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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1
中圖分類號:X913;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4-0280-01
易制毒化學品簡述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品和精神藥物的化學原料及配劑。易制毒化學品本身是化學品而不是,但是這些化學品卻與加工、生產、提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工藝技術的改進,易制毒化學品所包含的種類、鹽類不計其數。對易制毒化學品范疇,國家法律沒有具體界定。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5年8月26日頒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13種(制造的原料,比較嚴)。第二類5個品種(是制毒所需的重要溶劑或試劑,國家對這類化學品管理比較嚴,購買采用備案制度,運輸采用許可制度)。第三類6個品種(是制毒所需的溶劑、試劑或添加劑。這6個品種在化工產業、工業農業方面、醫學領域等用途廣泛,國家對這類化學品管理,相對較松,購買、運輸均采用備案制度)。
上述24種易制毒化學品,國家實施嚴格管制。但我們應該知道,制造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眾多,其中不乏日常生活用品,如活性炭、乙醚、碳酸鈉、三氯甲烷、乙醇等,未列入管制范圍。
易制毒化學品種類較多,但萬變不離其宗,所需原料、溶劑、試劑基本相同。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的提高,制毒集團利用非管制的化學品來替代易制毒化學品,以躲避監管。
需要說明的是:我研究所第一類14種(制造的原料)易制毒化學品不使用、不接觸,第二類常用的有三種(乙醚、醋酸酐、三氯甲烷),第三類常用的有五種(硫酸、鹽酸、高錳酸鉀、甲苯、丙酮)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國家規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是不允許個人購買、經營、生產。如因治療疾病需要,憑身份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購買。
1 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管理
建立科學、嚴謹、規范的工作流程,使流程得到有效執行。如:“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制度”、“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申報制度”、“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檢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使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各課題組須填寫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經所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再對易制毒化學品匯總,然后把匯總的總量通過易制毒化學品監管系統審核。
1.2審核通過,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有合法經營資質公司購買。
1.3雙方簽訂購銷合同。
1.4沒有產品合格證明可拒收。
1.5警示標志、中文說明、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產品名稱、生廠商地址、產品規格等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可拒絕進貨。
1.6未經所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審核、批準的嚴禁采購。
1.7易制毒化學品原料驗收入庫,須詳細填寫入庫清單。
2 易制毒化學品儲存保管管理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儲存倉庫,配備的通風系統、溫控系統等運行良好,基本無腐蝕現象,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環境得到極大的改善。確保了人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1雙人到場方能打開倉庫門,無關人員嚴禁入內。每月對庫存數量和使用數量進行核對。如發現被盜,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2.2設專人管理;設專用儲存倉庫.
2.3熟知危險品的性質,懂安全防護知識。
2.4專用倉庫必須安全、防火。操作過程中,須佩帶膠手套和防毒面罩,做好防護措施。
2.5專用倉庫內專用設備是由專業人員安裝調試,符合國家規定和要求。
2.6具有氧化性的酸或氧化劑不能與易燃物品一同存放。
2.7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配有報警裝置,與值班室相連。
2.8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2.9選工作認真、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政治可靠的人來管理。
2.10加強臺賬的管理,保存2年備查
3 易制毒化學品報廢處理
3.1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廢渣、產生的廢氣、廢水經處理后,符合排放標準,方可進行排放。如發現幾種物質發生新的反應,則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2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處理,做好報廢記錄,相關人員安全審核后,再報廢處理,主管安全管理負責人,須對易制毒化學品報廢單中名稱、數量進行審核并簽字。
3.3對陳舊、老化、淘汰設備、容器和容器內殘留有毒危險品的,需清潔,否則不得報廢。
3.4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產生的廢液,要集中存放,及時通知保衛部門統一處理。
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人員自身素質
快遞行業的迅猛發展,成立的企業魚龍混雜,行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缺位,導致不法人員利用物流快遞行業存在的漏洞,批量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直接進入非法流通渠道,危害人們身體健康。
互聯網絡的興起,也為不法分子制造、販賣、傳播不經意間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隱蔽性極強,無形市場已漸形成,加大網絡打擊力度,已成為刻不容緩話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手機支付、網上支付等各種即使交易平臺,改變了傳統交易模式,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圖謀不軌者提供了捷徑。
遵循 “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樹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責”的意識,確保安全防范到位。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辦法》出臺后,采購、運輸、管理和使用都嚴格按公安機關要求,嚴禁單位、個人私自購買,只接受轉賬、劃款方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國家也可通過技術手段“切斷”網絡視頻傳播制?。ㄌ崛。┓椒?,從根源上徹底解決。
現今,許多化學合成的新型在世界已泛濫成災。這些的原料、配劑無不依賴化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雙重性,決定它有正反兩方面作用。如何興利除弊,逐步完善,如何建立健全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一整套科學管理機制,竭盡全力遏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杜絕流入非法渠道,徹底“斬斷”易制毒化學品鏈條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我們管理者應該思考的課題。
4 結束語
我國現行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運輸無刑事責任追究,但不排除禁毒形勢嚴峻,《刑法》將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運輸定成犯罪,這將對易制毒化學品管控工作意義重大。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現和發展,都會有積極的一面和消極的一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也是如此。目前,由于國家管理的滯后,社會道德意識衰退,個人私利膨脹等因素,限制了易制毒化學品的良性發展,因此,提高管理人員自身素質,優化人員之間的協作關系,提高管理水平,克服自身的不足,集思廣益,完善管理機制,使基礎管理逐步向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72號令)
《昆明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現狀與對策研究》 趙寧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2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緊密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禁毒斗爭形勢,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本著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加強預防的原則,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廣泛開展對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化工市場及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工作,集中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增強企業主動防范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嚴密防范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組織領導及分工
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分局決定成立××分局易制毒化學品集中宣傳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
成 員:×××××××× ××
××××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分局市場合同科,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
三、目標任務
通過此次集中宣傳整治行動,全面掌握轄區易制毒化學品經營、運輸、使用企業的底數;使企業從業人員和化工市場管理人員普遍了解易制毒化學品流入制毒渠道的嚴重危害,全面增強主動防范和自律意識;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一步提高知法守法意識和水平;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防范流失措施,進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查找、堵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漏洞;依法查處一批違法違規企業;督促企業規范、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推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培訓階段(__月__日至ll月_日)。
_、組織開展集中宣傳。分局配合有關部門發動和組織企業、個體工商戶利用配發的宣傳教育資料,積極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專題宣傳。
_、組織開展面向易制本文來源:文秘站 毒化學品企業的集中宣傳。配合組織相關部門,深入易制毒化學品經營、運輸、使用企業和化工市場,采取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經銷、倉儲、物流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及化工市場管理人員見面座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______號),及公安部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法規,確保從業人員知法、懂法、守法。同時,要發動、組織企業結合內部安全管理教育,利用企業公共宣傳欄和宣傳櫥窗、懸掛宣傳標語、播放滾動字幕,組織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專題宣傳和法律咨詢活動,普及化工經營商戶及從業人員易制毒化學品常識、管理法規和防范流失的方法,及涉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范措施。
_、組織開展面向易制毒化學品專管員及重點企業人員的集中培訓。分局將于__月__日前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經營、使用、運輸、使用醋酸酐、麻黃堿及復方制劑、硫酸、鹽酸等重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銷售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及化工市場管理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培訓中,通過發送教育資料,宣傳易制毒化學品常識、流失危害、非法貿易形式、安全防范措施;通過剖析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增強企業從業人員遵紀守法和防范能力,防止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二)簽訂責任書和建立信息員階段(__月_目至ll月__日)。
簽訂責任書。分局將配合興慶區禁毒辦與本轄區所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運輸、使用單位企業負責人簽訂責任書。
建立信息員制度。分局將配合興慶區公安禁毒部門,按照《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易制毒化學品信息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以及化工市場、物流公司建立易制毒化學品信息員。要 做好對企業的解釋工作,打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顧慮。要指導企業選擇與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聯系較多的崗位負責人員作為信息員。要組織對信息員的培訓,及時通報當前易制毒化學品走私販運形勢、主要流失品種、方式以及應對措施等情況。要挑選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公安民警作為信息員專管民警,并向企業及信息員公開專管民警聯系方式,方便信息員隨時聯系報告情況。同時,要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對信息員報告信息嚴格保密,防止信息資料外泄。
(三)自查自糾階段(__月__日至l_月__日)。
_、組織易制毒化學品企業開展自查自糾。
要組織××區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對____年以來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查清每筆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和用途,發現流失可疑線索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對企業自查發現流失并主動報告的,公安機關可不再追究該企業責任;如企業在自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或沒有主動報告而被公安機關倒查發現的,將嚴格依法追究企業責任。同時要督促企業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核查長效機制,要求企業在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前,向核發證明的行政部門核實購買證明的真偽,向購買企業核實購買經辦人身份及委托書真偽;銷售企業未經核實,一律不得銷售。
_、實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定點購買制度。為壓縮非法經營活動的市場空間,自治區禁毒辦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集到全區已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證明企業的情況,并已編成《自治區易制毒化學品當產、經營企業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在受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或備案證明申請時,凡在區內購買的要在管理目錄中選擇,否則不予核發購買許可或備案證明:凡在區外購買的,可通過《全國易制毒化學品專管員通訊錄》聯系銷售地公安機關,確認銷售單位已經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證明的前提下,才可核發相關證明。為確保定點購買制度的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參照《某省回族自治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對于已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證明,但不在目錄中的企業,以及許可備案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報同級禁毒辦,由禁毒辦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禁毒辦將其列入目錄或從目錄中刪除。對于不按要求通報情況,導致個別合法企業未被列入目錄或將未取得許可備案證明的企業列入目錄,使合法企業利益受到侵害的,自治區禁毒專辦將按照《某省回族自治區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辦法》的相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確保成效。要從促進經濟發展、防范易制毒化學流入非法渠道、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易制毒化學品集中宣傳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把集中宣傳整治行動納入本單位工作的整體部署,加強對集中宣傳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確保行動按步驟順利進行。
(二)分工協作,整體推進。應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加強情報信息的交流合作,確保集中宣傳整治行動的深入開展,實現集中宣傳整治效果的最大化。各相關科室、工商所要積極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對化工市場的宣傳整治,對于違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
(三)突出重點,全面兼顧。此次集中宣傳整治行動既要直接面向所有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市場,也要面向醋酸酐、麻黃堿以及復方制劑和硫酸、鹽酸等經營活動中常用的重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和集中經銷易制毒化學品的化工市場等場所,還要重點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經銷、倉儲、物流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及化工市場管理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四)落實責任,強化督導。各禁毒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是這次宣傳整治行動的第一責任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興慶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督導組,對每個階段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工作,并綜合檢查情況,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于工作不扎實、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于因工作疏漏,導致易制毒化學品在行動期間流入非法渠道的,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3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實施《禁毒法》、《藥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以專項檢查工作等為契機,牢牢抓住當前特殊藥品監管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特殊藥品的經營秩序,嚴防藥品從藥用渠道流失,切實保護公眾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重點
通過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行動,全面加對特殊藥品的管理,以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為重點品種,以流通環節為重點環節,堅決遏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持續加強對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復方甘草片和復方地芬諾酯片以及其他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日常監管,特別是要督促各經營、使用單位完善特藥購買實名制登記制度,遏制特藥復方制劑流失的嚴峻勢頭,維護正常藥品生產經營秩序。
(一)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麻黃飲片的監管
要切實落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責任,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繼續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使用單位開展巡查,監督經營單位依法使用、經營,嚴格審查購買方資質證明材料的審核及留存情況,按照規定渠道銷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嚴格銷售票據和結算資金管理,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位。督促轄區內各經營、使用單位建立健全銷售記錄及臺賬,嚴禁特殊藥品流入非藥用渠道。
(二)強化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監管
開展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經營、使用單位監督檢查,重點核查藥品流向,確保藥品在合法渠道內流通,嚴防流失。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室麻黃堿及其制劑配制、儲存、使用的監管,防止流弊。嚴格執行國家局、公安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經營單位銷售行為,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經營單位應當查驗、登記購買者身份證;從嚴控制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單次零售數量,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嚴禁零售藥店開架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要對轄區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經營、使用單位,在檢查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審核及留存情況、銷售票據管理和結算資金流向情況以及藥品進貨驗收情況之外,還要結合藥品電子監管網,重點核查藥品銷售的真實流向,發現藥品銷售流向異常時,應當立即監督經營單位暫停銷售,并請藥品流入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協查。對藥品零售單位,重點檢查企業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單次銷售限量規定,查驗、登記購買者身份證等情況。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要加大對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流失案件查處力度,確保處罰到位,有力震懾不法行為。發現市場銷售出現異常的,要及時提醒,堅決糾正;對違反規定的要通報批評,嚴肅處理。對發現多次或大量產品流失的經營、使用單位,將暫停或大幅核減其麻黃堿原料藥購用審批;對違反規定銷售導致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或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流入非法渠道的藥品使用、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涉嫌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4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日,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第29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與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相比,變化明顯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原有敏感物項和技術基礎上,增加了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計算機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擴大了管理范圍。
與辦法同時公布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管理目錄》),目錄內大部分物項已確定了唯一的海關編碼,將大大加強商務部門和海關對兩用物項進出口的監控和管理力度,同時方便企業辦理進出口許可和通關。
《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也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并在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而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則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
對“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的兩用物項出口,溢裝數量在5%以內的予以免證驗放;對“非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進口,在最后一批報關時,以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為基數計算,溢裝數量在5%內的予以免證驗放。
赴境外參加或舉辦展覽會運出境外的展品和運出境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其中,非賣展品應在《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非賣展品”字樣。參展單位應在展覽會結束后6個月內,將非賣展品如數運回境內,由海關憑有關出境時的單證予以核銷。在特殊情況下,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缒甓仁褂脮r,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發證機構換發許可證。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證面的進口商、收貨人應分別與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相一致;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證面的出口商、發貨人應分別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相一致。
已領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生遺失的,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
各發證機構不得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的許可證一經查實,商務部予以吊銷。對海關在實際監管或者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上述許可證的問題,發證機構應當給予明確回復。
《管理辦法》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其中違反本辦法規定,走私兩用物項和技術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未將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按期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商務部和出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機構。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執行,并接受海關監管。
明確了實施臨時進出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也適用《管理辦法》。
明確了對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兩用物項和技術以特定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的管理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3年第9號令),商務部、海關總署2003年第74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保稅區內企業經營航空發動機修理等業務出境監管問題的通知》(署法發〔2004〕235號),《海關總署辦公廳外經貿部辦公廳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證件海關驗放問題的通知》(署辦發〔2002〕89號),《政法司、監管司關于明確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海關監管問題的通知》(政法函〔2004〕2號)同時廢止。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
為加快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經2005年9月16日商務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9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為進一步明確海關管理事項,海關總署下發了《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署辦發[2006]1號),上述文件中涉及海關管理的內容如下: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證。
關于輸歐紡織品和服裝出口臨時管理和商品目錄問題,海關應按照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49號)和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45號和第103號)的規定,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屬法定檢驗目錄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關于輸美紡織品和服裝出口臨時管理和商品目錄問題,海關應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87號和第104號)的規定,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屬法定檢驗目錄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對出口至歐盟、美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紡織品和服裝,海關無需驗核《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對屬法定檢驗目錄的紡織品,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明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驗證問題的通知》(署辦發〔2005〕55號)中對從香港(澳門)運往內地實施外發加工的列入《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出口返回香港(澳門)時,海關憑香港工業貿易署或澳門經濟發展局簽發的有關證明辦理出口驗放手續的規定不再執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證件。
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問題,繼續按《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制度的通知》(商配發〔2005〕379號)執行。
為解決《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部分商品計量單位在《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上不一致問題,商務部發證機構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備注欄內由計算機發證系統自動打印“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號、類別號、數量、單位、單價和總值”,海關在辦理出口驗放手續時,對上述內容不做核對。
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它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證;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赴國(境)外參展或者舉辦展覽會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參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不得偽造和變造。凡偽造、變造出口許可批準文件或出口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欄目調整情況
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對《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欄目及發證規范等進行了調整。有關內容如下:
《自動進口許可證》貿易國欄可填寫1-2個貿易國。報關口岸欄可填寫1-2個報關口岸。原產國欄可填寫1-4個原產國。
商品編碼欄可填寫1-4個商品編碼,商品編碼前四位必須一致,且為同一種類商品。商品編碼欄填寫2-4個商品編碼時,規格型號欄不再填寫內容;商品編碼欄僅填寫一個商品編碼時,可以填寫多種規格型號。(注意:對于汽車整車等特定監管貨物,同一商品編碼下只能填寫同一品牌的不同規格型號。)
《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備注欄內不得填寫原產國、貿易國、報關口岸和商品編碼等內容。僅可填寫“非一批一證”或“整車特征”。且備注欄內不得手工填寫,一律采取機打填寫,并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
目錄一商品從陸路口岸報關進口以及銅精礦進口,可以實行“非一批一證”。目錄三商品從陸路口岸報關進口以及原油、鐵礦砂等大宗商品需多港口卸貨報關的,可以實行“非一批一證”。
在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計量單位;不同許可證上,可以使用不同單位。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國務院總理簽署第445號國務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中涉及海關管理的內容如下: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3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進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品。
違反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目錄調整情況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范圍
2006年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層物質1種,共計49個10位商品編碼。
變動情況
將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兩種商品調整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發證等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本地區企業的進口發證工作;在京中央管理企業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商品,其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90號《2006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24號《2006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商務部2004年第27號《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范圍
2006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小麥、玉米、大米、甘草及甘草制品、燈芯草屬及其制品、礬土、輕(重)燒鎂、滑石塊(粉)、氟石塊(粉)、稀土、鋅礦砂、錫礦砂、鎢砂、銻砂、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石蠟、氧化銻、仲、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鋸材、蠶絲類、棉花、白銀、鉑金(鉑或白金)、鋅及鋅基合金、錫及錫基合金、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摩托車及其發動機、車架、電風扇、自行車(12-28英寸)共43種364個10位商品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變動情況
取消茶葉的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電子計算機三種商品調整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增加摩托車車架、小馬力摩托車及腳踏兩用車(裝有往復式活塞發動機,250 cc
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憑《出口企業目錄》發放摩托車和全地形車整車出口許可證,未列入《出口企業目錄》內的生產企業和出口經營企業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憑《出口企業目錄》內生產企業授權證明發放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出口許可證,未能提供授權證明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
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放部門簽發的摩托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摩托車產品的出口驗放。
鋅及鋅基合金由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調整為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自2005年6月1日起,礬土項下其他粘土(HS編碼2508400000)不再實施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對鈰的其他化合物(284610900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針葉木厚板材(440710909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未列名熱帶木厚板材(4407109090)、含鋅量≥99.99%的未鍛軋鋅(7901110000)等4個10位HS編碼進行了拆分。
發證等級
小麥、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由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簽發。
活牛、活豬、活雞、牛肉等31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由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鋅及鋅基合金、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及其發動機、電風扇、電子計算機、自行車(12-28英寸)、石蠟7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由各地方發證機構簽發。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85號《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25號《200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商務部、發改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管理范圍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為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64個10位商品編碼和易制毒化學品42個10位商品編碼。
上述106個10位商品編碼中,有105個是由原2005年“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中調整過來的。另外對“益舒寶原藥”的商品編碼由2005年的2931000011調整為2930909067,現歸入2931000011的商品為“烷基亞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納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范圍。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共包括9大類:
第一類: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包括核材料4個10位商品編碼、核反應堆及為其專門設計的設備和部件6個10位商品編碼、核反應堆用非核材料3個10位商品編碼、輻照元件后處理廠以及為其專門設計或制造的設備6種商品、用于制造核反應堆燃料元件的工廠和為其專門設計或制造的設備8種商品、鈾同位素分離廠以及為其專門設計或制造的除分析儀器外的設備100種商品、生產或濃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廠和專門為其設計或制造的設備10種商品、分別如第(五)和(六)所定義的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鈾同位素分離的鈾和钚轉換廠和專門為其設計或制造的設備10種商品;
第二類: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包括工業設備35種商品、材料30種商品、同位素分離設備和部件32種商品、重水生產廠的有關設備6種商品內爆系統研制設備16種商品、炸藥和有關設備17種商品、核試驗設備和部件2種商品、其它17種商品、臨時管制物項1種商品;
第三類: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包括人及共患病病原體50種商品、植物病原體13種商品、動物病原體16種商品、毒素及其亞單位17種商品、遺傳物質和基因修飾生物體6種商品、生物雙用途設備24種商品、相關技術2種商品;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64個10位商品編碼;
第五類: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包括化學品10個10位商品編碼、有關化學品生產設備24種商品、專用檢測器和毒氣監視系統2種商品、有關技術1種商品;
第六類: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包括完整的運載工具5個10位商品編碼、動力系統12種商品、制導6個10位商品編碼、材料24種商品、電子設備19種商品、控制系統4種商品、戰斗部1種商品、地面設備2種商品推進劑25個10位商品編碼、軟件9種商品、其它部件、組件13種商品、設計、試驗、生產設施與設備54種商品、相關技術12種商品;
第七類:易制毒化學品(一)42個10位商品編碼;
第八類:易制毒化學品(二)16個10位商品編碼;
第九類:計算機6個10位商品編碼。
變化情況
在原有敏感物項和技術基礎上,增加了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計算機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擴大了管理范圍。
發證等級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目錄
管理范圍
分為輸歐和輸美兩種情況:
輸歐包括2類:梭織棉布,不包括紗羅、毛圈、窄幅、絨頭及雪爾尼織物、絹網和其他網織物的棉布;4類:針織或鉤針織襯衫、T恤衫、較薄的針織卷領、開領或圓、翻領罩衫和套衫(非羊毛或非動物細毛的)、內衣及類似品;5類:針織或鉤針織運動衫、套頭衫、套領衫、無袖夾克、兩件套、開襟衫、床上裝的短上衣及套領衫(不包括夾克衫、運動上衣)、帶風帽厚夾克、防風上衣、到腰部的短上衣及其類似品;6類:毛、棉、人造纖維男、男童梭織馬褲、短褲不包括游泳褲、褲子(包括方便褲);女、女童梭織褲子和方便褲;非16類和29類的棉、化纖制田徑套裝的帶里的下裝;7類:針織或鉤針織或梭織毛、棉、人造纖維制女、女童襯衫、內衣或短襯衫;20類:非針織鉤針織床單;26類:毛、棉、人造纖維女、女童連衣裙;31類:針織、??椈蜚^針織胸圍;39類:非針織鉤針織桌布、浴巾和廚房用巾,不包括棉質毛圈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115類:亞麻或竺麻紗共10類產品702個10位商品編碼。
輸美包括200/301 棉紗、縫紉線及精梳棉紗;222 針織布;229 特殊用途布;332/432/632類別-部分(及嬰兒襪) 母類別T;332/432/632類別-部分(及嬰兒襪) 子類別B;338/339類別-部分棉制針織襯衫;340/640男式梭織襯衫;345/645/646套衫;347/348棉制褲子;349/649胸衣;352/652 棉及化纖制內衣;359S/659S泳衣;363起絨毛巾;666類別-部分紡織制百葉窗及窗幔;443毛制西裝套裝;447毛制褲子;619化纖織物;620其他合纖織物;622玻璃纖維織物;638/639類別-部分化纖制針織襯衫;647/648類別-部分化纖制褲子;847植物纖維制褲子共21種產品629個10位商品編碼。
變化情況
輸歐紡織品:
取消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非起絨馬甲(6110300091)的出口臨時管理;
新增其他棉制針織鉤編套頭衫等(6110200099)、其他化纖制針織鉤編套頭衫等(6110300099)、其他合纖制男褲(6203439099)三種商品實行出口臨時管理;
8位稅號61102000(棉制針織或鉤編的套頭衫、開襟衫、背心及類似品)項下32、33、42、43、72、73、92、93、36、37、38、39子目的備注增加“但平床機生產、直接針織成形除外”描述;
對6110300092(其他化纖針織男緊身及套頭毛衫)、6110300093(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非起絨男毛衫)、6110300094(化纖針織非起絨女緊身及套頭毛衫)、6110300095(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非起絨女毛衫)等4個10位HS編碼進行了調整;
對6110300096(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非起絨女毛衫)、6110300097(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男開襟衫等)、6110300098(其他化纖制針織女套頭衫)、6110300099(其他化纖針織或鉤編女開襟衫)等4個10位HS編碼進行了調整,,且備注增加“但平床機生產、直接針織成形除外”;
編碼6203439099(其他合纖制男式短褲(非游戲裝)調整為6203439093;
編碼6203439079[其他合纖制男式長褲、馬褲(帶防寒襯里)]、6203439082[其他合纖制男式長褲、馬褲(不帶防寒襯里)]、6203439089[其他合纖制男童長褲、馬褲(不帶防寒襯里)]備注增加“和滑雪褲”;
編碼6204630029(合纖制其他女式長褲、馬褲)備注增加“滑雪褲除外”。
輸美紡織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諒解備忘錄》,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備忘錄中列明的21種產品對美國出口實施出口臨時管理。另外,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04號公告,對《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87號公告)進行了調整,類別847項下取消編碼6103290010,增加編碼6112190059;類別620項下增加5407510021和5407510029。
發證等級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03號《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87號《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04號《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調整。
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范圍
2006年實行自動進口許可以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包括舊機電產品)、重要工業品三個目錄形式進行管理。
目錄一:包括肉雞、植物油、酒、煙草、石棉、銅精礦、煤、對苯二甲酸、塑料原料、天然橡膠、合成橡膠、廢紙、化纖布、二醋酸纖維絲束、廢鋼、銅、鋁共17種商品307個10位商品編碼;
目錄二:機電產品,同樣分為三個目錄,目錄一包括由商務部發證的產品共200個10位商品編碼、目錄二包括由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發證的產品共640個10位商品編碼、目錄三包括由商務部發證的舊機電產品共10個10位商品編碼;
目錄三:包括鐵礦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鋁、化肥、農藥、聚酯切片、汽車輪胎、滌綸、腈綸、鋼坯、鋼材共12種商品363個10位商品編碼。
變動情況
目錄一一般商品的調整情況:
增加植物油、銅精礦、煤、對苯二甲酸、廢紙、廢鋼6種商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取消彩色感光材料、化纖布(5407項下商品除外)、膠合板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編碼對7601100000(未鍛軋純鋁)、7604290000(鋁合金制條、桿、其他型材)、7608200000(合金鋁管)等3個10位HS編碼進行拆分。
目錄二機電產品調整情況:
新增轎車用柴油發動機、激光或其他光處理機床、切削金屬數控機床、數控鍛造或沖壓機床等6個10位編碼商品實行由商務發證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新增發動機零件、燃氣輪機、液體泵、空氣泵、冷阱、機械壓力機、控制器、離子源、機動車零附件、燃燒調節裝置等28個10位編碼商品實行地方發證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取消原商務部發證的8704230010(車輛底盤散件)、8708399920(液壓調節器)、8708399930(驅動防滑裝置)等3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取消原地方發證的農用排液泵、農用潛油泵、農用離心泵,重水用多級泵、真空泵、轎車用增壓器、蒸汽發生器、熱交換器、發酵罐、錄音機、攝像機、尋呼機、照相機等21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原地方發證的活塞引擎、柴油機、金屬加工中心、車床、鏜銑機床、磨床、切齒機、彎曲折疊機床、航空航天器等20個10位編碼商品由地方發證調整為商務部發證;編碼8456301000(數控放電處理加工機床)拆分為8456301010、8456301090,調整為商務部發證;編碼8529901000(電視發送,差轉等設備零件)拆分為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8529901090,其中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調整為商務部發證;
原商務部發證的發動機零件、汽車空調壓縮機、空氣調節器、移動通信基站、客車、載人機動車、特殊用途機動車、機動車零附件等29個商品調整為地方發證,編碼8529909010(高頻調諧器)拆分為8529909011、8529909019,其中8529909019調整為地方發證;編碼8708609000(未列名機動車輛用非驅動橋及零件)拆分為8708609010、8708609090,其中8708609090調整為地方發證;編碼8708999900(機動車輛用未列名零附件)拆分為8708999910、8708999990,調整為地方發證;編碼8708299010、8708299090合并為87082990(其他車身未列名零附件),調整為地方發證;
對8529109020(無線廣播電視用天線)、8422301900(其他飲料及液體食品灌裝設備)、8424899900(其他用途的噴射、噴霧機械器具)、8515800000(其他焊接機器及裝置)、8525405000(其他數字照相機)、8526919000(其他無線電導航設備)、8714190000(摩托車其他零附件)、8802200000(小型飛機及其他航空器)、9022199000(其他X射線應用設備)、9022290000(其他非醫療用α、β、γ射線設備)、9101210000(自動上弦的貴金屬機械手表)、9101290000(非自動上弦的貴金屬機械手表)、9102210000(其他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9102290000(其他非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等14個10位HS編碼進行了拆分;
對8537101020(繞線機用調節和編程控制器)、8537101030(機床用數控裝置)、8537101090(其他數控裝置)、8544601100(耐壓>35千伏的電纜)、8544601900(耐壓>1千伏-35千伏的電纜)、8711900010(電動自行車)、8711900090(裝有其他發動機的摩托車及邊車)等7個10位HS編碼進行了調整;
目錄三重點商品調整情況:
部分農藥商品編碼有所調整及部分商品編碼拆分。
農藥商品編碼調整情況:編碼2934999020(碩丹、韓丹原藥)和編碼2934999030(賽丹原藥)合并為2920909011,名稱改為“硫丹”;編碼2924299010(葉蟬散原藥)調整為2922499914,商品名稱改為“異丙威”;編碼2933399050(速克靈原藥)調整為2925190021,商品名稱改為“腐霉利”;編碼2930909011中的殺草丹和編碼2930909030巴丹原藥合并為編碼2930200011,商品名稱改為“禾草丹、殺螟丹”,編碼2930909011僅為拿撲靜原藥,商品名稱改為“烯禾啶”;編碼2932999010(呋喃丹原藥)調整為2932999011,商品名稱改為“克百威”;編碼2933290010(撲海因原藥)調整為2933290011,商品名稱改為“異菌脲”;編碼2933399020(精穩殺得、樂斯本原藥)調整為2933399021,商品名稱改為“精吡氟禾草靈,毒死蜱”;編碼2933399060(克無蹤原藥)和編碼2933399070(莫比朗原藥)合并為2933399022,商品名稱改為“百草枯,啶蟲脒”;編碼2933990010(精禾草克原藥)調整為2933399023,商品名稱改為“精喹禾靈”;編碼2934100010(尼索朗原藥)調整為2934100011,商品名稱改為“噻螨酮”;
編碼拆分情況:對3103100000(過磷酸鈣)、7219131000(3mm≤厚≤4.75mm未經酸洗的熱軋)、7219132000(3mm≤厚≤4.75mm經酸洗的熱軋)、7219141000(厚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01號《自動進口許可證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06號《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其他進出口貿易管制商品目錄調整情況
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
調整情況
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加《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六批)17個10位編碼商品禁止進口,增加《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三批)17個10位編碼商品禁止出口。
自2005年1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自2006年2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共6個10位編碼)。海關在具體操作時以質檢機構出具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為判斷條件,如質檢機構出具《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則所進出口的上述壓縮機不含CFCs物質,如不能向海關出具《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則表明上述進出口的壓縮機含有CFCs物質,不能進出口,海關也不接受申報。
硝酸銨進口暫按《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轉發國防科工委的通知》(署辦發[2001] 88號)有關規定監管。進口硝酸銨時,海關憑國防科工委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辦理進口驗放手續。
為防止禽流感等嚴重動物疫情的傳播,商務部、農業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公告暫停進出口發生禽流感國家和地區的禽類及產品,具體按公告執行。
文件依據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第116號公告[公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三批)];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國家認監會公告2005年第134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117號;
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硝酸銨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委辦安[2005]209號);
商務部、農業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4年第39號;
商務部、農業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78號。
檢驗檢疫法檢目錄
調整情況
將衛生紙、面巾紙、紙手帕、餐巾紙、紙衛生巾、紙尿布、紙制衣服、紙床單等商品(共6個10位編碼)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寵物用品、含動物源性成分的動植物肥料等商品(共2個10位編碼)納入進出境檢驗檢疫目錄,實施進境檢驗檢疫。
對大型客車底盤等商品(共1個10位編碼)取消進境商品驗證管理,刪除出檢驗檢疫法檢目錄。
自2005年12月1日起,舊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舊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無論是否屬于法檢目錄,進口時不再實施舊機電檢驗監督管理,但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生檢疫處理,簽發有關檢疫證書及《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文件依據
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77號;
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201號;
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關于對舊船舶和舊飛機不適用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質檢檢聯[2005]482號)。
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
調整情況
新增松子、瀕危木單板、酸竹制一次性筷子、拉敏木、瀕危木、酸竹等木制的圓簽、圓棒、冰果棒、壓舌片等、醋制莼菜、含瀕危成分散裝飲料、含瀕危成分蠟燭、含瀕危成分塑料馬桶坐圈或蓋、其他毛皮制衣服及其他物品、含瀕危成分鞋靴、含瀕危成分手表、瀕危木制臺球用品及附件等26個10位編碼商品納入瀕危物種目錄管理;
編碼0508009000(珊瑚及水產品的殼、骨)拆分為0508009010、0508009090,同時取消0508009090的瀕危物種管理;
編碼0811909021(冷凍的紅松子仁)、0811909022(冷凍的其他瀕危松子仁)、0812900021(暫時保存的紅松子仁)、0812900022(暫時保存的其他瀕危松子仁)商品名稱中的“松子仁”更改為“松子”;
編碼1521900010(鯨蠟)調整為1521909010;
編碼1601000010(瀕危野生動物肉、雜碎、血制的香腸)拆分為1601001010、1601002010、1601003010;
編碼2106909900(其他編碼未列名食品)拆分為2106909910、2106909990,同時取消2106909990的瀕危物種管理;
編碼210930000 (干、熏、鹽制爬行動物肉及食用雜碎)增加備注“包括食用的肉及雜碎的細粉、粗粉”;
編碼3002909091(其他瀕危動物毒素)商品名稱改為“敏感物項管制毒素”,納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
取消4303101010(瀕危野生動物毛皮衣服)、4303102010(瀕危野生動物毛皮衣著附件)、4303900010(瀕危野生動物毛皮制其他物品)三個編碼的瀕危物種管理;
編碼4407109090(非端部結合的其他針葉木厚板材)拆分為4407109091、4407109099,同時取消4407109099的瀕危物種管理;編碼4407299090(非端部結合其他未列名熱帶木板材)拆分為4407299091、4407299099,同時取消4407299099的瀕危物種管理;
編碼4408901920(其他飾面用瀕危木單板)調整為4408901992;
編碼4419002010(酸竹制一次性筷子)調整為4419003210;
編碼0508001010(珊瑚的粉末、廢料)商品名稱更改為珊瑚及瀕危水產品的粉末、碎料。
文件依據
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6號。
進口藥品目錄
調整情況
增加“其它主要用作藥料的鮮或干的植物”(1211903999)實行藥品管理;
因編碼調整,新增1個編碼3001200020“人類的腺體、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
文件依據
關于進口藥材登記備案等有關事宜的公告(國食藥監注[2005]655號)。
有毒化學品管理目錄
調整情況
取消了2524001010(長纖維角閃石類石棉)、2524009010(其他角閃石類石棉)等18個商品編碼的管理;其中2524001010(長纖維角閃石類石棉)等11個商品編碼列入第六批禁止進口目錄和第三批禁止出口目錄,實行禁止進出口管理;編碼2811191000(氫氰酸)改為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編碼2811290020(四氧化二氮)改為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編碼2903699020(六溴聯苯、八溴聯苯、十溴聯苯)取消稅號,歸入2903699010,實行禁止進出口管理;編碼2921430030(殺蟲脒)取消稅號,歸入2925200020,實行禁止進出口管理;編碼2933990020(三吖丙啶基氧化磷)取消稅號,亦無此品名;編碼2931000012(氯乙基汞、三環錫?普特丹)商品名稱改為氯沙林、氯梭曼,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原商品名稱中的氯乙基汞歸入2931000031,實行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管理,三環錫?普特丹歸入2931000024,實行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管理;
保留2617901000(朱砂、辰砂)、2804800000(砷)等17個商品編碼的管理;
增加了2811199020(砷酸、焦砷酸、偏砷酸)、2812900020(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等77個商品編碼的X證管理;
編碼2837199010(氰化鋅、氰化亞銅)調整為2837199011、2903290010(1-1二氯乙烯)調整為2903299010、2910100090(環氧乙烷)調整為2910100000;
編碼2931000022(四乙基鉛)和2931000023(四甲基鉛)合并為2931000021、編碼2931000022的商品名稱改為“鋯試劑,二甲胂酸等”、編碼2931000023的商品名稱改為“4-氨基苯胂酸鈉,二氯化苯胂”。
文件依據
國家環??偩帧⒑jP總署公告2005年第65號《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
進出口農藥管理目錄
調整情況
增加332個10位編碼商品實施農藥管理;
取消毒殺芬(2903590020)、環氧乙烷(2910100010)、胺吸膦(2930909023)、烷基硫代磷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2930909026)四個10位編碼商品的農藥管理;
編碼2916190010(樂殺螨)調整為2916399011、2920100010(甲基對硫磷、對硫磷)調整為2920100011;
編碼2934999020(碩丹、韓丹原藥)和編碼2934999030(賽丹原藥)合并為2920909011,名稱改為“硫丹”;
編碼2920901910(草甘磷原藥)調整為2931000041,名稱改為“草甘膦”;
編碼2924299010(葉蟬散原藥)調整為2922499914,商品名稱改為“異丙威”;
編碼2924199010(久效膦)調整為2924199011;
編碼2933399050(速克靈原藥)調整為2925190021,商品名稱改為“腐霉利”;
編碼2926909010的商品名稱由“滅掃利,來福靈,功夫原藥”調整為“甲氰菊酯、S-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
編碼2926909030(氯氰菊酯)調整為2926909031;
編碼2930909011中的殺草丹和編碼2930909030巴丹原藥合并為編碼2930200011,商品名稱改為“禾草丹、殺螟丹”,編碼2930909011僅為拿撲靜原藥,商品名稱改為“烯禾啶”;
編碼2931000011(益舒寶原藥)調整為2930909067,商品名稱改為“滅線磷”;
編碼2932999010(呋喃丹原藥)調整為2932999011,商品名稱改為“克百威”;
編碼2933290010(撲海因原藥)調整為2933290011,商品名稱改為“異菌脲”;
編碼2933399020(精穩殺得、樂斯本原藥)調整為2933399021,商品名稱改為“精吡氟禾草靈,毒死蜱”;
編碼2933990010(精禾草克原藥)調整為2933399023,商品名稱改為“精喹禾靈”;
編碼2924299030(抑芽丹)調整為2933990011,商品名稱改為“抑芽丹,三唑磷,蟲線磷,喹硫磷等”;
編碼2934100010(尼索朗原藥)調整為2934100011,商品名稱改為“噻螨酮”;
編碼2934999010(農思它原藥)商品名稱改為“惡草酮”。
文件依據
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5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
關稅配額管理目錄
調整情況
自2006年1月1 日起,對豆油、棕櫚油(棕櫚硬脂除外)、菜子油10個10位商品編碼由關稅配額管理調整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文件依據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64號;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93號。
其他未調整進出口貿易管制措施情況
除上述之外,國家對于固體廢物、麻醉和、音像制品、黃金、現鈔、軍品、文物等的進出口貿易管制措施,2006年沒有變化和調整,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5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和批準證書的頒發;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對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定點審查。
(五)組織、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安全資格考核。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的單位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七)組織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九)負責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安全培訓、評價、檢測等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十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公安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三)接受公眾上繳的劇毒化學品;并負責移交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道路交通事故,對現場進行交通管制;負責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通行的區域,對必須進入的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向社會公告。
(五)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六)負責偵查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活動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質監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日常監管;對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頒發氣瓶充裝登記證。
(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進行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
(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交通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單位的從業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工具(車輛、船舶)技術條件認定及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不安全行為。
(七)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環境保護部門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負責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批復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應急對策措施),對環保設施組織進行驗收,并對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統一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
(四)協助國家環??偩謱ξ沂∵M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管。
(五)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衛生行政部門
(一)負責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醫療機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一)負責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的營業執照;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登記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定。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組織或會同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經委)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對需要核準的項目依法實施核準。
(二)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危險化學品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依法實施淘汰。
九、建設規劃部門
(一)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安排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并組織對違章建筑的查處。
(四)負責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資質審核以及設計、施工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國土資源部門
負責對取得安全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批。
十一、商務部門
負責成品油經營、存儲企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審查頒發。
十二、農業部門
負責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進行登記以及對使用情況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國防科工辦
負責對本系統內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四、氣象部門
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鐵路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辦理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車站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工具(包括自備鐵路罐車)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鐵路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監控。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六、民航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民航運輸單位及其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監督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郵政部門
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查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以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范圍,各司其職,承擔責任。對幾個部門共同管理的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其監管責任由前置審批部門承擔;未涉及前置審批的,監管責任由專業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蝕性,會對人員、設備、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這些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和廢棄的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危害。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也顯著增加,很多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易爆性、反應性和毒性本身就決定了事故的多發性和嚴重性。現代化學工業的生產呈現出設備多樣化、復雜化以及過程連接管道化的特點。如果管線破裂或設備毀壞,會有大量易燃氣體或液體瞬間泄放,迅速蒸發形成蒸氣云團,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下限。論文參考。云團隨風漂移,飛至居民區遇明火爆炸,會造成難以想象的災難。多數危險化學品對人體有害,由于設備密封不嚴,人員操作失誤或處理不當等因素,容易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導致人員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態環境也會受到嚴重污染。正是危險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使我們在利用其益處的同時,也有可能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和損失。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
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我國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規體系,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和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等,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制度建設本身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體系標準矛盾、與國際不接軌等突出問題。
化學工業經過數十年的發展,至今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有500-700萬種之多,并且每年以數萬種的速度產生新合成化學品,其中絕大多數都應該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現行最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臺的,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新化學品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要求進行注冊登記,造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漏洞,存在著極大的安全事故隱患。
現有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著原化工部、交通部、環??偩值炔块T制定的相關的規定和標準.而這些規定和標準之間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讓執法者無章可循,讓企業無所適從。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管理上缺乏多部門共同認可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各部門按照行業特點自行制定標準,造成了實際監管的難度。
我國作為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大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不接軌。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的產品直接采用國外的配方、說明書和標簽,在在登記中時由于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導致產品歸類不同,危險化學品標簽差異明顯,給安全監管帶來困難。部分國外已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國仍有一定量的生產,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和潛在危害。
2、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監管難度大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約手段。在登記開展過程中,很多企業積極性不高,認為登記工作進行與否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不能積極響應和認真配合。
危險化學品登記對象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很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達不到登記注冊條件,市級和企業沒有明確的登記監管部門,缺少技術支持指導,監管體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監管盲區。同時存在監管部門不同,信息交流困難的問題。例如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公安部門進行登記,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名單一部分掌握在安監部門手中,還有一部分為公安部門所掌握。實際登記過程中就有一個互相協調、溝通及資源共享的問題。論文參考。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備
危險化學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過程中如有不慎,會造成的大量危險化學品泄露,發生危險危險品事故,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的損失,對大氣、水體、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響惡劣的松花江污染國際事件,暴露出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問題嚴重。雖然我國也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規和要求,各部門、企業組織人員編寫了應急預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沒有太多的實用價值,沒有針對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還是處于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倉促面對的現象,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瘜W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一個多部門合作,分工明確,綜合協調的體系,而今我國目前的對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還處于各部門各自為政,各掃門前雪的狀況,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對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根據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現狀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吸取國外的先進行管理經驗及國際慣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強,實用性強,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修改,消除法律、法規、標準的滯后于實際情況的弊病。
一是盡快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盡快修訂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當前應對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實施新的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完善新化學物質申報監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關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規章,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危險化學品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等方面需加強研究,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需進一步和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從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產法>為總綱,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核心,以相關配套規章、規程、標準和地方性法規為基本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處置的全過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全程監管
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人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危險化學品涉及的部門多、行業多、環節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顯著特點,因此政府和企業都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全部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實時的監管。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環保、經貿、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運輸到廢物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