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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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審計報告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1

關鍵詞 破產審計 審計風險點 破產審計報告

一、破產審計的概念及目標

破產審計指人民法院依照破產申請人申請,在履行相關程序,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后,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被申請破產企業(以下簡稱“債務人”)進行破產前審計,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目標為審查債權(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的證據是否充分。

二、破產審計相關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屬于委托和受托關系,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報告工作進度,凡遇債務人重大事項和異常交易無法解決時,應及時向法院匯報。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專項審計報告。

(二)破產管理人

注冊會計師必須密切與破產管理人關系,必須依靠破產管理人提供審計資料和必要的條件。共同從事債權、債務審核確認、資產盤點清查等工作,對出現的審計難點,應及時與破產管理人聯系、溝通。

(三)資產評估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必須密切與資產評估事務所關系,與管理人、資產評估事務所三方協同完成資產盤點清查工作,審計報告應當利用資產評估結果。

(四)債務人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對債務人及其環境進行了解。了解債務人歷史沿革和股權結構、管理層和治理層、審計期間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關聯方關系等。

(五)職工、稅務、銀行等債權人

應當取得申報破產時職工名冊,核實入職年月,了解欠薪、社會保障費和職工補償金,以便充分預估職工內債;應與稅務部門取得聯系,了解各項欠稅款項;應取得銀行等債權人資料,和管理人共同審核、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確定債務人外債。

三、整體評估的主要風險點和化解方法

(一)審計期間的確定

委托審計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審計期間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冊會計師自主確定。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五種特別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為重點審計期間。

但大多數債務人被申請破產前一年,均已停業,不再有相關交易發生。如果只審計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的充分證據,無法了解債務人面臨破產主要原因和相關經濟責任。所以,審計期間的確定構成了破產審計一項審計風險。這里建議將審計期間確定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資產負債情況立足于法院破產裁定受理日,損益審計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蹤三年,必要時,再予以追溯審計。

(二)債務人財務資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規范性

債務人面臨破產,通常伴隨內部管理不善、財務資料不完整、會計核算不規范、資產和負債賬表不符,賬實不符等情況,導致審計證據不易取得。建議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一,如存在會計報表、會計賬冊和憑證、重要經濟合同和協議缺失的,應評估資料缺失所造成的影響,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冊會計師要善于利用現有資源展開工作,認清破產審計是一種高風險審計。首先,應當充分了解債務人及其環境,多向治理層、管理層和財務人員了解債務人面臨破產的主要原因及相關背景。其次,通過風險評估,識別出可能出現重大錯報風險的主要領域和項目。再次,制定詳盡審計計劃,加大實質性程序檢查力度,用詳查代替抽查。遇有無法實施審計程序、無法查清的重大疑點和交易事項,應與管理層、治理層充分溝通,必要時向管理人、法院匯報。如通過上述途徑,仍不能取得審計證據的,應當在報告中充分披露問題實質和無法查清的理由。

四、實質性程序審計要點及注意事項

(一)審計基準日的確定和基準日報表的形成

審計基準日一般為人民法院破產受理裁定日,債務人應當編制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資產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對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一,貨幣資金。注冊會計師應核對賬面現金余額與出納保管的現金是否相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存款函證金額是否相符。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在對貨幣資金項目進行審計時,還應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

第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一是應收款項,應重點關注賬齡是否超過二年和關聯方往來,查清應收款項形成原因,采用發函詢證和檢查等手段,并結合管理人債權催收情況,確定可回收金額。同時應關注有無近一年內主動放棄債權的情形。二是預付賬款,應詢問相關經辦人員,是否存在已收貨未開票情形,可采用發函和檢查手段,加以確認。

第三,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注冊會計師可與資產評估師、管理人一起對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執行盤點程序。

一是存貨,注冊會計師可先將財務數量金額賬與倉庫數量賬進行核對,對出現的差異應分析原因。并索取相關發貨單或入賬單。盤點前,應先將不屬于債務人資產分開,如已開票未提貨、客戶寄存等,然后逐一倉庫按一定順序全面盤點,粘貼盤點單并連續編號,對明顯過時、毀損、過期的,應加以備注。按相同規格、名稱匯總,形成盤點清冊,再與調整后的財務賬進行核對,注冊會計師應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進行會計處理。關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貨,對出現嚴重盤虧的,應予匯報破產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資產評估后,存貨賬面價值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存貨減值準備,以確定存貨實有價值。二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具體情況,首先排除不屬于債務人的相關資產,如: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借入固定資產,關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資產。然后采取以賬對物或是以物對賬的方法,與資產評估師和管理人共同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進行逐一盤點,并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調整入賬。對出現嚴重賬實不符的,應予匯報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應關注固定資產折舊是否足額計提,如未正常提取的,應予補提;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評估值調整入賬。調整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如果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對于未完工工程,如賬面價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對于無形資產出現減值的,應予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三是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抵押情況,有無近一年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情形;重點檢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存在未登記、未領證情形;重點關注有無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近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

第四,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由于企業已處于停產狀態,原企業保留下來的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應直接費用化。

第五,長期股權投資。應索取被投資企業投資協議、章程及財務報表,考察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情形。

(三)負債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銀行借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和應付職工薪酬的審計。應重點查證有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近一年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情形。

第一,銀行借款??赏ㄟ^發放銀行詢證函并根據銀行債權申報表予以確認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預收賬款。應注意檢查相關合同,結合存貨盤點情況,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貨未結轉收入情形。如需結轉收入,應注意補交相應稅費。

第三,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由于會計核算不規范,一般不發函詢證,以免不必要的債務糾紛,應結合債權申報進行。出具審計報告前,與管理人一道將獲取的債權申報信息與賬面數核對、確認。對于尚在申報期的債權而企業暫未申報的,應暫保留賬面數,對于無需支付款項,予以轉出。應重點注意關聯方債權申報情況。

第四,應交稅費。該部分應以稅務部門申報數并結合審計情況予以確認。

第五,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于因敗訴、因擔保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預計負債,應與管理人一起重點審查相關文件后確認。

第六,員工工資、養老保險和離職補償金。充分與人事部門溝通聯系,弄清所欠工資、社會保險總額,并依《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算職工離職補償金。

(四)所有者權益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審計。

第一,應結合往來賬款的審計,識別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規性。

第三,結合多年利潤表審計,查核是否存在利潤分配,確定未分配利潤真實性。

(五)期間利潤表審計

利用審計期間收入、成本逐月縱向比較分析情況,結合銷售合同、發票、出貨單等檢查,重點查明有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行為,如有關聯方交易,要關注其交易是否在商業上有必要,價格是否公允;結合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審計,查明是否存在虛增收入或隱瞞收入的情形;結合待攤費用、預付賬款和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檢查、發出存貨計價測試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計費用和成本的情形;結合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審計,檢查折舊計提是否正常;通過期末存貨減值測試和資產評估結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貨跌價準備的情形。

廣泛征詢財務、采購、銷售和行政等部門,理清破產受理日止的應付、未付費用。逐月分解期間費用變化情況,重點檢查大額異常費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產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企業破產審計雖然廣泛存在,但是卻沒有相關的審計指引,因此破產審計報告并不像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具有專門的報告格式。下面介紹一種常見的審計報告格式(詳式報告)。

(一)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可為“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二)引言段

說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對xx公司破產受理日資產負債表和xx期間利潤表進行了審計。破產管理人和債務人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等。

(三)債務人概況及破產受理情況

第一,披露債務人注冊登記情況,實收資本到位情況,經營情況和歷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產受理情況。

第三,破產受理日資產負債情況。

第四,審計資料接手情況等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

主要說明受審計資料不完整、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限制,注冊會計師未能審查清楚的問題、未決訴訟及財產抵押等事項,針對問題和事項性質,必要時,提請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審理。

(五)保留意見

除上述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外,審計后債務人資產總計為xxx元,負債總計xxx元,所有者權益總計xxx元,其中:實收資本xxx元,未分配利潤xxx元。

(六)審計后資產負債表注釋

由于破產審計主要關注審計后資產、負債和凈資產情況,因此建議僅對審計后資產負債表進行注釋。

破產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附件:審計前后資產負債表、審計前后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審計調整匯總表和審計前后資產負債表科目明細清單等。

(作者單位為上會會計師事務所江蘇分所)

參考文獻

[1] 鄧青.破產審計風險及控制[J].三峽大學學報,2006(1).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2

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問題是企業相關利益人密切關注的話題,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重點領域。如表1所示, 近年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已成為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流。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存在不確定性的一種非標準意見,具體表現為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其中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是該類意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2006~2009年滬深兩市公司年報中占全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比例呈上升趨勢,分別達到70.42%、72.94%、68.67%、75%。當被審計單位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無疑是公司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的“最佳選擇”。除了準則規范上的不足,出具該類審計意見的適當性及具體表述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問題,對其深入研究,對于完善持續經營審計準則,防范審計意見變通行為的發生,提高持續經營審計報告的質量,保障我國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二、出具該類意見的準則規范及問題

對于持續經營,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根據適用會計準則的規定評估并在必要條件下披露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考慮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并考慮是否存在需要在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有關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不確定事項是指其結果依賴于未來行動或事項,不受被審計單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項。根據重大不確定事項的性質,可以將其劃分為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或發生的確定性部分,和直到審計報告日還未發生的不確定性內容兩部分。對于后者,由于到目前為止的證據可能根本不存在,所以注冊會計師對于重大不確定事項的整體根本無法形成肯定性結論。因此,可以確定的是,只要被審計單位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都不能出具標準審計意見。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即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在持續經營假設下編制財務報表是適當的,并在財務報表中已進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同時需要在意見段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的披露。

(1)準則中“極端情況”的考慮。持續經營審計準則強調,“在極端情況下,如同時存在多項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不是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多項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如果注冊會計師難以判斷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是否適合繼續采用持續經營假設,應將其視為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構成重大限制。此種情況下,如果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09年涉及持續經營的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共72份,涉及強調事項243項,每份審計報告平均3.38個,且審計報告中提及三個及以上事項的占到45.83%,一些公司審計報告強調事項多達9項,如果屬于準則所界定的極端情況,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顯然不合適;如果不屬于極端情況,那么準則中的極端情況具體又指哪些內容。審計準則對極端情況的不明確界定明顯增大了審計意見變通行為發生的概率,無益于審計報告質量的提升。

(2)準則采用列舉法的局限性。為增強操作性,持續經營審計準則采用列舉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公司持續經營上尋找客觀證據的財務、經營以及其他方面三大領域共計25種事項,而列舉法不能涵蓋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全部內容的弊端非常明顯。據表2統計,財務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是注冊會計師進行持續經營審計職業判斷的主要證據,占全部提及事項的78.62%,其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累計經營性虧損巨大、資不抵債、因擔保等引發的或有負債、營運資金出現負數是導致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表示疑慮的最主要原因。準則以外的疑慮事項占到18.87%,其中生產經營業務處于停滯、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待批、正進行破產重整是最主要的三個因素。經營類判斷證據應用程度最低(不到1%)。即注冊會計師在進行持續經營審計判斷時運用到了大量準則未列舉的重大不確定性事項作為證據,雖同為不確定性事項,但其與影響持續經營事項所反映的信息內容及對報告使用人決策的影響等方面存在差異。另外,很多審計報告中同時提及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事項和其他重大不確定性事項,二者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明顯差異,而審計報告對于二者的處理方式卻非常隨意,不僅披露要素、披露次序不一致,而且還存在對重要事項輕描淡寫等情況。因此,為提升審計質量,持續經營審計準則在以后的修訂中必須明確界定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區別于其他重大不確定性事項,規范兩類不確定性事項的披露細節。

三、審計報告的表述方式分析

當持續經營存在問題時,企業管理層應充分披露影響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或情況,相關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及早采取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而從審計實踐看,管理層主動披露自身持續經營存在重大疑問存在困難,同時,由于傭金由客戶支付,注冊會計師對客戶具有很強的經濟依賴,權衡審計風險與經濟依賴,往往出現模糊表述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甚至掩蓋公司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本文將“模糊表述”界定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中指明或提及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如注冊會計師提醒報告使用人關注被審計單位存在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累計經營性虧損巨大、資不抵債、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等,并以此作為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原由,而審計報告中并沒有明確出現“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或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字眼,反之稱為“明確表述”的審計報告。

2009年72份涉及持續經營的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存在5份模糊表述持續經營問題的審計報告,具體的表述方式如表3所示。

從模糊表述持續經營能力的審計意見中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已經注意到了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也指明了被審計單位進行披露的事實,但在具體表述時卻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顯然,由于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的了解深度,明確表述持續經營存在重大問題則向社會公眾傳達了對公司非常不利的信息,可能使其面臨巨大風險,采用這種模糊表述的審計意見就成了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優先選擇,而這種選擇的結果導致審計報告質量下降,使得審計報告使用人無法獲取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真正信息,直接影響到他們的決策,無益于上市公司以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進一步分析67份明確表述持續經營存在問題的審計報告,也存在如表4所示的不盡相同的表述方式。

在明確表述持續經營存在問題的審計報告中,對于同樣是由于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出具的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在審計意見中的表述上卻存在如此差異,必然會導致信息使用者理解上存在歧義。如只表述為“存在不確定性”而沒有表述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否就代表公司持續經營不存在重大問題,而在上述表述為持續經營能力只“存在不確定性”的19份報告中有7份提到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停滯或破產重整。事實上,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提及持續經營存在不確定性,人們通常將以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視為該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如果不區分持續經營能力的不確定性程度,不分重大與否而一律出具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很可能會誤導信息使用者。所以,對于這種容易造成報告使用者產生歧義的措辭,在審計準則的完善中必須給予規范;審計報告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查實是否存在注冊會計師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喪失獨立性,避重就輕出具審計報告的可能性。

四、存在變通審計意見可能的考慮

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可能出現的最大問題是,迎合管理層需求以強調事項段來代替其他類型非標審計意見。

持續經營假設是會計四大假設之一,指企業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按當前的規模和狀態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也就意味著企業現在的經營活動是持續進行的,而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內也將持續,不會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

2009年出具的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中,涉及破產重組的公司有10家,都以持續經營假設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對于持續經營假設的采用,許多公司都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了繼續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編制報表的理由,也有一些公司干脆就沒有明顯提出原因而是直接采用持續經營假設。而令人疑惑的是,注冊會計師無一例外都只是引用公司認為能持續經營的事實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從持續經營的內涵看,這些公司都已經沒有經營活動而仍然采用持續經營假設來編制報表,實質上已經有悖于持續經營假設。同時,準則要求如果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管理層提出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否則就是沒有執行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

因此,涉及持續經營的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成為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持續經營審計準則存在不足,應對其細節問題進行完善,如明確界定“極端情況”、詳細規定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與其他重大不確定性的披露、規范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表述等。相關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監控,對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持續經營情況以及注冊會計師可能存在變通審計意見的行為予以查實,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強審計報告決策有用性,保障我國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廖義剛、毛麗娟:《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發展及啟示》,《審計與經濟研究》2006年第9期。

[2]田利軍:《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與審計意見類型》,《審計與經濟研究》2004年第9期。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3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試行)》的規定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開展2005年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們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對50家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分所)進行了檢查,13家事務所予以復查?,F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匯報:

一、今年檢查工作的特點和基本做法

開展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是行業誠信建設的內在要求和客觀需要。本次檢查工作由協會領導總體布置,監管部具體組織實施,在借鑒以往開展檢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2005年度的檢查工作從計劃、組織、實施等方面都進行了認真準備和精心安排。

(一)認真做好檢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中注協檢查工作布置會后,我們修訂了執業質量檢查工作計劃,確定了2005年檢查對象、范圍、檢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內容;召開了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布置會,部署了今年業務質量檢查工作。

舉辦了檢查人員培訓班,對40名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前的培訓;針對小規模企業的特點,簡化了小規模企業的檢查工作底稿。

(二)檢查工作的特點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協要求,結合我會與財政局監督處不重復檢查的原則,對50家事務所進行檢查,其中2003年后新設立的45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2家、5年內未接受過協會自律性檢查的事務所3家,同時對上年度被強制培訓的13家事務所進行了執業質量復查。

檢查范圍:2005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2004年度審計報告。被檢查事務所共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共2451份,檢查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報告4份),抽查比例為9.2%。

為便于檢查人員工作,同時不影響被檢查事務所正常業務,與往年不同,我們從實際出發采取了實地檢查和報送資料集中檢查兩種方式。

在抽取審計業務項目時,選擇能全面反映事務所執業水平的業務類型和業務項目,使抽取的檢查樣本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選擇不同審計部門或審計小組的業務項目;選擇不同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完成的審計報告。

這次檢查工作給注冊會計師們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機會,很多接受檢查的事務所非常重視與檢查人員交流執業經驗和體會,不少事務所把檢查組與事務所的交換意見會,看作是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專業培訓的好機會。通過檢查人員與注冊會計師的討論交流,達到了提高事務所業務質量的目的。

二、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內部質量控制存在問題

對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的檢查,主要采取調查問卷、現場詢問并結合具體審計項目的檢查來進行。

檢查中發現大部分事務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項目承接、項目風險管理、各級業務人員的職責規定、審計工作底稿審核規定、內部控制評價規程等為主要內容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和業務項目風險控制規程,在制度上為業務質量提供了保證。

但少數事務所缺乏具體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務所未建立執業規程或審計手冊,有的從形式上履行了三級復核程序,但未簽署意見,對復核的程序和內容亦無記錄,各級復核缺乏明確的責任分工,致使三級復核流于形式。

被檢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關注市場開發,制度建設和執行處于薄弱環節,項目質量控制依賴具體的執業人員。因此,不同的項目組由于人員組成的不同,使項目之間執業質量存在較大差異,風險控制標準不統一。

(二)職業道德方面存在問題

在本次檢查中,我們采用調查問卷、現場與相關審計人員詢問方式,未發現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惡意違背職業道德的情況。

但我們發現事務所業務收費大多偏低,有的業務收費僅為標準收費的20-30%;注冊會計師普遍未就新承接業務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除了受執業環境、執業隊伍素質、不正當競爭等因素的影響,部分事務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輕質量的狀況,尤其放開批所以來,部分事務所出現內部分化、業務流失的趨勢,這種狀況勢必加劇同行間的不正當競爭。

三、具體審計項目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法律責任問題

1、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重視不夠。如收集的財務報告未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或沒有單位的公章;將事務所的名稱作為會計報表附注的頁眉或頁腳;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會計報表附注未將主要報表項目內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財務報表的批準報出日期;管理當局聲明書不簽日期或簽署日期與審計報告日期不一致等問題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檔的審計報告沒有嚴格執行簽字并蓋章制度。如注冊會計師只蓋章沒有簽字或只簽字沒有蓋章;將不應作為審計報告附件的內容作為附件。如在報告正文有附送會計報表的情況。

3、新所和小所對業務約定書重視不夠。沒有業務約定書、約定書要素不完整或內容不恰當的情況,被審計企業未蓋章,未明確出具報告日期或無簽約日期或有效日期,簽約日期晚于報告日期,不恰當限定年度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等。

法律意識不強是今年業務檢查發現的較為普遍的問題。我們認為,事務所審計業務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關部門,上述存在的問題將會導致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二)綜合類項目存在的問題

1、普遍不重視審計計劃的編制。有的事務所未編制審計計劃?;蛘呔唧w審計計劃固定化,沒有根據項目的實際進行調整以適應項目的需要。對審計程序表執行情況的說明一般不予重視,減少審計程序未經有關責任人批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隨意性很大。審計計劃中沒有對企業的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對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沒有過程及依據,沒有審計目標的描述,對以前年度審計的描述簡單,沒有費用預算,對重要的審計領域與科目的審計程序沒有說明。

2、事務所普遍對期初余額的關注程度不夠,沒有獲取可以信賴的期初余額的有利證據,也沒有執行相應的審計程序;對影響本期的大額結轉項目沒有進行追查,未充分考慮期初余額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3、沒有審計總結。未編制符合性測試記錄、審計差異匯總表、試算平衡表。

4、符合性測試目的不明確,符合性測試的結果與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性質、范圍沒有形成對應關系,體現不出制度基礎審計的特點。對符合性測試樣本量確定的依據沒有充分的說明。

5、未單獨建立永久性檔案,對首次接受委托項目的,收集長期檔案資料不齊。

(三)實質性測試存在問題

1、對往來款項的函證情況普遍執行不到位。對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的審計程序有的只有賬賬核對、賬表核對,缺少必要的賬齡分析和函證程序;有的雖然發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況下,沒有執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確認。如某事務所對某物資公司的審計,公司其他應收款金額為7225萬元,占資產總額34.74%,未實施函證的審計程序,也未執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確認。

2、存貨監盤程序普遍實施不到位。對實物資產的審計,一般只取得了客戶提供的明細表或者盤點表,沒有事務所的監盤或抽盤記錄,有的雖然有盤點或抽盤記錄,但沒有將盤點日的數據倒扎至報告日進行核對,使執行的審計程序不能達到審計目的;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執行監盤或抽盤的實物資產,沒有執行相關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審計人員對大額資產產權的關注,如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發票、進口設備的報關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房屋與土地使用權證及其有關的抵押事項等。

如某事務所審計的某裝飾工程存貨金額為1234萬元,占總資產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萬元,注冊會計師未按工程項目編制明細表,未關注工程進度情況,也未進行實物監盤的審計程序。

3、長期投資底稿未標明投資比例及核算方法。對于合同約定所占比例較大的投資,沒有檢查長期投資是否采用權益法核算,沒有對當期損益的調整是否正確,以及是否應編制合并報表進行判斷。

4、收入確認不符合相關準則的規定。如某施工企業當期會計報表確認收入15.3億元。注冊會計師沒有取得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依據,沒有結合工程合同、工程進度等進行收入確認的判斷,沒有考慮收入確認方法隊會計報表的影響。

5、被檢查的多數事務所普遍存在對現金流量表審計的工作底稿不充分問題。

6、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不恰當,不足以對審計結論形成有力的支持。審計人員大量地復印企業的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盲目地搜集無效的審計證據,沒有對證據的分析與職業判斷軌跡與記錄;有的出現審計證據不支持審計結論或二者不一致的情況;有的搜集審計證據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強,憑證抽查比例過低,不能成為支持審計結論的依據;部分審計項目,對于重要事項沒有取得審計證據,檢查人員無法進一步判斷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6.30%,但主營業務成本只增長了20.41%,2004年度收入增長主要為銷售給單一客戶,銷售額為2,389萬元,其中應收賬款為1,437萬元,該銷售無主營業務成本。該交易為臨近資產負債日進行的重大異常交易,注冊會計師沒有充分關注交易對象的財務狀況、銷售規模、償債能力等;審計人員未對相關合同條款進行認真檢查,未關注其銷售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未關注公司是否已實際發貨,未查閱到交貨手續,未取得相關驗收合格的證明。

7、審計意見類型不恰當。

(1)部分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審計事項說明方式敘述。

(2)審計報告中審計范圍的界定不正確。某公司是合并會計報表,該所審計的是其母公司會計報表,僅對母公司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非合并會計報表,但是在審計報告范圍段中的表述是“我們審計了后附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04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無形中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3)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會計報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審計報告意見,以此“規避”審計風險,造成審計意見不當。如某企業無形資產-專利2004年期初140萬元,本年6月增加6000萬元,期末無形資產余額6140萬元,全年應攤銷364萬元而未攤銷(受益期10年)。上述事項影響利潤減少366萬元(報表利潤-85萬元),僅在報表附注中說明未在報告中披露,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不恰當。

(4)強調事項段所強調的事項不屬于修訂后《具體準則第七號―審計報告》規定的內容。如某公司根據與另一公司簽訂的協議,提取資產占用費324.3萬元(占資產總額的34.54%)計入“其他應付款”。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就此事項向B公司進行函證, B公司未予確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將此事項作為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

(5)企業會計制度運用錯誤,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如某審計報告意見段中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但會計報表附注披露采取的會計政策是《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審計底稿的管理當局聲明書中企業聲明采用《企業會計制度》。

(6)沒有充分考慮重大事項不符事項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某事務所出具的一份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底稿記錄長期借款函證與報表差額較大, 注冊會計師沒有進一步檢查差異原因;某企業1995年成立,2004年未編制利潤表而將損益項目在遞延資產核算、沒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2003年度審計意見為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本年度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

(7)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保留、對企業已接受并進行了調整的事項報,仍在審計報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審計責任。

(8)對資不抵債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關注不夠,審計程序不到位。某事務所對資產總額為7365.89萬元,凈資產為-4549.29萬元的某飯店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未關注其持續經營能力。注冊會計師只索取飯店的科目余額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報表數字,極少地執行了審計程序,便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對此次檢查的處理意見

針對上述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對審計過程中違規情節較嚴重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行業懲戒:

(一)對兩家事務所予以通報批評:北京泳泓勝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宏大興會計師事務所

(二)對三家事務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中潤誠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慧運會計師事務所

(三)對六家事務所予以談話提醒:中誠恒平會計師事務所、中漢德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國信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聯首會計師事務所、先峰榮達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今日升會計師事務所。

對以上事務所因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簽字注冊會計師予以談話提醒。

五、幾點意見與建議

1、本著幫助教育與并罰并重的原則,我們對以上11家事務所發書面通知書,要求事務所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從告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協會,我們將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落實。并根據整改情況確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復查對象。

2、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如對銀行的函證,往往因銀行不嚴格遵循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造成注冊會計師不能很好履行對函證實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函證收費高的問題。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4

    一、涉及貨幣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偽和要素是否完備,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執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現一張 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 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規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還應親自寄發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列的存貨品名、規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

    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事項8: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是由A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改制前A企業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在改制審計和評估時,凈資產的確認都是以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的價值為基礎,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時,A公司的凈資產因計提各項減值而減少。

    分析: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根據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確認改制企業的出資,與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之間資產的差額,容易被社會公眾或其他股東認為是驗資不實造成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改制企業變更驗資業務時,應建議被審驗單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凈資產,否則,注冊會計師應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的說明段說明該事項。

    事項9:A國有企業2000年7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把其凈資產1,200萬元折股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其生產經營沒有間斷,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此作變更驗資,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凈資產為對萬元。A公司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賬簿。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根據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認的驗資基準日與驗資外勤工作日的間隔太長,而且期間業務活動不斷變化,驗資的風險增大,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相關情況的了解認為驗資風險不能承受,可以拒絕接受業務委托;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擔此驗資風險,除執行一般審驗程序外,還應考慮對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財務狀況實施必要的審計,關注期間引起凈資產變動的明細情況,并形成相應的審驗工作底稿。同時,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增加說明段,充分披露該凈資產的變動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驗資基準日和注冊會計師審驗日期一般不應間隔時間太長。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5

一、執行替代性審計程序的主要方法

(一)通過審查期后的收款予以證實

年報審計的高峰集中在每年的3、4月份,上年度正常的應收賬款,到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一般能夠收回。注冊會計師應選擇外勤結束日前一兩日,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應收賬款明細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對賬單,若款項已經收回,則可為資產負債表日應收賬款的存在或發生等提供證據,即使債務人未回函,也可確認其金額。

(二)通過追查債權的相關文件資料,核實交易的確鑿發生

1.從原始發票追查至會計記錄。注冊會計師選擇資產負債表日金額較大的賬戶,找出其銷售檔案,檢查定貨單、銷售單、信用評估報告、銷售合同、銷售通知單、銷售發貨單和銷售發票等,重點審查授權批準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行為,信用政策和銷售政策的執行是否符合規定,超出信用政策和銷售政策規定的賒銷業務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審批等。如果順查以上資料形成的證據鏈能夠相互印證,銷售與收款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且得到一貫執行,也可確認應收賬款的會計記錄和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列示數額。

2.從相關會計記錄追查至合同、訂單。注冊會計師從資產負債表日應收賬款明細表中選取金額較大的客戶,自應收賬款明細賬追查至記賬憑證、銷售發票、銷售通知單、銷售合同、信用評估報告、銷售單和顧客訂貨單等,為驗證交易和事項發生過程的正確性提供證據。如果逆查以上資料形成的證據鏈能夠相互印證,也可確認應收賬款的會計記錄和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列示數額。

二、替代性審計程序審查的重點內容

注冊會計師執行替代審計程序應重點審查哪些賬戶,需結合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對賬戶進行分類。賬齡越長,款項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形成壞賬的可能性就越大。應收賬款金額越大,對會計報表越重要,就越應該重點審查。注冊會計師在具體操作時,可將全部應收賬款賬戶劃分為正常賬戶和非正常賬戶兩類,其中:正常賬戶包括1年內借貸方發生額正常、僅有借方發生額或僅有貸方發生額的賬戶;非正常賬戶包括當年無發生額即賬齡在1年以上的賬戶。注冊會計師執行替代審計程序時,應根據不同性質的賬戶,確定不同的審計重點,以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正常賬戶的審計重點

1.借貸方發生額正常的賬戶。對于這類賬戶,注冊會計師抽查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可以適當高一些,關注重點包括:銷售與收款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賬戶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原始憑證的合法合規性;賬戶期初余額加減借貸方發生額與期末余額平衡關系的正確性等,并將審驗過程詳細記錄于替代程序審計表。如果能夠滿足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可接受的風險程度,就可以確認應收賬款的期末余額。

2.僅有借方發生額的賬戶。對于這類賬戶,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客戶是否是為增強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而采取的賒銷策略。如果是,則應重點關注欠款是否仍在信用期,對方的信用標準(品質、能力、資本、抵押和條件)是否符合賒銷政策規定,對方是否享受現金折扣政策等。如果不是,對此說明客戶的商品可能滯銷,可能為了減少庫存而賒銷,可能會形成壞賬。注冊會計師要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必要時,可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披露。

3.僅有貸方發生額的賬戶。應收賬款只有貸方發生額,相當于客戶的預收賬款,注冊會計師對于此類賬戶需要審查相關合同、協議,并結合存貨審計,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已將存貨發出,而未確認收入,偷漏稅款等。如果存在以上的情況,需提請客戶進行調整。若客戶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

(二)非正常賬戶的審計重點

賬齡超過1年的應收賬款貸方余款,對方會催促結算,一般不會長期掛賬,即使有,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根據重要性原則,不予考慮。本文所述的應收賬款非正常賬戶均指賬齡超過1年的有借方余額賬戶,注冊會計師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對到期的應收賬款,客戶是否及時提請對方依約付款;對逾期的應收賬款,客戶是否采取多種方式催收;對重大的應收賬款,客戶是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等。

2.客戶是否在年度終了組織專人全面清查應收賬款,債權是否清晰,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3.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要注意如下內容:是否取得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是否取得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或政府責令關閉的文件資料,是否取得已經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債務人用其財產或者死者遺產不足清償且無繼承人的相關法律文件,是否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等,作為確認壞賬損失的依據。

4.壞賬損失是否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壞賬損失財務處理意見是否按照程序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等類似權力機構審定。

5.對逾期3年應收賬款處理的壞賬損失,是否實行賬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

6.客戶處理的全部應收賬款壞賬,是否已在財務會計報告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執行替代性審計程序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非結算債權在應收賬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戶將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賬戶反映的內容計入應收賬款,造成核算不真實、不準確,會計信息失真。

(二)粉飾會計報告,虛掛應收賬款。例如:一些客戶特別是上市公司,為粉飾會計報告,編造銷售合同,虛構銷售業務,虛掛應收賬款,或者把不符合銷售實現條件的作銷售處理,虛增收入和應收賬款。

(三)長期投資在應收賬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戶為隱匿投資收益,把長期投資納入應收賬款核算。在收到投資收益時,直接沖減應收賬款以達到偷稅之目的,或者直接將投資收益轉存“小金庫”進行非法活動或舞弊。

抵債資產審計報告范文6

關鍵詞 法律責任;厄特馬斯法案; 注冊會計師;第三者法律責任

The inquiry of the legal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classic case“Ultramares”

YUAN XiaoLiang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Accounting Department YanTai 264005)

【Abstract】Before the 1930s in America, the problem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all walks of life isn’t as normative as what we thought. However, the Ultramares Case undoubtly set a definite standard in the auditing community,which till now deeply effect the auditing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The Legal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The Ultramares Case; Certificate Public Accountant;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引言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經濟紅熱動蕩, “美國的商界既成了事業成功者們的精彩世界,也成了騙子們粉墨登場的表演舞臺”。因為缺乏足夠的相關監督管理意識與機構,法律責任的漏洞一時間成了騙子們爭相光顧的樂園。

“厄特馬斯”法案

——美國第一例與第三者責任有關的審計案例

1924年3月,斯特公司向厄特馬斯公司貸款10萬美元。厄特馬斯公司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并審計,以決定是否同意。在此之前,斯特公司請聘當時著名的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其查證公司1923年的資產負債表。根據報告,厄特馬斯公司批準了貸款,隨后又向其發放了兩筆總計6.5萬美元的貸款。斯特公司還以同樣的手法從其他銀行取得款項30多萬美元。

然而斯特公司在1925年1月就宣告破產了。法院證詞指出斯特公司早已已經資不抵債,是斯特公司的一名會計以虛構公司巨額賬目隱瞞了公司瀕臨破產的事實。而虛構結果顯示當時公司的賬面凈資產還有100萬美元。

面臨巨額的經濟損失,厄特馬斯以事務所麻痹大意并涉嫌欺詐為由了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這無疑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因為在當時“一方只有與另一方有明確的合約關系時,才能向另一方追索由于它的過失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而厄特馬斯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顯然沒有合約關系。

由于不能證明故意欺詐,陪審團撤銷了對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欺詐罪的指控,僅判決其過失。但負責此案的法官依據當時的規定,將過失判決也予以否決了。

關鍵還是在于責任問題。沒有直接合約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該對第三方信息使用者負有責任?終審法官杰明·卡道佐認為,道奇與尼文會計師事務所在不知第三方以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發放貸款依據的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是不公平的,但是卡道佐法官又對此案的作了嚴厲的批評。

“厄特馬斯”法案與法律責任的探究

在法官對厄特馬斯公司一案作出裁決后,注冊會計師對使用財務報表的第三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開始逐漸擴大:首先是在厄特馬斯公司案件后,于1933年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該法案借鑒了英國的證券立法經驗,又以美國各州法律為基礎?!白詴嫀熤灰赣衅胀ㄟ^失,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證券原始購買人)只需證明他遭受了損失并且說明審計報告令人誤解,其他舉證責任,如是否存在過錯、投資者的損失與審計報告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則轉移到注冊會計師身上,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4]增強了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后1965年,美國立法部門出臺了一套法律摘要,該摘要在法律裁決時曾被多次援引,即《民事侵權行為案重述》;1983年的羅斯布魯斯法案超越了界限,指出不管是可合理預見的,還是普通的財務報表第三使用者,都有對損失向失職的審計人員進行追索的權利。

另外,《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用“公允份額”的比例責任系統代替以往的連帶責任規則,對損失賠償上限確定方法也做了改變。

2002年,著名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從審計獨立性的強化、處罰措施的細化、刑事責任的加重和訴訟時效的延長等不同角度,加重了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可以看出,美國注冊會計師業發展經歷了從證券法到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法律規則由粗略到細化、由嚴厲到緩和,到《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頒布后法律責任有所加重這樣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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