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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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建筑設計;低年級;提高效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3)05-0019-03

《建筑設計》課程作為建筑學專業的主干課程,貫穿大學教育的始終。該課程的授課方式以教師“一對一”指導學生為主,與學生習慣的以教師講課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的“一對多”的授課方式有很大差異。要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首先要求學生改變學習習慣,轉換角色,變為學習的中心體,主動探索、發現知識,具有自主學習和思考能力,并能積極與人交流、討論。

建筑學專業低年級的《建筑設計》課程的教學關鍵在于通過簡單功能的建筑設計訓練,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習慣,傳授正確的學習方法,逐漸形成自主思考和判斷的能力。

一、低年級建筑設計課程存在的問題

低年級學生處于建筑設計理論和技術理論學習的初級階段,也處于對建筑設計課程的指導教學模式的適應期,因此低年級的建筑設計教學過程中更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前松后緊”的現象普遍存在

習慣了“一對多”授課方式的低年級學生,長期以來養成了課堂被動接受知識的習慣,往往不能很快適應《建筑設計》“一對一”的授課方式,需要較長的時間調整學習習慣和方法,從而養成自主學習和思考的習慣。

學習習慣的調整和適應過程中,低年級學生課后的時間安排往往不合理,缺少足夠的課后自學和思考過程,無法按教師要求的進度完成相關任務。課堂上,大多學生因不想暴露自己進度落后的問題,而不愿意與教師交流和討論,致使教師上課無的放矢,影響教學指導效果,最終導致課程設計進度的拖延,學生后期交圖不得不熬夜受累。面對這樣的學習壓力,低年級學生疲于應付,不利于培養良好的學習興趣。

2.師生間存在交流溝通障礙

師生間良好的交流是保證低年級建筑設計課教學質量的關鍵。但在課程教學過程中,師生交流往往形成以下幾個影響課堂指導教學效果的障礙:第一,由于尚未接受系統的專業知識教育,低年級學生不懂得系統準確地表述自己的觀點或建筑理念,語言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第二,由于長期處在教師一言堂的環境中,低年級學生習慣被動地、安靜地接受知識,對建筑設計課上教師給予的改進意見只會一味接受,不敢提出質疑,甚至一聲不吭,毫無回應,以為這樣才是安靜聽講的好學生。以上問題,使得教師無法準確判斷學生對課堂指導的理解和領悟程度,而只能按照經驗重復強調關鍵性問題,不利于學生個體的發展和“尖子生”的脫穎而出。

3.同學間專業交流欲望不強

建筑學專業學生間的專業交流能碰撞出激動人心的思想火花,而且同齡間積極的交流和對比也能促進良好的學習習慣的養成,是提高學生建筑設計能力和專業素養的有效途徑。但低年級學生中以下現象屢見不鮮:第一,由于專業知識面窄,他們往往對建筑作品缺乏感悟,不會進行作品分析,甚至不敢大膽表達自己觀點。因此,同齡間甚至同班同學間往往缺少專業交流,“閉門造車”的現象普遍存在。第二,悟性高的學生擔心被其他同學模仿,不愿意與同學交流感受,分享學習心得。

4.查閱資料的自學能力較弱

建筑學的藝術性、社會性和技術性要求學生應具備開放的心態和視野,博覽群書,拓寬知識面。信息化時代,獲取知識的途徑越來越多,除了圖書館的紙質書籍外,互聯網還提供了極其豐富的電子書籍、圖片或資料。雖然高校圖書館均會定期對學生進行資源庫的使用培訓,但因可多人共享的電子數據庫資料多是文字形式的理論文獻,不利于低年級學生興趣的培養,而易于低年級學生接受的印刷精美的紙質圖片書籍卻受數量的限制,無法同時實現多人共享。因此,低年級學生更傾向于求助互聯網的圖片資料。然而,互聯網資料繁雜且良莠不齊,低年級學生在缺乏對優劣和美丑的判斷能力的情況下,或者無法收集到教師所推薦的優秀作品的詳實資料,往往斷章取義地理解作品;或者因作品資料品位不高甚至惡俗,對學生專業素養的培養也極其不利。

二、提高教學效果的方法和措施

上述問題與學生的學習習慣和方法密切相關,若熟視無睹,學生進入高年級階段將面對更多的困難,甚至不能適應將來設計院工作的要求,因此應引起高度重視。這就要求教師不能僅停留在“一對一”的解決學生設計方案的層次上,不僅應該用自己的智慧和創意,還要更合理、靈活地組織安排課堂教學,更應指導學生擬定課后的學習計劃。以下是筆者提出的一些建議。

1.提倡1:1和1+1的時間計劃

所謂“1:1的時間計劃”,就是要求學生課后至少應安排與課堂等量的自學和思考時間,或者用于學習相關建筑規范,或者用于推敲工作模型,或者進行建筑構思,等等。“1+1的時間計劃”,就是要求學生除完成建筑設計作業外,還應保證足夠的課后閱讀時間,每周的課后閱讀時間應該相當于課堂和課后用于建筑設計作業上的時間總和。積極提倡上述的時間計劃,既有助于確保學生及時完成設計任務,避免臨時突擊造成的壓力和心理負擔;又能對學生灌輸學習主體意識,培養獨立自學習慣。當然,要求學生按上述時間計劃安排課余時間,反復提倡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教師投入精力,認真檢查學生作業完成情況,敦促他們的設計進度,并采取一定的獎懲措施。

2.以問題為驅動,授之以漁

教師按設計的不同階段設定不同的問題,并傳授分析問題的方法,要求學生在問題的驅動下,自主收集和分析資料,并嘗試解決問題,培養獨立學習思考的能力。以設計初期的基地分析為例,教師應先介紹設計工作必須關注的若干基地環境要素,通過案例分析講解基地環境對建筑的影響以及通過設計解決問題的過程。在傳授了分析研究問題的方法之后,教師向學生提出預設的若干問題,如課程作業的基地入口和基地道路的設置,建筑的占位與布局等。學生在掌握了分析研究問題的方法后,在新的情景下展開對一系列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嘗試各種設計的可能性,在獨立思考中體會探索和學習的樂趣,增強自主學習思考的意識。

3.加強口頭表達能力的訓練

教師首先應向學生強調: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在未來職業生涯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引導學生有意識地培養語言表達能力,以調動他們與人交流的熱情和課堂發言討論的積極性。然后,教師應視教學實際和進度靈活安排課堂小討論,包括:分組討論和個人發言。教師參與分組討論并給與點評,鼓勵學生積極發言,尤其是不愛發言的個別學生。個人發言,即:個人面對教師和全班同學的發言,發言者壓力更大,應循序漸進地讓學生輪流參與,使每位學生都能受到這種訓練。個人發言適用于小組代表介紹本組討論結果或小組協作成果,也適用于學生個人設計方案的解說,教師的作用在于組織全班學生提問或討論個人的設計方案,并給與點評。該過程既鍛煉語言表達能力,又有助于學生間相互促進,取長補短,同時也讓對交流有所保留的學生意識到交流和相互學習的益處,全面調動學生參與討論的積極性和熱情。

4.促進同年級及年級間的交流

教師應該積極創造同年級學生和高、低年級間學生交流的機會??膳e辦年級設計作品展或年級座談會,并邀請活躍的高年級學生參加,介紹學習經驗,充分利用和發揮同齡人強大的帶動力,提高學生學習熱情和對專業的興趣。以查閱資料為例,教師可以邀請高年級的優等生講解自己的設計方案,從介紹資料閱讀,到創意萌芽介紹,最后到作品定稿的全過程,使低年級學生認識到閱讀是創意和設計的源泉。教師可進一步推薦專業的建筑網站、論壇和書籍,還可以大師名作為例,現場演示搜尋全面詳實的作品資料的方法和過程。

另外,促進高低年級學生間的交流,也可為個別低年級的優等生建立更多的專業交流渠道,發揮其在本年級的帶頭作用。

建筑學專業低年級教學是培養學生對建筑的興趣、養成良好學習習慣的關鍵時期。《建筑設計》是與學生未來職業生涯緊密接軌的課程,學生在低年級階段形成的不良習慣、方法將嚴重影響其今后的學習和職業生涯??偨Y《建筑設計》課程教學過程中低年級學生的各種不良表現、分析并及時調整修正教學教法,是極其必要的,筆者對低年級教學進行了實踐性探索和經驗總結,希望有助于改善低年級《建筑設計》課程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高露.建筑設計與建筑技術課程整合策略研究[D].重慶大學,2006.

[2]邢燕,張馳.建筑學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研究[J].新課程研究,2012,(10).

[3]余卓群.建筑學教改芻議――從評估看建筑學專業教學改革[J].建筑學報,1995,(5).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2

一、建筑法規的概念與特征

建筑法規指的是在行業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子法規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均是指導我國建筑行業規范操作及施工監管、運營管理等環節的可靠依據。建筑法規可以直觀地反映出建筑行業的行為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筑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因此想通過建筑法規來保障建筑的順利進行,就必須遵從這些特點來制定相關法規。

1.質量與安全的原則

質量與安全在建筑工程行業體現的尤為突出,是整個建筑活動的核心,因為建筑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為必須要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經濟、美觀、適用等相關要求。建筑法規在法律效力的層面解決了這個問題。

2.安全標準的原則

國家的建筑法規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標準是指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兩者在行業中形成互補,保證法規在建筑活動中得到很好的實施。3.法律法規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業活動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經濟下,作為建筑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等,都應該以建筑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辦事,以法律為依據,對建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分歧進行判斷。

二、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性

(1)作為綱領性文件,《建筑法》作為基本法,是其他相關建筑法規的綱領性文件,隨后各級政府出臺了基于《建筑法》的針對地方文件,這樣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氣”的服務于建筑行業,同時也為建筑行業指明了方向,作為參與者的五方(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了各自明確而清晰的責任界限,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這樣不但促進了相互之間的監督,也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2)質量認證體系,是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施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與之緊密相關的是建筑的質量及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質量、驗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維修都是這個體系下的內容。這樣不但能夠幫助受侵害方及時維權并得到補償,同時,也將這一系列制度逐漸完善起來。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得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地位

建筑法規是我國各類建筑及相關構筑物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規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建筑法規的基本精神: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和保障參與者主體的基本利益,這也是建筑活動參與到經濟生活中的直接體現。

1.工程質量和安全

作為整個建筑行業最為基礎的法律法規,《建筑法》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相關的規定。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建筑市場還存在很多違法亂紀行為,在轉包、分包、掛靠、有償出借企業資質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謀取利益的行為,這對我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二級后果則是建筑質量及后續服務無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頻發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規漏洞下的表現,這些都是從事建筑行業的人無法回避的問題,相關部門只有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建筑法》的條文不斷進行優化和完善,彌補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2.規范和保障各方權益

在我國建筑市場上,除去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建筑,絕大多數工程均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來為參與項目的各個主體保證相應的利益及責任。借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連帶民事責任概念的《建筑法》對市場中責任混亂的狀態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另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對總承包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督ㄖā穼こ碳皡⑴c到工程中的各個主體以法律形式明確相應責任和彼此之間的關系,并對不同主體之間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的明文的懲戒條款,對建筑活動中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對違法出借企業資質的施工企業、對違法轉包和不規范分包的施工企業,均規定有關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法》另一個突出的貢獻是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出臺。有針對性的強制實施,有利于實現進一步規范市場,對依法管理建筑市場提供了明確且堅實的依據。《建筑法》另一個突出優勢在于制定機構有著不可辯駁的指導性-國務院-組織制訂建筑業發展專項規劃,采取積極的政策措施鞏固提高建筑業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導促進建筑業經濟增長與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建筑業產業合理分布和優化升級,使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規如《招投標法》等相繼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工程監管工作時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國招投標活動中,當串標圍標等事件發生時,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情況。而有了規范后,招投標工作日漸呈現公平和法制化的態勢,開創了這項工作的公平競爭的新局面。對于一些行賄受賄腐敗行為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都可以參照招投標相關法規進行管制和控制,保證了工程資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證了建設工程的質量。(2)建筑法規能夠規范指導建筑行為。當建筑法律法規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后,無論是工程施工單位還是參與施工的人員都要遵循原則和法規,所有的行為都要在合法范圍內,如《建筑法》頒布之后,我國的建筑行業進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該法規對建筑行為中的各類工作進行了規范,有了法律法規的指導,建筑活動主體對行為有了明確的指導綱領。不僅指導規范建筑行為,也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予以懲處,保證和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前進。(3)建筑法律法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動擁有大量的施工人員,具有項目固定、人員流動的特點。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具有創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防范安全隱患轉變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將建筑主體的責權利劃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指導下,工程安全于質量問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級政府和部門都非常重視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這項工作不斷加大力度,強化檢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質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結語

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國民緊急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拉動國民經濟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業法規以及相關法規都在逐步完善,隨著社會對于建筑的需求逐漸成熟,作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應當統領相關法律規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規范建筑業市場,推動我國建筑業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作者:鄒興慧 單位: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景波,錢美忠.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J].科技風,2011(17):190.

[2]蘭秋.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科技展望,2015(26):44.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3

(一)現實原因。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建設日新月異,農民工潮水般地涌進城市。據分析,農民工進城務工較多的領域就是相關建筑行業。在大浪淘沙的市場環境中,有能力的農民工成為建筑工程的“包工頭”,帶領同鄉子弟、親朋好友成立施工隊,招攬工程,成為個體建筑經營者。

(二)政策原因。立法的缺位導致建筑市場的混亂,許多發包方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搞工程建設,形成大量的“惡性三角債”。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承攬方更是管理混亂,實行層層轉包,導致工程施工主體混亂,工程質量低劣,“豆腐渣”工程比比皆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認可個體建筑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即可以作為掛靠的一方;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學界并不認同,有的學者認為:“‘掛靠’是近年來在建筑施工領域出現的新名詞,指低資質等級企業利用高資質等級企業的名義或無資質的個體建筑經營者利用有資質等級企業的名義在社會承接工程,并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是一種雙方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的市場經營行為?!盵①]

二、審判實踐中的不同認識

一是認為被掛靠者與掛靠者是委托與受托關系,受托人(掛靠者)在委托人(被掛靠者)的授權范圍內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負擔。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掛靠者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某工程相關事宜;二是以被掛靠者名下的某項目部經理、工程處經理或負責人的身份出現。

二是認為被掛靠者與掛靠者是承包與被承包關系,被掛靠者是發包人,掛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司法實踐中的情形是: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一般有明確的承包協議,但被掛靠者只是名義上的承包者,不對工程進行管理,由掛靠者自行處理與發包方施工過程中的材料、資金支付等,由掛靠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工程的一切責任。

三是認為被掛靠者與掛靠者是借用關系,掛靠者借用被掛靠者的資質與名義和開發單位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掛靠者交納管理費。

司法實踐中因存在認識問題導致出現了不同的裁判結果。在訴訟主體方面,被告存在三種情形:一是只以掛靠者為被告;二是只以被掛靠者為被告;三是以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為共同被告。在責任承擔方面,存在以下裁判結果:一是在只有掛靠者為被告的情況下,由掛靠者承擔責任;二是在只有被掛靠者為被告的情況下,由被掛靠者承擔責任;三是在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由掛靠者、被掛靠者共同承擔責任和由掛靠者承擔責任,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三種情形。

三、法律規定的歷史變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可以看出,一是《民訴法意見》第43條雖然提出了掛靠的概念,但是并沒有明確掛靠的概念的內涵、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等。這段時期,個體建筑經營者可以作為掛靠主體,在訴訟中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逐漸完善,國家有必要對建筑市場的混亂狀況進行整頓。建筑作為人類終其一生不能離開的安居、工作、行走之所,從安全質量考慮,國家應該對從事建筑的企業提出技術、資質等的要求。因此,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建筑行業的管制方式是強制性資質要求,這相當于一種行業準入制度。這種行業準入制度實際上將個體建筑經營者作為獨立的承攬方拒之門外,因為它們無法取得資質,更無法應對資質管理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因此,個體建筑經營者不能再作為掛靠主體參與民事訴訟。

四、掛靠問題的解決思路

一是樹立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即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與組織。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②]商事主體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商事主體必須同時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者,所實施的行為在商法上應屬無效。尤其是在能力的形成上,商事主體的形成一般需要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且能力的范圍一般應以國家授權的經營許可進行界定。個體建筑經營者已被《建筑法》所禁止,當然不能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

二是樹立合同的相對性理念。對于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符合強制性規范的有效合同,應嚴格按照合同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合同的相對性強調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訟。尤其是建筑工程中買賣、租賃建筑材料的合同,依這類合同的性質,只要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權利義務只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沒有法律、行政法律的明確規定情況下,不應任意追加第三方為訴訟當事人。

三是樹立規范建筑市場、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理念。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到開發單位、分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多方當事人,法律關系復雜。要注重運用裁判手段,促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要通過違約金的適用,制裁違約行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和建筑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要樹立“質量優先”的理念,通過司法手段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其中,開發單位與承包單位一般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材料設備供應商等第三方一般與承包方或分包方發生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關系;按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禁止工程非法轉包及再分包,或者說,禁止工程再次轉包或再次分包,既體現了國家對建筑市場的強制監管,也體現了對建筑市場各種錯綜復雜關系的整頓。

因此,筆者認為,在《建筑法》的指引下,個體建筑經營者不能以掛靠的名義出現,隨之產生的是以建筑企業的項目部等名義參與工程建設。在審判實踐中,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建筑企業因經營需要為特定項目所設立的臨時機構,一般隨著項目的產生而組建,隨著項目的結束而解散。從性質來說,此類項目部屬于企業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有的項目部雖然不是由建筑企業出資設立,但長期以該建筑企業項目部的名義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并向建筑企業上繳管理費。對于此類項目部的主體資格,應和建筑企業自己所設立的項目部同樣對待。項目部所簽訂的與施工相關的買賣建材、租賃建筑設備等合同,后果應由建筑企業承擔。

注釋: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安全管理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機械化程度不斷增大,而施工人員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大批農民工參加施工,在發現建筑業的興旺,能為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一個大市場的同時,我們也發現這些農民工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在建筑施工旺季及農忙時節,這部分工人一邊搞建筑,一邊想著家里的農活,一心兩用,由于他們安全常識、安全意識較差,加上企業安全教育和相應的安全措施跟不上,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威脅。我們強烈的感覺到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緊迫感、必要性、重要性。

一、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義

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共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就是依法治國,加強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的實施為我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對違背安全管理的行為提出了處罰措施。《建筑法》是規范我國建筑市場的第一個法律文件,其中,對建筑業企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承包企業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責任,把所有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納入到統一管理中,明確分包單位應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業是高風險、事故多發行業,習慣性違章屢禁不止,重復性事故時有發生。形勢在發展,技術在進步,體制在變化,而企業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續著“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宏觀管理體制,但是,該管理體制的概念和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樹立企業安全文化,建立現代化安全管理體制以適應新的形勢、新的技術、新的體制、新的生產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也是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當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安全觀念,重視程度不夠

當前,部分建筑企業沒有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生產理念,沒有處理好經營、效益、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關系,沒有確立安全管理是企業生產、經營重要組成部分的思想,沒有把安全生產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來抓。有的企業領導只是在口頭上講“安全第一”,實際工作中往往把經濟效益擺在第一,認為把時間和精力放在抓進度和提高經濟效益上就行了,對安全生產不重視、不檢查,或是對檢查出的問題不解決,對安全生產存有僥幸心理,重視程度不夠,這是造成安全隱患的原因之一。

2、經費投入欠缺,管理工作不到位

按照規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專用經費的提取必須??顚S?,目前,仍有部分企業沒有執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對已提取的經費沒有做到專款專用。甚至有些企業領導將提取的安全生產經費認為是額外支出,把在安全生產上少投入作為企業利潤挖潛的一種手段。不能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漠視生產工人合法的勞動保障權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還有部分建筑企業將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精簡、合并,專職安全人員配置不足。有的雖配備了安全員,但有的安全員責任心不強,自身素質差,監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員的巡查糾錯等職能。

3、崗前培訓不落實,缺少安全教育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入建筑施工企業,由于企業三級安全教育不落實,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沒有進行崗前勞動技能培訓又缺乏施工現場安全教育的務工者上崗后,對施工現場的不安全因素一無所知,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沒有足夠認識,缺乏規范作業的基本常識,安全技能差,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嚴重。

4、建筑市場不規范,安檢措施難落實

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從根本上講是建筑市場秩序混亂的產物,許多不規范的市場行為是引發安全事故的潛在因素。主要表現在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制度、管理措施難以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總承包企業與分承包企業在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缺乏相互有機配合機制,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導致事故頻發。當前建筑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墊資、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尤其是一些根本沒有施工條件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隊伍擅自承擔施工任務,安全意識更差。一些施工企業低價中標工程后,削減安全投入,導致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措施落實也得不到保證。甚至有一些建設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相關手續就擅自開工建設,規避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不少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存在著搶工、趕工,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現象,也給安全生產帶來了隱患。

三、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在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編制安全保證措施,上報批準后實施。安全措施包括:控制目標、工程概況、組織結構、控制程序、規章制度、職責、檢查評價、持續改進、獎懲制度。項目安全保證措施的實施,必要的人員建立保證安全的組織和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保證措施,確保安全目標實現。安全工作是一項經常性管理工作,根據《建筑法》規定建筑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等。

為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發生,減少安全隱患,要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檢查不但要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安全檢查、班組自查和交接檢查,還要查思想、查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查安全標志、查工傷事故處理等。要建全規范各項機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根據工作的分類,從單位領導到部門責任人,從部門負責人到具體經辦人,要有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逐項、逐級、逐人明確目標,把領導責任、主要責任、直接責任分解到崗、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強制性培訓建筑工程基礎知識、質量、安全基本要求、現行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5

 

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是建筑教育與法學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義上的建筑法規教育與法學教育有一定的區別,它是在我國法學教育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興培養模式,這也表明法律職業教育日趨明顯。目前,我國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已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現階段它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現階段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觀念認識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認為法律職業就是司法職業,所以建筑類院校的法律職業教育也就成了培養建筑訴訟領域的司法人員的教育,并且與此相關的實踐活動也被簡單的認為是訴訟實踐訓練。事實上法律職業并非僅指司法職業,它還包括立法、行政執法、企業法務等工作人員的培養,所以法律職業教育的內涵要更深、更廣;其次,有人認為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建筑方面的法律專家,當然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在其課程安排中有側重于建筑課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數人認為,法律人應當是具有多種素質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僅是法律領域里的專材,而且是解決社會諸多問題的雜家。

 

法律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律專業的職業分布廣泛,這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注重培養學生法學理論基礎和社會實踐能力,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素質教育,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具有較強的邏輯分析能力、規范的語言表達、一定的實際操作技術、快速融入社會交往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置應當注意拓展其它學科知識,加強學生多方面素質的培養,以使學生具備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理論素養[1]。

 

(二)國內外法學教育的碰撞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各個領域的發展與國外進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同樣面臨著這種局面,為了更好的與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接軌,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需要審時度勢,貫穿東西,嚴謹作出改革。

 

(三)課程體系設置不甚科學合理

 

我國多數建筑類院校的教學模式主要是課堂講授式。但是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的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在投資主體中國家參與的方式也發生變化,大力推行“業主負責制”。在此種投資模式中,各個投資主體追逐自身投資效益,因各種矛盾沖突接踵而來,為了解決此種糾紛,國家也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制。近期,國務院及各部委出臺多部法規規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國建筑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一名建筑類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必須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因此開設專業的建筑法規課程勢在必行,并且在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建筑業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證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前提下,開設專門的建筑法規課程尤為重要。

 

(四)教學方法略顯單一

 

我國建筑類院校在法學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學方法陳舊問題。首先,教學方法刻板傳統。目前仍以講授式授課方式為主,討論式授課與案例式授課未能普遍開展,模擬法庭的訓練次數有限。在課堂上通常是教師講課,學生記筆記,考試時背筆記,此種培養模式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們必須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這也是社會發展必然。隨著社會發展,競爭日益激烈,社會對學生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它不僅要求法科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實踐能力,這種實踐能力包括邏輯思維能力、交流能力、談判能力、訴訟能力、調研能力和隨機應變能力等。這是一種素質教育的體現,通過素質教育,教給學生學習能力、學習方法,使學生能夠學會學習、學會研究、學會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也是法律職業的要求。

 

(五)課程設計略顯零亂,教材雜亂無章

 

據了解,近些年來,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學院對課程進行調整,如壓縮法理學、法史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國法制史等課程的統稱)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學時,大量的開設經濟、民商、行政等實用性課程,甚至國家頒布一部法律法規,就開設一門相應課程,這是應時的法學教育模式。另外,許多院校實行學分制改革,許多學生盲目選課,由于法學課程具有相互邏輯關系,因此學生出現聽課聽不懂現象。這種現象源于學生未能扎實掌握法律基本理論,未領悟法律精神實質導致。因此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必須首先讓學生掌握全面的理論知識以后,再逐漸精通各行各業的法律知識。

 

二、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意義

 

鑒于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不足,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進行改革顯得尤為必要,意義重大。這種教學改革對于培養合格的適應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等部門的人才培養提供嚴格的法學教育,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類人才具有重大意義;這種教學改革適應對于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尤其是建筑業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具有重大意義;建筑院校的法學教學改革對建筑業全面納入法治的發展軌道,面向全社會和建筑業培養大批既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義;對于充分發揮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積極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活動具有重大意義。

 

三、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具體改革內容

 

(一)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內涵進行界定

 

法學教育是歷史上較早的學科門類之一,法律是一種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因此法學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統的概念和原理,經常采用的教學法是注釋教學法。而從法學本質屬性看,法學教育各個學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學科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內容來豐富法學的內涵,從而培養法律人的批判思維和獨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歷史,服從已制定的法律,同時對法律精神變化不斷深入研究,從而形成現實的法律觀念。但目前高等法學教育并不是以學術教育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學教育中的學術性與職業性,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我們說研究生階段的法學教育培養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階段尤其是建筑類院校的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的應該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復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為主要目標,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應立足于職業教育,首先,社會對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數的,而對于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數,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將直接進入職業市場,成為職業人員,而非繼續深造?!芭晾弁凶顑灐币巹t20:80要求,教育的20%資源用于發展基礎教育,80%的資源用于發展應用型教育,其顯示社會需要應用型人才,法學教育應盡快把握這個市場。其次法律職業具有很強技術性,其職業技術在經過長期實踐、鍛煉后才能掌握,法學本科畢業后走向職場的畢業生相較于其他學科畢業生,必須更加注重職業技術的培養。所以建筑類院校本科法學教育的價值選擇或培養目標應該以培養精英型職業教育為基本定位。(二)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面臨著與國外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的沖突選擇

 

首先,轉變教育觀念,逐步由國內本位向兼顧國際發展。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通訊和交通技術的迅速發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應該在和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過程中不斷改進。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須應社會全球化的需求,加強與具有各種法律文化傳統國家進行交流與合作外,借鑒先進的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模式,促進中國建筑院校的法學教育能在發揚本土特色的基礎上其體系設置更加科學、合理。

 

其次,強化職業教育。中國社會發展迅速,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而中國專業法律人才較少,與國外優秀法律人才競爭激烈。當然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已意識到這點,但仍需強化,如加強討論式教學、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增加學生的實踐機會等。另外,應加強有關經濟學教育,并提高學生的外語水平,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也應適合此種發展形勢,加強經濟法、行政法課程建設,并可采用外國的相關原版教材,與此同時,加大雙語教學比重,不斷提升學生的外語水平,這也是強化職業教育的必然選擇。

 

最后,建立和完善網絡教育模式,促進法學教育多元化。網絡教育是新興的教育模式,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采取此種教學模式并不斷完善和發展。因為它可以使不同國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傳統法律人員進行溝通與交流,促進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網絡教育模式還可以為學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學研究、法學評論、精品課程、學術動態等大量的法律信息,還可以對社會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是建筑類院校的法學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與普通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相比有其特色之處,因此更需對其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優化,以達到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最優化的同時實現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

 

在14門法學核心課程之外,開設專門的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是建筑類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特點,這樣有利于把學生培養成精法律、懂建筑的專門人才。建筑法律法規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系,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操作實踐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規都有較強的針對性,因此,科學的教學內容編制具有必要性。一般來說,建筑法律法規可劃分為3個體系:城鄉建設法規,這一體系包括《城市規劃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內容;工程建設與建筑業法規,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工程監督管理辦法》《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房地產法規,這一體系包括《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規。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講授合適的課程內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建筑行業發揮較強自身優勢,這也是職業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學模式,提高建筑類院校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

 

首先,建立教師特殊的人事機制。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社會科學,必須將書本的法律知識與法律實踐結合。因此,法學教師自身需要具備實踐經驗,在課堂講授中能夠將這些經驗與學生分享。因此加強法學教師的實踐經驗的來源之一就是對法學專業老師的人事機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師之間職業互換的渠道使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可以到法學院系中在一定時間內擔任專職教師或者兼職教師。同時,法學教師在掌握較為豐富的理論知識后,在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掛職鍛煉或兼職鍛煉,或者建立穩定的校外兼職律師制度,具有一定規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當然建筑院校法學專業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凸現自己的專業特色。

 

其次,講授式教學法與案例式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專家講座制度。講授式教學法是我國法學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學方法,它是根據法學理論、原理參考有關教科書,并圍繞教科書相關章節內容進行系統性的講解,這種教學法主要是課堂講授。案例式教學法是教師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課堂中給學生講解。案例式教學的基本方式是討論式。案例式教學法與講授式教學法相比較,優勢明顯:一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能力;二是使學生畢業時能盡快適應實際法律部門的環境;三是有利于增強課堂的生動性、趣味性。診所式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性課程,其特點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中應該具備的獨立分析問題的觀念。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在資金運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環境的限制,所以在現階段可以考慮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擬法庭的現有條件來發展我校的法學教育。所以,我們可以將3種教學方法的優點結合起來,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的基礎上,使學生能夠盡情體驗各種不同的角色,學會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寫各種訴狀,提高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斷優化課程結構,使之趨向科學合理

 

首先,課程結構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設立多樣化的課程體系,在保持傳統課程體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增加建筑領域中的課程,凸顯建筑類院校的特色;其次,學生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重視相關的理論課程,提高學生理論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論功底,以期能與法律職業、法律技術密切結合;再次,課程結構改革從學生需求出發,減少必修課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使學生能夠根據自己的興趣自由的選擇各類選修課;最后,法學專業學生需要增加其他社會學科、自然學科知識,使交叉學科及建筑特色化課程數量不斷擴大。

 

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改革,以期能為社會培養出適應國際化、網絡化的專業法律人才,使其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中堅力量,同時為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建筑法的概念范文6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督ㄖā返?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北P迺鴳斆鞔_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轉貼于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梢灶A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

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梢灶A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睉斃斫鉃槭┕挝恢辉诎l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庇纱丝梢?,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 轉貼于

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斗▏穹ǖ洹返?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虮kU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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