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壤環境導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1
(新疆農墾科學院分析測試中心,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摘要:本文通過環境監測手段,對新疆華輝凱德紅花藥用植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紅花種植基地土壤、大氣、水質等進行了監測和評價,為紅花的GAP基地建設提供科學依據。
關鍵詞 :紅花;GAP基地;環境監測;評價
紅花為一年生草本植物,是我國常用的中藥材。紅花中含有天然紅花黃色素和山奈素等成分,可以防止動脈粥狀硬化,對高血壓、中風、心力衰竭、心絞痛等癥有很好的療效。紅花還具有活血通經、去瘀止痛的功能,在我國作為重要的經濟作物和藥用植物被廣為栽培。
新疆是我國紅花的主產區,名列全國之最,是新疆四大名貴藥材之一。新疆紅花種植主要分布在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奇臺縣、木壘縣)、塔城(裕民縣、額敏縣)、伊犁(伊寧縣、霍城縣)等地,其中以吉木薩爾縣、裕民縣兩地種植面積最多。
按照《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GAP)建立種植基地是提供安全、有效、穩定可控的中藥材的保證[1,2],而中藥材生產的環境質量評價是建立GAP基地的重要內容,一些藥材生產基地都開展了這一工作[3]。我們對新疆華輝凱德紅花藥用植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紅花種植基地環境質量進行了監測和評價,為紅花的GAP基地建設提供科學依據。
1 試驗材料與方法
1.1 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1.1.1 采樣點布設
土壤監測以生產產地內相對污染和外部環境影響較大的地塊為重點,兼顧監測區域內主要土壤類型的原則,按照GB15618 - 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NY/T1054 - 2006《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導則》(以下簡稱導則)規定,由于該區周圍無工業污染源,根據土壤結構特點和該產地紅花分布情況確立4個土壤采樣點。
1.1.2 采樣方法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的GB15618 - 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中國農業部的NY/T 391 - 2000《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中的有關規定,在確定的采樣點地塊內,蛇形布點,隨機采樣,多點混合,取樣深度為0 ~ 20 cm。采集的土壤充分混合均勻,用四分法取舍至1 kg左右,裝入土壤樣品袋。填寫好土壤采樣標簽及現場紀錄,及時送回實驗室,自然風干后處理測定。
1.1.3 監測項目
包括pH、汞、鎘、鉛、砷、鉻、銅、鋅、鎳、六六六、滴滴涕。分析方法見表1。
1.2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
1.2.1 采樣點的布設
通過對新疆華輝凱德紅花藥用植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紅花GAP種植產地的實地考察,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在一六一團6連、一六一團7連、一六一團11連設3個大氣監測點。
1.2.2 監測項目
按照GB3095 - 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要求,確定監測項目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懸浮物、氟化物。采樣分析方法見表2。
1.2.3 監測時間與頻率
大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懸浮物的監測時間為2013年5月15 ~ 17日;氟化物監測時間為2013年05月17日14:00 ~ 15:00。
監測頻率:每日采樣3次,時間分別為:9:00 ~ 10:00、12:00 ~ 13:00、17:00 ~ 18:00,每次1 h,3個點同步進行監測。
1.3 水質環境監測
1.3.1 采樣點的布設
在現場調查和采樣過程中了解到,該產地除冬季有部分降雪外,夏天降雨較少。農田灌溉水主要以地表河水為主,水質監測以紅花生產產地內相對污染和外部環境影響較大的水源為重點,兼顧監測區域內主要灌溉水的流向等實際情況,在監測區域內設置1個灌溉水監測點。
1.3.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灌溉水環境評價標準按NY/T391 - 2000《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進行。農田灌溉水的監測項目包括pH、汞、鎘、鉛、砷、鉻、氟化物等7項。分析方法見表3。
2 環境現狀評價
2.1 土壤
2.1.1 評價參數選擇
主要有汞、鎘、鉛、砷、鉻、銅、鋅、鎳、六六六和滴滴涕。
2.1.2 評價標準
土壤評價選擇GB15618 - 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值”作為評價標準。其標準值見表4。
2.1.3 評價原則
按照GB15618 - 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值”限量要求進行評價[4]。
2.2 大氣
2.2.1 評價參數
大氣環境現狀評價選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懸浮微粒、氟化物作為評價參數。
2.2.2 評價標準
大氣環境評價按GB3095 - 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5 “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二級標準要求作為評價標準[5],標準值見表5。
2.2.3 評價原則
按照GB3095 - 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各項污染物濃度限值”二級標準要求進行評價。
2.3 水質
2.3.1 評價參數
水環境現狀評價選擇氟化物、汞、砷、鎘、鉻、鉛等作為評價參數。
2.3.2 評價標準
灌溉水環境評價標準按NY/T391 - 2000《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中4.2標準污染物限量作為評價標準,標準值見表6。
2.3.3 評價方法
水質環境評價采用以單項污染指數法評價為主,綜合污染指數法為輔。
單項污染指數:
Ii = Ci /Si (1)
(1)式中:Ii—污染物i 的分指數;Ci—污染物 i 的實測平均濃度;Si—污染物 i 的評價標準。
綜合污染指數:
(2)式中:P—綜合污染指數;Ii—平均分指數;Imax—最大分指數。
2.3.4 評價原則
根據《導則》的規定,將水質所檢項目分為2類:第1類:鉛、鎘、汞、砷、六價鉻;第2類:氟化物、pH、糞大腸菌群。第1類為嚴格控制的環境指標,如有1項Ii大于1時,則判樣品所代表的區域水質質量不合格;第2類為一般控制指標,如有1項或2項Ii大于1時,則須進行綜合污染指數評價,但綜合污染指數不得大于1,否則判樣品所代表的區域水質質量不符合生產要求。第1類和第2類的全部所檢項目的Ii均不大于1,則不繼續進行綜合污染指數評價,判定樣品所代表的區域水質質量合格。
3 監測結果與評價
3.1 土壤
監測結果見表7。
由檢測結果可以看出,各監測點土壤污染物均符合GB1561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值”各指標限量的要求,滿足紅花GAP種植生產對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3.2 大氣
監測結果見表8。
由檢測結果可以看出,所監測的各項污染物符合GB3095 - 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二級標準中大氣環境質量指標限量的要求,所監測的各項污染物滿足紅花GAP種植生產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
3.3 水質
監測結果見表9。
由表10評價結果可以看出,新疆華輝凱德紅花藥用植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紅花GAP種植產地農田灌溉水各項污染單項污染分指數小于1,符合NY/T391 - 2000《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中4.2標準關于農田灌溉水質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指標限量的要求,滿足紅花GAP種植對水質環境質量的要求。
4 小結與建議
4.1 小結
通過對新疆華輝凱德紅花藥用植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紅花GAP種植產地的大氣環境、土壤環境、灌溉用水現狀監測和評價可以看出,該紅花GAP種植產地地處傳統農業區,空氣清新,周圍無任何工業污染和廢水排放,生態環境質量良好,而且在紅花的種植過程中,采用了安全的種植技術和較嚴格的質量保證措施,較好的保護了原有的生態環境。依據《中藥材GA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試行)》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對該基地的環境質量現狀進行評價,該產地3項指數均不超標,其監測結果均符合GAP種植產地生產環境質量的要求,可以作為紅花GAP種植產地。
4.2 建議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機遇,必須進一步加強種植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為了保持和維護基地現有的良好生態環境質量,特提出如下建議:(1)在保護當地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對生產基地的技術指導,提高產量和質量;(2)進一步發揮當地農業的優勢,推廣高新技術,實現農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保證紅花出自最佳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 任德權,周榮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實施指南[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2.
[2] 呂洪飛.綠色中藥材的栽培和環境質量評價[J].中國中藥雜志,1999,24(8):499.
[3] 毛春國,李春生.鐵皮石斛GAP種植基地的環境質量評價[J].現代中藥研究與實踐,2006.20(1):7-9.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2
【關鍵詞】無公害水稻;環境污染;監測
1.基本情況概述
1.1任務來源
受石屏縣種子公司的委托,我站于2004年4月6日至4月7日,按照《無公害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投機條件》(NY5116-2002)的要求,對石屏縣種子公司的水稻產地環境現狀進行實地調查、采樣和監測,并提交此報告。
1.2企業、產品及原料基本情況
石屏縣種子公司位于縣城異龍鎮珠泉街101號,隸屬縣農業局行政管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水稻產地位于異龍鎮高家灣、大水村委會,寶秀鎮、寶秀村委會,壩心鎮、白村委會,三個鄉鎮境內,10000畝范圍;其中:石屏異龍鎮、大水村委會4000畝,壩心鎮白浪村委會300畝,寶秀鎮寶秀村秀會3000畝。2003年優質稻種植面積達21500畝,平均畝產優質稻450千克,總產優質稻967.5萬千克。生產實行“公司+農戶+基地”一條龍服務。
2.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2.1自然環境狀況
石屏縣位于云南首南部、經河洲西部,東經102°08′至102°,跨度35′,北緯23°19′至24°06′,跨度47′。水稻基地地處壩區和半山區,主要公布異龍、寶秀、壩心三鎮,海拔在1410-1600米之間,年平均氣溫19.2℃,年平均降雨量955毫米,相對濕度76%,年日照時數2300小時,無嚴寒,夏無酷暑,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土壤值PH值在6-7之間?;赜盟饕挟慅埡⒊嗳鸷蓚€天然淡水湖泊,水面積達43.4平方千米,蓄水量1.12億立方米。
2.2環境污染情況
水稻產地位于石屏縣比較發達的異龍鎮、寶秀鎮、壩心鎮,境內無任何污染因素存在,地形開闊、平坦,空氣自然清新,人口居住分散,灌溉水是天然湖水,基地周圍5千米以外無任何污染因素超越,環境污染對種植產地無任何影響。
2.3生產過程中質量控制措施
水稻產地,從選種到收獲,均按國家無公害水稻標準化生產扶植規范的要求進行。并派技術人員深入田間地頭,進行技術指導。凡屬無公害水稻禁用的農藥、化肥一律不用,可以用的化肥、農藥在整個生產周期中限量使用。制定嚴格的基地管理制度,確保無公害水稻產品的質量。
2.4產地環境現狀初步分析
從調查的資料分析和實地勘察,水稻產地無任何污染源環境的因素存在,產地水質、土壤、空氣環境質量現狀較好,產地周圍5公里,主導風向20公里以內無工業企業及污染物,依據《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評價技術導則》第三章3.3.1條的原則,該產地屬免測空氣區域。
3.產地環境質量監測
3.1布點原則和方法
依據《農田水、土壤、空氣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7-2000)以及現場實際情況,大氣免測,不采樣。水樣采集2個點,土樣采集6個點。
3.2采樣方法
土樣采用隨機采集法采集,采樣深度0~40厘米,每個樣點由5個以上分點混合縮分后組成,采樣量1千克以上。
水質采樣,采取異龍湖壩心西河嘴、赤瑞湖水水樣共2個。
3.3樣品處理原則和方法
所有樣品采集后,按《無公害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Y5116-2002)并參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和分析,并盡快完成測試。
3.4分析項目和分析方法
土壤分析項目和方法(NY5116-2002)
項目:鎘,方法: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17141,使用WYX9003A原子吸收儀;項目:汞,方法:冷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17136,使用590測汞儀;項目:砷,方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法,執行標準:GB/T17134,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項目:鉛,方法: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17141,使用WYX9003A原子吸收儀;項目:鉻,方法: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執行標準:GB/T17137,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項目:PH值,方法:電極法,執行標準:NY/T395,使用MS酸度計;項目:陽離子交換量,方法:乙酸銨交換法,執行標準:全國土肥總站《土壤分析技術規范》,使用計量玻璃器具。
水質分析項目和方法(NY5116-2002)
項目:PH值,方法:電極法,執行標準:GB/T6920,使用MS酸度計;項目:鎘,方法: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7475,使用WYX9003A原子吸收儀;項目:汞,方法:冷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7468,使用590測汞儀;項目:砷,方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法,執行標準:GB/T7485,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項目:鉛,方法:原子吸收法,執行標準:GB/T7475,使用WYX9003A原子吸收儀;項目:鉻(六價),方法: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執行標準:GB/T7467,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項目:揮發酚,方法:4-氨基安替比林光度法,執行標準:GB/T7490,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項目:石油類,方法:紅外線光度法,執行標準:GB/T16488,使用752C分光光度計。
3.5分析測定結果
土壤分析測定結果:白浪大寨二組:鎘
水質分析測定結果:異龍湖壩心西河嘴:PH值8.0,鎘0.0004mg/l,汞
4.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4.1產地環境指標
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指標(NY5116-2002)
產地水質環境質量指標(NY5116-2002)
PH值,濃度限值5.5~8.5;總鎘mg/l≤0.01;總汞mg/l≤0.001;總砷mg/l≤0.05。
總鉛mg/l≤0.10;總鉻(六價)mg/l≤0.10;揮發酚mg/l≤1.0;石油類mg/l≤5.0。
4.2產地環境質量評價
評價依據標準和方法按照:《無公害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Y5116-2002)中灌溉水質量指標、土壤環境質量指標進行判定。
石屏縣種子公司異龍鎮、寶秀鎮、壩心鎮10000畝水稻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測試項目全部符合“產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用水水質所測項目,完全符合“產地灌溉水質量”要求,未出現超標值。
4.3產地環境質量現狀綜合評價
石屏縣種子公司異龍鎮、寶秀鎮、壩心鎮水稻產地范圍內的灌溉水質、土壤、空氣質量(免測)從監測結果分析沒有受到任何污染,周圍5公里無工業企業,無污染環境因素存在,壩區寬敞,空氣流暢,生態環境良好,所測項目全部數據符合《無公害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Y5116-2002)的要求。
5.評價結論
石屏縣種子公司異龍鎮、寶秀鎮、壩心鎮10000畝水稻產地,環境質量現狀,完全符合《無公害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Y5116-2002)的要求,可以作為無公害水稻產地。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3
關鍵詞: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鎘含量超標事件等頻繁發生[1],直接威脅著我國農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之一。為應對當前中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下降,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的威脅,以及土壤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加強了綜合預防與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我國首個“十二五”專項規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根據該規劃的要求,到2015年,全國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減15%。在土壤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建設方面,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即“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3];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中將“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等作為相關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與此相對,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其中,作為采取獨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國家的德國,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此外,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德國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農業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面積的控制等的同時,也加強構建了污染場地修復、可疑場地的調查、監測和控制等法律制度,為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有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為中心,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行系統研究,總結德國土壤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
二、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
圍繞歐盟法規指令、德國聯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國家環境政策和經濟刺激計劃等,德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學者蓋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項關于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持的項目研究中指出,德國當時有43項關于土壤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盡管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但與其他歐盟國家相比,該數量仍屬相當多之列[5]。具體而言,德國有關對土壤保護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邦土壤保護法》、《土壤評價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此外,作為歐盟硝酸鹽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國家立法層面的體現①,德國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來規范農業生產中肥料的正確施用,土壤附加物質,栽培基質,以及根據良好農業規范原則(GAP)的植物救護,盡可能地提高肥料養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養分流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6]。作為德國土壤保護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激勵機制政策,德國實施了“農業環境計劃(AES)”[7]。
從總體上而言,德國已逐漸形成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肥料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一)歐盟法規和指令
歐共體于1972年頒布的《歐洲土壤》首次將土壤列為需要重點保護的環境要素。自歐盟成立以來,土壤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僅有九個歐盟成員國頒布了針對土壤保護(特別是土壤污染)的專門立法。有多項歐盟政策(如有關水、廢棄物、化學品、工業污染預防、自然保護、農藥、農業等政策)對土壤保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類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土壤保護,不能確保歐洲所有土壤得到相當程度的有效保護[8]。為了加強對歐洲土壤的保護,應對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2007年11月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議書》。2012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的實施報告》,較為詳細地匯報了該土壤主題戰略從2006年通過以來的實施情況和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該報告指出,2004年全歐盟27個成員國投入資金約52億歐元,用于對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其中德國占比重達21.6%,為所有成員國最高;而歐盟預計于2007-2013年間投入31億歐元作為工業場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復費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國是獲得配額最多的國家,分別為4.75億、3.71億和3.32億歐元[9]。
在農業土壤保護方面,于2005年9月的《歐盟農村發展條例》鼓勵成員國采取特定行動保護土壤②。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依照農業環境計劃為支持農業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各類措施提供資金投入;各成員國可自由選擇農業環境計劃的適用層級。德國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制定農業環境計劃,將該計劃作為全國農村發展計劃的一部分,并允許各州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和指定具體措施[10]。
另外,依據歐盟2003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要求,德國于2004年頒布了《直接支付義務法案》。該法案包括環境、食品安全和動物福利標準等內容。具體而言,在土壤保護方面,要求保持“良好農業和生態環境”(GAEC),如果農民違反相關規定,則會減少其農場補貼,甚至須支付罰款。此外,根據《直接支付義務法案》第2條規定,為減少水土流失,在每年農地收獲后一定時期內,禁止40%的可耕地耕種;為保持土壤的有機質,須通過至少三種作物的輪耕輪作并進行年度土壤測試[11]。另外,該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土壤中有機物質的保存和土壤結構的保護[12]。
(二)全國性土壤保護立法
1.《聯邦土壤保護法》。
《聯邦土壤保護法》是一部旨在規范垃圾填埋場、工業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的國家級正式法律規范,是德國唯一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單獨立法。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主要包括總則,原則與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農業土地利用和最終條款等5部分共26條。其中,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就該法的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原則和義務,主要就預防原則,當事人修復被污染土地的義務,土壤物質參數值,風險評估和調查命令等進行了規定。根據預防原則,財產所有人、場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應當對其使用場地的行為或造成影響的行為負有防止土壤有害轉變發生的風險預防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及修復參數,該法第8條規定了啟動參數值、行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等三類,并明確規定在聯邦政府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之后,經聯邦參議院同意,應當就此頒布法定條例,明確各參數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關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本部分就污染場地的識別,補救的調查和規劃,有關部門的監管及企業自我監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而言,該法第11條規定“州法律可以關于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識別的規定”并將權利下放至各州。第13條規定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第4條的修復義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提交包括風險評估和補救調查的概要,預補救土地當前使用情況和未來使用計劃、對補救對象及相關必要的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自我監控措施,相關措施的實施計劃日程表等內容的修復計劃。此外,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第18條規定的專家作出修復調查和補救計劃。在計劃未制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以及制定的計劃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主管部門應當增補補救計劃。
第四部分是農業土地利用的規定。該部分僅設第17條明確規定良好農業規范,即要求州法律規定的農業主管機構應當傳達良好農業規范的有關適合場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結構、考慮土壤類型和土壤濕度、保存土壤自然結構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輪耕輪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則,并詳細闡明良好農業規范的表現。
第五部分是最終條款,明確了本法前文所提到專家調查主體、聽證、州法律制定的授權等內容,以及歐共體決議的遵從,國防的特殊規定,費用的承擔,價值補償和有關罰款的規定④。
2.《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6、8、13條的規定,聯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共14條,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立法者還制定了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以執行該條例內容。附件1規定了有關污染場地、可疑場地、土壤退化的調查過程中取樣、分析方法和質量保證的內容;附件2詳細規定了行動參數值、啟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以及允許的附加污染額度;附件3規定了補救調查和補救計劃的具體要求;附件4規定了在調查和評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變化時的相關要求,運用水土流失預測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發區的土壤保護預防工作[13]。
3.《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總綱領,它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推廣到生產部門,規定廢棄物處置的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優先順序。其中,該法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文有第8條、第10條、第36條。即第8條是有關要求農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質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的規定;第10條關于 “廢棄物處理應當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表現為不使水體和土壤受到有害影響……”的規定,體現了廢棄物處理的基本原則;第36條關于“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垃圾填埋場會引起土壤有害轉變,或對其他個人或公眾帶來危險時,則應當按照《聯邦土壤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污染土壤的識別、檢查、評估和修復”的規定,是對聯邦土壤保護法的具體落實⑤。
4.《土壤評價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土壤評價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從稅收的角度創立一個對農業土地進行評價的統一基礎,建立一個土壤信息系統,以發揮保護土壤的作用。該法共分為總則、土地評價的特殊規定、程序性條款、評價委員會和最終條款等5個部分共20個條文。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土壤評價實施條例》對該法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護的規定。
在德國其他單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對土壤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德國土壤保護專門立法規定進行補充。如:德國于1977年頒布的《肥料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別是土壤腐殖質的保護;2009年1月9日聯邦議院通過了新《肥料法》,繼續強調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和保全的條款幾乎貫穿全法,如第1條立法目的,第2(1)(6)(8)條對肥料、土壤調理劑、生長媒質等相關術語的規定,第3條適用范圍,第5條市場流通,第10條科學咨詢委員會等條款,都對土壤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⑦; 2009年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2009年8月6日頒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條第3款規定,為了維護自然生態長久平衡……土壤應當在生態平衡條件下以實現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護……[14]此外,德國其他涉及到土壤保護的全國性法律主要還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間規劃法》第二條關于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的規定⑧、《垃圾處理法》、《聯邦大氣污染防治法》、《聯邦森林法》、《聯邦自然保護法》、《肥料法》、《化學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區土壤保護立法
為貫徹落實《聯邦土壤保護法》并對該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補充,德國各州分別制定了地區性土壤保護法,主要包括《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薩爾州土壤保護法》、《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圖林根土壤保護法》、《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以及《萊茵蘭-普法爾茲土壤保護法》等⑩。
三、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及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在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時借鑒。
(一)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構建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規范, 有利于一國系統規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預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與體系來看,德國采取的《聯邦土壤保護法》獨立的立法模式,并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調整,對土壤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德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歐盟相關法規、指令及政策的指導下,德國通過制定國內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以加強土壤保護,各州政府則又根據聯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確保聯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適用,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德國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之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土壤保護發揮的積極功能尤為顯著。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農業協會等高度贊揚該法是處于土壤保護法律體系架構的最頂端,發揮統帥作用[15]。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基本法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調整范圍比較全面廣泛,覆蓋到了工業污染場地的修復、垃圾填埋場地的治理、農業土地利用等基本內容,規定了預防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等基本原則,在十多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和英國,很多科學類出版物均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作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發展。
當然,該法有些條款如關于良好農業規范(GAP)條款的規定較為模糊,并未明確規定強制機制保證良好農業規范的實施,因此,該條款更像是參照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從而被聯邦環境部稱為“無牙的老虎”[16]。
與此相對,我國目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規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這種現狀的顯著缺陷是,一方面國家因缺乏專門針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響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采取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不僅導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因缺乏系統性而不利于系統規制有關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還造成我國目前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體林立、職責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從而出現了“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17]。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借鑒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經驗,著手制定中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系統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治理等相關制度進行規范,并以此為基礎,重點加強有關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關于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關立法,逐步構建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二)加強配套性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的制定,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法》的真正落實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21條關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護法律規范的規定,德國聯邦各州紛紛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護法,為實現《聯邦土壤保護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薩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頒布與實施的《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就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計劃區域、污染場地索引、環境衛生咨詢部、土壤信息系統、土壤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費用與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外,該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薩克森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和主管部門條例》對州立法進行了補充。巴伐利亞州于1999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2011年4月14日修訂)就土壤有害轉變和污染場地的登記、監測、危險預防、土壤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辦事處的職權與職責、資產負債表與財政管理、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德國《專項基金條例》與《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條例》等對其進行了補充。薩爾州于20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薩爾州土壤保護法》(2007年11月21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信息系統、特殊條款、數據保護和數據傳輸與費用、責任部門、監督和處罰等進行了規定。薩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頒布實施《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就總則、特定土壤保護、土壤和污染場地信息和數據保護、賠償金、補償金、索賠請求、費用、主管部門、技術監督等進行了規定。不萊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頒布實施了《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就總則、土壤的保護、有關土壤質量和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賠償金和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圖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頒布實施的《圖林根土壤保護法》(2007年12月20日修訂)就立法目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專家和研究所、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關于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等進行了規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頒布實施《柏林土壤保護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關部門義務、信息公示的義務、通行權、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主管部門采取的措施、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專家和檢查機構、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巴登-符騰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頒布實施的《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保護區、土壤信息、調查和監測、賠償金、費用、主管部門、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后該州《評估委員會條例》(2010年7月19日)對其作進一步補充。萊茵蘭-法爾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頒布實施《萊茵蘭-法爾茨土壤保護法》就總則、特定地區的土壤保護、土壤信息、數據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和最終條款進行了規定B11。從各州相關土壤保護法的內容來看,各州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對聯邦法的具體補充和細化,并就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聯邦法規定的土壤保護制度,各州根據其州土壤保護法建立了更為完善的土壤質量信息系統與污染土地調查與監測制度,確保了土壤信息的公開、傳輸及各州在土壤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國這種加強聯邦與州之間共同實現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有利于實施《聯邦土壤保護法》,最終實現土壤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聯邦政府充分發揮其聯邦制國家優勢,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專門性保護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從總體上規范有關土壤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措施,為各州實施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聯邦政府又通過將政府權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際情況的土壤保護法,最終形成全國土壤信息系統和配套制度,較好地保證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實施。另外,德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LABO)、州環境部長會議(UMK)等機構,則保障了聯邦法律在全國的統一實施,也為各州土壤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交流平臺B13。
與德國的土壤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當前不僅缺乏全國性的專門規范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防治的專門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對污染土壤要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環保局印發的《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范了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方法),2007年5月重慶市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2008年6月重慶市印發的《關于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嚴格執行污染場地的風險評估),2007年6月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印發的《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規定),2008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被污染土壤的處置和修復費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對展覽會用地環境質量進行規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等相關規定,也僅僅是針對污染場地進行的相關規定,無法發揮全面保護土壤環境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全國性土壤環境保護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關土壤保護與污染土壤整治的相關立法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無法滿足全國土壤保護大局需要[18]。有鑒于此,借鑒德國有關土壤保護立法的經驗,我國應在制定一部專門性《土壤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結合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規章以貫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并建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保證土壤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統一實施,接受全社會廣大公眾的監督。
(三)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法發揮土壤保護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中自始至終貫穿著一系列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19]。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第9條和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在有充分懷疑表明土壤有害轉變或污染場地存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為人及繼承人就相關污染物的類型、擴散或總量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該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了污染場地識別和登記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護法對污染場地位置、類型、污染程度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補充;該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統計制度,主管部門應當監控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并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自我監測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了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邦政府設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各州政府在其轄區設立和運營土壤信息系統,將有關主體對特定區域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狀況調查數據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及社會監督;該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制度,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包括狀態責任人和行為責任人,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復計劃[20]。這些制度的確立和各州立法的具體細化與落實,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比德國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土壤污染調查及監測方法不規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措施力度不夠、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我國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堅持“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和“分區、分類和分級原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區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應急預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度、土壤環境保護補償、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實現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注釋:
① 除了硝酸鹽指令外,歐盟涉及到土壤環境保護的指令還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關于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關于廢物的75/442/EEC指令,關于廢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關于廢物焚燒的2000/76/EC指令,關于城鎮污水廠廢水處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參見胡必彬的《歐盟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及保護戰略》一文,《北方環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頁。
② 《歐盟農村發展條例》是由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于2005年9月,參見歐盟官網關于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的簡介,網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據該條規定,《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附件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只有首先確定合理的土壤質量標準參數,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的識別和登記,針對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資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參見德國環境部網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參見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參見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訂,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廢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國《空間規劃法》第2條:大空間和跨地區的剩余空間結構應予以維持和發展。剩余空間對有效的土壤、水資源保持、動植物環境及氣候的功能應得到維持或恢復。
⑨ 參見楊楓編譯的《聯邦德國的土壤保護和土壤保護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蘭登堡州,德國其他所有的州都頒布了自己的土壤保護法。參見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見網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國一個政府間合作平臺就已經存在,即土壤保護信息資源特別工作小組。1991年,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成立,這是德國州環境部長會議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小組成員包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護機構,主要討論政策范圍、解決方案并且提出建議。LABO為各州進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護經驗交流提供一個平臺,它的主要任務即確保土壤保護法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并且為該法的修訂起草建議書。參見德國環境部編寫并的《德國聯邦政府土壤保護報告》,詳見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國聯邦政府在環保部長會議下面設了一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理事會/全體會議制度,下設3個委員會,分別負責法規制訂、預備性土壤污染調查以及歷史遺留污染調查。按照字母順序,由各州輪流擔任理事會會長,任期兩年。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需要處理的議題,理事會對議題和當前重要問題開展討論并形成報告,環保部長會議對理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批準。參見《德國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國環境報2012-08-14第4版。
[參考文獻]
[1] 李俊杰. 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凸顯土壤治污困境[J]. 望,2011(22):21.
[2] 周文穎. 周生賢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視頻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決打好重金屬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EB/OL].[2011-02-21].http:∥/zhxx/hjyw/201102/t20110221_200992.htm.
[3]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42號)[DB/OL]. (2011-12-20)[2011-12-20].http:∥/zwgk/2011-12/20/content_2024895.htm
[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DB/OL].(2013-01-28)[2013-01-28]. http:∥/zwgk/2013-01/28/content_2320888.htm.
[5] Gay S H,Louwagie G,Sammeth F.Final report on the project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and Soil Conservation (SoCo)”[R].Luxembourg,European Commission. 2009.
[6] 胡云才,Urs Schmidhalter.德國施肥法的特點和對我國的啟示[J].磷肥與復肥,2005,20(3):6-8.
[7] Caroline Schill.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8] European Commission.Soil Environment[DB/OL].(2012-11-27)[2013-1-1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soil/index_en.htm
[9] European Commiss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il Thematic Strategy and ongoing activities[R].Brussels,2012, OM(2012)46 final.
[10] Louwagie G,Gay S H,Sammeth F,Ratinger T.The potential of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to address soil degradation in agriculture[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 5-17.
[11]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2]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 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13] 秦天寶.德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與實踐[J].環境保護,2007(5): 68-71.
[14] Federal Law Gazette 2009,part I,no.51,p.2542ff[EB/OL].[2013-10-17].http:∥bmu.de/fileadmin/bmu-import/files/english/pdf/application/pdf/broschuere_bnatschg_en_bf.pdf.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陳 偉,夏保強.“刮骨療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經濟參考報,2012-06-14(5).
[18] 王樹義.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幾點思考[J].法學評論,2008(3): 73-78.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4
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進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提出要加快農村土地整治復墾的步伐,明確提出全國耕地保有量要保持在18.18億畝,到2015年新建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的目標?!度珖黧w功能區劃規劃》(國發[2010]46號)中也提出,我國要在2020年基本形成“七區二十三帶”為主體的農業戰略格局,農產品供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使得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33萬km2(18.05億畝),其中基本農田不低于104萬km2(15.6億畝)。近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3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40號),“保紅線工程” 的行動主題為“嚴守耕地保護紅線,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為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該行動分解下達了2013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全面開展500個示范縣建設,確保建成1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等任務。為此,在全國各地如海南省渡江流域、青海省湟水流域、貴州烏蒙山、、云南玉溪等地,正相繼開展“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定、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為維護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走人與自然和諧的發展道路,各地在實施土地整理的過程中也在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目前,已有學者對土地開發整理行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做了相應的研究,以土地開發整理的規劃環評居多[1-5],且主要是偏向其評價指標體系的探討[3-5],而針對其建設項目的研究仍稍顯欠缺[6, 7]。土地整理項目如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下稱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雖然跨越區域較大、覆蓋面積較廣,但是它們是土地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有關規劃的具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一般是按子項目分區實施的,因此,按照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操作性較強,同時也是土地規劃項目規劃環評的細化和補充。鑒于土地整治項目環評的行業導則還處于醞釀期,該類環評文件的編制主要依據總綱和專項導則。本文在編制青海省湟水流域、貴州烏蒙山、、云南省等地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該類重大工程環境影響報告的編制提出幾點建議,供同行參考。
1 工程分析的要求
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導則》(HJ 19-2011)的要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工程分析時段應包括勘察設計期、施工期和營運期??辈煸O計期包括項目建議書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和設計階段,項目建議書工作在進入環評階段前已完成,其主要成果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會有體現;而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環評是一個互動的階段,環評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評價過程中對發現初勘、選址選線、新增耕地的數量以及相關工程設計中存在的環境影響問題應提出調整或修改建議,可行性研究報告據此進行修改或調整,最終形成科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評報告。土地整理重大工程施工期跨度一般為3~5年,某些間接影響可能是永久性的,如渠道襯砌導致渠道生態環境發生質的改變,因此應重點關注該時段。而營運期,由灌溉引起的次生鹽漬化、生態退化等生態影響和農藥、化肥、農膜等殘留所帶來的污染影響是并存的,該階段也應是環評的重點。
雖然國家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中新增耕地的比例沒有明文要求,但是“新增耕地率”已經成為各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一大特色,也同時作為耕地“占補平衡”的重要來源。所以土地整治項目一般是對現有耕地進行“田、水、路、林”的改造和開發一定比例的新增耕地,相當于改擴建工程。按照生態導則對工程分析的對象的要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主體工程為土地平整、灌溉排水、修路和農田防護林等四大工程,部分項目還包括村莊整治。其中土地平整和灌溉排水工程應重點分析。對現有耕地的整治主要是襯砌渠道、疏浚溝道、修整道路、補種防護林以及改良土壤等,該部分耕地經過長期的人為干擾,格局和生態環境較穩定,其配套修整不會對其產生大的影響;而新增耕地主要是新建道路、溝渠、新種防護林,并將鹽堿地、其他草地、農村道路、田坎溝渠等通過植被鏟除、表土剝離、土壤改良等轉變為耕地。新增耕地及其附屬配套工程占地在生態類型上基本上由原來的草地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等轉換為農業生態系統,生態格局轉變較大,因此,新增耕地產生的影響應作為環評報告分析的重點。同時,作為改擴建工程,污染源的計算需做好三本帳,并提出“以新帶老”的措施。
在工程符合性方面,因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一般都是集中連片的,因此不可避免涉及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所以在初步論證時要以列表的形式明確給出其保護區與建設項目的方位和距離,分析工程新增占地與該保護區占地上的合法性;國家命令禁止開墾坡度大于25°的地塊,已有的坡度大于25°的耕地應逐步有計劃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這就要求在丘陵地區廣泛實施的“坡改梯”工程中把好耕地坡度這關,避免為追求土地數量這一目標而開發坡度大于25°的地塊;同時還應并分析重大工程與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境政策和各級規劃的符合性與協調性。
2 新增耕地的分析
早期,為片面強調數量而忽略開發整理質量,一些地方在土地整理中出現了毀林開荒、墾殖草場、圍湖造田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荒漠地”等打“擦邊球”現象發生。其次要分析其來源可行性,以避免營運期新增耕地因質量問題或者水源問題而出現撂荒現象的發生。要《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國發(2010)46號)中要求把保護水面、濕地、林地和草地放到與保護耕地同等重要位置;農業開發要充分考慮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積極發揮農業的生態、景觀和間隔功能。嚴禁有損自然生態系統的開荒以及侵占 水面、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開發活動;在確保省域內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繼續在適宜的地區實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在農業用水嚴重超出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退耕還水;保護天然草地、沼澤地、葦地、灘涂、凍土、冰川及永久積雪等自然空間。這些環境政策也都要求在土地整治項目中應注重新增耕地來源要明確、合法、合規。
3 水資源論證專題
鑒于水資源是決定土地開發整理面積大小的主要因素,土地開發整理首先要考慮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問題,特別是對于缺水的干旱地區[8]。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首先就要摸清項目區的各種來水量和可供水量,根據農業、工業、生活遠景的需水要求以及生態需水量,進行水資源平衡分析論證,以水定地,確保水土資源供需平衡?!度珖鷳B環境保護綱要》(國發(2000)38號)指出“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區域,應停止新上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這一要求表明了在當前階段國家對生態環境用水的重視,從源頭上避免因新增灌溉用水等而加劇水平衡失調的問題?!度珖黧w功能區劃規劃》(國發[2010]46號)中將限制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劃分為25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其中包含4個水土保持型,分別為黃土高原丘陵溝壑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大別山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生態功能區和三峽庫區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其發展方向為大力推行節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發展旱作節水農業;限制陡坡墾殖和超載放牧;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解決農民長遠生計,鞏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成果等。
以上環境政策要求在土地整治項目中應注重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采取節水灌溉等措施保證高標準基本農田的“集中連片、旱澇保收”,尤其是在水資源超載或者瀕臨超載的區域通過節水改造在新增耕地灌溉面積的同時不新增灌溉引水量。在實際項目中,為避免連續干旱年因水資源不足而發生耕地撂荒等,應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除渠道防滲、管灌、滴灌等節水灌溉、興建澇池等工程措施外,還需加強管理措施,如溝渠鋪膜防滲、消減新增耕地量等。對于消減新增耕地,應優先削減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等敏感生態保護目標[9]附近的耕地。
4 地下水影響分析
4.1 地下水影響評價等級
土地整治項目因在營運期農藥、化肥的殘留會通過土壤淋溶以及地表徑流入滲補給等作用影響地下水質;同時,田間的灌溉和排水會影響區域水資源的分布、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場或地下水位的變化,并導致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其同時兼具I類和Ⅱ類建設項目的特征,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1)中的Ⅲ類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執行有關問題的說明》環辦函[2013]479號文件要求,實際工作中應以建設項目I類和Ⅱ類場地特征確定的最高工作等級作為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但可以分別按I類和Ⅱ類場地特征確定的工作等級開展相應的評價工作。
4.2 現狀調查
4.2.1 污染源調查
重點應調查和了解施用農藥、化肥、農膜的情況。同時參考《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農業污染源》(2009年)中關于農藥、化肥的流失系數手冊及農田地膜殘留系數手冊,給出項目區化肥、農藥進入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折純量和農膜的田間殘留量,并估算出通過揮發等進入大氣環境中的化肥、農藥的量。對于污灌區,應重點調查和了解污灌區的土壤類型、污灌面積、污灌水源、水質(執行標準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污灌量、灌溉制度與方式及施用農藥、化肥情況。必要時可做補做滲水試驗,以便了解單位面積滲水量。對于移土培肥、改良土質或施用生活污泥的等地塊,要對農田和作物的選擇和影響進行類比分析,對受納的農業土壤土質、面積進行分析,最終給出污泥的農田施用是否可行的結論,是否會影響農田的土質達標情況(《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
4.2.2 地域水文地質問題調查
地域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包括地下水污染調查和其他水文地質問題調查。其中其他水文地質問題調查應結合項目所在地的區域特征進行鹽漬化、沼澤化、海水入侵、天然劣質水質進而土壤污染調查,在調查其現狀基本特征的基礎上,分析產生的因素,項目建設對其的影響以及發展趨勢。
4.3 影響評價
4.3.1 評價方法
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1)的要求,分別用標準指數法對水質進行評價,用預測水位與現狀調查水位的對比來對項目可能導致的水文地質問題進行評價,具體為地下水灌區中采用中心水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的方法評價地下水位的降落漏斗,和地表水灌區中通過地下水水位變化速率、變化幅度、水質及巖性等發展趨勢的分析來分析土壤鹽漬化、沼澤化、濕地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
4.3.1 評價內容
應注意地域性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與水文地質問題息息相關。如在河谷平原區河水側向補給和微地貌形態等會影響地下水的水質和水位埋深,要分析灌溉對鹽堿化、沼澤化的影響程度;對濱海平原區,因淡水和咸水之間可能產生水力聯系,要重點研究咸淡水界面埋深,淡水層的埋藏條件與水量,分析灌溉對海水上溯、倒灌的影響程度;對巖溶水地區,因地表水與地下水間相互轉化的速度較快,且伴隨著地域性的各種巖溶形態,如串珠狀洼地、干谷、漏斗、溶井、落水洞、塌陷等;因此,應了解項目區地下水徑流集中和強烈的地帶,以防止因為灌溉滲漏、蓄水、抽水等農業活動導致巖溶塌陷;對于黃土地區,應注意調查黃土臺塬(包括呈階梯狀的臺塬)、黃土丘陵(梁、峁、溝壑)、山前洪積扇(裙)和河谷階地的形態等,收集黃土層中溶蝕、濕陷、溝谷切割密度及深度等數據,觀察了解黃土地區水土流失及植被與地下水的關系等。研究合理開發黃土地區地下水的方案,并推測可能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并提出可行的應急方案。對于沙漠地區,如南疆三地州等地,年降水量少,蒸發強烈,鹽堿化嚴重,應分析項目區地下水資源的供 水能力,項目的節水程度,是否會加劇該區域地下水資源短缺的局面,并分析項目灌溉定額的合理性以及對鹽堿化的影響程度。在以上分析灌溉對地下水可能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的基礎上,應提出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強的的防治措施。
5 生態影響分析
5.1 生態影響評價等級
上述已經分析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相當于改擴建工程,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導則》(HJ 19-2011)的要求,在生態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的劃分上,其占地范圍以新增占地面積計算。
5.2 現狀調查
環境現狀分析的主要內容有分析項目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氣象水文特點、自然災害情況、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水利交通條件等情況。分析規劃區域當前的環境問題以及各種環境的規模、范圍、程度、產生原因等, 明確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點。并對生態敏感區( 點) 進行全面分析, 如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種、自然保護區、濕地、生態退化區、水土流失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有人文和自然景觀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點等,確定對規劃反映敏感的地域及環境脆弱帶[1]。
因農業區人類活動較為頻繁,一般不存在大型動物及珍稀野生動物,為兩棲動物居多?,F狀調查時,按導則要求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區生態背景和區域主要生態問題即可。與項目關系較密切的生態系統應詳細調查,如項目區的農業生態系統,若有天然林地、河流、濕地分布其中,也應做出相應調查,重點調查受保護的珍稀瀕危物種、關鍵種、土著種、建群種和特有種,天然的重要經濟物種等。如涉及國家級和省級保護物種、珍稀瀕危物種和地方特有物種時,應逐個或逐類說明其類型、分布、保護級別、保護狀況等;如涉及特殊生態敏感區和重要生態敏感區時,應逐個說明其類型、等級、分布、保護對象、功能區劃、保護要求等,還應通過長期生態監測和走訪等形式調查項目區涉及動物棲息地和遷徙路線以便后續分析修路、修渠等對其的切割作用和預留生物通道的合理性。在上述基礎上,附以規范的生態圖件和相應照片。而與項目關系不太密切的生態系統因做應相應簡化,給出區域大背景的生態現狀并輔以照片即可。對于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鹽漬化、自然災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生態問題調查,應指出其類型、成因、空間分布、發生特點等[9]。
5.3 影響分析
施工期生態影響主要表現在渠道襯砌、道路修整、土地平整和防護林種植過程中會擾動表土上的植被,雖然施工期一般在休耕期,植被已經枯萎,但是施工會切斷植被的根系,破壞了原有土壤中的微生物群系、水分、養分,使得動工區域(除襯砌區域外)在施工期結束后仍以裸露地貌為主,植被恢復需要一定時間。除上述影響外,新增耕地的開發會減少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一些已適應在田坎、鹽堿地、沙地等生長的植物生存環境變遷、植被退化;使原本在當地生活的一些生物因棲息環境改變而減少甚至死亡。營運期內,除新增耕地由天然半天然的生態系統轉變為農業生態系統所帶來影響外,項目區內渠道的襯砌、路面硬化、田坎的減少所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大。天然渠道因水土濕潤,泥土路面水力連通性相對較好,阻隔作用相對較小,田坎因人為干擾相對較少等,這使得天然渠道、路面和田坎的物種較為豐富,對維持農田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項目實施后,渠系襯砌減少了降水、灌溉水對淺層地下水的補給;在非灌溉期,表層土壤水分因渠系襯砌不能充分得到淺水的補給,在靠近渠道兩岸1~5m的范圍內將會以草本植物群落。
5.4 水土流失
對于侵蝕模數,新增耕地和現有土地的整治應分別計算,此外還應統計因項目實施而破壞的水土保持面積,制定切實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這部分工作應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礎上進行。
5.5 生態風險評價
土地整治項目有區別于化工等污染項目,因此不適用于風險導則,但其生態風險仍然值得關注。土地整治的生態風險源主要來自農田平整、農田水利、道路建設及防護林建設大工程,其風險類型在建設期、恢復期與穩定期的表現各不相同[13]??梢詮乃⑼僚c生物要素中選取了個指標構成土地整理生態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 并用法得到綜合生態風險指數, 能有效識別出土地整理前后生態風險的變化。得出土地整理后項目區發生生態風險的可能性的增減情況, 項目區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有所變化趨勢, 為以后的土地整理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參考文獻
[1]鄭慧敏, 劉艷, 孫華. 土地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淺探[J]. 國土資源科技管理, 2007, (6): 64-67.
[2]何芳軍, 張建華, 索赟. 淺談土地整理規劃設計中的水資源平衡分析-- 以遼寧省某土地整理項目為例[J]. 安徽農業科學, 2007, 35(24): 7548-7550.
[3]翟小娟, 申文金, 田磊. 土地整理項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研究[J]. 國土資源科技管理, 2011, 28(2): 18-23.
[4]張慧, 付梅臣, 徐學華, 等. 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價[J]. 江西農業大學學報, 2007, 29(4):
[5]范勝龍, 劉友兆, 雷廣海. 基于模糊綜合評判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張家港市、如東縣和漣水縣為例[J]. 莆田學院學報, 2010, 17(4): 30-36.
[6]付標, 祝桂蘭, 賀傳閱, 等. 土地整理的環境影響[J]. 安徽農業科學, 2007, 35(1): 172-173,217.
[7]鄧宣凱. 淺析土地整理對環境的影響[J]. 科技文匯, 2007, (12) .
[8]劉增進, 張鈺婧. 土地整理中的水資源平衡分析[J]. 人民長江, 2009, 40(11): 51-53.
[9]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影響評價 技術方法[M], 北京: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13.
[10]杜軍, 楊培嶺, 任樹梅, 等. 河套灌區干渠襯砌對地下水及生態環境的影響[J]. 應用生態學報, 2011, 22(1): 144-150.
[11]徐翠蘭, 朱成立. 土地開發整理中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對策探討[J]. 安徽農業科學, 2010, 38(7): 3837-3839.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5
在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該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費用主要由“適宜人”承擔。責任主體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個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污染行為發生的人;第二層級主要是當前土地所有者或業主原則上由第一層級人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如果通過查訪后,無從找出原始污染者,則由第二層級人承擔污染治理責任。日本的《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規定了污染防治費用負擔原則與財政措施,主要體現在“原因者負擔”、“受益者分擔”兩個原則。按照原因者與受益者共同負擔原則,為防止發生公害與實施自然保護而采取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一方面公平分擔給相關企業,另一方面,也由措施實施后的受益者分擔一部分,而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則相互協作,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分析上述規定,雖然美、英、日三國對有關責任主體的提法不盡相同,但無論是美國的“潛在責任方”、英國的“適宜人”,還是日本的“原因者”和“受益者”,本質上都體現了污染者與受益者共同承擔治理責任這一理念。
制定土壤評估和修復標準美國《土壤篩選導則》由一系列促進污染場地評估和修復的標準化指南組成,其土壤篩選指導值并非是國家的修復標準,而是在《超級基金法》的指導下,對污染場地進行初步篩選,即用來確定是否需要開展進一步的“修復調查評估”和“修復可行性研究”,或不采取任何修復行動。荷蘭是歐盟成員國中最先就土壤保護專門立法的國家之一,其土壤修復標準非常典型。2008年生效的《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目標值和干預值。其中,目標值表示低于或處于這個水平的土壤具備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質量是可持續的。干預值則表示超過該水平的土壤,其具備的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經被嚴重破壞或受到嚴重威脅,必須接受強制干預。一般地,土壤篩選值建立在健康暴露和毒理學計算模型基礎上。非閾值污染物(致癌物)的“可接受風險”用生命期增加的致癌風險表示,各國的風險值均在10~6和10~4之間。必須說明的是,對每一個國家而言,選擇“可接受的”閾值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學問題。在實際操作中,“10~6致癌風險”是在社會和經濟對風險影響的可接受性的基礎上,由決策者和科學家共同認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守性閾值。制定優先治理清單加拿大共有3萬多處污染場地,美國有29萬~40萬處。加拿大聯邦污染場地行動計劃、美國《超級基金法》以及《國家優先控制名錄》(NPL)均規定要優先解決最高風險的污染場地。一般根據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形成的風險大小,采取基于風險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體健康風險,其次降低生態風險以及地下水污染風險,以降低成本,清理盡可能多的污染場地,并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陲L險管理的模式可制定不同的土壤管理對策,如對輕微污染區實施可持續管理政策,針對中高濃度污染場地實施修復政策。根據當前及今后土地利用情況(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或娛樂設施用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對策,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同時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程度維持在較低水平。
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通過了一份關于土壤保護的專題戰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該草案要求歐盟各成員國防止土壤污染,制訂污染場地清單,并修復已確定的污染場地。此外,該草案還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以交流用于修復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場地的最佳技術。完善法規政策鼓勵修復再利用以美國《超級基金法》為例,該法最初的推行導致了兩個問題:一是由于美國環保署只需宣布某公司是“潛在責任方”,而不必說明違反什么法律,即可責令其清理污染場地,引起了數量驚人的訴訟;二是由于該法規定了嚴格的連帶責任,污染地塊在被業主遺棄后,往往沒有人愿意再冒險購買,因而產生了大量廢棄和閑置土地(即“棕色地塊”)。為此,美國政府于2002年頒布了《小規模企業責任減輕與棕地振興法案》(以下簡稱《棕地法案》),依據場地再利用情況,以減稅等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投資,推動了再利用污染場地的優先修復。同時,《棕地法案》在污染場地產權交易登記方面也有新擴展:《超級基金法》中認為污染場地的持有者應承擔修復責任,但《棕地法案》允許不知情的購買者對擬購買的場地所在地的環境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從而在污染場地產權交易登記的環節合法規避《超級基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我國污染場地管理現狀我國的土地產權所有制、金融信貸機制、責任追究的法律體系和信息公開機制等均與發達國家不同,發達國家的經驗對中國的借鑒應因地制宜。責任方情況復雜目前國內已查明的高風險污染場地大多數為搬遷中的國有大型化工企業原廠址,其中部分企業已經破產清算,無力承擔修復費用。部分企業改制重組,但改制時并未對場地污染問題進行說明,無法鑒定污染的主體責任。同時,個別企業在場地租期結束后,拒絕承擔污染修復責任。權責關系不清、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的責任認定機制面臨一定的挑戰。金融信貸機制不規范考慮到潛在的污染場地存在修復風險,發達國家在化工類高風險企業申請貸款、抵押以及市場許可的過程中會對標的地塊進行風險分析,控制投資風險。但是,我國大型金融機構基本為國有,其投資方向受政策約束較強,不規范的風險承擔機制決定了國內投資銀行對污染場地的風險規避意識不強??山邮艿奈廴撅L險水平難界定在實際的環境風險評估工作中,“可接受的”風險閾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家社會經濟水平的影響。與歐盟國家不同,我國疆域廣闊,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全國性的土壤環境背景調查尚不完善,可接受的污染風險水平界定難度很大。但是,目前我國正處于“退二進三”的城市改造時期,各省市大規模的工業企業集中搬遷,在沒有全國統一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各地管理尺度不一,具有一定的潛在環境風險。污染的不確定性易致數據誤讀土壤污染與大氣、水的污染控制不同,土壤下污染情況的不可見性和不可預知性容易造成公眾對污染場地數據信息的誤讀,在個別地區甚至引發。同時,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實施時間不長,公眾對信息公開程序和內容了解不清晰,對專業數據和評價方法了解不夠,容易造成公眾對污染場地環境風險數據的誤讀。
土壤環境導則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149-02
1 引言
房地產項目已經成為我國目前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熱點。隨著房地產建設的突飛猛進而帶來的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因此做好房地產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非常重要。
2 施工期環境影響評價
房地產項目的施工期一般較長,施工期的環境影響持續時間也較長,隨著基建工程活動結束,其影響消失。施工期的環境影響主要包括施工揚塵、施工廢水和生活污水、噪聲、固體廢物、廢氣等。
施工揚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較大,浮于空氣中的粉塵被施工人員和周圍居民吸入,不但會引起各種呼吸道疾病,而且粉塵還夾帶大量的病原菌,傳染各種疾病,嚴重影響施工人員及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此外,粉塵飄揚,降低能見度,易引發交通事故。粉塵飄落在各種建筑物和樹木枝葉上,影響景觀。對于大項目(按確定環評的形式,"報告書"為大項目,"報告表"為小項目)應根據挖、填土方量采用面源模式定量預測揚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或利用現有的施工場地實測資料進行類比分析,小項目可簡化只作一般分析。環評單位應提出切實可行的減輕揚塵污染的措施。
施工廢水(如泥漿水、沖洗水、地下滲透水等)應集中收集,經沉淀澄清后盡可能回用。生活污水可根據施工場地情況分析,如位于城區應盡可能接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若無接管條件,可設置新型地埋式污水生化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施工噪聲污染是個焦點問題,污染糾紛和矛盾較多,對于大項目應根據施工機械的種類和數量分析聲源強度,定量預測對場界和敏感點的影響,小項目從簡只作一般性分析。施工噪聲影響評價中還要提出有效的措施。
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施工棄土,要求妥善處置,不產生二次污染,施工棄土必須回填。對于施工廢氣,主要是對施工機械廢氣提出排放要求。
3 營運期環境影響評價
營運期環境污染問題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廢氣、生活垃圾和噪聲。
位于城區內的房地產項目, 一般生活污水進入城市污水管道, 可不進行定量的環境影響預測, 如果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 對于大項目, 則應進行定量環境影響預測, 小項目作一般性分析。
4 外環境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作為環境保護目標的房地產項目,其外部污染源對項目的環境影響應重點評價,也是評判擬建項目選址合理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4.1 外環境污染源調查
一般應對擬建項目周圍500米范圍內的各類已有和在建污染源(包括危險源)進行詳細調查,弄清污染源的類型、數量、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可查閱相關歷史資料,必要時應進行實地監測。
主要調查的污染源有:交通噪聲和設備噪聲;微波發射塔、高壓線、變電站等電磁污染;周邊一些影響較大的工業污染源;餐飲業油煙等異味污染。
4.2 環境影響評價
在污染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并預測污染源在非正常排放和不利氣象條件下可能對擬建小區的環境影響。若周邊污染源未能達標排放,則應根據"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對污染源提出有效治理措施和對策使其達標排放,并要求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監督執行。對于無法治理達標的污染源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源,須提出搬遷要求。由于噪聲污染具有直接感受性特點,且污染來源較多,對居民的生活影響較大,應予以重點評價。對于隱性環境污染,如電磁輻射、放射性污染對居民的影響也不能忽視。小區的選址要遠離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品的工業企業和倉庫,對一些實在不能避開的環境污染源或危險源,在項目規劃設計和環評時應考慮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設置一定的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項目附近若有危險源,還應進行環境風險評價。
5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對于生態環境影響問題分析,主要遵循《非污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導則》(HJ/T1.9-1997)的原則進行。由于導則涉及面較寬,內容較復雜,而一般房地產項目較簡單,因此本文提出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評價:
5.1 植被覆蓋率、生物量和生物多樣性的變化
通過調查,掌握評價區植被情況,特別是項目占用場地目前是農田、林地、草地、濕地、園林綠化用地等生態用地時,分析項目建成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生態補償措施。
5.2 水土流失
房地產項目在建設期間,大面積的土壤較長時間,降雨時就可能導致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會使大量泥沙擁入附近河道,影響河道的水質。水土流失強度一般在平原地區較小,丘陵及山區較大,應根據項目規模大小和所在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詳細或簡略的評價。大項目或特別敏感項目(涉及特殊環境功能區)應根據氣象和地理條件進行定量預測,提出較詳細的水土保持措施,小項目可不進行定量分析。
5.3 移民搬遷問題
房地產項目涉及的移民搬遷問題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共同協商解決。環評應核實移民的數量、構成及生活質量,分析移民安置區的環境容量,以及移民安置區的建設和移民搬遷對當地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本著不降低移民生活質量的原則,提出具體的移民安置措施,核實移民安置經費,列入項目環保資金。
6 景觀生態評價
陸雍森在《環境評價》一書中對景觀的解釋是:“構成視覺圖案的地貌和土地覆蓋物。土地覆蓋物由山水體、植被和人工開發的景物(包括城市外表等)組成。景觀也是人眼從一個角度看到延伸著的自然景色?!?/p>
評價作為生活、工作環境的房地產項目的環境影響,不但要評價生活、工作的安全性、方便性、舒適性,同時還要考慮自身的建筑效果和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通常人們把建筑景觀的可接受性、陽光的適度性、生態環境的適宜性三項作為景觀生態環境影響的評價指標。
6.1 景觀環境可接受性分析
項目的景觀環境可接受性分析,應從項目布局與周圍環境的協調性入手。對于大項目或特殊敏感項目,應從開發、設計的風格為出發點,結合城市及項目周邊地帶歷史、文化傳統和整體建筑風貌,分析項目設計、布局和建筑、設施的美學價值。
首先對評價區域的現狀景觀進行描述(包括文字和圖片),在此基礎上評述開發項目設計風格與當地民俗、歷史文化和區域功能的相符性,評價開發項目建筑外觀造型、色調搭配等與擬建項目使用功能的相適性,并從建筑高度、建筑造型、建筑色彩等諸方面分析與周邊建筑的協調性,分析評價項目建設對城市景觀的有利和不利影響。6.2 陽光照射適度性分析
房地產項目在規劃設計和環境影響評價時均要考慮光遮擋的影響,并選用《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中居住建筑日照最低標準進行評價。
光在人的生活中不能少,但照射強度如果越過了接受能力也會產生污染,即光污染。一般房地產項目可能產生的光污染一是白亮污染,即建筑物的玻璃幕墻、釉面磚墻、磨光大理石和各種涂料等裝飾反射光線產生的污染,二是人工白晝,即廣告燈、霓紅燈等夜間照明設備產生的污染。
由于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大多不可能清楚的了解建筑物光源的布置情況,一般重點的評價是玻璃幕墻。環境影響評價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主要是提出一些限制措施,合理布置玻璃幕墻:
(1)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橋、高架路兩側的建筑物20m以下,其余路段10m以下不設置玻璃幕墻。
(2)使用玻璃幕墻時,玻璃反射比應≤0.16; 若反射比>0.16, 應控制玻璃幕墻的面積或采取其他材料對建筑立面加以分隔。
(3)居住區內原則不應設置玻璃幕墻。
(4)在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宜設置玻璃幕墻。
(5)道路兩側幕墻設計成凹形弧面時,應避免反射光進入行人或駕駛員視野。
(6)在建筑物南、東立面容易造成光污染的方向一般不得使用玻璃幕墻。
6.3 生態環境適宜性分析
生態環境適宜性分析涉及到區域的舒適、方便、高效節能、健康環保和景觀美化等多方面,需要建立一個綜合指標體系進行評價。一般可選擇的評價指標有:舒適性指標(包括建筑容積率和綠地率)、方便性指標(交通出入口設計和停車位)、環保健康(包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高效節能(資源、能源合理利用和市政化)、景觀和諧度。7 容易忽視的幾個問題
7.1 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隨著城市的發展,一方面,原有的城市建設用地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業的發展要求,許多房地產項目已經向原有的老工業區、鐵路沿線發展;另一方面,一些城市的布局比較凌亂,規劃滯后,居住區、工業區、商業區混雜現象比較突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一切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項目也不例外。因此,環評報告中必須提供項目選址的相關依據。特別是對于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和涉及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功能區的項目,還應符合相應功能區規劃(如風景名勝區規劃等),并提供規劃審批部門的意見。
7.2 與周邊企業衛生防護距離相協調
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最小距離。目前,國內已經制定了水泥廠、煉鐵廠、焦化廠、氯堿廠、石化企業、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及電視塔電磁輻射等30 多項衛生防護距離標準。這些污染源原有衛生防護距離內可能沒有居住區,但由于城市土地資源十分寶貴,致使許多房地產建設項目也在向工業企業周邊靠近,房地產建設項目即使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其選址也可能進入到衛生防護距離之內,從而給居民生活帶來了環境污染。因此,在進行房地產建設項目的環評時一定要了解清楚項目選址周邊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并詳細核實其衛生防護距離,避免將房地產項目建設到污染企業的衛生防護距離內,避免對運營過程中的居民身體健康產生影響和引起污染糾紛。
7.3 土地置換過程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場地性質的變更越來越頻繁。一些原有工業用地將逐漸轉變為居住或其他用地。由于歷史的原因,過去我國工業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跑、冒、滴、漏"等問題,使土壤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房地產項目開發后,有可能對居民健康尤其是兒童的發育造成危害。環評中應作出土壤環境影響評價。7.4 與市政基礎設施相協調
房地產建設項目中生活廢水污染防治問題主要在于能否將其排入到城市排水管網,并進入到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在一些房地產建設項目中,特別是別墅區,遠離市政排水管網,沒有配套污水收集系統,污水不能納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范疇,這類項目應嚴格要求生活污水不得直排入地表水體,必須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建設排水管網進入城市排水系統。
7.5 附屬商業網點對居民的影響
在住宅區內,為了節約用地,增加綠化面積和公共活動場地面積,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層或適當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隨著經濟改革和第三產業的發展,由集體或個人經營的服務項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樓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