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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治論文范文1
作用:稅收調控經濟行為要求經濟活動主體行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間的聯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結合起來,從而取得相對穩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稅行為是基于一定的社會職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維護本身的單向利益。因此在調控經濟過程中遵守的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單純的從某一級別個別的利益偏好而隨意變動征稅行為。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征稅寓含著政府的權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經濟行為而非權力行為。如果把征稅視為政府的一種權利職能,必然會導致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形成市場的混亂,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約束,強化政府權利對經濟運行的推動功能,進而實現稅收杠桿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經濟活動主體(生產經營和消費行為)合理化。其實質就是市場配置的合理化,減少企業不規范行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運用稅收杠桿作為導向機制,規范企業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用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進行自我規范,借以制導企業運用按照社會的軌跡良性運行,從而實現以最少的資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第二,通過財政擴大經濟內需,可以調整消費者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從而在保證供求平衡的基礎上保持經濟快速平穩發展;第三,利用財政政策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加快經濟增長方式向環境友好型轉變,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人口環境相協調發展;第四,利用財政杠桿的傾斜,通過落實發展機制,形成東中西的優勢互補,區域經濟良性循環發展的模式;第五,在經濟穩步增長的同時可以加大對教育、醫療等社會各項事業的投資力度,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調節國民經濟往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
二、我國當前稅收調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梢酝ㄟ^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四、結束語
稅收法治論文范文2
關鍵詞:環保;稅收制度;和諧社會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資源與環境稅收應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在中央政府統一立法下,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紤]到環境與資源治理與保護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應單獨設立中央稅,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收入劃分時也應讓地方占大頭。
稅收法治論文范文3
一、稅收執法內部監控運行現狀
(一)執法內部監督控制發展歷程
(二)現行執法內部監控運行的特點
經多年的實踐與探索,現行稅收執法內部監控格局基本形成,主要有五大特點:
1.明確了執法監控責任部門。從當初稅收執法監督控制職責掛靠辦公室,至后來成立政策法規部門專司政策法規工作,從其機構演變和職責定位來看,充分體現了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收執法監督控制的重視,為稅收執法監督控制提供了組織保障。
2.明晰了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制定了《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范本》,對稅務登記崗等69個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及崗位間工作關系圖進行了詳細闡述,對15個公共職責涉及的崗位和工作規程進行了明確,建立了明晰的執法崗責體系和工作流程體系,使身處不同崗位的執法人員明確了需辦理的工作事項、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與其他崗位之間的業務流轉配合關系,實現了稅收執法權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衡,為稅收執法人員提供了良好的執法標準,也為實施流程環節控制奠定了基礎。
3.明確了人機結合考核的模式。在對稅收執法進行內部考核、外部評議的基礎上,著重推廣運用了“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了計算機網絡對稅收執法的適時監督控制,形成了人機結合的監控管理模式。
4.制定了執法監控制度體系。先后制定出臺了《執法公示制》、《重大案件集體審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會簽審核和備查備案制度》、《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稅收執法考核評議辦法》、《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構建了較為完備的執法監控制度。
5.規范了責任追究。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責任追究進行了全面規范。一是規范了責任追究的形式。對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的,明確了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兩大類責任追究形式,其中行政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經濟懲戒包括扣發獎金、崗位津貼。二是規范了責任追究的適用范圍。按責任追究的形式分類,采取正列舉法對每種責任追究適用范圍進行了界定,對不予追究、從輕從重追究、主次責任也進行了規范。三是規范了追究程序。
二、現行執法內部監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行與控制難對稱,執法行為的復雜性、廣泛性、時效性與監督控制的單一性、局限性、滯后性之間不對稱。
(二)監控難統籌,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工作職責不清、要求不一。
隨著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初步形成了科學化、精細化的“人機結合”監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實踐中,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卻因各種原因難于統籌,主要表現在:一是監控職責不明晰,監控職能難統籌。從目前部門職責定位上看,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控制的職責定位于政策法規部門,其他部門雖然對職責范圍內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了監控,但因其監控的內容、重點、方法以及結果應用未進行明確規定,部門執法監控處于各自為政狀態,難于實施統籌管理,不能形成監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統一,執法監控難操作。各業務部門之間在平時缺乏及時溝通,在任務下達、流程設計、標準設定、業務銜接、資料流轉等方面未進行統籌規范,致使基層執法人員難于操作,執法監控也難于實施。
(三)信息難互動,監控信息流轉呈無序性。
由于稅收執法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時效性,要對稅收執法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控制,需要各部門全面參與,部門與部門間良性互動。而部門良性互動的關鍵在于各類執法內控信息的有序傳遞、分析和運用。但在部門職責定位中,稅收執法監控的職責定位在政策法規部門,而在其他部門、單位的職責定位上沒有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控的字眼界定,雖然在稅收工作實踐中,稅政、征管、計統以及各基層分局對稅收執法進行了管理,取得一些信息,但這些部門卻將自己定位被監督控制的地位,自己對職責范圍內稅收執法進行監控發現的問題畢竟屬于“家丑”,要么極力遮掩,要么及時糾正,實施“內部矛盾內部消化”,并未將這些信息進行有序地分析、傳遞和運用,稅收執法監控信息流轉處于無序狀態,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建立。
(四)責罰難對接,現行責任追究與公務員法不能對接。
在現行的執法責任追究中主要有兩類形式,即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其中行政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經濟懲戒包括扣發獎金、崗位津貼。而其中責令待崗、扣發獎金、崗位津貼難于與《公務員法》進行對接,如責令待崗,在公務員法中無待崗的條款,更沒有待崗期間工資、福利、津貼、獎金等方面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違法的風險。又如扣發獎金、崗位津貼,在《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除此之外,國家未對扣發獎金、崗位津貼做出其他任何規定,因此對執法過錯行為實行扣發獎金、崗位津貼難于從法律上找出依據。
因此,要對稅收執法進行全面有效監督控制,單憑一個部門的力量,或者僅靠制定并實施幾項制度、辦法很難實現目標,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完備稅收執法內控機制,要在不斷完善的執法崗責、流程、制度、標準體系基礎上,通過建立執法內部監控組織,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監控管理辦法,強化內控信息流轉分析和運用,加強對稅收執法全方位全過程監控,才能達到規避執法風險、提高執法水平、實現稅收職能的作用。
三、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這是我國的法制原則,也是內控機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在這里所謂的“法”是一種廣義的法,它既包括法學意義上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而且應包括執法內控機制建設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辦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稅收實踐工作中不斷建立健全的制度規范體系,通過制度的實施、執行,充分發揮其規范、指引、評價、制約、懲治、教育的作用。
(二)要堅持全面覆蓋、重點突出、簡捷高效的原則
我們在對稅收執法進行監控中,既要對稅收執法內容進行全面覆蓋,又要突出監督的重點,不能主次不分,胡子眉毛一齊抓,做到重點內容重點控,一般內容一般控。要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在監控方法上必須簡捷高效,必須突出稅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監控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響正常稅收管理活動,不能本末倒置,這是內控機制建設的設計原則。
(三)要堅持人機結合、過程監控的原則
既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監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監督,既要對執法的事后監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監控,在監控方法上,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補牢”更有效,也更有意義。這是執法內控機制的重要方法原則。
(四)要堅持責任追究與校偏糾錯相結合的原則
對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的,必須實行責任追究,但責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過崗責、流程、制度和標準制定起到指引和標桿作用,要能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起到警示、督促、糾錯作用,要通過責任追究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這才是實施執法內控機制主要目的。
四、稅收執法內控機制建設應建立的相關體系
要建立科學完善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應建立執法崗責體系、執法流程體系、執法制度體系、執法標準體系、內控組織體系、內控方法體系、內控信息流轉互動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其中執法崗責體系、執法流程體系、執法制度體系、執法標準體系是建立科學完善執法內控體系的基礎和前提,這四大體系業已成形,待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在本文中不再贅述。內控組織體系、內控方法體系和內控信息流轉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是建立科學完善的稅收執法內控機制的核心要素,在這里進行一下探討。
(一)建立統籌的內控組織體系
要按權責統一、條塊結合的原則,對稅收執法監控職責、層級及監控對象進行科學分解設定。法規科為執法內控管理的組織協調部門,監察、稽查、稅政、征管、計統、辦稅服務廳及稅源管理部門為執法內控管理的參與實施部門,人教、辦公室、信息中心為稅收執法內控機制管理的服務保障部門。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執法內控方案、辦法、制度的制定,全局執法內控的組織、協調,對執法內控部門的職責履行及全局范圍內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控制。監察室主要對法規部門執法行為及內控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椴块T除塊對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外,還要通過實施稅務檢查主要對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稅政、征管、計統、辦稅服務廳按職責分工,對稅源管理單位、稽查局和本部門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稅源管理部門按管轄范圍分塊對本單位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人教、辦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負責執法內控管理的人員培訓、執法事務的督查督辦及執法信息管理運行維護。這種由監察室監督法規、法規監督科室(稽查局)、科室(稽查局)分線監督基層分局、基層分局分塊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能定位,就形成以政策法規科為核心,各部門共同參與,分層閉合監督的內控組織體系。
(二)建立多元的內控方法體系
內控的方法有多種多樣,我們可從內控的手段和內控的時段進行分類。從手段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微機監控,從狹義上講就是“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從廣義上講就是在稅收工作中所有業務工作應用軟件和系統,只不過“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專司執法監控的信息系統,其他管理系統和軟件主要用于稅務管理,但也有對執法進行監控的功能。二是人工監控,目前人工監控主要有執法檢查、流程控制等。從時段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事前監控,二是事中監控,三是事后監控。鑒于目前微機監控已做得很好,本文僅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探索一下人工監控的方法。
1.事前監控。事前監控就是在實施稅收執法行為之前,對執法人員進行規范指引和預警提示,于事前規避執法過錯和執法風險。主要方法有:(1)強化標準指引。合理設置執法崗位,科學分解執法權力,明確各崗執法內容、責任和要求,建立科學的崗責體系;優化業務流程,細化執法環節,明晰執法標準,建立執法流程及標準體系;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執法內控制度體系。通過合理的職責定位、科學的流程設置、嚴格的執法標準、完善的配套制度,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制定規范統一的標準,達到規范、約束和指引作用。(2)提高素質支撐。素質包括思想素質和技能素質,通過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理想信念、職業道德觀和廉政勤政的教育,弘揚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的公務員精神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核心價值觀念,倡導以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為基本內容的稅務干部職業道德規范,促使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加強技能培訓,通過業務培訓、以案說法、專家講座以及自學等形式,加強對各類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各項執法監控管理制度的學習,督促每名執法人員清實體、明程序、曉規章,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技能和執法風險意識,為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撐。(3)加強信息預警。加強各類信息分析和運用,通過異常信息的分析和傳遞,對執法中存在薄弱環節以及可能存在執法風險的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如征管、稅政部門應定期對征管“六”率、行業稅負進行分析,對稅源管理的薄弱環節和稅收執法可能存在的傾向性、集中性問題進行預警提示;計統部門應定期對稅收宏觀稅負進行分析,對稅源管理中薄弱環節和后期稅源管理的重點進行預警提示;辦稅服務廳應加強普通發票開具情況的審核,對普通發票開具超定額補稅信息向征管部門、稅源管理單位傳遞,提醒稅收管理員應加強上述納稅人的定稅管理。
2.事中監控。事中監控就是在一項稅收業務辦理過程中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控,它有利于執法過錯行為在稅收業務辦結之前及時糾正,能較好地規避執法風險。事中監控主要方法是流程環節控制,一是明確環節監控的職責,在建立規范的執法流程體系基礎上,對流程中下一個執法環節設定對上個環節進行監控的職責。二是明確監控重點,對執法流程環節進行梳理,將自由裁量權大、容易產生執法風險的環節納入監控的重點,實施重點監控。三是規范監控方法,根據業務流程和政策法規的要求,明確執法標準、監控內容、監控方法,既要監控程序,還要監控實體。對一般性監控點,只對其傳遞資料的完整性、法律條文適用的準確性、程序的合法性、數據之間邏輯性進行書面審查;對納入重點監控的環節,在進行書面審查的同時,還要采取到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檢查管理員原始記錄、進行數據信息分析對比等辦法進行重點監控。事中監控除流程環節控制外,還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會簽審閱、對重大案件的集體審理審查等。
3.事后監控。執法檢查是目前主要的事后監控辦法,除此之外,對具有調查管理權、審核審批權、行政許可權、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等自由裁量權大、容易出執法風險的崗位和人員要加強監控,實施下列監控方法:
(1)記錄抽查。業務部門按職責范圍、稅源管理單位按管轄區域,通過分線、分塊抽查稅收執法人員的工作底稿、證據文書等,對稅收執法人員職責履行情況以及執法規范性、合法性實施監督控制。
(2)工作復查。各單位(部門)按內控職責范圍,采取資料文書調閱審查、實地調查核實、人員談話詢問等方式,按比例對執法事項的規范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檢查。
(3)集中檢查。主要形式為法規部門按季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監察部門按季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其它業務部門按內控職能組織開展的專項工作檢查,通過執法檢查、績效考核、專項工作檢查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集中、全面檢查。
(4)動態巡查。通過巡查責任部門實施多元化巡查、監察部門明查暗訪,對稅收執法人員的職責履行、稅收執法、工作紀律、廉政建設的動態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5)一案雙查。在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的同時,對稅收管理員執行稅收法律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查,制作《征管質量評估分析報告》,并對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責任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對稅收管理員的廉政行為進行監督,對為稅不廉問題制作《涉稅廉政情況報告》,并按程序向相關部門進行傳遞和處理。
(三)建立互動的內控信息流轉體系
1.規范執法內控信息的傳遞
建立以法規部門為樞紐的信息傳遞流程模式。所有的內控信息由內控責任部門傳遞給處于內控樞紐的法規部門,由法規部門在核實分析、擬定初步處理意見后,分類傳遞給相關的內控責任部門處理。其中對于需要績效考核扣分、行政黨紀處分的向監察部門傳遞,需要實施經濟懲戒的向人教部門傳遞,需要整改建制的向責任單位傳遞,讓所有處于稅收執法監控范圍內的部門和人員能隨時明晰自身工作的進展情況和不足,確保執法過錯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并改正。
2.強化執法內控信息分析
主要是加強個性分析和共性分析,個性分析即由內控部門對內控管理獲取的內控信息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初步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并向法規部門傳遞。共性分析即實行定期分析制,制定執法部門聯席會制度,聯席會按季召開,由執法內控責任部門通報責任范圍內的內控信息,分析執法內控機制運行情況以及執法問題的集中表現和特點以及發展趨勢,并對執法內控機制建設運行以及執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提出建議和意見。
3.充分消化內控信息,堵塞工作缺漏
稅收法治論文范文4
租稅國是指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稅收,企業和公民在納稅之外沒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負擔的國家。租稅國的概念,系相對于所有權者國家或企業者國家的概念。古代國家以所有權人身份,于其領土之內行使統治權,對于一切經濟財具有獲取、分配及使用之權,故稱為所有權者國家。企業者國家是將生產工具收歸國有,獨占企業經營權,并以其收入作為財政主要來源。相對的,租稅國家則承認: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費而不生產的。正是個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學者指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行租稅國體制,表現為無產國家,意指國家無產、而私人有產,國家藉由征稅分享私人之經濟收益以為國用。 而這種租稅國體制是資本主義法治與自由的基礎,被稱為憲法國體。
租稅國概念最早由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與奧地利財政學者Rudolf Goldscheid論戰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對一次大戰后奧地利的財政困境,提出了是國家資本主義?或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問題,他認為:對于戰爭所帶來的財務負擔,國家的租稅制度已沒有能力承擔,需改造公共財的秩序,另外尋求一套財政系統,即在公共財政學的領域,必須將公共財 (public property)的理論發揮到極致,進而成為法律秩序的基礎,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財,并提高其生產能力。此外,Goldscheid還認為,從財政社會學的觀點來看,社會自然發展的結果,將會是國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趨減少,而給予人民者,卻愈益增加,因此一個規劃完善的公經濟體系,對于全體社會的所得來源而言,將是必要的。針對以上觀點,熊彼特認為,一戰后德國的財務危機是戰爭所引發,并非租稅國的危機,租稅國的體制,并不會因戰爭,而暴露它在本質上、結構上的缺陷,頂多只是突顯租稅國家受到了外在的沖擊而已。租稅國家在面對危機時的處理方式,自然是透過租稅的方式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經濟自由度的確保,主張運用租稅國家的體制,即足以應付得宜;反之,倘國家欲侵入私經濟領域攫取財貨,反而可能破壞市場機制,使經濟發展趨緩。
依德國學者Isensee的分析,租稅國的特征與要件主要包括:(1)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實物給付之義務。現代國家為信用經濟,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租稅國租稅繳納,以金錢給付為原則;(2)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勞務給付義務,金錢給付乃以定期、規律性之收入為標準;(3)就現代國家而言,由于國家支出持續增長,為滿足不斷之國家財政需求,只有租稅才能負擔之。因此,租稅乃成為現性國家之特征;(4)租稅乃現代國家主權之表征。租稅國乃基于單方、強制、高權之命令。就民主國家而言,租稅非僅為政治上現實,而實寓有憲法上理念:租稅象征主權,乃確保多數統治與代議意思之形成;(5)租稅義務,乃與納稅義務人之對待給付無關;(6)取得財政收入為租稅之唯一目的(目的稅、規費、受益費為其例外);(7)國家不從事經濟活動,而留予社會去開發,國家僅對社會無力進行之經濟加以參與。租稅不僅系負擔,同時也是經濟自由和職業自由之保證;(8)租稅國家乃以國家社會二元化為前提。國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組織的統治機關,社會是個人或團體向其自我目標自由發展的領域。國家擁有課稅權,課稅的客體(所得、不動產、營業),其處分權歸諸社會,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稅自身具有法則,不容違反,否則租稅制度與租稅國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則是:課稅平等原則及稅源保持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與租稅本是同根生,租稅負擔須在各國民間公平分配,國民在各種租稅法律關系中須受平等待遇,納稅義務應普遍適用各國民,租稅客體的選擇及稅額的裁量均受該原則拘束,平等要求須與社會潮流相配合,并與具體正義相協調;不得過度征收。租稅國須仰賴國民經濟支付能力供應,故不得摧毀其支付動機,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稅國須尊重納稅人之納稅意愿,并保持其經濟能力。否則,超過此限制,納稅意愿及納稅能力減退,則租稅之源泉,勢將枯竭,而租稅之基礎,勢必崩潰。
稅收法治論文范文5
關鍵詞:稅收;稅收管理;稅收秩序一、目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寫作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稅收法治論文范文6
經市局研究決定,于今天召開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這次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全省依法治稅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前期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深入貫徹《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圍繞全市地稅工作會議精神,明確今年法規工作主要任務,確保我市地稅依法治稅工作實現新跨越。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就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2011年依法治稅及政策法規工作的回顧
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深刻領會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地稅工作,勇于創新,大膽突破,在努力實現地稅“十一五”規劃良好開局和開創地稅和諧發展新局面的要求下,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逐步推進我市依法治稅工作。為進一步強化我局依法治稅能力與水平,完善法制工作相關制度,優化稅收執法內部管理結構,每項工作務求“高標準嚴要求”。在工作方法上堅持創新理念,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具體表現為充分發揮了法規部門的職能作用,法制工作機制與隊伍建設得到進一步完善,內部約束促進稅收規范執法成效明顯,政務公開工作屢獲好評,稅收調研工作成績顯著。
(一)把依法治稅作為地稅工作的靈魂,規范稅收執法。推進依法治稅,深化征改革強化科學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是地稅部門必須必須長期抓好的四方面工作,也是做好新時期地稅工作這篇大文章必須牢牢把握的主題。四方面的工作涵蓋了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且相互聯系,相互促進,辯證統一。依法治稅尤應放在首位,它是地稅工作的靈魂。正是基于這么一個指導思想和工作理念。全市地稅系統的稅收執法才更加規范,稅收政策的執行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具體表現在:一是依法治稅工作目標明確。一年來,市局把堅持依法治稅,提高收入質量,作為各級地稅機關的工作目標,要求各地嚴格執行“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持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份”,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征收過頭稅,從而較好地解決了前些年個別地方出現的收入水份問題。一種“有法可依,有法心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氛圍日益濃厚,也為地稅事業的和諧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為納稅人創業提供陽光服務。市局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全局性規劃,制定下發了《市地方稅務局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實施方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化政務公開開展“陽光行動”的有關規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的通知》,通過推行和完善“一屏、一卡,兩網、兩工程,三欄、三紀要,四系統”的形式,不斷豐富了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政務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改進了工作作風、強化了廉政建設,打造了“陽光”地稅。全市政務“陽光行動”工作得到市委、市府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各兄弟單位的高度贊揚。三是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力度,樹立不依法減免也是收取過頭稅的理念,稅收減免效果明顯。據統計,全市地稅系統2011年共減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地方稅收1987萬元,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收1931萬元、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減免稅收56萬元,減免稅務登記工本費5萬元,惠及下崗失業人員5400多人。四是政策法規部門自身建設不斷加強。市局法制機構于2009年設立以后,非常重視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法制干部通過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與基本路線,不斷提高自身政治理論水平;積極參與重點稅收調研課題研究,努力提高業務理論研究水平;進一步細化法制崗位職責并編入規范化管理體系,明顯提高了工作質量與效率。市局法規科在2011年機關目標管理考核中已位居前列。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省局為我市每個縣(市、區)局都招收了至少一名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專職專崗)。法制力量得到充實。目前,全系統法制機構在人員配備上基本完善,為下一步建設稅收法律人才庫打下良好基礎。法制力量得到空前加強,將對今后市地稅系統的依法治稅建設以及法制工作快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二)強化制度建設,逐步夯實法制基礎。
全市地稅系統把完善重案審理工作機制為突破口,強化稅收法制制度建設。根據全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比例與審理質量方面的不足,市局出臺了《全市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辦法》的出臺,有效地健全了全市重案審理機制。《辦法》分別針對市、縣案件稽查工作的客觀實際細化了重案審理的范圍與工作程序。《辦法》有三特點,1)是全面性。不僅將市、縣兩級審理范圍、標準全部細化列明,而且將審理的崗位職責、業務程序、文本體例全部作了規定。2)是可操作性強?!掇k法》是根據我市地稅系統的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撰寫的,各相關單位、各相關崗位可以完全依據《辦法》開展重案審理工作,不用再去查閱其他規定。3)是有一定的創新。在市、縣兩級重案審理范圍及標準上做到既符合省局制定的規范化管理A類文本,又能結合實際,敢于創新,在使用作功能上敢于突破。
強化《稅收規范文件管理辦法》的落實工作,加大了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報備工作的推動力度。各縣(市、區)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明顯提高,尤其是在省局法規處的多次指導下,永豐縣地稅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與制定工作成績顯著,去年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依據、說明及文件合法性上質量都很高。
(三)稅收調研工作成效顯著。今年在稅收調研工作方面,主要完善了一個機制,拓展了兩個平臺,實現了三個確保。一個機制,即在完善稅收科調研的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的基礎上,出臺了《市地稅系統稅收科調研獎勵辦法》、《市地稅系統稅收調研工作管理辦法》;兩個平臺,即在《地稅》第三版開辟專門的地稅調研園地及在《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開辟了地稅調研園地欄目,為全市地稅干部從事稅收調研及交流提供了載體;“三個確?!?是確保圓滿完成省局下達的稅收科調研任務、確保完成省局目標管理考評的工作目標、確保調研質量好于上年。
2011年,全市調研作品無論從數量還是質量上都取得巨大進步,全市地稅系統調研水平已邁上新臺階。2011年度共組織撰寫了省局重點調研課題論文30篇,發表調研文章176篇,其中國家級12篇,省級18篇。尤其是市局黨組書記、局長劉瓊同志百忙之中親自撰寫多篇論文,其中《堅持三個服務,服務三個》,在省局2011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文章評比中,榮獲一等獎(是市地稅局成立已來,首位獲得省局優秀論文評比一等獎的設區市局領導)?!段沂新眯猩缧袠I納稅現狀分析及對策》在市政府《決策參考》上發表,并獲市府領導好評?;鶎诱{研人才熱情也很高漲,井岡山市地稅局譚欽同志,多年來始終堅持撰寫業務文章,并長期保持高水準,文章大多發表在國家級稅收專業報(刊)。
(四)執法監督力度加大,效果明顯。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局近兩年對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非常重視。根據總局及省局關于開展2011年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要求,市局及時布置了全市地稅系統執法檢查工作。并于8月7日至9月8日分別對安福、吉州、永豐、萬安、峽江五個單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地方稅收執法狀況實施了重點檢查。9月30日對五家被檢查單位分別下達了《稅收執法檢查處理決定書》,限期整改。今年的檢查主要抓了四個方面:一是針對稅收法制工作、組織收入原則、稅收政策執行、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檢查內容,細化了36個小項為必檢內容。重點突出在近年來各縣(市、區)局2010年開展的幾項較大規模的稅收清理工作上,既可達到促進稅收征管工作,又可以為今后各種專項稅收清理總結經驗。主要檢查“房屋出租”、“私人建房”等專項稅收清理工作,是否按照總局與省局的有關要求執行政策,是否存在執法程序缺失,征稅主體混淆現象。二是檢查樣本的選擇方面。突出重點稅源稅款征收與稅務管理、稽查的檢查。著重檢查了房地產業、采礦業等。三是檢查的手段及方法上,嘗試利用征管信息系統查詢平臺實施檢查。既加深了對征管信息系統的深入了解與學習,又能發現在新征管模式下的稅收征管工作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四是在檢查結果反饋方面。將13個檢查指標進行橫向比較,以“百分制”方式進行評比。通過相互比較來量化被檢單位執法水平的高低。最后評分結果在《2011年全市地稅系統稅務執法檢查通報》上予以公布。由于目標明確,方法得當,評比新穎,而使我局2011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得到了省局肯定。省局領導在點評全省地稅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上,認為的工作具有創新性。一年來,各縣(市、區)局的執法檢查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h地方稅務局開展的執法檢查較好地總結了當前稅收征管基礎上普遍存在的20個問題,同時還提出了改進建議。稅收執法監督力度的加大,有力地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安??h地稅局能緊緊圍繞市局工作思路,高度重視稅收執法規范,強化征管力度,在監控重點稅源,挖掘新稅源,堵塞漏洞,創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成效,私人建房稅收管理取得突破;吉州區地稅局高度重視抓稅源管理工作,對重點稅源動態跟蹤管理效果明顯,對飲食業、美容美發業、保健足浴行業電腦定稅工作推動有力,工業園土地使用稅征收有成效;永豐縣地稅局圍繞規范執法,行政許可、執法責任崗責體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落實有力,在提高收入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萬安縣地稅局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征管基礎、基層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取得明顯進步,尤其是對教育、醫療行業管理比較到位。峽江縣地稅局能主動培植稅源,著力抓好重點稅源,強化車輛稅收管理,注意加強干部業務素質培養。在稅收執法檢查中我們還發現了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一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報備還需加強;二是稅收征管工作還要抓深抓細,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三是要進一步抓好稅源管理;四是規范實施稅務稽查,既要程序合法,好要實體合法,應補則補,應罰則罰。
二、關于2012年的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任務
今年全省地稅依法治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深入貫徹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局《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意見》,抓好“一項建設”(隊伍建設),把握“三個重點”(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推行執法責任制、開展稅收法律救濟),實現“兩個提高”(地稅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水平),充分發揮政策法規部門職能作用,全面提升地稅依法治稅工作水平。
根據省局的總體思路和地稅的實際,2012年,全市地稅系統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的具體目標:一是地稅干部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地稅相關法律考試通過率達到98%以上;二是地稅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執法水平穩步提升,執法準確率達到98%以上;三是通過創新方式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體系,實現執法監督更加嚴密有力;四是在保持地稅收入持續增長的條件下,保證地稅收入質量不下降;五是通過稅法宣傳和行風建設,依法治稅環境繼續優化;六是通過全系統的共同努力,使地稅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全市位居前列。圍繞上述目標,我們必須著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管理規范
一是分級全面清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2012年4月底前對我市地稅部門制定的未明示作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市地稅系統現有稅收規范性文件,按總局要求廢除或修改與稅法不合或有歧義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廢除稅法或上一級地稅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不需再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對經逐級審查后需保留規范性文件在市、縣兩級外網公示電子文檔并錄入內網條法庫,對經審查后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屬于市局的由原起草科室修改后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報局長辦公會通過后重新公示并由法規科上報備案,屬于縣局的由縣局修改后上報備案。
二是制定《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改相應規范化文本。全面統一規范我市地稅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各項管理,細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審核、備案、公示、清理、歸檔等管理。市、縣兩級地稅機關出臺的制度辦法,必須合法、適當、規范,嚴禁超越政策規定,擅自作出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對于同級地方政府出臺的違規涉稅文件,應向該文件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并向上級地稅機關報告,不得作為決策的依據。未經法規部門審查或者會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臺。稅收規范性文件后,制定機關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報送備案。市局負責對下級地稅機關上報備查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依法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要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
(二)全面貫徹依法治稅思想,嚴格依法征管
1.堅持組織收入原則,確保收入質量不下降。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嚴禁搞“水分”,嚴禁引稅、買稅、賣稅,嚴禁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嚴格按收入預算級次入庫稅款,保證地稅收入質量。強化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意識,切實落實好下崗再就業等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2.切實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茖W合理配置稅收管理員,縣(市、區)局稅收管理員數量占本單位人員總數60%以上。建立稅收管理員工作手冊,明確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合理分配工作任務,做到周有計劃、日有安排,出臺全市地稅系統巡查巡管制度及考核辦法,按季度對稅收管理員工作進行工作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和通報。積極運用稅收管理員工作管理軟件,運用軟件面達100%。
3.加強核定征收工作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行使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稅款核定中的隨意性現象,嚴格執行《省地方稅務局民主評稅管理辦法》規定的評稅規則、評稅方法,按照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張榜公布、上報審批、下達執行的程序和確定定稅指標、定稅參數、定稅系數、應納定稅額的步驟等工作要求,切實規范稅款核定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戶,要按照3%的比例進行檢查。嚴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圍,對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堅決糾正目前稅款核定工作中的執法不嚴現象。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上報市局備案。
(三)加強依法決策,嚴格執行稅收政策:
1、加強涉稅審批事項管理,確保權限合法、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程序完備,不超時限。
2、加強減免稅管理,根據省局即將下發的減免稅規程,制定相應辦法,修改規范化文本,對重大減免稅審批、財產損失扣除、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等事項,按規定經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審定和上報。
3、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調研機制,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完成省局和市局布置的政策調研工作。
4、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及時做好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
(四)強化執法監督力度,完善法律救濟工作:
1.參照征管科管質量查詢權限,調整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征管系統查詢全限,以加強事前及事中監督。
2.認真開展執法檢查,規范執法行為檢查。對執法行為的檢查,統一歸口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防止多頭檢查。市局將下發全年檢查方案,7月開展收入質量專項檢查,9月對4-5個縣(市)局2011年-2012年7月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日常執法檢查不再硬性規定2次以上。各地要按照市局要求,不斷規范檢查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方案、有檢查通知書、有工作底稿、有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有整改報告、有總結,有通報。要在創新檢查方式和提高檢查效果上下功夫。市局今年將對納稅人進行延伸檢查,檢查工作的開展及檢查發現的問題納入年度系統績效管理考核。加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對違法決策、違法征管、違法檢查等執法過錯行為,堅決落實責任追究,對確認的執法過錯視情節輕重由市、縣分別予以追究。
3.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手工考核,開展電子考核試點工作。根據規范化設置的執法崗位,全面修訂制定全市地稅系統執法責任制文本及考核方案,在全系統分責任單位推行執法責任制按季手工考核。選擇兩個縣市部分執法崗位,利用征管信息系統及其他電子信息進行電子考核試點。
4.強化對稽查案件的執法監督
(1)重案審理:嚴格按《市地稅系統重案審理辦法》要求開展重案審理工作,確保審理比例、審理程序和質量達到要求。審理重大案件不少于全年案件10%,標準達不到審理比例的(10%),必須下調標準??h市下調標準報市局法規科備案,市局下調標準報省局法規處備案
(2)確定年度稽查案件復查方案,開展稽查案件復查工作。市稽查局負責對縣(市)地稅局稽查局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復查案件不低于被復查單位當年結案稽查案件的5%。
5.暢通行政救濟渠道,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工作。鼓勵納稅人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化解行政爭議,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及時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調查等制度,增強透明度。
(五)弘揚好的傳統,高質量完成稅收科調研任務
要求各縣(市、區)局繼續抓好稅收科調研工作,充分重視課題研究與組織撰寫工作,單位負責人要親自參與撰寫稅收調研文章,理論結合實際,積極展開有效調查研究。要注重培養調研人才,壯大調研隊伍,確保完成下達的調研任務,創新方式激勵調研人員,力爭寫出高質量文章,多出精品。
(六)加強政策法規隊伍建設,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1.健全縣局法制機構,充實縣局法制人員??h級地稅局必須設立政策法規股或法制辦,與稅政股合署辦公,并明確一名政策法規股(法制辦)領導。新進法律專業人員必須在稅收法制崗工作,需下基層鍛煉的需先在法規部門報到,鍛煉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