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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1
首先,應該明確建筑法規的概念,建筑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在建筑領域中所發生的諸種社會關系中所運用的法律和規范的總稱。
它有它的一些相應特征,例如: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和技術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為調整方法;如授權禁止、許可、計劃等詞的應用。
2、消耗資源、創造財富
3、有投資意愿、另外依據政府控制經濟政策。反映基本建設政策。
4、質量保證、技術性規范、標準。
從上面建筑法規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規很重要,它管理和約束著建筑業以及建筑市場的各個層次,對建筑師而言既有約束也有指導作用,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建筑師的構思到建筑的實體出現,建筑法規的意識始終貫穿與建筑師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規具有約束性,形成一個“度”來貫穿著建筑領域。
建筑法規在社會中的約束性,是因為它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保證建設活動順利進行和建筑產品安全可靠,必須建設法規原則:
1.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對工程建設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建設工程提出了強制性質量要求,是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并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權力。
2.確保工程建設活動符合安全標準
工程建設安全標準是對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多年以來,我國建筑業就是傷亡率非常高的行業,建筑工地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并同時賦予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建設法規權力。
建筑法規在設計構成中也具有約束性。在我看來,建筑師不能憑借自己的想法進行設計,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都受建筑法規的約束,這也正是人們所說的一個“度”。設計師不能超越這個“度”而進行設計,必須嚴格準守住這個底線。
這個底線可不是沒有說法的,它們都是建筑領域經過長期的實踐總結出來的非常實用的規范。建筑法規還具有指引性,通過學習,下面的規范性文件就是我們進行建筑設計中最基本的指導,指導著我們設計出適用的作品。
建筑法規是各地政府規定在該地區的建筑所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1)確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線,稱“建筑紅線”。
(2)建筑的高度、形體和處理與城市市容或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規定。
(3)防火和三廢處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寬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綠化設施的系數定額。
(6)紅線上建筑立面及基礎處理的規定: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紅線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許范圍規定。
建筑法規是在各地基本建設招待中必須遵循的依據,以保證建筑質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衛生環境和市容。
總之,規范指導建筑行為。保護合法建筑行為。處罰違法建筑行為。
二、建筑法規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著我們設計出“堅固、適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對建筑特別敏感,看著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態,總會幻想著自己叼著一根筆,設計著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結構??傄詾樽鳛橐粋€建筑師,有了天分與靈感就足夠了,然而學習了建筑法規,才認識到單單的擁有這方面的靈感和天分是不夠的,還應該用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來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講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記得老師授課過程中說過這樣的一句話“脫離建筑法規的規定進行設計,嚴重的后果可能導致犯法行為”,也就是這句話使我們牢牢的記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讓我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著我們在建筑行業里更好更規范的進行設計。
僅僅要掌握繪畫技巧,空間感受創意等知識與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選擇材料和節省材料、如何確定建筑的進深以及跨度,這些知識的缺乏都會影響我們所設計出來的建筑的適用度,也許就是一個擺飾品,僅僅可以供人們參觀卻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規范卻為我們的設計指明了方向,它為我們提供了合理的數據,這樣我們設計出來的作品將不再是僅僅的“藝術”擺設,而成為一個即堅固、適用又美觀具有藝術性的作品。所以想成為建筑師的道路是十分艱難的。如果要成為一名建筑師,繪圖、建筑設計、建筑理論、物理學和法律法規等課程的學習是不可或缺的。特別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它的約束和指引,創作出來的作品將失去最基本的適用原則。
夢想成為一名建筑師,為實現這個夢想,必須加強學習建筑法規理論知識,培養自己的審美與空間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時,要多讀有關建筑的書籍、雜志、報刊,在建筑領域充分的學習。
根據建筑法規的學習,不再幼稚的做設計,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規的設計,這些都能幫助離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設計出屬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規學習心得(二)
通過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學習,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設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著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為的建設行為,哪些是禁止所為的建設行為;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為;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為作出適當的處罰。
近年來,由于市場的不規范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筑領域里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嚴重危機: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奇絕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著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著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后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著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還有由于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v觀整部《建筑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為這些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督ㄖㄒ帯返某雠_可以解決以上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建筑法規學習心得(三)
我對建筑規范的理解和學習。做設計作業時,常常會覺得一定要和老師的設計任務,符合本方案的建筑類型規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規范就成為了設計的一種負擔,那很正常。剛學習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時候我們覺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為方案出來后,模型做出來一定很酷,那就達到目的。
現在回想這是一種極端無知浮躁的動作,后來慢慢覺得規范的熟悉掌握應該是建筑設計師的最基本的本領。如果這都沒有,那設計肯定有問題。
有時老師說的,要求的太多了,我們改做重來,那都是很正常。我總覺得方案的好壞最終決定還是經濟,使用者的定位所決定。――涉及到方案定位價值取向的問題,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種流派。因此,在學生階段注重形態還是功能不是爭論和評價的核心所在,關鍵是你追求的東西是不是能夠真正的實現,通過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實現,實現到什么程度,達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規范為什么是這樣的,背后的出發點和理論、方法等方面的支撐。規范是很重要,但是規范是死的,是很容易獲得的知識,我認為大學的培養不能以規范為重頭戲,即便是規范要進入教學,也不應是簡單的應用層面。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 質量 安全 影響因素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F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督ㄖā窐嬛宋覈ㄔO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 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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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3
關鍵詞:市場;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
當前,在建筑勞務市場中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已備受業內人士關注。據統計全國已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勞務分包企業,約占建筑業企業總數的10%,在冊勞務人員約300萬人,占3000多萬建筑大軍的10%左右,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但這其中優秀的勞務企業數量太少,一些大型總承包企業對優秀勞務企業的爭搶較為激烈,大量新勞務企業質量難以保證。包工頭帶隊目前仍是我國建筑勞務的主流群體,也是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的難點所在。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組織召開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并形成《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會議紀要》(建會[2005]5號),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可以說,建筑勞務市場正在逐步規范,但一些問題也阻礙著勞務分包企業的健康發 展。
一、阻礙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幾個問題
(1)建筑市場現狀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協調。建設部提出勞務分包企業概念是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晚于現行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否則就屬于違規轉包,這就使總承包企業必須自備勞務作業隊伍,使“兩層分離”難以徹底。建設部規定勞務分包企業獲得施工資質的條件之一,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但目前全國僅有800多個技能培訓機構和700多個鑒定機構,全國累計培訓和鑒定的建筑勞務人員僅300萬人左右,總持證率還不到一線操作工人總數的10%。包工頭隨意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管理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轉嫁經營風險,無所顧忌地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外,除了不給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和意外商業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基本沒有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成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重大隱患。建設部曾印發“加強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管理的意見”并制定了“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規劃”。但是一些地區沒有對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從業素質、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提起足夠重視。在目前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培訓、鑒定數量較低的情況下,很多地區,尤其是沒有重視開展職業培訓的地區,很多企業尤其是“包工頭”對申辦勞務資質望而卻步,在開展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發展勞務企業工作方面困難很大。正在修訂的《建筑法》會明確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監管不力,勞務分包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由于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較短,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有關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項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缺乏良好的環境。各地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另外由于現階段有資質的勞務企業數量較少,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法定用工資格的隊伍或使用零散工行為較為常見,這些行為的發生又阻礙了正規勞務企業的建立和發展。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承包企業中標后,必須將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公開招標,沒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將無法承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和用工合同要進行備案;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建立渠道暢通、信息公開的勞務分包交易平臺,并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3)勞務分包市場規則不明確,缺乏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還比較缺乏,目前建設部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關注點都重在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缺乏具體的制度依據,比如在勞務分包企業如何設立和規范運作,工人與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各應建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地方政府、勞務輸出單位、培訓單位、技術鑒定單位、用人單位、農民工等各方的行為準則以及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設勞務基地等方面,國家還缺乏相應的、比較完善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導。
為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培育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部組織召開了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一些在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中走在全國前列的省市,介紹了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的先進經驗。比如天津市注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建立勞動合同備案、農民工工資卡等制度,落實總包、勞務分包責任制,通過市場監管,60%的農民工納入用工企業,有效促進了勞務分包制度的落實。會議號召各地學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實際情況,引導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建立健全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的途徑
(1)簡化審批程序,引導有資質的包工頭進行工商注冊。引導包工頭建立合法企業是建立和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個重要途徑。國家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引導,把包工頭“收編”為正式合法的勞務分包企業,接受政府的管理。在人員、設備、資金和工程業績方面有一定能力的建筑勞務隊伍可進行工商注冊,按照《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獲取資質證書。建筑企業可進行內部機制創新,通過參股、入股等方式,對信譽良好但不具備建立企業條件的勞務隊伍進行收編,從而促使包工頭轉為合法的企業職工或股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考慮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
(2)鼓勵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吸收優秀農民工,組建“架子隊”式的勞務分包企業。這是從根本上杜絕勞務分包企業違法再分包的措施。鑒于部分“包工頭”與企業的長期合作關系,可以吸收其以現金或設備出資,以鞏固合作紐帶,解決設備不足問題。
(3)在大型建筑企業組建勞務分包企業。隨著體制改革的推進和經營規模的擴張,大型建筑企業大多不再直接承擔工程勞務作業,大量的勞務作業轉而依靠外部各種形式的勞務隊伍承擔,管理層與作業層混雜,導致項目管理層次多。值得提倡的辦法是精簡企業管理層、項目管理層人員,將管理層的富余人員和作業層人員有組織地實施分離,組建為獨立的勞務分包企業,促使其市場化和社會化,成為法人實體,成為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戰略合作聯盟。目前一些大型建筑企業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勞務資源,已經注冊成立了勞務分包企業,更多的勞務分包企業還將陸續組建。
作者單位:邢臺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袁宏川,李慧民.對我國建筑勞務企業發展戰略的思考[J].建筑經濟,2007,(4):8-10.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4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v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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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5
關鍵詞: 項目管理 建筑經濟
1 引言
隨著中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全球對建筑業的要求和期望越來越高,希望建筑業產品的成本逐步降低,建筑產品的質量逐步提高,建筑產品和生產過程的不確定性不斷降低。與此同時,投資方希望簡化建筑產品購買的組織,而又不損害其利益,并希望建筑業能提供范圍更寬的服務,由此必須對不適應要求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采用何種管理模式與項目的特征、規模、現場條件、業主能力以及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體制等有關,我國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建設單位自管模式、工程指揮部管理模式、總承包管理模式(交鑰匙管理,或稱一攬子承包方式)、工程托管模式等,目前國內外比較常見的有三角管理模式、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等,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存在如BO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D+B(Develop+Design+Build)模式、D+B+FM(Design+Build+Facility Management)模式等。
2 我國現階段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建筑業始終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經濟國際化也取得進展,建筑業已成為我國對外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也得到進一步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漸更新。項目法人責任制在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方面較項目業主責任制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項目法人的責、權、利也更明確。1998年試點、1996年全面推行的建設監理制使傳統的建筑市場主體由兩元結構轉化為三元結構,即在兩元結構中增加秉公執法的第三方——監理單位,形成了現階段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承包單位(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設計施工一體化承包商)三元主體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建筑水平為目的,互相協作,互相制約的新模式。
建設監理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和招標投標制作為我國基本建設領域的三大改革制度,對規范建設市場、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提高投資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毋需諱言的是,在我國建筑業的管理體制中還存在不少弊端,建設領域中質量低劣。工期長,投資“三超”現象還很嚴重,現行的項目管理模式還遠不能適應建筑國際化的要求,具體表現在:
1)投資管理體制出現諸多弊端,集中反映為“高投資、低效益,高積累、低發展”
現階段,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投資主要來源于國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但建筑市場上最大的買方仍然是政府,各級政府在項目建設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為體現項目的重要性,保證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項目法人的領導班子大多由各級行政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質上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加“工程指揮部制”,投資體制仍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和極強的計劃性。
2)項目法人的管理壓力、責任壓力、利益動力和行為約束力沒有切實落到實處
由于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普遍沒有資本金,除項目建設資金外,無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因此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同時,項目法人不具備資金的自我積累能力和向外部融資的能力,沒有獨立的投資決策權,項目建成后如沒有工程的所有權,收益權,項目法人通過正常渠道(按概算)在項目建設成本中列支的管理費用和開辦費用不能反映其為管理項目所必須的開支,其職工的住房,醫療,養老保險,獎金無合法來源,因而沒有控制工程成本的動力。權、責、利失衡,項目法人只管花錢不管還錢,導致投資決策失誤后,賠償責任成為“空中樓閣”,可望而不可及。
3)項目經理與監理方權限重復過多,不利于工程實施
在《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由項目法人聘任的建設項目經理具有從初步設計到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職權,并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實施和控制工程投資、工期與質量,這與監理方的權限產生了很大的重復。再加上監理費用等原因,監理單位名為社會中介機構,實則受雇于項目法人,建設項目經理的“長官意志”使監理單位“秉公執法”產生了很大阻力。再者,本來監理單位能夠負責工程的全面監督與管理,項目法人下面又設立項目經理管理班子,這不僅導致了機構的膨脹,而且從制度上增加了一筆不少的建設單位管理費,背離了降低建筑產品成本的要求。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總體水平不高,競爭力弱,不能適應建筑業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現有的設計單位多為綜合性設計單位,包含著建筑,結構,機電等多專業工種,大都組織龐大,少則上百人,多則上千人,這些設計單位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國際上流行的以設計為龍頭的總承包體制。監理單位人員素質不高,許多是東拼西湊的雜牌隊伍,對監理的性質、任務、機制認識不夠,監理不力,而且往往局限于對施工質量的臨控。小而專、大而強的承包單位和項目管理公司不多,使我國建筑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面臨嚴峻的挑戰。由于管理模式、水平的差距,使得國內工程項目管理市場拱手讓給國外公司,如魯布革水電站、小浪底水電站、大亞灣水電站、深圳地王大廈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許多大型項目的項目管理基本上是被西方歐美國家的項目管理公司或項目咨詢公司所包攬,更談不上占領國際市場了。
5)有法不依,執法不力,建筑市場不規范現象令人堪憂
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一些建設主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置法規體制于不顧,處處鉆空子,嚴重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反映在:基本建設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不抱建、不招標、搞私相授受,以及任意肢解發包工程,強行不合理壓價;行業壟斷,一個行業的工程往往是本行業立項、本行業投資、本行業設計、本行業的施工、本行業監理,不允許外行業隊伍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成為“可批性研究”;現場簽證無中生有、價量不實;不法中介行為嚴重;還有錢權交易,搞工程腐敗等。這些都極大地制約和限制了我國建筑業的發展。
2 改革的方向
由上述分析可見,現階段我國建筑市場仍處于一種較為混沌的狀態,與國際慣例無論從體制上、水平上都相去甚遠。因此改革現行建筑業管理體制,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加緊構造適應國際建筑市場發展需要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是當務之急。今后的改革中應該有選擇地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模式,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1)實行工程保險制度,建立強有力的風險約束機制
遇有國家投資的項目,由一個與投資無關而與建筑企業有關的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投標,難免產生“掏國家的錢,請自己的客”,使投資效益受到損害。當投資不力、資金無法回收時,經濟賠償也成為空談。而保險的最大作用就是充分發揮經濟賠償的功能。
工程保證擔保與工程保險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已是很常見的一個規避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特別是在工程建設領域得到了極為普遍的應用。美國、拉丁美洲對公共投資項目實行強制性保證擔保,保函由經批準從事擔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專業擔保公司出具;在日本和韓國,傳統上實行的是替補承包商保證擔保制度,它的特征是由競爭者來提供擔保。我國目前雖然有北京、上海和深圳作為全國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改革試點城市,但我國的工程保證擔保與工程保險業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建立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是我國建筑勘察設計行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以迎接“人世”的迫切需要。
2)完善監理行業協會體系,確保監理單位“秉公執法”
現階段監理費用一般是從甲方手中得來,監理單位自然在許多地方都要遷就甲方,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監理單位的中立地位,使監理單位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認為可以考慮讓甲方將監理費用交給第三方——監理行業協會,再由監理行業協會對工程的監理情況考鉸后,將監理費用轉交給監理單位。目前我國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監理行業體系,包括國家監理法規、管理制度、機構設置、工程程序等,即在監理行業的系統化、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和程序化等幾個重要方面與國外監理相差甚遠。如監理市場,缺乏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競爭的愉悅環境,存在著地區保護、違規交易、行政干預等不良因素,監理深度遠未到位,當前現場監理普遍還在以質量控制為中心這一低水平階段徘徊,不早日突破這一步,我們的監理業就很難適應建筑業國際化的需要。
3)精簡不必要的機構,降低工程建設成本
如工程項目的三控制,本應是監理單位的職能,卻又有建設項目經理的管理班子參與其中,這種“越俎代庖”行為不僅阻礙了工程項目的有效管理,而且增加了多余的管理機構,勢必在工程成本中多出一部分管理費用。筆者建議,這部分多余的管理班子應予撤除。
4)健全建筑法規體系,成立建筑法院以及建筑執法隊伍
我國的建筑業必須關注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需求變化的動向,逐步引進新的建設模式。與此同時,為適應項目管理模式的變化,需要盡快制訂我國自己的岡 FIDIC條軟和NEC條款,建立健全我國的建筑法規體系,以規范建筑市場,促進與國際慣例的接軌,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與此同時,建筑法院及專門的建筑執法隊伍也應盡早成立和組織起來,這支隊伍必須是建筑業的專業人員,由于建筑業的特殊性,非專業人員是很難做到高效、正確執法的。
3 工程項目管理新模式的提出
結合以上巳述及思想,筆者在借鑒國外做法的基礎上對現行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提出了改進與創新,
這種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
1)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主體有所變動
這種模式取消了建設項目經理班子,增加了監理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投資方不必通過項目法人,而是直接通過公開招標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對工程設計、施工過程進行監管。這樣,各主體在更大程度上以經濟手段來相互約束,減少了行政化色彩。在施工現場,只有施工方與監理方負責進行工程管理,改變了多頭指揮的現狀,并節約了工程成本。(承包單位包括設計承包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等,監理行業協會則是為促進整個中國的監理事業而組成的行業性社會機構。)
2)監理費用的獲得方式有所改進
投資方先將監理費用交給監理行業協會,監理單位的費用由監理行業協會處獲得。行業協會的監理費中轉作用消除了投資方與監,理單位之間的明顯的雇傭關系,相對于現階段管理模式而言,監理單位較容易保持中立,有利于“秉公執法”,確保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
3)強制實行保險制度,風險約束機制加強
這種模式要求強制實行工程保險制度,規定工程建設各方都必須先購買工程保險,否則項目不予批準。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檳發的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監理公司,均須提出投保申請,成為被保險人。由于監理單位疏忽或過失而未履行監理合同所規定的監理義務或指令錯誤,致使投資方在保險期限內對其提出賠償要求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根據規定,賠償監理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投資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及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發生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
對外承包工程的承包單位,一般要承擔從投標開始,施工階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為止的一系列風險責任,因此必須按合同規定辦理各項保險。如設計承包單位必須購買設計責任險,對外承包工程的險種還有: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保險,如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以及合同規定投保的其他保險等。
通過實行工程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各建設主體的憂患意識。不購買保險就接不到工程,但是對那些實力弱小的“雜牌”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保險公司也不愿意為其承保。優勝劣汰,一部分競爭力弱的建筑企業必然破產或被兼并,保存下來一批富有競爭力的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使我國建筑業的總體水平得到提高。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6
關鍵詞:質量管理全面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 F253 文獻標識碼: A
一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的特點
1.影響質量的要素
建筑工程質量受多種要素的影響,如設計、材料、機械、地形地貌、 地質條件、水文、氣象、施工工藝、操作方法、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投資成本、建設周期等等,均直接影響施工項目的質量。
2.質量波動大
由于工程項目的施工不像工業產品生產,有固定的生產流水線, 有規范化的生產工藝和完善的檢測技術,有成套的生產設備和穩定的生產環境,由于影響項目施工質量的偶然性要素和系統性要素都較多。
3. 質量的隱蔽性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分項工程工序交接多,中間產品多,隱蔽工程多,不及時檢查實質事后再看表面,就容易產生第二判斷錯誤, 也就是說,容易將不合格的產品,認為是合格的產品,反之,若檢查不認真, 測量儀表不準,讀數有誤,則就會產生第一判斷錯誤,也就是說容易將合格產品,認為是不合格的產品,在進行質量檢查驗收時,應特別注意。
二、關于建筑設計質量
建筑設計質量問題,大都是由于人為因素所造成,采用不完善的結構方案、施工進程中變更設計、未充分保證裝配式建筑物的施工階段和使用期間的剛度和穩定性、對承重結構及構筑物的某些極為重要的節點的圖紙繪得不夠詳細、作用在結構或構筑物上的荷載考慮不正確、結構計算中的錯誤等。
三、國外建筑質量管理新動態
1 .德國近年來每年因房屋建筑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大約30 億歐元。針對建筑質量缺陷的明顯增加,德國建筑技術檢驗工程師聯合會總會BVPI希望與德國工程師協會和 DPU E 合作,實行一個建筑通行證制度。在建筑通行證上包含有該建筑物所有重要技術信息,在出現建筑缺陷或者改建時可以查找,在出售建筑物時供購買者參考。
2.英國做的檢測結果顯示,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英國低耗能建筑發展較好的時期,因為當時的建筑師與承建師清楚地了解混凝土的弊端, 并認識尤其是我國流行使用鋼筋結構和覆面材料,。因此,對使用鋼筋結構和覆面材料的系統弊端了解和認識,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這也是我國建筑行業中從事保溫專業的工作人員當前需要研究的課題之一。
3.美國建材注重節能,所采用的材料盡量減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等方面的消耗,雙層玻璃很早在美國被廣泛的使用。美國很多州甚至規定,住宅必須使用節能產品。這樣一來節約能源,二來降低居住成本,從而有利于房主有更多資金來加強其它方面的房屋安全指標。在能源價格高漲的今天,針對建筑節能,我國已到了立法的時候了。法國的《建筑法》的制定、貫徹與實施方面就頗具特色,亦值得我國借鑒。
四、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對策
1. 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對于工程質量企業管理者應該有足夠的意識,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上下一致、齊抓共管的質量管理模式。全球質量管理權威專家克勞斯辟指出質量管理的四項原則,即: 客戶的要求是確定業務質量的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目的在于預防,工作的最高標準就是“零缺陷”,不符合要求的代價是用返工而發生的額外成本衡量的。從中可以看到,質量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企業管理者應以提高工程質量效益為中心,將質量效益寓于管理活動之中,建設質量文化,實施科學的領導和管理。同時,企業管理者更要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將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和改進當作長期和首要的任務。
2. 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和監管力度。我國的《建筑法》成功地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但從實施至今,《建筑法》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等弱點。鑒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國家必須從長遠角度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筑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細則,從根本上為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而建筑業走向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將建筑工程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對建筑工程管理要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并舉,從而形成新型的建筑工程監管機制。因此,各級執法部門要加大對建筑部門的監管力度,這樣才能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3. 動態控制,事中認真檢查。事中質量控制指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的質量控制。事中質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過程,施工過程的質量監控,必須以工序質量控制為基礎和核心,落實在各項工序的質量監控上。其具體措施是: 工序交接有檢查,質量預控有對策,施工項目有方案,材料有試驗,隱蔽工程有驗收,技術措施有交底,圖紙會審有記錄,配制材計量器具校正有復核,鋼筋代換有制度,質量處理有復查,成品保護有措施,設計變更有手續,行使質控有否決,質量文件有檔案。
4. 事后驗收,及時處理質量問題。質量控制中最后的補救措施是事后驗收。事后驗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準備竣工驗收資料,組織自檢和初步驗收。按規定的質量評定標準和辦法,對完成的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組織竣工檢驗等。若發現有質量問題,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提出解決的方案,從而達到既保證工程質量又不影響工程進度,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