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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制度范文1
傳統的融資方式僅僅是為資產雄厚、風險可控的大中型企業提供貸款。而創業風險投資主要為財力薄弱、風險不明朗的小型技術型潛力企業提供風險資金,為了降低風險可以獲得被投資企業的一定控制管理權,為經營管理能力薄弱的企業提供財務風險控制管理等資本增值服務,讓創新技術型小企業發展壯大以期獲得高額投資回報。創業風險投資在轉變產業結構、解決中小創新型的民營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中起了關鍵作用。專門稅收優惠制度的推行,促使創投企業為創新技術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與增值服務,而被投資的創新企業則為風險資金提供了投資空間和投資對象。稅收優惠則讓風險投資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積累更多投資成本,進行下一輪更大規模的風險投資(見圖3)。
二、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立法現狀
美國是創業風險投資的創始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規范來間接調節潛在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與預期收益比,以誘導潛在投資者的預期投資理性。相繼頒布有《經濟復興稅法》、《稅收改革法》、《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納稅及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兩條線政策。大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稅額扣除也較多。中小企業在加速折舊、延長虧損的結轉年限、降低稅率等方面優惠多。韓國頒布《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印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優惠的政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高新技術行業的蓬勃發展。如《科研開發稅務條例》,對所有技術引進項目征收研發稅,并將其中的40%用于對創業基金的補貼,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及紅利所得全部免稅。
(二)各國在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方面的比較
1.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進行稅收優惠立法層次高美國除了聯邦專門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各個州也有自己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頒布的《創業投資法》;英國的《創業投資信托法案》和《公司創業投資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資稅制》;新加坡的《創業投資激勵計劃》和印度的《創業投資公司稅收減免條例》[4]等都是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立法,從法律上保證了創業風險投資參與者的稅收和義務,穩定了該領域的稅收法律關系。2.稅收優惠措施力度大、形式靈活印度給予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基金全部稅收豁免,巴基斯坦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長達7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澳大利亞為了吸引來自發達國家的專注于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對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的資本利得稅給予豁免。為了讓更多的資本形式進入創投領域,荷蘭對投資于成長期內的中小公司的投資主體給予8年的資本利得免稅期。若出現投資失敗,損失資金可以從投資主體的所得稅中進行抵免。美國為了鼓勵遺產和贈與財產進入創投領域,也規定了這類資本進入創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3.創新創投領域人才的薪酬回報模式和個人所得稅收優惠美國為了培養該行業的高級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權鼓勵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結合的方式,降低了創投人才的稅賦,提高了創投管理人才的回報。延緩納稅環節,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時暫不征稅,課稅期限被推遲到股票出售之時。目前美國85%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仿[5]。4.稅收優惠覆蓋廣,避免重復征稅在稅制優惠選擇上,各國較為一致,逐漸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為主,以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為輔的優惠稅種結構。給予創業投資全方位的稅收優惠。優惠對象覆蓋了整個創業投資產業,包括創業投資的各個參與主體,既對創業企業進行優惠,也對創業投資者、創業投資公司乃至創業投資人才進行優惠,包括對被投資企業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擴展成熟,再到后期資本退出,各環節都有相應的直接和間接優惠措施。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創業投資機構[6],如美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法人型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對各個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需要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征收雙重所得稅。
三、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稅收相關優惠措施法律位階低,體系不完整
199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指出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措施,該通知只提到被投資企業,未涉及投資主體。國經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僅是高新技術行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且法律位階低,僅是指導性意見。2003年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確立了非法人型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經申請批準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規定未能確立非法人型創投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對資本利得未能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免。2006年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指導思想,但仍缺乏具體的立法。2007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達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對投資失敗情況規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合理
因個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創投企業按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涉及該領域的稅收優惠,當個人投資者獲得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時仍要交所得稅,對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創投機構和投資者個體無實際優惠,這就無法避免重復征稅和公平納稅的問題。且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沒有特別適用低稅率的增值稅稅率,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也無優惠的退稅政策,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對創投風險資金參與領域和參與期間的各個主體發生的咨詢管理等中間費用支出規定一定比例的進項抵扣率。在營業稅中僅僅是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咨詢等服務費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對投資主體的資本利得沒有任何優惠,營改增項目目前也未包含創業投資領域涉及的營業稅稅目,且法律只規定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沒有直接免征和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領域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事前資金投入和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缺乏對風險投資參與者區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時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的具體可操作性差,申報條件苛刻
企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具體操作困難,技術與銷售額比例指標要求嚴格,資料審核難度大。符合稅收優惠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占總收入要達60%以上,且研發費用占銷售額的5%以上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優惠。實際上許多企業很難達標,且這兩項指標達標期限僅僅限于申請當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倉促性。而這些審核指標的數據測定也依靠稅務機關來審核,難度大、審核依據也缺乏。
四、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要實現稅法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國目前亟須制定《創業風險投資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法》和《創業風險投資保險準備金法》等作為創業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將創業投資參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創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創業風險保險金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提供科學有效的法律依據。然后根據基本法律制定《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原則、對象、范圍、方式以及審批機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加強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性。同時,以《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為基礎,對《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修改或增加創業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規定,針對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創業資本市場準入、投資成果銷售市場和創業投資人才市場等問題設定專門條款規定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零星散布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的有關創投領域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并歸納梳理,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進行補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稅收優惠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長期艱巨任務,在稅收優惠方式上應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側重于間接優惠方式,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研發費用雙倍扣除、投資抵免額加大、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8~10年,直接抵免或減少稅額,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等。在稅收優惠環節也要考慮期間的合理性。由于風險投資各階段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投入規模、風險大小不同,稅收優惠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初始階段一般是微利或虧損,應給與增值稅等流轉稅類的減免,還要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和投資額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在成熟階段表現為超高額壟斷利潤,應降低所得稅稅率,準予稅前提取創業風險保險基金,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降低未來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主體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過高稅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資的積極性。在成熟期表現為超額利潤消失、利潤穩定,風險逐步減小,創業投資機構開始退出企業,選擇新的投資對象,進行新一輪的創業投資[7]。
(三)對投資參與主體分別適用恰當的稅收優惠
政府要改變過去單一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思路,抓住新一輪稅制改革先機,參考稅制先進國家的模式,從創業風險投資的行業整體性出發,以創業風險投資者、創業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三方參與主體為主干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1.對機構投資者及創業風險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優惠設計在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允許機構投資者以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虧損,用以沖抵投資機構其他來源的應稅所得。這種做法可降低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起步階段樹立風向標。鼓勵再投資。如果創業投資者將其從被投資企業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創業投資,對這部分收益應免征所得稅。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資者在五年內撤資或出售股權,則其減免稅待遇也相應取消。對個人投資者,稅法應在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給予其類似于機構投資者的虧損補償、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還可以改變目前單一比例稅率征稅的方法,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創業投資的資本利得收入實行多稅率調節。給予創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東,允許以其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抵減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應納稅額,并設置最高抵減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個納稅年度)遞延。這樣可吸收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增加投資年限。2.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設計由于被投資的創業企業大多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業快,對這類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縮短其攤銷年限。這樣可使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增加,應稅所得額減少,前期可少交稅款。同時無形資產占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研發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采購的投入研發領域的無形資產進行加速攤銷,列入稅前允許扣除的范圍,降低應稅所得額,少交稅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成果或者非專利技術,視同免稅農產品一樣的待遇,給予13%或17%的進項稅額抵扣,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流通[8]。在生產銷售期內對其銷售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可比照“營改增”中新設置的11%或6%的低稅率,進一步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通過壓縮流轉稅額讓利于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于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額允許其按投資比例直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允許往以后年度結轉。取消“國產設備”和“從新增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投資地區等規定設置差別抵免比例?,F行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利兩年后統一適用15%所得稅稅率,未區分企業規模、地區、類型。對小型的節能環保型高新技術企業尚有下調的空間。為了留住人才,允許被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及高管人才發放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資,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稅,薪資標準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并允許在工資支出中據實列支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進一步降低被投資資金風險缺乏,被投資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可按會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降低應稅所得額,通過壓縮所得稅為科研成果轉化籌備資金。
(四)改革稅收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全方位提供稅收優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稅領域需要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提供稅收優惠的同時,建議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咨詢費收入要免收營業稅,對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費收入減收營業稅及附加。對風險投資失敗時投資機構及投資者獲得的保險金補償不應繳納營業稅。改革個人所得稅,避免資本利得的雙重征稅。若被投資企業已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創業基金公司獲取的稅后收益可以視為免稅收益。個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投資收益所得交稅。同時為了留住創投領域的人才,可以對該領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可參照4800元/月的標準,或者直接按收入額的20%來扣除費用,也可適當增加該領域人員所得的減稅、免稅規定。
(五)加強稅收征管
稅收優惠制度范文2
關鍵詞:研發投入;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205-02
一、我國現行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鼓勵企業研發投入思路,即“抵免法”和“加計扣除法”,前者主要是采取允許企業研發支出以及研發支出的相關費用(人工費,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直接地面當期應納稅額,不同國家抵免限額不同;加計扣除法指允許企業研發支出相關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據我國目前現行的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對企業研發投入進行鼓勵采用的是加計扣除法,主要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將研發投入量化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標準,然后再給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來鼓勵企業的研發投入。第二層,對于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普通企業,其對于研發投入形成的費用,準許其按數額的150%在稅前加計扣除,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準許其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高新技術企業同樣享有加計扣除的優惠)。第三層是對小型微利研發投入的優惠,主要是指我國目前針對中小或者小微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
(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①
同時,《辦法》第十條還規定了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滿足的研發投入相關標準:第一,人數限制,研發人員必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二,經費比例要求,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持續進行的,且根據銷售額的大小規定了研發投入應當達到的比例。(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 000萬―20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從理論上計算,銷售額從銷售額越大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要求的研究開發投入所占比重就越低,實際上是將企業的研發投入以一定的數額來衡量,而非以占銷售額的百分比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參考依據。筆者認為,這里難免有不合理之處,因為銷售額是企業盈利能力的晴雨表,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研發投入的實力就越強,而該條規定卻恰恰相反;有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初創型企業,成長初期大都處于虧損狀態,資金緊張,要進行大規模研發投入必須依賴于政策的支持,而該條規定卻對這類企業極為不利。
筆者此前參與的一家準備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就面臨過這種困境,該企業2012年成立,雖然擁有名牌大學教授組成的研發團隊。但是由于業務還沒有完全打開局面,前兩年銷售額只有不到1 000萬元人民幣,相應的研發投入占比無法達到6%的標準,也就無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雖然最終順利在股轉系統掛牌,但是如果能夠順利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會減少其成長過程中的困難,使其更快地發展壯大。
(二)對普通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1.對研發投入的認定
根據《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簡稱指南)、《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企業對所從事的科研創新進行的投入是否是“研發投入”。
第一,性質認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謂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范圍限制,即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2.對一般企業研發投入的具體優惠政策
本節所述的“一般企業”指的是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是目前國際的趨勢是,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將企業研發投入費用直接抵免當期所得稅的做法,如美國、愛爾蘭、韓國等。相較之下,顯然后者的優惠力度更大,更有利于激發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
(三)小型微利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雖然現行法規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并未將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外,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我國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小微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但是很多初創型企業都是小微企業,由于激勵性所得稅優惠的減免額度與其稅收貢獻正相關,這對于經濟效益不高或虧損的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很難從稅收減免政策中受益。如果沒有政策的扶持,該類企業進行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不高,增長緩慢。
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目前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形成了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雙層認定標準,對企業的研發投入給與了一定的政策傾斜,而我國企業的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但是,筆者認為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有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要享受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中的一個。第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第二,該企業在行業之列。相較于中國,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制定出一套具有普惠性的優惠制度,然后在其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領域實行特別優惠。這種方法從長遠來看十分有利于企業的成長,從而使稅收收入大幅增加。
2.沒有對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給予特別“保護”。如前文所述,小微企業相較于納稅額度較高的大型企業,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而我國目前的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部分的制度還尚未建立。從選取的三個樣本國家來看,三者只有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實行特殊優惠,這是因為美國經濟科技高度發達的的緣故,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非常穩定,而且美國也擁有從國家到企業的整套強大的激勵機制,這是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的。
3.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發展存在不平衡性,東西部經濟差異巨大。筆者認為,在科學技術成為第一生產力的今天,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東西發展的差異,必須要縮小兩地科技水平的巨大差異。而研發投入又是科技實力增長的基礎,因此有必要指定針對西部不發達省份的差異化優惠政策,但我國目前還尚未指定相關政策。以加拿大為例,該國同樣存在東西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問題,因此賦予地方制定相關政策的權力,美國之所以沒有指定差異化優惠政策,是因為其東西經濟發展十分均衡。而英國由于國土面積小,各地域發展差異不大。
三、探索與建議
針對以上對我國現行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點,筆者提出以下兩個方面的建議。
1.增加允許加計扣除的行業范圍礎。除中國、印度、南非等少數發展中國家外,目前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均以“普惠性”為基礎,即所有企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行業或技術領域限制。對于需要特別扶持的特定目標,一般是在“普惠”的基礎上對于滿足特定條件的企業給予特別優惠。
稅收優惠制度范文3
在稅收征納中,稅收優惠是義務免除型權利傾斜配置規范。稅收優惠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免除特定納稅人全部或部分稅款繳納義務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方式。相對于其他納稅人而言,被免除的納稅義務實質上是降低了競爭成本,因此競爭力增強,從該意義上說,免除納稅義務實質上是為納稅人傾斜配置競爭權。
2014年4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并提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國家頻頻出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切實保障了小微企業的利益,促進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是否做到了保障實質公平,本文從稅收權利傾斜性配置角度出發,以期分析小微企業減稅再擴大的實質必要性并對建立更完善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模式提出構想。
一、我國小微企業稅負情況
2014年《中小企業稅收發展報告》(下稱《報告》)是國內首份由國家財政部代管的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完成的較大程度上還原企業稅負情況的報告。報告包括了對18個省份5002家小微企業的調研。
(一)相比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稅負高
在樣本總量中,“較重的稅負”被認為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用工成本上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外最主要的困難,占12.93%的比例。《報告》稱,小微企業的直接稅收負擔并不輕,就增值稅而言,小微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值稅/收入)比例大致相當。小微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負擔卻明顯高于大中型企業,甚至有接近一倍的差距。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從稅目上分析涉及的稅費種類與其大中型企業沒有特別大的差異。雖然總的稅率測算,小微企業是低于大型企業的,但他們承受能力很差,敏感度很高。多數小微工業企業受到會計賬簿不健全的限制,在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與查賬征收相比,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時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法和依據是否科學、合理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遵從成本”隱性稅負壓力大
“遵從成本”的概念在《報告》第一次被提及,將“遵從成本”定義為“納稅人為遵從既定稅法和稅務機關要求,在辦理納稅事宜時發生的除稅款和稅收的經濟成本以外的費用支出,例如,人工、溝通等成本”。并且《報告》首度對國內小微企業遵從成本進行了調研和測算。其中,在5萬遵從成本以下的小微企業占37.91%;5萬到10萬元之間的企業在36.38%;10萬到20萬元的企業有13.07%;剩下12.64%企業稅收“遵從成本”在20萬以上。
上述數據結果僅僅是稅收的貨幣成本,由于小微企業規模不大,對稅收法規和納稅事宜相對生疏,因此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心理“遵從成本”。對于小微企業而言納稅程序過復雜,主觀隨意性強也增加了“遵從成本”的支出。根據“遵從成本”的特點加上相關數據的佐證,可分析得出國內平均稅收“遵從成本”與企業規模成反比,“遵從成本”負擔不均衡,具有累退性,企業規模越大,“遵從成本”占比越低。
(三)小微企業發展面臨重大瓶頸
我國小微企業由于規模小,產品單一且集中,經營分散、管理經營模式簡單等自身局限性使其與大中型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尤其在經濟出現較大波動時,更容易受到沖擊。當前,在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勞動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漲,導致企業運營成本迅速上升。小微企業面臨著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用工荒、稅負過重等突出困難和問題,要想小微企業在內憂外患的困境中,健康發展并繼續壯大,自身不斷提升的同時,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不當的原因
雖然我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抵等現象。權利傾斜性保護卻沒有使小微企業納稅人得到實質性優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不確定性、限制條件多
由于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一些小微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處于不確定狀態,大部分的稅收優惠都需納稅人主動申請,行政機關審批來完成。而小微企業納稅人通常并不具備專業的稅務知識,對于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及時掌握,因此往往會錯過對稅收優惠的申報。
(二)增加制度運行的企業與社會成本
小微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在企業運營中增加財務成本來健全財物制度,這就會大大挫傷小微企業爭取稅收優惠的積極性。不僅如此,即使小微企業能夠實時了解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企業自身經營性質、規模主動申請稅收優惠,行政機關審批,在這樣的利益分配過程中,納稅人會考慮以支付少量尋租成本的方式來獲得大量的稅收優惠成本降低的利益。這樣一來,納稅人能夠支出在改進生產技術、培養優秀的人力資源的成本相應的減少,事實上分散了納稅人的成本,對納稅人自身會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運作和推行稅收優惠制度,國家需要支出制度運行成本,這部分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監督成本。稅收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宏觀調控功能,稅收優惠制度又是稅法制度中最靈活的部分,稅收優惠制度的立法、修訂、廢止等都需要耗費社會成本,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同樣需要耗費大量成本。
(三)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
上文中提及,從權利傾斜性保護角度看被免除的納稅義務,實質上是降低了競爭成本,納稅人的競爭力由此增強,從該意義上說,免除納稅義務實質上是為納稅人傾斜配置競爭權。非稅收優惠者作為隱性的利害關系人很有可能會加重稅收負擔?,F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正是由于各地出臺不規范,政策實施不透明,使得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承擔受損風險,違背了稅法所追求的的實質性公平原則,有學者甚至將稅收優惠政策稱為“我國特有的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目標。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建設想
(一)審慎安排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范圍
1.明確受益主體
厘清小微企業的范圍,從而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受益對象。小型微利企業是小微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的含義。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有明確的定義。2011年7月,小型微型企業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得到了體現,定義了十六個大行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標準。必須清楚地知道兩個“小微”是有區別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出臺扭轉了長期以來小微企業沒有明確口徑的問題。
2.限制適用范圍
為了盡量減少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防止某些不誠信納稅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了稅收優惠享有權利的行為,在小微企業范圍內也應該限制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小微企業縱向來看相較于大中型企業來說競爭力相對不足,但是從橫向的角度來看,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之間需要國家扶持的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也應該區別對待,對于自身激勵能力較弱,而國家又必須發展的產業或項目,國家應當加大傾斜性保護力度,在小微企業范圍內適當限縮。
(二)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公示
為了保證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公開和公平性,政府應當采用各種可能的途徑將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程序信息充分,以便于所有納稅人都有可能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不僅小微企業納稅人應當主動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時情況,積極主動申報,稅務部門更應該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比如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多舉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以及加強內部管理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位等。
(三)形成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1.緩解融資難、租賃貴的稅收政策
融資難一直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國內信貸抽筋的大環境下,小微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就會面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給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節流的同時,也應該為小微企業廣泛開源創造有利環境。通過制定金融企業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減免稅政策進而獲取免稅資格、免稅幅度與借款的小微企業借款成本相掛鉤的減免政策,從而減少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2.完善小微企業低經營成本的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合理依靠當前“營改增”的有利契機,調整完善增值稅稅制改革,完整增值稅鏈條,減少因制度不完善而導致的小微企業稅負被轉嫁、重復征稅等問題。其次實行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應改革現有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問題。最后可以探索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便利化征管機制,如由一個稅務機關征收所有稅費,減輕企業稅收“遵從成本”以及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慮采用單一的綜合定額或綜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稅費。
3.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形式豐富度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推陳出新,通過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種的組合利用,大大增加了優惠政策輻射度。單一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小微企業,減低稅率、放寬費用列支、直接減免、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多種優惠組合形式開始引起關注。
四、結語
本文旨在以稅收權利傾斜性的視角看待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小微企業的發展現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從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使其做大做強。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對于經濟性重復征稅、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銜接等稅法頗具爭議的問題未能細致分析,只在提出解決對策時捎帶提過,有不嚴謹之處。
王霞.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規范性正當性為視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稅收優惠制度范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經濟結構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基本概述
企業稅收優惠主要是指國家在對稅務改革過程中對納稅人實施的一系列優惠措施,例如稅務減免、稅務抵免等政策均為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按照納稅人的相關稅收比例對其進行減輕稅收負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產生是對我國國家經濟調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建設過程中一種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有效措施[1]。我國國家經濟結構在其調整過程中需要依靠稅法的力量才能夠促進其發展。國家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民經濟組成的一種形式。在國民經濟發展因素中每個不同因素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其中包括正相關性和負相關性兩種形式[2]。兩種不同相關性經濟結構的發展能夠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建立。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依據
(一)市場經濟結構失靈
市場經濟結構的失靈是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據。根據當前我國市場失靈的現象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目前我國公共產品的應用范圍增加、事項信息不健全等內容均是市場經濟結構失靈的一種表現。在對這種現象進行完善過程中只有采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宏觀的對我國市場失靈現象進行調控,才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3]。
(二)刺激市場經濟增長制度
市場經濟制度的增長情況取決于國家內部發展環境的變化,如果發展環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場經濟增長就能夠更加快速的促進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4]。而進一步對促進市場經濟增長制度的因素進行研究,我們發現國家稅收政策的改革能夠從各方面對市場經濟增長制度進行刺激。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漸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滿足國際稅收競爭要求
國際稅收競爭需求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場競爭方式才能夠獲取經濟效益。隨著經濟環境的發展,國際稅務關系競爭需求也會逐漸發生改變。如何能夠更好的滿足當前我國國家稅收競爭需求,應該對各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改善,通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建立,使企業在國際化發展的競爭環境中更加能夠提升競爭力,促進企業的長期發展。
三、企業稅收政策與經濟結構調整的關系
(一)相互平衡觀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
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面對新的社會競爭環境中對企業內部結構不斷進行調整以適應經濟的發展。稅務改革是自我國經濟體制改變過程中逐漸產生的一種稅務制度改革方式。企業稅收政策和企業經濟結構調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關系。我國企業稅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過程中對企業經濟發展趨勢和國家內部經濟發展環境進行宏觀調控。在調控過程中企業也需要針對其需求對企業內部經濟結構進行轉變,從而適應市場發展需求。此外,我國企業內部經濟結構之間發生轉變后,國家需要針對當前我國經濟環境對其進行稅收政策的完善,這樣才能夠滿足我國企業的需求。由此不難看出,我國企業稅收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關系。
(二)企業稅收政策影響經濟結構調整
企業稅收政策的調整能夠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結構的發展。隨著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改革,對相關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的調整使得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提高經營效益,不得不對企業內部經營方向進行轉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國企業經濟結構上發生轉變。例如,我國傳統企業在其發展中的抵稅稅務優惠政策是對其發票進行抵稅,而高新技術產業具有技術抵稅的政策,從而促使我國國有生產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進行技術轉型,研究新的技術手段,從而影響企業的經濟結構。
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
(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善在經濟結構調整中具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例如,農業、工業、金融行業等方面。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能夠使其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更好的平衡企業內部結構。從傳統產業結構中20%的企業所得稅改變為15%的企業所得稅,能夠降低企業的成本,調整企業內部結構。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根據政府政策對企業內部經濟進行調整,從而為企業創造更高的利益價值。
(二)協調經濟發展
經濟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部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進,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從而使其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對企業的經營項目進行拓展,帶動企業經濟的發展,最終實現我國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促進稅收增長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降低我國企業稅收負擔的過程中,也能夠通過對所得稅稅收類型的改革,使國家增加稅收能力,例如,在企業個人所得稅抵稅政策上,國家根據抵稅情況了解企業經濟現狀,提高整體稅后調控能力,從原本對企業掌握10%的經濟現狀提升為30%,從而對我國稅務優惠政策進行調控,將原有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對稅務采取優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國稅務收支,促進稅收增長。
(四)拓展外商融資
通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國企業內部的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從而滿足市場發展需求。在企業滿足市場需求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拓展外商融資,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五、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改進措施
(一)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和發展過程中需要根據其發展空間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明確其發展目標,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我國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適應我國稅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確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制度方向進行定位,實現我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價值。任何一種稅收制度均存在兩種不同的制度體系,其中一種是基準稅收制度,一種是非基準稅收制度,兩種制度在我國企業稅收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作為我國政府事項對我國費基準稅收制度部分的內容,在其制度完善過程中也需要對其進行輔助部分稅務制度的完善,以促進我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此外,在對其稅收政策進行定位過程中我國政府部門應該明確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對我國企業市場環境等進行資源合理配置的一種方式,因此,在對其進行定位過程中也必須針對這一目的對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第二,對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制度內容進行定位,實現對我國企業的宏觀管理。在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過程中,我國政府部門應該針對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在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對企業起到發展作用,調整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轉型。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傳統企業資源用優惠政策進行轉變,重新定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如何使用資源具有優惠效益,從而促進國家能源的轉型。通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內容的轉換,實現我國企業經營方向的轉型,促進我國經濟的逐漸發展。
(二)確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
確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能夠實現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我國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在未來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明確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目標,使其在應用過程中能夠更好的促進當前我國社會的稅收改革的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改革過程中應該建立以減少政策為目標,從而對我國企業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當前我國企業經濟的轉型。在其優惠目標制定過程中可以通過確定我國企業經濟轉型為目標;可以通過確定建立節約型社會為主要目標;可以通過建立資源開發為目標。通過對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的確定,使其在我國稅務改革和經濟改革過程中發揮作用。此外,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建立過程中我國政府應該針對當前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間進行的相關企業經濟結構轉變為基礎,對其進行中長期經濟社會目標實現的建立。
(三)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是帶動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對其進行建設過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夠正確的引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一,對我國產業優惠原則進行細化,從而注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道路的轉型,在其自然發展過程中也應該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因此,建立高新技術產業是促進我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內容。在其產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原則中也需要從細節上對其進行完善:①將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放在稅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對高新技術創新中各項技術的發展進行詳細稅收優惠政策制定;③在產業優惠的基礎上增加區域優惠政策,從而鼓勵我國企業經濟的轉型。第二,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中主要是采用對專利項目進行放款標準,采用折舊和投資抵免的政策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優惠,在未來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其進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術分層次抵免,根據高新技術技能和應用價值對其進行分層次抵免;②建立優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與傳統技術產業之間,采用名額競爭的方式進行稅收抵免;③在高新技術產業內部實施供給側,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優先抵免的權利,從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例如,將正常產業的稅務標準設定為25%,將高新技術產業設定為15%,從而在稅務政策上提供對高新企業的福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改善進一步進行了深入。在其深入過程中企業及國際也充分認識到其在發展過程中的價值。定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進一步明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發展方向,從而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與企業經濟結構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關系。建立完善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優惠政策,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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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制度范文5
1.從全面優惠到有選擇的重點優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對中小企業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業不管進行哪一類投資,都能得到優惠貸款。70年代中期后,開始有選擇地扶持中小企業,專門扶持中小企業某些特定的投資項目,如進行現代化改造、擴大規模、調整結構、實行轉產方面的投資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重點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業的研究和創新、節能、購置先進技術、組建聯營機構、打入外國市場等。1990年通過《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的調整,以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具有更強的選擇性,而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目標。(劉乃全,2003)127
(2)法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轉變。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稅和公司稅的稅率,以鼓勵創辦企業。2003年8月1日,法國政府頒布《經濟創新法令》,旨在促進就業,鼓勵創立中小企業,規定如果創業者貸款接管一家企業,可以從所得稅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歐元,以支付貸款利息。2003年的《企業創新計劃》鼓勵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正在創建和成長中的創新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遷。為保持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勵個體經營者發展、鼓勵合作研發與創新、促進設備投資等方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漸成為日本經濟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研究美國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頒布了《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究為目的的中小企業創新研究制度。其中規定,在研究開發階段,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中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規定,減免相當于研究開發經費額10%的法人稅或所得稅。(《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8
2.中小型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主體具有寬泛性,體現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
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嚴格界定,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主體的規定比較靈活。根據美國稅務法第一總章“S”章條例而來的所謂S類股份公司,其股東人數不超過35人的,不繳納公司收入稅,個人企業主和合伙企業的股東只根據他們的個人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中小企業通過“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業所得稅。
日本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適用主體包括中小企業,并制定了面向個體業者的優惠措施。雖然日本《中小企業促進基本法》依據公司的規模特別是資本和雇員人數把公司區分為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但是這與公司稅法無關?!豆径惙ā钒奄Y本不足1億日元的企業定義為小企業,并沒有區分小企業與中型企業?!缎∑髽I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優惠稅收條款,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小企業和中型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6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主體也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意大利執行歐盟標準,將中小企業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類,但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并沒有刻意區分中小企業,二者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只要進行符合規定的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即可享受優惠。(劉乃全等,2003)131-132
3.稅收法定、稅收公平與政策彈性的有機統一
(1)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堅持稅收法定的原則。第一,通過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予以明確規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業的思路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但每一次、每一個政策調整都是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的(劉乃全等,2003)131。第二,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保證稅收優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保障機制是司法審查或者違憲審查,稅收優惠也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稅收優惠缺少合理的基礎、違反稅收平等原則。
(2)靈活務實,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與彈性有機結合。第一,中小企業的標準界定靈活、務實、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業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法規予以規定,凸顯其權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是二元化標準,而不是單純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標準。在定量方面又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雇員或者規模標準,照顧了不同行業的特點,顯現了靈活務實的觀點。例如美國《小企業法》對小企業作了基本規定,同時又授權聯邦小企業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量化標準。第二,國外在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上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但在具體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容和方式規定具體,導向明顯,漏洞較少。第三,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自我選擇權,避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剛性教條。最典型的就是美國針對S公司的打鉤原則,中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成為S公司,按照非法人實體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總額予以合理限制,優惠與限制相結合,兼顧公平與效率。日本為鼓勵中小企業資本性投資,對購進設備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別折舊,但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為鼓勵研發,允許從法人稅額中扣除年度研發費用,扣除率為研發費的10%,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付伯穎等,2007)103-104。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也都作了總額上的限制。例如,對于創新投資,提供25%或者20%的稅收優惠,但優惠總額不超過4.5億里拉。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可享受減稅,但每個企業優惠總額不超過8000萬里拉。對技術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義的領域的中小企業,均可以享受相當于研究費用30%的減稅優惠,但是每個稅收期間享受此項優惠總額不得超過5億里拉。(劉乃全等,2003)135
4.引入稅式支出,對稅收優惠進行績效考評
稅式支出報告已在西方許多國家實行,在相當程度上評估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解決了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評價問題(朱承斌,2005)17。稅式支出方法也為法學家如何貫徹和實現管制性稅收優惠的比例原則提供了測量工具和實現途徑。5.注重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與協調
(1)兼顧個人業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協調。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無論是屬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業主企業,還是繳納公司稅的股份制企業,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美國政府通過S公司,直接為中小企業打通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
(2)與財政金融政策相協調。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政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除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外,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補貼為主的直接投資制度和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的財政政策。如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術創新基金;信貸擔?;鹋c互助擔保制度;利用二級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向企業提供技術改造補貼,擴大技術需求,建立研發中心等(劉乃全等,2003)135。
(3)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相協調。韓國每一個階段的稅收政策都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緊密協調。在結構調整和自由化階段,產業因素的稅收優惠被大面積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開發和中小公司投資的稅收獎勵,并且政府對稅收的獎勵采取了“功能性”、“間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實踐,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發展平衡成為主要的政策目標。(高峻伊東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變遷與改革的原因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下競爭變遷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競爭的全球化,不僅競爭的范圍日趨擴大,而且競爭的激烈程度也較以前大大提高。競爭的核心就是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點必然轉移到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再投資等方面來,以適應新的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態勢。
2.中小企業的重要職能及其憲法地位的影響
一方面,中小型企業在當今全球經濟與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由此,中小企業盡管取得了憲法上的生存權地位,但與大企業明顯不同,需要政府從外部運用有形之手彌補中小企業的缺陷。就稅收而言,對中小企業課以與公司法人同樣的稅負,顯然是對憲法上具有生存權保障的中小企業的逆向課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稅收優惠是合情合理的。
3.國家下的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
稅收正義的實質包含三個方面的目的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者的社會目的以及關于整體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稅收正義追求的核心價值是量能課稅以及所課征的各稅目的的合理性(黃茂榮,2005)。由此,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但是,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予以無限稅收優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破壞公平原則和財政目的。所以,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則下的、符合比例原則的、一定限度內的稅收優惠。
4.稅收優化理論的影響
稅收優惠的優化,就是按照經濟理論分析,結合實際,通過對優惠政策的種類、規模、形式等進行優化,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實現政府進行調控的社會經濟目標。根據稅收優化理論,對中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優惠方式上是有科學的選擇的,即減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稅收額外負擔,盡可能做到稅收公平。
三、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與完善建議
1.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對于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言,現在以《企業所得稅法》的形式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顯然法定性更強,更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確,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恰恰比較模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減按20%征稅,但是符合什么樣的條件?何謂微利?什么是小型企業?這些問題直接構成課稅的主體要件,屬于法律應該明確予以規定的范圍,卻沒有做出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部門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對中小企業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僅僅是個部門規章,不符合稅收法定的要求。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但是這種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體過窄。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不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在優惠政策上,一般情況下小企業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型企業也能適用,只是有的在個別地方二者享受的優惠幅度不一樣,但絕不是只有小企業享受稅率優惠,中型企業就不能享受。比較而言,我國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顯然不妥。如果考慮到我國規定的中小企業產值規模標準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這種不妥就更加明顯。此其一。其二,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作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外,比如,微利的標準問題,是地區行業標準、國內行業標準還是國際行業標準?另外,市場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的市場大多具有高風險特點,利潤變化快而且大,利潤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而不是誘使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隱瞞企業業績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國外稅制改革的目標和動力不是財政收入,而是稅收的效率和社會公平問題。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為財政收入限制中小企業適用優惠稅率的主體范圍的理由。其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而事實上,從全球范圍看,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樣一來,能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小企業將是少之又少,稅收優惠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優惠力度太小,范圍太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中小企業優惠的導向性不明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與國外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企業只規定了稅率優惠,沒有其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看不出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而國外的情況是,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一攬子、成系統,不僅在稅率上優惠,在其他方面如折舊、扣除、減免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三,一律減按20%,沒有體現行業和產業的導向性。
(4)稅收優惠剛性不夠且靈活性較差,不能很好體現稅收公平、稅收法定與社會政策的協調平衡。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沒有封頂,優惠沒有限額,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小企業和其他企業,嚴格區分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沒有像美國的S公司一樣賦予企業以自有選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5)配套協調不夠。我國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其他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如,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就是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歧視,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與協調。
(6)缺少稅式支出等手段,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范文6
Abstract: As an exploitation forerunner area of national strategy, Changjitu will become the new economic growth and promote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province. As an economic lever of national macro control, Tax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policy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With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Value Added Tax Revision has been revised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published,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transformation of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have sprea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restri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angjitu strategic economy, to a certain extent. Therefore, tax workers and tax theory researchers should fully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ind out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propose solutions and give the specif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關鍵詞: 長吉圖;區域經濟;稅收優惠
Key words: Changjitu;regional economy;tax preference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36-0190-02
1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制約區域經濟發展的幾個問題
①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分立,不公平競爭導致一味追求外資企業的名頭而產生行為的扭曲,不僅不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且戳傷內資企業的積極性。
②政府對于建設期較長的新辦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由于新辦企業從成立到產生效益,一般都需要經歷三年到五年的時間,在企業的起步階段都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國家對于企業的稅收優惠大多是前兩三年,而到了第四五年大多是減半征收。這就造成了企業在沒有產生經濟效益時能夠享受到稅收的優惠政策,而產生效益后反而享受的優惠少了。因此,很多企業并沒有獲得真正的稅收減免,而是獲得了名義上的稅收優惠。
③稅收的優惠政策還不夠完善。如:由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過窄而不能抵扣購入貨物和固定資產的稅款,從而制約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創業初期,弱勢企業的微型企業與個體戶一樣多以家庭成員為主,微博的利潤使得對于稅費負擔十分敏感。但是,微型企業的稅費明顯高于個體戶。目前,我省的微型企業主要從事傳統的服務行業和飲食行業,采用的5%以上的營業稅不僅沒有優惠,反而比小規模制造業的3%高兩個百分點,由此可以看出,進一步完善目前區域的經濟稅收優惠政策很有必要。
④目前,制約區域經濟發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粗放型和高污染。但是由于涉及環保的稅種太少而沒有足夠的調節力度,從而缺乏制約排放高污染項目的制度。我們應當把保護環境放在首位來實施“綠色稅”,堅決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⑤由于稅收優惠手段較少而方法單一。目前的區域稅收大多采取減稅、免稅和退稅等直接優惠的方式,從而結構比較單一而缺乏靈活性,運用間接優惠的方式較少,如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延長經營虧損的結賬期限以及延期納稅和再投資退稅等方式,這樣不僅不利于建設區域基礎設施和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更不利于虧損老企業的脫困和發展特色產業。因此,為了推動區域經濟的發展,應當出臺一系列科學的、有效的以及實用的優惠政策。
⑥缺乏對稅收優惠質量和效率的監督制度。區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稅收優惠政策質量和效率的監督制度,從而缺乏稅收的優惠管理。目前,急需解決和研究的重點問題就是建立一套科學的完整的稅收優惠質量和效率監督制度,以杜絕冒享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將稅收優惠落實到實處。
2 對長吉圖快速發展稅收政策上的幾點建議
①統一政策,公平競爭。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二為一是大勢所趨,是推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改革措施。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建立公平競爭的區域環境,充分激發內資企業的積極性。
②加大完善政策的力度。國務院批復的《規劃綱要》富裕了延邊地區先行先試的權利,因此,應當充分利用政策契機加大力度先行先試。對購進用于建造不動產的原材料和負數設備所包括的進項稅額實施全額抵扣制度,對企業階段的微型企業,允許企業自由選擇執行企業稅收政策還是執行個體戶納稅辦法,稅率和稅額均從低。取得營業資格日或納稅申報日改為企業產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內免稅,第四到五年減半征收,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外購貨物和固定資產投入大的服務行業,對其涉及的稅款抵減應交營業稅。為了扶持微型企業以及推動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應當給予企業真正的實惠。
③綠色稅收,不忘環保。稅收在給予企業政策優惠時,不能一味的只優惠不處罰,對于高污染以及產生工業垃圾的工業,在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造成面源污染的企業應加重征收環境保護稅以兼顧保護環境。對焚燒麥稈等建議開征垃圾填埋和焚燒稅,此外,對垃圾進行再循環和再利用的企業給予“三廢”企業同樣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政策。為了提高進口產品質量以及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應當對進口環節開征綠色關稅,并對污染嚴重的加征綠色關稅。
④優惠減免,手段豐富。稅收優惠政策除了直接優惠方式外,還應當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采用一些間接的優惠方式,以求達到靈活多樣和與時俱進的效果。將優惠和獎勵政策更多的給予重點扶持企業,以所得稅的形式經懲罰加重征收的稅款返給重點項目和企業以達到放水養魚的效果。
⑤事后監督,優惠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相應的監督稅收優惠政策質量和效率的制度,使得我國的稅收優惠管理還處于空白狀態。而《規劃綱要》則賦予了區域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因此,我們必須在充分利用政策的同時更要為國家和人民負責,不僅要做好,更要管好。為了落實和監督區域經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應當建立稅收優惠管理辦公室。同時,在國、地稅務網站上公開優惠企業的名單、優惠依據、優惠時間以及優惠的計算方法等信息以做到優惠政策的公開和透明,并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此外,對于政策的實施效果應當做出總結性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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