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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1
一、人民調解與基層維穩
(一)人民調解的含義
人民調解是指由特定主體主持進行的以調解民間糾紛為內容的帶有一定法律屬性的行為。具體來說,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人民調解的范圍包含了民事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土地糾紛以及其他個案等。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人民調解具有自愿性、非程序性、協調性、靈活性以及“第三方的非決定性”等特征。
(二)人民調解在基層維穩中的作用
1.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起到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一方面,人民調解可以在糾紛發生后較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就近化解矛盾,減少了煩瑣程序;另一方面,人民調解是一種柔性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克服與糾正法律的剛性。相較于訴訟、仲裁、等調解方式,人民調解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柔性,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更加靈活,可以更好地協調雙方的利益沖突問題,防止矛盾激化。
2.促進基層民主自治的實現。人民調解是基層民主自治的一種表現形式,人民調解制度的確立以及運行體現了基層民主自治的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在基層,并且在全國各地遍地開花,其成員來自群眾,自助自主協調,充分體現了基層民主自治;此外,我國已形成了以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基礎,包括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在內的多層次、多形式、立體化、網絡化的人民調解組織系統。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基層民主自治的發展。
3.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各種社會糾紛也在不斷增多,但是我國的司法體系還不夠完善,法律人員配備不齊,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等問題,積壓了大量糾紛案件。人民調解制度的落實,使得一些相對簡單的糾紛案件在基層得以解決,既加快了糾紛案件處理的效率,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負擔,使得法律資源可以優化配置。
4.維護社會穩定。人民調解是基于社會調整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不可或缺的社會手段。人民調解解決的是基層糾紛案件,以及最普通又最多見的社會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與落實,使得社會中的一些糾紛矛盾得以及時有效地解決,防止了矛盾的惡化,維護了社會穩定。人民調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消除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社會綜合治理。
二、現階段人民調解在基層維穩中面臨的問題
(一)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存在誤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文化建設不斷深入,人民的維權意識以及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但是人民群眾對于人民調解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誤區。首先,人民對調解員的立場存在認識誤區。在我國,人民調解員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以客觀公正的角度,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人民調解,但是很多人把調解員當作其中一方的“說客”,認為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存在偏向性心理。其次,人民群眾過于輕視人民調解的作用。很多人把人民調解工作認為是只能處理鄰里之間雞毛蒜皮的小事,認為人民調解無法像法院那樣對案件做出有效的處理,并且認為人民調解的結果不具有有效性,難以落實。
(二)基層調解隊伍的素質有待提高
現階段,我國基層調解隊伍的素質良莠不齊,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層調解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鶎诱{解組織中的調解員大部分都是從其他部門抽調出來的,他們大多沒有進行過專門的培訓,對調解工作的技巧、手段等都不是特別的了解,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調解知識,對國家政策、方針的掌握和解讀也不是特別的到位。二是基層調解員的職業素養和道德素養急需加強,一些調解員在開展調解的過程中私收他人錢財,為錢效力,腐敗現象突出,忽視了調解員的立場和原則。
(三)人民調解組織職能弱化
盡管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已經建立起來,但是調解人員大部分是從其他部門選調出來的,或者身兼數職,形成了“一套人馬,幾塊牌子”的局面。調解員同時還要做好其他工作,受到其他工作的牽制,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影響調解工作的質量。同時,部分基層單位還存在著“只設機構不配人員和工作經費”的情況,使得人民調解組織成了一個空架子,人民調解職能弱化。
(四)人民調解存在隨意性
人民調解的隨意性一方面表現為調解地點和時間比較隨意,進行調解的場合可能是當事人家里也可能是調解員的辦公室,甚至也可能是飯桌上;另一方面表現為人們對待調解結果的隨意性。由于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全憑雙方當事人意愿,當一方對調解協議不滿時,也存在事后毀約的情況,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調解協議的法律效益都無法確定和保證。
三、人民調解在基層維穩中出現問題的成因
(一)法律宣傳不到位
人民調解之所以在基層維穩中存在著眾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宣傳不到位,基層人民調解法沒有落到實處。由于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不到位,相關部門未對人民調解做相應的宣傳,導致人民對人民調解制度本身的機構、職責、作用不清楚;調解員對基層人民調解法也不夠了解,沒有足夠的相關法律知識,是調解工作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一些部門基層維穩意識欠缺
一些政府部門缺乏維穩意識,缺乏大局意識,對基層人民調解制度不屑一顧是人民調解職能弱化的重要原因。相關部門沒有將維穩工作作為重點任務來抓,沒有將維穩工作作為自己的第一任務來抓,沒有意識到人民調解在基層維穩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更有甚者,一些部門將前來要求調解的老百姓看作是找麻煩,對于群眾多次反映的問題和正當訴求進行搪塞、推諉、拖拉、置之不理或處置不及時、失當,就會使積怨加深、矛盾激化。
(三)基層維穩工作主體多元化
目前,大部分的基層政府都設立了綜治辦、辦、司法所、勞動關系矛盾調解中心、家庭糾紛調解中心等組織機構,這些機構都具有開展民事調解的職能,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牽扯。在分工上,這些機構部門調解領域劃分不清晰,不同的機構經常會出現交叉的調解領域。對于一些遞交上來的糾紛案件,很多相關部門都會相互推諉。在一些共同處理的調解案件中,也經常出現由于參與調解的機構太多,調解人員內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這種調解主體的多元化,易使調解工作的進程和效果受到影響。
(四)人民調解制度不完善
現階段人民調解制度出現的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人民調解制度自身不完善。首先,人民調解的范圍以及各個調解組織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明確規定,對于適用于法院或者人民調解案件的裁量界限不明。其次,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由于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沒有制度上或者法律上的規定,致使人民調解的認可度不高,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也經常得不到履行。
(五)缺少追究問責機制的約束
基層政府對于人民調解的態度一般都是比較懶散的,覺得矛盾糾紛能處理好就處理,處理不好還有法院等審判機構可以解決。因此,對基層調解單位以及調解人員的要求都比較松,對矛盾糾紛的調解也有一定的隨意性,缺少追究問責機制的約束,對于調解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負責任的行為缺少懲罰措施。
四、優化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
(一)充分利用傳媒載體,加大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宣傳力度
傳媒載體包括了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具有時效性、共享性、多樣性等特點。應充分利用不同傳媒,形成優勢互補,發揮傳媒的綜合效應,以達到人民調解制度宣傳的最佳效果。
1.開展網絡人民調解專題教育?!耙跃W絡為載體是用先進文化占領新的思想陣地的迫切要求?!彪S著互聯網的覆蓋面越來越廣,網民的數量也越來越多,網絡已成為一個重要的思想陣地而且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利用網絡來進行人民調解制度的宣傳,可以擴大其覆蓋面和影響力,使大批網民能夠通過網絡獲得關于人民調解制度的相關信息。也可以在網絡上開展人民調解專題教育。人民調解制度相關內容以專題的形式出現在網絡上,可以讓大家系統地、全面地了解基層人民調解制度,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人民調解制度相關內容的普及,提高人民調解制度的影響力。
2.加大電視、報刊等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在運用網絡這種新傳媒宣傳人民調解制度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傳統傳媒載體的作用。可以通過電視來循環定時播放關于人民調解的宣傳片、微電影等,利用多種形式來加強人民調解在電視上的宣傳力度,同時可以利用報刊等來對人民調解做相關報道,讓人民調解的宣傳全方位地進入人民群眾的視野,從而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制度的理解。
(二)對相關部門調解人員進行專職培訓
針對基層調解人員存在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有待提高的問題,可以通過對基層人員進行專職培訓來改善這一現象。在專職培訓中,首先應該讓調解員掌握人民調解制度的所有內容,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其次,為提高人民調解的效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調解員還需要掌握一定的調解技巧。
1.掌握沖突緩解方法。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往往是針鋒相對,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使矛盾激化。作為調解員,必須掌握一定的沖突緩解方法,讓調解有序進行下去。在調解之初,要注意當事人雙方的心理情緒,及時疏導分流,及時調整利益關系,把握好處理關系的度,盡量做到公正客觀。同時,需要掌握處理沖突的一些典型方法,如“熱處理法、冷處理法、隔離法、轉移法、調解和限制方法”,靈活運用這些沖突緩解方法,可以引開沖突雙方的注意力,使調解有序的進行下去。
2.學會延伸思考、換位思考。作為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能僅憑當事人其中一方的片面之詞,要統籌雙方,充分了解調解雙方的想法,在調解的過程中要考慮到自己的調解方式及建議可能帶來的效果,以及雙方的接受程度,等等。同時要換位思考,盡可能平衡雙方的心理,為當事人雙方多考慮。
3.重視疏導溝通作用。正確的疏導溝通方式可以有效推進調解進程,使調解向著一個良好的方向發展。因此,要正確運用疏導藝術。疏導藝術是疏導方法的延伸,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時所采取的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就屬于疏導方法。在疏導的過程中,要注意從善意的立場出發,獲得他們的信任,聯系實際,尤其是要疏通情緒,打破僵局,為調解雙方營造一個良好的調解氛圍,這樣才有利于調解的順利進行。
4.在調解過程中注意語言藝術的運用。調解員在進行調節的過程中要了解對方的性格,根據不同的對象選擇語言的內容和表達方式,因人而異,減少當事人的排他性心理;另外,調解員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要言中有情,要讓當事人感受到調解員的真誠負責。語調要柔和,避免命令式的口吻或不耐煩的語氣;此外,語言也要簡潔易懂,最好富有幽默性,可以緩解調解現場的氣氛,緩解壓力。更重要的是,調解員只有抓住當事人雙方的心結,才能夠說服雙方。
(三)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1.制定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制定完善的基層人民調解員制度,將調解員的選聘、培訓、任職、責任追究等制度化,使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規范化。一方面,要建立人民調解員崗前培訓制度和定期培訓制度, 提高調解員的職業素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引入專業人才的方式來彌補現在公開招考方式的不足,還可以引入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嘗試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等。
2.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建設。要提升基層人民調解在基層社會的認可度,必須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建設。要對人民調解的地點以及要求、效力做出規定,尤其要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對每一次的矛盾糾紛案件都要做好記錄,事后做好分析。嚴格工作程序,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懶散和隨意作風進行整頓,加強規范化建設,做到統一,有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良性發展。
3.完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一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安排相關部門對管轄地區進行定期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并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匯總分類并及時處理,同時還要對已經調解好的矛盾糾紛案件進行追蹤調查,確認調解協議是否落實;二要落實矛盾糾紛調解保障機制,主要包括經費保障和機構保障。要認真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費用,做到“??顚S谩?,同時,在面對基層機構“身兼數職”“主體多元化”的實際情況下,要保證基層調解人民調解機構的人員配置,并保證有調解人員可以隨時待命,逐步實現調解人員專職化。
(四)完善與司法調解的銜接
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2
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鶎尤嗣裾穆毮芫唧w落實在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02]65號)也規定,凡是《意見》規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
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蛘咴诓槊髑闆r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
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
3、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間糾紛案件時,對可能變更、撤消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應通過司法局通知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參加庭審旁聽。
4、人民法院賦予經過公證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由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通過公證機關依法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拒不自動履行協議的,只要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5、各區縣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采取以會代訓方式,評析審理過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總結經驗,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調解業務水平。
6、人民法院應聘請或特邀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通過以審代訓方式,增強調解隊伍業務知識。
7、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做好各個環節的調解工作,幫助優化民事審判環境,關鍵是堅持依法調解原則。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一要找準雙方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要找準法理與情理融合點,綜合發揮法律與道德規范的雙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導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8、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糾紛移送制度。通過對糾紛的審查,分清糾紛性質,確定采取何種調解方式。對不符合人民調解范圍或不適宜人民調解的糾紛,要在24小時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同時具備行政性質和民事性質等多重性質的糾紛,要能夠依據糾紛性質分別提出調處意見,指導并促使矛盾雙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運作。
9、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引導機制。對于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說服和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調解途徑處理矛盾糾紛,并主動向法院提供相關情況,以便糾紛及早解決。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共同調解制度。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一些糾紛,尤其是已經訴訟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協助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關于具體作為要有章法。具體作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過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銜接工作的規范有序。為保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有機銜接,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以下有關工作制度:
1、聯系與會議制度:市法院與市司法局各確定一名聯系協調人,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主要是雙方適時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明確各自工作目標;交流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討論有關指導工作的重大決策。各村(居)、街道民調組織具體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與區縣法院或當地法庭進行定期聯絡,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三級民調組織聯系網絡。
2、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法院選派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到各社區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指導員負責對該社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工作。各區縣法院、法庭要確定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指導員,并將指導員的姓名、電話印發給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同時,各區縣司法局將轄區內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人員姓名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提供給指導員,以便于加強溝通與聯系,及時做好指導工作。
3、指導與培訓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民調組織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加強對民調委員的業務指導可以采取各類方式:一是定期舉辦培訓班。培訓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統授課、專題講座,主要講解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知識以及調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導方式。由法庭的審判人員具體負責一個街鎮的民調指導工作,時常到民調委員處了解情況,進行指導。三是以會代訓方式。法院審判人員可以定期參與各街鎮調組織例會進行答疑釋惑;四是以庭代訓方式。對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鎮村居就近開庭,組織調解人員現場旁聽;或者各基層法庭及業務庭經常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到庭旁聽,組織調解人員到法院旁聽開庭,觀摩調解技能,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養,特別是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
4、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司法行政部門要督促各級民調組織建立臺帳制度,凡啟動民調程序的糾紛均需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后及時裝卷,以備檢查。對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局、法院要選派專人定期進行評閱,對不足之外及時指出,認真改正,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制作水平。對于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對不具無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予以維持,以維護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會公信力。
5、人民調解訴訟前置制度:對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特點、優勢,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暫緩立案。
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區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后一周內再次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經人民陪審員先行調解仍未達成協議或拒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6、信息溝通與反饋制度:法院對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無論是確認還是判決變更、撤消或被確認無效,都要及時將審理信息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及基層民調組織,以便共同做好這類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將法院交辦的調解案件結果和情況進行回復、報告。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成功的糾紛,及時派出審判人員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將基層調解員情況熟和法院審判人員業務精的優勢結合起來,實現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優勢互補。
7、疑難案件會診和研討制度:人民調解組織遇有疑難復雜糾紛難以處理的,可以及時與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取得聯系,請求其進行疑難案件會診。法院在“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咨詢,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的互補與協調發展。法院通過加強對民調工作的指導,參與疑難調解案件會診,盡量使群體性糾紛解決在社區中而不形成訴訟。同時選擇一些疑難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共同研討,既開拓他們的眼界,又增進其綜合分析法律與解決實際糾紛的能力。
8、首席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利用民調委員熟悉群眾、了解群眾心理等特點,法院可以挑選素質較高的民調主任,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案件審理及一些輔工作。經法院批準,人民調解員可以以見習人員身份參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審判工作,旁聽開庭、調解,擔任人民陪審員等。
9、跟班學習和聯調制度:各區縣司法局有計劃經常性地選派基層調解骨干到法院各業務庭室、基層法庭跟班學習,使他們親身感受和體會審判人員處理糾紛的全過程,從而提高其調解技能。法院可以嘗試民調、審判聯動新機制。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可以嘗試由特邀人民陪審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從而充分利用民調組織的人力資源,增強審判工作的民主性、公開性,接受群眾監督,從而提高訴訟調解的社會效果。
10、評比與獎勵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應定期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評比。對工作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法官和集體進行表彰和獎勵。及時宣傳典型案例和先進事例。
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人民調解 訴訟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
一、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
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社會利益格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不斷調整和變化,使社會發展進入了矛盾多發期,民間糾紛也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糾紛類型復雜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性質往往較為單一,新形勢下的民間糾紛,矛盾性質表現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錯、互為因果;另一方面糾紛主體多元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主體雙方多為公民個體,新形勢下的的矛盾主體則更多的涉及了公民與法人,以及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同時,由于城市化進程、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導致群體性糾紛和高額財產利益糾紛明顯增多。
二、人民調解“延伸”的實踐和積極作用
2003年上海長寧區法院設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化人民調解機構——“區聯調委人民調解窗口”,開展了“在法官主導下訴訟調解適度社會化”探索,開創了“人民調解走進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會化的大背景下實現糾紛的合意解決和減輕基層法院的壓力。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是通過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功能,以實現邁向社會和諧的總體目標。
2007年,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與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認真調研后,在全市范圍內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廳聯合設立了獨立于訴訟外的訴前調解形式——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糾紛,意在打造一條切實為當事人有效解決糾紛的新途徑。嘗試推動人民調解與法院立案審判的銜接互動,完善社會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雙贏”。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成立,標志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之間成功實現了對接,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邁出了創新步伐。八年來,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內”、“調在訴訟外”、“指導訴訟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進了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發展,在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功能的過程中,發揮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與方法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同處一個工作環境內,可以觸及到來自當地各個街道、各個社區及各村的糾紛情況,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觀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糾紛形勢,在微觀上能更加具體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這為人民調解工作室提供了極大的幫助,能恰當運用不同的調解策略與方法等。
(二)便于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溝通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對而設,對于來訪的當事人,立案庭與調解工作室可以實現隨時溝通情況,既有利于人民調解工作室隨時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為確定掌握來訪當事人所訴求事項的接訪方法創造了條件,進而形成“默契配合”,從中取得最佳的調解與指導效果。
(三)便于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由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夠觸及來自當地各街道、各社區、各村的糾紛信息,可謂是“見多識廣”。故對于指導轄區內的社區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力
正因為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立案大廳內,很多來訪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極大的信任,其接訪量遠遠高于法院周邊的其他法律咨詢機構。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程度相對較高。
(五)便于構建三大調解的銜接機制
目前,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是我國民間糾紛調解體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三者之間,尚缺少有效的聯動機制。
當前傳統的民間糾紛大量存在并呈現出與其他糾紛相互交錯、互為因果的狀態,許多糾紛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諸因素相交。所以,將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法院內,不應僅僅是辦公環境的“銜接”,也不是人民調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終目標。其核心應當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兩種調解機制的銜接與深化。
此外,當事人在有關訴狀的書寫、證據的提交、辦理的程序等等問題上,幾乎都到人民調解室咨詢,尋求指導與幫助。可以說,人民調解室進駐人民法院,在客觀上也極大緩解了人民法院導訴工作的壓力。
三、人民調解“延伸”機制的發展和存在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訴前接訪工作與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包括立案環節的調解工作)有著相當的重合度。因此,如果僅將“人民調解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通過人民法院的“確認”,從而實現了其“法律效力”,即認為是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顯然是不夠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只是將人民調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個起點,一個標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包括“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又包括“立案前調解”和“庭前調解”)、“訴中調解”(開庭后至判決前的調解)和“訴后調解”(包括“判后答疑”和“執行和解”等)。而這些可以滲入“調解”的環節,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觸及。
但是,人民調解工作室所開展的“非訴訟調解”性工作的經歷證明:
第一,在人民調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雙方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機率較低,是因為前面提到的“來訪人多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單方調解”所實現的社會效果,則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間糾紛,包括了從矛盾初始至裁判結束及執行階段,其涉足領域遠遠超過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大大超出了人們對“人民調解”一般理解含義。
基于上述兩點可以發現,以“在人民法院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形式,將人民調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內,實際上還有更大、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那就是人民調解所具備的“非訴訟調解資源”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資源”之間,還有建立進一步的“資源整合”的發展空間。現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實際上恰是為“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間建立整合關系的一個良好的契合點。
四、深化人民調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議
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是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向訴訟前的糾紛調解,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民間糾紛。這種設立宗旨,一方面要將“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實現有機銜接,另一方面,也是要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實現奠定基礎。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機制與模式,在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延伸進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進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間。
(一)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調解室工作的指導
《人民調解法》第5條第2款: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重視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克服唯案辦案的局限思維,高度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年初工作計劃,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內容之中,并定期檢查落實,形成主要領導作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作直接責任人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責任體系。
(二)逐步建立與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相適應的各種“延伸”機制
考慮到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除了要保證其作為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的作用繼續發揮外,還應當針對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訪中所涉“訴前糾紛、訴中糾紛、訴后糾紛的特點,考慮逐步與人民法院相應業務庭室建立關聯機制的問題,從而進一步實現人民調解的全面“延伸”。
(三)嚴格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加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調解申書申請司法確認后,作為審查法官應當嚴格把關。在這里要對具有以下特點的案件進行加強查審:(1)沒有存在疑問的,并且交易的金額比較大;(2)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程序。類似特點的案件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的調查處案件的真實情況。
(四)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范圍
隨著社會利益格局的不斷重新調整,導致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愈來愈多,造成各類糾紛復雜多樣,各種各樣的矛盾相互疊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幾經調整,已經達到了400多項;新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已經取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調解的工作范疇已經擴展到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間糾紛的外延在無限的擴大著可以說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調解受案的范圍。
(五)調整普法宣傳與業務培訓方向
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一個重要職能應該是積極為各街道調委會提供業務培訓。司法行政機關也應輪流選派各街道的人民調解員來駐法院人民調解調解工作室進行業務鍛煉;法院也將依托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來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因此,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帶教和培訓的職能。
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4
(一)、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二)、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0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06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06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專款培訓經費。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5
一、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基本框架
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依托村級“六統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是融矛排化解、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為一體的綜合性村級司法行政工作陣地。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應按以下六個方面構建。
1、一間相對獨立的辦公用房。辦公用房可與村級綜治工作站共用,有條件的村(居、社區)應有一間獨立的司法行政工作室。
2、一套完整的組織和制度。組織制度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項為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制度;一項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組織制度;一項為綜合性的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組織職責和制度,包括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原則上由村級調委會主任擔任)和司法所聯系人照片、職務、聯系方式公示,村級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組織,司法所聯系人工作職責、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紀律、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安置幫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等。上述三項組織制度應上墻。村級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組織制度和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組織、職責制度,樣式附后。
3、一套規范的司法行政工作室標牌標識。村級辦公場所外懸掛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居、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社區)聯系點、村(居、社區)普法學校四塊標牌,標牌應為方狀,大小一致,其中人民調委會、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點兩塊標牌中間位置必須印有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統一標識。在司法行政工作室外應懸掛人民調解室(庭)、司法行政工作室、普法辦公室等科室牌。
4、一組相對專用的檔案柜??膳c村級綜治工作站合用一個檔案柜,有條件的村(居、社區)應配備獨立的司法行政工作室檔案柜。
5、一套辦公桌椅。辦公桌椅可兼作調解室桌椅。
6、一套規范的臺帳資料。臺帳資料按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5種類型劃分,并分年度裝訂。
二、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任務
村級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基層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拓展,旨在便民、利民。它既承擔著村級矛排化解、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職責,又是基層司法所收集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它的主要任務:一協助村(居、社區)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二協助村(居、社區)向轄區內村民開展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三開展較簡單的法律政策咨詢和法制援助初始登記工作;四協助村(居、社區)開展安置幫教工作;五向村(居、社區)委員會和司法所反映轄區內糾紛信息和村民法律需求;六配合司法所聯系人做好村級其它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計劃范文6
根據《自治區司法廳辦公室關于報送有關工作情況的通知》(*司辦[20__]31號)要求,現將上半年有關工作情況逐項匯報如下:一、努力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建立健全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和的長效機制。
上半年,我局積極參與全市涉法上訪問題處理、打防控一體化建設、“平安__”建設等活動,在局領導的帶領下,局維穩小組參與了數起群眾抗法事件和群眾集體上訪事件的調處、宣傳、教育工作。為了及時做好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置,我們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統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成立了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隨時做好法制宣傳車、宣傳資料及處置人員接案處置準備,只要接到指令,第一時間就能趕到事件現場,進行法制宣傳及現場的調解和疏導工作,平息化解矛盾糾紛,分化瓦解鬧事力量和上訪群體,防止事態激化擴大。
為了預防的發生,建立健全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和的長效機制,我們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夯實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同時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力度,不斷拓寬調解工作領域,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獲得了顯著提高。1-6月份,全市共調解民間糾紛3207件,為維護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全市的穩定、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進一步加強和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解決他們的合理、合法要求。
為更好地解決群眾問題,對內,我局建立有承辦責任制,有一名領導分管工作,對每一名(件)來信來訪都認真對待,嚴肅認真地處理,全部做到了件件有著落。對外,我局與局聯合組織律師參與涉法工作;與總工會聯合成立職工維權律師團;與婦聯聯合成立婦女維權律師團,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切實做到了為民解憂,更好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注重發揮12348專線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職能作用,關注社情民意,密切注重的動向,疏導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引導、支持、鼓勵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防止采取過激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上半年我們及時更新了法規數據庫中廢止的法律法規,并增加了新內容,還通過登報的形式刊登了一些“12348”法律咨詢中群眾遇到的普遍問題的解答。半年來,“12348”法律咨詢熱線共接聽群眾來電1959個。
在人民調解工作方面,我們始終以“防激化”為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把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半年來,面對各種民間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我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繼續加強對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等傳統民間糾紛調解的同時,還主動介入村務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和補償、勞動爭議、醫患糾紛等社會難點、熱點糾紛的調解,調解范圍也由原來的公民之間的矛盾擴展為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法人組織之間的矛盾,隨著調解工作領域的拓寬越來越多的群眾在遇到問題時,選擇了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問題。上半年,全市民間糾紛調解超過了3200件。
三、法律服務情況
(一)律師服務社會的意識得到增強。我們認真組織律師參與法律咨詢、涉法、送法下鄉等各項社會活動,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法律服務。上半年,全市律師接受企事業和公民委托承辦各種訴訟、非訴訟案件872件(刑事案件171件;民事案件352件;經濟案件226件;行政案件45件;非訴訟案件78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66家,解答法律咨詢1523人次,代書法律文書156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420多萬元。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86件,為我市的老弱病殘和社會的弱者、貧困人員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獻出了愛心。
(二)公證工作有條不紊向前推進
上半年,我們開展了系列活動宣傳貫徹《公證法》,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了《公證法》,并學會用公證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我們還重點抓好公證崗位培訓專項活動,樹立公證員的良好形象。根據我市實際,我局還將兩個公證處合并。公證隊伍得到了優化組合,辦證力量得到整合,人員緊缺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上半年,我市公證處共辦理公證業務5100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公證工作向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又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三)法律援助工作循序漸進
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以落實中加合作項目為主線,以提高工作質量和完善管理為出發點,按照年初工作計劃,循序漸進。共完成咨詢案件314件,組織、實施刑事案件171件,民事案件15件,涉及受援人60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