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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征文范文1
即使以最為實用的功利目的而論,攻讀于大學,乃為求知,在于養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識之獲得,不可能憑空而來,必須借助于某種媒介,通過一種介質的訓練、培養,進而獲得知識,提升思維能力。源淵流長、充實豐富、瑰麗多彩的中國文學、世界文學,歷經時間的淘汰,積淀為人類思想文化的精品,我們閱讀、研究,正可以訓練思維,培養能力。比爾•蓋茨是許多人所羨慕的,是眾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們往往關注、羨慕的是蓋茨所積累的財富和那種超常的積累財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對電腦的著迷、對未來科學的不懈追求,那種永不放棄的對未知世界的執著探索,使蓋茨獲得了巨大的成功,獲得巨額財富只不過是這種強烈的求知欲與不懈的創造力的必然結果。這種對學術的癡迷,純粹出于興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國古人所說的“謀道不謀身”的意思,對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會獲得“謀身”的結果。而原創性的科學發明和理論創造,所依賴的正是這種“謀道”的精神。
而閱讀理論性的書籍,其精密的邏輯思維、推理論證、辨疑析難的能力,顯然對訓練思維、培養能力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大學語文的教學多少可達到這一目的。而大學語文課的一個重要意義,即在于傳承文化?!八^文化,就是一個民族在悠長的歷史中,在一種制度下形成的、滲透到民族的血脈中的集體記憶,一種思維方式、價值觀和行為模式。”那種以學術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對優秀文化的傳承,是華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專業乃謀生技能,而文化則是立身之根本。知識和文化的脫節,只會使一個大學生在未來發展中走向狹窄,無創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靈性,缺乏為人的情趣。從政法學院的實際情況看,大學語文課的開設應放在一年級。剛入校的大學生,對學校的學習和生活充滿了新鮮感,而對于課程的選擇無功利性。雖說是語文,但它的內容安排和講授方法絲毫不同于中學,因為沒有高考的壓力,學生們才能在老師引領下,慢慢讀,慢慢看,在重讀經典中體會語言之美,體會文章中所表達的情感、態度,體驗不同的人生況味,潛移默化地積累生活閱歷和經驗。從以前授課的經驗看,許多學生認為,大學四年中,真正有內容、不枯燥的課反而是大學語文。當然,在今天的大學語文課的內容上,可以相對增加一些法律文選,讓學生在對傳統社會與文化的理解中,體悟前人是如何貫徹、實踐法律精神,進而構建和諧社會的。
相對而言,現在的學生寫作能力比較弱,筆者所在學校曾對畢業生的工作情況做過調查,反饋的信息中有一條就是寫作能力的不扎實。其實,寫作和文學息息相關,寫作首先需要學生有認讀能力。認讀能力是閱讀中應該首先培養的基本能力。缺乏這種基本能力,閱讀就無法進行,因為閱讀是借助對文字符號的感知而進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謂理解能力就是培養閱讀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認字識詞的感性階段到理解內容的理性階段的深化,它是構成閱讀能力的核心部分。閱讀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詞表面意思的基礎上,進而理解語言文字之間的內在意義及內部聯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內容、篇章結構、寫作方法。理解是閱讀的深化,是閱讀的關鍵,是閱讀的諸能力中至為重要的一種能力。再就是評論能力。評論能力是指對文章作品的內容與形式進行全面評價和深入品評的一種能力。評論能力,不僅是寫作中十分重要、應用十分廣泛的一種能力,而且是閱讀的各種能力中較高的一種能力。好的閱讀是常識性的接受,能夠培養健全的人格,促進獨立思考的能力,培養共同生活或參與公共生活的情意與能力,再往深就是傳承文化。一個學生上了大學,心理上最輕松的莫過于家長,但是一個孩子在學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長不會知道,也不會主動去了解。學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與同學之間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學生其實是找不到解決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斷出現的惡性事件恰恰說明了他們心理上的問題,而各種各樣的心理問題也是素質教育的不足導致的。
法學征文范文2
“豐”型特色人才培養理念下的課程設置
山東政法學院新聞學本科專業于2009年獲教育部批準設立,當年開始招生,在全國政法院校的新聞專業中屬于開辦相對比較晚的。不過,本專業自開設以來,堅持用先進的教育理念和創新意識引領專業建設,結合當今社會對新聞人才質量層次的需求和學校辦學定位,確立了以“精專業、融法學、廣學識、強實踐、多面向”為核心內容的“豐”型特色人才培養理念和人才培養體系。因此,畢業的學生理論基礎較扎實,具有一定的法學素養,知識面寬,實踐能力、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較強,可在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記者、編輯、媒介經營管理、法治宣傳、行政管理、秘書等相關工作。從近年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大多數都找到了比較理想的工作,這對于一個地方性法學專業突出的政法院校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
山東政法學院新聞專業的培養目標比較清晰,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系統的新聞傳播理論、扎實的新聞采編技能,具有扎實的語言文字功底和寬廣的知識面,具有一定法學素養,具有一定國際視野,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適應能力強,“新聞”與“法律”相融通的應用型、復合型新聞專業人才。
山東政法學院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學知識,掌握我國有關新聞、宣傳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與法規,了解世界和中國法治建設的基本情況,具有以法學視角和基礎理論觀察分析社會問題的能力。
新聞專業法學概論課程目前存在的問題
就新聞專業法學概論課程而言,山東政法學院將其作為專業必修課,分量較重,但目前來看,這門課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授課教師基本為純法學專業出身,對新聞學了解有限,教學的針對性不強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老師多,其中不乏名師,對于法學概論這門課,講起來有“牛刀殺雞”之感。然而,作為一門主要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的課程,真正講得有針對性、有效果,使學生有所收獲,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為,這需要授課老師熟悉這些非法學專業,包括理論和實踐。然而,這種要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實現,每一門學科都有自己的知識體系,要求法學老師再去專門花時間學習這些內容,實在不太現實。退一步講,即使理論能補得上,實踐問題也難以解決。因此,幾年以來,學生普遍的反映是,老師講的離自己的專業內容較遠,缺乏針對性,往往什么都講,但又感覺掌握不了真正的東西。
(二)指定教材偏重理論,內容艱澀,且缺乏專業針對性
山東政法學院針對非法學專業指定的法學概論教材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由谷春德和楊曉青主編的《法學概論》,目前使用的是修訂第四版,2015年8月出版。應該說,這是目前國內法學概論教材中最新的一個版本,理論色彩較淡,體系較為清晰,行文簡明扼要,學生接受起來難度相對不大。整體上說,是一本很不錯的教材。
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即使是這樣一本高質量的教材,對于理論仍存在難以“簡化”、“易化”的問題,處理方式更多還是停留在文字簡略方面而非內容上的通俗化表述。在專業針對性方面,由于其通識化教育的定位,自然無法照顧到新聞專業學生的需求,加之課程時間有限,從近期的教學情況來看,學生普遍感覺從中收獲不大。
(三)教學大綱基本依據指定教材設定,過于機械,更缺乏專業指向性
山東政法學院非法學專業法學概論課程的教學大綱,一直是由法學院老師制定,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教學大綱基本成了指定教材的“簡化版”。在課時分配上,各部分內容平均用力,這樣雖然看起來比較均衡,但沒有考慮到專業學生的需求,對于與學生專業關系比較密切的內容,沒有時間詳細展開,而對于與專業沒有太多關聯的內容,則受限于大綱要求,難以大幅簡略??梢哉f,目前的教學大綱系由于制定者不了解專業學生需求或無法把握這種需求而制定,在制定后又反過來限制了授課老師對于課程內容的靈活調整,確需做出適當調整。
(四)在法學教育應有的實踐環節,法學概論課程基本缺失,學生沒有直觀感受“實踐中的法”的機會,影響了教學效果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概論課程教學大綱設定的全部是理論學時,沒有設計實踐學時,學生學到的只是“書本上的法”,而對于同樣重要的“實踐中的法”則沒有機會接觸學習。從課時設計來看,48課時不是很多,但也應留出幾個實踐課時,至少應讓學生有直觀接觸、觀察實踐的機會。目前這種完全偏重理論講授的課程設計,影響到了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和感受,他們現在具有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基本上還是“形而上”的。
(五)對于學生課程的評價,基本以最終的紙面考試為主,平時考察難以實施,也沒有提供一個多樣化的評價途徑供學生選擇
山東政法學院新聞專業將法學概論定位為專業必修課程,在學分設計以及考試方式上都十分重視。就目前的考試形式來看,雖然也設計了平時作業、隨堂提問等考核評價機制,但由于缺乏更為細化的指標性依據,這些評價機制基本無法發揮真正的作用。對于學生來說,最為重要的就是期末的正式考試。這種考試統一設計試卷,統一考試時間,學生往往可以集中復習加以應對。然而,考過之后,再無印象。應該說,這種機制有合理性,但對于大學生來說,筆者認為是弊大于利。大學重在“開拓學生視野,訓練學生思維”,僵化的考試指揮棒,難以達到這一目標,亟需調整。
調整完善新聞專業法學概論課程的初步設想
在討論法學概論課程教改之前,有一個問題必須澄清,即如何處理好法學概論課程與新聞傳播法課程的關系?
山東政法學院新聞專業在開設法學概論課程的同時,還開設了新聞傳播法課程,目前主要是新聞侵權內容。二者關系如何定位?如何協調?筆者認為,兩門課一為基礎,一為專門方向,互為補充,不可偏廢。具體來說,在課程設計方面,法學概論需要系統講授,新聞傳播法可以采用專題方式講授,不必拘泥于教材,以體現其發展的前沿性。可以說,法學概論是從整個法學高度來建構新聞專業學生的法學視野,而新聞傳播法則從特定角度展示專業性、前沿性問題。
(一)優先選用跨法學和新聞學專業的復合型教師教授法學概論課程
人的因素永遠是第一位的。對于一門課來說,授課老師是最為關鍵的。政法院校開設的新聞學專業,其設計的與法學結合的出發點就決定了其需要復合型教師,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新聞。鑒于法學專業的基礎性、長線型學科特點,最好是法學專業出身,又專門學習過新聞的老師,如果還有媒體法律事務實踐經驗,則更佳。
應該說,上述這種復合型教師是比較稀缺的,但也絕非如大海撈針一樣困難。一個可行的選擇,就是到開設新聞法等類似專業博士點的學校去尋找。比如,中國傳媒大學多年來一直設有傳媒政策與法規方向的博士點,屬于傳播學的一個研究方向。當然,在選擇時,筆者更建議再進一步審視其本科碩士專業背景,優先考慮法學專業出身的博士。
(二)組織力量,編寫針對新聞專業學生的法學概論教材
對于大學教育而言,教材雖不像中小學階段那樣重要,但仍不失為一個重要的學習工具。特別是對于本科階段的學生來說,教材對于建構其理論體系,掌握基本概念、方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之課堂教授時間有限,教材就成了學生學習、復習的一個重要幫助。
目前山東政法學院采用的《法學概論》教材,在體系上還是值得借鑒的,下一步編寫教材,重在內容方面的調整。一是進一步簡化、形象化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可以采用問答式行文方式,關注學生最關心、最有疑問的問題。二是在部門法方面,做出結構調整,突出新聞專業相關的內容。比如在憲法部分,應著重對言論自由展開論述,在民法部分,著重對新聞侵權進行表述,等等。三是適當增加中外比較的內容,開拓學生視野。新聞職業具有國際性,教材應對此有所反映。對于西方的一些觀點、理論和實踐,在批判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分析,在開拓學生視野的同時,也訓練了學生的思維能力。
(三)重新調整教學大綱,原則是更為簡略,更為靈活,提高其指導性,弱化其約束性
教學大綱首先不能成為教材的“簡化版”,否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教學大綱也不能拘泥于教材,因為教材可能需要經常修訂,大綱則應相對穩定。因此,這也就需要其更為簡略和靈活,著重于基本知識點的把握,特別是與新聞學專業相關的知識點方面,應予特別強調,不能泛泛而論;在具體教學內容和時間進度方面,則應減少約束性規定,給授課老師更大的發揮空間。
(四)增加實踐課時,給學生一個直面法律實務的窗口,提高教學效果
法律是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只有理論知識與社會的實際問題相結合,才能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于新聞專業的學生來說,法學概論課程是否有必要開設實踐課時?這個問題在一般院?;蛟S還可討論,但對于政法院校來說,答案是肯定的。
一般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課程主要包括法院旁聽、司法考試和法律實習(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等課程??紤]到新聞專業學生的特點以及法學概論課程整體課時有限,實踐課時可以控制在10%的比例左右,以48課時來算,也就是四五個課時。這幾個短短課時,可以考慮做如下安排:一是參觀當地法院,與主審新聞侵權的法官座談,旁聽新聞侵權案件庭審過程;二是參觀當地主流媒體,與其法務人員及外聘律師座談,如已參觀過媒體,也可邀請其法務人員或外聘律師到校座談。
在專門的實踐課時之外,在理論課時部分,授課老師還必須有意識地提高案例教學所占比重,要學會“講故事”,通過通俗的故事揭示艱澀的法律原理,這實際上是一種更為可行的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方式,同時也會吸引學生,提高教與學的效果。
(五)設計多樣化的考核評價方式供學生選擇,鼓勵學生根據自身特點發揮自己的才能
考核評價是學生學習的一個重要指揮棒,優化的原則,就是多樣化,讓學生可以選擇。比如學生可以選擇參加紙面考試,也可以選擇提交課程論文,或者提交實踐調查報告。我們應鼓勵學生采用更為主動的考核方式,自己動手,或查找資料,或深入實踐,在其中鍛煉自己的學習研究能力、分析問題能力、適應社會的能力。
在隨堂提問方面,也可以多樣化,一是提問重點知識掌握情況,二是在案例討論中看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三是在啟發式教學時,看學生的互動情況。當然,這需要有一個制度安排,即要按照學生名單,在整個課程教學中逐一落實,使每個學生都參與其中,否則此項考核無從進行。也就是說,對學生來說,這是一個必選項,而非可選項、加分項。毫無疑問,這增加了授課老師的工作量,也使學生產生了壓力,但這也恰恰是提升教與學雙重效果所必需的。
結語
筆者認為,可以引用華南師范大學張軍老師的觀點,從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再審視一下整個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
張軍老師認為,十多年來,隨著法學教學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學精神的提倡,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教改)已經不少,許多老師都在自己所擔任的專業課程中進行了一些教學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這些探索存在著如下一些問題:第一,探索缺少系統性,有些仍處于隨機的實驗階段,并沒有形成一種連貫一致的明確的教學思路,缺乏明確的目標和教學步驟,也未確定具體的教學方向和所要達到的具體效果;第二,缺乏科學的檢驗方式,老師們的改革是否真正達到了提高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確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這些改革缺乏科學的考察和檢驗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隨機的,又沒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檢驗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也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廣的系統的教學思路,因而法學教學的改革始終停留在個別老師零打碎敲式的實驗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進入到整個法學的教學體系中,并形成一種總體的帶有一定指導性的教學思路和方法。1
法學征文范文3
政治理論課程相應能夠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就必須要保證自身的理論有著極強的吸引力、說服力。此外,即便是再優秀的教學內容,如果說沒有極為優秀的教師來采取正確的方式加以引導,那么也同樣有可能會導致教學課程變得乏味,并且演變成教條主義。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自身的學習積極性以及主動性也就無法有效的激發出來,那么最終政治理論課程所產生的功能作用也就少之又少。所以,針對以往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模式作為創新的切入點,來對于學員自身的主體地位加以提升,同時教學界以及理論界都應當要互相進行探索、實踐,并且對于多方面的教學措施加以運用。在經過了大量的教學內容總結之后,主要有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措施:
1.案例政治理論教學的方法
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是指運用案例來培養和訓練學員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而言,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最大的特點是“經驗與能力培養”和“以學員為主”。在整個政治理論教學過程中,注重學員自己尋找現實資料,閱讀政治時事案例,進行分析和小組討論,最后完成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的作用非常突出:第一,開拓學員視野,增長學員政治理論知識。第二,通過交流和實踐經驗,起到集思廣益的作用。第三,達到更好的理論聯系實踐的政治理論教學原則。第四,培養學員自主學習和分析政治理論的能力。
2.“有意義接受學習”的方法
有理論將學習依據效果的不同,來劃分成為了機械學習以及有意義學習這兩種不同的形式。而所謂的有意義學習理論,實際上就是形容:“符號本身所表示的某些觀念,能夠通過非任意的方式來和學員實質上已經知道的某些內容進行聯系。而非任意主要就是形容這部分觀念與學習者之間原有的知識結構已經有了固定的聯系。”也就是說,要達到有意義的學習目的,就必須要真正的學習到知識本身的意義,即通過學習的方式,來獲得能夠對某些事物加以反應的規律以及關聯性認識,最為核心的問題在于,務必要在目前學習的知識、概念中與以往原有的內容構建起實質性的內容。
3.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教師應當要對于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加以引導,良好的發展學員自身智慧,實際上就是一種完善的理論教學措施。同時注入式政治理論教學措施是與啟發式實政治教學措施完全相反的,必須要加以避免。而該教學方式的基本精神,實際上就是要對于學員自身的內在動機進行激發,最大限度的對于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加以調動,良好的促進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體系,有效的對于學員主動動腦、動手去對知識進行獲取的方式加以提倡。該教學方式實際上是以辯證唯物論的方法論來作為根本基礎的,也就是說,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式是對于教學上所進行的實際運用。
4.討論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討論實際上就是師生和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思維碰撞、互相探討,達到對于信息進行交換的目的,有效的擴大了信息以及思維體系的容量,最大限度的謀求一種能夠對于問題進行深化認識和解決的措施。討論課程本身實際上就是一種在現代政治理論教學理念,利用師生、學生與學生之間所進行的交流、討論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這方面的措施恰恰也是對于政治理論教學中最為根本性問題加以解決的有效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出學員自身所具備的主體性作用,充分強化學員思維深刻性、廣泛性,促使思想政治課程能夠煥發出全新的生命活力。
二、結語
法學征文范文4
【關鍵詞】語文教學;方式;有機整合
《小學語文課程標準》中提出:“語文課程應致力于學生語文素養的形成與發展。語文素養是學生學好其他課程的基礎,也是學生全面發展和終身發展的基礎?!爆F代教學不僅注重學生知識的接受,能力的訓練,更加重視學生的全面發展,突出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和水平。要實現這一目標,這需要教師在教學中運用多種手段和形式,整合教學,將各學科知識有機結合,互為利用,把它們看成一個完整而復雜的整體系統,既相對的獨立,又互相聯系。新課程標準下整合教學的核心是強調系統內各要素的整體協調,相互滲透,力求避免用孤立、片面、靜止、封閉的觀點來認識問題和解決問題,而要用整體、聯系、動態、開放、立體的觀點看待問題,從而培養學生的整合意識,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對語文教學中教學方法的整合其目的之一就是讓學生學會求知,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能力。在教學中,教師要運用唱、畫、聽、說等多種形式,學法遷移,有意識地將各學科知識加以有機滲透,有意識地在小學語文教學中整合教學方法,合理延伸,以使學生多層次、多范圍、多角度去感受、領悟,獲得全方位的知識和技能,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能力都得到發展。那么,在語文教學中教學方法應如何加強整合呢?
語文課程標準中指出:“學生是學習和發展的主體。語文課程必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和語文學習的特點,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和不同的學習需求,愛護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發學生的主動意識和進取精神,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教學內容的確定,教學方法的選擇,評價方法的設計,都應有助于這種學習方式的形成。” 六七歲的兒童,特別活潑好動,自控力很差,注意力難以持久。在兒童時期,他們注意的特點是無意注意在學前期已得到高度發展,在整個兒童期內,仍以無意注意占優勢,有意注意正開始發展,而且注意帶有情緒色彩,易受新異刺激影響,被外部明顯特征所吸引。7-10歲兒童可連續集中注意20分鐘,10-12歲兒童約25分鐘,12歲以上的30分鐘。因此,在語文教學中教學方法進行學科間的融合,必須根據學生身心特點,并遵循以促進學生的發展,利于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學習方法的形成和情感的陶冶的原則。要樹立“用教材”的思想,注重課程內容與各學科教學方法的整合。
教學《找春天》時,我想起小時候常聽的一首歌《春天在哪里》,那是一首歡快的歌曲,它輕松活潑,所蘊涵的內容很豐富,可以讓學生展開豐富想像,給他們以想象和創造空間。于是,在指導學生充分理解語言文字表達含義的基礎上,給學生播放歌曲《春天在哪里》,讓學生邊欣賞演唱,邊用心去感受。伴隨著歡快優美的歌曲,學生很快進入了愉悅其耳目、激動其心靈、開發其智力的境界,在意境中尋找屬于春天事物。這時,我就不失時機地讓學生說說唱歌后仿佛看到了什么景象,可謂“一石擊起千層浪”,學生情緒高漲,各抒己見。在這一唱一說的過程中,學生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創造性思維得到了發展。
特級教師靳家彥在這方面就做得更是天衣無縫,融合巧妙。他在執教《有這樣一個小村莊》時,靳老師請學生先根據課文的描述,聯系自己的生活體驗,想像早先山坡上很像樣的小村莊,并用簡筆畫在黑板上畫出來,并說說為什么這樣畫。幾位學生按書中順序上前分別畫了山坡、人家、樹林、小河,在畫“這里的空氣格外清新”這一句時靳老師問:“空氣清新該怎樣畫呢?空氣是無色無形的,看不見,摸不著,怎樣表現它?這可要有些創意了。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好嗎?”經過討論后學生發言很踴躍,有的說:“畫上藍藍的天空,雪白的云朵,這就能說明空氣很清新。” 有的說:“可以畫綠草和鮮花,只有空氣清新它們才會更加鮮艷?!?有的說:“可以畫蝴蝶、蜜蜂??諝夂茫±ハx才會高興地飛來飛去?!庇械恼f“可以畫一個小孩在用力呼吸空氣,空氣清新,人們才會盡力去呼吸大自然的氣息”……在這次教學中,靳老師引導學生抓住“空氣清新”這一關鍵詞句進行探究,通過咀嚼詞句含義,運用與美術學科間的融合――簡筆畫這一生動形象的方式,使學生思維活躍,靈感迸發,敏銳地從生活中尋找答案。獨到的思想,創新的見解在探究中不斷涌現。
引導學生主動的學習,關鍵在于教師改變教學方式,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掘學生學習的內驅力,使學生在迫切需要之下學習,從而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和效益。
所以說在語文教學中教學方法的整合不是目的,是為了學好語文;是使學生多層次、多范圍、多角度去感受、領悟,獲得全方位的知識和技能,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能力都得到發展;是讓學生學會求知,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能力。
參考文獻:
法學征文范文5
我們知道,聲音的發出和傳播是通過“聲源”施加一種外力使其產生振動,在空氣中形成一種“波”,人耳的鼓膜對某一頻率范圍內振動的波有感知,即是通常所說的“聲波”。有些“聲波”的頻率、節奏通過人耳的鼓膜傳遞到人的大腦形成了美好的信息,如好聽的樂曲、歌聲或演說,對人是一種享受;反之,便是嗓音或聲音污染。
人的呼吸器官是提供使聲帶振動的能源、動力,它的作用猶如手風琴的風箱,它是由鼻、喉、氣管、支氣管、肺、胸、橫隔膜等組成,并通過它們的協調運動,給予歌唱發聲的動力。
發聲器官是聲帶(喉頭發聲為特例),它是位于喉頭中的兩條堅實的韌帶,并在其表面附有一層彈性粘膜。聲帶的中間叫做聲門。平常呼吸時兩條聲帶呈分開狀,發聲時,兩聲帶靠攏,這時聲帶的中間叫做聲門。平常呼吸時兩條聲帶呈分開狀,發聲時,兩條聲帶靠攏,這時聲帶受氣息的作用而發聲,從而產生基音。聲帶閉合不好,氣流送到聲帶后沒有產生阻力,則聲帶不能振動,而聲帶閉合過緊,也無能為力,因此,聲帶應與適量的氣流配合運動,這是美好聲音的基礎。發聲器官是用呼出的氣流振動發聲的發源地,故又稱為聲源器官。它的作用猶如吹奏單簧管時簧片的振動。
共鳴器官是指胸腔、喉、咽、口腔、頭腔、鼻腔以及頭上的“竇”,這些器官是歌唱中調節聲音的色彩、音量等的重要部分,如聲帶發出基音,由于聲帶的振動,引起了腔體里空氣共振,同時腔體本身也發聲了共振,共振使聲音傳出和擴大,并且美化了聲音,同時它具有很強的穿透力,因為只有產生共鳴、它才具有更大的能量,使聲音傳播的更遠。共鳴又分胸腔共鳴、口腔共鳴,它才具有更大的能量,使聲音傳播的更遠。共鳴又分胸腔共鳴、口腔共鳴和頭腔共鳴三種共鳴。胸腔共鳴能使聲音洪亮渾厚有力,產生低音共鳴作用;口腔共鳴能使聲音明亮、清晰,產生中音共鳴作用;頭腔共鳴能使聲音明亮、豐滿,產生高音共鳴作用。其實,發聲訓練非一朝一夕,只有當我們做到知其然,更知道其所以然,那時我們才會更自覺地、科學地進行發聲訓練。這一點要通過我們平時專業課的學習、我們的專業老師的授課上能充分理解到這方面的重要性。
其次,運用正確的呼吸和良好的氣息支持。
聲音的強弱取決于帶動聲帶振動的氣流的多少,聲音的甜美與否取決于各共鳴器官來自聲帶振動的氣流的多少,而所有這些氣流都來自人的呼吸器官。因此,運用正確的呼吸和良好的氣息支持成為發聲訓練的重要內容。正如意大利美聲學派在教學的代表人物蘭培爾蒂所說:“歌唱的學問,就是呼吸的學問?!蔽覈拿褡鍌鹘y唱法也常講“善歌者必先調其氣”,可見呼吸是歌唱的動力和基礎。
呼吸是歌唱的動力,歌唱是支持力。歌唱的呼吸與生活的呼吸是有區別的。在生活中人人都會呼吸,若沒有呼吸人就不存在了。人們無論是睡著還是醒著,用不著去想怎樣呼吸,就會本能而很自然地吸進去,呼出來,吸進去,呼出來,循環往復的呼吸著。呼吸,有時急促;有時緩慢;有時吸得很深;有時吸的很淺,有時還需要憋一下氣,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得各種不同的呼吸。這些生理現象的呼吸很自然,誰都有,誰都會。但是歌唱的呼吸與生活的呼吸不同,歌唱的呼吸比生活的呼吸變化要多,比生活的呼吸要吸的深,用的長。歌唱的呼吸要隨著樂句的長短,根據情緒情感的喜怒哀樂而變換著運用呼吸。因此歌唱的呼吸不同于生理性呼吸,而屬于有意識、有目的、帶有技巧性的呼吸。
歌唱的呼吸要用鼻子和嘴一起吸,則吸得深。有人以“聞花”或以“打哈欠”來比喻歌唱的吸氣,吸氣時口腔應當是放松的。吸氣時要有控制,要求保持吸氣的感覺,保持兩肋腰圍的擴張,緩慢地、有節制地將氣呼出。歌唱的聲音是要有生命力、有活力、有藝術感染力的,這些都需要呼吸做動力來調整,用呼吸來控制、支持。呼吸對歌唱的支持,就象拉琴的弓子和琴弦的關系,二者要對上勁,弓子好比呼吸,琴弦好比聲帶,二者配合得合適,就會發出好聽的聲音。吹管樂也要呼吸的支持力,有支持力吹出來的聲音圓潤、飽滿,沒有支持力連一個整句都吹不全。有人曾說:吹管樂是人練了深呼吸來吹管樂器,唱歌是人用(下轉第132頁)(上接第130頁)深呼吸來吹自己。
發聲訓練的目的并非是只學會方法,還需要練出效果,改變呼吸能力。
再次,要學會用氣發聲,避免用喉力發聲。在發聲訓練時應特別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要忘記喉嚨,一定不要想到用喉嚨發聲。在意大利,喉音被稱為魔鬼。我們開始學聲樂時,為了追求音量,不論是唱歌還是發聲,用喉力、使蠻勁,結果越唱聲音越僵。所以我們在進行發聲訓練的時候必須認識到:發聲時力是來源與呼吸,氣是丹田之氣,當我們呼氣時下面應用力抵住,以得到氣息的支持,有了氣息的支持,喉嚨方能自然放松?;蛘呶覀儾捎萌趼暢?,擺好口型,找好位置,用中等音量發聲,這樣也可以避免喉音出現。
歌唱中“氣”、“力”、“聲”是一種能量互換關系:吸進的是氣,得到的是力,獲得的是聲音。正如《沈湘聲樂教學藝術》中所述:“歌唱呼吸的支持力來源于吸進氣以后,吸氣肌肉群繼續工作,繼續保持吸氣的狀態”。因此,在我們歌唱或發聲過程中要獲得腰部的支撐力,并且在保持吸氣狀態發聲時,腰部要有明顯的支撐動作。氣和力是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的兩個方面,需要我們正確地運用氣力的發聲。
最后,掌握歌唱的共鳴。
呼吸是歌唱的動力,沒有動力就不能發聲。有了動力以后,共鳴在歌唱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聲帶發出的聲音很小而且單薄,很不好聽,不能成為歌唱的聲音,要靠共鳴把聲音擴大和美化,才能成為歌唱的聲音。同時,決定歌唱音色的好壞,特別是音色的不同變化,共鳴都是很重要的條件,幾乎是決定性因素。應該說沒有共鳴的歌唱是沒有穿透力可言的,更談不上美好的音色,而發聲訓練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使歌唱共鳴運用自如。
我們說呼吸要深而放松,吸氣的時候很自然地共鳴腔體就隨之打開而形成了共鳴的通道。歌唱共鳴的通道像管樂,是一個管狀腔體的震動。例如小號,如果只是吹嘴子,聲音又小又難聽;再如小提琴,假如只在紙板上上好弦,沒有琴身,拉起來聲音很刺耳,非常難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聽,給提琴按上琴身,提琴有了共鳴腔體,聲音就非常好聽。我們人聲樂器的道理也是一樣,打開腔體,讓聲音通過腔體振起共
鳴再發出來的聲音,就成為音色優美動聽的歌聲了。
在歌唱發聲過程中,所有的共鳴腔體都要起作用。頭腔共鳴是打開鼻咽腔所產生的共鳴,有時在頭部產生一種震動的感覺,因此稱之為頭腔共鳴。我們提到最多的,也是我們所熟知的共鳴。還有一種是面罩共鳴,所謂面罩共鳴,是指聲音的共鳴在中咽喉腔以上鼻咽腔,兩腮兩邊太陽穴延至眉心處,這些內部腔體和外部姿勢是引起震動的區域。要實現面罩共鳴,首先是聲音位置不能變,一定在額前、兩眼下面一點、兩邊顴骨前和牙關打開處,這就是正確的聲音位置。而喉頭下垂、穩定是擺對聲音位置的關鍵。其次是掌握正確地呼吸方法,因為呼吸是獲得面罩共鳴的動力。最后要打開喉嚨,使得通向面罩共鳴得通道暢通。另外,u母音練習也是一種掌握面罩共鳴的訓練方法,正確的u母音狀態也正是歌唱關閉狀態。
總之,歌唱的發聲是非常自然的發聲狀態,它要通過練聲使日常發音的語言自然狀態在歌唱時進入藝術發音狀態,這就需要我們進行系統的訓練。掌握正確的、科學的發聲方法就是我們聲樂學習的一項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法學征文范文6
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理摭探
(一)“侵權行為”之意涵及用語之批評“侵權行為”一詞,首次出現于《大清民律草案》。當初清末立法者及幫助中國編訂民法的日本學者如此措詞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但就該詞本身之含義來看,則與日本民法之“不法行為”大抵相近。關于“不法行為”之含義,依據日本早期來華講授民法之日本學者的界定:“不法行為者,就廣義言,為法律上所不得為之行為,就狹義言,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就最狹義言,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所規定,乃最狹義之不法行為?!笨梢娙毡久穹ㄉ现安环ㄐ袨椤?,主要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此之定義,為早期我國民法學界所襲用。如朝陽大學法律科之民法債權講義將侵權行為定義為:“侵權行為云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使生損害之行為者也?!倍浜竺駠穹▽W界通說多認為,侵權行為即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但該時亦有學者,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規定,①將侵權行為之意蘊予以推展,將其界定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于他人”的行為。不過就民國民法第184條來看,該條第1項的前段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日本民法第709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1項基本相似,第1項后段關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規定,與德國民法第826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2項基本相近。日本民法則無此條文。該條第2項關于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的規定,則為日本民法和瑞士債務法所無,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2項也似是而非。由此可見,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設計,主要依據德國民法,但其關于“權利”之規定,卻與法、日民法,瑞士債務法一樣,采概括主義,然德國民法僅采例示主義。這勢必導致“權利”一詞在理解上出現分歧。依據日本學者中村萬吉之見解,按之日本學界一般通說,權利乃為法律所賦與且加以保護其意思力之手段,其與法益之間存在重大區別。日本學者,亦多從之。[9]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顯然受日本學界之影響,而其對侵權行為所涉“權利”一詞之含義,則各有仁智之見,茲列舉代表性觀點如下:認為:“權利”與“利益”互為區別,權利一詞應該從狹義上求取解釋?!皺嗬币辉~之真實含義,應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推知,至于第184條第1項后段所謂違背善良風俗云云,乃不法意義之擴張,并非“權利”范圍之推廣,而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舉證責任之問題,而與權利之意義無關。陳瑾昆認為:關于權利之意義,學者中有二說:一謂應從狹義解釋,為一般權利,即須實有權利之內容;二謂可從廣義解釋,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民國民法第184條第2項,乃仿德國民法第123條第2項定明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亦應負責,故解為受侵權所保護之利益,即侵害利益,亦應為侵權行為。戴修瓚之解釋,則更為廣泛,其說略謂:侵權行為,常多以侵害權利為其成立要件,然其所謂侵害權利,應取廣義,凡保護人之法律上所認之利益被侵害者,亦應包含。又謂:“我民法規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要言之,即以背于善良風俗之行為,加損害于他人者,雖不侵害權利,亦成立侵權行為是也?!敝劣凇皺嗬敝秶?,認為包括財產權、人身權二種。而財產權又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至于人格權,則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信用權、自由權、權、姓名權、肖像權。戴修瓚將權利分為財產權、人格權和親屬權三種。關于人格權之范圍,戴氏認為其僅限定于姓名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各種。至于親屬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法無規定,但戴氏認為,民國民法第184條僅曰權利,別無限制,故親屬權,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例如有夫之婦女,不僅對于該婦女,為侵權行為,而侵害夫權,亦為侵權行為。[至于債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德國民法學界、日本民法之理論和實務,議論紛紜。主要存在三說:一為積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侵害債權,即為侵權行為。日本學界多采此說,其最高司法機關判例亦從之;二為消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不負債權侵害之義務,蓋以若認債權有絕對性,債權和物權將無從區別。德國學者,多采此說。三為折衷說。此說此說在一般情形,第三人所為之債權侵害,殊難一律認為侵權行為,然因其侵害行為,直接致債權消滅時,則應負侵權行為之責。德國有少數說者采此說。民國時期我國民法學者之見解,多采積極說。[民初大理院之判例,也確認了此點。①關于“侵權行為”之用語,民國時期有學者對其予以批評,認為從語義學上嚴格地說來,“侵權行為”和“不法行為”兩用語均不夠妥切。如靳克義指出:“不法行為及侵權行為二說,均僅足以表明此行為性質之一面。蓋此行為乃以違反法律與侵害權利二者為要素。雖違反法律,而未侵害權利,固不成有責行為。雖侵害權利,而非不法行為,亦不成有責行為也?!保?3]②梅仲協亦認為,按侵權行為之構成,并不以侵害權利為必要。權利受侵害,未必皆得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人格權作為權利之一種,其受侵害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侵權行為”一語,亦宜改為“侵害行為”,庶不背乎立法之本旨。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歐美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而在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前后,民法學界研究無過錯歸責原則的論著也大量涌現,這些論著一方面對當時居于主流的過錯歸責原則加以檢討,另一方面則在理論上論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確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指責任之承擔以有故意和過失為必要。近世各國民法法典以羅馬法為根據者,如法、意、德、日等國之民法,皆以過錯原則為侵權行為之根本觀念?!洞笄迕衤刹莅浮芬蛟诹⒎〞r取材于德日民法,歐陸所重視之過錯主義,自然隨之侵入?!洞笄迕衤刹莅浮返?45條確立的是過錯歸責原則,而《民國民律草案》第246條、①《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亦陳陳相因,均以過錯責任作為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要根據。除過錯原則外,侵權行為之歸責尚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此主義之下,茍有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賠償”。民國民法典雖然在第184條中仍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卻在某些特定條文及若干特別立法中,部分地實施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其中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人如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第188條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己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用人賠償損害時,對于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其中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均為無過錯歸責原則之體現,這兩項規定,即便是德、日民法典中亦無。其中的第187條第3項,主要是“從瑞士及蘇俄之立法例”。而第188條第2項,則是考慮到雇用人之資力通常優于受雇人,故“特由社會政策立場做此種規定”,但“以適用于經營危險事業,而生特殊利益之雇用人為較多”。此外,1931年8月實施的《工廠法》也以變通的方式,確定工人在執行職務受到侵害時雇用企業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民國時期,在對居于主導地位的過錯原則予以檢討的基礎上,屢有民法學者倡議應在民事立法中擴張無過錯原則。如署名為鏡蓉的作者撰文指出:“昔時觀念,于不法行為之責任,恒視為起于行為人之主觀的過失”,“但在工業發達交通便利之今日,究不足以救濟被害人而維社會公安”,“如電車汽車飛機等企業,在有危及他人之虞,雖未必有過失可言,猶應認為有賠償之義務者,不一而足,非特立特別法規,弊患將不堪設想”。[14]另外,夏勤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一番詳盡比較,并據此斷言:從前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主觀的,是不適合于現代社會狀況的;現代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客觀的,是以因果關系為責任的根據,是合乎實際情形的,合乎公道的,并且這種主義的援用,在將來的立法精神上,必然要伸張其范圍。[15]《民國民律草案》修訂之前,當時已有諸多學者,針對《大清民律草案》中“無過錯原則”規定之闕如,倡議在今后的侵權行為立法中,應適當擴張“無過錯原則”,尤其是應該在新立法中增加“危險責任”的規定。如燕樹棠建言:“我國民法草案既已采納過錯主義,而于危險主義尚屬缺如,在近今社會現狀之需要,于侵權行為篇,另加條文,規定因危險物品之侵害所發生之責任問題,較為妥當,不宜以過錯主義為侵權責任之唯一根本原則也。”[16]此外,對于經營礦業、工場等大事業致服勞之工人受有損害,或經營鐵路、汽車等危險事業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其適用危險責任之情況,亦有學者撰文予以探討。如陶履曾撰文力證礦業、工場之對于受雇人,鐵道、汽車之對于他人、旅客、第三人等發生損害時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7]《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后,雖然該法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規定,已有所添加,但仍有學者認為,其理論支點依然是過錯責任,且大有加以修正之必要。如孫署水認為:中華民國民法對于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范圍,雖已有相當擴張,惟對于經營危險性事業之企業,及使用危險性器具者之賠償責任,僅于工廠法中關于工人之撫恤請求權之規定,適用結果賠償主義,此外于普通法中未有一般之規定,其保護之范圍,殊難稱周至。
(三)侵權行為類型化剖析在民國民法論著關于侵權行為之理論探討中,對侵權行為的分類,及對各類侵權行為,尤其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剖析,亦成為其理論體系中不可少之一部分。當然,這種類型化之探討,一方面以民國民法第184條至第191條為法條依據;另一方面,就理論來源而言,則大多繼受日德各國侵權行為法學說中的理論元素。具體說來,民國民法學者對侵權行為之分類,通說是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三種,惟在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劃分依據及闡解上,又存在著若干分歧:其一是以侵害行為是否為自己之行為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通?;蚱胀?侵權行為和特殊(特種)侵權行為。①這是一種在當時學界相對主流之分類方法。如梁其林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須為自己之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常因他人之行為或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成立者。等認為,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以自己之行為,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以自己行為以外之事實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戴修瓚之分類方法,與胡氏相同,只是稱謂上略有區別,將其分為通常侵權行為與特種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其他學者也持此觀點,不過將其稱為普通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其二是以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作為區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標準。如蔡天錫麟將過失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結果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特殊侵權行為。[5](P78)而吳經熊則認為承擔過失侵權責任的為侵權行為,將“雖無過失,但為公平起見,亦得令負賠償損害責任”的行為名之曰“準侵權行為”。[戚維新則從過錯與無過錯之角度,除析出共同侵權行為之外,又將侵權行為分為有咎責任與無咎責任兩種。此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其對于一股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論述,大抵趨同。、蔡天錫麟和戴修瓚均將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有五:(1)自己之行為;(2)權利之侵害;(3)損害之發生;(4)因果關系;(5)行為之不法。主觀要件有二:(1)意思能力;(2)故意及過失。[洪文瀾則將主客觀要件并為六種,即(1)自己之行為;(2)侵害他人之權利;(3)損害之發生;(4)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存在;(6)故意或過失。檢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之相關論述,在上述構成要件中,以下幾點又須再詳加瀝述:①1.自己之行為。民國時期民法學界一般通說均認為,侵權行為應如一般之行為,為自己有意識之行為;此外,“自己之行為非專指作為而言,不作為亦包含之。惟不作為惟于行為人有作為義務時,始成立侵權行為”;“以他人為機械而為侵權行為時,亦不失為自己之行為”。②對于法人而言,法人之機關,對于其權限內所為之行為,原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法人不得不任其責。法人對于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2.因果關系。一般侵權行為之存在,以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關于因果關系之理論,綜合而言,存在三說:即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而在民國時期民法理論中,最通行者,當推相當因果關系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說,亦稱為適當條件說,“蓋謂某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結果,尚不能遽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見解,亦謂能發生同一結果者,始得認為有因果關系”。至于不作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系應該如何理解。有學者認為:不作為與結果間,不過為準因果關系,非真正之因果關系,不過因不作為以致不得阻止其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認為與作為之因果關系有同一價值而已。不作為如何始可認為與作為有同一價值,其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須其不作為系損害之適當條件;其二,須違反應作為之義務。[24]3.行為之不法。吳經熊認為,此之“不法”并非是指凡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外,必須再屬“不法”。其實,“不法”之真意,乃是“沒有違法的阻卻”(withoutjus-tification)。當時通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權利之行使、被害人之承諾、自衛行為(正當防衛)、自助(救)行為、無因管理。[③戴修瓚和的概括更為全面,認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緊急避險。4.意思能力。通說認為,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足以負擔侵權行為上之賠償義務的識別能力。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以行為人有意思能力為必要。無意思能力人,包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人。此外,加害人如欲主張其行為時無意思能力,應負舉證責任。5.故意與過失。關于故意之解釋,戚維新認為:“故意之行為者,即對于構成侵權行為事實之要件,有充分之認識,并豫見其行為有致損害于他人之可能,而仍決意為之?!保?3](P28)而所謂過失,“即應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料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是也”。[25](P20)至于是否為不注意,“則應就其行為時之情況,以社會一般的觀念判斷之”。[26](P443)至于共同侵權行為,按當時學界通說,可分為三種: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對于該點之剖析,之見解頗具代表性。胡氏認為,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為真實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針對的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的情形,此等共同危險行為,亦為“準共同侵權行為”;而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造意人及幫助人,則是“視為共同行為人”。[10](P153-167)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其所造成之損害,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特殊侵權行為,通說主要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民國民法第186條規定了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于職務上,為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為買賣、承攬、運送、借貸等私法上行為,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時,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與公務員,連帶負賠償之責。民國民法關于公務員侵權賠償責任之條文,與前二次民律草案基本無異,與日本民法之規定也大致相同。而此款規定,在日本學界卻備受批評,主要緣其沒有涉及國家賠償之相關內容。①王世杰亦撰文對民國民律草案之相應條文予以批評:“民國民律草案對于國家官吏損害人民權利之侵權行為,僅明白規定官吏本人之責任……然國家之賠償責任,固未道及?!保?7]在談到此點時也主張,國家亦應有不法行為能力,“國家之行為能力乃至不法行為能力,自一般的法理論言之,實有不能不肯定者在也”。因此,“如其損害系以官吏之行為為原因,依其行為性質如何,或者應由國家直接賠償,無待明文規定,是為當然”。[28]第二,法定人責任。民國民法規定,凡年齡未滿7歲或禁治產人,皆為無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總則規定,其一切行為,皆須得法定人之允許,而所謂法定人者,即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之父母或監護人。[25](P22-23)然法定人之責任,又可別為以下二種情形:(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連帶負賠償責任。(2)無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負損害賠償之責。[10](P165)如若法定人欲免責,則須證明就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令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至所謂相當之注意,“通說謂其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一意義”。[10](P166)第三,雇用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對于受雇人之侵權行為,雇用人與行為之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其但書之規定,雇用人若證明其本人已盡法定義務時,即免除此項連帶責任。關于此條之探討,民國時期相關論著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受雇人之界定。通說認為,所謂受雇人,為雇用人使其執行一定工作并受雇用人若干指示之人。但雇傭關系之成立,并不以雇用契約為限,而雇傭關系中之報酬,也不以金錢為限,舉凡世間事物,皆可作報酬品。即勞動本身,亦可作報酬品。此外,一言道謝,一文之志感等精神表示,本無經濟價值,也可作為精神報酬。[29](2)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關于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其時學界主要有以下三說:第一,以雇用人之意思為標準說;第二,以執行職務之外表為標準說;第三,以受雇人之意思為標準說。認為第一說失之過狹,不足以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第二說亦未見其當,蓋有時形式上雖屬于執行職務之范圍,如受雇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之,亦使雇用人負責,未免過苛。故其認為應以第三說為當。[10](P170-17)陳瑾昆則采第二說,其意謂:“但凡與使用事項有關系之行為,均可包含。故屬于事項之行為,固不待言,即其附屬之行為,輔助之行為,其他相關連之行為均可”,“至是否系為使用人之利益,并合于使用人之意思,均所不問”。[11](P120)第四,定作人責任。依據民國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執行承攬事務,倘有不法損害他人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于承攬人執行職務時為指示而有過失者,仍應負賠償責任。[2](P195)該款之規定,在大陸法系各國,除日本外,均無明文規定,然日本系仿自英美法,而民國民法又仿自日本。大陸法系各國對此不設明文規定,蓋認為該項所定之責任,應由承攬人負責,是為當然。在定作人指示有過失的情形下,不啻定作人以承攬人為機械而利用之,準諸間接侵權行為之旨,自應由定作人負責,亦無特設明文規定之必要。[10](P174)第五,動物占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90條規定了動物致害之侵權責任。其意謂: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使用或占有該動物之人,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該條所定動物之意義,王承廉認為,原則上應采狹義,依普通之觀念判斷。故豺狼虎豹等猛獸不包括之,其主要即指馬牛羊雞犬豸等家畜以及昆蟲魚類等一切動物。[30]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其負責之要件如下:(1)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以該動物有人管領,其行動得予以控制者為限。(2)損害須因動物之“行動”而發生。利用動物為損害他人之工具者,損害系因人之利用“行為”所致,與動物無涉,仍應適用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之規定。[30]第六,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1條規定了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加害之侵權責任。就該條之立法意圖言,蓋以土地上之工作物等,常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倒毀破損而發生不測之危險,故加重所有人之責任,以便預防危險之發生。至于何謂地上工作物者,王承廉認為,地上工作物指于土地之上以某種目的依人工之建造,而與土地有聯接關系之設備。建筑物乃工作物中之最顯著者,如民法所例示之房屋、橋梁、堤防、運河、溝渠、軌道、電桿、電線、紀念碑、銅像、水管、道路等均屬之。[31]至于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成立之要件,王氏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積極要件即所有人就其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消極要件即工作物之所有人對于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可不負責任,故亦稱為免責要件。
(四)1.損害賠償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其與預防損害請求權①也存在一定的關系。所謂預防損害請求權,“即對于侵權行為尚繼續,或有重復侵權之虞時,有被害之虞之權利人,亦得請求防止”。[5](P120)民國民法對于侵害權利,僅有事后救濟之損害賠償,尚無事前預防之一般規定。因此對于被侵權人是否擁有預防損害請求權,學說紛歧,大致可別為三說:(1)消極說。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既僅認損害賠償責任而無不作為請求權之明文,自不能認其存在;(2)積極說。權利均有不可侵性,在有被侵害之虞時,自應許其請求除去或防止;(3)折衷說。謂僅限于絕對權始有不作為之請求權。[戴修瓚主積極說,其說略謂:“吾人因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必使得實行,且不可侵害,倘有因侵權行為將受侵害之虞者,即得請求預防,并訴請勿為侵權行為(不作為之訴),故有侵權行為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亦必有侵害預防請求權,此乃當然之一般原則,毋庸經法律之明定?!雹诙?、陳瑾昆、蔡天錫麟則在其著作中均采折衷說。如認為,民國民法對于權利之被侵害,得請求除去,或于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惟限于人格權及所有權,而人格權及所有權又均為絕對權,則依類推適用,自惟絕對權始有不作為請求權,相對權則否。陳瑾昆認為:權利在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但僅以絕對權(即支配權)為限。2.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按之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通說,約可分為債務人和債權人。下面移用之論斷分述如次:第一,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如在一般侵權行為,為行為者本人;反之,在特殊侵權行為,或為行為人,或為行為人以外之人。第二,損害賠償之債權人通常為被害人,但被害人以外之其他幾類人,亦可為債權人。具體包括:(1)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2)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賠償慰藉費)。[10](P187)戴修瓚還進一步認為,此處所涉之被害人之子女,亦包含胎兒在內。[3.損害賠償之范圍及方法侵權損害發生之后,賠償范圍應如何確定,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當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依據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痹摋l之規定,實為精神損害賠償,也即慰藉費之規定。①其立法意圖在于慰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所受精神上之苦痛。損害賠償,通常以賠償被害人財產上之積極的及消極的損害為目的,而該條規定對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予以賠償,此為損害賠償范圍之特殊規定。第二,當身體或健康被損害時,依據民國民法193條第1項規定,除依據一般通則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及依據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外,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②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即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滅失,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非服相當之補品方能支持其身體或健康。[10](P189)至于損害賠償之方法,針對不同的侵害對象,又有若干不同:首先,身體或健康被侵害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至關于提出擔保之方法,法律上并無限制,舉凡物的擔保及人的擔保,均得有效提出。其次,名譽被侵害時,除前述之得依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依同項后段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由加害人登報道歉等。[最后,物被毀損時,依民國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依據民法通則,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必要,而此條規定逕許其以金錢賠償,是為賠償方法之特別規定。所謂毀損,不以有形的毀損為必要,即無形的毀損,例如因事實上或感情上使其物不能供本來之使用因而減少其價格者亦屬之。所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屬一部毀損,固以賠償其毀損部分之價格為已足,有雖毀損一部而致喪失其物經濟上之價值者,自應賠償其物原有之交易價值。此外,除對于現實之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之外,凡因不能使用收益該物而生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33]
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演生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