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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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制度論文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1

讓與擔保制度是在德國民法典以外,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強烈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擔保,該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紛紛為各國判例所采用。然而,該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一直未被各國民法典領養,其中最具爭議的是該制度的法律構成。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有所有權構成說、擔保權構成說與介于兩者之間的期待權構成說,但上述學說都未能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本文從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出發,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分為形式上的權利(公示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權利(真實所有權)。在對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優于實質上的權利,而在對內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則不得對抗實質上的權利。此外,通過對傳統所有權理論的反思,認為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時候都具有處分權。因而實質上的權利不僅要受形式上的權利的限制,而且(在兩者重合時)也要受到擔保權的限制,此種限制表現為實質權利人處分擔保物時不得侵害擔保權。從這兩點出發,本文認為能較好地闡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德日等國沿襲羅馬法上的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經由判例學說之百年勵煉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物之擔保制度。讓與擔保在德日民法上雖未規定,但學說與實務上均承認之,且在社會上甚為盛行。在德國,讓與擔保在實踐中的作用甚至已經超過了動產質押權,成為動產擔保物權中最為活躍的形式。在臺灣地區,學說與實務亦承認此種擔保形態。讓與擔保發源甚早而今仍能復蘇并盛行,實與其具有積極的社會作用密不可分的。讓與擔保系大陸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規定的擔保方式,且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和債權人暴利行為的易發性而給債務人及交易第三人帶來新的風險,因而該項制度在其產生之初及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受到各國學者的批判,成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讓與擔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會功能而逐漸被各國判例和學者所接受,并一躍成為擔保法領域中的重要擔保方式。按照我國臺灣地區著名學者謝在全先生的總結,讓與擔保具有如下積極社會功能[1]:一是與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相比較,讓與擔保的動產標的物僅以具有讓與性為已足,范圍甚廣,且于設定讓與擔保后,通常仍由設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權,故正可彌補典型擔保制度的缺失,適應現代商業社會活動的需要;二是讓與擔??蔀椴荒茉O定典型擔保的標的物與集合財產,提供最佳融資渠道,以發揮其擔保價值;三是讓與擔??晒澥〉盅簷嗯c質權實行之勞費,并避免拍賣程序中換價過低的不利。

讓與擔保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與讓與式擔保。買賣式擔保,指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無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但受信者則享有通過支付一定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的標的物的權利。這種買買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賣渡擔保”。狹義的讓與擔保,即讓與式擔保,指債務人將標的物財產權轉移與債權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取償。這種讓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讓渡擔?!薄τ趦烧叩幕緟^別,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確,賣渡擔保不存在被擔保債權,

讓渡擔保存在被擔保債權。[1]讓與式擔保,為固有意義上的讓與擔保,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讓與擔保,即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并且僅為此目的而有移轉的意思,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的就該標的物受償的非典型擔保。本文所討論的讓與擔保即為狹義上的讓與擔保。[2]

一、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之簡介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了擔保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在法律外觀上表現為所有權人。然而,即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了,其目的也只不過是擔保的設定。因此,讓與擔保就表現出其形式與實質的沖突,即移轉所有權的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發生沖突?;谶@種形式與實質的沖突,讓與擔保這種新擔保方法融進民法,就有必要研究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有學者認為讓與擔保是判例所創設的擔保物權制度,因此在對其進行規制時,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資適用,即讓與擔保的內容或有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應委諸于當事人的自治。[3]但是,關于讓與擔保的具體問題,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不明時,則應取決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問題。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直接決定了讓與擔保的具體效力與當事人之間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管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的學說眾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所有權的構成與擔保權的構成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折衷說。所有權的構成主要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法律形式,而擔保權的構成則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經濟目的即其作為擔保債權的實質功能,折衷說則介于兩者之間。

(一)所有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關系的所有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讓與擔保中僅僅發生相對的所有權轉移,即在對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上,所有權并不轉移。該說提倡將關系的所有權說作為承認信托人在受托人破產的場合享有取回權的根據。即在信托行為場合,所有權被區分為實質的所有權和形式的所有權,對第三人而言,受托人是所有權人,而在當事人之間,信托人是所有權人,受托人只是擁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限而已。此外,該說還認為,如果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為根據,則對于第三人而言,受信人無疑是完全的所有權人,但是其在內部關系上卻并非所有權人。[4]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未被德國的通說和判例作為信托行為的法律性質基礎理論而采用,而在日本卻為判例所采用。雖然該說巧妙地說明了當事人之間設定擔保的意圖,并且較好的兼顧到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之間的平衡。但卻在德國和日本都遭到了批評。德國學者Lang認為,所有權的絕對性即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是私法上的神圣原則,盡管法律可能因特定的理由而設有例外規定,但除此以外,應當禁止在當事人之間約定相對的所有權。此外,根據日本所承認的一物一權原則,物權的信托行為是無效的,而只應當承認債權的信托行為。[5]

2、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信托讓渡說)

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是以羅馬法上的信托Fiducia為原型的理論。該說認為所有權等權利通過信托行為而完全地轉移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標的物”的債權約束,即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是“所有權的讓渡+債權的約束”。德國學界一直以該說作為通說,判例也以該說作為裁判讓與擔保案件的理論依據。但是,該說在讓與擔保的內容與形式關系上過分強調形式而忽視實質內容;在當事人行為選擇上過分考慮意思自治,忽視當事人在現實活動中地位強弱差別;在法律功能發揮上偏重于行為的靈活、便利及其對典型擔保制度的補充作用,忽視其對社會公正、公平的損害,從而使設定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1]此外,在債權人破產的場合,德國在采用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的同時,將設定人的取回權作為例外情況來對待,就此而言,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不能對讓與擔保作出妥當的解釋。日本學說則將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嚴格地貫徹到對讓與擔保的解釋中,從而導致設定人地位的過度弱化。

(二)擔保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授權說

該說認為債務人仍然保留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讓與擔保的設定只不過是將擔保物的換價權或處分權授予給債權人而已,所以讓與擔保權人雖然在外觀上是所有權人,但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真正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在讓與擔保設定之后,由于當事人之間并無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真正意思,因此所有權實際上并未轉移而僅僅使債權人具有所有權人的外觀,設定人只是根據擔保債權的目的賦予債權人以擔保物權的處分權而已。授權說與所有權的構成相較而言,使讓與擔保權人的地位過于薄弱,從而導致讓與擔保缺乏作為擔保權的實益。此外,如果采納授權說,那么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轉移所有權的外觀行為,只有以虛偽表示理論來否定其轉移所有權的效力,才能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原為處分權授權的本質,而這樣又將使讓與擔保仍然具有虛偽表示之虞。[2]

2、質權說

該說認為應以質權作為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德國學者基爾克認為盡管立法者的最初意旨在于通過公示原則來阻止隱藏的質權,但是讓與擔保最終戰勝了這一點并通過習慣法奠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不應當再限于以往那樣通過將完全的所有權委托給債權人并使其擔負債權性義務的形式,即“所有權絕對轉讓+債權的約束”的構成,而應當順應讓與擔保的習慣法的潮流,采取賦予債權人以擔保權即質權人地位的構成。[3]該說在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或破產的場合不承認讓與擔保權人的第三人異議權或取回權,從而導致讓與擔保權人的權限歸于弱小。并且該說完全采取從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實質目的出發,從而完全否定了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因而該說并不能完全說明讓與擔保的性質。此外,讓與擔保有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與非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兩種形式,在非轉移占有的場合,質權說無疑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3、抵押權說

該說由日本學者米倉明教授所倡,該說認為,在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為動產是,其設定值是在該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在標的物為不動產時,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釋。抵押說在以下四個方面受到學界的批判:其一,忽視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其二,存在虛偽表示的嫌疑;其三,公示方式的欠缺;其四,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的問題。[4]

4、擔保權說

該說在抵押權說的基礎上,提出將讓與擔保設定為擔保權的構成,必須具有與擔保權相適應的公示方法,而不應當承認那種以占有改定來替代的方法,并進而提出讓與擔保應當具有的具體的公示方法。該說由于強調讓與擔保以完全的擔保權的基礎,并且提出相應的公示方法,從而成為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徹底貫徹擔保權的構成時,由于公示層面上的制約,讓與擔保的成立范圍本身將被大大縮減。盡管其在識別方法方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運用方法,然而在解釋論上卻難以還原至

法律性質之上。[1]

(三)折衷說

1、設定人保留權說(二段物權變動說)

該說為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教授所首倡,認為在讓與擔保的設定中發生了觀念上的二段物權變動:其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先由設定人轉移于擔保權人;其二,擔保權人在擁有標的物的擔保權能的同時,將所有權扣除該擔保權能之后所殘存的權利即設定人保留權,再轉讓給設定人。讓與擔保制度的本質就在于所有權即不完全屬于設定人也不完全屬于擔保權人。但是,該說也因其存在不足而受到諸多批判。由于設定人保留權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所以讓與擔保權也因此而缺少具體明確的內容,從而導致如下情形:其不是從法律構成中賦予當事人各自的權限,而是從結果的妥當性中導出當事人的權限。在占有轉移型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所取得的保留權也因欠缺公示方法而無法具備權利對抗要件。此外,該說在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也存在理論困難。[2]

2、附解除條件說(期待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是附解除條件地轉移與債權人,在擔保權人違反契約時,其所取得的標的物根據物權的效力當然的復歸于設定人,因此設定人擁有以回復擔保物所有權為內容的物權的期待權。作為所有權構成論與擔保權構成論之間的一種折衷,該理論認為,在讓與擔保關系存在的過程中,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狀態。所謂期待是指,擔保權人有取得所有權的地位,擔保人也根據債務的償還,在保留所有權或使其復歸的意義上,有物權的期待權。[3]期待權論有其獨特的合理成分,但是在民法上,期待權存有特性上曖昧不清的缺點。此外,該說將此構成提高至讓與擔保一般法律性質的地位,主張在沒有當事人的場合也應承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構成。這一點,遭到了德國學界的批評。在日本學界,則通過將該說與“二段物權變動說”進行比較,認為這兩種學說有著同樣的理論困境,從而該說的存在價值受到強烈的質疑。

二、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之我見

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的發展趨勢是從所有權構成向擔保權構成轉變,即從先前注重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形式逐漸發展到注重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背后的實質目的,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功能。這種轉變折射了近代法觀念到現代法觀念的轉變。但是,通過上述對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盡管各種學說紛呈,但卻沒有任何一種學說,包括擔保權構成的各種學說,能對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提供完滿的理論解釋和支撐。這也足見讓與擔保這一“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的紛繁復雜。本文認為,若要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首先必須回到讓與擔保的起點。讓與擔保,與一般擔保不同,它具有形式與實質的二重性,即在法律外觀上表現為債務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在對外關系上,債權人表現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實質上,債務人之所以轉讓標的物所有權是為債權提供擔保,因此在對內關系上,債務人表現為標的物所有權的所有人。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與實質內容,我們都不能偏廢其一,否則就不能很好的解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而上述學說恰恰不是偏廢讓與擔保的實質內容,就是偏廢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則較好地兼顧二者),因而不能較好地解釋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

1、形式所有權的公示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于債務清償之后,債權人返還標的物與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可以就此標的物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由于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的二重性,在讓與擔保中就表現出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區分。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是以標的物所有權的公示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其中形式上的所有權是指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所有權,而實質上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能對抗形式權利人所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權利。按照所有權構成說,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與讓與擔保權人的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所附條件是債務人屆期履行了債務,所移轉的所有權就應當返還給債務人。[1]按此,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所轉移的所有權就因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而歸于讓與擔保權人。但是,在此問題上,堅持所有權構成說的學者卻認為,讓與擔保權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對為擔保債權而轉移所有權之物進行變價處分,這實際上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構成而轉向擔保權構成。因此,在讓與擔保中,無論從所有權構成說還是從擔保權構成說出發,最終都會得出實質上的所有權應歸讓與擔保權設定人所有的結論。

但是,形式上的所有權則需根據不同類型的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進行具體分析。讓與擔保權是以書面形式為成立要件,以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為有效要件,以公示條件的具備為對抗要件。公示方法是否具備,是讓與擔保制度的核心問題。根據各國物權法的通例,物權的公示方法主要體現為占有與登記,動產物權公示方法為占有,不動產則為登記。以是否轉移占有為標準,動產讓與擔??梢苑譃檎加修D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因為動產為讓與擔保權人占有,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已經具備公示條件和對抗條件,即動產讓與擔保權人從公示方法上而言,是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人。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動產為讓與擔保設定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占有,但是“以占有改定作為非占有轉移型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是動產讓與擔保的最大弱點,占有改定幾乎等于完全沒有公示的機能”,[2]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由于動產由讓與擔保設定人占有,從動產的公示方法上看,其形式上的所有權歸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此時,動產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通常是采取所謂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方式。在各國的實務上,在一般情況下設定不動產讓與擔保時,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轉移原因大多是“買賣”。對于這種以“買賣”為外形的法律手段,在德國普通法時代與日本民法初期,皆將其視為通謀虛偽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我國臺灣初期讓與擔保實務見解亦是如此。目前,日本多數學說從解釋論的立場出發主張應允許以“為了擔?!被颉盀榱俗屌c擔?!弊鳛榈怯浀脑颉H毡就ㄕf和實務采納了上述多數說的見解,允許以“為了擔?!被颉盀榱俗屌c擔?!弊鳛榈怯浀脑?。[3]但是讓與擔保的被使用,通常是由于債權人為主導,像債權人那樣故意把對自己不利的“讓與擔?!弊鳛樵蜃鬓D移登記的話,一般應設定抵押權。所以,對這種登記不要有大的期望。然而,在回贖的附記登記、再買賣約定的臨時登記、讓與擔保作為原因而進行轉移登記等的情況下,讓與擔保的存在被明確表示是理所當然的。[4]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無論其進行的登記為何種登記,不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都歸于登記名義人所有,即歸于讓與擔保權人所有。從上述對讓與擔保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討論,可以看出在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享有對標的物的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讓與擔保設定人僅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歸屬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此時,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

2、形式所有權的公信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是按照讓與擔保標的物的公示方法進行的一種劃分,在讓與擔保的內部關系中,讓與擔保權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權對抗讓與擔保設定人的實質所有權,其只能以依據設定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實質目的而設定的擔保權進行對抗,如在讓與擔保設定人破產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可以因存在擔保關系而享有別除權;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標的物優先受償。但是,在讓與擔保的外部法律關系上,由于形式上的所有權具備了充分的公示條件,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讓與擔保權人的形式所有權的公信力是建立于對讓與擔保登記的實質審查的基礎上,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其公信力則以讓與擔保權人的占有為已足),信賴此形式所有權的表征而為一定行為者,縱使其形式所有權之表征與實質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形式所有權表征的第三人,也不生任何影響,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不受實質權利人的追奪。換言之,即在外部存在善意第三人信賴形式所有權而為一定行為的情形下,形式所有權優先于實質所有權。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并不會發生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在此僅討論讓與擔保權人方面的第三人與讓與擔保設定人之間的關系。

1)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讓與擔保權人在償還期到來之前,違反約定將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的場合,德國判例和通說采所有權構成說,認為無論受讓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都可以無條件地成為完全的所有權人;日本目前的多數說則認為應以擔保權構成為根據而承認設定人對于惡意第三人具有回贖權。本文則認為因為讓與擔保權人是無權利人,第三人從無權利人處受讓標的物,只能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下才可獲得所有權。而惡意第三人則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設定人可以徑行要求其返還標的物,而無需借助回贖權。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形式所有權在讓與擔保外部關系上優于實質所有權的結果。

2)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在此場合,關于設定人是否可以主張讓與擔保關系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基本上存在三種見解。其中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讓與擔保權人在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被視為所有權人,但是在當事人的內部關系上,仍以設定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因此設定人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二種觀點認為,讓與擔保權人至少在外觀上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設定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以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時間為準,在此時點之前,如其為善意,則不得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反之,則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本文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時,其若信賴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設定人不能提出異議,反之,則可以提出異議。

3)讓與擔保權人的破產。關于讓與擔保權人被宣告破產時,設定人是否可以向破產財團清償債務而取回標的物?德國雖然始終維持所有權構成的立場,但是在讓與擔保權人破產的場合,則例外的承認設定人的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采此方法來解決,日本學說則舍棄所有權構成的立場,而轉向擔保權構成的立場,從而肯定設定人的取回權。[2]但是,本文認為按照形式權利的公示公信原則,在破產債權人中間如存在信賴讓與擔保標的物歸於讓與擔保權人所有的善意第三人,則設定人的取回權應被否定。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設定人占有動產,因此上述情形主要發生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也可以通過對擔保關系的公示,從而阻卻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權利。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如轉移所有權時進行了會贖、再買賣約定、讓與擔保的登記,那么此種登記就足以是第三人的善意、無過失的認定變得比較困難。在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如動產上貼有標記或打刻,也可發生同樣的效果。

3、實質所有權的限制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劃分,以及形式所有權在外部法律關系上優于實質所有權,實質所有權在內部關系上優于形式所有權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能較好的解決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的權利沖突。但是,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擔保的場合,由于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因此不存在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沖突。因而,在設定人不當處分動產時,就出現了如何保護讓與擔保權人的問題。采取所有權構成的德國通說認為,由于讓與擔保設定人在利用擔保標的物方面,負擔有應當考慮擔保權人利益的義務,因此,在其違反該義務而擅自將擔保物讓渡給第三受讓人的場合,該讓渡行為無效;但是如果該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能夠物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以擔保權構成說為根據的日本多數說認為,在第三受讓人為惡意即知悉讓與擔保權的存在事實時,其所取得的權利僅僅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權人的擔保權可以對標的物行使追及力。在第三受讓人相信設定人所處分的標的物上沒有負擔且無過失時,則可以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1]所有權構成說認為讓與擔保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因此當然得出設定人讓渡行為無效的結論。但是,所有權構成說也逐漸被實務與理論所拋棄,并不足以采。然而,擔保權構成說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按照擔保權構成說,設定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出讓擔保物時,無論惡意受讓人還是善意受讓人,都可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其區別僅在于惡意受讓人取得的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而善意受讓人取得的是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從惡意受讓人取得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但是從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不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因為善意取得是以設定人為無權處分人為條件的。由此可見,擔保權構成說的此種觀點乃是自相矛盾的。

從現代法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出發,法律應對善意第三人進行保護,但是根據民法上的“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法律不應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上述問題上如何才能對此加以協調呢?本文認為應對設定人的處分權進行限制。從讓與擔保設定的實質目的來看,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乃是一種擔保權,其實質是對擔保物交換價值的支配,而非對擔保物實體的支配。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其實質是設定人對其擔保物進行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設定人的此種處分行為就是其對擔保物的所有權的表現形式與實現形式。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的行為,可以被理解為設定人向讓與擔保權人附停止條件移轉擔保物處分權的行為,其所附停止條件為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可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如債務人屆期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不能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設定人為擔保債權而設定讓與擔保權,意味著其放棄了自己對擔保物處分的權限。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后,就不得任意撤回其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權。設定人既已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那么其對擔保物的處分就不再完全沒有限制了。

在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時,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同時根據擔保物對擔保關系負有責任。在這種關系中,派生出了設定人所承擔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诖隧椓x務,設定人對擔保物的處分不得侵害讓與擔保權。傳統的思維進路認為,讓與擔保權是一種物權,所以,讓與擔保權人作為物權人具有物權的請求權。但是,常識地考慮,在設定讓與擔保權的當事人之間,比如說,設定人侵害了讓與擔保權,與作為物權的請求權的對象相比,還是主張以擔保關系(物權合同)的義務違反更為有理。作為義務違反的構成要件,原來的違反行為的主觀的要素成為中心,并以此進行行為結果綜合性的判斷,即使沒有擔保物的價格在債權額之下的確切預測,也構成違反。[2]由于設定人對讓與擔保權人負有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因此其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視為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因違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具有侵害讓與擔保權的主觀上的因素,即使沒有擔保物價值受到或將受到減損的確切預測,也應認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因而該處分行為應受到限制。[3]或有論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物的價值的充分實現與流通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而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進行限制,將有礙于擔保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本文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進行限制,并不會發生此種妨礙,基于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惡意第三人取得的利益本不應受到保護,而善意第三人則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規定從無權處分的設定人手中取得無有瑕疵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占有的動產采用打刻或貼標牌等公示方法,有利于讓與擔保權人阻卻第三受人讓善意取得擔保物,此為對設定人形式所有權的限制)。

【注釋】

[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900頁;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頁

[1][日]米倉明:《讓渡擔?!?,第233頁,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7-518頁

[2]史尚寬先生對狹義的讓與擔保的認識與此不同,他認為讓與式擔保又可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與信托的讓與擔保,其中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應依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定,以定其效力,無特別說明的必要,而信托的讓與擔保,應依特殊理論的構成以定其效力,應于擔保物權中說明為宜。史尚寬先生所說的信托的讓與擔保即為本文所稱的狹義上的讓與擔保。本文認為由于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成立前提為物權行為理論,因而不具有普適性,且其應適用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定,所以對本文的討論并無任何影響。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423-424頁。

[3][日]四宮和夫:《讓渡擔?!?,昭和42年11月初版5刷,第533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頁

[4]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頁。以下各說基本上轉引自此書第四章,在此特加說明。但本文認為二段物權變動說與期待權說應為折衷說,不同見解參見[日]伊滕進:《權利讓渡擔保立法論》,1995年《法律時報》66卷2號,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6-537頁

[5]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56-157頁

[1]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7頁

[2][日]米倉明:《讓渡擔保之研究》,第43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68-169頁

[3]Gierke,DasSachenrechtdesBurgerlichenRechts,4.Aufl.(1959),§43V,S.128,§62V,S.199f.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7頁

[4]詳見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1-182頁

[1][日]鈴木祿彌、竹內昭夫:《金融交易法大系(5)擔保•保證》,有斐閣1984年版,第342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4頁

[2]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0-171頁

[3][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頁

[1]轉引自孫憲忠著:《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頁

[2][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擔保物權法》,第591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39頁。日本學者近江幸治也認為占有改定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愿,不具有公示的機能,并且認為,沒有被公示的事物作為對抗要件來考慮是矛盾的。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第261頁

[3]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59-261頁。

[4][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25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6-429頁

[2]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382-383頁。

[2][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143、114頁。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2

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貫穿于建筑施工的全過程,指的是工程項目施工之前、施工過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之后整個建筑的質量安全,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主要包括核查項目工程建設的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要求、勘察設計與建筑施工是否達到了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及建筑工程的結構在設計規劃的期限內是否能夠安全運行。在這個過程中,建筑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問題最為突出。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確保施工人員的安全,項目施工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這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主要目標。通常情況下,建筑工程的施工項目施工工期較長、工程投資金額巨大、施工工藝較為復雜,而且還會受到當地政府部門、業主和工程其他參與單位的關注與影響[1]。與此同時,建筑工程施工還會受到天氣、市場等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較大,如果沒有及時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進行防范,不僅會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還會造成物力、人力和財力的浪費與損失,嚴重情況下,還會導致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致使人員傷亡,影響建筑施工企業的聲譽形象,阻礙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十分必要。

2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建筑單位對安全生產重視程度不夠

很多建筑單位在工程實際施工中,往往只對經濟利益格外關注,當完成投中標工作之后,就立即開始施工,對施工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同時也沒有安排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從整體上看,施工團隊整體素質不高,而且缺乏一定穩定性。缺乏安全意識的主要表現為,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帶安全帽、施工之前隨意飲酒、不穿安全工作服、穿拖鞋高空作業等不安全現象經常發生,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在安裝腳手架等基礎性設施時沒有設置安全網和鋪設腳手片,因而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給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帶來威脅[2]。當建筑監管單位例行檢查時,多數施工單位只是簡單的掛幾幅安全警示語,臨時性要求施工人員帶上安全帽來應付安全檢查工作,未能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

2.2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定位不清晰

現階段,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基本都是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委托,要根據建設單位的主體質量安全行為,著重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建設環境質量等進行及時監督。但是,由工程監督機構的本身的性質可以將其定位成是經濟來源自收自支形式的獨立法人,因而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很可能會導致監督管理機構背離政府的委托,謀己私利。除此之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既作為獨立法人,又作為建筑市場上的執法主體,這兩重身份在一定條件下會存在矛盾。這種模糊性的角色定位,會使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管效果產生影響。

2.3工程監理單位工作落實不到位

我國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控制工作中,主要是要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行詳細規劃,主動采取一些控制性措施,尤其是在那些較為隱蔽性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需要在整個項目建設中發揮出連續性作用。然而,由于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沒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確認的權利,因而監管力度不強。另外,在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下,會出現質量安全監督控制不嚴的情況。例如,監理日志記錄不全、監理通知清單缺失,工程現場監理人員配備不夠、例行公事,出現質量問題督促檢查不及時等等。

3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措施

3.1規范建筑工程市場

針對當前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對國內的建筑市場進行規范與整頓,加強監管力度。需要對建設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從源頭上降低不達標工程項目的數量,提高建設施工單位對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把所有關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內容都要納入到質量安全監督的范圍之內;加大懲處力度,對于逃避質量安全監管的工程單位要給予嚴厲罰處,全面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減少安全監督的盲區與死角,從源頭上嚴格把控監管關口。

3.2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項工作順利開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強化監督執法力度。根據建筑市場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出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并要認真落實,促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從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要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執法權限,必須嚴格遵照法律進行委托和授權,保證執法懲罰公開透明性,真正落實監管職責;加強日常監督,重點工程重點監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但要保證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加強對建設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以及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經常組織開展專項、綜合、聯合執法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實效性[3]。

3.3強化監理單位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對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一定要強化監理單位的監管工作。對于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需要明確規定,監理單位需要細化和真正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監理單位要把安全監理的內容完全納入到監理規劃之中,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資質資格進行嚴格審查,重點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技術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情況等進行嚴格檢查,在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防護等方面,要明確建設單位在施工準備、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階段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發揮出監理單位的監督作用。

4結束語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3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與世界經濟已經融為一體。據商務部調查統計,中國與世界的關聯度已經達55%,在國家大力倡導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大背景下,必須深刻認識到成本管理在企業中的重要性,企業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將使企業在競爭中占據更大的優勢。

現代企業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企業,嚴格來說是按《公司法》規定注冊成立的?,F代企業制度應該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公司制度,一個完備的現代企業制度,必須要有一個科學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作為支撐。

一、我國目前企業成本管理現狀的某些誤區

1.重視降低成本求效益,忽視了投入必要的成本求效益。

我國企業普遍比較重視引進和模仿,忽視發明、創新和生產力的轉化,忽視企業創造性的發展,其結果只能是在依賴現有生產力的基礎上,從挖潛節約的角度去控制和降低成本。而一項新技術、新發明的運用所產生的市場效應和成本競爭力,遠比我們通過內部挖潛及低廉的人工成本帶來的競爭優勢大得多,降低企業成本不是單純的減少支出,如果把單純的減少支出作為企業管理成本的指導思想,那企業對新產品的研發就會產生一種排斥心理,因為害怕研發失敗而固守成規,長此以往企業必將失去競爭力。

2.單純重視控制物質消耗成本,忽視控制人力資源成本。

進入21世紀以來,企業人力資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經遠遠大于物質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受工資調整影響,職工工資和福利費逐漸增加;②近幾年來物價飛漲,相應的獎金和津貼也相應增加;③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應職工的費用增加;④某些大型企業甚至還有醫院、學校等間接的費用,因此人力資源成本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新《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要求企業一切用工規范化,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更是增長驚人。但事情又是反面的,如果企業一味地壓低企業的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優秀的人才,很多企業中一些相對優秀的人才,因為工資相對較低而跳槽轉行就是一個例證,這種兩難的選擇就要求企業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以利于發揮企業的優勢。

3.重視降低消耗成本,忽視降低儲備成本。

在生產經營企業,各個生產環節存在著大量的原材料、半產品、產成品,其儲備成本包括:積壓存貨的資金利息、機物料消耗、保管費等等,這些費用累加起來也很驚人,是企業成本管理不可忽視的方面。

二、企業提高成本管理能力的途徑

在市場上,真正有意義的是整個經濟過程的成本,企業自身必須清楚與產品有關的整個價值鏈中的所有成本,而不是單一的產品制造過程成本,我國企業目前多數偏向單一成本控制,針對目前實際情況,企業必需從單純核算自身的經營成本轉向策略成本管理和價值鏈分析,核算整個價值鏈的成本,與處于價值鏈上的上下游廠商合作共同控制成本,尋求最大收益。

企業科學有效地降低成本,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方面:

1.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

勞動生產率是反映人們在生產中勞動效率高低,提高勞動生產率也是企業降低產品成本的重要途徑。提高勞動生產率的辦法有以下幾方面:

①強化企業在職人員的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發揮更大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

②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大技改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③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提高勞動效率。一方面,改進勞動組織,搞好定員管理,壓縮非生產人員,發揮技術優勢;另一方面,改進生產組織形式,合理使用和調配勞動力,建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提高出勤率、工時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2.提高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好壞,是反映企業技術水平的主要標志之一,是企業生存、市場銷售的體現。企業必須狠抓產品質量,減少廢品損失,提高產品合格率。在各生產環節中,嚴把質量關,執行操作規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生產出用戶滿意的產品,產品質量好了,返修率低了,其實也是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3.降低材料消耗。

降低材料消耗,是增加產量的前提和降低產品成本的重要途徑。為此,必須狠抓原材料、燃料等的材料節約。嚴格控制材料第一成本關,減少不必要的損耗和浪費,提高材料的綜合利用率,作為企業一定要推行清潔生產,實施節能降耗,倡導綠色生產。

4.提高設備的利用程度。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人們生產的實踐經驗,設備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企業的設備在進行綜合利用下,要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不斷提高利用效率。為了提高設備利用程度,要加強設備的技術改造,完善設備管理制度,提高設備利用率。

5.嚴格控制、節約費用開支。

企業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企,反對鋪張浪費,盡量降低可控成本三費,壓縮非生產費用。尤其是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和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標準,形成一種“自討苦吃、自出難題、自加壓力、自強不息”精神。

6.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價值鏈的管理。

我們在成本管理時比較重視對成本費用發生的控制,而忽視價值鏈的管理,主要原因是成本費用發生較直觀,而各制造程序、作業程序附加值大小和物流選擇對價值變化影響只有通過計算、比較才能發現。事實上,成本費用的發生有很多不是我們能控制的,而制造程序、作業程序以及物流的選擇則是我們可優化組合的,它們對成本的影響也是長期的。因此,企業應對其制造程序附加值大小進行計算分析,通過價值鏈分析優化資源配置。

7.運用作業成本法降低成本。

作業成本法是以作業為核心,確認和計量耗用企業資源的所有作業,將耗用的資源成本準確地計入作業,然后選擇成本動因,將所有作業成本分配給成本計算對象(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

作業是成本計算的核心和基本對象,作業的劃分是從產品設計開始到物料供應,從生產工藝流程的各個環節、質量檢驗、總裝到發運銷售的全過程。通過對作業及作業成本的確認計量,最終計算出相對準確的產品成本,同時,通過對所有與產品相關聯作業的追蹤分析,盡可能消除不增值作業,改進增值作業,優化作業鏈和價值鏈,增加企業價值的目的。

成本動因是決定成本發生和資源耗費的真正原因。針對傳統的以數量為基礎的成本分配方法在制造費用上分攤不精確的情況,它采用多重動因二維成本模型分攤方法來計算各種目標的成本,作業成為資源和產品的中介,作業鏈分析和價值鏈分析成為成本管理的基礎,這有利于揭示企業各環節上的問題。

作業管理從成本發生的根源上展開分析,區分增值作業和非增值作業,建立最優的動態增值標準,從財務和經營兩個方面對作業業績進行評價,不斷改進作業成本效益方式,從而達到持續降低企業成本的目標。

8.尋求企業成本優勢的戰略途徑。

企業獲得成本優勢的途徑有兩條:A.針對以上提出的影響成本的結構性諸因素,選擇、控制或改變影響它們的結構性因素,來獲得成本優勢;B.再造原有的價值鏈,采用效率更高的方式來設計、生產和銷售產品。

A.控制影響成本的結構性因素。

①選擇規模優勢。根據市場需求選擇規模,企業規模又決定成本結構,如蘇寧電器將國外先進管理理念和中國國情相結合,始終保持著對連鎖經營模式的創新,從“3C”模式到“3C+”模式,從“橫向擴張縱向滲透”策略到“旗艦店戰略”,從“蘇寧海爾經營推進公司”到SSMS經營管理學院,從中國零售業最早上馬ERP信息化管理到開發世界零售業最先進的SAP/ERP系統,蘇寧始終成為行業經營的創新先鋒。目前,蘇寧電器已經在全國180多個城市擁有連鎖店600多家,去年年銷售規模超過600億元,位列全國連鎖二甲。依托強有力的后臺支撐和標準化的作業流程,蘇寧電器正繼續規劃每年保持200家店左右的增長速度,爭取到2010年踏入世界500強的行列,為中國連鎖業的發展再次起到表率作用。

②控制地理位置的因素。

地理位置因素在企業生產空間組織、原料和產品運輸分配方面將對成本發生較大影響。選擇地理位置要考慮:靠近原料產地;能源供應充足;運輸成本相對低;人力資源分布;接近消費市場等。

③均衡生產作業和調節市場需求波動。

企業可從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予以控制。生產過程控制的目的是保證生產的均衡和穩定。在銷售上,通過策劃在一定程度上調節需求波動,如把產品拓展到周期性、季節性不明顯的產品中去,研究需求量穩定的客戶,旺季撤淡季奪,把競爭者擠到需求波動大的細分市場。

B.再造價值鏈。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4

一、現行職稱評審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職稱評審方式是年確定的。從確立之初至今起到了撥亂反正、促進學術繁榮、調動知識分子積極性、吸引人才、盤活人力資源等積極作用。但職稱評審制度作為一把雙刃劍,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近年來對于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由于受學歷、地域、所有制、行業、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職稱評審制度及標準也不一樣。以目前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為例,專業技術人員的初、中級職稱資格由企業的評審機構來確定,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基本上都能通過,職數基本上不受限制,需要達到的條件也不算苛刻,此階段雖有競爭,但不激烈。真正的競爭在副高或相當于副高以上職稱的評定上。后者和前者的區別在于,企業的高級職稱職數主要根據企業的人員規模,按一定的比例來確定聘數,由聘的數量決定評的數量。由于受每年人員變化的影響,每年的聘數大都不一樣,但總量基本上是個定數。隨著時間的推移,聘職數正在趨于飽和。另外,高級職稱和初、中級職稱在待遇等方面的差別很大,所以這一階段的競爭是十分激烈的。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職稱評審制度作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使職稱評審制度及過程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成為一項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的日常工作。然而也帶來了一些弊病,據筆者觀察,近年來這些弊病主要表現:

1.在職稱的非學術化傾向。其中包括:(1)州評審范圍過寬、過濫,使得職稱原有的學術化指向逐漸淡化;(2)遠離了它的學術背景,成了個人分享社會資源的一種依據,成為一種年資或閱歷的自然積累;(3)職稱的評定逐步演變成了對一個人的綜合評價或行政性評價。

2.評聘不分,以評代聘。評上了就等于聘上了,從此就端上了鐵飯碗,其結果是不公平的人才競爭環境,人才素質的下降,職稱的貶值等等。

3.對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實行申報指標和條件的雙向控制。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事制度限制,評聘不能徹底分開,所以升職稱既控制職數又控制條件或水平,不能實行條件或水平的單向控制。

4.崗位設置或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嚴重脫鉤,崗位設置不科學及比例失調。人事部門一紙同意聘任的文件一經下發,有職稱的人員便和一般的員工區別大了區別僅僅是相應工資、福利待遇。持專業技術資格聘書干崗位工作,崗位人才積壓,崗位又缺人。哪些崗位需要哪些專業職稱,需要哪一級的職稱,這些人員應該占多大比例,很多單位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單位根本沒有制定各類、各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職責、權限及聘任條件。

5.重條件輕能力的傾向嚴重。比如,外語、計算機、論文、學歷在一定程度上、一些行業或企業成為所有人員申報職稱的先決條件。尤其是申報副高級以上的職稱更是如此。評審條件缺乏實事求是、分類指導、按崗區別對待的靈活性。由此帶來的是替人寫論文、逼論文、抄論文、替考混證、混文憑、買文憑、造假文憑、竊他人成果等不正之風。

評審的服務范圍過窄。受身份、地域、所有制、學歷、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許多人長期或終生拿不到職稱,只能望“職”興嘆。

現行的職稱評定方式,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由于其與工資、福利待遇掛鉤而且評與聘基本不分離,從而使職稱的評定演變成了一種利益之爭。

二、對策建議

隨著我國加入丁和市場經濟的確立,各行各業對人才的競爭更加激烈,對人才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更是迫在眉睫。職稱改革作為完善人才評價體系的一個有效措施巫待深化。為此,筆者從推動職稱改革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議:

1.職稱評定應逐步向社會化過渡。作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其好處在于評定的標準是“獨立”的,而且與原單位無關,摒棄了評審的條塊分割以及職稱與待遇直接掛鉤等因素。獨立相同的標準,給同一領域的科技人才提供了一個“同臺競技”的平臺,也給人才市場提供了一個統一而且權威的參照系。

2.評聘分開。評聘分開是當前職稱改革中一項必須而且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二者的分開,疏遠了職稱與經濟利益的直接聯系,從而減少了學術以外的干擾,有利于保證評審的公正性。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逐步實行放開申報,改申報指標和條件的雙向控制為條件或水平的單向控制。在聘任上打破鐵飯碗,引入競爭機制,按需設崗,按崗聘任,全員競爭上崗,實行動態化管理。逐步推行人事制度,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相分離。

3.推行執業資格制度。按照統籌規劃、科學論證、急需先建、逐步推開的原則,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應抓緊制定執業資格制度及相關法規文件。

推行執業資格制度有利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同時也淡化了職稱的概念。今后我國應逐步擴大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專業范圍,盡快形成比較完整的執業資格體系。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5

1.通過廣泛的文獻檢索和兄弟院校的實地考察,召開專題研討會,集思廣益,正確認識地方高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定位問題;明確注冊工程師制對人員素質、業務能力、知識結構的要求。

2.在前期調研考察的基礎上,針對現有土木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和方案進行問題研討,設計適應注冊工程師制度要求的土木工程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

(1)適應性的教學管理工作改革

建立教學管三方共同參與的教學管理新機制,努力開發和利用人的創造力,給教師和學生充分的教學管理決策權、監督權,實現教、學、管三方在教學管理中的目的共同、手段互助和平等協商。

(2)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等核心教學工作

A.進行人才培養方案修訂,專業核心課程課時量適當增加,非核心課程課時量適當減少,增加實踐環節課時量,包括課程實驗、課程設計、企業認識實習等,達到總學時的30%。B.鼓勵教師進行課程教學改革,采用案例項目教學、現場教學等多種教學形式;進行精品課程建設,以精品課程建設提升教學質量和水平。C.鼓勵教師根據生源狀況和人才培養的目標,編寫適合的應用型本科教材。教材建設作為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支柱和基礎,體現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知識載體,在培養應用型人才中的作用顯而易見。

(3)師資隊伍建設

提高學生的工程實踐能力首先要提高教師的工程實踐能力。為適應應用型教育的需要,組建校企結合、職責分明、梯隊合理的工程教育師資隊伍。A.倡導教師把論文寫在項目上,研究做在實踐中,成果轉化在企業里。B.要求教師具備“企業工作經歷、名校進修經歷”兩種經歷。C.采取引進來、走出去的措施(引進來,就是引進施工設計等生產單位具有豐富理論及實際經驗的工程師來校辦講座和指導實踐教學;走出去,就是鼓勵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到生產企業兼職、學習或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教師的工程能力)。

二、預期實施效果

將土木工程專業課程設置與注冊工程師制度有機結合,明確地方高校人才培養定位,加強青年教師實踐能力的培養,以實踐教學為主線、基于項目的學習,培養適應注冊工程師制度要求,具備扎實的本專業的專業理論、專業基礎知識,還應該具備相關或其他方面的專業知識,并盡可能做到一專多能或多專多能的復合型、高層次、應用型人才。

三、結語

職稱制度論文范文6

1.建國前

金山地處太湖流域東南隅,大小河道交織成網,黃浦江為主要的引、排河流。東南高亢地區歷來多患旱,西北低洼地區歷來患澇。金山水利歷史悠久,相傳最早的水利工程是春秋時吳國行人伍子胥鑿胥浦。明、清兩代,三泖和散處北部的小型湖蕩群逐步淤淺成陸,成為低洼地。民國時期,除集鎮市河及主要湖蕩外,大部分湖蕩長久失修,淤淺嚴重。

2.建國后至80年代

建國后,貫徹“蓄泄兼治”方針,北部鞏固江堤,以防洪為重點,南部疏浚河道,以引水灌溉為重點,并普修支港小河,培筑圩岸,初步改變了水利面貌。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繼續疏浚骨干河道,全面發展機電灌溉;同時,對分散的圩區實行聯圩并圩,加高圩堤,興建擋潮閘,增強防洪除澇能力。60年代后期,電力灌溉普及全縣,旱災威脅基本解除。改造低洼地成為主攻方向,同時在聯圩并圩基礎上,通過并港建閘、配置除澇設備,從單一的擋潮,發展到擋、排、降全面治理。但許多圩堤標準不高,配套不齊,管理不善,造成不少險工缺口,每年仍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防汛搶險。

1979年后,圩區建設成為水利建設的主攻方向。1985年止,共建有圩堤182.28公里,完成土方608.9萬立方米,石方30.66萬立方米,混凝土方5.67萬立方米;建成連片大圩區22個,零星小圩區167個;配置套閘47座,單閘42座,純除澇站51座,排灌結合站33座,總控制面積9.85萬畝。減輕了內澇威脅。

建國后,金山對水系進行了有計劃的整治。1949年~1985年,除深水大港外,先后浚治骨干河道23條,其中老河改造15條,新開河道8條,并開挖鄉、村河道,基本形成具有引、排、調、蓄、航多功能的網狀水系。1949年~1985年,金山水利建設(不包括海塘)共完成土方1.05億立方米,石方46.52萬立方米,混凝土方39.66萬立方米,總投資1.22億元。3.90年代1990年~1992年,金山區對十萬畝半低田進行改造,大大提高了除澇能力。1996年~1999年,重點建設西部圩區。“九五”期間,金山區防洪,除澇及海塘防汛工程共安排投資27003萬元。西部地區完成新建、改建水閘87座,新建、改建排澇泵站20座,新建或加固加高護坡263.4公里。提高了本區168平方公里的低洼易澇地的防洪除澇標準。同時,按照都市農業發展的要求,開展了以“三高”糧田和水利綜合示范區建設為重點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繼續開展以鎮村河道疏浚為主的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完成土方1087.7萬立方米。此間,還完成灘涂圍墾、工程促淤1.75萬畝。水利事業的發展,不僅促進了農業生產,而且提高了通航能力,促進了航運事業的發展。電力灌溉的實現,普及了農村電網,為工、副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但隨著太湖流域總體規劃的實施,從浙江入境的客水增加,金山區水利工程現有標準仍然不高,須繼續提高和不斷完善。4.2000年以來2000年~2004年,金山區實施了圩區達標工程,防洪除澇能力進一步得到了提升。全區五年圩區達標工程總投資5196萬元,共計完成新建、翻建四米水閘71座,新建、翻建三米水閘14座,改造四米水閘7座,改造五米水閘2座,改造八米水閘1座,1.5米涵閘29座,新建、翻建70排澇泵站66座/76臺套,新建、翻建50排澇泵站2座/2臺套,新建、翻建圬工泵站13座/16臺套、新建350ZLK排澇泵站32座/42臺套。

二、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一)、河網水系現狀及存在問題(1)流域概況:從整個太湖流域來講,工情、水情、下墊面情況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太湖流域地勢低平,河網眾多,歷來水災頻發。建國以后,隨著太湖流域的綜合治理,進行了各種各樣的圩區建設,有效地控制了低洼地區的災情,但由于形成的“大控制”“小包圍”,致使水系蓄水面積減小,洪(澇)水集中于河道(通道)使得最高水位不斷攀升,澇水也變成了洪水壓向下游,造成新的矛盾。特別是圍湖造田、填沒河道和機泵外排動力的增加,各區域的自身調蓄不斷減少,使汛澇災害風險性增大,防汛排澇形勢日趨嚴峻。(2)市域狀況:上海市位于長江三角洲和太湖流域的東緣,瀕臨東海,地勢低洼,常受風暴潮和太湖流域洪澇水下泄的威脅,還受地面下沉、海平面上升的影響,城市防汛形勢嚴峻。1977年上海市全面開展水系治理規劃,為配合流域治理,加強上海抵御災害的能力,提出了高低分開、內外分開、洪澇分治的原則,按照平原感潮河網的水流特性,考慮到地形高低、水系和邊界情況等自然條件,適當照顧行政區劃,在留足太湖流域排水通道的前提下,將上海劃分為14個水利片,結合城鎮建設和內河航運,并統籌兼顧、綜合治理了洪、潮、澇、漬、鹽、污、旱。經過二十多年來的不斷充實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市水利分片綜合治理的治水格局。(3)區域近況:近十幾年來,地區城市化發展迅速,大量農田被有覆蓋的房屋和路面等替代,水面積減小,水面率下降,使得河道的調蓄和排泄能力銳減;另一方面,下墊面情況發生較大的變化,地面產流加大、匯流時間縮短,排水強度有增無減,河網水位雍高,排水不暢,造成內澇。根據《上海市金山區水資源普查報告》和《上海市金山區水面積變化調查說明》,金山區河道水面積在逐年減少,其中主要是村級河道的減少。從上述發展趨勢來看,金山區河道水面率已大大低于2000年的6.33%(據統計水面率僅為4.25%),必須引起足夠重視。究其原因有三個方面,其一為村級河道淤塞面廣量大,加之水利維修經費不暢,年久而堵塞;其二為工業與市政建設的發展,不少村級河道湖泊被任意填沒;其三為在道路交通建設中,村級河道被填沒或埋設涵管,從而形成水系不暢,減少了水面積,也加速了河道的淤塞。(4)金山區的水系狀況;金山區河網水系為黃浦江上游支流水系,目前共有河道1624條,總計長度約為2225.7公里,分別屬于浦南東片、浦南西片兩大水利控制片。除2條市級河道(大泖港、掘石港)為片外河流外,其它河流按水利控制片劃分:浦南東片1108條,總長1525.87公里;浦南西片514條,總長699.83公里。(5)存在問題:河網水系不僅為防洪除澇的主要載體,而且兼具水環境治理與保護、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水景觀及航運等多項功能,故而其安全性、可靠性尤為重要。但根據目前普查情況表明,金山區河網水系仍然存在諸多問題。A、隨著太湖流域的綜合治理,形成客水入侵新的水情和工情,黃浦江上游水位也隨之發生新變化,構成對金山區沿線防洪形勢的新壓力。B、河道水系工程未完全達標,河道引排能力和標準均較低,防汛排澇仍存在問題;另外,隨著城市化面積增加,水面率逐年減少,新城區水面率更是不足,是防汛排澇安全的主要隱患。C、規劃水系未能實施,現狀水系布局不夠理想,水利設施功能下降,引排能力不足,能達到的除澇標準偏低,難以充分發揮河網的綜合功能和金山區現代化發展的建設需要。D、水系整治未能與城鎮建設發展同步,導致某些閘內河道嚴重淤淺,甚至出現無序填河的現象,水系水體不活,河道水質惡化,水資源的保護和改善十分困難。

(二)、防洪(潮)除澇現狀金山區防洪(潮)除澇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海塘工程現狀金山境內海塘西起金山衛鎮裴家弄,與浙江省平湖市海塘相連,東至奉賢區胡橋鎮,接奉賢海塘,現有臨海一線海塘全長26.203km.按照管理屬性分為兩類:一類為公用海塘,二類為企業專用海塘。公用海塘西起與上海石化交界的戚家墩,東至漕涇鎮增豐村,與九二塘相接,長8.43km;企業專用海塘總長17.78km,分別為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申甬車客渡碼頭、市管九二塘、上海化工區所屬。總體來說,金山區現有海塘工程經連續幾年的達標建設,基本達到了百年一遇位加11級臺風的防御能力。但結構大多為單塘結構,所以塘外灘地沖刷較嚴重,特別是六號丁壩以西至戚家墩等地段。因此,金山區海塘保灘工程迫在眉睫。(2)圩區工程現狀金山區地勢總體為南高北低,地面自東南至西北略呈傾斜。東南地面高程4~4.5m左右,占總面積33%,中部在3.6~4m之間,占總面積29%,西北部大多在3.5m以下,占總面積38%,其中3.2m以下低洼地近5萬畝,最低處在2.5m以下,對部分低洼地區務必通過圩區建設,來保障防洪、除澇安全,控制地下水水位來保障農業生產。上海市和金山區政府通過多年來的北部低洼地帶的圩區建設,目前共有圩區37個,其中浦南東片有17個,浦南西片20個,圩區總面積35.98萬畝。根據2004年金山區第二次水資源調查,全區僅有12個圩區達標(即堤頂4.5m以上,堤頂寬2.5m以上),占32.4%。因此,大部分圩堤還未達標,其防洪能力還達不到防洪要求。(1)排澇泵站工程現狀。金山區目前共有排澇泵站206座,除澇泵235臺套,水泵總排澇流量為255m3/s,電動機235臺套,總裝機容量9351KW.據統計,目前共146座排澇泵站達標,達標率為84.8%(以排澇模數1.2m3/s/km2以上為標準);22個排澇泵已超過使用年限,設備老化率為9.3%。圩區工程建設尚未達標,因此洪致澇等問題十分突出。金山西部防洪除澇配套工程已在“九五”期間實施完成,但原有圩區水利工程標準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設施嚴重老化;河道淤淺,庫容減少,河網調蓄能力差。如99年梅雨期間的洪水、暴雨和位“三碰頭”使得金山區受災十分嚴重。(2)水閘工程現狀。金山區現有3m以上水閘391個(其中單閘310個,套閘81套),最大總引排能力312.8m3/s.據統計,金山區水閘達標率為86%(以防洪、擋潮和排澇規劃的閘門頂高程4.2m為標準);運行時間超過20年的有30個,老化率達7.6%。綜上所述,防洪除澇的主要問題在于,泄洪河道防洪標準偏低,危、險堤岸仍然存在;圩區工程建設尚未達標,原有圩區水利工程標準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設施嚴重老化;河道淤淺,庫容減少,河網調蓄能力差,因洪致澇等問題突出。

(三)、農業灌溉工程現狀及存在問題目前,本區共有灌溉泵站886座,灌溉水泵1105臺,水泵總流量243.1m3/s,配套電動機1105臺,電動機總裝機容量14372KW.據統計,目前全區有391臺灌溉泵已超過15年的使用年限,老化率達17.7%。灌溉工程主要問題為,灌溉輸水設施簡陋,淤塞和滲漏現象嚴重;灌區規劃已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與發展不適應;實施灌溉節水工程覆蓋率不高,尤其傳統種植方式仍然十分普遍。如水稻種植仍然多以漫灌為主,浪費水資源及帶來相應的農業面污染問題仍然十分嚴重。

(四)、水環境治理和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1)水體環境質量狀況金山區河道水質污染非常嚴重。從綜合評價結果來看,市級河道11個斷面中僅有1個達到Ⅳ類,其余斷面均為劣于Ⅴ類;11月水質相對較好,有1個斷面達到Ⅳ類,8個斷面達到Ⅴ類,其余斷面為劣于Ⅴ類。區級河道73個斷面中僅有1個達到Ⅳ類,其余斷面均為Ⅴ類或劣于Ⅴ類;11月份水質優于8月份水質,78個斷面中有1個斷面達到Ⅲ類,21個斷面達到Ⅳ類,其它斷面均為Ⅴ類或劣于Ⅴ類。鎮村級河道156個斷面中僅有1個斷面達到Ⅳ類,其它斷面均為Ⅴ類或劣于Ⅴ類。據現狀分析,出現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大量污(廢)水的未處理直接排放,如金山區工業污水、城鄉居民生活污水及禽畜廢水等排放對水體污染日益突出;河道內生活垃圾隨處堆放和填沒,造成河道堵塞,水體流動交換不暢、自凈能力下降,水質普遍污染和嚴重惡化;另外,上游水質污染日益加劇,水面漂浮、垃圾和水生植物泛濫,再加上農業化肥和農藥的大量使用,致使農業面污染嚴重。(2)污水與污泥處置狀況A、歷史欠帳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問題突出。現有排水設施薄弱(區內各鎮鎮區、老區市政基礎設施幾乎空白),除朱涇鎮及金山衛石化地區建有污水處理設施――水質凈化廠,興塔鎮和干巷鎮在新建地區建有污水凈化池,廊下鎮新建地區設有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站外,其余各鎮鎮區均無污水處理設施;B、排水體系不健全,雨污合流仍然普遍存在。老、舊城區基本上為雨污合流制,新建地區雖建有雨、污水排水管道,但排水系統不完善。C、污水納管率、設施利用率和污水處理率都很低,未經處理任意排放現象嚴重。大量污水直排河道使金山區水鄉水環境不堪重負,嚴重破壞了江南水鄉的自然景觀和人文風韻。D、污泥處理設施不完備,污泥處置方式單一。(3)引清調水狀況金山區引清調水工程――龍泉港出海閘及張涇河水利樞紐工程――已經實施,可以通過大規模調水工程,來達到更新金山區河網水體水質、提高水體自凈能力的目的,但骨干河網上的調度水閘及調度控制系統還不完備,還有待規劃和統一布局。(4)水系生態修復狀況金山區水系生態修復工作起步較晚,但規劃建立水系生態林、休閑林、涵養林及人造湖泊、濕地的工作正在各鄉鎮悄然興起。正是由于金山區水環境惡化給當地生產生活帶來深刻影響,人們已經認識到只有通過水環境保護和水系生態修復,才能改善現有人居環境和江南水鄉面貌,重塑金山形象。許多鄉鎮已經在著手千島生態林、濕地林的建設,以期早日修復自然,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分析

建國以來,在歷屆政府的關注下,金山區水利工程建設獲得了較快的發展。經過60年代的農田排灌建設,70年代的水利基本建設,80年代的抗洪除澇建設,90年代的半低地改造、西部工程建設,及2000年起實施的圩區達標工程等又進一步提高了防洪排澇標準,基本形成防洪、除澇、灌溉三大工程體系。但隨著太湖流域總體規劃的實施,以及工情、水情的變化使金山區水利建設尚存在一些問題,急需采取相應的的對策措施。工程建設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過管理手段,使工程達到預期的效果,取得明顯的效益,甚至通過管理還可以挖掘規劃工程的潛力,提高水利工程在防洪減災、水環境建設、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配置等多種水功能的綜合開發與利用,總之,應從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角度來提高水的系統管理水平,寓除害于興利之中。俗話說“三分建、七分管”,因此,我們在一方面抓好水利規劃,完善水利設施,進行合理水資源調度的同時,更要進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

(一)水利工程管理創新的成功經驗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我區認真總結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形成的泵站三職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灌溉管理制度,探索排灌管理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新路,全面推行灌溉泵站承包經營。1996年開始,金衛鎮水利排灌站在永聯、永久、新圩三個村進行了灌溉泵站承包經營。1998年興塔鎮政府把農業服務體系推向社會,興塔鎮水利排灌站對15村66座固定灌溉泵站全面實行了承包經營。通過三年來灌溉泵站的承包經營,明確了所有權,搞活了經營權,打破了大鍋水,使灌溉成本大幅下降。興塔鎮3.41萬畝耕地可減輕農民負擔68萬元,提高了灌溉服務質量,受到了村干部和農民的好評。2001年金山區排灌管理所對興塔、金衛和松隱的成功經驗進行總結交流,推廣、學習灌溉泵站承包經營做法,各鎮排灌站結合本鎮實際,全面推行了以村屬灌溉泵站(或稱為灌區)為核算單位的承包經營。目前,我區農業灌溉泵站主要有兩種管理模式:一種是集體經營模式,一種是承包經營模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灌溉服務體系和灌溉管理制度,如灌溉值班制、三職人員崗位責任制、春耕備耕檢查制、折舊費使用制等。在排灌管理服務體系中,區鎮級管理人員90名,村級三職人員3543名,其中灌溉泵站(俗稱機口)主任229名,電工機工811名,放水員2503名組成了以泵站為中心的電力灌溉體系、以泵站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體系,為確保農業生產用水、抗旱保豐收、為我區的農業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

(二)、水利工程建后應采取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體現的是社會效益,“三分建設,七分管理”只有加強管理,摸索出一套先進管理經驗,才能保證水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推廣實施。應該采取“誰建、誰有、誰用”的原則,在區水務局的指導下,工程管理權交由鎮排灌站統一管理,建立相應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總負責,按農戶各自承包田的范圍,自行承擔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維修的職責,并與鄉(鎮)、村、組簽訂協議書,責任落實到戶、到人。全區域實行計量用水,計劃用水、有償服務,走以水養水的商品化道路,并從收取的水費中按10%的比例提取水利設施維修費,用于水利設施的維修,使水利事業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建后應加強制度建設和落實保障措施水利工程建設是涉及廣大居民生活、生產安全的一件大事,必須建立一整套法律、行政、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推進機制和保障體系,以確保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和長效管理。

(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規體系,首先應嚴格貫徹《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上海市防汛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具體實施時按照《金山區水務總體規劃》、《金山區水功能區劃》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在此基礎上制定與水利工程建設相配套的專項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如《金山區低洼圩區管理辦法》、《金山區鎮村級河道整治管理辦法》、《金山區農村橋梁建設管理辦法》、《金山區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相應政策和辦法。建設時應從工程的規劃審批、建設立項、工程建設、工程管理等方面嚴格管理,保證水利工程的順利推進。另外,應加大執法管理力度,落實法律責任,真正做到按程序建設,依法管理。超級秘書網

(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進機制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水利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土地規劃、財政、水務、農業、環保、市政建設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并且由于涉及范圍廣,又是長期任務,應成立由相關職能單位組成的金山區水利工程管理協調組,定期聯系,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己有機構的業務范圍,明確管理的責任單位,分別對有關方面進行管理,形成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系統。

(3)建立多元投入機制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資金籌措實行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籌措的方法。一是公共財政投入(區、鎮財政),按照引導性、補、扶持性原則進行;二是地區和社會配套投入;三是受益者投入。

(4)建立社會宣傳教育體系對社會加強水利工程重要性的宣傳教育,樹立人人監督與保護意識,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為了保證工程的效益最大化,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參與,需要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和增強廣大市民的關心程度,形成公眾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保護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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