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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合同范文1
主要表現借調關系涉及借出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當事人,通常三方簽訂借調合同。借調關系其主要表現為勞動關系與用工分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與借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借出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通過借調合同明確責任、義務。借調關系屬于民事行為,受民法、合同法的調整。特別是在2013年7月1日實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進一步修改完善后,部分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鉆我國目前對借調的法律規范還沒有明確規定的空子,利用借調行為,控制勞動合同法造成的用工成本增加,規避勞動法形成的法律責任,更有甚者要求勞動者自行尋找借出單位,通過與形式上的借出單位簽訂借調合同,達到免除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規避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調整,規避了勞動用工風險。用人單位利用借調關系,致使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強制性義務很難落實,如為勞動者交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義務、同工同酬的義務。同時,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如《工傷保險條例》43條第3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p>
二、用人單位的借調行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法律分析
(一)調在形式上看不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
但其實質不合法部分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法定義務而終止與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不與本單位的臨時用工確立勞動關系,而要求該部分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確立形式上的勞動關系后,再行簽訂借調合同將勞動者借用,筆者認為該借調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合同法》第52條第3款規定,該借調合同無效。
(二)用人單位主觀過錯明顯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利用借調行為規避勞動合同關系,其目的是為了減輕、避免、推卸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規避勞動用工主體責任,其過錯明顯,筆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同時用人單位也違背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
(三)借出單位借出員工
在勞動關系上表現為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非經協商不得變更。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系違約。而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與借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流于形式,勞動合同關系有其名無其實。而用人單位往往要求與借出單位、勞動者簽訂三方的借調合同,從而達到證明勞動者已與借出單位協商一致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目的。
(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勞動者處于弱勢的一方,用人單位利用借調行為達到用人目的,而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有用工主體責任全部推至借出單位,而借出單位因與勞動者多為形式上勞動合同關系。借出單位名存實虛,且借出單位企業實力往往遠低于用工單位。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和待遇與單位自有員工差距較大,也往往形成明顯的同工不同酬。勞動者的薪資福利、社會保險、安全衛生等權力均得不到保障。
三、應對用人單位借調
行為進行立法規制伴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最根本的是建立健全勞動法律體系,從法律上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
用人單位合同范文2
【關鍵詞】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律;單方解除權;勞動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71-01
一、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以及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的行為。
二、我國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一)用人單位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間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對利益的追求使其忽視了勞動者的權益,濫用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二)用人單位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
對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既是客觀標準的制定者,又是客觀標準的衡量著。勞動者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用人單位可隨意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濫用關于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方解除杈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竟是主觀上有過錯的失職行為,還是無法避免的客觀原因,這都由用人單位來認定,勞動者只能無可奈何的接受。
(四)用人單位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方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在現實當中,對于如何確定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在行業間沒有一個標準,這時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心情”確認勞動者能否勝任。
三、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地位微弱
我國的勞動力供大于求,我國的失業率逐步上升,導致勞動力過于廉價,勞動者沒有和用人單位談判的資本,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
(二)用人單位責任意識缺失
首先是企業市場為了加大企業的競爭力,節省勞動成本,用人單位不惜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而對現如今“物質化主義”日益深入人心,用人單位的責任意識亦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利益的急切追求而淡化。
(三)勞動監督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勞動監督制度,分為兩大部分:社會監督、勞動行政監督。
社會監督機制是在“事件”被披露的情況下才能將其作用發揮到極致,但是面對我國現如今的“層層保護”,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事件不能夠得到及時的披露,也就會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勞動行政監督制度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勞動行政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不符合要求。2.沒有明確可行的勞動行政監督程序。3.監督責任不明確。
(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承擔的責任過輕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將會面臨兩種情況:(1)繼續履行合同。(2)支付賠償經。而這兩種情況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無關痛癢的。
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救濟途徑
(一)就業機會的增加與法律意識的提升
需要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增加就業機會,使我國的勞動力不再那么廉價。同時,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讓廣大的勞動者知道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二)提升用人單位的責任意識
首先,思想教育,由勞動行政監督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的高層領導進行“思想教育”。其次,懲罰措施,對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用人單位的高層領導承擔連帶責任,亦要受到處罰。最后,獎勵措施,對于那些合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完善勞動監督機制
首先,應當建立媒體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聯系機制。其次,媒體建立具體的群眾舉報機制。再次,由廣大勞動群眾選舉出一定數量的代表,定期對指定的媒體機構是否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最后,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在勞動行政監督方面,應當確立具體可行的監督程序。
(四)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針對于勞動法律法規中關于程度的規定,確定一個衡量標準。
其次,應該建立健全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法定化,不可隨意性,給予勞動者必要的救濟和保護。
再次,對于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當給予一定的期限限制,過了這個期限,用人單位所享有的單方解除權便消失,不能夠再行使。
最后,應當加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所應承擔的責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穩定的勞動關系亦是其中的構成要素之一,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亦是不可忽視的,最后,真心祝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全面構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郭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
[2]趙高榮.有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制度的完善[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9(36).
用人單位合同范文3
承租單位: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自__年__月__日起將__(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三)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交納期限
根據國家規定的__(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四)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__(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__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__方承擔。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__(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后,__(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__(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__(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____(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說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八)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方:__(蓋章)承租方:__(蓋章)
地址:__地址:__
代表人:__(蓋章)代表人:__(蓋章)
聯系人:__聯系人:__
電話:__電話:
開戶銀行:__開戶銀行:__
用人單位合同范文4
律師: 在現實中,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而言,具有許多優勢,比如說資本、人力、專利、市場優勢等,尤其在就業情況不理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會利用這些優勢,侵害勞動者的利益。
《勞動合同法》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 ”這些要素條款的制定,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法可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币簿褪钦f,法律要求勞動合同具備的條款,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只有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變更。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序和對勞動者的補償額度,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使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因規定的解除合同的內容較多,這里就不展開論述了。)
本期案例中,服飾公司在霍燕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變更工作地點和降職的決定,違背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地點等合同條款應雙方協商一致,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另外,霍燕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不構成曠工。公司以此理由解除霍燕勞動合同顯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服飾公司支付賠償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編輯:法律對做一休一有明確規定嗎?
律師:做一休一,也叫隔日勤,就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一個月上15或16天的班,單次工作時長一般12小時,百貨商場的營業員崗位采用這個工時制度的比較多。
《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并未明確規定做一休一這種工作制?!秳趧臃ā返谌艞l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币虼苏f做一休一工作制并不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實行這一工作制的用人單位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钡谒氖畻l:“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詼者休假:……”
用人單位合同范文5
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通常對初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本案中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最多只6個月。而王某實際上已經工作了8個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為王某的試用期在2004年4月3日已屆滿,而酒店在 2004年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更何況酒店決定招聘王某時就知道其身高不符合條件但還是和她簽了聘用合同,只能認為是酒店自己更改了自己的錄用條件。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
(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用人單位合同范文6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商業秘密
[作者簡介]阿梅娜?阿布力米提,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新疆烏魯木齊830012
[中圖分類號]1392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106―0093―04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單方依法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中斷合同的目的。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并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钡?02條又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在實際中難以計量,特別是對商業秘密和專利權的侵犯。這種損失有些是顯性的,可以直接計算出來,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而有些損失是隱性的,是難以計量的。
一、商業秘密的認定
隨著世界知識產權貿易的蓬勃發展,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在司法實務中也頻頻出現。然而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隱秘性和復雜性,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相對困難。同時,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往往是極其重大的,可能直接導致企業走向困境。因此,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研究。推動司法實踐在這方面的進步,對更有力地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涉及商業秘密的規定,可謂多種多樣,有“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其他科技成果”以及“技術秘密”等名稱。法律條文之間缺乏統一規定,致使商業秘密的概念模糊,在實踐中難以把握。特別是沒有把專有技術與商業秘密的概念界定清楚,進而認為專有技術是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一切秘密技術,致使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沒有明確,長期以來注重的多是“專有技術”或“技術秘密”,保護范圍過于狹窄。因此,立法應明確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把“專有技術”納入“技術信息”的范圍中,對“經營信息”要明確種類。由于它的外延寬泛,很難界定其法律特征,因此只能限定為較重要的信息,并且該信息能夠對整個生產過程起關鍵作用或者對交易行為起決定作用,包括市場布局、占有率、客戶名單、策劃價格、資源情報和重要決策等。此外還應當將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區分開來,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除適用商業秘密保護法外,還可適用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應當同時具備的三個要件為秘密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
(一)秘密性
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不為公眾所知悉應當理解為權利人沒有采取任何公開的措施,主觀上不愿為公眾所知??陀^上沒有采取公開措施,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1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這里的相對僅指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而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單位保密規定等。若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業秘密告知參加使用這種秘密的人或認為能夠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用正當合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也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
2 商業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比如有獎銷售活動,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的,但有獎銷售具體的操作細節,如時間、獎勵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這種營銷手段的具體操作細節具有新穎性,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的。
3 商業秘密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
(二)商業價值性
商業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價值既包括現實價值也包括潛在價值。因此,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
(三)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兩項客觀特征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即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比如,設立保密部門,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如上所述,商業秘密的以上三點特征是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之一,都可能喪失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
我國建立了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多層次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從我國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來看,有關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主要體現在該法第23條、第24條、第90條上。其中,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备鶕?3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
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義務包含生產的秘密環節,以及足以構成商業秘密的其他信息。
(一)競業限制確定因素
要確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仍然負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 勞動性質。如果勞動過程中要經常性地處理秘密文件,勞動者顯然要承擔比一般勞動者更多的忠誠義務。也就是說,除了信息類型的限制之外,勞動者的身份和職位也會影響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同客戶的接觸獲知了客戶相關的特別信息,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業限制條款禁止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拉攏客戶。這一原則非常普遍地適用于各種行業。
2 信息本身的性質。即用人單位是否使勞動者意識到信息的保密性。雖然用人單位只是單方面聲稱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單位對待這些信息的態度可以幫助確定信息的性質。英國普通法中規定,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并不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事實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用人單位才有權得以禁止勞動者競業。而商業秘密的判斷也通過嚴格的判斷規則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
(二)競業限制的目的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第90條中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因為勞動合同終結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用人單位可因此追究勞動者的侵權責任。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勞動者離職后負有競業禁止,主要考慮目前越來越多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條款,極大限制了勞動者離職后的就業范圍。
(三)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競業禁止,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時說明日常工資中就已經包括了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3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條有關競業限制補償金及支付時間的規定,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同時,有利于勞動者在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基礎上保護這些信息。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
三、勞動合同法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不足及解決對策
(一)《勞動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不足
與我國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的規定相比,《勞動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該法在沿襲《勞動法》第22條商業秘密保護條款的基礎上,增加了競業限制的內容,對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競業限制進行了有效的規范。另外,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不僅要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進步,對勞動者違約明確課以賠償責任極大地增強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但仔細研究《勞動合同法》,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仍有如下不足:
1 對于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仍然停留在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上,而沒有對某些特殊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作出強制性要求。事實上,依據法理,即便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沒有與勞動者以合同形式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對于用人單位已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勞動者仍然應當負有保密的義務。
2 未規定雙方可以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期限及是否需支付對價。理論上講,雙方可以約定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的期限至解密時止,也就是說,即便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也應當負有保密員有保守的義務。但在如此長的時間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保密費”,現行規定并未作出規定,而留由當事人約定。
3 未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秳趧雍贤ā返?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違約金制度,明確了可設立違約金的法定情形只有兩種: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從規定來看,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條款,但卻無權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且在勞動者違反該項約定時也無法向其主張違約金,只有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這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但由于損失賠償性質為恢復性賠償,并未使勞動者承擔因違約而帶來的懲罰性后果。 4 未對某些特定人員在職時的競業禁止義務作出強制性規定,容易出現這些人員同時在兩家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從事相競爭的業務卻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在兩家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從事相競爭的業務并不被禁止。但這種情況下,兩家用人單位的利益卻都將可能受到損害。
(二)解決對策
1 增加有關默示義務的規定。對商業秘密的默示義務是指通過職務而了解和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對其了解和掌握商業秘密具有事實上的保密義務。我國法律中保護商業秘密沒有規定如何保護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商業秘密。在實踐中,國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有關商業的行為進行指導,而商業秘密權利人為取得政府機關的許可、批準、授權、登記或其他同意,也會主動向國家機關披露某些商業秘密。在司法裁判中,國家司法機關有權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有關保密信息。這時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擔負替
他們保密的義務,則開發出新產品的人的智力成果就可能從專有領域不合理地流入公有領域了。國家機關對商業秘密的義務,主要指在其管理、司法活動中對所接觸的商業秘密,包括要求權利人提供的和權利人主動提供的,一般應該承擔保密義務。據此,應該認識到在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部門法律中也應相應地規定國家機關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義務以及國家機關侵害商業秘密而導致的國家賠償責任。
2 增加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義務的人不得對其所服務的企業從事具有營業競爭性質的行為,其實質是禁止職工在本單位任職和離職后一段時間內與本單位進行業務競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職工侵害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只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競業限制合同是發達國家的雇主約束以前雇員,使其不為某種特定行為所采取的一種合同。離職職工對重要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的義務,雖然從理論上可以說得清楚,但實踐上卻困難重重。單靠保密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不足,這就導致企業在保密合同之外。再與離職職工簽訂商業秘密敬業限制合同,謀求徹底保護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