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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文案范文1
2、你是我的半截詩,不許別人更改一個字?!W?/p>
3、告訴春天,桃花不用開了,我等的人已經來了。
4、我要的不再是感天動地的情話,不再是浪跡天涯的浪漫故事,只是一個安穩的家,一個你一直在的地方。
5、我是個固執的人,從不愿挪動原則半分,可你來了之后,我的原則就成了你。
6、喜歡一個人是藏不住的,即使嘴巴不說,也會從眼睛里跑出來。我喜歡你,認真且慫,從一而終。
7、遇到你之后,我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努力把我愛的人,變成我的愛人。
8、這世上有千百種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喜好,只要用心留意,你總會碰到一心待你、愛你愛到無法自拔的人。
9、我的嘴巴里有情話,身上有陽光,腦子里有愛情,靈魂中有慌亂,而心里有個你。
10、這么多年來,我一直在尋找理想的愛情,但沒有一個人能像你那樣在最初的時刻打動了我,而且越來越深沉的打動。
11、如果可以和你在一起,我寧愿讓天空所有的星光全部損落,因為你的眼睛,是我生命里最亮的光芒。
婚禮文案范文2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大,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情況較多,一些離婚案件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故公告送達在離婚案件送達方式中存有一定比例。
公告送達,顧名思義,通過公示的方式來告訴有關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訴訟權利與履行一定的訴訟義務。但是,公示與告知并不能混為一談,公示不能等于告知。目前,在報紙上登載公告信息是當前離婚案件公告的主要方式,但從公示效果來看,沒有得到較好的告知效果。報紙發行范圍有限,被公告送達人無法通過報紙公示的方式獲悉被起訴離婚的事實,等到發現已被法院判決離婚時,其往往對判決離婚事實扣上“被離婚”字眼。
實踐中,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率較非公告送達案件可能高于百分之三十左右。筆者認為,產生該現象主要有以下幾大原因:一是經公告送達后的案件,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未到法院行使訴訟權利與履行訴訟義務,對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事實與提供的證據,被告未提出任何異議,故對此事實法院一般予以認定。二是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離率相對較高,有的訴訟人為幫助委托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告知委托人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避免被告訴纏且可快速離婚。三是村委會或居委會等組織在出具下落不明證明時,因對下落不明證明審查、把關不嚴,當事人獲得此類證明較為容易,給有的當事人提供虛假下落不明證明提供可乘之機,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率較高,在程序與實體上并無任何與法律相違背之處,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可能產生“被離婚”現象。被起訴離婚方因公告送達傳達范圍有限無法獲悉起訴離婚事實,而法院已按原告一方提供的證據與事實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可能存在被告在未獲得訴求表達的情況下“被離婚”。二是無法就生效離婚判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就離婚事實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及子女問題申請再審,被告無法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對判決離婚事實申請再審。三是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離概率較高,使部分當事人產生一種錯覺,認為只要公告送達就能達到離婚目的,可能產生離婚案件中濫用公告送達現象。
離婚案件中,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通過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告送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缺乏雙方對抗的情況下,判決離婚率較高亦無可厚非,但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范,以解決其弊端:一是除對于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審查外,還要到被告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親屬了解情況,盡量查明下落不明證明的真實性。二是在審理公告送達離婚案件時,把握夫妻感情破裂尺度,在無證人證言、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判決離婚應予慎重。三是建立公告送達多元化機制,改變單一的報紙登載公告方式、探尋網絡、公告張貼送達,以便相關當事人能夠及時獲得訴訟信息,并可與公安等部門信息建立共享機制,利用其信息多、快、全的特點,盡量將有關訴訟文書送達至當事人,真正做到公示且告之。
婚禮文案范文3
一、關于訴訟程序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人的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人的權限是一般;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人的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關于實體審理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筆者建議:
婚禮文案范文4
關鍵詞:離婚 子女 撫養 婚姻法 解釋 哺乳期
一、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歸屬
1、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裁判原則和大致方向
離婚分為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通過協商依據婚姻自由的原則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達成書面協議,由民政局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并予以離婚登記的行為。訴訟離婚是指一方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對離婚糾紛做出判決的行為。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中重中之重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問題。在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筆者以為用此原則指導判決在實踐中過于籠統,不利于《婚姻法》的貫徹實施。
2、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對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問題規定最為明確的當屬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法與1993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筆者以為此意見在立法技術上存在太多暇眥,且23年前的意見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急切需要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其進行更好的完善。
二、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1、子女的年齡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如果都要求撫養子女則依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做出有利于子女的判斷;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意見最為離婚案件確定撫養權歸屬的主要因素”。于是乎實踐中各級法院依據最高法院23年前的意見結合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兩周歲以下的嬰兒作為判決歸女方撫養的重要依據。這在今天的大部分家庭都是一個孩子的中國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增加了不安全隱患。
2、哺乳期的相關規定
現行《婚姻法》全文并沒有對哺乳期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基層法院照搬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將哺乳期認定為一年。有的基層法院直接將1993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與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混合使用將哺乳期認定為兩年。有的基層法院回避哺乳期的具體時間直接使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將哺乳期認定為兩年。以上三種爭議沒有統一定調是一個在立法技術和實踐中急需改變的問題。
3、母親自身條件和盡義務程度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和實踐中由于以下四種原因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可能歸父親。母親自身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親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自身生活環境和經濟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長以及不盡撫養義務。這些規定較為完善但是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4、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對婚姻法的影響
1993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子女可以隨父親生活的情形“做過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喪失生育能力的”。實踐中父親一方年齡較大再次生育幾率較低的也可以考慮撫養權歸父親所有。那么這個意見有很鮮明的時代烙印。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革不再采取強制絕育措施,以及全面放開二胎政策的落地生根相關規定必將為歷史所淘汰。
三、現行《婚姻法》關于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存在的問題及實踐中的對策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笔欠襁m用非母乳喂養的子女?如果適用,那么適用多長時間?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質條件的改善,以及社會競爭壓力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子女不再實施母乳喂養。越來越多的母親忙于事業也不再對子女進行母乳喂養,那么對此法條的理解也開始出現偏差。所以非母乳喂養是否適用第三十六條問題亟待明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沒有對哺乳期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實踐中審判口徑不統一。有的依據1993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與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混合使用。有的依據《勞動法》六十三條認定為一年。有的甚至依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來認定哺乳期為一年。所以,以后的司法解釋應該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予以明確規定。
婚禮文案范文5
連誓言
也變得蒼白
我抱著我的灰姑娘
來做世紀末最后的新郎和新娘
也許有一天
人類走向了滅亡
連夢想
也悄悄變得蒼涼
我踩著我的尸體
去尋找
我還來不及結婚的新娘
血色的夕陽
把這龐大的死亡
連同她血紅嫁衣的殘影
拉的
好長.
..................................
大家都死了
還來不及舉行我和她的婚禮
沒關系
沒關系
萬千的尸體
依舊可以組成一場完美的婚禮
猩紅的幸福
證明這
婚禮文案范文6
一般情況下,房屋確定屬于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仍歸其個人所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平均分割,同時考慮照顧女方和撫養孩子的原則。具體如何分割,可以雙方相互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涉案房屋存在形態各有不同,所以我們在實際審判中,應當因地制宜。現筆者歸納一些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情形簡單予以說明。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即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如何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因為房屋并未取得產權證,不動產的物權尚未設立,一般不宜在訴訟中處理,當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產權證后,另案分割。
農村自建房屋一般都未進行房屋登記手續,針對這類房屋,如果當事人對該房屋所有權均予以認定,且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所有權歸屬證明,那么法院能否就該房屋的所有權分割問題在訴訟中予以處理呢?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予以處理?!段餀喾ā返谌畻l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币簿褪钦f,依法自建的房屋的所有權取得方式應當屬于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房屋自建設完成時就已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當然了,這里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情形下必須是合法建造的房屋。
離婚時,房屋沒有房產證或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證的,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廉租房,根據廉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廉租房只是租給符合廉租房租住條件的家庭,并不是買賣關系。住戶對于廉租房沒有處分的權利。對于婚后夫妻兩人申請居住的>!
當前,按揭購房已成為我國商品房買賣的最主要形式。這類房屋在離婚訴訟中的歸屬與分割問題因為牽涉諸多,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判決處理不一致的情形,故這類房屋的分割問題也逐漸成為離婚財產分割的難點問題。筆者就按揭房屋的幾種情形予以簡單分析。
1、夫妻雙方婚后一同貸款買房,取得房屋產權的,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一般原則平均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并已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應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仍歸一方個人所有;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情況下,因為財產本身的性質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廢而發生變化,所以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在婚后產生的增值部分也應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即該房產歸房產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予以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且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該種情形與前一種情形不同之處在于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一個在婚前已經取得,這個是在婚后取得。房產登記只是屬于對房屋所有權的公示和確認,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辈粍赢a物權人取得物權的時間應當在于購房合同生效時?;榍耙詡€人名義購房并且完成了購房所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頒發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所以說這種情況的房產仍然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的分割原則和方式與上一種方式是一樣的。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但是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這種情形就屬于沒有房產證或者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證的情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一般不宜在訴訟中處理,當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產權證后,另案分割。
1、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貸款的,這兩種情形均屬于父母支付全資,可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故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形外,該房屋應當屬于的婚前個人財產。
2、婚后父母出全資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雙方父母共
同出資,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資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子女一方或共同支付貸款的,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惫矢改富榍爸Ц妒赘稇攲儆趯ψ约鹤优膫€人贈與部分,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來予以處理。(《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