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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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體系論文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金融競爭日趨激烈,金融秩序比較混亂。金融領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相當突出,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反不正當競爭與強化金融管理的艱巨任務。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研究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的表現、成因與強化金融管理的對策。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尋租行為的大量存在產生了金融監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的腐敗體現為利用資金配置權進行兩類尋租行為。一是通過對企業配置信貸資金獲得第一類尋租收入。這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中體現為直接從信貸額度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好處費:二是信貸配置上的定價權收入.這實際上是企業在獲得貸款后為了維持長期信貸關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續性成本。銀行的尋租程度取決于改革進程中中央銀行和財政對銀行的轉移支付和內控制度的相對力度比較.企業借款行為是在自籌資金和銀行借款問進行的相對成本比較。

金融創新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國際上.一般將金融不穩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危機.特征是儲戶向金融機構擠提存款.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加上市場大量拋售本幣。引起貨幣大幅度貶值。另一類是金融惡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貸款以及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率過低。在近1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發生了15次金融危機.金融惡化則更為常見。為了維持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在中國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穩定機制,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任務。

從金融系統的中堅力量——銀行的特點看.在信息不對稱以及銀行業不完全競爭的作用下,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監管力量的支撐來維護穩健經營。這種脆弱性體現在貸款客戶可能由于信息優勢而欺騙銀行、存款客戶擠兌行為具有傳染性.以及銀行自身受到利益誘惑并伴隨監管力量弱化而產生冒險沖動。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導致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以至破產,而一家銀行破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遠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銀行業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場各方參與者難以準確判斷銀行的實際經營情況,無法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因此僅憑市場的外部約束不足以保證銀行經營的穩健性。為了避免銀行破產對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對金融穩定的威脅.有必要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管者。

從保險業的情況來看,保險監管體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預警系統、應急系統以及償付能力監管系統的戰略規劃,這些規劃是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力量的重要保障。從證券業來講,監管當局對券商的監督和約束,是規范券商行為,防止券商違規失信的外部約束機制。

2金融競爭與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監督管理(簡稱金融管理或金融監管)制度先于中央銀行制度.它是伴隨商業銀行競爭而產生、發展的。商業銀行天然是競爭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競爭必然會危及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監管措施。商業銀行發展到相當高度便產生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遂成為中央銀行重要的職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發展過程中,非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為攫取高額利潤.總是千方百計設法逃避當時金融法規的管制。謀求競爭優勢,而中央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穩定金融秩序、保障債權人權益、促進經濟繁榮,則總是根據金融競爭的不同性質不斷修正現有金融法規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規進行新的金融監管。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循環往復矛盾斗爭直接導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和金融結構的不斷變動.從而推動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因此,可以說.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相對立而存在、相斗爭而發展乃是近現代金融領域中的一個普遍規律。

3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3.1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1)專業銀行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教、設立機構、擠占結算資金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的不正當競爭活動:采取發放高比率攬儲費(有的高達50%)、協儲費、實物獎品及以貸引存等方式拉儲蓄存款或利用對單位實權人物發業務聯系費、多種形式的請客送禮、放松開戶條件等手段爭奪單位存款;在貸款方面主要表現為:采取拆借同業、搞假“委托貸款”、利用“存放同業”科目通過房地產信貸部等附屬機構以及勞動服務公司等自辦經濟實體發放貸款等隱蔽方式,問接避開人民銀行的規模管理;使用額外收取利息或利潤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手段,謀取高利,為照顧地方政府關系、單位關系、人情關系,不惜放松貸款條件發放關系貸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匯等投機活動:企圖為商業銀行化撈取資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計開后門,大肆增設儲蓄網點、信用卡代辦處之類的附屬外設金融機構,有些銀行甚至大興土木建賓館、辦商場等,展開激烈的地盤爭奪戰。

(2)金融市場各主體競爭活動混亂無章,其突表現有:違章拆借;社會亂集資行為盛行。

(3)各級人民銀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執法犯法的問題。如自辦經濟實體,參與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機活動,更加劇了不正當競爭。

3.2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成因

(1)各商業銀行桀驁難馴。我國商業銀行都是機構遍及全國的龐大壟斷組織.長期以來習慣于同人民銀行平起平坐,對央行監管心懷不敬。現有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極差.根本不存在破產倒閉、喪失產權的后顧之優.用不著對自身的競爭行為負責。因此商業銀行敢于藐視金融法規,不惜代價哄抬利率.爭奪地盤,盲目競爭。

(2)人民銀行監管乏力。這一點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證明:一是觀念誤差;二是人民銀行缺乏獨立性:三是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行權力與責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預。地方政府特別是落后地區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時??v容、鼓勵甚至通過所轄地區金融機構從事違反金融法規的活動。有些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不少存在保護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規定.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

(4)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我國的金融市場尚處于起始和發展階段,各種法規尚未健全和完備,利率、匯率機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金融市場主體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規觀念,人民銀行監管操作尚不熟練,難以防范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4強化金融監管的建議

4.1加強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人行自身的高效與廉潔是搞好金融監管的關鍵。當前,人民銀行應注意如下幾點: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思想。糾正“各級政府的銀行”觀念,牢固樹立“中央政府的銀行”思想。堅持“全國一盤棋”.克服地方主義思想;堅持依法監管、執法必嚴的原則,克服畏難退縮、息事寧人的無為思想;擺正兩大職能的關系.明確堅持“穩定貨幣為主.兼顧經濟增長”的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迅速總結各地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提出規范管理的建議,使之成為新的金融法規從而為新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力爭相對獨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國暫時不能放棄政府對人民銀行控制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界定一些技術性指標以避免政府隨意干預人民銀行操作。人民銀行應徹底放棄一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集中全力當好“裁判員”:完善人民銀行機構建制。完善內部與社會雙向監督制約機制,確保高效廉潔:努力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素質。

4.2強化管理,確保銀行監管與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協調

(1)包括審慎銀行監管在內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對實現金融穩定目標舉足輕重。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而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2)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重要基礎。

(3)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一說到銀行監管,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它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觀層面(其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一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

(4)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這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機制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制。

4.3規范、整頓、完善金融市場

(1)加強對貨幣市場的管理,重點加強拆借市場和國債市場的管理。人民銀行一方面應強化依法監管,另一方面應盡快批準組建地區性短期融資中心,進而建立全國性短期融資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擔保制度.增強人民在短期資金融通中的作用,為間接調控創造條件。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2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地方。通過回顧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辦法。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5)為了消除地方政府對證交所的控制和干預,建議考慮在合適的時機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切斷地方政府對證交所干預的根本源泉。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4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F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論文關鍵詞]股指期貨交易風險防范

[論文摘要]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不容忽視,我國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健全市場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

參考文獻

[1]陳潔《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問題研究》[J],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第316期)

[2]《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J],載《經濟論壇》,2004(第6期)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的劇烈波動性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使得證券監管正成為全球日益矚目的焦點。文章針對中國證券市場現行監管體制監管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

證券市場監管是為確保證券市場高效、平穩、有序的運行,通過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各種手段,對證券市場運行的各環節和各方面進行組織、規劃、協調和控制的總稱。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有助于克服各種證券市場缺陷,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透明與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機制運行和功能發揮,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全和效率,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監管體系功能發揮不充分

盡管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明確了證券會在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地位,由于證券市場監管主體較多,目前我國政府部門涉及證券業務的行政部門除了中國證監會之外還包括國家發改委、稅務總局等多個部門,各部門在管理權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門之間權力重疊,導致了中國證監會缺乏權威性。證券監管權力的分散導致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問題不利于監管的快速反應以及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國證監會對市場變化的反應存在時滯效應,往往是在證券市場發生重大風險后,證監會才做出相應的反應,并且為了維護市場準則的良性運行,市場的漲跌成為了證監會最為關注的內容,導致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目標不明確。

(二)證券發行市場監管存在缺陷

目前,在我國實行的是帶實質性審查的核準制,其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新股發行定價的行政色彩濃,偏離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例如,在證券發行中,實質審核、證券承銷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還存在證券監管機構的過度干預。審批制轉變為核準制后,同樣執行實質性審查,監管機構“內部掌握”的發行標準仍然存在。在當前我國企業經營機制與效益狀況的制約下,爭取發行額度變成一種資金成本,相對最低的圈錢行為,這也是誘使企業進行種種包裝、偽裝、夸大預測收益的直接動因之一,進而導致了發行企業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低下,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另外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顯得不及時和不充分,許多上市公司在對重大事件的披露方面,仍傾向于將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及時披露,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則延緩披露,很容易讓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三)證券交易市場監管的不完善

證券交易市場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其中表現在證券交易中,只能對證券市場做多而不能做空,這就造成了在證券市場連續暴漲時,參與者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采取違法違規行為。另外,“政策市”的存在,加劇了證券市場的波動,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政府通過各種手段托市或抑市,試圖將證券交易價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內。這種通過行政手段直接干預證券交易市場的做法扼殺了市場機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證券交易價格不能真正反映有價證券的供求關系,導致市場效率的下降。

(四)證券中介機構自律性存在問題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為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作為中介機構的證券公司在經營規模和手段及方式上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在機構設立或者獲取證券業務上,政府規定實行審批制,而這種審批又是不透明的。由此造成了許多該獲取資格的單位沒有獲取資格,而一些條件很差的單位卻獲取了資格。另外在中介機構內部,總公司對營業部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到位,過度追求效益和市場份額指標,未能通過建立有效的考核體系、管理制度等;營業部在客戶管理、業務辦理、財務管理和信息系統管理等方面內控制度沒有得到全面、切實的執行。營業部違規融資問題時有發生,國債回購問題較為突出,擅自開發使用證券交易柜臺系統中的非法功能損害投資者利益。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路徑分析

(一)完善證券市場監管主體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

我國應繼續完善以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核心的監管體制,形成獨立的政府監管主體,給予證監會足夠的權利,力求在政府監管與市場機制之間尋求平衡,既通過必要的監管確保證券市場主體謹慎穩健安全運營,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又要通過監管促進證券業創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同時在管制權力收歸中央的格局下,弱化證監會對市場的參與程度,側重于負責證券市場的宏觀管理,提高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權力,將具體維護市場發展的工作,如發行審批、市場參與者管理等工作交由他們負責。

(二)完善對證券發行市場的監管機制

針對證券發行和上市,應該建立由專業人士和專家組成的發行初審機構,提高初步篩選的科學性,使其對擬上市企業改制情況的初審報告成為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審核的重要依據。同時,應根據宏觀經濟目標、經濟增長的預測速度、市場走勢與變化趨勢、市場供需力量消長等因素,科學地、定量化地制定年度新股發行規模及其額度配置,并逐步形成相對穩定的公布制度減少其隨意性對股市的沖擊。對發行與上市一體的實質審批、發行定價和上市審批進行分解,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逐步實現以市場化的證券發行價格方式代替非市場化的證券發行定價方式;提高證券發行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逐步將實質審批過渡到對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最終實現證券發行注冊制。

(三)完善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

由于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較為薄弱,完善對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監管,就要積極培養多重利益主體,引進“做空”制度,通過平衡利益來校正利益失衡出現的重大偏差,其一是基金業放開行業準入,使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體現出多種利益主體并存的原則;其二是選擇時機建立做空機制,使市場的各種力量有足夠的激勵相互制衡。針對證券交易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應該細化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條文。在要求披露具體內容時,應當對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個量化的規定,隨著上市公司經營環境的變化,所應披露的重要內容也應有所調整,也不能賦予企業過大的會計選擇權和自主權。另外要規范關聯交易披露,明確關聯方的內容,同時無論是控制還是重大影響,非企業關聯者都應予以披露,特別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關鍵管理人員的關系極為密切的家庭成員,對于其年薪情況及在關聯企業中額外收益等都應作適當披露。

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股票場內多層次交易市場的制度體系構建基本完成。然而,在我國股票場內交易市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時,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卻沒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在后創業板時代,應當構建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制度體系以推動其迅速發展。本文認為,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制度應當遵循法律定位的差異化,上柜企業的平民化,投資者的機構化,交易方式的創新化,監管制度的高效化這五項原則。

在后創業板時代,大力發展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無疑將是推進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建設的最重要任務。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歷史成功經驗表明,制度規范是推進我國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的有效途徑,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以構建我國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定位的差異化

理論和實踐證明,股票市場應當包括多個層次,以鏈接投融資體系,盡可能的滿足投融資需求,并進而促進資本的優化配置。一般而言,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應當包括主板市場,即交易所市場,主要為大型、成熟企業的融資和轉讓服務:創業板市場,與主板相對應,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專為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提供服務的股票市場;場外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市場相對應,專門在場外為一些達不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以及不愿意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建立了與該國國情相適應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以股票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擁有主板市場,包括全國性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證券交易所;地方性的證券交易所,如芝加哥證券交易所,波士頓證券交易所等;場外交易市場,包括NASDAQ、OTCBB、PINKSHEETS市場等等。在英國,除了有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和為某些標準較高的中小高科技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服務的AIM二板市場外,還有為更初級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未上市公眾公司股票交易市場,即第三板市場(OFEX)。它是為大量中小企業提供專門交易未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的電子網絡報價轉讓市場。我國臺灣地區同樣也建立了包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市場和興柜市場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

反觀我國,股票市場還很不完善,主要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全國性的場內交易市場。在各地方性的場外交易市場上世紀末被全部關閉之后,目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僅限于深交所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各地的產權交易市場,這些市場與國外相比,存在著不規范、不統一、功能不健全的諸多缺陷,可以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場外交易市場。

相對于我國滬深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而言,場外市場應當定位于多層次股票市場中的基礎市場,與場內市場共同構成股票流通市場。作為基礎市場,其應當在投資主體、上柜公司、交易方式及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體現出比較優勢,以滿足特定層次主體的投融資需求:主板定位于成熟期企業,側重于公司的規模和效益;創業板定位于發展期的高科技企業,強調企業的成長性;場外交易市場則應當主要面向初創期成長型企業,上柜門檻最低,更注重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此外,作為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的基礎市場,場外交易市場還可以而且也應當與場內市場建立一種相互連通的機制:一方面,當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時可以進入主板市場,從而為企業提供一條場內市場上市的通道;另一方面,為那些已經完全喪失主板掛牌資格甚至嚴重資不抵債的公司提供一條合理的退出通道,從而保證場內市場中上市公司的質量,并減小股票在場內交易市場的退市所造成的動蕩。

二、上柜企業的平民化

根據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定位。在該市場中的上柜企業應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因不滿足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而從這些市場中退市的企業;另外一類則是未能在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這些企業將主要是廣大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民營中小企業的股票。對于第一類上柜企業,由于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只是作為其退市之后的緩沖市場,只要履行一些相應的程序,并無特別的上柜條件要求,其所發行的股票即可以在該市場進行交易:然而對于第二類企業的上柜條件則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從域外來看,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門檻都很低,幾乎都沒有規定特別的上柜條件。以美國的OTCBB市場為例,該市場幾乎沒有任何規模和贏利的要求,只要經過SEC的核準,有3名以上的做市商愿意為證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請上柜。再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興柜市場,該市場的上柜條件也非常寬松,只要上柜企業的總資產在三千萬新臺幣以上且沒有累積虧損,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對公司的收益則沒有要求。在滿足這些條件下.有兩家以上的券商愿意對該企業推薦并做市,即可申請上柜。此外,近年來發展迅速的韓國場外交易市場——韓國第三市場,也沒有對該市場的上柜公司的財務狀況、資產狀況等方面做任何數量方面的要求。

為了讓更多中小企業能夠通過股票市場獲得發展資金.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條件應當大幅低于深滬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和即將推出的創業板的上市條件。不過,由于我國目前的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筆者認為,不宜完全照搬域外經驗,采取對企業規模和經營記錄幾乎沒有要求的“無門檻”的上柜制度。相反,在市場設立初期,應當采取與域外相比更為嚴格的上市條件,以培育市場,待市場成熟之后再適當放寬掛牌條件,而且,場外交易市場應當更加注重上柜企業的成長性,而不是贏利性。因而,無論上柜企業規模大小和盈利能力的強弱,規范運作才是關鍵。

三、投資者的機構化

與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相比,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標準較低,上柜公司的規模通常較小、上柜證券的流動性也較差,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與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相比要大的多.在這種情況下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需要,市場應當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投資者必須具有一定的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才被允許進入。為了培育市場,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個人等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市場建立的初期,應當只允許具有較強資本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券商、基金、保險、財務公司、風險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介入,個人投資者暫不能直接參與柜臺市場的交易。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參與公司、合伙企業、基金等經濟組織的方式,間接投資于場外交易市場,等到市場發育到一定的成熟度以后,再放開允許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個人投資者直接投資于場外交易市場。

事實上。我國創業板市場也已經建立了投資者準入制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人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彪S著創業板的建立和運作,其對投資者準入的實踐經驗可以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制度構建給予有效借鑒。

四、交易方式的創新化

目前,做市商制度和競價交易制度是國際股票市場中兩種最主要的交易制度。與競價制度直接撮合買賣雙方,成交價格在交易系統內部生成的交易機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買賣雙方的委托并不直接配對成交,而是從做市商手中買進或賣出證券,成交價格也是從交易系統外部輸入的。該制度起源于20世紀6O年代美國證券柜臺交易市場,目前,在全球主要的場外交易市場中,基本都已形成了規范的做市商制度,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市場中,也已經有NYSE、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Euronext、德國交易所、中國香港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交易所等8家交易所,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

僅僅經過不到50年的時間,做市商制度就已經為全球證券市場所廣泛采用的原因在于相對于競價機制而言,做市商具有以下三大功能,即有利于保持市場的流動性、有利于大宗交易完成和維護市場的穩定、有利于市場有效性的提高和證券的推介。對此,各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實踐提供了充分證明,如20世紀90年代,在日本經濟持續低迷的情況下,JASDAQ市場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1998年13本證券交易商協會提出的在JAS.DAQ市場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改革方案。有關的市場研究表明,同一只股票在引進做市商制度后,流動性大為提高,說明做市商制已經在JAS—DAQ市場發揮作用。

然而,我國股票市場至今還沒有做市商制度。主板市場、中小板、創業板市場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均是競價制度。場外交易市場中的融資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市場規模較小,投資風險較高,流動性較差,完全采用競價交易機制相對場內市場而言可能導致證券價格的背離和市場流動性較差,影響市場的穩定,帶來更大的風險,因而,引入做市商制度將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

事實上,早在2001年,做市商制度即被引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在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以場外市場為主要組織形式的發展思路指導下,運行8年來,做市商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功:做市商數量從最初的9家增加至目前的17家,類型也由單一的商業銀行擴展到證券公司,同時報價量和成交量也在不斷增長,報價價差逐漸縮小,做市報價已成為市場價格的重要導向,對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推動銀行問市場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圈這些均將為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做市商制度引入和完善提供寶貴的經驗。

但做市商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最大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做市商利用其所處的信息不對稱的做市的優勢地位,侵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無論是傳統的壟斷性做市商制度還是競爭性做市商制度,該缺陷都是難以完全避免的。為了克服這一缺陷,除韓國的科斯達克市場之外,其他主要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均實行做市商制度和競價制度相結合的混合做市商制度。這是因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通過其競價交易機制抑制了傳統做市商制度對投資者權益的侵害,同時,它又通過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彌補了競價交易制度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不足、特別是大宗交易困難的缺陷。

五、監管制度的高效化

場外交易市場與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不同,在該市場上柜交易的主要是中小企業,因此,為了降低中小企業的上柜成本,確保場外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就必須建立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監管體系。這個監管體系之所以是高效率的,是因為場外交易涉及的企業眾多、地域廣泛,并且發行公司規模小、交易量分散;這個監管體系之所以是低成本的,是考慮到參與場外交易的主體是中小企業,而任何加大人力成本的行政監管都會導致中小企業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會降低場外交易市場對它們的吸引力。嘲因而,對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應當特別注重行業自律作用的充分發揮,采取以各交易所、做市商、同業協會制定同業公約進行行業自律為主,以行政監管為輔的非集中監管模式,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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