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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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1

一、新舊稅收政策對材料設備計稅相關規定的差異

1993年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绷硗?,在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安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通過比較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對建安工程中設備是否計稅已經發生了變化。按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價款(即甲供設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設備價款(即乙供設備)需要繳納營業稅。但對于原材料的規定沒有改變,無論是甲供還是乙供都必須納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建安行業材料(設備)供應現狀和存在的涉稅問題

目前建安行業大多數工程的設備(含電纜、各種閥門、復合風管等)由建設方供應,而甲供材料主要為一些大宗材料,例如鋼筋、鋼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對于建設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好處:控制主要材料的進貨渠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節約材料采購成本和減少支付給施工方的備料款,減輕資金壓力;財務處理上不納入工程造價,減少稅收負擔。對于施工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可以減少材料的資金投入,從而減少資金墊付壓力,避免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所以,許多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就規定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應。

在實際操作中,建設方一般會將甲供材料直接計入工程成本,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由于建設單位擁有主動權,對“甲供材料”只計算施工單位的相關費用,而不計算項目的應交稅金,甚至在編制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建設單位對該部分甲供材料也不按照工程計價程序列入工程造價的直接費或工程量清單計價,也就不可能計費提稅并入工程總造價。這樣不僅逃避了“甲供材料”應承擔的稅金,而且減少了應提取的各項規費,從而降低了工程總造價。如果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甲乙雙方就會利用“甲供材料”少繳稅費,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

其實,在這種處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因為無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始終是甲供材料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僅必須繳納稅款,還將承擔偷逃稅款而被處罰的風險。

三、新營業稅條例下甲供材料(設備)的稅務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在日常財務和稅務處理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把握:

1.注意材料和設備的劃分。按照現行稅收規定,甲供材料必須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甲供設備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所以,材料、設備的劃分就顯得十分重要。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材料、設備的劃分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可以認為財稅[2003]16號文件中對于設備的列舉以及對設備劃分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例如該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2.注意材料、設備供應方式的選擇。首先要分析設備由建設方提供與施工方自行采購對營業額的影響,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由施工方自行提供的設備是要并入計稅依據繳納營業稅的,而按原規定則不要繳納。甲供設備方式下供貨商的發票一般是直接開給建設方,由建設方直接支付貨款,施工方只是參與驗收和負責保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應取得建設方甲供設備的清單,并能與工程量清單的數據相吻合,在清單備注中注明設備甲供(具體操作可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做好數據資料的備查工作)。其次,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施工方應積極爭取將材料供應實行乙供或者甲定乙供。如果建設方確定要求甲供,施工單位也應該在投標及合同簽訂時明確甲供材料的稅金繳納辦法,比如要求建設單位將甲供材料部分的稅金計算并支付給施工單位,或在合同中明確注明甲供材料的相關稅費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另外,在實際工作中很可能設備并不是由建設方提供,而是由施工方提供的。而施工方提供的設備一般會有兩種方式,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中也有具體規定:第一,設備是施工方提供,且設備是施工方自產的。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而以前對于生產型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安裝勞務是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這對于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型企業既銷售自產貨物又提供安裝勞務的,無疑是一個有利的政策,因為安裝勞務的稅率是3%,如果一并征收增值稅,則是17%的稅率,并且安裝勞務部分很少有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項目。第二,設備是施工方提供,且設備是施工方外購的。這也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如果該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則該企業應被認為是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此時設備價款和安裝價款一并征收增值稅。如果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而年貨物銷售額不到50%的,則應就設備和安裝勞務價款一并征收營業稅。

四、政策建議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2

[關鍵詞] 營業稅;差額;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實施,拓展了營業稅差額納稅的空間,避免了有分包業務的公司和分包公司重復交稅問題,體現稅法的公平、合理。涉及的行業有運輸業、旅游業、建筑安裝業以及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特別是針對運輸企業,差額納稅將原先的運輸業務運出國境后轉由其他運輸公司運輸的情形,擴大為運輸企業將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運輸公司的所有情況,都納入差額納稅的范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保ㄒ韵侣裕?/p>

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還對旅游業以及建筑安裝業、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營業額的確定作了詳細闡述。《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列舉了幾種差額納稅的情況,本文以運輸企業為例,探討相關的政策及賬務處理方法。

運輸公司承攬了運輸合同,因自己的運輸能力有限或來不及調運車輛,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無法完成運輸任務,選擇將部分合同轉由分包運輸公司負責完成。在共同完成運輸任務后,由運輸公司統一開具發票結算,運費由運輸公司收??;分包公司同時給運輸公司開具發票,運輸公司再向分包公司支付運費。從整個過程來看,完全符合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執行差額納稅的政策,從而減少運輸公司的納稅基數,避免了運輸公司同分包公司重復納稅現象的發生?!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對收入扣除項目所使用的單據做了嚴格規定。運輸企業要想執行差額納稅,除運輸業務分包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外,還應當選擇正規的分包運輸企業,才能保證分包公司能夠提供合法的憑證——運輸發票,作為扣減營業額的有效憑證。另外,分包公司還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運輸規模,以避免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運輸風險,如車禍、貨物污損、貨物泄漏等意外造成的客戶損失或社會危害,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的風險。為保險起見,要慎重選擇分包公司,簽訂運輸業務分包合同,注明各自的權利義務,以明確責任,防范風險,同時也可作為稅務稽核差額納稅的依據。

對于差額納稅的賬務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沒有特別說明,應當遵循相關的會計準則。這樣賬務處理難免會出現分歧。分歧關鍵點在于收入的確認和收到分包人開具發票的賬務處理。有的觀點認為,公司對客戶的收入應以公司開具的發票為準,即全額確認收入,收到分包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運輸成本列支;有的觀點認為,收到分包公司開具的發票,直接沖減運輸公司的收入。第一種觀點是一種慣性思維,即每個公司開具發票金額都全部確認為收入,理論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對這種做法,筆者認為有失偏頗。最起碼違背了《營業稅暫行條例》關于運輸公司對外分包運輸業務營業額的確認原則。首先,運輸公司的實際收入并非是開票總額,而是扣除分包公司運費的差額。以所開具發票金額作為收入記賬,是虛增了運輸公司的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其次,分包公司開給運輸公司的發票,也不是運輸公司發生的成本費用,不能作為運輸公司的成本費用列支,否則會造成收入、成本費用的不匹配,造成財務信息不實,容易誤導投資者,對公司領導的決策制定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分包公司開給運輸公司的發票是分包人的實際運費收入,是對運輸公司業務合作的確認依據,也可證明運輸公司和分包公司共同完成運輸合同。第二種觀點則較好地體現了《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外包運輸業務的營業額的確認原則。運輸公司先以開具發票金額計入收入,然后以分包人開具的發票,紅字計入收入,這樣收入賬簿余額反映的是收入的實際發生額,即差額,也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差額納稅的相關規定。為便于分別查詢運輸公司的實際開票金額和分包人的開票金額,筆者認為可以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分別設置“運輸公司開票金額”和“分包公司開票金額”二級科目?!斑\輸公司開票金額”二級科目貸方反映的是運輸公司的實際開票金額;“分包公司開票金額”二級科目借方或貸方紅字反映的是收到分包人結算運費發票的金額?!爸鳡I業務收入”一級科目的貸方反映的是運輸公司的應稅收入,即運輸公司開票金額扣除分包公司開票金額的差額。此法較好體現了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也體現實質重于形式的收入確認原則。

明確了差額納稅的相關規定和相關賬務處理方法之后,運輸公司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簽訂、保管好分包合同。這是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運輸公司是否符合差額納稅的基本依據,也是運輸公司同分包人明確權利、義務的書面證明。同時還要保存好分包人的運輸明細資料,以備稅務部門稽查。

2.印花稅要按運輸公司實際開票金額繳納。運輸公司的營業稅雖然是按差額計算繳納,但對運輸合同印花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卻沒有提及,則只能按照原先的規定執行:按開票收入全額計提繳納。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3

關鍵詞:兼營;混合銷售;增值稅;營業稅;納稅處理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增值稅與營業稅同屬于流轉稅的稅種,在商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發揮作用。兩個稅種性質相同,但征收領域不同。雖然稅法已經明確劃分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但是,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活動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納稅人可以同時從事多項應稅活動,比如,納稅人同時擁有銷售、、運輸等不同部門從事經營活動。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范圍劃分,即使在某些收入上兩者需要協調,但不會對一項收入重疊征稅。正確處理不同經營活動的稅收問題既是維護稅法嚴肅性的需要,也是保護納稅人利益的要求。

一、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外一個稅的應稅項目,且二者之間沒有直接聯系和從屬關系的經營行為。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納稅處理

1、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處理。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比如,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分別銷售稅率為17%的洗衣機和稅率為13%的飼料、農膜等;某農用車制造企業生產銷售稅率為13%的農機,同時為充分利用企業閑置機器設備的生產效能,又利用機器設備對外從事稅率為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1)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分別核算,主要是指對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銷售額,并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繳稅款或多繳稅款的現象。(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謂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是指,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本應按17%或13%高低不同稅率分別計稅,但由于未分別核算,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對混合銷售額一律按17%的高稅率計稅。這樣規定,有利于促進納稅人健全賬簿,正確核算應納稅額。此外,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低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低扣的進項稅額:不得低扣的進項稅額=相關的全部進項稅額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收入額/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收入額與相關應稅收入額合計。

2、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納稅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各項勞務,下同),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比如,某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公司,在銷售裝飾材料的同時又對外承攬屬于應納營業稅的安裝、裝飾業務,由于服務對象事先準備了所用裝飾材料,所以,該公司從事的安裝、裝飾業務只收取安裝、裝飾費,從而,該公司就發生了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業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1)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2)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目的是為了避免納稅人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偷逃稅款,同時促使納稅人加強會計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即: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營業稅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納稅處理

對營業稅納稅人兼營行為納稅處理辦法的規定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相同,均是為避免國家稅收流失,促使納稅人正確核算。

1、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納稅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1)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營業額是指從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轉讓額是指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銷售額是指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2)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納稅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即應征增值稅的各項勞務,下同):(1)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2)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此外,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納稅人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如家具城銷售家具并為顧客有償送貨的經營行為、企業生產塑鋼門窗并負責安裝、制藥廠銷售藥品并提供醫療服務的經營行為。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完全不同,兩者涉及不同的稅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按納稅人的經營性質劃分應納稅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需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條例規定(指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有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應征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指出的是,電信部門銷售電話并提供電信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比如,某大型家電銷售公司銷售家電并負責送貨上門,既收取商品銷售收入,又另外收取運輸費用。在此類銷售活動中,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屬于營業稅規定的運輸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該家電銷售公司屬于貨物批發、零售企業,其做出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貨物,需將商品銷售收入與運輸費用(按所售商品適用的稅率換算成不含稅的收入),按所售家電適用的稅率合并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稅。

其他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應征收營業稅。

需要指出的是,交通運輸業盡管繳納營業稅,但其銷售貨物的行為需要征納增值稅。

比如,某星級大酒店對外提供餐飲、會議、住宿等服務業務。該大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在客房內部提供香煙、飲料、食品等銷售服務,因而該大酒店也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大酒店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即視為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香煙、飲料、食品銷售收入和住宿費合并在一起,作為營業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參考文獻:

1、增值稅暫行條例[Z].國務院,1993-12-13.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Z].[93]財法字第038號,1993-12-25.

3、營業稅暫行條例[Z].國務院,1993-12-13.

4、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Z]. [93]財法字第040號,1993-12-25.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4

    一、關于新稅法的概述

    (一)新稅法的基本內容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在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制定并的。與舊的營業稅相比有著很大的變化,對這些變化進行細致的研究,有助于促進施工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新稅法頒布的意義

    新稅法的頒布對企業、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充分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施工企業的要求。

    第二,對營業稅進行改革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需求。

    第三,改革舊營業稅,實施新營業稅是我國進行經濟改革的內在要求。它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與和平競爭,有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與質量,有助于推進我國進行稅制的改革與現代化建設,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變革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二、新稅法的變化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代扣代繳義務的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境外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轉讓無形的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提供應稅義務,在我國境內的人是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在我國境內沒有人的施工企業,可以使用購買方的名義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新營業稅法解除了施工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改為納稅人承擔。

    (二)施工企業需要納稅的地點發生了改變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區,它所提供的建筑業勞務要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在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的那天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要由當地有關部門或者稅務機構向其強制征收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稅務部門的強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業納稅時間的變化

    在以前的納稅過程中,施工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進度與工程辦理結算的時間決定,這使得很多施工企業有充裕的時間進行稅收籌劃,進而達到拖延交納稅款款的目的?!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工程款的當天即為納稅義務的開始。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逃稅、避稅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業稅款的及時繳納。

    (四)施工企業營業額發生了很大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人的主體,在為社會提供建筑業勞務及服務的過程中,它的營業額應該包括的內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動力價款及相關的物資。其中,營業額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設方所提供的設備價款。在規定中營業額的適用范圍被調整為不包含裝飾勞務的建筑業勞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拖延稅款繳納的可能,規范了施工企業應繳納稅款的范圍,減少了施工企業漏稅的行為。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的影響

    按照國務院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改安排,營業稅在不久的將來必將改征增值稅,目前已經在上海市試點。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最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建筑企業分包重復開票稅收問題上。由于營業稅是道道征稅,按照現行規定,總承包人要向建設單位全額開具發票,分包人也要向總承包人按照分包額全額開具發票,這就導致重復征稅問題??偝邪诉M行分包和不進行分包,總體納稅額是不同的,這就導致稅負不公,違背了公平稅負原則,背離了稅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夠發揮增值稅稅負公平的特點,有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改征稅的實施,必將對建筑業產生很大的影響,施工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實時跟蹤和了解稅改過程,了解稅改對本企業的影響,以便本企業能夠及時改變做法,適應改征稅的要求,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四、針對新稅法的影響,施工企業要采取的發展措施

    (一)在新稅法頒布之后,施工企業要迅速地做出正確的反應,積極掌握、領會《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與稅法內容,根據本單位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革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模式與內容,以盡快地適應新稅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本單位財務部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與法律觀念,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業的高管,也要加強對稅法的學習,深刻地領會新稅法的指導精神與內容,把握住稅法的發展方向,帶領企業穩定發展。

    (四)施工企業要積極加強與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與支持,以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5

一、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

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

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

(三)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此外,資源稅改革已經引起多方關注及討論。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從現有跡象來看,資源稅改革的趨勢在于擴大征收范圍并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這些都是值得礦業領域投資者密切關注的。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其中,工礦區是指工商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征稅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征收標準為0.6—12元/平方米新晨

盡管有上述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在該稅額幅度范圍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不過,最終稅額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稅額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稅額幅度,則須報財政部批準。由此可見,不同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稅額標準并不相同。

此外,國家對礦山企業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22號),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低于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當征收土地使用稅。當然,還有專門針對煤礦企業、鹽礦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相關法律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

2、《營業稅暫行條例》

3、《增值稅暫行條例》

4、《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5、《資源稅暫行條例》

6、《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7、《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國發[2009]26號

5、《新疆自治區地稅局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資產轉讓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8]362號

6、《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6

200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下發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在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比較新舊營業稅法對分包工程的規定,會發現

綜合以上考慮,一般情況下,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則發包人屬于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在與分建方辦理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還應以與分建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并代扣代繳其營業稅,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業總承包及分包單位結算工程款完稅證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則以承包人、掛靠人、承租人為納稅義務人,而不再由發包方繳納稅款并提供完稅證明。筆者在實踐工作中發現,自2009年1月1日起稅務局已經不再開具分包工程完稅證明,所以會計工作人員應合理區分分包工程成本與清單工程成本,在實務中分包工程成本主要以建安發票的形式入賬。

因此施工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對分建工程納稅義務的認識要加以區分,防范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總承包方不提供相關憑證或分建方不接受代扣代繳等不規范行為而導致的漏稅或重復納稅現象。

現階段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主要依據的是2006年頒布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其中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僅僅是對原有會計準則的修訂。然而,無論是在原來的《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還是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均沒有對分建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的規定。

目前在施工企業會計實務操作中,對分建工程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作法將分建的工程收入納入本公司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建工程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第二種作法視分建工程與自己沒有關系,分建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過本公司收支體系核算。

比較而言,第一種作法的特點是全面反映了總包單位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筑法》、《合同法》中對總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是吻合的;第二種作法卻沒有全面反映總包方的收入與費用;再者,按第一種作法確認的收入與《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額的差異,屬于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的正常差異,并不影響對分建工程的會計核算。因此,承包方企業在核算分建工程在各會計期間的營業收入與費用時,可按照第一種作法的進行賬務處理?,F舉例說明。

例:A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工期12個月,總承包收入10000萬元,其中結構工程1500萬元,由B公司承包(由A公司代扣代繳營業稅,一般的建筑施工工料費票具);其中裝修分包工程1000萬由C公司承包(由C公司自行繳納營業稅,提供專業建安發票)。A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7000萬元,項目在當年12月份如期完工。此處僅僅考慮營業稅問題。其賬務處理如下:

①A公司對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的成本清單做會計分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單成本(自建) 70,000,000

貸:原材料等70,000,000

A公司在與甲方結算時,

借:應收賬款100,000,000

貸:工程結算100,000,000

A實際收到錢款時,

借:銀行存款100,000,000

貸:應收賬款100,000,000

②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計提營業稅金=(10000-1000-1500)x3%=225(萬元)

應代扣營業稅=1500x3%=45(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250,000

應付賬款4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250,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450,000

③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250,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450,000

貸:銀行存款2,700,000

④對B分建工程完工驗工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單成本 15,000,000

貸:應付賬款15,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時A公司要扣除代B公司代扣代繳的營業稅稅額,

借:應付賬款――B14,550,000

貸:銀行存款14,550,000

⑥對C公司結構分包工程款進行結算(A公司不作為營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不必扣除分包稅金,C提供專業建安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 10,00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00

⑦A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主營營業成本9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00

⑧工程完工,A公司將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100,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清單成本(自建) 70,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B清單成本1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C分建成本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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