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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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辦法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完善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緩解城鄉困難群眾就醫困難,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仍難以負擔醫療費用的城鄉困難群眾。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原則;

(二)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三)堅持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原則;

(四)堅持發揮慈善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補充作用原則;

(五)堅持城鄉一體,統籌兼顧原則;

(六)堅持屬地管理,分類救助原則;

(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執行全縣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超出三項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不享受醫療救助。縣內定點醫院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各鄉鎮中心醫院。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持有本縣城鎮和農村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享受城鄉醫療救助;

(一)享受城鎮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城鄉低保),持有《木蘭縣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和農村居民;

(二)享受城鎮和農村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戶)待遇,持有《城鄉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戶)救助證》的城鎮和農村居民;

(三)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五保戶;

(四)享受民政部門負責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補助待遇,持有《木蘭縣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補助金領取證》的精減退職老職工;

(五)患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城鎮和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鄉醫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等費用;

(三)婚前檢查、保健、康復等費用;

(四)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院就醫、購藥或非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救助方式、程序及標準

第七條全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分為參保參合救助、購藥救助、住院救助和慈善援助等四種類型。

第八條參保參合救助是指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民政部門負責繳納城鄉居民個人應繳納的全部費用,使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

第九條參保參合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手續辦理,按照規定的繳費時間,由鄉鎮政府把關,鄉鎮民政辦認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并將名冊分別呈報給縣民政部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管部門,縣民政部門依據醫療救助人數和個人繳費標準,將資助資金撥付至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帳戶后,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參合手續。

第十條購藥救助。對城鄉救助對象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患慢性病、常見病,確實無錢治療的,根據醫療救助款的結余情況給予一定額的購藥補助。最高每年每人不超過300元。

第十一條住院救助是指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持有效的低保證、低保金額領取存折、五保供養證、低收入家庭證、低收入家庭領取存折、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手冊在縣定點醫院住院就醫。

第十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個人承擔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一)城鄉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戶)、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按照個人承擔部分的30%給予救助,當次個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二)城鄉低保戶住院,按照個人承擔部分的40%給予救助,當次個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

(三)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住院,按照個人承擔部分的50%給予救助,當次個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7000元;

(四)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在定點醫院住院,個人承擔部分全部予以救助;

(五)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以下16種重大疾病,適當提高實際醫療費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額。尿毒癥定期血、腹透析治療;惡性腫瘤并化療或放射治療;嚴重傳染性肝炎、肺結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腦中風急性期;先天性心臟?。恢囟染窦膊。ň穹至寻Y、情感性精神障硬、器質性精神病等);紅斑狼瘡;強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粐乐責齻?;急性壞死性胰腺炎;艾滋?。蝗烁腥靖咧虏⌒郧萘鞲?;流行性出血熱?;家陨现卮蠹膊〉木戎鷮ο螽敶蝹€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第十三條確需轉院治療患者,經縣定點醫院同意,在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由縣民政部門給予上述同樣比例救助。

第十四條救助對象發生急病無法按正常程序在定點醫院就診的,其家屬應在救助對象住院48小時內,向縣民政部門提供醫療診斷書和住院通知單,以備審核登記和簽署意見,待病情穩定后要轉入定點醫院治療。

第十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應當預交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于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跨年度的,按診治終結時間確定所屬年度。

第十六條慈善援助是指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有針對性地籌集大病專項慈善基金,對經醫療救助仍難以解決困難的救助對象實施援助。

第十七條縣慈善會設立醫療救助專項基金,與醫療救助相銜接。

第十八條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嚴重傳染性肝炎、肺結核、先天性心臟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熱等病種,經醫療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愈的,申請人可憑有效的低保證、低保金領取存折、五保供養證、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縣民政部門同意意見書,向縣慈善會申請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第十九條縣慈善總會接到申請后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一次性慈善援助。

第四章醫療救助管理

第二十條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全縣城鄉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縣民政部門負責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采取政府專項撥款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籌集,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國家、省、縣各承擔三分之一;

(二)按5%比例提取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部門會同縣民政、衛生、勞動保障部門,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要保證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并將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h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分戶,及時將上級下撥、本級預算、彩票提取、社會捐贈以及其它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資金全部納入專戶,單獨記賬,單獨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收取管理和列支其它任何費用,當年結余資金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落實各項診療規范、管理制度和減免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保證服務質量。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開展醫療救助工作,為救助對象提供良好的就診環境和便利服務,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五條財政、勞動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要整合資源,加強協作,以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依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和城鄉醫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醫療保險、合作醫療、醫療救助三項信息與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順利實現。

第二十六條財政、衛生、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要加強配合、醫療保險、合作醫療、醫療救助信息共享,共同掌握救助對象情況和醫療機構治療情況,隨時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

第二十七條縣民政部門要認真填寫《木蘭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申請住院救助情況登記表》,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臺賬,做好登記備案、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管理,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報情況。

第二十八條縣民政、財政部門要對住院救助受理和審批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九條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審計力度,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和支付渠道暢通,杜絕違規、違紀現象發生。監察部門要對縣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執行醫療救助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各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自覺配合有關醫療救助的調查,如實提供所需情況。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騙取醫療救助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由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取消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收回已撥付的救助資金。

第三十三條對為救助對象提供虛假病情診斷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醫務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的醫療救助監督管理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內容,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2

    第二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都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

    第三條  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共同交納,每年1月份由用人單位將單位部分和負責代扣的個人部分,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用人單位資金來源渠道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在一個統計年度內,所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十二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支付90%,參保人個人負擔10%。

    第五條  參保人醫療費用超出本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定點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患者本人,后繼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先行墊付,同時由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提出使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申請,批準后的后續費用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六條  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業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辦理。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的籌集、支付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健全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大病醫療救助保險的支付范圍、結算辦法和醫療管理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運行狀況,對本辦法作相應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3

憑手中這張醫療救助卡,覃紀祥每年可獲得600元的日常醫療救助,用起來也很方便,到定點醫院和藥店就可以買藥或就診。在過去,只有城里的困難群眾才能享受到這樣的待遇。難怪覃紀祥老人這么激動。

筆者翻閱覃紀祥老人的救助卡發現:從2月2日到3月18日,她到龍星村醫療點看了5次病,其中哮喘2次,牙齦炎3次,共用了70元,救助卡上還有余額530元。

為了讓困難群眾看得起病,雙橋區從2005年開始實施醫療救助。與其他地區一樣,救助政策存在明顯的城鄉差別:城鎮困難群眾每年可享受數百元的日常醫療救助,農村困難群眾則被排除在外;城鄉困難群眾雖然都可以享受大病醫療救助,但標準不一致;區里確定的3所醫療救助醫院都在城里,農村救助對象就診很不方便。

針對這些弊端,去年底,雙橋區再次出臺《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消滅了城鄉差別,更加人性化?!彪p橋區民政局主管醫療救助的肖天亮科長告訴筆者,“新辦法拓寬了日常醫療救助對象的范圍,在原有的城市孤老、城市重點優撫對象、城市低保人員的基礎上,將農村五保戶、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和農村低保人員納入日常醫療救助體系,這在全市都是超前的?!?/p>

就是這小小的一改,帶來了一場醫療救助模式的變革。

“我們終于享受到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了。”屬于救助對象的通橋鎮天橋村5組村民李質有激動地說,“以前我們只能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頭痛腦熱就只有扛著?,F在好了,我們和城里人一樣,也可以享受日常醫療救助了?!?/p>

75歲的龍灘子街道龍星村8組低保戶蔣昌萬長期臥床不起,到醫院看病必須由子女用擔架抬著趕車進城。實施新辦法以來,他所在的村衛生室被納入醫療救助點范圍。蔣昌萬說:“現在我足不出村,就可以在衛生室拿藥看病了,比城里人的醫??ㄟ€好使?!?/p>

為了真正方便困難群眾,雙橋區還對原有的救助程序進行改革,以前是病后救助,救助對象要在治完病后,再拿著發票經村(居)、鎮(街)及區有關部門層層審批后,才能報賬,至少要1個月時間。新辦法省去大量審批程序,救助對象自申請之日起,3天內就可享受醫療救助。

屬于救助對象的雙路鎮建新村9組困難戶唐加基使用救助卡后,喜滋滋地說:“以前住院看病后,報賬程序很麻煩,可能要等上一兩個月,現在幾天之內就可報賬了?!?/p>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4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自救互救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三)城鄉一體、分類施救,公平、公正、公開,屬地管理原則;

(四)部門配合,整合資源,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和社會互助相銜接的原則;

(五)及時績效的原則。

第三條醫療救助對象

凡為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且常住本市境內的以下人員:

(一)農村五保戶;

(二)農村低保戶;

(三)城市低保戶;

(四)當地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四條因違法犯罪、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醫療事故、整形美容等有明確侵權責任方以及自殘、自殺、酗酒等人為因素產生的醫療費用和已享受國家免費治療及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的不列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第五條如出現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醫療突發事件,需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的,按上級有關政策給予應急醫療救助。

第六條醫療救助內容

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一)資助救助

1.資助方法。按照分類資助辦法,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標準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農村范圍重點資助農村五保戶及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市范圍重點資助城市“三無”人員〔指城市居民中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人員〕及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城市困難群眾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資助。通過資助,確保醫療救助對象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服務。

2.資助標準。

(1)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標準:對農村五保戶及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2)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城市“三無”人員及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除按照國家規定的普補和特補標準到位后,對個人繳費的不足部分按規定由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

(二)門診醫療救助

1.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對象中孤兒孤老、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和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75歲以上城鄉低保老人按年度實行定額門診救助,救助標準為200元/人·年。

2.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對患規定特殊慢性病并符合門診救助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實行定額門診救助,救助標準為500元/人·年。

3.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等特大疾病,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農村五保戶和城市低保戶,實行定額門診救助,救助標準為1000元/人·年。

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種門診救助,不得重復享受。

門診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

(三)住院醫療救助

1.農村范圍的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醫療救助嚴格按照省衛生廳、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關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加強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基本醫療保障的意見》文件規定執行。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戶住院,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費用,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100%予以救助;農村低保戶中的孤兒孤老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其他農村低保戶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20%予以救助。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農村五保戶、農村孤兒孤老、其他農村低保戶分別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100%、35%、15%給予救助。

2.城市范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報銷費用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減免費用之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費用,對城市“三無”人員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100%予以救助,城市低保戶按照個人自付部分中基本醫療費用的15%給予救助。

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的,按照醫療費用的10%給予救助。

當年住院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元/人·年。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的范圍實施診治,對超越該范圍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已享受住院醫療救助的對象,當年內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四)臨時醫療救助

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照家庭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年。

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在年度醫療救助基金總比例的10%以內列支。

第七條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1.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2.各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社會捐贈資金;

4.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資金。

(二)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

1.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名單或實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困難居民名單,經市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后,由市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或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并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補助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特補資金,由財政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并通過城市醫療救助科目下達。采取事先預撥資金、事后審核結算的辦法,先由財政部門將已經安排的補助城鎮困難居民參保的特補資金及時足額從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戶撥付至城鎮居民基金專戶,再根據市民政、人社部門核實的實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困難居民人數進行結算。

2.日常門診救助金、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救助金、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金、市內住院醫療救助資金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發生情況定期報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經市財政部門復核,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撥付到各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3.市外住院救助資金和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和市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市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市民政部門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號。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的結余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總量的20%。

(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撥付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發放賬戶,用于辦理門診醫療救助資金、住院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細臺賬。

第八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一)市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和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二)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要按照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范化建設,按照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三)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應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幫助醫療救助對象合理用醫、用藥,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四)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于醫保醫藥的管理規定,并建立救助對象個人健康檔案。對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診療時減免掛號費、注射手續費、換藥手續費。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衛生、人社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五)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必須如實出具各類相關醫療證明。如因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出具虛假醫療證明導致救助對象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負責追回被騙取的金額或承擔其損失,并取消其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資格。

第九條醫療救助的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已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構領取的補助憑證、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等。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認真核實后,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查審核后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三)凡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應按照市民政部門社會救助工作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相關單位要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為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條組織與管理

(一)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制定工作規劃,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救助對象的審批,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基金的管理使用,統計和上報有關醫療救助工作方面的材料,并做好相關協調管理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本級財政預算,救助資金的撥付、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的預算和基金的監管工作。協助民政、衛生、人社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平臺。

(三)衛生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指導及監督工作,確保資助參合參保報銷和救助的快捷兌付,協助做好醫療機構“一窗式”結算,確保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人社部門負責城鎮醫療救助對象的居民基本參保工作,確保救助對象的醫保補償快捷兌付,配合做好醫保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協助做好醫療機構“一窗式”結算工作。

(五)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依紀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監督,確?;鸢踩秃侠硎褂谩?/p>

(七)物價部門負責規范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行為,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八)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申報審核等工作。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向社會公示醫療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張貼《就醫指南》,以方便醫療救助對象就診。要嚴格按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執行,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確保服務質量。

(二)承擔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以及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的行為及個人,要依法依規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三)醫療救助對象應誠實守信,按規定程序申請醫療救助。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依法追回已領取的救助資金,取消其當年醫療救助資格,并對其給予批評教育。

(四)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和審計,確保專戶管理,??顚S?,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5

第二條縣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基金,用于補助參加合作醫療貧困人口大額醫療費用的減免、防范和調節合作醫療保障基金運作風險。

第三條縣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上級財政下撥的救助基金;

(二)本縣財政每年預算資金;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熱心人士捐資、贊助的資金。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顚S谩;鸬氖褂糜煽h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救助:

(一)凡是民政局備案的五保戶、特困戶,因病住院,醫藥費補償超過封頂部分后,給予10%救助補償;

(二)凡因患大病住院,醫藥費用超過1萬元者,扣除封頂部分后,給予10%救助補償。

第六條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基金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人申請救助基金,應由參保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住院收費收據和出院證明(診斷證明)復印件,由村委會提出意見并蓋章,送鎮(場)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蓋章,上報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各鎮(場)上報的申請報告后,要認真審核,提出擬辦意見,報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領導小組每季度審批一次。

(三)獲批準的救助基金,直接劃入申請人所在鎮(場)的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由所在鎮(場)合作醫療辦公室將救助金發放給申請人。

第七條縣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基金發放標準為最高救助限額5000元/年。

第八條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合作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每年向縣人大、縣政府和縣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匯報一次,接受監督。各鎮(場)合作醫療辦公室每半年將受救助的人員名單和金額在鎮(場)和村委會公開欄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各鎮(場)、村要認真審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保材料真實無誤。如因工作疏忽導致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救助金,要撤銷救助,并追回救助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醫療救助辦法范文6

二、本辦法所稱社會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社會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

三、繳費基數、比例及辦法

1.繳費基數:從業人員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基數。

2.繳費比例: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從業人員是個體經濟組織雇工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個體業主負責繳納7%、個人負責繳納2%;其他從業人員按9%由個人負責繳納醫療保險費。

3.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時由個人按參保之月實際年齡計算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從業人員參保后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具體標準為:(男)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5周歲年齡差額;(女)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0周歲年齡差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計算。

4.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均必須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繳納大病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為:35周歲以下每月5元,36~45周歲每月6元,46周歲以上及退休人員每月7元。

5.社會從業人員原則上每年1月初和7月初分兩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金。

6.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辦理。

四、醫療保險待遇

1.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后,其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圍及支付標準,統一執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2.社會從業人員參保后,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以刷卡結算,也可以由個人先行墊付,憑發票及有關附件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患病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憑醫院開具的住院通知單、醫保病歷、醫保手冊和醫保IC卡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住院介紹信,出院時由參保人員支付按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其余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門診特殊病種、異地就醫和市內、市外轉診等,均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社會從業人員(不含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從參保之月起即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待遇。

4.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可以在領取失業金期滿或一次性領取失業金后30日內,憑有關證件和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

5.本辦法實施前失業人員,須于2003年5月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如失業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今后參保時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處理,即從參保之日起可以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6.參加醫療保險的社會從業人員不得無故中斷繳費,若有中斷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及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今后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

7.社會從業人員中斷繳費的時限不得超過2年。重新繳納醫療保險費時視同首次參保,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女職工生育期間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仍按規定從原渠道支付。參保人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醫療費用,如涉及民事賠償問題,按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的責任大小、參保人員獲得的醫療費用賠償等因素進行處理。

六、社會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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