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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1
一、推行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制度,拓寬選人用人的視野
實行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有利于破除部門、行業及身份的限制,擴大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視野,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靠關系、走門路、“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激發廣大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二、推行黨政領導干部全委會投票表決制度,擴大干部任用工作的民主化
我區在全市率先實行了區級中層黨政正職人選由區委常委會提名,區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制度,即“票決制”。
三、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擴大群眾參與的范圍
1.堅持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和差額考察制度。干部考察前,提前將考察對象名單、考察組成員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方便群眾反映情況,使考察的全過程都能接受群眾的監督,同時,由于在干部選拔工作中推行差額考察,實現了好中選優,有效地防止了由于用人失察問題的發生。
2.堅持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度。對形成的干部考察材料,考察組成員要在材料后簽名,對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對因考察不實、不細而影響正確使用干部的,考察組成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堅持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把干部德、能、勤、績、廉等五方面內容細化,每項又分為好、中、差三檔,每檔賦予一定的分值,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從而為進一步選好用好干部提供了科學依據。
4.推行實踐考核制度,為相關職位選任最合適人選。對通過筆試、面試進入考察范圍的人選,在進行組織考察前,安排到相應基層部門,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崗位實踐,根據其實際表現,通過記實考核、跟蹤考核、組織考察,確定在擬任職位上的最佳人選。通過實踐考核考察任用干部,擴大了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充分體現了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使一批理論水平高,實踐能力強的干部走上領導崗位,較好地防止了把“高分低能”和“考試專業戶”選進基層領導干部隊伍。
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制度,廣泛聽取民意,主動接受監督
多年來,我們始終堅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新任副職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擬提拔的干部,在常委會研究以后、正式任命之前,將干部的基本情況和擬任職務在區委、區政府、區人大、區政協和干部所在單位張貼公示,廣泛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暫緩任職,待查清后,視情況決定任職或取消任職。對新提任的副職領導干部,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由組織、紀檢部門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正式任命,經考察不適宜任職的,取消任職資格。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2
第一條為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科(股)級干部。
區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干部,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科(股)級干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提任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大專以上學歷;
(三)年齡男性一般在50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歲以下;
(四)符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辦事員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滿1年,可按規定程序任職。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條區、鎮(街道)機關聘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中層干部,除應符合上述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男性一般在45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歲以下;
(二)具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身份;
(三)任科(股)級職務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七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原則上都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人選與競爭職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專業技術性較強、法律法規規定或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職位除外。
第九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職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競爭上崗的基本程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理論考試、個人述職、答辯、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公示;
(六)討論決定;
(七)任職備案。
第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可以在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進行。個別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競爭人選或本機關人選少、形不成競崗比例的,可以跨部門、跨地區競爭選拔。
區、鎮(街道)機關需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公開選拔中層干部的,要將缺崗情況及公開選拔工作計劃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并在區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不具備競爭上崗條件的中層職位干部選配工作,可以由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備案管理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負責,其中,正科(股)級干部、黨群部門副科(股)級干部、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委組織部報送備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人事局報送備案材料。備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部門提出方案。準備進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前,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報批競爭上崗方案。對不符合競爭條件的,要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對象,并嚴格履行組織考察、集體討論、登記備案等程序。
(二)報審登記。報送的備案材料主要有:備案報告、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兩份)、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部門負責人討論干部的會議記錄、擬提任科(股)級干部的檔案(用后退還)。
(三)備案審核。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收到備案材料后,兩周內審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審批表批準機關欄內簽署答復意見。各部門根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的答復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布,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并將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方案提交黨委(黨工委)會討論前,須報區委組織部審核。區委組織部視情派員列席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討論干部任免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文件須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中層干部配備應當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內設機構和中層干部職數。
第五章任職管理
第十五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一律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競崗。
第十六條區、鎮(街道)機關部門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科(股)級職務的,聘期為2年,聘任期間,原有身份性質、工資渠道等不變,期滿后職務自動消失,仍回原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每年應當參加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或經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可、所在單位自行組織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中層干部,通過培訓和學習,應當達到英語初級、計算機中級、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年初按照中層干部崗位職責要求,分別制訂年度考核目標。平時加強目標監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終對照目標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好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工作。年度考核、測評情況作為中層干部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實績較差,不勝任崗位工作要求,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免去或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擔任同一科室正副職累計時間一般不超過8年,其中熱點崗位任正職時間不得超過3年,到期必須進行輪崗交流。輪崗交流可以在部門之間、科室之間進行。
第二十一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男性最高任職年齡為53周歲,女性為50周歲。達到最高任職年齡后,不再擔任機關中層實職。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條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區組織人事部門不予批準;對已經作出的違規干部任免決定,由本單位自行糾正或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第七章附則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開選拔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規定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采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黨政領導干部。
第三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公開選拔適用于選拔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第五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三)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四)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正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公開選拔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公開選拔工作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學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八條公開選拔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布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范圍。
第十條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適當放寬。但報上一級職位的,需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一級報名的,應當在本級職位任滿四年;不得越兩級報名。
第十二條海外留學回國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人員等,其報名條件和資格由組織實施公開選拔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確定。
第十三條報名人員通過組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第十六條筆試、面試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命題前應當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干部考試通用題庫以及經認定合格的省級組織部門題庫中提取。
第十七條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第十九條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測評方法,注重科學性。
第二十條面試由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面試小組由有關領導、專家、組織人事干部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職位的面試一般由同一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
第二十一條面試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測評工作。面試小組中必須有熟悉選拔職位業務的人員。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根據筆試、面試成績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
第二十三條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市(地)、縣(市)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條件允許時可以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組織考試。
第四章組織考察
第二十五條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疾烊诉x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第二十六條組織(人事)部門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對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考察預告制。將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聯系方式等,向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二十八條考察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第三十條跨地區、跨部門的考察,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鑒定材料。
第五章決定任用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第三十二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條對黨委(黨組)決定任用的干部和決定推薦、提名的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第三十四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三十五條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后備干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分情況、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對公開選拔工作要加強監督。必要時,成立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督。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4
一、堅持《條例》基本要求,不斷規范“公推差選”程序
綜觀“三推三考兩票決”全過程,我縣始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真正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眾個別推薦、各方代表集中推薦、縣級領導干部署名推薦。三輪民主推薦,進一步落實了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縣委將公選的職位、范圍、條件和程序向社會公開,將初始提名權和推薦權完全交給廣大干部群眾,凡符合上述條件和資格的,采取個人自薦、群眾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經所在單位黨研究和資格初審,按所列職位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確定推薦人選(一人只限報一個職位),報縣“公推差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進入第二輪民主推薦。第二輪推薦由在職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全縣正科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部分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每個職位按推薦得票多少取前6名進入第三輪民主推薦。第三輪民主推薦由在職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參加的,實行署名推薦和加權計算得分辦法進行,推薦票未署名的作棄權票處理。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各職位按分數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為考察對象。三輪民主推薦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選拔領導干部初始提名權的問題。參與競爭者涵蓋了不同的部門單位,網羅了各類人才精英,這種開放式的選人制度相對于以住的從后備干部中選人視野更開闊,更具科學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優秀人才有同等的機會脫穎而出,較好地實現了“從少數人中選人”到“從多數人中選人”的轉變。同時,整個“公推差選”過程由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全程監督,電視媒體跟蹤報道,在民主推薦和票決環節還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單位負責人參與或擔任觀察員,并通過公告、公示、考察預告等方式,將每一個環節和細節都置于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的“顯微鏡”之下,堅持群眾公認,完全公開透明,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陽光賽馬”。
“三考”:即組織考察、駐點考察調研、現場面試。三輪考察(考試),進一步掌握干部綜合素質、能力和德才表現,全面準確識別干部,選好用準干部。一是組織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現。縣委派出5個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形式,對第三輪推薦產生的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對各職位考察對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見??h委常委會在聽取考察匯報的基礎上,對每個職位的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二是駐點考察調研,考察其對該崗位的認知度。將縣委常委會票決后產生的2名人選,由組織、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派員隨同進駐選拔單位進行封閉式駐點考察調研,并撰寫調研報告(即競職演講稿)。三是面試和演講,考察其綜合素質和能力。調研結束后召開縣委全委會,逐職位聽取票決人選競職演說。演說完畢,主持人根據演說內容和崗位特點對競職演說者進行面試。通過“三考”,擴大了選人視野,拓寬了識人途徑,體現了“公平、競爭、擇優”原則。這次“公推差選”符合條件的有200多人參與競爭,每個職位如果參與人數較少還要取消該職位的選拔,同時每個職位組織考察對象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實現了由“伯樂相馬”到“賽場選馬”的轉變。同時,通過各職位的條件設置,使競爭者對崗位的適應性大大增強,勝出者能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
“兩票決”:即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和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兩輪差額票決,進一步完善了縣委研究干部的議事規則和程序,充分體現了縣委全委會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縣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在研究干部時很少實行差額表決,多為口頭方法進行表決。這次縣委常委會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對各職位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每個職位人選按得票情況取前2名人選,提請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縣委全委會在聽取票決人選考察情況、競職演說和面試答題等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差額票決,并當場宣布投票結果,確定各職位的擬任(提名)人選。最后縣委根據全委會票決結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規定辦理任職相關手續。同時,將經過全委會票決而未任用的人選,分別列入正副科級后備干部進行培養。兩次票決,突破慣例識人,打破常規任賢。票決中,包括縣委書記在內的每一位縣委常委或縣委委員都只有一票的權力,充分體現了民主,避免了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同時在研究干部時發揮了全委會的作用,實現了“由少數人選人”到“由多數人選人”的轉變。
二、堅持在繼承中探索,不斷創新“公推差選”舉措
此次“公推差選”,我們繼承了以往“公推差選”的成功做法,吸納了外地一些成功經驗,并結合實際,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大膽創新:
一是實行縣級領導署名推薦,強化了縣級領導推薦干部的責任感。在第三輪推薦中,要求縣級領導署名推薦,這在萬安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史上首開先河,既增加了推薦的公正性、嚴肅性,又減少了推薦的隨意性,增強了推薦者的責任感,提高了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著對黨、對群眾、對組織、對競職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認真負責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是采用縣級領導權重計分法,規范了縣級領導的用人權。第三輪縣級領導署名推薦中,競職者每得一張同意票,縣委書記、縣長、組織部長和其他縣領導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權計分,這既體現了推薦的民主,又體現了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權重,有利于民主推薦過程中對全局和宏觀的把握,做到了宏觀與微觀的有機結合。
三是在縣委全委會上進行面試,提高了縣委委員對競職者的認知度。過去“公推差選”工作是將面試放在縣委常委會票決之前,這次是在縣委全委會上,每個職位2名人選在縣委全委會進行競職演說和面試,先由各職位人選分別發表競職演說,然后現場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問。把面試和競職演說結合在一起,由縣委書記親自主持,將面試這一程序作一改變,變以住主要由專家學者擔任面試評委為縣委委員擔任面試評委,既有利于縣委委員更全面了解競職者的綜合素質作出選擇,又減少了工作環節,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落實了縣委全委會在人事任免上的決擇權。在“二選一”的最后票決中,由縣委全委會采取差額票決方法“一錘定音”,把最后的決定權由縣委常委會轉移到縣委全委會,充分體現了縣委全委會的職權。
三、堅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斷鞏固“公推差選”成果
要使“公推差選”科級領導干部,真正成為一種好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還必須從擬定“公推差選”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選”工作走向規范化、科學化軌道。
一要認真擬定選拔職位。擬定選拔職位前要對參選人群進行調查分析,盡可能選擇多數人能適應、愿意報名參與競爭人數多的職位進行選拔。若報名參與者少,選人用人視野窄,就難以達到競爭、擇優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開選拔工作的真正意義。
二要科學設置職位條件。針對職位性質和特點設置相應條件,可以使入選的同志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在這次“公推差選”工作中,我們針對不同崗位特點設置了相應的條件,如衛生局副局長職位的報考條件首先就是第一學歷必須是醫學類專業或者是衛生系統中級職稱以上的;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職位的報考條件必須是政法口和縣直單位或鄉鎮專職從事政法工作的。
三要客觀推介競職對象?!肮撇钸x”過程中,要通過多種方式推介競職對象,提高參與推薦和票決的同志對競職對象的熟知度。特別是常委會、全委會差額票決時,縣委常委和縣委委員對票決對象熟知度不同,將直接影響票決結果。因此,我們必須向每個常委和委員提供選拔工作各個環節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情況,定量情況包括民主推薦情況、民主測評情況、個別談話推薦情況、考察組評價情況等。定性情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簡歷、現實工作表現等,從而有利于縣委常委、委員投票表決。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5
《干部任用條例》提出了個人推薦提名署名制,但在實際工作中缺少相應的具體制度規范。當前首次提名這一環節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對首次提名環節缺乏明確界定,首次提名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提名過程透明度不高等等。這些問題如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影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與落實。
一、首提責任制的基本內容
首提責任制,就是領導班子集體或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向黨委推薦提名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選;首次推薦提名干部人選的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或個人為首提責任人,首提責任人對推薦提名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如違規推薦提名或推薦提名失誤,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首提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個人向市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推薦者個人為首提責任人;單位黨委(黨組)向市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黨委(黨組)的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由市委組織部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和領導干部隊伍狀況,集體研究首次推薦提名考察人選,市委組織部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
《首提責任制》規定了6種責任追究情形。在推薦提名過程中以及推薦提名人選提拔使用后,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首提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后,被發現提拔前存在嚴重影響任職問題的。推薦者出于個人原因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推薦的。黨委(黨組)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的,或明知干部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時意見不一致,違反有關規定,以個人意愿強行通過推薦的。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有違反《干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薦不當,產生嚴重后果的。干部選拔任用首提責任追究,凡構成違紀,需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落實首提責任制的關鍵環節和初步成效
我們在工作流程中重點把握好6個環節:一是全部實行書面提名推薦,填寫《提名推薦表》。二是市委組織部進行綜合審核。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選配、班子調整計劃,對各類提名推薦人選是否進入民主推薦環節進行綜合分析、統籌核定。三是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得到多數群眾擁護、認可的,組織部門才將其列為考察對象。四是向書記辦公會、市委常委會介紹首次提名情況,全面真實地反映人選的醞釀提名產生全過程。五是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選進行任職前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六是提名材料存檔備查,對已經提拔任用的,在提名推薦表上注明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用的時間;對未列入干部任用方案的,提名推薦在一年內有效。
《首提責任制》實施以來,已取得較好成效。一是明確了責任主體,進一步增強了干部提名的責任心。首提責任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對提名行為起到了警示規范作用,也使被推薦提名干部人選增強了自我約束力。二是突出了人崗相適,進一步保證了提名人選質量。提名推薦者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提名人選的綜合素質,并針對崗位提出提名推薦理由,加上組織部門結合工作需要進行的綜合分析、比較與審核,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人選的質量。三是體現了民主公開,進一步強化了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在討論干部中,將提名情況、提名過程公開,增加了提名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暗箱操作”的生存環境,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的公開、公正與公平。同時,有利于加強監督,追究責任。據統計,制度實施至今,我市市委常委會已討論決定提拔任用127名縣處級領導干部,首提責任人127人次。這些干部提拔上崗后,干部群眾普遍反映良好。
三、完善首提責任制的幾點思考
首提責任制還處于初步探索實踐過程中,需要不斷加以完善和深化。
一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首提責任制的“糾錯”功能與“促優”功能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深化責任內涵。為防止規避首提風險而逃避首提義務,需要進一步強化首提責任制“促優”的正面導向功能,強化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和領導干部“不提名是失職,沒有高質量的提名是未盡職,違規提名是瀆職”的意識,將推薦提名干部的數量和質量,作為考核評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集體決策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正常情況下,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單位黨委(黨組)向上級黨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都是通過集體決策確定的,是一種組織行為,其結果實際上反映了集體意志。而首提責任制規定其黨委(黨組)的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責任主體的單一化。因此,為做到集體決策和個人責任的統一,充分體現多層次的權責對等原則,要根據班子內崗位和職責的分工,進一步明確單位黨委(黨組)提名推薦中,主要領導作為首提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班子其他成員、特別是分管干部工作成員應承擔的責任。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6
我縣結合實際,創新措施,全面學習貫徹“四項干部監督制度”,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三學并舉,實現制度知曉全覆蓋。一是集中導學。各黨委(黨組)將四項監督制度納入中心學習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專題學習,集中輔導。全縣509名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對四項監督制度的精神實質和重點內容有了更深的認識和把握。二是個人自學。組織編印學習資料,發放黨員干部人手一份。開通手機學習平臺,讓“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內容覆蓋廣大黨員干部。截止目前,發放學習資料3000余份,發送宣傳信息400余條,營造了濃厚的學習氛圍。三是測試促學??h委組織部統一印制測試題,由各鄉鎮、各部門組織全體黨員干部進行學習效果測試后,將測試成績送縣委組織部備案。對測試成績較差的單位,縣委組織部將約請有關同志談話,進行提醒督促,切實做到學習傳達不留死角,宣傳教育不留空檔,真正使一般黨員干部基本掌握其精神和重點內容,明確令行禁止內容,領導班子成員和組織(政工)人事、紀檢監察干部能夠將其入腦入心,準確運用、自覺貫徹。
六項追究,跟進選任工作全過程。為深入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縣委建立健全干部推薦、考察、考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推薦、考察、考核工作紀律的,從重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一是對不按規定程序或“帶病”向縣委推薦干部的;二是阻擾、制止組工人事干部、紀檢監察干部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三是對接收到反映有關擬人人選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法違規問題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以及不如實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信息的;四是對不按規定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或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提供虛假信息及不實材料,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或其托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劵、支付憑證等影響公正考察干部的;五是對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六是對在干部推薦、考察和選舉中拉票賄選或參與、幫助他人拉票賄選,一經查實,取消有關擬人人選任職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三位一體,確保干部監督全參與。通過建立健全電話舉報、來信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干部監督舉報網絡,搭建干部監督信息收集平臺,充分調動“兩代表一委員”以及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廣泛收集對干部選拔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推薦測評和考察組公正考察情況的監督信息,確保廣大干部群眾監督信息的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