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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范文1
茲證明奧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時在我面前,將選票裝入信封,并將該裝有選票的信封裝入另一信封,封簽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公證書范文2
茲證明ХХХХ(招標單位全稱)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對ХХХХ(招標項目名稱)舉行了公開招標,ХХ、ХХ、ХХ(投標單位全稱)參加了投標,ХХХХ(中標單位全稱)中標(或全部投標單位均未中標)。
經審查和現場監督,招標項目與招標活動已獲主管部門批準。招標方與投標方ХХХ、ХХХ、ХХ(投標單位全稱)均具有合法的招標、投標資格[或增加:ХХХХ(投標單位全稱)因ХХХХ(原因),不具有投標資格],招標文件合法,投標方ХХХ、ХХХ、ХХ(投標單位全稱)所投標書均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為有效標書[或增加:ХХХХ(投標單位全稱)所投標書,因ХХХХ(原因)無效],整個過程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均符合《
ХХХХ》(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規定,招標結果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公證書范文3
所謂濫用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或非當事人為了某種利益,通過利用公證或冒用公證,濫用公證權利和公證文書,來達到規避風險或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結合實踐,濫用公證大致可以分為五類情形。第一類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騙取公證書?,F在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很廣,出國、商業往來、遺產繼承、招投標等都會用到公證文書。許多人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證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證明材料,如偽造的身份證件、文憑等,也包括出具單位真實但內容虛假的證明材料,如學校出具的虛假的成績證明。作虛假陳述也包括當事人向公證處隱瞞事實或捏造事實,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虛假的證言。雖然公證法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實中,很少有當事人因騙取公證書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當事人具有欺騙的主觀惡意,公證處往往防不勝防,承擔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證處。
第二種濫用公證的情形主要就是為轉嫁風險而利用公證。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的審查核實責任及錯證賠償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們利用公證來規避風險。如在商業交往中,雙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況下,往往會尋求公證,從而讓公證承擔起主體資格、合同內容等的審查責任。如果公證處未能嚴格審查的,原本當事人的商業風險也會轉化為公證處的責任。轉嫁風險的情況還包括有關單位只有在某些復雜問題時會要求公證。雖然說公證要發展,承擔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們存有為轉嫁風險而公證的故意時,公證處的風險無疑會大大增大。如轟動一時的“西安寶馬”事件,本人認為就是典型的轉嫁風險的行為。當事人顯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過辦理公證,讓公證員成了替罪羊。
第三種濫用公證表現為無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證的范圍和作用。每一項公證都有特定的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個公證當中兼備的,往往有所側重。公證書在更多的時候是以第三方作證的方式來證明行為或事實的真實、合法。公證證明的范圍也
越來越細化,很少對整個事件、行為進行證明,而是越來越多地采用證明其中一個事項、一個環節或證明事件、行為的外在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辦法。這是因為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行為需要有專業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公證員只能證明眼見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對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只能從程序上予以證明,對實質內容是不敢證明的,也就是說對證明對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證明。但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自身目的,會故意對公證內容進行歪曲。如在汽車節油大賽中,公證處往往是對所有參賽車輛的行駛里程和耗油量進行證明。而主辦方一般只用到冠軍的成績,在宣傳的時候就成了“XX車經公證百公里耗油X升”。這就是故意曲解公證,作夸大性的宣傳的例子。還有的如媒體曾炒得沸沸揚揚的“處女公證”①,實際上就是公證處對有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處女鑒定證明進行了真實性的公證。而人們一曲解,媒體一夸大,就成了公證處直接來證明是否處女了。可見夸大或曲解公證對象和內容的對公證事業的危害也很大。
濫用公證的第四種就是打擦邊球,通過混淆法律關系,將公證書另作他用。公證都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并且每個公證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有時候在內容上所顯示的關系是同一的,但在現實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關系明確、公證事項也明確的情況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證事項,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當事人為了簡便手續、減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證的名號;另一方面是有關的公證書使用接收單位不了解公證,不明白公證書特定的證明內容和范圍及由此而決定的公證書使用效力,很多單位往往只說有公證書就行。本人就碰到過一個此類案例:一人死亡在銀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來公證處咨詢,答復要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嫌繼承公證太麻煩,就去銀行溝通。結果銀行來電話說只要有公證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該配偶發表一個聲明,愿意承擔其一個人支取該筆存款的所有法律責任。姑且不論這份聲明書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實際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證處可能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在此案中,繼承關系很明確,任何公證員都知道應辦理繼承公證??僧斒氯伺侣闊?,銀行又不了解公證,如果公證處就出一份聲明書公證書,那顯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當事人濫用公證,此類作法一旦開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會存在繼承公證了。
濫用公證的第五種情形就是偽造公證文書或沒有公證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這種情況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詐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偽造公證文書和冒用公證名義都是看中了公證的公信力和人們對公證的信任。有些人在第一種濫用公證——騙取公證書不能得逞時,會自己偽造公證文書。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或許每個人都碰到過。平常在手機、QQ和郵箱中都會收到中獎消息,甚至還有書面信件。這些消息都稱中了大獎,需要中獎者預先支付公證費或個人所得稅。為了表明中獎的“真實性”,往往會說明由公證處公證,并煞有其事地寫著公證處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公證員的姓名、編號等等。這種典型的中獎詐騙就是冒用公證,虛構公證,而由于人們的一時貪念和對公證的信任,上當的人不在少數。
二、如何防止公證濫用
(一)完善公證審查核實,確實提高公證質量
要預防人們濫用公證,首先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辦證程序規則辦理公證,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同時提高業務水平,仔細審查核實每個公證事項,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公證中,審查核實是最重要的一環,是查明事實,確認證明結論的必經環節。公證法規定了公證機構的核實義務,如果公證機構未盡核實義務,導致錯證和假證,則無疑公證處和公證員對外要負全部責任。而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所要承擔的責任,公證機構往往很難追償。因此,要預防公證濫用,公證機構首先要從內部出發,完善各項公證程序,提高公證員的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使當事人騙取公證書的目的無法得逞。
(二)“公證”一詞的專有保護
有人在公證法制定時就提出應當在法律將公證作為專有名詞予以保護。②因為公證是一項法定的證明制度,公證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規規范公證工作和規定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一項獨特的法律制度。遺憾的是公證法并沒有對公證進行專有名詞保護。這一點銀行業立法就走在了前面?!渡虡I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據本人所知,在國內使用“公證”一詞的,除了公證法規定的“公證”外,還有海事公證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兩類“公證”。實際上所謂的海事公證,就是海事保險當中的事故調查和評估認定。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則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棉花的質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出具公證檢驗證書”③ 。這樣眾多的“公證”,可能連我們作為其中一份的公證員也不一定了解。而現實中,由于公證機構改革,公證處大多脫離了行政序列,成了行業組織,特別是設區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的公證處需要起字號,使得老百姓對公證姓“私”姓“公”有了疑慮。同時,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人們可以隨意濫用公證而不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筆者曾經就在當地的報紙上看到說某某活動由公證處公證,結果是公證處根本沒有受理過此類公證。如果有“公證”的專有名詞保護,并授權任何一個公證處有權對濫用公證行為追究責任。在這種情況之下,公證處就有權要求濫用公證者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承諾和公證告知
在當事人申請公證時,應當要求其明確申辦公證的理由及公證書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諾。而作為公證員,應該在受理公證時將公證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證證明的對象和內容明確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明白公證,合理使用公證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當事人為了騙取公證書會作虛假陳述。因此公證員在受理公證時,要多問幾個為什么,當事人為什么要辦這公證,辦了這公證對他有什么用處,公證處會存在什么風險等。公證員要通過詢問過程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實意圖,引導當事人正確選擇公證事項。
(四)在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
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主要是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定公證書的用途,一是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證書中加注公證書用途,能夠明確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和效力,這樣當事人很難將公證書另作他用,也為接受使用單位采證公證文書提供了明確的指導?,F有的在公證書中標明用途的,只有在涉臺的親屬關系公證中,需要加注僅限用于諸如探親、減免稅等特殊用途。而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當事人濫用公證的一個有效手段。在中公協新出臺的《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涉及處分房屋的委托書公證,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做出證明”。第十六條,??僅對轉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印)和簽署日期進行證明,不對原委托書目前的有效性進行證明,并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原委托書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證明”。筆者在采用當事人聲明形式作證人證言的保全證據公證時,也會加注“本公證書僅證明聲明人發表聲明行為的真實性,對聲明書內容真實與否不予證明”。這樣的加注就明確了公證書證明了什么,沒有證明什么,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證內容的濫用行為及接受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被當事人蒙騙。
(五)公證文書加密、聯網查詢和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
對公證書進行加密和提供互聯網查詢,也是防止公證書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證文書有固定的格式,公證文書造假很容易,而人們往往很難識別,且查詢途徑也不方便。現在成都和廣州的公證處已經推行公證書加密,在公證書中加印條形碼用來防偽,同時開通查詢系統,供驗證公證書的真偽。④
由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也可以有效預防當事人濫用公證書。因為當事人申辦公證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給特定的部門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如果在當事人辦理完公證后,由公證處保管公證書,待其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供公證書時,可由該部門直接向公證處領用公證書。而公證處可以在有關部門領取公證書時向其說明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確保
有關部門正確采證公證書。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隨意曲解公證書內容。有人提出在辦理夫妻之間因外遇產生的手機短信息保全證據公證時,“為防止當事人改變公證書使用目的,利用公證書對丈夫或‘第三者’進行詆毀名譽、威脅或其它侵權行為,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將公證書留置于公證處,在進行離婚訴訟時,由法院直接從公證處提取公證書。”⑤
三、公證被濫用的救濟
(一)與濫用人協商并設立黑名單
濫用公證者有故意也有無意的,如果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證或冒用公證的而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公證處可以與之協商,要求其停止濫用行為、消除影響。公證處可以要求濫用者在報紙或電視上發表聲明,對濫用情況作出解釋,消除對公證處的不利影響。 同時對濫用者要設立黑名單,對其信用進行記錄。公證法賦予了公證機構在申請人申辦非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時,有權不受理公證。如果濫用者再次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在現有法律條件下,公證機構可以自我救濟的唯一有效途徑。
(二)撤銷公證書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復查,要求撤銷公證書。這種規定不能不說存有缺憾。難道公證處自查出了錯證、假證,公證處就沒有權利直接撤銷公證書了嗎?顯然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因此,對上述規定也應該作擴大解釋,即公證處在自己發現錯證、假證時,有權利主動撤銷該公證書。這樣才能做到有錯必改,切實防止濫用公證,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及公證的權威。由于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方式騙取的公證書,公證書在質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錯誤。而當事人往往憑借此公證書獲取不當利益。所以應當賦予公證處通過自查確認后撤銷錯誤公證書的權利。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機構要及時告知公證書使用接收人撤銷公證書的情況。這樣只要公證書一被撤銷,濫用者據此行為就無效,取得的不當利益也要返還或被收繳。如此,就能消除公證書被濫用給他人帶來的損失。
公證書范文4
1.格式 收養公證書
(
)××字第××號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被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茲證明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自愿將×××(被收養人姓名)送給他人收養,
收養人×××、×××愿意收養×××為養子(女)。
經審查,該收養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
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收養是公民按照法律程序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辦理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收養公證。
公證書范文5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公證書范文6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注:
1.此格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各類國內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2.內容符合《××××法》援引上述三個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
3.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在證詞中列明;
4.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5.如合同并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