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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1
關鍵詞:新保險法;保險合同生效;保險期間;保險責任期間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8-0098-03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在商業保險實踐中,保險事故發生后,有關理賠糾紛的焦點常集中在保險責任何時開始上。弄清這個問題,對于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審判活動中出現案件性質相同,處理結果迥異的情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理論界多研究保險合同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對保險責任究竟何時開始則重視不夠。然而,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責任并不一定同時開始;保險合同生效時,保險責任也不一定開始,甚至保險期間開始了,保險責任也可能尚未開始。因此,研究保險責任期間,在立法上具體規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更具有實際意義,更為廣大投保人所關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第二次修訂后的我國新《保險法》對保險責任期間的規定仍過于簡單,并不令人滿意。
一、我國《保險法》中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規定存在的問題
新《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币苍S有人會說,保險法該條不是很簡單清楚地規定了當事人的“約定”是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了嗎?然而,這條看似簡單明確的規定,確實簡單但并不明確。其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當事人沒有約定時,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不易認定
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往往只約定合同成立、生效期間或保險期間,無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約定。因為當事人往往認為合同成立、生效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一致,但事實上并非如此。
1.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與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時間。
首先,保險合同成立時間不同于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的狀態。保險合同生效是指成立后的保險合同,因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從而在當事人之間實際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
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成立?!薄逗贤ā返?3條規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笨梢?,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就告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開始于承諾的結束。新《保險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44條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合同法》第45條也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梢?,合同成立只表明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程序結束,這時合同的條款對當事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合同并不一定同時開始生效。
其次,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與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也不一定同步。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某一確定的時刻。即從這一時刻起,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保險時間到來,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保險金。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被保險人真正開始享有保險保障的時間。
2.保險責任期間與保險期間。
新《保險法》第18條把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并列為保險合同應當包括的事項,可見二者含義不同。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一定期間,只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保險責任期間是指保險人從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到保險責任結束的期間。一般而言,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可以是不同的。第一,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晚于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例如,在期內索賠式責任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可以追索至保險期間開始之前的某一個時間點。第二,保險期間開始的時間早于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例如,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往往根據運輸計劃規定一個較早的保險期間開始時間,而保險人一般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的“鉤至鉤”或“倉至倉”原則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人從承運人裝船開始到卸船為止的期間對貨物負責,具體指貨物從掛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時下吊鉤為止;或者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上所載明地點的倉庫開始,到貨物在載明的目的地被交付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
(二)當事人約定不明時,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不易認定
1.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是口頭合同,常常導致保險責任何時開始約定不明。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保險單的簽發為特別成立要件。無論要約或承諾,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任何言辭或行為足以顯示雙方愿意受特定條件拘束時,保險契約即為成立,故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或口頭契約或諾成契約。我國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該規定表明,合同成立在先,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在后。保險合同成立之后,簽發保險單是保險人的義務?!度毡旧谭ǖ洹返?49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因保險合同人的請求,應當交付保險單。該條也表明合同先于保單的簽發而成立。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口頭合同、諾成合同的觀點已被理論界和立法實踐廣泛接受,正因為口頭保險合同的存在,使保險合同責任開始的約定更加難以認定,更易產生糾紛。
2.保險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可以減少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認定的糾紛,但實踐中,往往沒有正式的合同文本,只有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因為投保單是要約,不是合同本身;保險單是承諾,也不是合同本身。它們只是合同的證明,頂多只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我國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痹撘幎ㄖ袥]有具體指明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的期限,只用了“及時”一詞,“及時”是多長的時間?容易引起糾紛。正是因為保險單交付滯后,所以,保險單上寫明的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并不能當然有效。否則,對投保人是不公平的。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常常以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時間作為其認定標準,然而,判定保
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標準也很復雜,不易確定。尤其是保險單和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關系存在爭議。
1.保險單簽發與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關系:堅持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者認為,只有保險人出具了保險單后,保險合同才會成立或生效;堅持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者認為,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單的交付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沒有直接聯系。
2.保險費交付與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關系:理論界對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歷來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反映在保險實務中,就是保險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保險費的交付為必要條件。一種觀點認為,只有投保險人交付了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才會成立或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沒有直接聯系。
二、我國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規定在立法上的完善
保險責任何時開始,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被保險人能否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保險法》不應當簡單地說保險責任以“約定”,也不易說從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開始。筆者建議,應當將保險責任開始的具體情形細化,并將各種情形進行效力上的分類排序。例如,可以明確規定,保險責任的開始,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只要收取了保險費或雙方都在投保單上簽過字,保險責任從收費或簽字之日開始;既無約定,保險人又未預收保險費或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的,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即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一)約定
保險責任何時開始,首先依當事人的約定,約定須滿足下列條件,否則,視為未約定。
1.在形式上,為了固定證據,減少糾紛,約定應以書面為原則,且須雙方簽字生效。如果是格式合同的,提供合同文本的一方必須在簽約時,向對方特別說明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否則無效。我國新《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27條也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并對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三)保險責任等待期?!绷硗?,如果約定采用口頭形式,對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誰主張誰負責舉證。
2.時間上,約定應在投保時作出,可以寫在投保單上。除當場簽發的保險單外,具有滯后性的保險單上的時間不能當然作為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約定的憑證。保險人在投保日之后的較長時間的承保日簽發保單時,常會根據是否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決定是否把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回溯到投保日。如果此期間已發生事故,則推說尚未簽單承諾,保險責任尚未開始;如果未發生事故,則把投保日作為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之日。這樣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明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
3.特殊情況下對“約定”的認定。在追溯保險中,保險人通常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倒簽保單,這實際上是保險人同意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提前到投保日前的某一個時間,這通常適用于海上保險。我國《海商法》第224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庇纱艘幎梢钥闯?,這種約定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在約定時,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該約定無效;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該約定有效,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只要收取了保險費或雙方都在投保單上簽過字,保險責任就應開始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不以交保險費為成立要件。當事人如果明確約定以交保險費為合同成立要件的,依約定。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以交保險費為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交保險費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如果沒有任何約定,保險人預收了保險費,保險合同是否生效?保險責任是否開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在保險實踐中,一種普遍的做法是預收保險費,一般都是在遞交投保單時,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為了規避風險,保險人多不出具正式保險費發票,而只出具一張臨時收據。但是,這一做法并沒有得到司法界的廣泛認同。投保人認為保險人收取了保險費,就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一旦出現糾紛訴訟,法官大都會認為投保人預交保險費即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保險公司就要承擔保險責任,不管有沒有經過核保和簽發保單。
(三)既無約定也未預收保險費或者也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要約作出承諾,雙方達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保險責任也應同時開始
承諾的標志可以是收取保險費或者在保險憑證上簽字或者口頭應允(口頭應允須有證據)等。
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2
一、關于合同解釋
我國多數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含義的挖掘與領會。這一定義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釋的本質核心。然而合同解釋的最根本目的則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解釋,只能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闡釋說明。因此,從這一角度講,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是合同解釋的主體,只有他們作出的解釋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解釋的客體相對寬泛,它不限于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需要解釋的又不拘泥于合同條文的字面含義。為了探求當事人真意,力求公平,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當事人的行為,訂約、履約過程以及行業習慣等客觀情況所體現出來的意義,合同暗含條款內容等等,同樣應當予以考慮。
二、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
1、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盡一切可能去尋求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愿。盡管這一標準發展至今,受到了客觀標準的挑戰,但自從法國民法典確立這一原則綱領時起,其合理性成份不僅為大陸法系國家廣為延用,甚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吸納。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釋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是相一致的。這一點,合同解釋區別于法律解釋。合同的拘束對象主要是合同當事人,法律的規制對象卻是廣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成員;合同以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法律卻要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解釋把法的穩定性、權威性放在首位,遵循客觀性標準,其宗旨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備的邏輯含義;而合同解釋則注重當事人間的衡平,即具體案件的妥當性,解釋標準是主觀的。不僅如此,二者在解釋的主體、客體、原則、方法等諸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確立合同自由原則,那么就勢必要相應強調解釋合同的主觀標準,給當事人以盡可能大的自由度。《合同法(草案)》亦體現了這一精神,即沿用了意思主義解釋合同。但這并非絕對意思主義,而是要兼收表示主義的合理成分,形成一個完善、科學的合同解釋標準,這恰恰順應了世界各國合同制度的發展趨勢與潮流!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為現代世界立法所公認。我國《民法通則》對之亦作了肯定,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都必須予以遵循。合同行為屬于重要的民事行為,自然毫不例外。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與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在現代,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而且最終拓及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其性質也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究其本質,誠信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合一體,兼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能夠據以排斥當事人的不合理“意思”,觸及并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它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有“帝王條款”的美譽。誠實作用原則作為解釋、補充、評價合同的準則,它秉承公平思想,倡導應從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立場出發,公正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和含義,采取以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合同當事人地位的姿態來理解合同。3、整體解釋原則。該原則要求在解釋合同時,應把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相互銜接,具有嚴密邏輯性的統一整體。各個條款相互解釋,切忌斷章取義。不得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條款,而宜從合同的全部內容及此種合同制訂的總體聯系分析、理解和說明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和含義。這一原則不僅為大陸法系的民法所肯定,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經常運用。搜集使用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相關資料,諸如雙方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文件,通盤考慮、普遍聯系是貫徹整體解釋原則的有效方法。4、利益衡量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無償合同除外)。因此,在解釋合同時就不能無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不能不進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慮社會利益。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無效合同約占經濟合同總量的15%,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人們往往將合同的大量無效簡單歸咎于當事人的缺失;實際上許多本來可以履行并實現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為地消滅了,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訂約成本、履約成本、糾紛解決成本在內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又是一個驚人的數字。結果是社會交易成本上漲,市場運行效率下降,既不利于當事人,也不利于社會。面對不盡如人意的合同,遵循利益追溯原則是必要的,因為法律的著眼點應置于促進交易開展與保護交易安全,而非把交易當事人訓練成吹毛求疵的“專家”。法國民法典第1157條即有相關規定:“如果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意思時,寧可以該法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以利于合同效果的發生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5、習慣和慣例解釋原則,即“黃金規則”。這一原則的含義可用英國迪普洛克勛爵的一段話表述:“假如在一份商務合同中的文字,用詳細的文法字眼分析會導致一個公然違反商業常識的結論,則這個結論必然屈服于商業常識”。任何行業或經營活動在其長期發展歷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習慣和約定俗成的慣例,除非當事人拒絕,否則他一般應受到這些習慣的約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均有拘束力”,便是很好的一例??梢姡鶕晳T和慣例補充合同內容上的遺漏,及對文字內容有疑義的合同進行合乎習慣的解釋已得到國際上普遍認可。
三、保險合同解釋的特殊性
保險合同的解釋,必然須考慮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是定式合同的一種。定式合同是一種以標準條款為基礎而訂立的附從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合同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說,保險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技術要求,擬制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投保人拿到條款,或同意投?;虿煌馔侗?,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采取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協商議定保險合同,至少目前為止還是極個別的例外)。倘若確有必要增刪或變更內容,通常也只能借助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另條款或附屬保單,而不能完全遵照投保人的意思來作出改變。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一方面使保險交易更加安全、簡便、迅捷,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它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有其消極影響。對于廣大消費者和相對人來說,定式合同是以犧牲他們的部分利益為代價的,使其處于一種被動、弱勢的地位。為了彌補信息不對稱的弊端,救濟弱者,盡可能地平衡保險雙方的利益,反立約人規則(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應運而生。這一原則承繼了英國一個著名的判例:在英國,有一承保海上保險的人叫理查德。馬丁。他在公歷1536年6月18日將其業務擴大到壽險,并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壽險,保額2000鎊,保險期限為12個月,保費80英鎊。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請求依約給付保險金2000鎊。但馬丁聲吉朋所保的12個月,系以陰歷每月28天計算的,因而保單已于公歷5月20日到期。受益人則主張保期應按公歷計算,保險事故發生于合同有效期內,為此涉訟。最后法院判決作了有利于被保險方的解釋,宣判馬丁應承擔給付保險金之責。從此以后,這種不利解釋原則便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大特色解釋原則,并被廣泛應用于其他定式合同的解釋中。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它不僅約束投保方,而且對保險人也有拘束力,這主要體現在棄權與禁止反言條款上。禁止抗辯是指保險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其應享有的權利,就要受其不利拘束,不得再援引,即喪失對被保險人違約行為的抗辯權。棄權是依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禁止抗辯是禁止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兩種解釋均能產生重要作用。
四、我國保險合同解釋中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講,我國有關合同解釋的立法幾乎仍是個空白。1995年的《保險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其中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边@實質是將現已為世界各國司法實踐所采用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引入我國保險法律制度中來。對此許多業內人士頗有微詞,投保方則歡欣鼓舞,拍手稱快。那么,到底應當如何運用疑義利益原則呢?在英國,有句“對起草人從嚴”的格言。適用于單方面起草的合同。在一張保單里幾條規定相互抵觸,抑或對某些字詞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時,除非能獲調解,法院的解釋毫無例外地總是對起草保單的一方(即保險人)不利。但合同中必須有真正模棱兩可之處,單憑被保險方對個別字句的概念理解比保險人更寬或更窄一些,是不能輕易運用這條格言的。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疑義解釋原則的適用有擴大甚至濫用的趨勢。有一種“只要保險雙方對合同內容有爭議,就理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的誤解。實應予以糾正,否則將阻礙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對癥下藥,首先得明白“病因”在哪里。其一,大眾保險意識淡薄,保險知識普遍匱乏。主要表現在自愿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選擇嚴重;交保費“心痛”,保險期間平安無事又覺得“吃虧”;往往不能合理索賠,強辭奪理,或則得到一點保險金就“感激不盡”,豈不知這是自己正當的合同權利;還有道德風險泛濫,騙賠猖獗。凡此種種對保險的不正確認識有其存在的根源-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不長,市場尚不規范等;其二,這種不良趨勢的蔓延,保險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一些保險人的不合理拒賠使人難免產生保險人“只收費,不賠款”的印象。媒體予以曝光后,更是群情激憤。久而久之,同情被保險人的心理得到強化;其三,保險合同解釋理論研究仍嫌滯后與不足。我國完善的合同解釋體系尚未建立,而《保險法》又只規定了疑義利益原則。于是在運作中出現了對之擴大適用的狀況。此外,還有諸多問題也足以令人擔憂。譬如,各地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標準不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政府行為介入,勢必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保險市場的孕育形成;簡單、機械地以合同文字的表面含義去解釋合同,不加考慮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以詞害意,造成形式上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局面;缺少能將保險與法律完美結合的人才,辦案時常常忽略保險的特殊性而錯判或舉棋不定,難下結論;過分僵死地用法定條款套用實踐中千變萬化的合同,欠缺靈活性,導致很多本可補救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給相關方及國家帶來額外損失的同時,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工程項目實行;風險責任;承包;思路及方法
一、項目成本管理的思路
施工的企業會分工明確,有施工項目部,也有工程造價部等。按照以往很多大的企業,各個部門往往是分割開來獨自形成自己的體系,這樣不能形成很好的溝通,不利于對企業產生最大的利潤。項目工程部門的職能不僅僅是施工,作為現在來說要求各個部門聯系逐漸越來越緊密,項目工程部門必須對企業負責,擔負起工程造價等責任來,必須替公司考慮,對上級負責。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意外情況,在面對與預期不符合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溝通,所以最好實施責任到人制,全面推行獎罰制度,每個人必須確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出了事必須有人負責,像有為公司節約金錢、時間的事必須獎勵,通過這樣來最大程度的提高公司的效益,讓整個公司的責任分配更加的清晰,保證整個項目工程能夠在一個合理、科學的方法下按時完成。
二、項目成本管理的方法
(一)責任成本指標的確定
項目責任成本包括工程直接成本、稅金等。
1.項目責任成本確定的依據及測算原則。
一是有施工對象選取的組織設計來作為參考。二是自身單位內部的成本規定設計。三是國家下發的施工參考價格表,施工單位必須遠離這個最低限度,在設計時不能走最低限度,避免在項目的后期階段出現不必要的問題。企業可以根據各個時期的不同現實情況公布工程成本預算四是施工所用材料人工費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不一定要嚴格參照預先制定的工程造價,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材料費用和機械使用費原則上按照當地的市場價格來決定;較大的臨時工程項目現場臨時進行測算,小型的臨時工程根據當初預算進行比例包干,其他的管理費用還有場地的使用費用根據以往經驗來看會低于工程直接造價的10%。
依據上述準則進行執行,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變通,施工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現實情況經行在內部和外部最大程度進行節約開支減少成本,但減少的成本也要控制在一定幅度內不能太高。根據經驗像公路、機場等較為重要的項目其降低額度不能超過5%,像其他較為普通的項目降幅可到達10%。但是也不能再多,如果企業過度的追求低成本對于工程的安全系數會是一個很大的影響,會直接導致整個工程的安全質量不能夠得到一個很好的保障。對于變更索賠和材料調差增加的收益,項目部和企業可以協商確定分成比例,以充分調動項目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按照上述依據和原則編制出責任成本后,即可確定項目應上交的利潤。即:
應上交利潤=總收入-責任成本;
上交比率=應上交的利潤÷總收入×100%;
工程成本降低=責任成本預算-成本實際支出。
2.應上交利潤的確定
依據上述原則企業根據實際需上交的利潤額。即:
超交(欠交)數=應上交數-已上交數。
在現實過程中,資金往往是一大難題,它制約著工程的進程,很多時候由于一些原因資金不到位,出現拖欠資金的現象,這些現象出現時一定的,但是在工程完成后或者債券責任交代清楚后,超(欠)金額應該相當于工程項目盈利(虧損)金額。
(二)責任成本合同的簽訂與過程控制
在工程項目投標投中后,企業應該迅速準備好項目的負責人和施工隊伍以及完善的實施計劃,當項目組一旦建立后,企業可以和項目負責人簽訂合同書,按照內部的規定進行合理規劃。項目負責人為一級負責人,將責任一級級的下發下去,項目班子對整個項目負起責任來。企業應該大致在計劃部門、財政部門等進行預算后,依據測算結果和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一般的方法和步驟是:
1.在項目負責人簽定承包合同后,應盡快按照承包人承包方式制定實施計劃,最長不能超過30天,經過技術部門、主管部門敲定后,由企業內部的責任成本專門測算組進行現場測算,考察項目為當地的現實情況,當地的物價,當地的場地費,根據投標價,編輯利潤責任制,提出準確的應上交利潤金額意見和建議,在經過負責人和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溝通研究確定,一起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合同。
2.在確定項目的負責人時,應該多選取幾個負責人,同時進行考察,在根據各個負責人通過自身考察書寫的意見書和根據各個預選負責人的工作經驗進行選取,保證簽訂的合同具有科學、合理、全面的主要特點,不論是對整個項目還是對項目負責人員都是一種公平的對待。
3.項目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簽訂后,合同簽訂以后企業一定要實時跟進,把重心放在整個項目的上來,主要負責整個項目的管理,項目的現實計劃和預期計劃一定要實時比對,工程的質量是重點,公司一定要嚴格把控,這個應該是整個項目最重要的地方,嚴格杜絕一些負責人偷工減料,造成危險隱患的出現,將工程的質量作為重中之重,不斷的給員工強調工程質量的重要性,給整個工程的質量做一個有效的保證。
(三)項目責任成本的考核與獎罰兌現
企業根據當初預算制定計劃書,根據計劃制定獎懲制度,在工程開始到結束就一定要嚴格按照當初的規定執行,即使現實情況有偏差也一定不能進行大的變動,說好的獎勵一定要及時發到位,有可能的盡量多給,這樣能夠激勵大家迅速很好的完成任務,但是也不能過度,過度難免會造成浮躁的情緒。當出現問題時一定要及時解決,說好的懲罰不能少,同時不能給員工太大的經濟壓力,必須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去進行不同的適應性改變。
1.獎勵
一是按時完成項目,根據合同書規定發放。
二是責任成本降低額的獎勵。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施工部門在合理的時間內節約了工程的成本,按照相關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獎勵。
三工程按時、良好的完成,根據項目的完成程度,建造比預期良好很多,上級可根據施工部門的優秀變現,根據這種行為對公司產生的良好效應對施工隊進行合理的嘉獎。
2.處罰
在項目部門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不同于計劃的事情,所以按照當初的項目承包合同中的對沒有按時完成或者完成不當的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包括:
一是行政處罰:一般為降職、免職。當出現情節嚴重的會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二是經濟處罰:包括賠償損失、沒收風險抵押金等。
企業當初為了項目進行的合理有序,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還會采取讓主要負責人繳納一定的押金的情況,這是為了避免一些不好的事情發生,在更嚴重的時候,比如在一些重要的工程項目上,很多負責人會被要求在一定的時期內,家人不能出國,或者出國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這是為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金錢做出有害企業有害社會的事情?,F在實行責任終身制度,在工程結束后負責人在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對這個工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項目責任成本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很多項目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去完成,往往一個項目需要好幾年去完成,所以在面對項目工程周期長,造價和實際情況變動很大這個問題上,企業和主要負責人一般實施減少開支這個措施,在企業實行全面的工程責任承包制度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還會出現一些問題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在項目的開始初期或者預算時和實施過程中的原材料價格變動很大,及時是實施過程中,同一種物料價格也會變數很大;二是不同的當地民俗容易催化不同的人群,不同業主他們的要求會各種各樣,業主的要求是導致后期施工單位的資金等環節出現變數的最大問題;三是項目工程的負責人會直接影響工程,他是工程的第一負責人,他的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工程的好壞;四是預期和實際難免有不同,臨時出現的變化,臨時添加的東西會影響工程;五是經營工程的過程中不會對時間進行把握,難免會出現前緊后松或者前松后緊的現象;六是承包兌現由于準確結果難以預料,隨著突發事件的發生,先前的承諾可能難以兌現。
(二)解決的對策:一是對在最終上較工程利潤的時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應該根據現實的實際情況,和上級提出申請進行協商;二是由于業主的要求或者業主的資金不能及時合理的到位,面對業主的各種要求應該提前進行準備,在實施前應該留出一些時間去弄,同時出現問題應該積極解決;三是企業應該注重人才的培養,在選取項目負責人的時候一定要注重培養他們的全方面能力,培養他們的大局觀,歸屬感,解決問題變通的能力;四是要真正全面的落實責任終生制度,一定要負責到人,讓他們真正的負起責任來,在他們離崗后該負的責任也一定要負責到底,這樣能夠讓他們在實施工程中更加認真不敢去偷奸取巧;五是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全程監控,項目負責人和其他有關部門協調好,大家一起進行調控,避免在施工過程出現大的問題,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的大起大落六是在最后的總結上,該進行獎勵的一定要進行獎勵,有錯的一定要進行懲罰的,大家要一樣,要一視同仁,不能;七是債權債務的問題一定要重視,一定也要責任到人,每個人都要擔負起責任來,每個債務一定要及時解決,避免出現大的問題。
總之項目是一個企業的生存的根本,一個企業要想發展,生存一定要重點抓好項目的合理實施。只有合理有序的進行施工,產生良好的循環,一個企業才能穩定的生存發展下去。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成本問題是項目實施的最大問題,項目的責任成本管理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各個企業都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只有正確合理的推行項目責任制才能使項目更好的實施,才能讓企業更好的發展下去,變成了企業生存的基石和根本。(作者單位: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張盛年.項目責任成本的管理方法與思路[J]交通財會2008.6
[2]王倩.淄博市x項目成本管理[D]中國海洋大學.2012
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 實施過程 問題 建議
中圖分類號:DF3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092-03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效果
從宏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渡鐣kU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從微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實施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加速推進城鄉居民養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在很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二是短時間內使全國的參保人數迅速增加,2012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比2010年增加4700多萬人,城鎮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增加了1億人,其他“三險”參保人數也大幅增加。三是短時間內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都大幅度地增長,年增幅均超過了50%。四是通過多種渠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過去遺留下來的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各類企業職工納入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和穩定。五是廣大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意識明顯增強。六是各地社保經辦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據統計調查,有84.1%的人對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表示滿意。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保險法》部分內容不夠細化,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建設需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法》中的條款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需盡快出臺。一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參保人員的待遇及相關問題?!渡鐣kU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倍虿』蚍且蚬に劳觥⒅職埖膮⒈H藛T,本人死亡待遇政策不完善,病殘津貼的標準不明確。二是養老保險費緩繳問題。由于沒有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實施細則,參保單位不清楚怎樣緩繳養老保險費,因此,應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三是退休人員享受醫療待遇問題?!渡鐣kU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與現行“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職工(含退休人員)才能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有出入。四是醫療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與追償問題?!渡鐣kU法》第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對醫療、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比如用人單位如已經破產、注銷怎樣追償,向第三人追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由誰追償”(社保經辦機構過于籠統)、“怎樣追償”(缺少支撐和手段)等問題。五是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增大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客觀上延長了工傷認定時間。《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對不認定工傷的范圍作了規定,但此規定不夠細化,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不在此范圍內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情形都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樣,容易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增加工傷認定的難度,也在客觀上延長了認定時間。比如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如何認定,是否自殘和自殺如何認定等問題。六是社保費征繳問題?!渡鐣kU法》第五十七條對相關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關系作了說明,但實際操作中不具有約束性。工商、民政、公安部門的告知義務及具體細節沒有明確;《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社保費強制征繳作了規定,但社保經辦機構與人民法院、銀行機構如何協調問題沒有解決,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七是社保經辦機構界定與定位問題?!渡鐣kU法》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負責部門作了規定,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內容與協作關系不明確,造成事實上的多頭管理。比如當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醫療救助分屬人社、衛生、民政部門,這些部門自成體系,相互分割,帶來了覆蓋對象交叉、財政重復補貼、軟件網絡重復建設、制度之間相互矛盾、管理服務標準不統一、人員身份不能轉換、醫保關系接續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此外,社保經辦機構也存在如何定位問題。目前大多社保經辦機構并無直接執法權,給工作順利開展造成了困難。經辦機構只負責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待遇的保障,無法對參保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置。這樣既無法有效地管理參保單位,又耗時耗力,還造成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性較強,從而給征繳、清欠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2.《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有關保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渡鐣kU法》對有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中有些內容需進一步細化。一是按《社會保險法》要求,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采用其個人身份證號,而我們現在程序中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是由過去的一代身份證或自行編制的號碼過渡而來,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二是對于用人單位未盡參保繳費義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出現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沒有得到妥協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個人社會保險費未繳或欠繳,帶來的社會保障權益損失,用人單位應怎樣賠償或支付,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三是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沒有打破,社會成員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距過大,銜接不暢?!渡鐣kU法》基本延續了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在打破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縮小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提出政策性導向。目前養老保險被劃分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被劃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些都是以參保對象的城鄉以及身份來劃分的,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造成了社會成員之間繳費、待遇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類人員社會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流動,配套的銜接辦法,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方面還實現不了統一,僅依靠折合繳費年限進行制度間的銜接,相關的銜接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3.有關農民工、勞務派遣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規定需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社會保險法》關于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和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在2011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工作中,審計部門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象,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多發補貼。雖然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市一級的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省廳電子政務中心統一管理,兩者之間沒有有效聯系。二是根據規定勞務派遣企業須按實際工資交納社會保險,而個別勞務派遣企業內部設有職工醫院,要求員工就醫必須內部解決,勞務派遣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問題。三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情況存在交費偏高,大部分人員不肯接受;在保人員死亡撫恤金沒有標準;個體停保、續保加收滯納金;男、女首次參保沒有設年齡上限等問題。
4.《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強制征繳、滯納金征收等規定需根據社會形勢需要靈活變通。目前,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的認識逐步提高,特別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后,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有了深刻的認識,繳費意識大幅度提高,惡意欠費的企業越來越少。但由于各地的差異性比較大,對于一些產業結構單一、歷史包袱沉重的老工業城市,社保費的征繳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一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也出現拖欠現象。目前,欠費企業絕大多數為困難企業,沒有繳費能力,如果采取強制征繳,困難企業也沒有能力繳費。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對困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緩繳或免繳滯納金。
5.“金保工程”軟件老化,技術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金保工程”軟件于2003年,距離現在已有10年,其中各項設計如:勞動、社保、就業、失業等各方面的指標和業務模塊,與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當前的業務開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單就失業這一塊。五險合一后,原來掌握的各類險種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的規范、糾錯、除錯與合并的技術支撐問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隱性就業后,金保信息系統從技術層面的掃描、審計與查處的技術支撐問題等都亟需解決。
6.實際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如部分法院認為征繳社會保障費用系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屬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社保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征繳,而社保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屬行政法律關系,故因繳納社會保險費收發產生的糾紛,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對社會保險類爭議案件不予審理,致使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怎樣補繳問題(是補繳以前的欠費,按現在的時間辦理退休手續,還是繳費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現在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時一些問題也很難處理,集中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處于停產和等待破產狀態的企業無法按照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基數。二是《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由哪個部門發放、審核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是新單位參保登記時,參保登記時間已超過經辦規程規定時限要求,目前沒有建立相應的補繳處罰機制。四是參保單位在單位變更或注銷時,很少主動提出辦理相關手續,造成參保單位信息不準確或已注銷單位還在系統中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三、政策建議
1.對涉及《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統一進行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保險法》相配套的,互相銜接、統一調整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體系。
2.盡快出臺與《社會保險法》相關的配套政策或出臺過渡辦法。如:在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追償,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轉換,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流動,繳費和待遇銜接等方面,急需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
3.研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對應的激勵機制;根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和物價變動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4.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需要進一步調整。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建議出臺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可操作性的相關政策,有效調動這類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5.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執法檢查與經辦機構的稽核工作有機結合,聯合執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聯合開展工作,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制度確定下來。要將稽核變為稽查,用法律形式賦予經辦機構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待條件成熟時,參照稅務部門的管理經驗,組建即有經辦職能又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辦機構。
6.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建設。對現有信息系統的架構作適時的修改和升級。
7.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能夠對困難企業欠費產生的利息給予減免或緩繳,從而促進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清欠。
8.通過協調公安部門,對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問題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解決辦法。確保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9.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統一職工、居民和新農合經辦管理;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或建立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臺;制定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醫療待遇與原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辦法。
10.盡快出臺醫療、失業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償具體操作辦法或實施細則。
11.進一步規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運作機制。主要規范保險費核定、基金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基金發放、財務管理這六個環節。
[本文為2012年度河南省軟科學項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問題研究》(編號: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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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5
勞動法:及時完善配套而行
二戰后,由于美國占領軍當局推行非軍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隊伍的壯大和工人運動的蓬勃發展,同時受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公約的影響,日本勞動法有了較大發展。1945年制定了《工會法》,1946年9月制定了《勞動關系調整法》,1947年4月制定了《勞動標準法》,即所謂“勞動三法”相繼誕生。隨后,1947年制定《職工安定法》、《失業保險法》和《勞動者傷害補償保險法》;1949年制定《緊急失業對策法》和《煤礦離職者臨時措施法》,以此促進工人就業,對失業者給予救濟,并由政府舉辦公共事業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1958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職業訓練法》,1970年代初又制定了《職業訓練基本計劃》,為職業技術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訓了大量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熟練工人和技術管理人才,對日本工業現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資法》,1966年制定了《雇傭對策法》,1970年又制定了《國內勞動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資的提高,為避免工人在經濟不景氣時生活困難,1971年又制定了《勤勞者財產形成促進法》i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衛生狀況,1972年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為保障失業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進就業,1974年制定了《雇傭保險法》,1976年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為了保證老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權利,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70年制定了~部《勤勞青少年福利法》,1972年制定了一部《勤勞婦女福利法》,1982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險法》;日本為促進婦女就業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傭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勞動者以勞動省令形式有關勞動法的實行規則即實施細則,例如《職業安全法實施細則》、《雇傭保險法實施細則》等。日本勞動法是比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立法,特別是能依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而經常地、不斷地修改法律,幾乎每年都有修改。
工會:講獨立,重幟蒯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團結權,日本于1945年頒布了《工會法》,并于1949年制定了新的《工會法》。日本的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為維護和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團體或聯合團體。臼本勞動者建立工會的目的,決不僅僅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是謀求維持與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其經濟地位。對于工會會員的資格及條件,日本《工會法》第2條指出,勞動組合(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的自主地組織起來的團體或者聯合體。這里所說的勞動者,即指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具有雇傭關系,聽從別人命令,靠工資謀生的人。另外,處于監督地位或代表資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會組織,這主要是為了保持工會組織的純潔性和獨立性,充分體現工會會員當家作主的權利。
工會的主要職責是通過簽訂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集體合同的締結主要經過兩個程序即集體談判和談判后合同的訂立。集體談判也稱團體交涉,集體談判的雙方當事人是勞資雙方,勞方為基層工會,資方為雇主或雇主組織,在日本,所有的基層組織都有談判權。集體談判權和團體行動權是日本勞動三權中的二權,受憲法保護。日本《工會法》禁止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即規定雇主沒有權利拒絕與被雇傭勞動者代表團體工會進行談判。經集體談判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稱為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勞動協議具有自治法律準則的效力。日本的工會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協約、勞動條件及其他待遇所規定的標準部分,視為無效。無效部分,適用勞動協約規定的標準。同時勞動協約也不能違反憲法和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協約是第二位的法律準則。
最低工資:不能超過的生死線
日本重視生存權高于一切。由于勞動者的生活費是勞動者實現生存權所必需的保障條件,因此,日本于1959年4月15日頒布了《最低工資法》,并進行了多次修改。日本決定最低工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勞資協議規定地區的最低工資:二是根據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調查審議決定的最低工資。雇主對于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必須支付超過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對于根據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如達不到最低工資額時,其工資部分應視為無效,其無效部分工資應按法定的最低工資執行。
為了保障工資的支付,1976年5月27日,日本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其規定具體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內儲蓄金保全措施,退職津貼保全措施,支付退職勞動者的工資遲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墊付的未付工資。尤其是政府的墊款制,更顯其保障的強制性。所謂政府墊款,是指政府對因工負傷的勞動者代交的屬于工傷保險的勞保福利性質的墊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墊款,雇主有義務償還。
監督檢查:讓參與者的眼睛發揮作用
保險法實施細則范文6
為保證國家失業保險法規的貫徹落實和政策的連續性,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及有關實施辦法,現就部分單位補繳累欠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間屬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規定實施范圍內執行職工待業保險的國營企業,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按規定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均須補繳歷年所欠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二、單位補交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本著合理負擔、簡便易行的原則,補交基金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單位補交金額=歷年全市職工人均月繳金額(1元/月)×單位歷年年平均人數×實際應繳基金月數。
三、欠繳單位在核定應補繳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過銀行收繳到《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上。
四、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對欠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單位,在進行1994年度失業保險費核定收繳工作時,將單位補繳與按新規定核定收繳工作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