiedcrops:theethicalandsocialissues”,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倫敦,第4章中討論了基因改良作物對發展中國家的可能利益和風險,/filelibrary/pdf/gmcrop.pdf
[29]見,例如,normile,d.,(2002)“syngentaagreestowiderrelease”,science,第296卷,第1785-1787頁,/cgi/content/full/296/5574/1785b?ijkey=purgaggeb0z7.&keytype=ref&siteid=sci
[30]pardey,p.&beintema,m.,(2001),第19頁。
[31]barton,j.&berger,p.(2001)第4頁。
[32]/en/media/printer.asp?article_id=234
[33]見術語表
[34]見例如在2002年四月2號/3號的monsanto和dupont以及monsanto和ceres之間的兩份協議。/monsanto/media/02/default.htm
[35]這六家大公司一般認為是astrazeneca、aventis、dow、dupont、monsanto和novartis,在2001年隨著novartis和astrazeneca的合并成為五家。
[36]dejanvry,a.,graff,g.,sadoulet,e.&zilberman,d.,(2000)“technologicalchangeinagricultureandpovertyreduction”,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wdr關于貧窮和發展的概念報告2000/2001,第6-7頁,/poverty/wdrpoverty/background/dejanvry.pdf
[37]wilkinson,j.&castelli,p.(2000)“theinternationalisationofbrazil’sseedindustry:biotechnology,patentsandbiodiversity”,actionaidbrazil,riodejaneiro,第49頁,.br/e/pdf/seed.pdf
[38]byerlee,d.&fischer,k.,(2001)“accessingmodernscience:policyandoptionsforagriculturalbiotechnologyindevelopingcountries”,ipstrategytoday,第1期,第2頁,/ip/ipst1hr.pdf
[39]shoemaker,r.,等(2001),第37頁。
[40]基因不是微生物,并且根據狹義定義也不是細胞株,盡管例如英國專利法認為后者屬于微生物。見ukpatentofficemanualofpatentpracticesection1.40,參閱adcock,m.&llewelyn,m.,(2000)“microorganisms,definitionsandoptionsundertrips”,不定期論文2,quno,日內瓦。
[41]見術語表.
[42]iupgr決議5/89.,/resources/library/iupgr91a.htm
[43]iupgr決議4/89
[44]itpgr正文,/ag/cgrfa/iu.htm
[45]itpgr第1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