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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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原則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1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2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制

中圖分類號:TE991.3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作物從土壤中吸收其積累的污染物,進而通過食物鏈而影響人體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對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來源

(一)農業生產對土壤的污染。化肥可使農作物增產,但不合理的使用會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過量,會破壞土壤的結構,造成土壤板結,生物學性質惡化,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過量施用硝態氮肥可使農作物含有過多的硝鹽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礙體內氧的輸送而影響人畜的生長。為了防治病蟲草害,對作物要噴施農藥,還有的直接噴施于土壤中。噴施于作物上的農藥,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約1/2灑落于農田,造成農田污染,農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在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影響人畜的健康。近年來,隨著農作物復種指數的提高,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難自然溶解消失,影響農作物的發芽及根系的生長,從而影響其產量。

(二)廢水對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過的廢水和工業廢水含有氮磷鉀及許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廢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但廢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屬、過氧化物等許多有害的物質,不經過必要的處理直接灌溉農田會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氣對土壤的污染。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其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體系現狀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我國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立法,只有一些相關的零星規定,他們分散于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中。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環境保護練臺立法。第二類是環境污染防治單行立法。第三類是土地立法。第四類是農業立法。雖然相關規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仍不夠系統,完備,存在許多問題。不足以遏制不斷蔓延的土壤污染態勢。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滯后性。實際上,土壤污染是氣候變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溫室氣體產生的源頭之一。反過來,溫室氣體又對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為例,其影響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質、水分狀況、溫度等。而我國現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對滯后,沒有專門針對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見到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實際操作性較低。其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雖然比較有針對性,但是其內容上鮮有涉及土壤環境檢測標準,且“無論在土壤多樣性和區域差異性方面,還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樣性和污染物多種性方面”都并未針對性的提及,亟須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較多,國家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都有一定的管理職能。為了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該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中央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政府監督管理與廣大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由一個部門來行使統一的監督管理權,充分協調各有關部門與各級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預防制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僅依靠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是遠近不夠的,還應加強群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公眾作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很高,因此,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眾參與制度。首先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各類用地土壤的具體情況,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其次,要保障公眾的監督權,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監督的形式和途徑。如、電子郵件、電話、約見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極,及時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告知公眾不服的救濟措施。通過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公眾智慧和參與積極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規范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也使得一些在國外難以生存的污染工業遷移到中國,因而設立法律責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疏于監管的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導致土壤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復或賠償責任,嚴重污染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土壤污染法律責任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結束語:綜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為中國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緩,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著嚴重的滯后性,國家應考慮制定綜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從土壤污染預防、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環境保護局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3

關鍵詞: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范干預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DOI:10.11974/nyyjs.20180133029

目前農業土地污染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其中我國的土壤問題尤為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至少有1300~1600hm2耕地受到污染,因土壤污染,每年國家遭受的損失合計約為200億元。大自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土壤污染不僅嚴重影響農業用地土壤的質量,也大大降低了土地的生產力,還導致了大氣環境和水環境質量的下降,既破壞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也破壞了生態平衡。

1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

土壤污染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也就是說土壤污染不是一下就造成的,是有一個過程的。本文對土壤污染的原因進行了總結,有如下幾點:廣大農民群眾在長期的農業生產活動中過量使用化肥對土壤造成了直接的傷害;部分污染性較強的工廠建立在靠近水流和農田的郊區,工廠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滲入地下,生產產生的一些工業殘渣則隨意傾倒在農田附近,對土壤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污染。農村習慣性飼養大量的牲畜,這些牲畜排放的糞便都潑灑在土地表面,對土壤造成了直接的污染[1]。還有就是一些自然因素,例如:酸雨等自然災害。

2土壤污染對健康帶來的影響

2.1重金屬污染的危害

土壤中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對居民的危害是通過農作物和水進入人體的,如含鎘的廢水污染農田引起公害病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2農藥污染的危害

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農藥,使土壤受到污染,通過食物進入人體,可引起急、慢性中毒極致突變、致癌和致畸等病變。

2.3生物性污染

生物性污染是當前土壤污染的重要危害,影響面廣,可引起腸道傳染病和寄生蟲??;引起鉤端螺旋體病、炭疽病、破傷風及肉毒中毒等。

3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

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立,將這一事件提到日程上,法律的建立要聽取廣大群眾的心聲,符合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理念[2]。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時要注意全面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例如土地資源調查制度、土地標準制度、農業清潔生產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的整治、補救制度、土壤監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雖說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但是其一旦建立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法律也要跟隨時代的步伐,適當地進行必要的補填,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合法性和受擁護性,以此保證法律的全面性和先進性。

4治理和防治土壤污染的一些具體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積極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并及時派遣專業技術人員對土壤進行定期檢測,以便為農民朋友提供切實可靠的整治建議;相關部門要嚴查有污染工廠的選址和其排放標準,杜絕徇私行為,鼓勵群眾積極使用舉報、監督等合法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再者就是,廣大人民群眾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主動學習一些防治土壤污染的知識,加強對土壤的防護;政府和尋常百姓要做到互相信任,農民朋友要服從政府的管理,支持政府的決議,積極發揮自我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將土壤污染程度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5結語

農業是關乎國際民生的大事,而農業土壤污染則是重要的制約因素,為了解決這一限制,本文從4個方面入手闡述了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現狀、污染的原因以及相對應對策和具體辦法。土壤污染的治理和防御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廣大農民群眾必須要將土壤污染的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勿因小失大,只顧一時的收成,忽略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治理貴在堅持,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林萌.關于防范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若干思考[J].水土保持科技情報,2005(6):7-9. 

[2]王宏巍,張炳淳.新《環保法》背景下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環境保護,2014,42(23):58-60.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4

    【英文關鍵詞】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痹摲ㄓ?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梢钥闯龅氖?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5

一、工作內容簡介

(1)場地環境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指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接受,調查活動可結束。

第二階段:是以采樣和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 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三階段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2)場地環境調查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如計算得到的場地風險結果未超過可接受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場地風險結果超過可接受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

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標準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3)土壤修復

采取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防治原則范文6

關鍵詞:土壤污染;河南?。恢饕鞘?;防護措施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of main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and its protection measures

yang liu,liu chang-li, wang xiu-yan, pei li-xin, zhang yun, hou hong-bin, jiang jian-mei,song chao

(the institute of hydrogeology and environmental ge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geological sciences, shijiazhuang,050061,china)

abstract: soil quality has a direct impact on crop growth and people's health. henan province is a large province for grain-produced and population in china, so it is significant to assess its soil quality. we introduced the harms by soil contamination, described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its current situation of ten municipal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was obtained by single index and multi-index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s, the main pollution factors were enumerated and the causes of pollution were analyzed, the pollution areas and degree were emphatically summarized: soil pollution degree was not high in main cities of henan, but the degree had reached middle and serious in the areas with frequent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so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on these areas; in non-pollution and light pollution areas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taken to control pollution range.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soil contamination; henan province; main c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人口的增長,人類活動對土壤環境的影響不斷增強,在利用改造土壤環境的同時,產生了不同的土壤環境,如新的人工土壤類型(水稻土、堆墊土等)。由于“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物質的積累,土壤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絕對數量不斷增加,逐漸超過土壤環境的承載能力,結果土壤環境受到污染,質量下降[1]。

河南省作為一個人口大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僅有0.07 hm2,僅為全國人均耕地水平的69%。同時河南省又是一個農業大省,糧、棉、油、煙產量產值在全國排位第二,化肥、農藥、農膜施用量較大,加上河南省的工業產業結構以能源、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為主[4],土壤質量下降和農藥污染問題尤其應該受到重視。但目前河南省大多數土地面積的土壤質量狀況尚不清楚,為摸清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了本次評價,并為環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1 土壤污染概述

1.1 土壤污染的概念

在進行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時引入“土壤污染”概念?!董h境學詞典》將其總結為:土壤污染是指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產生的污染物質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自凈能力,使污染物在土壤中得以積累,導致土壤環境正常功能失調和土壤質量下降的現象。

1.2 土壤污染的特點

城市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潛伏性、不可逆性、長期性和后果嚴重性的特點[2-3,6]。

①隱蔽性和潛伏性。土壤污染不像水和大氣污染能通過人的感覺器官發現,土壤污染往往是通過農作物吸收和食物鏈的積累,直到影響人或高級動物的健康才反映出來,即土壤污染的隱蔽性;土壤從受到污染到產生后果是一個不易被發現的相當長的累積過程,即土壤污染的潛伏性。

②不可逆性和長期性。土壤重金屬污染是一個不可逆過程,有機污染物降解也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后將長期甚至永遠對土壤功能產生影響。

③后果嚴重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潛伏性,污染物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是一個地區(區域)、幾代人災難性后果。同時,土壤污染的不可逆性和長期性使土壤污染后極難恢復,污染將長期甚至永遠對土壤功能產生影響。

2 土壤污染評價

2.1 評價因子的選擇

本次土壤污染現狀評價,評價因子選擇與土壤環境質量密切相關的hg、cd、as、pb、cu、zn、cr、ni、mo、f、mn等重金屬離子以及氰、酚和硝酸鹽氮。

2.2 評價標準

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表1),并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將土壤環境質量分為3類:ⅰ類主要適用于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茶園、牧場和其他保護地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ⅱ類主要適用于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等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不對植物和環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ⅲ類主要適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

滴滴涕≤0.050.500.500.501.0注:① 重金屬(鉻主要是三價)和砷均按元素量計,適用于陽離子交換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標準值為表內數值的半數。

② 六六六為四種異構體總量,滴滴涕為四種衍生物總量。

③ 水旱輪作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砷采用水田值,鉻采用旱地值。

和污染。其標準值分級含義為:一級標準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限制值;二級標準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級標準為保障農林業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ⅰ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一級標準,ⅱ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二級標準,ⅲ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制訂采用地球化學法,二、三級標準制訂采用生態環境效應法。

2.3 評價方法

2.3.1 單指數評價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計算單指標土壤環境質量指數(z.i)。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z.i—指標i的土壤環境質量指數;x.i—指標i的實測數據;ci—土壤一級(一類) 臨界值上限;cⅱa—土壤ph≤6.5時二級(二類)臨界值上限;cⅱb—土壤6.5<ph≤7.5時二級臨界值上限;cⅱc—土壤ph>7.5時二級臨界值上限; cⅲ—土壤三級(三類)臨界值上限。

2.3.2 綜合指數評價土壤污染評價方法采用尼梅羅土壤污染綜合指數法,公式如下:

pn=(p.ic2+p.imax2)/2

式中:pn—內梅羅污染指數;p.i.c—平均單項污染指數;p.i.max —最大單項污染指數。

尼梅羅土壤污染綜合指數法考慮了極值的影響,突出了環境要素中濃度最大的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其評價的分級標準見表2。

table 2 nemerow pollution index of soil evaluation criteria

本次評價共涉及到河南省的10個地級城市,分別為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登封市、平頂山市、焦作市、安陽市、新鄉市、三門峽市和濟源市。根據土壤污染的分析數據,統計出評價結果。

2.4.1 污染成分及原因

河南省的10個地級城市中,從污染成分上看,超標元素多數為重金屬元素,其中pb污染較為突出。污染原因主要是人為因素,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染源(廢棄物)、工業污染源(礦廠、冶煉廠、電廠、藥廠等)和農業污染源(主要是飼料、農藥等)。各城市土壤污染具體情況見表3。

table 3 statistic table of composition and causes of soil pollution城市主要污染成分污染原因

鄭州市cr、pb、cd 、hg、as工業污染,生活垃圾

開封市cd、pb污染面積較大,污染程度較重,hg、cu、zn、cr、ni污染面積相對較小工業(電廠)污染

洛陽市hg、cd、pb、as農業使用農藥化肥

登封市cd、as、hg、zn、cr、ni,cu 、pb和hg在局部已達到警戒值工礦企業(洗礦廠、電鍍廠、化工廠等)廢水、粉塵,農業使用農藥化肥等

平頂山市hg、cd、pb農業使用農藥化肥

安陽市cd、pb農業使用農藥化肥

新鄉市cd 、pb、zn工礦企業及農藥化肥使用

三門峽市ni、pb 工礦企業及生活垃圾

濟源市cd、pb污染程度較重,其次為as、hg、cu、zn、cr、ni 工礦企業及生活垃圾

焦作市pb、zn污染較嚴重,cu、cd較輕煤礦開采及熱電廠,農業使用農藥化肥

2.4.2 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各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如下:

鄭州市的清潔-尚清潔區占調查面積的97%,輕度污染區占調查面積的0.4%,分布在鄭州西部,其中cr污染在局部已達到重度污染,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開封市的清潔-尚清潔區分布在城市建成區周圍和城市外圍,輕度污染區分布在建成區及其東部,中度污染區分布在開封電廠及其東南區域,該城市總體評定為尚清潔。

洛陽市的尚清潔區分布在市區北部和伊河的東南部,輕度污染區分布在洛河間地塊和城區的大部分地區,占研究區總面積的47.1%,中度污染區分布在城區和白馬寺等地區,占研究區總面積2.8%,重度污染區分布在茹凹一帶,占研究區面積的0.7%,該城市總體污染程度定級輕度污染。

登封市鎘污染分布在岳廟附近和市東北部的北里溝-寺溝-南窯一帶,占全區6.90%;鋅污染區分布在西北角,占全區面積的2.88%,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平頂山市的十一礦、六礦到二礦、東高皇到大營、荊山及曹鎮一帶是重度污染區,面積較小,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安陽市的沖洪積平原區(北起市區北界,南止南流寺—魏家營—汪流寺一線;西起市區西界,東止市區東界)及漳武水庫西側的張家莊周圍屬輕度污染區,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新鄉市銅污染屬于中度銅污染分布在冶煉廠附近區域,鎘、鋅污染較為嚴重,分布在城市工業區屬重度污染區,該城市總體評定為中度污染。

三門峽市的規劃區西部為清潔-尚清潔區,市區及其周邊地區為ni、pb輕微污染區,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濟源市大部分地區屬輕度污染區,僅克井鎮及周邊地區屬中度污染區,該城市總體評定為輕度污染。

焦作市解放區、山陽區的pb含量較高,中站區、馬村區的cd含量較高,該城市總體評定為中度污染。

2.5 結論

通過對土壤污染進行評價,可以看出10個城市的土壤質量參差不齊, 總體清潔—尚清潔的城市有1個,占調查城市的10% ,輕度污染的城市共7個,占調查總城市的70%,中度污染的城市共2個,占調查總城市的20%,無重度污染城市。

從污染因子和污染原因來看,主要污染因子為重金屬,污染原因主要是工農業生產活動。

從分布上來看,輕度—重度污染城市集中于人口密集和工農業活動頻繁地帶,空間位置上為人口密集的老城區、工業加工區、農田保護區、養殖場等。

總體來看,雖然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不大,但是達到中重度污染的區域應引起重視并進行治理,未污染及輕度污染的地區也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范圍擴大,保證農業生產及居民生命安全。

3 防護措施

①控制工業及城市“三廢”,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排放污水,要科學、合理、積極慎重地推廣利用污水灌溉農田,并進行灌溉后的跟蹤研究。合理使用化肥及農用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提倡生物防治作物病蟲草害。充分利用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復技術[14],加大開發重金屬超富集植物力度,引進國外耐重金屬的草本植物,加大力度研究微生物對降低重金屬毒性的重要性。

②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目前很多群眾和企業對土壤污染的現狀以及土壤污染嚴重性、危害程度缺乏深刻認識,甚至有些企業只考慮自身利益,肆意污染土壤。因此要加強長期宣傳,從思想上提高公眾的環保和健康意識,以此來促進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15]。

③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滯后性、不可逆性等特點,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因此要建立專項資金用以扶持企業上馬治污設備,補貼鼓勵群眾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12],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

④增加對土壤科學研究的資金投入,進行實用技術的開發,并將研究成果合理推廣。

⑤出臺相關法規,目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還是空白,應率先出臺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嚴格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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