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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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xxx,男,漢族,xx歲,電話: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延期開庭審理王××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時,申請人收到了貴院受理的王××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11月8日開庭的《傳票》。不巧的是,申請人所在單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開研究室主任會議,而11月8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請人由于不愿意與王××離婚以及正承擔所在單位編書等繁重的任務,因此出庭應訴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希望貴院給予申請人至少30天的舉證時間,故有如上所請。

 

此致

 

ZZ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延期開庭申請書2

 

申請人:xxx,男,漢族,xx歲,電話:xxxx.

 

申請請求:請求依法延期開庭審理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河南xxx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并定于2010年x月x日下午15時開庭。因申請人的人在同一時間其他案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準時參加本案的庭審,故特依《民訴法》第132條之規定,申請延期開庭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特別授權人:xxx

 

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2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

    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l)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并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10、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鑒定費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13、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化;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3

[仲裁范圍]

第二條家庭承包方式發生的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六)其他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依法原則]

第三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獨立原則]

第四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與訴訟關系]

第五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域管轄]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爭議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設立仲裁委員會]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縣級設立。

設區的市設立的,市轄區不再設立。

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的組建]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備案]

第九條設立、變更、撤銷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省級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有該委員會的成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組成]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從事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人員和法律專家等擔任。

[聘任仲裁員]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導工作滿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從事律師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職務5年以上;

(四)從事農業和農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工作人員基本操守]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索賄受賄、。

[仲裁員的除名]

第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的條件]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面申請有困難]

第十七條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由申請人蓋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及解決爭議的其它途徑。

[不予受理和駁回仲裁申請]

第十九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送達仲裁通知]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答辯]

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放棄、變更、反請求]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反請求。

[委托]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它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委托人簽名或者留印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參加仲裁,仲裁裁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為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生產、停止破壞。

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財產保全]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組成]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選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組庭通知]

第三十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更換]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依照原仲裁員產生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指定。

第三節開庭與裁決

[審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確有必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開庭地點]

第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為方便群眾,可以就近進行。

[開庭通知]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三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舉證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依法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調查。

[質證]

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依據。

[辯論]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庭審筆錄]

第四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拒絕的,應當記入筆錄。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先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對下列請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追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后,被申請人應當履行。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將先予執行裁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和解]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申請仲裁。

[調解]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裁決]

第五十條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裁決。

[不同裁決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按照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的制作]

第五十二條裁決作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

[裁決書的署名]

第五十三條裁決書應當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署名。

[裁決書的送達]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作出后應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

第五十六條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予執行]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范圍,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第五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簡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答辯]

第六十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及有關證明文件。

[仲裁員的選定]

第六十一條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選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

[審理方式]

第六十二條仲裁庭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決定采取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仲裁庭請求解決糾紛的,仲裁員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于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的,一般只開庭一次。

[簡易程序的終結]

第六十四條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已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

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的,應當重新組成仲裁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裁決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條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應當自組庭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本法其他條款的適用]

第六十六條本章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原仲裁機構的規范]

第六十七條本法實施前已成立的農村土地承包及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重新組建。

[仲裁規則]

第六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爭議的仲裁適用]

第六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發生爭議,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費用]

第七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繳納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和處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或者減免。

[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活動,保障和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提高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科學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時,適用本辦法進行聽證。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二章聽證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應當組織聽證的;

(二)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

(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

第六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本條所列項目的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未依法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或者雖然依法征求了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但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或者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可以舉行聽證會,征求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一)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可能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或者其他污染,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該專項規劃草案和作出決策之前,指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舉行聽證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規劃除外。

第三章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聽證活動,由承擔許可職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由其指定聽證主持人具體實施。

聽證主持人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審查機構內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

環境行政許可事項重大復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舉行聽證,由許可審查機構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由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第九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決定證人是否出席作證;

(四)就聽證事項進行詢問;

(五)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必要時可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六)指揮聽證活動,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場;

(七)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第十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決定將有關聽證的通知及時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審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聽證參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聽證,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三)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

(四)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記錄員應當如實制作聽證筆錄,并承擔本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被聽證的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是行政許可審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是被聽證的行政許可的當事人,或者是被聽證的行政許可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三)與行政許可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四)與被聽證的行政許可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環境鑒定、監測人員。

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應說明理由,由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暫停參與聽證工作。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聽證;

(四)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

(五)對證據進行質證;

(六)聽證結束前進行最后陳述;

(七)審閱并核對聽證筆錄;

(八)查閱案卷。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席聽證會;

(二)依法舉證;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四)遵守聽證紀律。

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視同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情節嚴重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視同放棄聽證權利。

環境鑒定人、監測人、證人、翻譯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應當承擔第(三)項和第(四)項義務。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第十五條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了解被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出席聽證會。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了解被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出席聽證會。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席聽證會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證言。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鑒定或者監測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鑒定或者監測機構。接受委托的機構有權了解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證人。

鑒定或者監測機構應當提交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鑒定或者監測結論。

第四章聽證程序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決定舉行聽證的,應在聽證舉行的10日前,通過報紙、網絡或者布告等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被聽證的許可事項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以及參加聽證會的方法。

第十八條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參加聽證會的人數。

第十九條參加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聽證。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送達《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對被聽證的行政許可的初步審查意見、證據和理由;

(四)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五)告知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聽證的組織機關。

送達《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形式,并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人數眾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時,可以通過報紙、網絡或者布告等適當方式,將《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申請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要求;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5

43歲的張永強個頭不高,黑黑瘦瘦,不停地卷著手里的資料,然后又打開,用力鋪平。被訴人座席空蕩蕩,仲裁員進來,“半個小時后不來,算被訴人缺席?!?/p>

走到這一步,并非張永強所愿。從國企下崗后,張永強打過很多工,修過鎖、送過快遞,這些公司無一完全遵守《勞動合同法》,但只要過得去,他都“忍”了。這一次,張永強在明吉吉當了4個月保安后,他的小宇宙爆發了。因為平日里就很歧視保安、保潔的主管在他對工資提出質疑時說:“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滾。”張永強心里憋屈,沒喊沒鬧,“那我不干了。”他準備把所有的不滿意拿到仲裁庭上,體面地討個公道。

今年1月14日,張永強應聘到明吉吉后在盛京醫院滑翔院區當夜班保安,下午5點上班,早上7點下班,隔天一上,即保安圈里流行的上14個小時歇34個小時,雙方口頭約定月薪為1800元。第一個月張永強請了一天假,被扣了150元,之后又請一次假,又被扣了150元。張永強找到經理助理,得到的解釋是:多扣部分屬于滿勤獎。

張永強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和他一起辭職的還有27歲的曹建南。曹建南問張永強告公司可以得多少錢。聽說加上沒簽勞動合同的補償有一萬左右,他忐忑了,仲裁一下子就能成?

我國目前對勞動爭議的解決實行 “仲裁前置,一裁兩審”的體制。就是說勞動爭議發生后,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否則不能向法院,即使法院也不受理。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或者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書的,當事人再到法院或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永強希望在仲裁這完結,畢竟上法院打官司既耗人力又耗物力。

仲裁也需要一點兒付出。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取消了仲裁收費,這之前敗訴方需承擔300元的仲裁費。許多勞動者擔心仲裁不成還搭錢,便主動放棄了利益訴求。熟悉勞動仲裁的老王回憶,當時申請仲裁的人一下子排隊了,以前就零星幾個。許是積壓得太多,全部涌出來。時間延續到現在,老王說人又少了,“光一個企業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就難倒多少人啊?!钡拇_,這個資料需要申訴人自己到企業注冊的工商局檔案管理部門調取復印。

張永強騎著自行車來到沈陽市和平區工商局,交了兩元錢后,居然沒有查著,說是注銷了。輾轉到市工商局,張永強的兩元錢沒白花,查到了明吉吉的信息資料?!耙郧安橐淮钨Y料50元,打工的有幾個能舍得?”

證明自己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張永強早就準備好了。這個簡單,到銀行把企業給自己發工資的水單打印出來就行?!皠e忘了讓銀行蓋章,正常都給蓋,萬一遇上迷糊的,就提醒一下,不然還得跑一趟,耽誤事?!?/p>

資料全了,可以立案,但聯系被訴人時又遇到障礙。仲裁員按照企業工商注冊信息資料上的電話打過去,沒通,讓張永強提供其他號碼。仲裁員告訴張永強,如果電話通知不成,可以郵寄仲裁申請書;如果郵寄再收不到,就只能移交法院了,只有法院可以調取個人檔案。沒辦法,張永強只好回單位找以前同事幫忙,聯系上了明吉吉法人。

7月17日,張永強與明吉吉的勞動爭議正式立案?!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最多可延期15日。

從立案到開庭,張永強正好用了45天。

45分鐘后,兩個年輕女孩敲門,打斷了正在陳訴的張永強。女孩說自己是明吉吉的人資部主管,受法人委托出席仲裁庭。張永強本想說遲到半個小時該算缺席,但仲裁員讓她們進來,輕責幾句,張永強話到嘴邊又收了回去。

對于張永強的四點訴求:未簽勞動合同補償雙倍工資;補繳五險;支付加班費;返還多扣的工資,被訴人不認可,并一一舉證。有張永強簽名的勞動合同,放棄繳社會保險的單子,考勤記錄。還說約定工資是1300元,之所以張永強的銀行水單上會有1600元,那是支付了加班費的。

顯然,被訴方準備充分。張永強急了,情緒稍有激動,“勞動合同最后一頁的簽名是我簽的沒錯,但那是當初讓我簽的入職通知單,合同是后裝訂的,而且封面、合同里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勞動監察部門還因為明吉吉沒跟我們簽合同,對它作出過處罰?!敝俨脝T告訴他這是打官司呢,嘴上說沒用,必須有證據。張永強手足無措。

旁聽席有人支招,“讓員工簽名放棄繳保險違法。”張永強仿佛抓住救命稻草,“這個本身就是違法的?!敝俨脝T提醒旁聽席不是人,不要講話。調解室里只剩張永強無力的質證,“假的,被訴人造假?!绷钢?,老王跟他說99%能成。眼下的情況,張永強始料未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特殊情況下(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原本以為此次仲裁必勝,就此終局的張永強憂心忡忡,因為仲裁庭上無法鑒定證據真假,只有去法院。

仲裁員調解,張永強堅持訴求,被訴方只愿意補繳保險。庭后,首席仲裁員將與另外兩名仲裁員合議,大約10日后下定裁決書。

走出調解室,張永強的腦袋一下子清楚許多,“沈陽市最低工資是1300元,這個價格能招到保安嗎?”“1月份和4月份的考勤表一樣新,這合理嗎?”他去勞動監察部門要曾處罰明吉吉的單據,工作人員沒有提供。張永強越來越沒把握,很簡單的案子,怎么變得這么復雜?他以為在仲裁庭上能體面地討個公道,沒想到竟如此狼狽。如果可以直接上法院,會不會好一點?

老王單位未發采暖費的案子,就直接到了法院,因為有明確規定,采暖費、住房公積金、精神損失賠償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沒想到,法院讓他找仲裁開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才給立案。在老王看來,這實在沒必要,既浪費國家紙張,又浪費老百姓的時間。

說起勞動仲裁,老王對它又愛又恨。之前,老王就是在勞動仲裁庭打贏了與單位關于加班費的爭議,但因為退休上的分歧,老王再次怒告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我承認這里有賭氣的成分?!崩贤踅器镆恍ΑJ聦嵣?,單位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單位管理不嚴,極有可能丟失,老王賭單位拿不出合同來。仲裁沒有受理,理由是“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圍”。和張永強的緊張相比,老王從容得多,據理力爭。仲裁員說他的訴求是賠償不是工資,老王反問他不是工資為什么叫雙倍工資?仲裁員知道遇上“刁民”了,關上門不理。老王連敲帶踹,惹來保安,他又悄悄撤退。老王承認自己耍了“陽謀”,但對于不予受理通知書上的拒絕理由包括“其他”不滿,“什么叫其他,其他就是隨便找個借口都可以不予受理?!?/p>

交了10元訴訟費,老王終和單位對簿法庭。一見單位拿出勞動合同,老王立馬撤訴。工作人員按規定又退給老王5元錢。這樣的折騰讓法院既苦悶又無奈,如果仲裁能受理,他們該少了許多麻煩。

仲裁也有苦衷,老王剛剛通過仲裁拿到了比6年工資還多的加班費,現在又來,有完沒完?

延期舉證申請書范文6

香港雷豫堂(以下簡稱雷豫堂)是香港著名的醫藥保健機構,主要經營進出口中成藥、化妝品及各類保健用品等。F高校是某市重點大學,其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劉老在真菌生物學領域研究成果卓著,成功地從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引起國際關注。F高校也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89專利),劉老即該專利的發明人。

雷豫堂從中看到了商機,便于1989年11月與F高校就劉老研究的真菌藥物達成了合作開發的意向,雷豫堂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商。同時,雷豫堂為F高校的PS-D產品相關研究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F高校于1993年獲得了兩個新藥證書。但是其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超標,影響了海外銷售,雷豫堂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由劉老主持該項研究,至1997年,雖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含量超標問題,但鉻離子的剔除仍未成功。至2003年,經檢測鉻離子含量仍然超標。

2005年2月,劉老成立了靈芝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給劉老辦理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全面解決了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標問題。同年,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07專利),發明人為劉老。

F高校認為,07專利系劉老的職務發明,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應屬于F高校。在與雷豫堂和劉老多次交涉未果后,F高校一紙訴狀將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07專利的申請權屬于F高校。

“兄弟”專利

2009年3月末的一個傍晚,窗外下著小雨,有些微冷,空氣中彌漫著泥土的味道?!绑@蟄一過,春寒加劇。先是料料峭峭,繼而雨季開始,時而淋淋漓漓,時而淅淅瀝瀝,天潮潮地濕濕,即連在夢里,也似乎把傘撐著。而就憑一把傘,躲過一陣瀟瀟的冷雨,也躲不過整個雨季。連思想也都是潮潤潤的?!边@是余光中先生的《聽聽那冷雨》中的文字,雨中的上海也正是這幅情景。早春二月的江南雨冰冷且細膩,沾濕了行人的衣裳,也打擾了人們迎接春天的心境。律所里的年輕人都已回去,我獨自坐在辦公室里享受著難得的安寧,也在靜靜地思考著四月份兩個知識產權論壇的事情。手機鈴聲劃破了沉寂,是蘇州陳律師的電話。陳律師與我多年交往,幾句閑聊后便轉入正題。原來他的一家顧問單位遇到了專利權屬糾紛的官司,希望我能參加訴訟。

第二日上午,陳律師陪著一位客人走進我的辦公室,并介紹說他就是雷豫堂的總經理郭先生。郭先生個頭不高,雖已年近七十,但目光炯炯有神,嗓音洪亮,中氣十足,一副精明干練的派頭。郭先生簡單向我說明來意,雷豫堂被F高校,案由是專利權屬糾紛。他與陳律師合作多年,對陳律師信任有加,這次訴訟感到比較棘手,因此希望陳律師能引薦一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陳律師便向郭先生推薦了我。交談中我還了解到,郭先生除了擔任管理職務以外,他本人也是生物醫藥領域的教授,是個管理和專業都精通的全才。通過郭先生深入淺出的講解,我對案情經過有了更細致的了解。

云芝是一種真菌類植物,生長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云杉樹上,因其覆瓦狀的菌蓋層層疊加,構成有趣的波浪環狀圖案,宛如云彩,故而得名。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科研人員曾從云芝菌絲體中提取PS-K作為抗癌藥在日本市場公開銷售。F高校教授劉老自20世紀80年代初便開始對云芝進行研究。他領導的研究小組分離并收集了近一百種云芝菌株,并成功地從深層培植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實驗證明,該物質不僅對癌癥病人各類治療有很好的輔助醫療作用,還能夠增強人體免疫力,起到良好的保健作用。為此,F高校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

雷豫堂了解到劉老的研究成果后,就與F高校洽談并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經銷商。1990年10月9日,雙方簽訂會議紀要,約定F高校在劉老主持下開發云芝等真菌藥物系列產品,雷豫堂為該項目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1991年5月18日,雷豫堂又與F高校簽訂協議、約定PS-D臨床研究經費雙方共擔,成果共享。

雷豫堂在海外銷售的過程中發現F高校的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過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標準,便通過劉老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委派劉老主持該項課題的研究。到1997年時劉老的研究小組已成功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超標問題,但仍有鉻離子的剔除未能取得進展。此后,F高校PS-D研發的重點便轉向去除鉻離子。

2002年11月,劉老突發大面積心肌梗死,不得不停止一切工作,PS-D除鉻研究也隨之中斷,F高校再未向劉老下達PS-D去除鉻離子的科研任務。2005年劉老成立靈芝公司,雷豫堂又與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研究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約定雷豫堂投資,靈芝公司研發,專利成果雙方共有。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為劉老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在PS-D剔除重金屬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全面解決了PS-D八項重金屬超標的問題,為PS-D的海外銷售掃清了障礙,并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07專利。F高校得知后靈芝公司與雷豫堂,稱該發明專利是劉老的職務發明,要求法院確認F高校才是專利的申請權人。

聽到這里,我不禁產生了疑問:“F高校在大陸地區銷售PS-D產品時無需剔除重金屬,為什么雷豫堂在海外市場銷售時卻要剔除重金屬?”郭先生耐心地解釋說,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國家Ⅱ級新藥。眾所周知,藥品有攝入劑量的限制,因此國家標準對其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故而F高校沒有必要讓其產品剔除重金屬。但是,雷豫堂為在公眾中推行保健理念,將PS-D原料出口改包裝后,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食品沒有食用劑量的限制,若服用過多,其中過量的重金屬就會危害人體健康,所以雷豫堂銷售的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而07專利與89專利相比較,一個重要區別就是07專利解決了PS-D中剔除重金屬的難題。

我又問:“劉老之前在F高校已經完成的去除七項重金屬的方法與07專利剔除重金屬的方法與有區別嗎?”郭先生回答說:“完全不同。前者采用化學方法,后者采用生物方法。二者的技術方案有本質區別。”

至此,我對本案的事實已有了大致的把握。對于F高校與靈芝公司來說,焦點在于07專利是否劉老的職務發明:但對雷豫堂而言,是否職務發明的問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07專利是不是合作研發。根據郭先生所講的情況,我初步分析,07專利極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職務發明,那么F高校無疑將是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權人之

一。因此,雷豫堂與F高校能否在該課題上成立合作研發的關系才是雷豫堂的關鍵利益之所在。

郭先生向我表示,希望聘請我和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一同作為雷豫堂的人參加訴訟。靈芝公司則聘請了崔律師和臧律師作為其人。郭先生希望我們四人能夠組成一個律師團隊,并以我為主來共同完成訴訟,我欣然應允。

裂痕初現

在郭先生的安排下,我帶著助手與另三位律師會面商討對策。崔律師,臧律師作為靈芝公司的人,自然要在職務發明的問題上做足功夫,只有職務發明這座大山,靈芝公司才能享有07專利的申請權。楊律師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認為07專利不是職務發明,雷豫堂在剔除重金屬課題上的合作對象是靈芝公司而非F高校,雷豫堂應與靈芝公司共享專利申請權。因此她竭力主張舉證上要將重點放在雷豫堂與靈芝公司的合作上??吹竭@個局面,我不免有些擔憂,因為我的觀點與其他幾位律師存在明顯分歧。

從F高校提供的證據來看,我認為對劉老最不利的是他在2001年填寫的《F高校考核登記表》。劉老在“主要工作內容”一欄中寫道:“主持PS-D產品外銷的品質檢驗及市場開拓,解決了PS-D中七項重金屬的超標。”在“自我考核”欄中寫明:“迄今,我們雖然已剔除了PS-D中的七個超量重金屬,擴大了海外銷量,但Cr含量仍高于英聯邦國家限定的標準,……明年我將動員全所力量,改革工藝,爭取盡早攻克該項科研任務?!蔽艺J為這份證據使靈芝公司在職務發明問題上處于下風。倘若我們全盤否認雷豫堂與F高校在剔除重金屬研究上的合作事實,一旦07專利被法庭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將無路可退,這個策略的法律風險頗大。

我的觀點非常明確,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存在合作是事實,但與F高校合作剔除重金屬也是事實,無論07專利是否職務發明,雷豫堂都是合作者,都應當是專利申請權的共有人之一。因此我主張無論是靈芝公司還是雷豫堂,都不要過多糾纏于職務發明問題,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專利權共有問題上,盡力爭取三方共有的結果。

當然,雷豫堂顧及與劉老因多年合作建立的情誼,在訴訟中選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我也表示了充分的理解,但我仍然把心中的擔憂向郭先生交了底,并向郭先生建議,F高校,雷豫堂與靈芝公司都為07專利的最終完成作出了貢獻,本案最好的結果是爭取三方共享專利申請,因此應以此為目標與F高校談判爭取調解。郭先生對我的主張非常贊成,也認為如果三方共有權利將是最佳的結果。

不久便傳來了壞消息。在三方談判時,F高校在解決專利權歸屬的同時,還希望捆綁解決與本案毫不相關的PS-D產品市場的分割問題。但他們提出的市場分割方案過于苛刻,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均表示不能接受,最終談判破裂。雙方初次調解不成,無奈重回訴訟戰場。

果然在訴訟中,我與楊律師之間的分歧很快便顯現出來。法庭組織第一次交換證據時,楊律師的質證意見主要是支持靈芝公司人的觀點,即重點強調07專利是劉老的非職務發明,是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合作研發的成果。而我的質證意見則強調,07專利是不是職務發明與雷豫堂無關,不論職務還是非職務,雷豫堂均是合作研發的投資方和技術成果的共有人。法官立即指出:“你們同一當事人的人之間說話不能自相矛盾?!蔽抑缓米晕医獬埃骸拔彝鈼盥蓭煹挠^點,我們之間是不矛盾的,我只是從另一個角度提出觀點,證明雷豫堂與F高校之間存在合作關系?!?/p>

我一邊努力說服楊律師改變觀點,一邊也在思索如果分歧繼續存在,正式開庭時我又該如何應對。

連環發問

2009年7月29日早晨,我和助手來到法庭時,對方的兩位律師已提前到庭。這兩位律師也都是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在知識產權訴訟方面也是功力老道,實力不容小覷。本案已于6月18日進行了第一次聽證,從雙方的證據來看,我方的形勢不容樂觀,此次庭審可謂背水一戰。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之一便是劉老的退休時間,而目前對方握有表明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的關鍵證據,對方人必然會以此在職務發明問題上大做文章,這點無疑讓我方非常被動。我多年的執業經驗告訴我,在被動的情形下更要沉著冷靜,思維清晰,利用對方的心理優勢,抓住機會才有可能變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

法庭調查一開始,對方即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系爭專利系職務發明并否認雷豫堂和F高校有合作關系。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務發明主要有三類本職工作、單位交付的任務和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或所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對方提供的《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確實反映出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若以此認定劉老的退休時間,則無論是本職工作,本單位交付任務或是從退休時間至涉案專利申請時間的間隔,還是07專利與89專利的異同,無不符合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我知道若不能在劉老的退休時間上提出其他證據或抗辯,針對07專利非職務發明的其他抗辯也無異于隔靴搔癢,法官將難以采納。

待對方人舉證完畢后,法官示意我發言。我成竹在胸地問道:“根據高校的人事管理規定,退休人員應當提交退休申請書作為存檔以記錄退休時的各項情況,請問對方能否提供劉老的退休申請?”對方人先是含糊其辭,后又說不清楚。我繼續分析道:“F高校作為著名的高校,具有非常嚴格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可能沒有或遺失劉老的退休申請書,顯然F高校確實持有該份申請而拒絕提供,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應推定我方的主張成立,也即劉老的退休時間為2003年10月。事實上劉老已于2001年提交退休申請,因F高校一再挽留而同意延期退休兩年,因為這份證據可以對方一直試圖歪曲的劉老2006年10月的退休時間,因此對方一直拒絕提供該申請書?!蔽乙豢跉庹f完上述觀點,其間對方人氣急敗壞,多次想打斷我的發言被法官制止,最后只能勉強應付道會回F高校查明。

隨后我又問道:“對方人反復強調劉老利用了F高校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是否可以詳細列明?”對方人又無法講明,只是一味辯稱這些資料為保密資料,不能隨意查閱。開庭至此時,我的心里又多了幾分把握,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官還是對方人的態度都有了變化,形勢已經產生了微妙的變化。我知道現在是時機發問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了,也就是對比雷豫堂和F高校對涉案專利研發的投入,這是我方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只要法官認可雷豫堂和F高校合作研發涉案專利,即使涉案專利最后被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也可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一,這是我們最壞的打算。

我繼續發問道:“對方人可以

告訴我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資金投入有多少嗎?”對方對這個問題依然支支吾吾。當我要求對方具體列明時,對方人又一味回避,東拉西扯。此時的情況和我之前的預計如出一轍,我當即乘勝追擊道:“對方人一直無法說清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投入,而我們則可以向法庭提交我方投入資金的詳細情況?!彪S即我詳述了雷豫堂從1991年至今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研究費用、測試費用、學術會議組織費用及凈水設備等投入共計611萬元人民幣。當我說到611萬這個數字時,審判席上本來在低頭閱卷的法官都抬頭望向我,顯然有些意外,我方的投資居然如此之高,人對投資數據如此清晰。

本來這已是我準備的最后一個問題,不料對方人在解釋F高校的投資時東拉西扯,自亂陣腳,提到K生物化學廠是其合作研究涉案專利的下屬企業,而我方曾為07專利的研發向K生物化學廠投資達110萬元人民幣,對方人這樣的陳述無異證實了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我自然不會放過這個大好機會,當即追問道:“既然K生物化學廠是F高校下屬企業,那我們110萬的投資是否等于給了F高校?”對方人也意識到失言,此時又出爾反爾百般狡賴K生物化學廠非其下屬企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而我的觀點已經全部闡明,無需再作口舌之爭。

法庭調查收到良好的效果后,法庭辯論也就比較順暢。我在辯論時總結道,劉老的退休時間應該是2003年10月而非F高校所稱的2006年10月,而且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不僅是涉案專利研究的提出者更是主要的投資人。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雷豫堂作為該項目的投資人和合作研發者而享有涉案專利的共同申請權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后記

庭審后,法官又與各方當事人作了溝通,努力調解此案。與我所料相同,法官亦希望能達成三方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結果。但是由于相關當事人在市場分割、職務發明等問題上拒絕讓步,至此文脫稿時,調解仍未成功。但我認為如下兩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1 關于專利(申請)權的三方共有問題

本案涉及兩個權利共有關系,一是F高校與雷豫堂的共有,二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的共有。

(1)F高校與雷豫堂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首先,雷豫堂與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于1990年2月便與F高校就開發PS-D新產品達成了協議,不僅建立了海外代銷關系,同時也啟動了雙方在PS-D產品領域的合作研發進程。隨后雙方進一步就PS-D新產品的臨床研究簽訂合同,約定成果共有,F高校于1993年獲得兩個新藥證書。但是雷豫堂向海外銷售PS-D產品時發現該產品重金屬超標,于是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梢姡p方在PS-D產品上的合作并未完成,仍需繼續研發,這并非是對PS-D之外的新產品,而是對PS-D產品的完善。因此,剔除重金屬項目屬于PS-D系列產品研發的繼續,是對雙方通過1990年和1991年簽訂兩份書面文件建立的合作關系的延續,毋需再簽訂書面合同。而且從1990年至2005年期間,在PS-D剔除重金屬項目上,雷豫堂與F高校存在大量合作的事實和行為,均在共同努力、合作研發。雷豫堂為該項目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F高校則委托劉老主持研究工作。這就充分表明,F高校與雷豫堂均認可PS-D剔除重金屬是合作研發,而且是對以前合作關系的延續。

其次,雷豫堂是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藥品,對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因此沒有剔除重金屬的需要。但是,雷豫堂根據市場需要將PS-D原料改包裝后,是將其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的,其中八個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顯然,作為PS-D產品的海外商,剔除PS-D中的過量重金屬是雷豫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而,雷豫堂向PS-D產品的提供者、最初研發者即F高校提出了PS-D剔除重金屬課題,希望繼續合作完善PS-D系列產品。F高校也認可PS-D剔除重金屬課題不是國家項目,而是F高校的橫向課題,即應企業的要求確立的科研項目。雖然其沒有明確該項目來自哪個企業,但是本案眾多證據均表明,雷豫堂就是該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PS-D剔除重金屬課題是來自雷豫堂的橫向課題。既然雷豫堂是該項目的提出人,那么雷豫堂與F高校形成后續的、實質上的合作關系就不言而喻了。

最后,雷豫堂是07專利成果的主要投資人。本案有許多證據都表明了雷豫堂為F高校,靈芝公司在PS-D產品的相關研發上均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還出資主辦了兩次與PS-D研發相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并將會上國內外專家發表的研究成果結集出版,作為F高校研發完善PS-D產品的參考資料。據不完全統計,雷豫堂為PS-D相關研究投資總額達611萬元人民幣。如果沒有雷豫堂的慷慨支持,07專利的研發是不可能完成的。

基于以上分析,雷豫堂作為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07專利研發的合作人以及投資人,其理應與F高校共享07專利申請權。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那么這也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之間爭議之所在,不應動搖雷豫堂的共有人地位,最多只能改變雷豫堂的共有對象而已。如果是職務發明,07專利應由雷豫堂與F高校共有: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則應由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共有。

(2)F高校與靈芝公司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p>

07專利與劉老在F高校任職時所進行的剔除七項重金屬的技術方案明顯不同,具有顯著進步。劉老是該技術的主要創造性貢獻人,因而該技術應屬劉老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此外,07專利的研發始于劉老所在的F高校,而終于他創辦的靈芝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對07專利的申請權,F高校應與靈芝公司共有。

基于上述兩個共有關系,07專利的申請權不應由F高校獨享。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對07專利技術的研發,其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去除PS-D產品中的過量重金屬,其目的也是清楚的,那就是拓展PS-D產品的全球市場,使該產品在香港乃至全世界都得到認可,從而實現全球產業化目標。故由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三方共有07專利申請權,顯然最符合事實、法律和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2 關于本案的調解

在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中,我歷來主張以調解為和,這樣既節省訴訟成本,提高效率,又便于當事人各方案后維持合作關系。和則兩利,對則俱傷,于本案更是如此。

F高校與雷豫堂從1989年以來一直存在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尤其在PS-D領域,雙方共同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當然,雷豫堂在劉老未退休時便與其成立的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項目另行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的行為并非沒有瑕疵,因此我說服雷豫堂同意調解。但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一來堅持將權屬糾紛與市場分割問題捆綁解決,真可謂“醉翁之意不在酒也”;二來沒有一個領導愿意拍板為調解結果承擔責任,導致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優柔寡斷、猶豫不決,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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