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現代化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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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現代化論文

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1

【關鍵詞】公民教育 法治意識 培育 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8-0025-01

民法治意識也是一種外在的價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為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秩序,“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國從改革開放至今,在國家的法治理論研究和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方面可謂成果豐碩,然則法治發展的實踐成效與法治理論研究和制度機制建設的相關成果之間尚存在較大差距。換句話說,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雙重推進并未實現國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標訴求。緣何?國家法治化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權利,而法的運行和實現必須以“人”作為主體展開,因此,轉變研究視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識培育為基本出發點,進而著眼于社會法治建設的運行規律,在理性選擇諸如文化引領、道德維護、秩序建構等方面的路徑基礎上,最終推動我國法治現代化的腳步和社會管理的創新發展。

1.對公民法治意識生長的條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謂法治移植論不能忽視一定的條件,要顧及移植體和被移植體之間的差異性甚至排斥性,從根本上避免中國的法治發展發生致命的病變;所謂法治自發論,過于強調條件,忽視了條件的可變性,特別是忽視了培養條件和創造條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種對法治道路的偏離。同時,法治意識對一國的法律創制、法律運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現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成為法治的關鍵。所謂純粹的制度設計論,因為忽視了主體的意識,可能導致惡法亦法、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的并發癥。

2.探討中國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與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方法

在中國,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生成與擴張除了市場經濟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對權力觀、法治觀的弘揚和推動。所以,我們不可能等到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自發形成的時候再去著手建設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對法律和法律觀念的普及和灌輸,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識的生長。同時,公民自身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自下而上地推動政府法治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目標是讓法治成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徑是制度的完善與意識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進“培養教育”和“觀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國社會法治精神。

3.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途徑

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路徑應當考慮將“政府主導推動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國家培養型”模式與“社會自發演進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自發啟蒙型”模式相結合,在雙向互動的資源模式下尋求中國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路徑。在具體的體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教育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調控機制。本文在問題闡述中更多的想說明“是什么”的問題,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會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

發揮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教育機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適切的公民法治意識教育。這一問題可以有眾多的討論角度和分析視野。事實上,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現代社會公民,這種公民身份的性質和內在的人格特質決定了公民法治意識教育的方向。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識并使之真正的成長與成熟,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應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識培育從公民社會發展的層面斫燦Ω檬且恢幀霸煬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識培育應該是一種“對公民的教育”。所謂“對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問題就是這種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貫通性和長期性。培育的范圍要設定在法治主體成長的每一個階段,如果出現斷層,則延續性無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識也無從談起;如果與社會實踐相脫節,法治意識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層面,則國家法治和社會法治的預設目標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空談無意。

(2)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宣傳機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應當明確,法治意識支配下的行為活動是法治主體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場信息交換和觀念的活動,其基本的過程可如圖示中標注的那樣,法治意識生成的基礎條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與主體性身份的介入,當兩者結合之后便意味著意識產生的開始,這是一種生產認知的活動,是對外在客觀信息的知識形成與內在主觀認同的知識接受的互動形態,法治意識的生成本質上講是主體性活動的結果。作為具有客觀特質的觀點形態的公民法治意識,其不會主動的發生作用,而是要通過主體的對象性活動達到作用對象的,這便是要進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傳、教育。這一過程結束之后則產生與前述過程互動的反向動態,即:法治意識主體在形成的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為價值和規范,抑或是法律觀念,體現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和具體的實踐行為中。

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與成長應當成為我們關注的議題。論文的完成并不代表問題的結束,論文的思緒仍在沿著某個方向漸行漸遠,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適合我國法治發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識得到成長,除了實踐之維,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層關聯如何得到更好的邏輯解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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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國華.法是“理”與”力”的結合[J].法學,2011(1).

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2

【摘要】: 土耳其是一個穆斯林國家,但是由于它所處地理位置和早期對西方先進法律體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體系和系統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國家。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之所以說它獨一無二,是因為它的歷史、宗教、文化介于傳統和現代、先進與落后之中。法律體系的先進程度和適用性,要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相協調。土耳其法律體系的不同之處,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興趣。

【關鍵詞】 穆斯林; 現代法律; 宗教

在土耳其為加入歐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時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沖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沖突在土耳其顯得更加強烈,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這里得到強烈的印證。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都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沖擊。它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都有使我們對土耳其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于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國土78萬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絕對重要的地位,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 15世紀,土耳其人建立了軍事封建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于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并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 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國中,特別是影響中亞歷史的奧斯曼時期的政治機構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們特別研究的。在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征,在300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所以對我們來講,最重要的是在安納托利亞大陸上塞爾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范的。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nnet)、贊美神的詞(İcma)、個人意見和觀點(İçtihat)。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范,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范疇之內。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并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奧斯曼帝國的法制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系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歷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在內部原因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歐洲列強在奧斯曼帝國的領土上建立了各自自己的勢力范圍,亞洲和非洲的領土已被它們瓜分完畢。在歐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動下,大工業興起,世界市場開始形成。就這樣,全球化的進程開始了。在這種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特別是伊斯蘭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隨著歐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鞏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過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影響日強,使傳統的伊斯蘭法受到強烈的沖擊。在內外交困的境況下,在想結束這種無希望情況的統治者SELIM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穆罕穆德三世在(1808-1839也跨出了勇敢和潛意識的一步,為國家法律結構改革和更新而努力。從18世紀末開始,奧斯曼帝國被迫進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這個時候西部的影響也漸漸的進入了土耳其。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對西方更加開放。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統也進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境地。在法律改革方面,奧斯曼帝國主要仿效法國的法律頒布了西方法律的同時,奧斯曼帝國還采用西方國家法典的形式對傳統的伊斯蘭法規則進行了編纂,其產物是《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匯編。這部法律匯編是伊斯蘭法律史上政府對伊斯蘭法規則予以編纂并頒布的首次嘗試。也是政府試圖通過法典編纂的形式使傳統法律系統化、明確化和現代化的最初探索。這種法律現代化的方式對后來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中東伊斯蘭國家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現代化,一直采用這種方式。

土耳其是中東地區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過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蘭國家。建國后,土耳其廢除了已實行長達1200余年的哈里發制度,確立政教分離的政策。先后頒布了《 民法》、《 民事訴訟法》、《刑法》、《海商法》等。

今天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以穆斯塔法• 凱馬爾(土耳其共和國創始人)為首的激進派,在共和國的初期1926-1938年期間對土耳其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結果,在執行了政教分開的政策的同時,也在1936年成立了大國民議會,開始實行民主選舉。

穆斯塔法• 凱馬爾帶領的保衛國家的戰爭,在1920年3月16日趕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號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國民議會,做的第一個決定就是以斯坦布不適合做一個執政地,宣告一個政府的滅亡和一個新的政府成立。1921年隨著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在主權下的一個不結盟的國家”的原則被確定后,根據這個原則,對在幾千年來,作為在主權中所適用的政治、管理規則和慣例,進行了一場大變革。

洛桑和平會議以后,和政府的法律改革一起,一個全新的獨立的國家展現在人們的面前。1923年洛桑協議的簽訂,對非穆斯林和外國人的不平等條款被取消。隨后,土耳其新的法律系統也被建立了。國家的法外治權和對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待遇的取消,也意味著: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政教分開的新的土耳其法律系統中開始運用。

1923年,共和國宣告成立之前,以對以前生效的法律進行改革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員會:民法、訴訟法、貿易法、審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員會等。

當時民法修改委員會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為主,在他們的修改草案中,不論是不是穆斯林, 都對個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論進行了規定。第二部分,是對其他法律系統和審判權利進行規定。這個草案,以國家需要為主線,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化的法律體系。

1923年10月29日,從土耳其共和國成立的宣言開始,,到1924年取消哈里發政權為止,是土耳其共和國向社會改革,政教分離跨出了最重要一步的時刻。從這時起,執政黨作出了放下舊的法律體制,吸收西方法律系統中精髓的決定。首先對當時的《瑞士民法》僅作了一點修改后,幾乎全盤接受了。

《民法草案》完成之時,1925年11月5號由共和國總統穆斯塔法•凱馬爾宣布新民法的通過。 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在1926年被土耳其接受的同時,依靠德國和意大利法律體系為基礎的一個新的《貿易法》也產生了。

在1926年10月4日《貿易法》和《民法》同時生效。865號《貿易法》中,第一部分是以通常的理論規定了:貿易公司,商業債券,商業承包等等。隨后在1929年5月13日的1440號法令,是在865號法令上附加的《海商法》,在這一部分中一共有1485條,這是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一部《貿易法》,一直到1957年1月1日廢除為止。

新的《民法》和以《瑞士債務法》為源泉而制定的土耳其《債務法》一起在1926年10月4日同時生效。這樣,人人平等DD這個長期以來人們追求的目標,得到了實現。從此以后,土耳其國民之間,不論性別,民族,宗教,實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則的歷史開始了。

在《民法》和《債務法》從《瑞士法律》轉接過來之后,其他基礎法的轉接也開始了。與西歐國家中相聯系的法律一個個被翻譯后,就生效了。土耳其共和國法律系統理論也進入了大陸法系的范疇中,就這樣從奧斯曼時期到現在,一個“和時代需要緊密聯系”或“和現代法律一起,最現代的一個法律系統”,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僅用了短短3年時間就實現了。 對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間的矛盾,他們以激進的觀點和改革的態度對待的。

1929年生效的《海商法》是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制定了。《訴訟法》以瑞士的訴訟法為樣本,在1927年生效?!缎淌略V訟法》仍然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并在1929年被接受?!镀飘a和執行法》卻是依照《瑞士聯合破產執行法》制定并在1929年生效?!抖悇辗ā返囊粋€重要部分依然是以西歐,特別是德國法律為基本,而制定。所有這些法律都是為迎接以后的形勢變化而作準備的。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土耳其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法系。但因為當時在照搬的過程中,法律人士在編寫土耳其法律的時候,仍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語,直到今天為止土耳其法律仍然是一個晦澀難懂的學科。 土耳其歷史上,這類國家曾長期奉行伊斯蘭法,但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己徹底放棄伊斯蘭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盡管這類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律,但國內大多穆斯林仍然認同傳統的法律文化,這就導致了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間的沖突,成為法律現代化的巨大阻力。

論文材料取自:

(1) COŞKUN ÜÇOK, AHMET MUMCU, GULNIHAL BOZKURT.

《土耳其法律史》 Ankara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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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VELİDEDEOĞLU. 《法律化的行為》İstanbul 1940

(12) VELİDEDEOĞLU. 《土耳其民法》İstanbul 1950

(13) FUAT KORPULU 《土耳其文學史》Ankara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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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USTAFA CICEK . 《土耳其改革史》 Trabzon 1993

徐青: Gazi University Sosyal Bilimler Enstitusu Turkey

郵編: 471000

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環境問題 民法應對 創新發展

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環境問題日益惡化,成為當下的焦點和熱衷問題。對于環境問題的產生,既要考慮人為因素,也要考慮自然因素,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法律制度的影響,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此,對于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的探討有其必要性。

一、環境問題下民法應對現狀

在現有的社會環境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因此,民法的應對能力也在不斷弱化,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主要就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此,在選擇交易形式和交易對象時,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來進行,而且他人不可以干涉。所以,從現實意義上講,在民法確立時,對于民事主體的確立,其起初就存在著問題,進行為環境侵害埋下了隱患。

其次,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民法中,該原則的確立,主要是建立在支配權的基礎之上的,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排除一切干涉,根本沒有任何的限制。尤其是受到傳統制度的影響,民法對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只是一味地擴張和追求財富,再加上,經濟生活中,人們需求無限增長性,要想達到理性的經濟觀念,是存在很大難度的。進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和制度環境下,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損害。

再次,過錯責任制。在民法中,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只針對自己由于過失或者是主觀行為而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很顯然這對環境沒有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尤其是隨著近年來的社會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工業化的不斷發展,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些企業可以輕松地逃過法律的懲處。為此,這就大大影響了民法的權威性。

二、環境問題民法應對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產生,為此,針對現下的環境問題,民法應對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秩序性原則

在民法中,秩序性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要自覺遵守法律,不可以做出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因為,在制定民法的過程中,立法不可能考慮到一切損害環境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再加上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還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所以,只能通過一般性的法律條款,來制約人們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法律的妥當性,維護社會的基本穩定。因此,這就需要人們增強自覺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法律,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樣,一方面,不僅可以增強法律的包容性,提高民法的靈洗性,尤其是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些新的問題,可以及時調整和處理;另一方面,還可以有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達到不治而為的效果,避免了各種利益的沖突,使得整個社會向維護正義的方向邁進。第三個方面,這也可以有效地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二)誠實信用原則

在現行的民法中,其誠實信用原則有著創新的理解。在現代民法中,該原則就是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根本依據,同時,也是規范人們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在實際應用中,具體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該原則維護了三方利益。在民事活動中,對于民事主體行為的規范,確保雙方利益上的有效平衡,與此同時,還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利益的實現,這也是立法者的意志,既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維持了社會穩定。二是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以安全為導向和目標,創新立法方式,確立了合理的法律條款,增強了民法的靈活性,切實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同時,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有效的環境問題民法應對措施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有的民法已經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要針對民法的根本問題,加強分析和探討,適應社會的現代化發展,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規范權利的應用

在民法立法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方法,禁止權利的濫用行為,加強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改革。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權利的產生,必然也就帶來了權利濫用的安全隱患。所以,應在現有民法的基礎上,在賦予人們權利的同時,也要加強一定的約束,避免權利的濫用和權利的過度使用,監督民事主體合法正確地使用權利,如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一旦當事人過于使用權利,必然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的損害,為此,必須要通過一定制止行為,加強對環境的保護,限制權利濫用。

(二)完善契約自由

在傳統的民法中,契約主要是建立在自由主義的基礎之上的,可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契約自由的缺陷越來越突出,對環境的保護和發展十分不利。為此,需要立法者要加強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使得契約自由更加完善,稟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加強對契約自由的進一步規范和限制,通常情況下,具體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切實保證消費者的權利,為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二是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針對各種破壞行業,能在第一時間制止,加強對環境的安全控制。

(三)規范所有權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要加強對所有權的限制,規范所有權的使用,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加強對所有權主體和客體的控制,完善所有權的目標和內容,增強所有權的規范使用。二是在民法立法過程中,要從社會的整體和全局出發,既要保護國家的利益,也要保證社會的利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進而也就會有效地加強對環境的保護。

四、新形勢下,民法的創新發展

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社會結構和各項體制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因此,要想切實提高應對能力,就要促進民法的創新發展。

(一)建立環境權制度

從某種角度上講,民法作為一部權利法,其最為基本的職能就是確認并保護民事權利。所以,在民法體系中,權利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也是民法控制的基本邏輯點,要想加強對環境保護,就要構建一套完整的民法體系,為此,就將環境權納入民法中,建立相應的環境權制度,將環境法與民法有效地融合在一起。首先,通過環境權,加強對各項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突出法律體系的主體,為人們創建一個和諧、健康的生活環境。另外,在新形勢下,環境權實現了人們對美學價值和生態價值的享有,是新的社會制度下,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既方便于人們的生活,也方便于人們正常的工作,如自然權、景觀權、寧靜權以及日照權等等,這是傳統民法中所不能體現的。再次,要改變傳統的財產制度,改善人們的控制權和可支配權,尤其是對于水、空氣以及野生動植物等,結合相關的道德準則,規定主體行為,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二)建立物權制度

在傳統的民法,對所要物的所有權人并沒有進行相應的物權規定,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同時,也是其他國家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對于所有物的使用,沒有任何的干涉,使得環境惡化越來越嚴重。為此,要加強對民法的改善,建立相應的物權制度,規范所有權人的行為,需要我們從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針對以上問題,加強分析,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結合具體的情況,建立完善的環境物權制度,在制度實行過程中,采用綜合分配的原則,將物權制度與環境法有效的結合起來,并且要將相關的環境義務納入制度中,提升環境資源的地位,突出環境資源的重要性,用法律制度,加對物權使用的限制,加強以環境的保護,促進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在物權制度建立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對相鄰權的建立和完善。簡單來講,環境保護相鄰權的建立,就是在確保不動產相鄰的基礎上,同時,還要擺脫傳統制度的束縛,促進環境目標的實現。

(三)人格權制度

在傳統的社會形勢下,其所擁有的人格理論和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也更加不能滿足保護環境的需求。為此,需要建立新形勢下的人格權制度。首先,要以環境需求為標準,完善人格理論,制定相應的環境人格權,并且要將其納入制度中,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環境資源,有效地建立人格權制度。其次,要綜合考慮環境要素,并以其作為媒介,充分認識環境資源的價值,不僅包括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包括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切實保證民事主體的身心健康,如采光權、通風權等等,這些都是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最后,要充分保護人格權,重視其獨立性,既要保護民事主體的私益,也要保護公共利益,進而保證整個社會的生態平衡,實現環境保護的價值追求。

(四)構建自然資源權制度

在民法的前提下,自然資源制度的建立,實現了民法的“綠化”。對于自然資源權制度而言,其與物權制度是有著一定的關聯的,如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這些基本屬性在自然資源制度中,其應用更加具有合理性,為此,需要從加強以下方面的努力:第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上,應用自然資源的特性,規范客體規則,并且結合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賦予自然資源制度特有的特性,適應社會的要求,滿足環境的特定要求。第二,要改變傳統的觀念,以社會的現代化發展為導向,充分考慮資源的特點,如稀缺性、期限性等等,結合現代生活體制,接受挑戰,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第三,要加強對物權客體的分析,結合相關的環境要素,正確處理人類發展與環境發展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沖突,比如對于水權的確立,必須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解決人類的用水問題。第四,明確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當前環境危機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環境要素直接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未來的民法體系中,水資源和空氣等等,這些資源作為人類的公共財產,可能也會產生相應的權屬制度,為此,可以將自然環境因素作為一種權利,讓人們在享有所有權的過程中,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可以說,這是一種保護環境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值得我國借鑒。

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4

 

關鍵詞: 知識產權 民法傳統 現代性 

 

 

    在這個世界上,你可以超越習俗和限制,但不能無視它們走得太遠。

                                           ——[美]理查德.加尼班

 

    像古老雕塑的碎片一樣,我們只是在等待最后一個碎片被找到,以便我們可以把所有的碎片粘合在一起,創造一個與最初的整體完全相同的整體,我們不再相信這個碎片存在的神話。我們也不再相信曾經存在一個最早的整體,或者最后會有一個整體在未來的某一天等著我們。

                                          ——[法]吉爾.德勒茲

 

    一、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何以存在

 

    按照《辭?!返恼f法,傳統,是指舊有的思想、藝術、制度等社會因素。就如南澳島漁民出海捕魚之前一定會拜祭關二爺,而不一定拜祭被尊為海神的媽祖;再如,西班牙人檢驗伊比利亞生火腿品質的工具,不是儀器,而一定是細長的白色魚骨。[1]由此看來,傳統具有明顯的地方性和文化品格性,有著維持秩序與穩定的功能。但有時候,傳統反而會成為一種前進的負擔,一個時代確鑿無疑的觀念有時候是下一個時代的難題。知識產權,作為制度、權利,甚至是新文化,在中國大多時候都被認為是舶來品。那么,它有沒有中國的地方性特質或文化品格,換言之,有無中國的法律傳統?審視這個問題并期待恰當的回答,需要考察這種法律現象:每逢重大民事立法或修法之際,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往往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之一?!渡虡朔ā窋M進行的第三次修改,便引發了“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的激烈討論: “《商標法》從誕生起,歷次修訂雖然具體任務不同,但是方向和結果是明確的,除了商標制度本身的技術性問題外,都體現了對商標法的本性——民法的回歸。 ”[2]有論者強調將《商標法》調整對象從“注冊商標法律關系”回歸到“商標法律關系”[3],討論的也是行政關系向民事關系的本質轉向。甚至更遠一些,在討論中國民法典創設的時候,學者們總是爭論著應否給知識產權留存一席之地,等等。這些討論和爭議來自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其中來自知識產權法和民法學界的聲音最引人注意。不同聲音的匯集促成知識產權法學與民法學的交流與融合。于是我們似乎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民法是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傳統;知識產權法的梳理和重整,必然繞不開對民法的討論。那么,這里所凝煉的“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如何產生并何以存在?

 

    (一)語義和邏輯的分析

 

    “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關系和性質判斷的命題,即使算不上新命題,但為了使論證更充分,詮釋其語義仍然是必要的。此處討論的知識產權,是指法律和制度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暫時不考慮作為文化的知識產權。“民法傳統”一詞,一般被認為是指淵源于上古羅馬法,指羅馬市民法(jus

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為基礎演進發展而最終形成的法律傳統。[4]本文的“民法傳統”意非如此,而是指知識產權普遍被認為是私權,是民事權利之一種。民法是“源”,知識產權是“流”,二者系為一族。從法的形式上看,中國迄今尚無民法典或知識產權法典,雖然民法通則給定了知識產權術語和規范,但因社會劇烈遷移,這些術語和規范如今已顯得不夠準確也不夠充分,因此,在今天的法學研究中,詞語選用及表達的準確性似乎更值得關注。那么,根據以上所述語義,“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的命題是否能夠以其他問題形式替換?既然這是一個性質判斷的命題,那么“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什么關系”或者“知識產權法學與民法學是什么關系”可以替換么?二者是同構的嗎?論者時常在無意識中將兩者相互替換,這大致不能說是邏輯的混亂,實質上是二者之間存在內在關聯的一致性,例如在“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觀念指導下,將產生“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的看法,最后形成“知識產權法學是民法學不可分離的一個部分”這樣的結論。但是,這里討論的事實上已經不再是“a與 b的關系”,而是試圖證立“b是 a的傳統”,前者的外延遠大于后者,內核也非同構。因此,從語義和邏輯上講,“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一個獨立而不得替代的命題。

 

   (二)道德基礎的論證

 

    知識產權立法者和學者爭論著“回歸民法”以及“如何回歸”的問題,這樣的討論不能說沒有意義,但論者往往只停留于技術層面的規范,而沒有觸及規范背后的道德倫理?;蛟S只有在道德基礎面上進行更為充分的論證,才能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一種現實存在,而不是臆想。一方面,知識產權作為法律規范的存在,必然需要道德基礎的支撐。雖然知識產權與人類科學技術緊密且直接相關,但不能據此認為知識產權就僅僅只是技術規范,而不需要道德。知識產權的存在,仍然需要道德評估和倫理分析?!凹热环墒菑膫惱硪幏独锇l展出來的,既然倫理規范需要道德基礎,法律也就同樣需要道德基礎。 ”[5]以此觀念為立法指導,才有了知識產品法律保護的排除規則:反人類常理常情的作品及商業標記不受保護、反人倫常識的技術發明不授予專利權,等等。新近出現的“人造生命細胞技術”接受立法部門倫理評估的事件,雖然發生在境外,但對于知識產權這類舶來品而言,仍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技術無國界。[6] 知識產權必須是把道德考慮在內的法律,法律的技術性要求也不應該超越道德和倫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道德觀念直接源自民法的精神和倫理,是流與源的關系。知識產權的客體或對象,是不得違反人的常識、常情及常理,亦即知識產權必然是一種道德和倫理上的“善”。“倫理”,不言而喻地,是最高的“善”和最高善的知識,這是我們生活中最大的關鍵。[7]先哲的洞見,至今不失其真義?!吧啤迸c人類滿足感和幸福感緊密相關,因此,知識產權必然且必須是提升人類集體和個體幸福感的規范,否則將失其作為生活規范存在的意義。那么,這種“善”作為社會規范的存在,淵源在何處?實際上,作為社會規范而存在的倫理,就是民法。換言之,知識產權就是以民法規范的形式作為存在,這是由民法的性質所決定的。民法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為調整對象,知識產權也以實現社會集體、個人幸福作為存在的意義。在市民社會中,社會集體與個人均為平等關系中的主體。同時,民法是最貼近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法律。恩格斯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的條件”。文化產品、技術產品、商業符號消費,本質上也是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由此可見,在物質前提尚未實現突破的情況下,知識產權道德觀并沒有超越民法倫理的范圍。

 

    (三)世界觀與方法論的比較

 

    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還需要從哲學的角度加以觀察。關于民法的普遍本質的思考,論者一般稱之為“民法哲學”,換言之,即觀察和適用民法規范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民法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這里的哲學本質是指一種哲學性的觀察,而不是哲學本身。哲學或哲學性的觀察,與道德不同。前者從主體與客體出發,以獲得知識為目的;后者以幸福為追求的目標。據此,民法哲學可以分為主體的、客體的。那么,知識產權能否進入民法哲學的范疇,甚至形成獨自的哲學觀呢?論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哲學基礎主要在于知識產權客體的哲學基礎,而知識產權客體的哲學基礎又主要在于這個客體的上位事物的哲學基礎。[8] 彼得 .德霍斯從客體角度完成了知識產權哲學性的觀察,探討知識產權作為“抽象物”的特點及在抽象物上設立知識產權的情況,提出要用工具主義的哲學態度來指導建立相互制約的知識產權方法和理論。[9]

雖然最終的結論是工具主義的哲學態度,但不可否認的,其論證過程很大程度上依賴著洛克、馬克思等人的勞動理論。勞動獲得價值,從而使有形物和無形物進入法律的視野。從主體哲學上看,知識產權主體由知識財富享有與分享的觀念支配,例如,國家是否應當享有無繼承人的作品的財產權利?這必然回到對權利主體正當性的考察,即作為民事主體的國家進行民法哲學的考察。國家的職能在于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能是與民爭利。[10]再有,知識產權法設置了諸多限制,從主體與客體關系上,仍然可以獲得民法哲學的解釋。例如,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有論者建議對綠色技術實行特殊的專利許可制度。[11]專利的“綠色與環?!?,正符合“新人文主義民法哲學”生態論要求,生態論闡述如何貫徹綠色原則問題,從而緩解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如此梳理知識產權的理論脈絡,其法律規范及理論體系無疑能得到民法哲學的支持。無論是主體哲學、客體哲學,還是主體與客體關系的哲學,知識產權均無法回避對民法傳統的溯源。

 

    二、民法傳統的困境與力圖擺脫的努力

 

    (一)困境的存在及形態

 

    近三十年來,中國知識產權獲得長足進展,這除了經濟建設的推力外,還得益于民法

傳統發揮的法制助力。借助民法建設,知識產權在《民法通則》頒布后,隨即獲得權利體系中的穩定地位。到今天,這種依托民法傳統的發展模式,已經受到多方面的沖擊:市場的充分發育、私權的覺醒、法律移植的多源化、公權干預的頑固、公眾的感受、外方的壓力,等等。知識產權呈現了民法傳統的困境——民法傳統無法容納現今和未來的知識產權體系。于是,就有了擺脫困境的努力。當然,也有論者,包括立法者,甚至干脆試圖擺脫民法,嘗試著編纂“統一知識產權法典”。即便是以法律規范形式存在,知識產權仍然是一種動態的存在而非靜止不變。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可能由于上述各類社會因素,而變更、修正,甚至更迭。因為“傳統并不只是我們繼承得來的一宗現成之物,而是我們自己把它生產出來的,因 為我們理解著傳統的進展并且參與在傳統的進展之中,從而也就靠我們自己進一步地規定了傳統?!奔热蝗绱?,那么有必要檢視知識產權民法傳統困境的具體形態及表現。

 

    1.混亂的學科術語體系

 

    中國民法大體上繼受了大陸法系的民法特征,無論是權利體系、邏輯結構還是術語表述,都具有明顯的歐陸民法特質。雖然有學者批評我國現在流行的文化結構趨向西化,包括話語與學術規則,文化形態與文化產品,幾乎都已成了“外來的復制品”,外來的價值體系、文化觀念已經悄然凌駕于民族傳統文化之上,甚至認為這一趨向的危害將是毀滅性的。[13]但是,對于民法而言,實際上其在中國的本土化早在清末和民國時期便已經逐步實現。相比之下,由于產生及全球性興起較晚,知識產權在中國至今尚未實現地方化和本土化,而此時中國借鑒的對象不再是歐陸國家,轉而學習英美。一方面,是因為當今世界實際為英美所主導;另一方面,則是歐陸民法典的缺陷使然。曾世雄先生評價法德民法典時,稱法國“無體之財產權在民法上幾成棄嬰”,德國“對于法國民法所忽視之事項,亦多遺忘。 ”[14]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民事權利體系,導致民法和知識產權很難采用可以相互接受的話語(text)體系。同時,源自大陸法系的民法學傳統,因其在中國的傳播較早,更為中國社會接受,這使知識產權在與民法進行對話的時候顯得較為弱勢。時間間隔的存在和法律移植來源國的轉換,導致中國知識產權產生一種奇特現象——立法者或學者未能運用已有的民法學體系對知識產權現象進行恰當概括和解釋,某些表述與論證簡直就是對英美法的生吞活剝;甚至部分法院在立法尚未規范的情況下,積極造法,在判決書中生搬硬套英美知識產權術語及理論。前者如,“許諾銷售”、“即發侵權”、“間接侵權”等,均是英美法的概念,相當于民法體系中的“支配權”、“侵害之虞”、“共同侵權”;后者如,部分地方法院判決直接引述侵犯專利權判定的“多余指定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對該原則適用的否定。 [15]在本土已有概念和術語足以規范的情況下,引進不同法系的術語只能徒增體系的混亂和歧義。“因為在文化轉換的過程中,或者說當兩個陌生的世界相遇后要以一種事物說明另一種事物時,人們總是會充分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而避免創造陌生的新詞,人們確信這樣會更有效的達到理解的目的,達到傳播文化的目的..”[16]或許在術語表述的意義上,當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兩種外來話語和衍指符號交融和抗爭的場域。如此一來,知識產權研究將變得更加復雜和困難,因為這已經不

再是法學和語言學普通的研究方案:一方面要分析衍指符號的各種形式特征,另一方面,也要對本土詞源與外來因素的互動過程提出自己的歷史解釋。[17]

 

    2.通過公權的社會控制,背離私權自治的民法精神

 

    因為性質屬私權,知識產權方才被認為具有民法傳統。私權領域奉行意思自治的思想觀念和處事原則。這是通過私法的社會控制,而不是通過公權的法律秩序——即通過有系統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制度。[18] 然而,現行知識產權體系里彰顯著公權力的社會控制,這背離了民法傳統。如商標法開宗明義聲稱,商標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這里的管理當然不是指權利人內部的自治,而是行政力量的管理;第三次修訂后的專利法仍然保留罰款等諸多行政責任;著作權法除了授予行政組織諸多行政權力外,還與繼承法編織了嚴密的國家意識網絡,這足以侵蝕公共領域和公共知識財富:無繼承人的作品的財產權利,由國家享有,并由行政機構實際行使。 [19]公權力的社會控制,形成所謂的“私法行政雙軌保護”模式。依據民法傳統所彰顯的自治精神、以及競爭市場所需 的自由精神,這種模式值得懷疑,尤其是在倡導私權、抑制公權的當下。雙軌模式所定義的社會控制,必然是公權力的可能世界,并頑固地拒絕權利的可能世界。因此,這樣的基本假設應當加以檢查和反思,而不應當使其成為對于思想而言是非法的“意識形態”。

 

    3.超越民法傳統的“善”與正義,趨向工具主義

 

    道德和倫理基礎,是知識產權之所以存在民法傳統的理論支持。而今的知識產權,則不斷地超越民法傳統所規定的“善”與正義,逐漸趨向工具主義。工具主義,是杜威對其實用主義理論的一種表述。他強調,思想、概念、理論等不過是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設計的工具,只要它們對實現目的有用或對有機體適應環境有用,便是真理。它們并無真假之分,只有有效或無效、適當或不適當、經濟或浪費之別。[20]在論證知識產權的正當性過程中,論者多以洛克勞動理論作為依據。在著作權法中,這似乎能夠獲得合理解釋,因為著作權自創作行為(智力勞動)完成而產生。這是自然的正義,屬于民法“善”的范疇。但是,到了專利法、商標法,勞動產生價值的理論則無法恰當地解釋權利的產生。在中國,這兩種權利都必須通過申請和行政授權程序方能取得。后申請或未申請專利的在先發明人,無論其投入的獨立研發成本有多大,都很可能無法獲得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至此,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中的正義理念,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民法 “善”的道德基礎,更趨向于形式正義。這種形式正義,以一種工具主義的面貌呈現:達到激勵技術競賽這一社會控制目標。顯然,這已經具有公共政策的味道,與純粹私權的特質存在某種差別——程序與實質的正義。知識產權在發展中體現新的道德性,實際上遠不止于此。知識產權普遍受到嚴格的限制,包括縱向維度的時間性和橫向維度的特許方式。權利受限,意味著對個人財富的抑制,但也是對民眾整體幸福的提升。時間性的存在,也是權利的限制形式之一。時間就如同利益流通的管道,從私人手中流向社會公眾。同樣,在公共衛生、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領域,知識產權并不單純作為私益而存在,更多地是作為一種集體幸福的提升工具而準備著。如果將上述情形視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分配機制,那么,與民法傳統中的“善”不同,知識產權不單單是財富本身,而且還承擔私人之間財富分配和分享職能: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分享,即職務作品、職務發明的權益分配;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分享,即合作作品、合作發明的利益分配;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富分配與分享。后者屬于家庭倫理范疇,知識產權并非以財富的形態介入,而是以收益分配工具的形式出現。[21]

 

    (二)擺脫困境的努力:回歸民法的體系化

 

    民法傳統的話語體系和道德基礎,在社會轉型時期受到內外的沖擊,于是,知識產權立法者和論者開始努力尋找擺脫困境的道路。在思索過程中,民法傳統成為啟迪之源。探尋者遵循民法傳統的成文法特征,找到了一條技術化道路。根據成文法特征,知識產權問題可以技術地解構為:事實判斷、價值判斷、解釋選擇。探尋者將此歸結為知識產權體系化的構建,而且是回歸民法的體系化,可以說,這是一種回歸傳統話語體系的努力。

 

    回歸民法的理由——民法為“源”,知識產權為“流”,得到學界普遍的認同,即便

是有人認為知識產權具有公法化趨勢,也未能動搖這一普遍認同。[22]知識產權是私權,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和基本制度對知識產權法具有指導意義。知識產權的體系化前提,必然是對知識產權與民法關系的重整和梳理。以知識產權為審視原點,大致獲得內部體系化與外部體系化的區分。外部體系化主要描述的是與民法體系的銜接或者說如何合理地嵌入民法的固有體系,甚至在必要時對民法體系進行改造,使之更有容納力,換一個角度講,這種梳理更多的表現為知識產權尋找自身在法學學科中的位置并為其合理性論證的努力 [23];知識產權內部體系化主要是對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具體部門法的梳理,尋求何以成為一個整體的合理解釋或基礎理論 [24]。知識產權學者在關注內部體系化的過程中,試圖從更寬廣的視角來觀察和描述,于是有不少學者從一開始采用的就是“貫通內外”的研究方法,認為從與民法體系的對接中可以獲取更多理論的精細養分,進而去除知識產權內部結構的粗糙。

 

    在回歸民法傳統的技術化道路中,有論者主張以民法為核心重塑整體性知識產權法觀念,認為民法才是知識產權權益的兜底保護法,為此,民法也應當回應知識產權法,在民法體系中建立與利益保護相適應的不法行為責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債權性質的請求權。將民法概念、權利體系結構直接引入知識產權的表述,是技術化回歸的普遍思維進路和實現模式。例如近期討論較多的“知識產權法定”這一概念,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種類、內容、限制等重大內容都應當由制定法明文規定。對于詞語淵源,學者并不隱晦,直言“知識產權法定觀念來源于物權法定觀念”。[25]再如,有學者主張,在著作權性質的二元論基礎上,將著作權人身權或者作者精神權納入民法上的普通人身權,與人格權、身份權并列成為獨立一種人身權,形成人身權體系的開放格局。[26]更有學者從物權法中直接截取法律原則和方法——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以知識產權是“類物權”的判斷為立論基礎,構建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信息財產權體系。[27]如果作為理論的試驗,在知識產權學科尚未形成范式的階段,這種努力無疑值得贊許。因為,以大陸法系現有的財產權體系為依托展開思索,不失為一種溫良且有益的立論和認識路徑。當然,甄別知識產權與物權之間的異同,應當成為這種認知模式首先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是,如果作為制度的設計,那么可以說,這忽視了知識產權對民法傳統已有的超越和突破,即使全盤借鑒也無力全面涵蓋。如此的回歸,似乎僅僅停留在技術層面的術語體系,而無法觸及知識產權的現代內核;如此的體系,也與現代工業社會文明、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吻合。

  三、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另一種出路的描述

 

    走出民法傳統的困境,徒有技術層面的體系化不足以實現。那么,是不是要將傳統摔個粉碎,完全地重構所謂的“現代知識產權”?這頗有后現代的解構色彩,破壞有余而建設不足。走出知識產權民法傳統的困境,是意在建設的命題。吉爾 .德勒茲對“破壞與建設”的表述很隱晦,古老雕塑意味著過去的傳統,雕塑碎片是解構的象征,努力尋求的東西是未來的現代性。這是觸及精神內核的命題,走出民法傳統的困境,需要外層的體系化改造,更需要對知識產權精神內核——道德基礎、方法論、世界觀——進行改造與提升。現代性,是一個復雜和多層次的概念:無限進步的時間觀念;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組織機制與效率問題;以人的價值為本位的自由、民主、平等、正義等觀念。[28]無疑,我們是在第三個層面探討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皶r間觀念”則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分析方法,這里的論證遵循哈貝馬斯對“現代”含義的解釋,“人的現代觀隨著信念的不同而發生了變化。此信念由科學促成,它相信知識無限進步、社會和改良無限發展。”[29]

 

    (一)生產社會幸福的新文明模式

 

    知識產權的現代性,是追求以人的價值為本位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正義。吉登斯從社會學角度將現代性定義為“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 17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著影響”。[30]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可被認為是一種新的文明模式,但并非對立于民法傳統。新的文明模式,是將知識產權視為一種現代生產結構而得出的結論,其產品是現代科技文明和人類幸福,而不是其他。馮象認為,在中國,無論是官方的還是學術界的評論者,在討論為什么知識產權在中國不被重視的原因時,都會指出兩個自我解釋的因素,即所謂的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的現實水平?!斑@實際上歸結為一個詞即可描述的爭論

:現代化。 ”[31]民法傳統中個體“人的價值”已經被知識產權的社會性追求超越,但傳統與現代性之間,并非是后者吃掉前者的關系。一個吃掉另一個是單向思維,雙向思維是對話,而且要平等對話、協商。那么,如何協商,如何對話?創建對話新平臺的社會成本是相當高的,施特勞斯對現代性后果開出了一劑成本較低的藥方—— 返回傳統。雖然其論述從政治哲學角度出發,但結論仍然有助于理解民法傳統與知識產權現代性的銜接問題。[32]民法傳統厚重的人文關懷和“善”的道德底蘊,足以為知識產權現代性進程提供合理性支持。知識產權的現代性進程,將必定是一種泛法制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的歷史變遷過程。以社會整體性為基礎,重新規劃知識產權社會組織制度、法制體系、價值觀念、審美認知方式等,知識產權現代性正是在以上諸多方面展開的一項強大而長期的社會變革和精神變革。[33]在中國,知識產權具有濃烈的國家色彩,那么褪去行政色彩將是邁進現代性的第一步。在這以后,知識產權應當走出民法傳統個體幸福的 “善”,而進入社會的“善”。從國家到個體、再到社會,這是根本性的轉變。與之相應的,是社會行政組織結構的改革與限縮。唯有如此實踐現代性,馮象所言及的中國知識產權難題方能得到妥善解決。

 

    (二)現代性論述的引入—理性與本土化

 

    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呈現為文明模式的進化,表現出對社會公共福利和幸福的追求。方向確定了,那么,現代性的論述如何具體進入知識產權?將現代性論述引入知識產權,這不僅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而且是一個具有實用價值的命題。意義源自于新文明模式中的理性,而實用價值則決定于知識產權的中國本土化。

 

    現代性的論述,將知識產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制置于廣闊的歷史語境之中,從而解脫

簡單的當下性描述,勾勒未來,從而擺脫是移植英美話語還是遵循大陸法系規則的困惑。新世紀以前,無論是知識產權的法律移植,抑或本土化改造,均處于啟蒙之中。因為實現知識產權認知的,僅是外力之下的官方,而并非社會整體。與官方相反,普通民眾的認知帶有強烈的抵觸情緒,至今,這一情緒仍然尚未完全撫平。這并非僅僅只是一個情感化的問題,實際上,民眾的選擇和情緒蘊含強烈的理性成份——在正常思維狀態下,基于正常思維結果的行動。對此,我們可以從伽達默爾的論述得到啟發,“啟蒙運動的普遍傾向就是不承認任何權威,并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審判臺面前。所以,書寫下來的傳承物、《圣經》以及所有其他歷史文獻,都不能要求絕對的有效性,傳統的可能的真理只依賴于理性賦予它的可信性。不是傳統,而是理性,表現了一切權威的最終源泉。 ”[34]知識產權啟蒙是理性的誕生與生長過 程,無論是外方的壓力,還是官方的權威,民眾選擇了抵觸性的接受,這是市場觀念使然,而市場觀念恰恰是中國近現代以來最為寶貴的思想和理性之一。因此看來,知識產權的根本問題不是中外之爭,而是中國經濟形態的改變——政府主導到社會主導——而引起的傳統與現代之爭,前者是地理區域的解釋,后者則是時間維度的視角。哈貝馬斯闡述了現代性與理性的關系,現代性的哲學基礎是理性,理性是自啟蒙以來不斷得到崇奉的思想價值,所有現代性的其他觀念,都是在理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35]據此,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基礎,必將是在啟蒙之后,在市場發育中形成的社會理性。

 

    民眾對知識產權的選擇,是抵觸性的接受,這一選擇隱喻了知識產權現代性的中國實

踐——既是一種圍繞市場展開的社會理性,又是法律地方化的過程?,F代性將知識產權放置于歷史的過程中,而且是屬于某一地域的范圍,從而構成將知識產權作為地方性知識進行重述的最恰當的理論框架。[36]當今知識產權仍然存在地方化不足的問題,例如,洪磊因“番茄花園”軟件侵犯微軟公司版權獲罪,這是法制經過邏輯語義推理之后的必然結果,但是大量的中國網絡民眾卻持與法律規范相反的意見。大眾的幸福感并沒有因為法律保護力度的加大而獲得提升,相反,是減少甚至被剝奪了幸福感。這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民眾的感受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畢竟知識產權最終仍然要回到民眾本身。割裂地方性特質的現代性,顯然難以獲得認可和成功。再如,知識產權努力向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延伸,這并非是個人意愿的結果,而是中國市場理性發展的要求。因為相對于其他國家,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方面,中國具有優勢。同時,知識產權新的類型直接以社會整體福利與和諧的提升為目標,不再如傳統知識產權那樣強調“人通過科學技術對社會領域或自然界的統治”。因此,現代性的形成,必須有地方性因素及地區民眾的參與。

換言之,知識產權的現代性,需要制度層面與民間文化、民間話語之間的相互呼應,后者代表著社會整體的福利和幸福,也是現代性的最終歸依。 

 

 

 

注釋:

  [1]林裕森:《歐陸傳奇食材》,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115頁。

  [2]劉春田:《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3]鄧宏光:《中國經濟體制轉型與<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現代法學》2010年第2期。

  [4]江平、米健:《論民法傳統與當代中國法律》(上),《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3年第1期。

  [5]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頁。

  [6]路透社:reuters.com,hearing on synthetic life to examine breakthrough,2010-6-15.

  [7]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一卷),苗力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8]張勤:《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知識產權》2010年第2期。

  [9][澳]彼得.德霍斯:《知識財產法哲學》,周林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10]康添雄:《國家民事主體地位的民法哲學》,《青海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11]何雋:《從綠色技術到綠色專利》,《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12][德]漢斯-格奧爾格.伽達默爾:《詮釋學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商務印書館2007版,第403頁。

  [13]馮勤:《論全球化時代中國傳統文化的困境與重構》,《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2期。

  [14]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代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頁。

  [1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三提字第1號。

  [16]王?。骸稖贤▋蓚€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探》,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版,第55頁。

  [17]劉禾:《帝國的話語政治》,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48-49頁。

  [18][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20頁。

  [19]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繼承法》第三十二條。

  [20][美]約翰.杜威:《實用主義》,楊玉成、崔人元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版。

  [21]參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22]參見李永明、呂益林:《論知識產權之公權性質——對‘知識產權屬于私權’的補充》,《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馮曉青、劉淑華:《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劉華關于知識產權公權化的觀點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與績效分析》一書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對此針鋒相對提出批判,認為“知識產權是純粹私權”的有,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兼評‘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社會科學》2005年第10期;孫海龍、董倚銘:《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解讀和反思》,《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23]黃臺英:《知識產權對現代民法的省思》,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蔣萬來:《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中國人民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24]李?。骸墩撝R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楊雄文:《系統科學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王蓮峰:《商業標識立法體系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費安玲:《著作權的權利體系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為主線的理論探討》,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4年;齊愛民、李儀:《商業秘密保護法體系化判解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5]李揚:《知識產權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頁。

  [26]劉有東:《著作人格權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

  [27]齊愛民:《捍衛

信息社會中的財產:信息財產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28]陳曉明:《現代性與中國當代文學轉型》,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9]哈貝馬斯:《論現代性》,轉引自王岳川、尚水編《后現代主義文化與美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頁。

  [30]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31]peterfeng,ph.d.,j.d.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secondedition),hongkong.singapore.malaysia, sweet&maxwell asia, 2003,p6.

  [32]曾裕華:《傳統與現代性——利奧.施特勞斯的政治哲學》,《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1期。

  [33]陳曉明:《現代性:后現代的殘羹還是補藥?》(上),《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34]同注17,第371頁。

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5

內容提要: 侵權行為法立法過程中,將“一般條款”作為規范模式是對其本意的誤讀,其本身是對諸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的描述。從“一般條款”轉向一般條款恰恰代表了侵權法立法理念的創新,前者意味著規則中心主義,而后者意味著站在原則的高度去考慮規則,進一步講是以一種哲學關照的視角去檢討侵權立法的進路問題。如果過分強調“一般條款”在立法中的地位,不但無法實現我國侵權法從古典走向現代,更可能造成侵權行為法與民法總則之間關系的倒置。一般條款立法理念的具體實現就是解決誠實信用原則對侵權法的適用問題,并從思想基礎、規范構成、實踐運用等層面促進侵權法的現代化。

一、“一般條款”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的誤讀

(一)作為規范模式的“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在研究侵權行為法立法時被提及,主要是表征一種規范模式。(“規范模式”一詞乃本文作者在介紹相關研究成果時采用,主要考慮是,使用“一般條款”這一概念的學者都實質是以其指稱“法律規范”,同時“一般條款”又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立法模式”。王澤鑒先生在同種意義上采用“一般概括原則”一詞。拉倫茨等在描述德國侵權法立法體例時使用“概括條款”。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頁。)即“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侵權行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為一切侵權請求之基礎的法律規范?!盵1] (P42)、[2] (P248)其顯然沒有對“一般條款”作準確的闡釋,如何認定“一般條款”存有異議。有學者突出“一般條款”的“全”,強調其“作為一個國家民法典調整的侵權行為之全部侵權請求之基礎,在這個條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條文作為侵權的請求權之基礎”。[1](P42)以《法國民法典》為例,“盡管這個一般條款沒有濃縮在一個法律條文之中,但是民法典第1382條至第1384條第1款無疑符合一般條款的基本要求: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反映了所有侵權行為和準侵權行為的最重要的要件,而且構成了一切侵權請求的基礎;在此之外不存在任何訴因。在這樣的模式下,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判斷一個行為或者‘準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者說受害人是否應當得到救濟,適用這個唯一的標準即可?!盵1] (P44)有學者則不強調“一般條款”的“全”,而提出過錯侵權的一般條款的問題。[2] (P249)、[3]“一般條款”的另一標志應該是賦予受害人請求權。有學者認為,斯堪的納維亞賠償法如《芬蘭賠償法》第2章第1條第1項、瑞典賠償法第2章第1條(芬蘭賠償法第2章第1條第1項規定,“無論任何人對他人造成損害,不管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只要不存在與本法相反的規定,就必須對損害予以救濟?!比鸬滟r償法第2章第1條規定,“無論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的損失,不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只要不存在與本法相反的規定,就必須對損害予以救濟?!保?,如果不是從加害行為的視角而是從賠償請求權的視角來看,其一般性規定應當被認為是“一般條款”。[1] (P44)中國社會科學院擬定的侵權行為法立法建議稿亦按照這一思路,對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作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據本編的規定請求可歸責的加害人或對損害負有賠償或其他義務的人承擔民事責任?!?/p>

(二)一般條款之本意

研究一般條款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其概念屬性。法律概念的形成大約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被立法確認之概念,其通常屬于規范性概念。(規范性概念包括價值判斷和當為內容,如“孩子的幸?!?、“公平裁量”、“重大事由”。與之相對,描述性概念旨在描寫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關系(例如生活事實或法定的事實構成),也可能是總體性描述法律概念與規范(例如,“刑法”、“婚姻法”)。[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該概念通常認為“只具有‘規范價值’,而不具有‘敘事價值’,蓋法律概念之本來的功能在于規范其所存在之社會的行為,而不在于描寫其所存在之社會?!保▍⒄誏arenz, Methodenlehre derRechtswissenschaft, 3. Auf.l 1975, S. 233, 235f.f.轉引自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頁。)這類概念因“特征之取舍”而表征的內涵性要素,與“價值的負荷”而表征的功能性要素相比,其功能性要素構成了概念的核心與生命?!胺筛拍罴热皇菫橹欢ㄖO計功能被組合或排列在一起,以構成一個當為的命題,然后借助于其功能之發揮,將正義體現在人類的共同生活上,那么功能或價值便可以說是賦予法律概念以生命(規范意義),并將之連結在一起的力量?!盵4] (P46)某一法律概念會有與其依存的法律體系相適應、與其調整的社會事實相關聯的規范功能,因而其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會有不盡相同的內涵。法律研究過程中,對這類概念進行語意分析的重點在于廓清其特定規范功能所決定的特定內涵,否則就會出現使用相同概念卻彼此所指不同的語意學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依托現代解釋學方法,這類概念的內涵會不斷與時俱進。另一類法律概念主要來自于學理,其產生于學術研究被某一研究者首先發明,后基于廣泛認同被普遍接受,其亦有被立法所采的可能。這類概念創造的意義在于較形象地描述一種既存的狀況,如“帝王條款”一詞。這類概念在原創過程中因有所特指,內涵被清晰地確定下來。在對其進行語意分析時,應本于客觀精神去探求原創者之本意,否則會因望文生義而陷入與前一種情況相類似的語言使用困境。這類概念屬于事實描述的范疇,其內涵創新能力與立法概念相比較弱,其創新的途徑也不盡相同,主要表現為后來使用者在具體語境中的特殊聲明。

基于對法律概念的大致分類,一般條款主要屬于后者,但因其指代立法概念,故在運用時要注意其特有的規范功能。首先,一般條款因屬于學理概念而具有描述性。該概念的出處在于,“瑞士民法典以一般性規定,確立了最抽象的概括規范———民法原則,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后世稱之為一般條款?!盵5] (P34)一般條款與“民法原則”并不等同,其是指類似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這樣的民法基本原則,但基本原則中的如主體平等原則不能稱為一般條款。其次,一般條款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但外延具有開放性,且通過其特有的規范功能得以表征, 又具規范性概念之特征。立法者并沒有為一般條款確定明確的特征,以使法官可據以進行邏輯操作。其只是為法官指出一個方向,要他朝著這個方向去進行裁判,至于在這個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遠,則讓法官自己去判斷。[6] (P292-293)通過一般條款,“一方面可以約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立場,使個案決定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授予法官創制性解釋法律的權力,法官于法律適用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甚至修法、創法的余地?!盵5] (P34)立法通過一般條款旨在闡明重要的法律價值,有賴于司法得到創造性的落實。一般條款的語意功能從形式上賦予了法官補充規則的權力,更為重要的是依靠其特有的道德法律化內容,為法官如何補充規則提供思想性指引。作為一個學術性而非立法性概念,在民法領域引致了一個范式轉換,即以“原則———規則”的架構統合民事法律制度,對傳統規則中心主義進行深刻的批判,在民事立法與司法之間創設了新的權力分配模式。一般條款“采取了其內容不可明確為單一意義的‘標準’的形式,這一點區別于古典私法,尤其是作為其理念型的形式主義,將嚴格的‘規則’作為理想。此處所謂‘標準’是直接表現其法律目的的規范。因此,其意義非經在其中體現的目的、社會價值的關聯上加以評價的實踐則無法明確。與之相反,所謂‘規則’是作為要件的事實一經認定即可機械地適用的規范?!盵7] (P467)體現這一民法范式的立法是《瑞士民法典》,“只是在瑞士民法典之后才出現了基本原則的立法技術成分,由于通過基本原則在法律運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形成了一種不同于以往的規則模式的新的法的模式,使法律成為由人操作、調適的一套規則體系?!盵8] (P356)一般條款的存在既給予適用者在具體情況下進行衡量的機會和權力,同時也把法律價值判斷的標準延續到法律秩序之外。[9] (P89)一般條款能夠實現法律與道德的融合,對于消解工具理性在民法領域的負面影響有巨大價值?;诖?,《瑞士民法典》在立法史上贏得了至高評價,即以旗幟鮮明地鼓勵法官創法為標志的20世紀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相結合的法典。[8] (P162)

二、從“一般條款”到一般條款:現代侵權法立法理念的轉變

一般條款屬于法律原則層面的問題而非規范模式,應還其本來面目,否則,會致我國侵權行為立法在錯誤的方向上越走越遠?!八^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是指,在侵權行為法上起指導作用,可以成為侵權請求基礎的,并具有彌補成文條款局限性作用的法律規范。這一概念還原了一般條款的實在面目,一般條款的功能在于解決不斷發展的現實生活的各種問題,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而非建構體系?!盵10]該觀點確定的目標可資贊同,但在侵權法一般條款問題上,筆者堅持首先從檢討侵權行為法與民法總則關系入手,為侵權行為法現代化做好尋根工作。重視從“一般條款”到一般條款的重要意義,及時實現侵權法立法理念的匡正。

(一)從裁判規范到行為規范

以“一般條款”去思考侵權行為立法,過分強調其作為請求權基礎的價值,實質是代表著古典侵權法理念,即作為裁判規范的侵權法。其標志在于以“侵權責任”為核心范疇,以優先保護行為自由為價值基礎; [11] (P4)以歸責為侵權行為法的中心論題。[11] (P1)侵權法之意旨在于要求裁判之用,(“法條或法律規定之意旨,若在要求受規范之人取向于它們而為行為,則它們便是行為規范;法條或法律規定之意旨,若在要求裁判法律上爭端之人或機關,以它們為裁判之標準進行裁判,則它們便是裁判規范?!秉S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頁。)主要用于規范法院和原告。(魏德士在評價《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時認為,該規范不僅針對公民(行為規范),而且針對國家機關或法院(裁判規范),這樣的規范要發揮雙重目的。其指出:任何公民對其違法且有過錯地引起的損害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人而言,它則是一個請求權規范,它承諾受害人以損害賠償。對法院而言,它也是對侵權行為的裁判規范。只要滿足了法定的事實構成,它就命令法院支持對受害的原告人的損害賠償。[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頁。筆者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并不能將針對公民的規范都視為行為規范,在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要作區分,侵權訴訟之啟動始自于受害人,裁判規范的存在如果不針對受害人是難以想象的。故作為裁判規范的侵權法除針對法院外,還應該針對受害人。)以一般條款思維去思考侵權行為立法,直接站在從民法基本原則對侵權法如何適用的高度,其關注的核心問題是針對侵權法所主要調整的“陌生人”之間的關系,該在現代社會如何做出回應,是一種離開侵權法去思考侵權法的思維方式,以此形成的侵權立法代表著現代侵權法的范式。其標志應是以“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為核心范疇;將“人與人該如何相互對待”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害該如何分擔”關聯在一起作為侵權法面對的中心議題;價值上從偏向確定行為自由的界限轉向在“確定行為自由與保護受害人權利”之間的協調。

(二)侵權法的中心從立法轉向司法

完善“一般條款”的背后是追求侵權立法的完美,無論從認識論還是從系統論上都是非常危險的,追求完美的結果也是非??膳碌?。如果從形式上幾近完美,如前面提到的社科院侵權法草案中“一般條款”所示的那樣,它就不再是法律規范,而成為法律上的“怪物”,連直接適用都不能?!昂翢o疑問,它不能直接適用,因為它本身并不是一個邏輯上完整的法律規范:本編的規定是指什么規定?‘可歸責’,歸責原則是什么,過錯還是無過錯?什么情形下適用什么歸責原則?其他義務又是什么義務?總之這一條還需要借助于其他條文才能適用。它概括性是有了,但適用性降低了,所以僅以此條作為一般條款是很可疑的。極端一點說,這是一個空白條款,僅僅勾勒了侵權法的框架,而無任何實質性的內容———侵權法中最核心的歸責原則在此條中語焉不詳?!盵12]事實上,建議稿中所列“依據本編規定”之語意表明,既然本編有規定,即便沒有此“一般條款”,當事人仍可依本編中具體規定而主張權利。在受害人實體權利享有的角度觀之,“一般條款”是否存在并不與實體權利的多寡相勾連,如果這樣理解,該“一般條款”僅具有了權利聲明的意義?!耙话銞l款”的理想暗含著立法人的高度自信,易導致侵權行為法陷入概念法學的窠臼。試圖在立法中涵蓋所有的“一個國家民法典調整的侵權行為之全部侵權請求之基礎”,以實現侵權行為法的閉合性運行,力圖通過立法者理性的力量預先確定下所有的人與人相互侵害之類型,即便是在窮盡歸責原則的意義上,無疑沒有擺脫概念法學的思維方式,且與一般條款的內在品格相差甚遠?!安淮_定概念和一般條款存在之必要,乃是人類在規范設計上的力不從心?!盵13] (P295-296)現代社會實現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深刻變革,對安全價值的追求日益強烈,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性增強,侵害形態及類型高度復雜。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概括性立法體例體現出了高度的社會適應性;特殊侵權行為在現代社會已不再“特殊”,侵權形態已非類型化所能涵蓋,故也出現了危險歸責之普遍化、一般化、原理化之傾向。[14] (P254)侵權行為立法一般性之趨勢并非是為了完全覆蓋,而恰恰是為增加其開放性,以彌補規范設計上的力不從心?!扒謾嘈袨榉☉嗟匾蕾囀軅€案熏陶的司法而不是服務于法制系統化的教條?!盵15] (P285)在立法確保體系開放性的前提下,侵權行為法的制度成長機制主要靠司法的供給,如法律解釋、利益衡量等。而立法開放性的保障顯然應該依賴于一般條款在侵權法領域的適用,從形式上賦予司法更大的裁量權,在內容上指引司法在正確的方向上前行。

(三)從技術性轉向倫理性

“一般條款”旨在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古典侵權法表現出突出構成要件的特點,其技術性印記非常明顯。諸構成要件的成就也主要是按照技術性標準予以把握的;損害主要作為事實問題,強調其現實性;對過錯堅持主觀標準,其“實際上是一種‘對號入座’的判斷方法,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行為人的實際心理狀態?!盵16] (P570)因果關系的判斷也體現出明顯的技術性,“當20世紀之交的律師把原因歸于某個或某組行為主體時,他們同樣是在進行一種常識所限定的活動。因為任何一項結果的必要前提都構成了一張無限的網絡,而常識———霍華德·可格里斯把它定義為關于重復情形的共享‘思維習慣’———讓我們可以從中挑選出特定的元素作為原因?!盵17] (P267)古典侵權行為法突出規則的核心地位,事實判斷的真實性與邏輯推演的準確性是司法的主要追求,“所謂的正義不過表明適用一規則系統所生的邏輯效應而已?!盵18] (P95-96)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調整在技術操作過程中得以實現,侵權法調整的結果造成人際關系日益緊張和麻木。法因技術性追求,在確保安定性的同時犧牲了妥當性。研究一般條款與侵權行為法立法的關系,是以原則與規則協調,而不是單純的規則視角來考慮問題?!霸瓌t層次的衡量是任何的法學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排除了原則層次,就等于拒絕了正義?!盵19] (P67)“原則的特點是,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更沒有規定確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導和協調著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20] (P390-391)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代表的一般條款乃法律的倫理性原則,“在從事法律規整時,法倫理性原則是指示方向的標準,依其固有的說服力,其足以‘正當化’法律性決定。與基于目的性考量所形成的法技術性原則不同,其基礎在于其實質的正義內涵?!盵21] (P293)一般條款“在于使法院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及倫理道德價值觀念之變遷而適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夠與時俱進,實踐其規范功能?!盵13] (P298)其對民法某一具體部分指導作用愈強,該部分就愈有活力,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會更為融洽,合同法的實踐就是最好的證明。日本法學界把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視為認識現代合同法長足發展所帶來的種種新跡象的最為重要的通徑。[22] (P23)同時,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等一般條款的廣泛采用,緊張僵化的人際關系得到緩解。(川島博士指出,“在日本的契約上,當事人不僅在契約書中不詳細規定權利義務,并且在契約書中規定了的權利義務也不一定是確定的,只不過定個大概。認為發生糾紛時,屆時經過協商加以具體規定更好,因此,諸如債務的履行期日也不認為是嚴格的,一般認為‘遲延一兩天也無妨’,對遲延一兩天的債務人追究責任的債權人常常被認為是刻薄、死板的人。因此,誠意協議條款可以說即使未寫入契約書,也當然地包含在一切契約之中?!盵日]內田貴:《現代契約法的新發展與一般條款》,胡寶海譯,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頁。)

(四)從形式正義轉向實質正義

以“一般條款”的思維去考慮侵權行為立法,乃集中于比較研究基礎上的立法技術之提升,仍然是以侵權法制度完善為目標,而沒有從哲學層面,對近代以降之侵權行為法的深刻變革予以把握。其核心仍然是以突出行為自由為標志,以堅持主體平等性與互換性為基本判斷, [23](P233-235)實現以個人正義、起點正義為內涵的形式正義價值。[24] (P50-51)其目的在于以同一方式對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疇的人都應受到同等待遇。[25] (P503)所追求的社會效果在于,通過對個人自由的保障促進社會發展,通過對權利的保障實現對個人的關照。但現實結果顯然與理想相差甚遠,過錯責任雖促進了自由資本主義社會的快速發展,但卻造成主體間強弱格局的形成。對此該如何去面對,關涉侵權法依存的價值基礎可能被顛覆,但是“一般條款”確定的解決路徑仍然在于侵權法自身,而這顯然需要從哲學的維度對古典侵權法所秉持的形式正義價值進行批判。一般條款恰是這樣的一種思考進路,其意味著從“人如何存在”,而不僅僅是“人如何發展”的維度去考慮問題。與發展相比,安全、尊嚴、新聞自由等其他價值更為重要,現代侵權法應秉持一般條款所蘊涵的時代價值觀,在多元價值沖突中實現價值判斷。與個別人的發展相比,社會的整體發展更為重要,“從19世紀末開始,當主要因發生了只有一部分人富裕的社會變化,從而使得依靠這種思想企圖謀求社會全體的向上發展成為不可能時,這種思想(私權神圣)就要加以改變?!盵26] (P31)現代侵權法要在堅持主體平等基礎上對社會弱者予以傾斜,以實現社會的實質正義。侵權行為立法要對近代以來確立的“主體———客體”的支配性主體存在模式進行深刻的批判,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代際之間、主體與客體之間實現和諧發展,并為司法的妥當性實現創造積極條件。

(五)從權利保護法到保護受害人的法

“一般條款”“不是從傳統的角度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定義或說明,而是從受害人的權利角度入手?!盵1] (P50)從受害人的權利角度入手進行立法并不意味著在價值上就偏向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對此不得不察?!皺嗬睂嵸|上是行為界限的標志,近代侵權法以權利保護法自居,其實質是疏于受害人之保護。[24] (P65)當下侵權行為法陷入危機,與其運行模式有著極大關聯,諸如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對侵權行為法領地的侵襲,權利的爆炸趨向,人與人之間為權利主張名義而造成的日益緊張之關系(武漢大學溫世揚、廖煥國兩先生認為,“德國法上有關侵權行為法的危機,首先肇始于德國法上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826條所形成的三大‘一般侵權行為法規范’過度強調對權利層面的保護,即對于侵權行為責任成立采取嚴格的要件主義,只有在‘絕對權利’的侵害結果發生的前提下,才能引發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導致學說判例設法擴大所謂‘權利保護’范圍,以彈性處理日益多樣化的侵權行為案件?!?,而通過法官判例法形成“一般安全義務”,以有效解決部分不幸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按朔N突破傳統從‘權利保護’面移到‘行為規范’面的變化,可謂德國侵權行為法發展史上重要的一大步,與法國民法第1382條及1383條的一般條款具有異曲同工之妙,對于解決現代侵權行為法上的困擾有重大意義?!睖厥罁P、廖煥國:《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王利明主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頁。)。將“一般條款”作為權益保障和自由保護的平衡點, [3]顯然是期望過高且與事實不符。一般條款旨在對人提出更高的行為標準,為行為人設定相對多的義務,使其不能僅僅做到“無害于人”而應該“以誠待人”,這意味著從過分關注自我向適度關心他人轉變。目的在于,使行為人更富有容忍美德和合作精神,其行為在理性基礎上更為合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當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總之,他的行為應該是‘忠誠’的?!盵27] (P58)現代侵權法應該以“侵權行為”為核心范疇,以規定行為人義務為規范形成的切入點,但是其目的卻是更好地實現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三、一般條款在侵權行為法中的地位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侵權法的理論基礎

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卻沒有在侵權行為法領域發揮作用,其主要原因有三: (1)法典結構中誠實信用原則適用范圍的局限?!斗▏穹ǖ洹分姓\實信用原則只適用于契約的履行;《德國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債的履行階段。(2)由于傳統民法領域對司法的不信任及嚴格規則主義的影響,導致司法實踐中誠實信用原則難以實施。[22](P52-53) (3)侵權行為法確立的“無害于人”的行為準則,以及矯正正義的消極功能,導致侵權行為法領域既不需要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行為標準,更不能容忍司法的極大自由裁量權。

現代社會及法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今日私法學已由意思趨向于信賴,已由內心趨向于外形,已由主觀趨向于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趨向于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權利自由之思想傾向于權利濫用禁止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傾向于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在此趨勢之下,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動的舞臺,固屬理之當然?!保ú陶瞒?“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民法總則論文選楫》,臺灣地區版,第844頁。轉引自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頁。)侵權行為法在處理“人與人該如何相互對待”的問題上,應結合現代人際關系需要,接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范,以在侵權行為法領域形成“原則———規則”的調整結構。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可能性從以下兩個方面可以證明:

第一,就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的關系觀察,侵權行為法領域應該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余地。一般認為,與侵權關系相比,合同關系對當事人的影響更大一些。“可以說侵害特別信賴關系的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比侵權行為對對方利益的侵害程度高?!盵28] (P19)因此,“侵權行為法所要求人們應做到的注意,是社會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能太高?!盵29] (P111-112)但應該看到,合同乃具備締約能力的主體經過深思熟慮作出之約定,對當事人利益及信用之影響甚劇,尚且可以以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實際的利益衡量,軟化合同的僵化,避免因一時之思慮不周或者世遷陷入“法鎖”束縛。當事人應本于誠實信用原則而不能固執于先前之約定,為對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考慮,給予必要忍讓。與合同法相比,侵權行為法為什么要死守規則之規定,以硬性設定之行為標準去衡量各異的行為類型,無異于削足適履。按照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合同法尚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余地,為什么侵權行為法卻不能適用。侵權行為法注重妥善解決具體糾紛固然重要,但僅對陌生人間關系進行一次性處理的立場顯屬不當。侵權行為法理應根據法律原則的運行機制,將重點放在沖突性人際關系之化解,致力于建設性地對人際關系進行修復,如在大規模受害問題上的訴訟與協議相結合即是這方面的努力。(“在事后性救濟的司法對策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訴訟與協議的配合。受害人根據判決可得到一定的損害賠償額,但還有一些救濟內容從性質上看是不能或不便通過判決解決的,而要采用其他適當的救濟措施或手段。例如,受害人將來的學費、養育費、醫療費、生活費、教養費等需要長時期地根據情況的變化連續性地給付,這些給付就不宜通過判決予以保證。這種給付的難度來自于其延續性,并非金額多少的問題。這種連續性的給付通過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協議才可能實現。協議型(以協定、協約的形式)的解決糾紛方式在大規模受害問題的解決上尤其起著重要作用?!盵日]北川善太郎:《關于最近之未來的法律模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頁。)

第二,從民法義務體系的創設角度觀察,誠實信用原則乃法定義務創設的主要渠道。在合同法領域,從給付義務[30] (P37)、附隨義務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 [30] (P39)締約過失責任也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31] (P424)侵權行為人的義務乃法定性義務,恰恰需要從誠實信用原則中得到源動力,以建構人與人之間的信賴。英美法系國家,“信賴均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注意義務的重要根據,在義務階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盵32] (P314)在法國,“民法學家認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文本的規定,道德原則亦可能成為過錯的淵源,如基于善意而行為的義務,不損害他人的義務,謹慎和深思熟慮的行為義務等均可成為民事過錯的淵源?!保℅érard Légier,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quatorzièmeédition, 1993, Dalloz.轉引自張民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頁。)希臘的侵權行為法則把行為的不法性從違反特定法律命令,擴張到違背“誠信”標準的行為,其法學理論更是指出:違反誠信所要求的任何注意義務的行為都是不法的。[33] (P102)我國學者提出侵權行為法領域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問題,并認為一般安全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普遍的理論基礎。[34] (P100)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侵權行為法立法上的體現

1、樹立一般條款對侵權行為法可予適用的思維

一般條款對侵權行為法之適用,盡管從《民法通則》的立體體系上不存在障礙,但是如《瑞士民法典》一樣明確這一問題卻意義重大。我國民法典制定采取各部分逐步出臺的辦法,這本無可厚非,但各部分的完成順序是否該與民法典內部的邏輯關系相符,否則會在各部分之間產生沖突。侵權行為法的立法,就存在這一問題?!睹穹ㄍ▌t》中“基本原則”部分制定于1986年,主要不是以市場經濟為背景,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在民法總則部分沒有現代化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制定一部現代化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的制定根據是什么?是否向《物權法》一樣一般性地表述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比绻@樣,其本身并沒有錯,但是未來民法典的體系該如何實現?基于此,明確一般條款對侵權行為法的適用,將對侵權行為法立法及其理念轉變都有重大的指導價值。(1)從立法基點上觀察,我國侵權行為法的出臺是否應該在民法總則之后?如果在立法計劃上無法進行調整,那么侵權行為法立法過程中是否該以對深化現代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為前提,對其體系及制度設計應該多從法哲學的視角予以反思,而不是將問題局限于侵權行為法本身或債法內部。(2)從現代侵權法理念上,應該從明確我國現代社會“人與人該如何相互對待”這一問題入手,擺脫建構“一般條款”的立法路徑。(3)從侵權司法理念角度觀察,我國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現實生活中出現許多新的民事侵害問題,司法應該按照一般條款的功能對現行立法進行補充和創造,而不是動輒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將許多問題不負責任地歸入道德領域,進而因個別案件而演變為社會問題,對此司法恐難辭其咎。(4)從侵權法文化角度觀察,侵權法不應該游離于現實生活之外,應該充分注意我國社會核心價值觀對侵權法的支撐功能,真正發揮侵權法對于形成和諧人際關系的作用。

2、直接將一般條款規范化,形成“以誠待人”的行為準則

侵權法使用與大陸法系國家相同的“過錯”等核心概念,其實質是將“無害于人”的行為標準引入我國。導致侵權法所設定的行為標準低于社會所認同的、主要受傳統文化約束的行為標準,從而產生文化與侵權行為法價值間的沖突。(參見王福友:《侵權行為法價值論》,吉林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5—128頁。主要表現為侵權行為法的法定行為方式與行為的道德主導約束性之間的沖突;日常習慣行為方式與侵權行為法所設定的行為標準的差異。)致使侵權行為法領域出現盲目主張權利現象,在西方民眾看來很嚴肅的事情,在我國民眾看來多少有些突兀;原本可以通過傳統文化、習慣、社區力量能夠化解的鄰人沖突,經過侵權法的調整,反致局部問題社會化;原本可以通過說聲“對不起”就可以平撫的人際沖突,在法制化以后反而造成了彼此反目等等。由于傳統文化的存在,我國侵權法原本可以直接站在西方現代侵權法的起點上,但是卻不惜以打亂已存的和諧人際關系為代價,從傳統侵權行為法建起。國外的侵權立法已經開始通過私權社會化、權利濫用等途徑,創設了諸如不作為義務、社會安全注意義務等,試圖消解傳統侵權法帶給社會的副作用。而我國侵權法學界卻對此不予理睬,在新的立法起點上仍然試圖通過“一般條款”等單純實現微觀制度的完善,以走完侵權法始自于傳統的發展輪回。宜將一般條款規范化,規定人與人之間應該“以誠待人”,以構建侵權行為法應該設定的“義務群”,落實現代侵權法擬對社會弱者的關懷,以適度關注他人為出發點規范人的行為,實現社會和諧發展。

3、建構現代侵權行為法解釋模式

即便是大陸法系侵權法也非常注重判例在拓展侵權法調整范圍、更好適應社會需要方面的作用,并取得許多著例: (1)法國無生物責任法則的確定。其依次是通過對“建筑物所有人責任”(第1386條)的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對第1384條第1項后段(保管物之行為所生之損害,亦負賠償責任)獨立規范地位的發現來完成的。[35] (P148-153) (2)德國侵權行為法領域“一般人格權”、“營業權”之創設,乃通過對《德國民法典》第823條關于“其他權利”之解釋而實現。(3)日本侵權行為法通過“大學湯案件”,對民法第709條所指的“權利”范圍進行解釋,“拋棄了過去的態度,作出了即使不能稱為法律上的權利,但只要有‘法律上應該予以保護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成立侵權行為的解釋?!盵28] (P140)但司法的這些努力主要遵循傳統法律解釋方法,并側重于體系解釋之運用。一般條款則為侵權法按照現代解釋學理論創新解釋成文法提供了前提,其屬于民法解釋,與傳統的民法解釋學不同。前者是一個經由“理解”顯現“存在”的過程,一個“面向實踐”的“運用法律來解釋生活世界”的過程;后者是一個單純的釋義的過程,是一個“面向法律”的“運用法律解釋法律”的過程。前者的目標是經由民法規范體系的運用,闡釋并籌劃踐行行為可能的民法意蘊,從而實現踐行行為的觀念化、制度化,借以顯現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并將其解釋結論納入民法的調整體系。后者的目標則是通過對法律條文、立法文獻及其附隨情況進行解釋,借以探究和釋明法律規范的法律意旨。[36](P122-123)為使其規定能夠不斷滿足調整社會生活之需要,侵權法需要不斷地展現其受解釋的命運,即展現一種解釋性的存在方式。[33] (P409)近年來,我國社會生活中出現了許多新的侵害類型,直接適用侵權法恐有困難,在司法不能做出有效應對的情況下,許多問題便被歸入道德領域。在一般條款理念的指引下,侵權法應該盡可能地保持開放性,通過其所確立的行為規范,對這些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且又影響較大的案件予以新的解釋。塵肺事件(鄭州市新密市農民張海超為證明自己得了職業病——— “塵肺病”,不惜“開胸驗肺”。http: //news. sohu. com /20090728 /n265535818. shtml。)、王建明因沒錢治病死在北京同仁醫院事件(2005年12月15日年僅37歲的齊齊哈爾市人王建民來京找工作,因無錢治病,死于北京同仁醫院。事前, 120救護車曾兩次送王到同仁醫院。同仁醫院急診主任稱,之前為王檢查其沒有生命危險。但因王沒錢,醫院不變給患者墊錢,當醫生發現情況嚴重時,王已不知去向。http: // jxcn. cn/514 /2005-12-15 /30055@ 195733. htm。)、王富濤在警察與醫院都到過現場的情況下醉死街頭事件(2009年6月15日19時18分, 38歲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濤闖入廣州市站前橫路與陳崗路交界處的治安監控攝像頭的視野。他在報刊亭旁面朝馬路坐下,大口大口仰脖喝酒,隨后癱臥在地。接到群眾報警后,站前路派出所巡警20時50分到達現場。巡警撥打120急救電話后,荔灣區第二人民醫院的救護車趕到。出診醫生名叫吳毅明。120急救車的出診記錄寫著“醉酒”。在醫生檢查后,兩名警察將王富濤抬到附近一家鞋店前,有好心人幫他在身下墊了報紙。16日,吳毅明向接班醫生何漢源介紹了王富濤的情況:“他的生命體征都在正常范圍內?!眳且忝鞅硎舅龣z測了王富濤心電、血壓、體溫、呼吸、血氧飽和度等。醫生再來時他已死亡。http: //house. focus. cn/msgview/553 /171466577. html。)、孕婦李麗云因丈夫拒絕簽字致醫院無法手術事件(2007年11月21日下午4點左右,孕婦李麗云因難產被肖志軍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肖志軍自稱是孕婦的丈夫。面對生命垂危的孕婦,肖志軍卻拒絕在醫院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在搶救了3個小時后,孕婦因搶救無效死亡。http: //news. qq. com /zt/2007 /zfjqzqs/。)、老者將橋上要挾跳橋人推下事件(據南方都市報報道, 2009年5月21日早上7點半左右,一名男子攜帶橫幅標語爬上廣州海珠橋,要挾要跳橋。11時50分左右,相關人員仍繼續和跳橋者進行談判,就在12時許,在一旁圍觀的一名六十來歲的老頭,突然沖到橋上,爬上7米左右的鐵架,將跳橋男子推下,掉到鋪在橋上的軟墊上。http: //news. southcn. com /community/shms/content/2009-05 /21 /content_ 5178284. htm。)等,如果拘泥于傳統侵權法之具體規定,均難以直接適用,但這些事件的共性在于,均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現代陌生人之間應有的信賴。現代侵權法所設行為規范,為問題在侵權法框架內的解決提供了新的視角?,F代侵權法將因一般條款之適用而更具成長性,不但不會陷入生存危機,反將承擔起更大的責任。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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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現代化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法律素養 教育 改進

法律素養,是一個綜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識、法律理論、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構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識和理論是基礎。

大學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夢的生力軍。大學生法律素養如何,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黨的十指出,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焖偬嵘髮W生的法律素養是高等學校參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不可推卸的職責。因此,我們應“在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時,應當高度重視人們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逐步形成對現代法治精神和價值取向的認同和接受,達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觀念性法律文化內在協調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的重要意義

(一)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指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實現依法治國進程的宏偉藍圖中,公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具有基礎性地位,也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公民法律素養的高低決定著一個國家的法治土壤。大學生是各行各業的生力軍,大學生法律素養的高低影響著我國公民法律素養的整體。例如,隨著公務員法的實施,“凡進必考”成為青年人進入公務員隊伍的硬性要求。縱觀我國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招考要求,除人大機關(我國主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主要招錄法律專業畢業生之外,大多數機關招錄各類專業人才。因此大學生在校期間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影響著公務員群體(法治實施者)的法律素養。

(二)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是培養新世紀人才邁向人才強國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慶祝清華大學建校100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指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科技是關鍵,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礎?!备母镩_放以來,我們后確立了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精準地把握了新經濟時代下實現我國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脈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養人才的可持續發展體系。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教育發展還處在不發達階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還處在落后階段。目前,高等教育發展最大的瓶頸是知識教育與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擔負著在市場經濟和就業市場沖擊下,形成教育知識、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務。在培育學生德育時,塑造學生法律素養成為主要內容,法律素養能夠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是大學生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利益需求呈現多元化態勢。一位大學生日常生活中面臨著諸如:購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經濟交往問題,進入社會后,面臨著就業、創業、婚姻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產生糾紛后,法律修養比較高的青年首先應當抱有理性冷靜的態度去處理,其次甚于運用法律知識來解讀,用比較低的成本(法律途徑)而非過激等行為來實現自己訴求。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及時關注在校生權益維護問題,有效避免學生過激化、極端化的維權行動。

二、大學生法律素養亟待提高

(一)大學生犯罪問題觸目驚心

在校大學生犯罪主體廣泛化,高學歷犯罪現象凸顯。涉案在校大學生不僅包括大專生、本科生,還包括碩士、博士,且涉案大學生不乏名牌高校學生。據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2010至2011年對該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況統計,該院所承辦涉案75人中,碩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碩士生,因酒后尋釁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輕傷、2名輕微傷。1名博士因感情糾葛,造成被害人重傷。同時大學生犯罪手段凸現智能化。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2件2人,傳播物品1件1人,倒賣車票1件1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槍支1件1人。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大學生犯罪的手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他們接受過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識面廣,往往利用現代化先進科學技術來進行犯罪活動,凸現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學的大學生張某,擔任國外某管理員,通過互聯網上傳、,對該網站進行管理,案發時,該網站的點擊量達到約16萬次。

(二)大學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目前,無論是??粕€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礎課教學中存在著以下“三少三多”現象,即“課時少、專業教師少、教學花樣少,學生多、講授多、理論知識多”。學生抵觸情緒,法律虛無主義,應付考試而學習的情況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課程內容設置不夠科學,目前高校法律基礎課與思想道德一起作為一門課程來開設。其中法律部分分為法律基本理論和我國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擠在擁擠的最后一張,一般用兩三節課將其講完,效果可想而知。(2)專業教師匱乏。很多從事法律基礎課教學的老師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從未真正研究過法學,其教學效果可想而知。(3)教學手段單一。在授課時,一般采取灌輸、照本宣科、填鴨式,使得學生容易產生疲勞乃至厭惡情緒。(4)學校不重視。一般而言,學校更重視德育、輕視普法,將法制教育從屬于德育范疇。在整個政治理論課里面,老師和學生更為看重哲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概論,而“思修法基”則屬于邊緣課程。很多學校師生,直接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簡稱為“思品”課,這或多或少體現著“法律”基礎課教學的尷尬地位。

(三)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尚未養成

法律思維是運用法律原則、精神和規定思考處理判斷法律問題的趨向和看法。法律思維的養成是漫長的過程,其中法律意識是基礎。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和看法,對現行法律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界定,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是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以及法制觀念等。”目前,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思維方面存在極大的欠缺,主要表現在:(1)法律基本范疇、概念掌握不清。在學生中,以下幾組概念容易產生混淆:“權利”與“權力”、“法制”與“法治”、“被告”與“被告人”、“檢察”與“檢查”、“司法機關”與“政法機關”。對以下幾個基本范疇不能準確把握,權利、義務、責任、救濟、法治、公民、部門法、法律體系、法系、訴訟人、當事人、抗訴等等。(2)對法律知識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學生掌握憲法和刑法知識比較多,而更加貼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知識相對少。(3)程序意識不強。學生普遍存在國人對待法律的通病——重實體、輕程序。在學習法律知識時候,學生更愿意聽生動的實體法案例,學生更關心“壞人”有沒有受到懲罰,而不關系怎樣接受的懲罰,“壞人”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護。(4)權利意識不高。多數學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鎮壓工具”,“律師是為壞人說話的職業,律師狡猾、詭辯”,“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還要為殺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對待貪污犯哪怕貪污一塊錢也應槍斃”的觀點。

三、大學生法制教育改進方案

(一)豐富教學方法

大學法律基礎課教育不要求把每個大學生都培養成法律人才,但必須把每個學生培養成有法律意識的人才。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學科,甚至可以說是一門工具甚于一門科學。單純的理論講解很難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過多的從理論到實踐也違背認識論。因此,在教學中應當摒棄傳統“填鴨式”教學,結合司法實踐,多措并舉地改進教學方法,使得學生在學習知識的同時感受法治潛移默化的熏陶。比如運用案例分析法、參與審判旁聽、課堂討論、法律辯論式、模擬法庭等教學法等才有可能使學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試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環境下,教學圍繞考試考核也是無奈之舉。因此,某種意義上講,改革教學方式應先從改革考試方式開始??己朔绞礁母锏氖滓矫婢褪歉淖冞^去重記憶、重突擊的閉卷考試。應當逐步加大對學生利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考察,這就需要加大平日學生課堂表現考察。應該鼓勵學生在課堂上積極參加雙邊互動活動,運用開卷考核的方法輔之以通過課堂討論、研討性論文、調查研究報告等進行考核,從而強化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設法律選修課

有法律專業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師人才資源開始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選修課,在課程安排、師資選派、考試方式、學分設置等問題上充分考慮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基礎和興趣點,開始一些司法實務課程和法律熱門話題課程,充分啟發學生法律學習興趣點。沒有法律專業的院??梢圆扇⊥馄附處熁蚱溉畏ü?、檢察官來開展。

(四)提高教師實踐教學素質

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核心是增強實踐性。為了實現法律素養實踐教學的實踐性,首先要求健全學校的制度保障,不僅要通過各種形式培訓他們的業務水平,還要增強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鼓勵教師投身實踐教學中,積極參加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學??梢园才沤處熂倨诘椒ㄔ旱葘嵺`教學基地掛職鍛煉,增強其實踐素質,同時也經常邀請法院等單位專家學者來參與實踐活動,提供共同學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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