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項目計劃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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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項目計劃書

關于醫療項目計劃書范文1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

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就業促進法》的宣傳,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把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充分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年度和中長期工作計劃。要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要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將高校畢業生、困難群體及返鄉農民工作為當前扶持的主要對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實施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一)繼續實施相關優惠扶持政策?!蛾P于印發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蘭政發[20*]42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申報、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和規范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1、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交費標準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2、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貼息50%),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3、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招用本地勞動力20人以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200元/人,非新辦單位500元/人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三)加大對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力度。

1、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低保邊緣戶失業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以及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農村復員轉業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一般為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交費標準計算;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計算?!?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和崗位補貼期限可延長2年。

3、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社區就業援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按8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4、對“405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其他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且個人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社區申報就業,經審核,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養老保險按自由職業者最低繳納基數的10%,醫療保險按自由職業者最低繳納基數的2%計算,連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再延長1年。

(四)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認真落實《關于加強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蘭政辦發[2009]120號),加強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

認真貫徹《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明電[2009]18號)文件精神,加強農村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促進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

三、加大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優惠政策的力度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的,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其它場所首次投標經營滿1年的,給予年租金10%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微利項目的,給予年租金15%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1~2萬元不等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就業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合伙者不超過2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失業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它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由市財政據實予以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它失業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

(三)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按500元補貼。

(四)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微利項目的,按本市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2年。

四、強化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一)進一步強化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培訓。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憑創業項目計劃書可自行選擇經市人勞社保局認定的培訓點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1000元以內的培訓補助。

(二)積極鼓勵勞動者參加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政策扶持。鼓勵各類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培訓、在職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城鄉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其它培訓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按600元/人以內,被征地農民按500元/人以內,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裕勞動者按300元/人以內予以補助;企業組織在崗職工參加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200元/人的補貼;對培訓機修鉗工、數控車床工、維修電工、鍋爐工、焊工、計算機操作員、中式烹調師等費用較高、難度較大的職業(工種)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培訓費用超過原補貼標準并在600元/人以內的,按實際超過部分再給予50%補貼;外來務工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本市其他勞動力同等標準給予補貼。

(三)對本市勞動者參加中高級技能培訓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100元的獎勵;城鄉勞動力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制度的指定工種),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一)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成立市級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提供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稅務、衛生、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門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手續,提供便捷服務。由失業人員創辦,經市失業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項目,給予3個月的孵化期;由社區組織的來料加工項目,給予1年的孵化期。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所在地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它個體經營的,憑建設、規劃等部門核批的臨時商業用房或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并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信息網絡等設施建設。實現市、鎮鄉、街道、社區信息聯網,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鼓勵鎮鄉、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和中介機構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對成功介紹失業人員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100元/人,其他人員按50元/人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于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的2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

(四)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依法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鎮鄉、街道就業服務組織建設,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構建和完善基層就業服務體系。村(社區)應確定就業服務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五)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人員,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工作目標的提高逐步提高額度,確保促進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求。

關于醫療項目計劃書范文2

日本高等醫學院校本科學制為6年。在日本,報考醫學院校的考生較多,但錄取人數較少,日本共有80所醫學院校,每所院校每年招生100名左右,共招生8360名左右[1],競爭激烈,難度較大,因此生源質量相對較高。我國高等醫學院校本科學制設置為5年,部分院校有7年本碩連讀、8年本碩博連讀。目前我國高等醫學院校相對多一些,每個院校每年招生在100-500名不等,且根據國家擴招政策,招生人數每年增加,但隨之生源質量在下降。

二、教學改革

(一)基礎與臨床教學。

日本部分高等醫學院校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從基礎教學和臨床教學兩個方面開始對本科生醫學教育改革進行了嘗試。但為了加強臨床教學,培養和提高本科生的臨床能力,部分院校通過減少或者壓縮基礎教學課時和內容的方式目前尚有爭議。另外,“楔形”教育在日本醫學院校之間開始普及,“楔形”教育是指將專業課學習楔入基礎課學習當中,提前開始專業課學習,并在高年級重新對一些基礎課程復修,這樣既能滿足低年級醫學生對臨床知識的渴望,也能滿足高年級學生鞏固基礎知識的需求,同時將基礎教學和臨床教學的教學計劃統一起來,就某一器官、系統和組織等從生理、組織胚胎、系統解剖、病理等方面橫向集中講授。我國一些高等醫學院校雖然在本科生基礎和臨床教學改革方面做過一些嘗試,但受到教學資源等因素的制約,大多數深度不夠,力度不強,決心和信心不大,不能進一步的研究和推廣,未能突破基礎加臨床的“分擔式”教學模式的限制,即兩年半基礎教學,一年半臨床教學和一年臨床實習的模式。

(二)樣板核心課程(themodecorecurriculum)和以問題為導向的教學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PBL)。

日本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對醫學教學模式改革開展了積極探索,并將一直推崇的“知識傳授型”教學模式轉變到“培養臨床能力型”的教學模式上來。結合西方的醫學教學改革經驗,日本一些高等醫學院校開始逐步推廣樣板核心課程和“PBL”教學模式。從2001年4月起,日本文部科學省頒布了《醫學教育模式和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指南》,供全國各醫學院校參考應用[2]。樣板核心課程的實質就是要課程之間的聯系系統的進行課程整合,對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挑選和改革,重點在加強臨床教學,其總體目標是培養優秀臨床醫師。根據2005年的調查,日本有66所醫學院校已經實施了《醫學教育模式和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指南》[3]。另外,日本一些醫學院校為了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開始追求教授內容新穎化、考試內容和形式多樣化,從根本上革新了教學理念、學習理念。PBL教學法病案是線索,問題是平臺,強調以學生為中心,偏重小組合作學習,教師只充當認知學習技巧的教練角色。其設計思路為:教師提出問題—學生查找資料—分組討論—教師總結。PBL教學法的主要優勢在于:首先它能營造一個輕松的氛圍,學生可以暢所欲言;其次可使有關課程的問題盡量當場暴露,并在討論中加深印象;另外它能鍛煉學生文獻檢索、邏輯推理、查閱資料、總結陳述等多方面能力。1990年日本東京女子醫科大學率先實行了PBL教學法,一些高等醫學院校緊跟其后,其中79所醫學院校中有63所(80%)已將PBL作為主要教學方法,另有13所院校正在計劃之中,各醫學院校PBL教學時段不同,但所有PBL方案均為與講座相結合的雜交型。PBL在注重培養臨床思維、強調實用性知識的傳授、發揮學生主動性、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等方面效果十分顯著[4]。從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四川大學華西醫學院和西安交通大學等院校對本科生臨床能力和思維創造能力的培養開始重視起來,率先引進了PBL教學方法并進行大力地應用和推廣,隨后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中國醫科大學和武漢大學等對PBL教學方法也開始積極探索和嘗試,但由于教學資源和教學體制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仍沒有統一的模式。對于如何結合我國醫學教育環境和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有效地開展和推廣PBL教學模式,是我國高等醫學教育的熱點話題,也是難點問題,這需要一批高等醫學院校和學者的深入研究和探討以及一些部門的大力支持。

(三)科研能力培養。

日本大部分高等醫學院校十分重視培養本科生的科研能力,部分院校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機制。本科生的科研培養計劃被作為必須課安排到第四年進行,各院校首先向每位本科生介紹各個實驗室的科研內容、導師及實驗員的科研方向,本科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實驗室。進入實驗室后,實驗室安排導師介紹自己的實驗研究,并與本科生相互交流,本科生根據自己興趣選擇導師和相應的研究方向。然后在導師安排和指導下,本科生進行一些簡單實驗以熟悉實驗過程、實驗儀器及設備。之后本科生通過對實驗的熟悉和文獻學習,在導師的指導下制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并開始實驗。實驗過程中,每周實驗開始前本科生都被要求匯報自己本周試驗計劃,并且實驗室將定期舉行研討會,會上學生向導師和其他實驗老師匯報自己實驗進展,聽取導師意見并進行總結。第四年結束后,院校將組織專家以答辯的形式對每位本科生的研究成果進行點評,本科生對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5]。我國教育部和各高等醫學院校對于培養本科生的科研能力也比較重視,專門設立了“大學生科研創新項目基金”等多項基金支持本科生的科研項目,并且部分高等醫學院校設立自己的基金支持本校學生的科研項目。本科生首先需要自行聯系一位或多位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師作為自己項目的導師以及數名本科生形成科研團隊。團隊在導師指導下完成自己的項目計劃書,包括項目內容、時間、預期效果、經費預算等,并向學校組織的專家團進行匯報,經專家審核通過后學校發放經費開展項目,項目周期一般為一年。項目中期,專家組將對項目實行情況聽取本科生匯報。項目完成后,項目組并須向專家組遞交結題報告書,專家根據審核該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來決定是否給予結題。另一方面,我國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科研活動不作為必修課,而是在課余時間進行,這大大限制了醫學院校本科生的科研能力的提高。但隨著國家和各高等醫學院校在培養本科生科研能力的重視和在資金投入上逐年增加,相信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本科生會參加到科研項目中去以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

(四)臨床技能培訓。

日本高等醫學院校醫學生見習一般在第四年,實習在第五年。由于在第四年、第五年仍然穿插著基礎課程學習,所以臨床見習和實習周期相對較長。日本法律規定未獲得醫師資格的公民禁止進行醫學操作。各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的臨床技能培訓只能在學生和學生或者學生和老師之間模擬醫生與病人進行操作。這明顯限制了本科生對臨床診斷技能和操作方法的掌握。近年來,隨著標準化病人(StandardPatient,SP)的出現,日本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臨床技能培訓的問題得到明顯緩解。經過培訓后的正常人在臨床教學或考試中充當病人,醫學生在模擬病人身上進行相應的診療操作,病人做出相應的表現,整個過程中,模擬病人擔當了評估者和指導者的角色。在我國,第三年下學期進行臨床技能培訓,臨床見習在第四年與專業課一起進行。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紀初,由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十分嚴格,我國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的見習和臨床技能培訓部分可以在病人身上進行,但隨著2002年4月4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舉證倒置”的觀點提出以后,患者的權益開始得到充分維護的同時,本科生的見習和臨床技能培訓資源缺乏的問題也凸現出來[6]。臨床技能培訓也從科室走進了臨床技能培訓中心,SP教學法開始推廣和應用。但由于需要臨床經驗豐富的人充當模擬病人而且培訓資源缺乏,目前只有四川大學華西醫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以及汕頭大學醫學院等少數院校開展,且大多數是以“學生標準化病人”(StudentStandardPatient,SP)的形式進行。

(五)臨床實習。

日本大部分高等醫學院校要求本科生在第五年開始進入臨床實習。平均為40周,共計1100學時左右。從2005年12月開始,日本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經過臨床技能培訓后,必須通過公共成效考試(TheCommonAchievementTest,CAT)考試才能進入臨床實習。CAT包括計算機考試(Com-puter-basedtesting,CBA)和客觀結構化臨床考試(ObjectiveStructuredClinicalExamination,OSCE)兩部分組成,其內容根據樣板核心課程而定[7]。日本的臨床實習分為三種:診療見習型、模擬診療型和診療參與型。日本的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臨床實習以診療參與型為主。住院醫師與實習生組成診療小組,實習生參加實際的日常診療活動中以提高實習生的臨床能力。各高等醫學院校對實習生采取觀察記錄、共用考試和OSCE進行考核。其中半數以上學校采取網絡版醫學測試(NationalBoardofMedicalExamination,NBME)進行[8]。我國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生臨床技能培訓結束后,學校將組織學生參加臨床技能考核,考核通過者才能進入臨床實習。醫學院校本科生一般第五年進入醫院實習,時間為一年。實習采取輪轉制,學生輪流在各科室實習,每個科室實習三個星期左右。在各科室實習期間,實習生由帶教老師一對一指導,并參與到帶教老師所在的診療小組中,且實習生需在帶教老師指導下完成病史詢問、病歷書寫、病人處理和一些常規操作。在每科室實習完畢后,經過出科考試,帶教老師給予評定并提出意見,然后科室負責人給予評定合格后,實習生方可轉往下一個科室實習。在一年實習結束后,實習醫院根據實習生表現,給予評定,評定不合格者不能畢業。

(六)成績考核和學位授予。

日本各高等醫學院校在第六年末自行舉行考試,一般為書面考試,也有OSCE形式,但考試內容不同,通過考試者將會頒給學士學位。在我國,各高等醫學院校在第五年結束后組織考試。大多數院校都有自己的規定,一般要求在五年內各科考試平均成績及格、實習合格者準予畢業并授予醫學學士學位。

(七)畢業后安排。

關于醫療項目計劃書范文3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金政發〔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確立就業工作優先地位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促進就業和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要把提高就業質量、增強就業穩定、促進社會充分就業、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責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經濟發展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實現社會經濟與擴大就業同步發展。

(二)建立就業工作考核協調制度。建立市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和日常工作協調職能,將做好就業工作、就業政策績效、社會充分就業和扶持創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標,考核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并作為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的衡量標準內容。堅持就業聯席會議正常例會等制度,完善協調功能,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發改、財稅、人勞社保、行政執法、工商、人行等部門要作為主要聯席會成員,按職責分工履行職能,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努力減少失業。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布局,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第三產業,充分發揮我市非公有制企業、來料加工等行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要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等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及退役軍人就業和創業工作。制定經濟增長與就業增加同步的產業政策,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考慮就業的因素,并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建立健全的失業隨機調查和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制定失業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四)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鎮鄉街道、各相關部門要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消除城鎮零就業家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并作為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市政府將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對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促進充分就業

(一)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財稅、金融、工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幫扶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和創業扶持服務平臺。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創造條件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支持,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改善就業環境,依法規范招聘行為和企業裁減職工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行為的依法監管,保障婦女、殘疾人、農村進城就業人員等各類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對就業岐視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繼續實施各項優惠政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政發〔20*〕8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再就業的通知》(東政發〔20*〕61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認真落實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創業和充分就業,讓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內容,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切實做好幫扶工作。

1.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本市各類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1-5萬元,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對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失業人員,貸款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對合伙經營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過3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標準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要切實設立好貸款擔?;?,增加由貸款擔?;鹬苯訛樾☆~貸款擔保的方式。同時,失業人員也可自行選擇以下反擔保方式: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穩定職業、單位正在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已繳納一年以上的人員;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等不動產進行反擔保的。

失業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他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對就業轉失業人員和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他失業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辦法由市人行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對充分就業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3人以上,到期貸款回收率達96%以上,并且進行借款人和社區簽訂《信用承諾書》,社區就業服務站建立借款人貸后管理跟蹤服務卡、同時積極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信用社區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市財政按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1.5%對信用社區核撥獎勵工作經費。

對信用社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市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人員自主創業的,經具體經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因免除反擔保手續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由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承擔50%,市財政按相關規定核定后,分別給予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貸款呆帳損失承擔額60%的補償。

3.統籌解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場地。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每年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其他場所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或免稅證和戶籍地、經營地社區證明給予年租金10%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給予年租金15%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適當增加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崗位補貼。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一次性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貼。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給予500元的自主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品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為2年。

5.針對性減免一定的稅費。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限制行業同上),按每戶每年8000元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截止日延長至2009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提供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建立一支由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政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創業相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推動創業服務工作的開展。公安、稅務、行政執法、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由失業人員創辦的經市失業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項目,給予3個月的孵化期;由社區組織的來料加工項目,給予1年的孵化期;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經所在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他個體經營的,憑建設、規劃、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核批的臨時用房或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三)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切實解決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

1.進一步建立健全的就業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為載體,積極幫扶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且積極求職的*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包括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持有《特困證》勞動力、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需贍養經醫保機構確定特殊病種的直系家屬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人員;同時,各鎮鄉街道、社區要合理有效的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要進一步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基本消除零就業家庭。對首次通過市級評估考核的充分就業社區或創業型社區給予2萬元的補助,通過市級復評的充分就業社區給予每年1萬元的補助。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含社區從事就業援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也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交部分由個人承擔;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給予補助。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4*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適當延長。

3.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新增就業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招一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新增就業崗位1000元標準的獎勵。

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符合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100人以上企業達10%),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貼息50%),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經辦銀行可按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和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本地勞動力20人以上,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辦單位每招一名5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4.鼓勵"4*0"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的穩定性。對"4*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以及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社區就業服務站申報就業,經市就業管理機構審核,財政部門審批,給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資11%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養老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6%;醫療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5%,連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的期限可再延長1年。

5.實施就業援助補貼。對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12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且因經濟困難未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4*0"失業人員,給予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80%的就業援助補貼;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的100%享受就業援助補貼至法定退休年齡。農村戶籍相同人員按城鎮標準的60%發放就業援助補貼。

(四)鼓勵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憑《來料加工勞務協議》等認定材料和個人社會保險費憑證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和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相同。從事來料加工全年收入達不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全年加工費收入總額除以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折算給予社保補貼的月數。

(五)努力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未就業畢業生人事等服務。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管理等新興社會公共服務工作崗位上就業。大力推進大學生創業培訓,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惠政策,本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一年以上未就業的,憑《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四、開展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一)強化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創業培訓力度,要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二)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高校畢業生、被征地農民、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它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培訓補貼標準:

1.創業培訓:對本市城鄉勞動者中有創業意向的、憑創業項目計劃書,自行選擇創業培訓基地或參加統一組織的創業培訓,憑《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給予1500元的創業培訓補助(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天)。

2.職業技能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困難人員給予800元以內,被征地農民及其他失業人員給予600元以內的培訓補助;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外來務工人員、本市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給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補助。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后取得結業證書的給予每人80元的補助。

3.職業指導:失業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就業指導、開業指導、就業政策、職業道德等職業指導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撥付給培訓單位。

(四)進一步完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

要強化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服務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建立完善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補貼和培訓質量掛鉤機制,充分調動職業培訓機構的積極性,提高政府培訓資金使用效率。

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一)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逐步實現與職業培訓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的互聯與共享。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定期職業供求、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信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鼓勵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對成功介紹和幫扶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創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100元,其他人員每人50元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助的2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境外輸出機構成功輸出本地人員就業的,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600元,其他人員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境外勞務輸出補貼。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加強市、街道(鎮鄉)、社區(行政村)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鎮鄉)建立綜合性的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社區(村)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根椐就業服務工作日漸繁重的情況,合理增加并落實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每個社區配備1至2名專職勞動保障服務工作人員,每個行政村根據工作需要配備1名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

(四)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辦理、發放登記證,做好相應的登記、統計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按上級規定執行。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根據我市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要加大資金投入。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確保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要切實加強對資金拔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資金運行全過程內控制度,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強宣傳督導,貫徹實施好《就業促進法》

(一)深入做好《就業促進法》的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就業促進法》及其促進就業政策法規,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好典型,宣傳和表彰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先進典型,為貫徹《就業促進法》、促進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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