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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1
1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
1.1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成就。我國綠色建筑發展起步雖晚,但發展迅速。綠色建筑早期發展主要體現在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上,比如屋面、外墻、樓地面一體化節能系統的推廣,雙層中空節能門窗及遮陽技術的應用等。后期綠色建筑發展則強調“四節一環?!?,即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及環境保護,綠色建筑的發展更全面、更理性、更環保。比如,北京鳥巢建筑、西翠娛樂中心、首都國際機場3號航站樓及上海的世博軸工程等。這些建筑均遵照了“四節一環?!痹瓌t,在建筑設計與制造中注重與自然環境和人的完美結合。1.2我國綠色建筑存在的問題。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十分快速,但在發展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比如,從業者綠色建筑的思想意識比較淡薄,對綠色建筑的設計缺乏合理定位,缺乏科學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缺乏科學的設計理念,有效的綠色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缺失,綠色建筑建造中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綠色建筑綜合能力建設有待加強,政府對綠色建筑的科研投入力度不夠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綠色建筑的發展,不利于經濟轉型、低碳社會的盡早實現。因此,不斷加快發展綠色建筑,走天地人和諧共生之路,系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必由之路。
2我國綠色建筑的設計思路
結合綠色建筑的基本內涵,及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本文認為綠色建筑發展可遵照如下思路:2.1我國綠色建筑的設計原則。首先,系統與整體原則。綠色建筑的建造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其在設計時應講究與自然的統一,在考慮人們的需求變化日漸增長的同時,設計多樣而豐富的居住空間與彈性空間,利用建筑物本身調節室內的小氣候,使建筑物內外部實現有效地連通。另外,建筑物本身的外部輪廓要得到不斷充實,力求空間有疏密、層次分明和結構清晰,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地貌的變化創設小區整體景觀。還有,綠色建筑設計要考慮地域差異、文化差異和功能差異,注重綠色建筑識別性的設計和外部形體的處理。其次,可持續發展原則。綠色建筑要立足于當下和未來,其設計必須貫穿于全生命周期整個過程,即設計、建造、運營、改造和拆除。設計階段要尊重自然和社會環境,注重保護當地文脈和人文景觀,有效利用地形和地貌對建筑場的設計,增加新材料和新技術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節約能源。建造和拆除階段要重視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為業主提供舒適、健康和低耗的居住空間,盡可能控制和減少高耗能材料的使用,減少或避免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隱患。2.2綠色建筑發展的經驗借鑒。首先,歐美日澳等國家積極推行能效標識和能效標識制度。一方面通過強制性的最低能效標準作為新建建筑的最低門檻,另一方面通過能效標識方法鼓勵生產廠家生產更加高效的產品,并積極引導消費者購買節能產品和節能建筑。這不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效產品流入市場,而且為后期采取節能補貼措施提供了定量指標。其次,西方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推動建筑節能。比如,美國的《能源政策與節約法》(1975年)、《國家政策節能法案》(1978年)、《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日本的《節能法》(1979年)、《促進住宅品質保證法》(2000年),德國的《建筑節能法》(1976年)、《節約能源條例》(2002年)等。高耗能產品在新建建筑中的限制使用,促進了節能減排活動的大力推廣和應用。其次,對開發綠色建筑及高效產品實施經濟激勵政策。美國通過節能基金、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舉措激勵綠色建筑的推廣應用,突出強調市場引導在綠色建筑推廣中的作用。英國對沒有達到環保要求的新建項目依法行政處罰,對采用綠色技術的建設項目給予審批優先權,比如減免土地增值稅和發放低息貸款等。德國通過稅收優惠、優惠貸款和財政補貼等措施激發綠色建筑的推廣。2.3我國綠色建筑的設計思路。首先,要不斷完善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政策。通過研究西方國家綠色建筑的演變軌跡,我們發現立法始終是保障綠色建筑推廣的有效手段。2005年,我國頒發了《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管理辦法》,及2006年頒布實施了《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法律條文。但是,到現在我國還缺乏專門的綠色建筑管理法和綠色建筑法,加之這些政策在實際推廣應用過程中缺乏一定的強制性,使得其實際操作和實施缺乏有力的保障。其次,要積極推廣一定的經濟激勵政策。政府要對采用綠色節能技術的商家給予優先的審批權及一定的財政補貼。還有,對生產的建筑產品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商家,實施一定的經濟制裁和行政處罰,并對今后3-5年內的經營資格實施嚴格控制。再次,綠色建筑的適用范圍應得到大力推廣。《綠色建筑評定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只囿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而且還應在學校、醫院、展覽中心等進行大力推廣。還有,無論是新建建筑、改擴建建筑還是工業建筑,都要提出申報綠色建筑的要求。還有,公共建筑不只要實施綠色建筑標識還要進行能效標識,對“四節一環保”的要求不只要進行定性評價,還要進行定量評價。
作者:張云肖 單位:秦皇島市市政設計院
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責任; 承擔; 責任形式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 由于當事人的過錯,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缺陷, 給建設單位( 或業主) 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建設部的規定, 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 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為工程質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橋梁建筑工程事故, 鐵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護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屬設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來曾多次發生房屋、道路、橋梁的重大和特別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就存在著一個對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承擔的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界定
1. 責任承擔的概念
我國目前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刑法》、《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與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等, 這其中調整建筑活動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如果違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規, 則當事人應對其違法或犯罪行為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形式有三種, 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有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 確定事故責任歸屬的行為, 即根據國家法律規定, 確定責任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發生, 往往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上的損失。有關部門會成立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通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確定誰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誰應該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誰應該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初步確定責任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 還是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只承擔民事責任, 則由往往通過責任人的自覺承擔來實現, 不需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強力介入。如果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則往往通過當事人一方的告訴或有關國家機關的追究來實現, 如行政責任主要由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方式來追究, 而刑事責任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通過偵查、和判決程序對責任人進行追究。
2. 事故責任承擔主體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是指在參與建筑活動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動主體具有多樣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體, 又包括法人主體。自然人主體主要有勘察人員、設計人員、施工人員、業主、質監人員、建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等。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活動的法人主體主要有以下6 類; 建設單位( 業主) 、建筑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有時是由單一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 但多數情況下是由多個主體的共同違法行為引起。建筑活動中, 這些主體的單獨或共同違法都可能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 這些主體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須說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類法人主體違法造成事故, 則由這些法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事故責任承擔的確認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們一般從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存在及主體有過錯等方面來確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承擔。
( 一) 各個主體違法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
1.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常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程序報建, 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委托手續, 造成工程質量監督失控, 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2) 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任務時無限度地壓價, 對工程還要無限度地壓縮工程期限, 結果設計安全度偏低, 結構不合理: 而施工單位則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給工程留下隱患。(3) 建設單位壟斷建筑市場, 任意發包建設工程, 造成一些無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 甚至個人)承包建設工程和一些低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4) 建設單位無計劃盲目建設, 無計劃胡亂施工。工程建設無組織、無計劃地進行, 工程質量得不到任何保證。(5) 建設單位未經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勘察設計單位不進行實地勘察就盲目設計,亂搬亂套基礎方案。(2)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 無證人員私自設計, 使設計質量低劣。(3) 勘察設計單位不遵守設計規范的一系列規定, 在設計過程中缺乏嚴謹、求實和尊重科學的精神, 對設計圖紙不進行反復的推敲, 對圖紙的數據不進行反復的驗算, 使圖紙在設計方面出現重大錯誤。
3.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1) 施工單位無施工資質或者資質低的施工單位越級承擔工程建設。( 2) 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有三種情況: 一是掩蓋工程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 二是向驗收單位提供虛假的質量保證資料; 三是賄賂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 讓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優良工程。
( 二) 責任承擔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往往會產生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方面的嚴重后果。而要以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體) 對事故承擔責任, 則要求主體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行為, 施工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 質監部門監督不嚴的行為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損害結果的發生。
1.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有哪些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凡是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 主體都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主體違法行為性質是否嚴重, 主體的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果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這個主體要承擔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3. 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進行認定。根據人員傷亡的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 對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主體進行責任承擔。根據損害結果的大小及主體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別要違法主體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訴訟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德國、日本、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納入承攬合同中。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將其作為有名合同之一種進行單獨規定,《合同法》沿用了這一立法體例,將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實上將傳統的承攬合同的適用范圍限于建設工程之外的動產。但是,基于二者內在的關聯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一立法例的采用與我國對不動產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視程度有關。
本文擬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常見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主要解決該類合同在民事訴訟中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
一、建筑企業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或者下屬機構所簽合同的訴訟主體問題。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建筑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或者下屬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能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實踐中,不少建設工程合同是由這些職能部門簽訂的,加蓋的也是職能部門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此類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業的追認或者同意,則為有效合同,否則,則為無效合同。但從訴訟主體上看,職能部門畢竟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筑企業作為當事人并承擔民事責任。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項目經理部、建筑隊等)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訴訟主體問題。
產生糾紛后,一般可將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三、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簽合同的訴訟主體問題。
勘察設計和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技術力量、資金以及固定資產等情況對勘察設計和建筑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后依法核定的經營證書,是一個建筑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行為均是違法的。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造成質量缺陷或者其他損失的,應列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主體,并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的訴訟主體問題。
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五、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
按照我國《建筑法》有關規定,總包企業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企業,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系的,雖然下屬企業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當事人;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系,但分包人與發包人因承建工程發生糾紛的,應以總包人為當事人,分包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生糾紛,應以發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六、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的訴訟主體問題。
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
七、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的訴訟主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但在實踐中,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八、因承包人轉包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
《建筑法》明確禁止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他人。對在轉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糾紛中,違法轉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應列承包人和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承包人和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可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九、籌建處、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發包工程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
由于臨時性機構雖然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僅是一個工程建設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只是代行建設單位的臨時職責而已,當建設工程竣工后,該機構隨之撤銷。審判實踐中,對于該類糾紛主體的確定,應考慮所涉及工程的投資單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歸口單位,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準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或應訴;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的機構,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列該工程的歸口單位或者組織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果歸口單位不明確的,可以列投資單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門為當事人。
十、實行承包經營的施工企業,產生糾紛后,如果該企業是法人組織,則由該企業為訴訟主體,或應訴;如果該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則列企業發包人和企業承包人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
十一、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十二、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參見《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發包人只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很多問題,諸如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墊資帶資承包、黑白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建設工程承包人的資質、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和處理等等問題,因時間和篇幅的原因,本次探討均未涉及,尚需進一步研究不當之處,望各位同仁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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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4
1 最低價中標法的含義
最低價中標法實質上是在保證不低于成本價的基礎上的最低價中標。這種方法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在工程量清單推廣的今天,判斷投標報價的合理性不僅在于要將其投標報價的總價公開,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總價內各個子項的分項報價也公開,并進行合理性分析。這樣,既能夠保證工程造價的有效降低,也能夠確保建筑工程的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對于不低于成本價,現階段可理解為:首先,企業投標時的自主報價可以低于社會平均成本價,即通過概預算定額編算出的標底價格。其次,企業在投標報價時不應低于個別成本價,即不可以低于企業定額確定的價格??梢?,合理低價要求企業在投標競標時的低價不是盲目的壓價。管理水平高、技術先進的投標人,生產、經營成本低,有條件以較低報價參加投標競爭,這是競爭實力強的表現。企業只有依據企業定額和自身的特點、優勢及發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單投標過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競爭性的投標方案。
個別企業為得到建設工程項目,惡意壓價,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是一種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墩袠送稑朔ā返念C布為維護招標投標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確定以低于成本價投標的項目為無效投標,提供了法律武器。
最低價中標法的低價概念,不是低價投標、高價結算的虛假低價。本文所講的“最低價中標法”,是指在保障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選擇最低投標價中標。
2 最低價中標法的優點
最低價中標法與我國過去的各種招標方法比較有以下主要的優點:
2.1 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建設資金,使招標人達到最佳的投資效益。
2.2 防腐倡廉效果好,沒有暗箱操作,是一種真正原則的招標方法。有利于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法則,有效遏制建筑市場中的腐敗蔓延。
2.3 操作簡便易行,商務標書中誰報價低誰中標,使評標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節約了招標投標過程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
2.4 加大對施工企業管理的促進作用,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只能依靠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和提高企業信譽[3]。
3 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
3.1 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的含義
這是一種以價格加其他因素評標的方法。是從最低價中標法發展而來的。以這種方法評標,一般做法是將報價以外的商務部分數量化,并以貨幣折算成價格,與報價一起計算,形成評標價,然后以此價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評標價”最低的投標應當作為中選投標。
3.2 最低價中標法和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各自的適用范圍
最低價中標法一般適用于簡單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質量相同或容易進行比較的貨物招標。這些貨物技術規格簡單,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及等級通??刹捎脟H(國家)標準規范,此時僅以投標價格的合理性作為唯一尺度定標。
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所以,在實踐中,要根據不同工程性質,選擇適當的評標方法。
4 現階段最低價中標法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與建議
4.1 問題:
現階段最低價中標法在我國的應用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好的現象,如低質低價,低價中標高價索賠,惡性低價競爭,設置合同陷阱,惡意轉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等。
4.2 解決最低價中標法應用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隨著《招標投標法》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建筑市場改革深入,現在應對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進行更深的研究并組織實施。應用最低價中標法必須具備一定的政策和市場條件。實際應用時將遇到更難更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中國國情,結合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和建筑業改革大方向的具體政策和措施,建立起相應的約束保障機制。為了給最低價中標法的成功應用創造必備的條件,根據目前中國建筑業的現狀,建議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4.2.1 完善建筑法規,培育信用體系,體現誠實信用的價值和失信違約的代價。
4.2.2 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完全市場化。
4.2.3 鼓勵發展民間中介機構,建立工程建設住處和信用管理系統。
4.2.4 建立設計賠償和設計保險制度,為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夯實基礎。
4.2.5 鼓勵投標群體產權多元化,建筑產品制造標準化。
最低價中標法有著與生俱來的局限性。在特定的條件下,或者運用不慎時,它也可能成為一柄難以掌握的雙刃劍。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應當掌握好以下原則:
(1)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應更加嚴格,確保參加投標的單位都具備完成工程的能力。
(2)對工程的前期工作將提出更高的要求。從勘測、設計到招標文件的編制等,都必須做到周密細致、精益求精。為投標人按照招標人要求,結合各自成本,準確計算投標報價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3)投標人要有獨立的私人估價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內部工程造價標準進行報價。
(4)要實行最低價中標法,還必須建立完善的招標保證配套措施即工程擔保措施。投標要交投標保函或保證金,簽訂合同要提供履約保函或保證金[5]。
5 結論
最低價中標法是現有多種評標方法中,最能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原則的評標方法。它的應用,對于降低招標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避免暗箱操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權衡利弊,最低價中標法利大于弊。在國內招標投標活動中,最低價中標的評標方法是應當限制和扼殺,還是應當推動和完善,其理不辯自明。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并為之做好充分準備的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各項配套法規的日益健全,招標投標活動中最低價中標的評標方法,必將以其突出的科學性和先進性,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得到全面、廣泛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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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國英、尹雅秋.淺談工程招投標最低價中標法[BD].
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5
摘要:由于推行工程項目管理的時間不同,對項目施工的認知程度也不盡一致。本文在明確工程項目管理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常用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并進一步探討了改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行業始終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工程管理體系日趨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步更新。但令人遺憾的是,地域的差異和投資多元化的緣故,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共存和并行,但由于各種模式的適用范圍以及內在的管理要求差異,對建筑施工企業適應多種模式的施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 ;建筑工程 項目管理建議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1基本概念界定1.1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工程項目管理是一門較為年輕的學科,是管理科學在項目領域的應用和發展。所謂工程項目管理,就是為了使工程項目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實現預期的各種目標,而對項目所進行的全過程的所有諸如決策與計劃、組織與指揮、控制與協調等一系列工作的總和。其主要內容進行了歸納:即項目整體管理、項目范圍管理、項目時間管理、項目成本管理、項目質量管理、項目人力資源管理、項目溝通管理、項目風險管理和項目采購管理共計九個方面。1.2建筑企業的管理特點由于建筑產品和施工生產的特殊性,建筑企業在管理上同其它企業相比有較大的不同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l)投標承包方式的競爭性。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是通過投標競爭的方式來承攬業務。中標后再通過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來確定彼此的經濟與法律關系。但由于建筑企業的進入壁壘低,施工企業眾多,競爭非常激烈,大多數企業只能依靠低價競標方式來取得業務。(2)生產經營任務的不穩定性。采用競標方式承攬業務的不確定性導致了建筑企業經營生產任務的不穩定性,從某一個具體項目看,企業能否中標,一方面與企業的業績、技術、管理、資金等綜合實力密切相關,也與投標策略、掌握的市場信息有很大關系,具體項目的中標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管理環境的多變性。這里的環境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作業環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為露天作業,作業條件較差,受天氣、氣候、地質、水文的影響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環境方面,不同的投資主體,多變的項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環境復雜多變。2常用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分析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發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至今已基本完成了與國際接軌的任務,但由于地域的差異以及投資多元化的緣故,現階段國內建筑市場仍是多種模式并行的狀況,常用的是以下幾種主要模式。2.1工程建設分階段招標管理模式該模式主要由業主、咨詢和設計單位、承包商(施工企業)三方參與。業主分別與設計單位和承包商簽訂合同,確定彼此的經濟與法律關系。與此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加以控制。這種模式中,業主主要負責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關系協調和建設中有關重大問題的決策,其他工作均由相應的專業單位負責進行,實現了建設工程管理的專業化和社會化分工。2.2工程建設總承包管理模式工程建設總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總承包企業代替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總承包企業可以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對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業主參與工程管理的工作很少,只要大致說明投資意圖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總承包企業進行實施,因此,業主工作量大大減小,對合同的管理比較有利。2.3設計/招標/建造模式這種模式是嚴格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進行,在一個階段結束后,相應另一階段才能開始。由于其限制了項目進行平行作業,對工程建設周期有較大影響。但由于其操作簡單、通用性強,項目施工管理時變更較少而被廣泛地應用于各種國際項目工程中,因此,不管從理論上還是實際應用中。3改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措施3.1建立物資中心信息庫,完善內部物資供應市場建筑企業應首先針對自身企業常用的主材、機械設備進行統計,調查材料的數量、規格、市場價格、使用頻次等數據,按重要性排序,確定企業內部應該集中采購的材料名錄及常用機械設備一覽表,建立物料中心信息庫。在不同模式下按照項目需要采用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購與項目經理部零星采購相結合的方式。在機械設備的使用上,將外部市場的價格調節和競爭機制引入企業,建立內部租賃市場,通過市場運行的調節機制,促進內部市場發育,達到滿足施工項目的材料和機械需求的目的。3.2盤活固定資產,向資本運營型管理轉型。從長期的發展來看,國內建設規模在城鄉建設一體化的充分發展之后必然會有一個回落,建筑施工企業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面臨施工任務不足的境況,因此企業要開始注重企業的資本運營,力爭早日由生產經營型管理向資本運營型管理轉變。作為施工企業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盡量讓固定資產運轉起來,這包括閑置的設備、房產、地產等。對于閑置設備可以通過內部租賃市場的功能來實現。二是靈活用好流動資金,自己主動創造市場,選擇比較好的政府項目進行投資,既充分發揮了施工企業的建設優勢,又可以取得比較高的資金回報率。3.3轉變傳統經營理念,選擇最合適的經營戰略現在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絕大多數具備多種產品生產的資質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究竟采取哪種經營方式,只有最能促進企業發展的方式才是最合適的。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經營方式的時候必須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準備工作:一是深入了解專業化經營及多元化經營的特點,二是深刻把握市場的發展趨勢,三是精確考量自身的綜合實力。只有這樣,才能促使企業正確地選擇其發展道路。4總結就建筑企業而言,無論是面對建筑市場相對繁榮的今天還是即將萎縮的明天,都必須順應潮流,未雨綢繆,以先進的理念引導企業的改革和創新,才能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建筑法適用范圍范文6
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過程中為了節約建材或者抱有僥幸心理的建設單位常常會忽視抗震烈度設計要求。比方說,在某些抗震烈度要求為7的地區,普通的氣體結構建筑從地下室開始算的話第一層可以設為車庫,地面以上的部分為5層為居住房,當上部居住建筑的承重墻與地下室的承重墻不在一條直線上的時候,并且地面的居住建筑可以看作是沒有基礎。集中荷載作用在地下室的稱重墻上,荷載不能有效的傳遞給基礎。還有一個例子,某7層氣體結構商品樓,一樓因為要保證商業門面的整體性以及流動性,是不設縱向承重墻的,這樣就使得一層建筑只有水平承重墻,這樣的結構抗震效果顯然會比較低下。上面的兩個例子在層數以及高度上都滿足了設計規范的要求,但是沒有能夠聯系到實際的結構特性,在建筑的選型方面就出現了較大的失誤,因此最終的產品抗震性能很差。建筑物抗震設計主要由概念設計、構造設計和結構計算三個方面的設計。地震是無法預測的,出現之后往往會具有較大的破壞性,而抗爭計算只能算作是保證建筑物抗震性能做有效的方式。
2使用PKPM軟件在設計準確性中應注意的問題
2.1結構平面輔助設計軟件PMCAD的應用1)交互式結構模型的建立。結構模型中的全部數據都可以參數的形式輸入到軟件中,并且還可以在三維模式中顯示其構件的尺寸以及構件所承受的荷載。在輸入過程中一定要保證每一項數據的正確性,滿足結構力學、材料力學的模型,確保數據的合理性。值得重視的是:不同的作用荷載以及材料的尺寸應設置在不同的層面,荷載偏心的形式應當尤為注意要在軟件上顯示,重視在偏心距出現后對于承重墻以及圈梁等梁式結構連續性的影響。在操作過程中,若是已經出現了兩個以上的層面,此時在對某一層面的編輯過程中就要注意禁止對任何一個層面進行整體上的移動,因為所有的偏心設置坐標都是以原點為基礎,某一層面的移動會是圖紙上反映的層面出現整體偏差。在軟件上進行建筑結構的組裝時必須是要按照自下而上的順序進行。填充墻在輸的過程中要注意只能按照梁的輸入形式進行,并且該填充墻的輸入只能以梁上荷載形式來進行。并且輸入的數據必須是標準值。2)PK文件的生成。就氣體結構而言,需要由梁的數據輸入之后形成墻梁的連續PK數據文件,氣體結構墻體在沒有進行抗震驗算時梁上是不需要輸入荷載的。而底框磚房與氣體結構存在很大的差異,不能利用框架梁生成連梁的PK數據文件,不然框架上荷載的生成過程中會出現遺漏的問題。此時軟件中出現的pk數據文件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盡心操作,并經調整系數換算,不然文件打開后會使得梁上荷載會與標準值出現較大的偏差,導致在結構配筋的過程中出現支座鋼筋偏大而跨中鋼筋偏小的問題。
2.2平面框排架計算及繪圖軟件PK的應用1)框架繪圖。在計算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結果表明梁柱屬于超筋,在這個時候可以選擇繪圖,但是要注意在這樣的數據下做出的圖紙是不正確的,此時圖紙顯示的配筋可能與計算的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原本的超筋在此時說不定就是適筋甚至少筋。此時文件數據都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才能繪出正確的圖紙。2)柱的軸心壓力荷載是輸入柱的信息時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PK軟件是以柱的最大配筋率來確定柱是否超筋,因此軟件顯示的數據并不能確保所選柱的截面一定就是適合的。
2.3獨立基礎及條形基礎設計軟件JCCAD的應用在利用軟件進行地基計算的過程中,相關的設計工作者不能忽視兩個方面的問題:1)基礎的反作用力分布和基礎徐變的改善方式;2)基礎以上結構剛度的確保問題。有關的建筑法規以及建筑章程明確指出,基礎反作用理想化為直線分布時,計算的過程中應當乘以一定的調整系數。若將地基看作是彈性介質并理想化為彈性模型時,此時上部結構的剛度就是計算過程中應當首要考慮的因素。1)對于氣體結構:磚混荷載是經過PMCAD按照設計規范計算出來的荷載值為主要依據。2)對于框架結構:一般以PK荷載為基礎,并與經TAT、SATWE計算后的組合荷載作為分析依據進行確定。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