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現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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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現狀范文1

關鍵詞:錦州市;基本農田;環境質量;調查

中圖分類號:X8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2018402

1概況

根據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關于印發“2012年遼寧省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錦州市確定基本農田的專項監測的地點為凌海市建業鄉、黑山縣劉馬村和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

(1)凌海市建業鄉。建業鄉轄區總面積163km2,多為平原。轄區內鹽堿地占40%,耕作面積10萬畝,其中稻田5萬畝,大田3.8萬畝,菜地1.2萬畝。農田灌溉地下水50%,地表水50%。周圍無明顯工業污染源。

(2)黑山縣劉馬村。劉馬村土壤類型為半沙,顏色以黑色為主呈中性微堿性反應。灌溉方式:滴灌、噴灌等。地下水資源豐富,埋置深度40~50m,水質好無污染。農作物有玉米、花生、大豆、高粱。玉米種植面積占該村土地種植面積95%以上。畝產量平均600~750kg,畝施肥50kg。

(3)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大田作物有玉米、大豆,地下水位30m左右,村東有“玉泉湖”小水庫,供附近居民灌溉,周圍無重點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在居民區,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為生活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飲用水源類型為地下水,化肥使用尿素、復合肥,有機肥施用量50kg/畝。

2采樣方法

3樣品預處理及測定方法

樣品預處理方法和測試方法見表1。

4評價方法

5監測結果及評價

在全市的15個點位中,污染等級屬于清潔(Ⅰ)的是8個點位,占總點位的53%。污染等級屬于尚清潔(Ⅱ)的是2個點位,占總點位的13%。污染等級屬于輕度污染(Ⅲ)的是5個點位,占總點位的33%。

根據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凌海市的超標金屬為鎘,黑山縣和北鎮市的超標金屬為鎘和汞。由于選擇的3塊基本農田周圍均沒有大的污染源,所以造成土壤重金屬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土壤施用含有鎘和汞的農藥和肥料(表4)。

6結論與展望

通過本次調查,錦州市基本農田主要污染物為鎘和汞。雖然尚不嚴重,但已有超標現象。

土壤作為一個開放系統,同時也是地表各環境要素相互作用的樞紐,土壤與其他環境要素之間不斷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因大氣、水體或生物體中的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進入土壤,因而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質來源極為廣泛。土壤污染防治是復雜、長期的系統工程,應從發展清潔生產入手,徹底控制和消除污染源??刂七^量使用化肥、農藥、化學藥品,推廣污染土壤的改良,進行污染土壤的修復等。

目前,人們對土壤污染的危害還認識不足,對土壤的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強,因此應該通過多種媒介手段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對土壤環境保護及土壤污染的認識,使防治土壤污染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

參考文獻:

土壤環境現狀范文2

土壤安全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基礎,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查明污染的原因,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對策提供決策依據,國家環??偩纸M織開展了全國性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我市的土壤調查是河北省土壤調查的組成部分,本次調查工作是在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全市環保系統監測隊伍為主體,開展全市土壤現狀調查工作。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調查,全面、系統、準確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查明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原因,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等級,建立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優化我市土壤監測點位,開展土壤例行監測,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價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評價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為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礎數據和準確信息。

2、調查范圍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總體范圍為*市全部轄區。針對不同土壤類型和土地利用類型進行全面、系統的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3、主要調查內容

在全市范圍內系統開展土壤現狀調查,分析重金屬、農藥殘留、有機污染物等項目及土壤理化性質,根據各縣(市、區)土地利用情況及土壤污染類型,有針對性地增測特征污染指標。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估報告;

(2)建立*市土壤樣品庫;

(3)*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

(4)*市土壤環境質量圖。

(二)土壤環境背景點環境質量調查與對比分析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從“七五”期間至今二十年的變化狀況,查明土壤污染狀況及其成因,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為土壤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2、調查范圍

以“七五”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布設的10個土壤典型剖面點位作為本次調查的背景點,原布設點位已不具備采樣條件的,取消該背景點,同時提供原背景點的現場景觀照片和出具核準說明書。

3、主要內容

采集可對比的土壤樣品,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分析,對比相關的監測結果,對比分析我市20年來土壤背景值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積累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建立土壤環境背景點的樣品庫。

4、預期成果

(1)編制*市土壤背景點環境質量狀況及其20年變化分析評價報告;

(2)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點樣品庫;

(3)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值數據庫。

(三)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水平調查與評估

1、調查目標

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環境綜合整治重點,對重點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查明土壤污染類型、分布、范圍、程度和污染物種類、來源,分析污染成因以及發展趨勢,提出土壤污染物優先控制清單,為土壤污染防治奠定基礎。

2、調查范圍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總體方案》劃分的十類區域,依照《河北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我市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具體范圍為:

(1)工業企業周邊:*市鋼鐵有限公司、中煤旭陽焦化有限公司、建滔焦化有限公司;

(2)交通干線:1*國道;

(3)固體廢物堆放場地:白馬河垃圾填埋場;

(4)污灌區:寧晉縣污灌區、新河縣污灌區;

(5)畜禽養殖:寧晉縣養牛場、南和縣養豬場、南宮縣養牛場、內丘縣養殖場;

(6)自然保護區:內邱縣杏峪自然保護區。

3、主要內容

(1)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定》的有關要求和統一表格,收集重點調查區域有關污染源的基礎信息和相關資料。根據不同的污染類型,對土壤樣品、地表水、地下水、農產品同步采樣并進行分析測試;

(2)調查、監測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的類型、范圍、程度及土壤污染區的空間分布情況,并分析污染成因;

(3)建立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土壤污染風險評價。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污染重點區域分析評價報告;

(2)*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與環境安全性報告;

(3)*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檔案。

四、時間安排

全市土壤污染專項調查,從20*年10月起到20*年完成,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年10月-20*年6月底為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調查工作方案、調查技術方案、調查點位布設方案,落實調查經費等。

第二階段:20*年7月-20*年底為實施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調查工作的調查點位布設、剖面數量及準確位置確定、野外采樣和室內的數據分析工作。

第三階段:20*年為總結階段,主要任務是編制調查總報告和各專題報告,全面總結和集成調查成果。

土壤環境現狀范文3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土壤環境保護 法律制度 污染場地

作者簡介:陳知朔,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一、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面臨的土壤環境問題

我國土壤環境問題伴隨著城鎮化的進程日益凸顯。土壤污染的特點從原先的局部性、單一型污染擴展為區域性、復合型污染;來自工業、農業、生活三方面污染源通過不同途徑進入城鎮和農村的土壤,新舊污染和二次污染呈現出混合疊加的態勢。

(一)大量城市污染企業關停搬遷,一方面污染場地留隱患,一方面向農村轉移污染

(二)高速城鎮化使得生活垃圾、污水和固廢排放劇增,加重土壤環境壓力

(三)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耕地質量持續下降

近年來,我國由于土壤污染問題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危及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更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據估計,我國當前有近1.5億畝的耕地遭受污染,約占18億畝耕地的8.3%。一方面是由于農業生產過程中化肥的過量或不當施用導致土壤酸化,破壞土壤結構。另一方面,全國每年農藥使用量達30多萬噸,但吸收率卻只有 30%~40%,超負荷連年使用農藥,殘留的農藥會嚴重損害土壤的生產、自凈能力和載體功能。此外,規?;B殖場和地膜也是重要的土壤污染源。因為長期施用以規?;B殖場的畜禽糞便為原料做成的有機肥料,會把飼料添加劑中的重金屬元素帶到土壤中;而難以降解的地膜其大面積推廣使用會導致土壤的白色污染。

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現狀

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從耕地保護、特殊區域保護以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等不同角度針對土壤環境問題形成了一些分散性的規定。例如國家層面的立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地方層面有《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上海市《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然而從總體看來,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且有的規定已明顯滯后,無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對保護土壤環境的要求。

黨的十以來,生態文明建設被列入現代化建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中;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制定并完善包括土壤環境保護在內的法律法規。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生態宜居”和“美麗中國”的新常態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并逐漸得以充實和全面化。

在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推進過程中,如何從法律層面有效應對日趨嚴峻的土壤環境問題,已成為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重要挑戰。結合我國國情與現階段土壤污染實際情況,建議未來構建并完善如下幾方面土壤環境保護立法。

(一)健全管理體制與管理制度

考察我國有關土壤環境管理體制的立法,不難發現某些內容存在交叉、矛盾且不符合科學管理的規律,普遍存在機構設置交叉重疊、部門之間權限劃分不清、統管與分管部門關系不明確等問題。例如僅土壤污染監測一項工作就有環保、國土、農業三部門同時負責,這種權責交叉的狀態會造成管理主體相互推委或爭相管理,嚴重阻礙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展開。對此,應在立法中明確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其中最主要的是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明確劃分,尤其是環保、國土、農業、水利、財政等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除此之外,還應構建土壤環境保護的部際協調機制,搭建統一的土壤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完善內部制約與外部制約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得各部門各司其職、通力配合,科學高效地完成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雖然我國現行立法中已有一部分法律制度對土壤污染物、污染源進行了控制,但這些分散的規定既不全面也不完善,沒有形成系統的、可操作性的管理體系。建議我國逐步建立并健全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監測、土壤環境調查、土壤污染區域分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完善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

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制定污染場地整治規劃、確定污染場地的最佳可利用技術、治理與修復公告、確定治理與修復責任人及實行人、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檢查與監督、確定費用的分擔等制度。 其中,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目標的確定是治理與修復工作能否成功的關鍵。發達國家對此有著深刻的教訓。例如荷蘭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關土壤保護的立法中規定,土壤修復的目標是將其恢復至原有狀態,但實踐證明這種修復目標過于嚴苛,導致了高昂的修復費用。越來越多的國際經驗表明,樹立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而非無條件使土壤恢復至適合所有用途的修復目標更有效。由此“基于風險的管理理念”應運而生。針對風險高但又有開發價值的污染場地,可選擇按土地規劃功能修復;而那些風險較小的場地則應先控制污染源,再對其進行修復,如此一來便能達到成本最優化。

對于我國而言,2012年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有效地推動了污染場地風險管理在各地的初步展開。下一步應盡快研究制定更為全面、系統的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明確場地風險管理模式與程序,完善標準體系建設,規范污染場地管理。

(三)創建可持續的資金籌措機制

可持續的資金來源是土壤環境保護的基本保障。目前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壤治理與修復資金籌措機制和相關管理辦法,導致眾多城市無法及時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在資金籌措機制方面,由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建立的超級基金和棕地修復基金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其資金來源包括政府的撥款和貸款、向特定規模企業所征的環境稅、向石油及42類化工原料所征的專門稅以及環境保險等等。

鑒于我國土地資源國有的特點并結合“污染者付費”原則,可以考慮由中央、地方財政和工業企業共同出資,建立旨在修復那些經風險評估程序篩選出來的、亟須加以治理的污染場地。其中企業承擔的資金部分應該以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為基礎,在行政干預條件下以稅收的形式征收。通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確定性,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另外,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維護土壤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費用的有效手段。

(四)建立合理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

土壤環境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乎公共利益。公眾參與是環保工作最強大的支持力量;信息公開則是滿足公眾環境訴求的重要基礎。如何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進一步增強農業生產者的土壤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支持土壤環境保護顯得尤其重要。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過程中,應當貫徹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構建合理有效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具體來說,公眾應當有權通過綜合決策平臺及時掌握土壤質量狀況,預防或反對有損土壤環境的重大行政決策和建設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各種渠道了解公眾對于土壤環境方面的建議,倡導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協商。土壤環境信息要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公開,并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的補正、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失當法律責任的充實X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制度完善。

(五)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是補救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土壤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國《超級基金法》就構建了具有“嚴格、連帶并溯及既往”特征的法律責任條款。其中嚴格和溯及既往,指無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皆須對污染場地負責(戰爭行為、不可抗力與第三人過錯屬于免責事由);連帶責任意味著,如果涉及兩個或多個潛在責任方,則美國環保局有權向任一或全部責任方索要治理費用。Y這一條款的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美國社會各界積極投身到污染場地的治理當中。

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只有2011年環保部原則通過的《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少數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土壤修復的責任,即污染場地責任人應承擔場地修復的費用,歷史遺留問題則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Z然而上述規定對于土壤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仍過于簡單。建議首先應研究制定“環境責任法”,建立嚴厲的“污染責任終身制”原則;其次,完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制度,暢通司法救濟渠道;最后,健全土壤污染責任的國家司法鑒定體系,制定土壤污染責任鑒定技術規范,為環境司法提供技術支撐。

土壤環境現狀范文4

我國目前對于土壤污染區劃的側重點是根據土壤環境的功能進行劃分。土壤環境功能區的劃分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不同地區在土壤類型、土壤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當前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在我國存在相關的實踐,沈陽市的土壤環境總共劃分為三個功能分區,其中一級功能分區為四個,并且在一級功能分區的基礎上,根據土壤環境的污染現狀以及其生態敏感性的評價,結合不同區域的生態服務性功能差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分土壤環境的二級功能分區,根據二級功能分區,按照土壤環境的空間和地理的分布差異,劃分三級功能分區。在國內的理論研究上,吳運金等人提出了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的體系和方法,其立足于土壤功能定位和土壤環境的管理,提出了一個三級區劃體系,在土壤環境功能區和土壤環境功能亞區的基礎上劃分出一個土壤環境功能管理區,管理區內分別為監控區、保護區和整治區。筆者從《條例》中得出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大致分為監測、調查評估、公告、風險評估和分區管理等幾個方面,這些規定從具體和條理方面梳理了《條例》中對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步驟和內容,從而對城市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了更為切實可操作的范例。

二、《條例》中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內容解析通過閱讀《條例》相關內容,筆者對土壤污染區劃的內容做如下梳理:

(一)土壤污染的監測

土壤污染的監測,是指對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的方法與標準,具體是指對特定地區土壤里污染物的類型、數量、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污染物的來源和轉移途徑進行監測的一系列手段,其最終目標是檢測各種污染物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土壤污染監測貫穿于整個《條例》中,監測的主體和時機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的三廢處理情況等進行監測,并對建設項目可能對土壤污染的狀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種是有土壤污染高風險的企業每年開展自身和周邊土壤污染監測,將監測結果報告給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引入和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的監測服務。

(二)土壤污染的調查與評估

為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條例》規定應該對存在污染可能性的土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對于修復后的地塊每三年展開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而調查的主體和對象主要包括兩種類型: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場所和修復后的污染地塊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第二種狀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等建設用地使用的,未評估或者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土壤污染狀況公告

土壤污染狀況公告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一項內容。對于土壤污染的調查與初步評估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質量檔案的內容會隨著土壤使用過程中污染事件的變化而變化。而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應當建立污染者地塊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公眾有權利對于污染地塊的權屬登記事項進行查詢。而土地質量狀況的好壞也直接決定了土地轉讓時的價值,這就用經濟手段促使土地所有者來改善土壤環境狀況。

(四)風險評估進而指定污染區

所謂的場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是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中對土壤的評估部分。風險評估工作的啟動是緊隨于經調查確定存在污染之后,但該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調查之后一般需要初步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對場地污染進行控制或者修復,如果確定需要修復,則需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評估等詳盡的評估。評估的目的與修復的定位緊密相連,風險評估是評估生態暴露于污染的環境下或毒性物質中所承受的風險度,而最嚴格的修復制度是發現污染就需要進行修復,并且完全徹底地清除土地污染。在《條例》中,規定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根據評估報告來要求土壤污染的責任人對污染地塊進行控制和修復。

(五)污染土壤的管理

土壤污染的管理是指為了控制或者修復污染土地,以此來恢復土壤功能,是對污染土壤進行的預防、治理和修復活動?!稐l例》中,對污染土壤的管理分成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土壤污染控制區,是指已經造成了污染,但根據風險評估又未列入修復地塊名單的一類,在該區域內采取調整土地用途、設置圍欄等表明土壤污染的情況、以及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產或者停產等措施來減輕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危害擴大。但其只是治標的過程。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修復區,對于那些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并影響土地可持續利用,以及不適合單純控制的污染土地,要劃定修復區進行修復治理,從而使受污染的土壤盡量恢復到滿足后續土地用途所需要的狀態才是標本兼治的解決之道。

三、《條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不足之處

《條例》作為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規定對于更好的實現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并且針對目前我國尚缺少區域尺度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區劃。從而有利于開展全國性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整體區劃;基于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是實現土壤環境分類分區管理的重要前提。從而有利于污染土壤的分級分類管理等諸多合理之處,自身也存在著不足:

(一)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受到限制

在《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有一部分是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一方面環保主管部門有能力和技術進行污染調查、第三方機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污染者之外實現公平。但這種主體設定會使環保部門任務艱巨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將土地的使用者或污染者納入到調查主體中來對于減輕政府壓力,提高企業的責任意識產生重要影響。

(二)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善

1996 年開始實施的《土壤污染質量標準》中的污染物種類比較少,并且在對象、范圍、程序等方面的標準并不完善。這就需要構建一整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其中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等標準體系。

(三)修復資金缺乏明確來源

土壤污染的預防與治理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在《條例》中對于土壤污染的控制與修復資金來源沒有提及。在目前我國的法律之中,也并無類似超級基金法規定的專門用于修復棕色地塊的資金渠道;對于明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目前沒有專門的配套資金用于這些污染場地的修復與綜合整治;對于那些污染者不明的地塊,《條例》中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和控制工作,但是承擔這項工作的資金來源仍然需要解決。

四、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立法重點

于調整對象而言,將農用地和城市用地分開立法,再輔以其他相關的外圍法律,《條例》是一部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而非整治法在對象方面,也是包羅萬象,包括農業、工業、城市建筑用地等等。筆者認為,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非常廣,制定法律只需要一些原則性的預防條款,具體的內容則要在相關專項法律里面給予規定。在國家層面立法中,要著重進行已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復的制度設計。對以防治為主、農工分離的原則作為國家層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點。

(二)完善調查主體

《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式的調查方式使政府在調查過程中擔負著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土壤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污染責任。筆者認為在全國性立法中應明確規定調查主體以及調查費用須污染者自行承擔,政府部門只能是調查結果的監督者和計劃者,并且調查的結果受公眾監督,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土壤污染者的調查行為真實性、并且有利于政府監督的合理和公平。

(三)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配套法規、標準

《條例》出臺時,我國進行土壤監測的標準大概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以土地背景值為基礎,只要超過了這個值的上限就會產生污染,以這個為基準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大一些,還有一個是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的8 種重金屬,這樣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小。兩種方式監測的結果不盡相同。因此,在《條例》出臺后,應當將重點放在土壤環境標準的制定上,并制定相應的法律實施細則,一方面有利于《條例》的實施,另一方面為全國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提供條件。

(四)確立治理和修復基金的來源

日本有關土壤污染治理規定有污染原因者的,污染原因者承擔污染治理費用。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下達治污命令時,土地所有者承擔治理責任。當沒有污染原因者或原因者不明時,費用由土地所有者負擔。除此之外,對于負有治理責任而能力不足的主體,設立指定支援法人基金,在污染原因者不存在時幫助土地所有者修復土壤?;鹬饕▏业难a助金、來自政府以外的個人、組織捐贈的資金。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之時可借鑒該項制度,實現政府與社會主體共同治理,社會資金廣泛注入的基金模式。

土壤環境現狀范文5

相對于大氣環境和水環境而言,土壤環境的污染源更為復雜,作為有機農藥、化肥的直接作用對象,并隨著社會發展需求,使得土壤污染物的種類極為繁多。目前,全球生產和使用的農藥已達1300多種,其中被廣泛使用的達250多種。我國每年施用逾80萬~100萬t的化學農藥,其中有機磷殺蟲劑占40%,高毒農藥達到37.44%,且有的化學性質穩定、在土壤中存留時間長[2-4]。大量的農藥流失到土壤中,造成土壤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土壤污染物可以分為傳統污染物及新型污染物。

1.1傳統污染物

傳統污染物包括以下三類:一是傳統化學污染物。其又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兩大類,其中傳統無機污染物包括汞、鎘、鉛、砷、鉻等,過量的氮和磷等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二是物理性污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各種固體廢棄物。三是生物性污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包括醫院、療養院)排出的廢水和廢物以及農業廢棄物、廄肥等。四是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開采、大氣層核爆炸地區和核電站的運轉,以鍶和銫等在土壤環境中半衰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1.2新型污染物

近年來,土壤新型污染物開始受到關注,這類污染物的特點是在土壤環境中的濃度一般較低。這些新型土壤污染物目前主要有四大類[6-7]:一是各種獸藥和抗生素。隨著動物飼養業和畜牧業的發展,畜禽養殖污染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這些獸藥通過動物的排泄以及其他方式導致土壤環境的污染。二是大部分溴化阻燃劑在土壤環境中有很高的持久性,能夠通過食物鏈和其他途徑累積在人體內,長期接觸會妨礙人體大腦和骨骼的發育,并且可能致癌。三是“特富龍”不粘鍋中使用的化學物質“全氟辛酸銨”以及芳香族磺酸類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四是含有過敏源的植物及花粉對土壤的污染,特別是這種花粉由于含有多種潛在的過敏源,能在夏天導致嚴重的干草熱以及哮喘疾病,成為引起人們關注的一種新型土壤污染污物。

2.土壤環境因子對有機污染的影響

土壤中的微生物、溫度、水分、氣候、土壤機械組成、含水率、植物根際環境、pH值、二氧化碳濃度等因素對土壤中有機物的分解與轉化有很大的影響。除了有機污染物本身的難降解性以及生物遷移性會對有機物降解速率和效果產生影響外,土壤環境因子也會對有機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造成一定的影響。

2.1土壤微生物

有機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降解分為非生物降解與生物降解兩大類,在生物酶作用下,農藥在動渣物體內或是微生物體內外的降解即生物降解。微生物降解是指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機污染物的生物降解過程,降解微生物有細菌、真菌和藻類。雖然在厭氧和需氧條件下多氯化合物都可以降解。但是在厭氧條件下降解速率更快。但是在好氣的旱田條件下,由于有機氯污染物被土壤吸附,生物活性降低,可以長期殘留[8]。微生物降解是消除有機氯農藥的最佳途徑,通常藥劑在土壤中的分解要比在蒸餾水中的分解快得多,將土壤滅菌處理后,藥劑在大部分土壤中對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明顯受到抑制。

2.2土壤溫度

土壤溫度影響土壤微生物和酶活性及土壤中溶質的運移,還影響土壤反應的速度和土壤呼吸速率,最終影響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降解轉化。在一定溫度范圍內,溫度升高會促進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分解,但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土壤有機污染物對溫度的響應程度降低。Miko發現,在平均溫度5℃時,溫度每升高1℃將會引起全球范圍內10%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喪失;而在平均溫度為30℃時,溫度每升高1℃將會使得有機污染物喪失3%[11]。

2.3土壤pH 值

土壤的pH值對有機污染物的吸附有很大的影響。一般來說,pH值越低,土壤對有機污染物的吸附能力越強。土壤酸堿性通過影響組分和污染物的電荷特性、沉淀溶解、吸附解吸和絡合平衡來改變污染物的毒性,土壤酸堿性還通過土壤微生物的活性來改變污染物的毒性。

2.4土壤水分

土壤水分是土壤中水溶性成分的運輸載體,也是土壤反應得以正常進行的介質。王彥輝認為森林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環境條件,其中含水量起著決定性作用,最佳含水量為被分解物飽和含水量的70%~90%,極度干旱或水分過多都會限制土壤微生物的活動,明顯降低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12]。在長期的淹水條件下厭氧微生物反復利用腐解發酵的有機物料,會導致較低的凈殘留碳的礦化[13]。這與淹水、嫌氣條件下有機物料的分解速率慢于旱地、分解量低于旱地的傳統概念不同。

2.5土壤機械組成

土壤質地的差異形成不同的土壤結構和通透性狀.因而對環境污染物的截留、遷移、轉化產生不同的效應。由于黏土類富含黏粒,土壤物理性吸附、化學吸附及離子交換作用強,具有較強的保肥、保水性能,同時也把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質的有機、無機分子、離子吸附到土粒表面保存起來,增加了污染物轉移的難度。

一般而言,黏性土壤中的空氣較砂性土壤少,好氣性微生物活性受到抑制,土壤黏粒具有保持碳的能力,其含量影響外源有機物(有機化合物、植物殘體)及其轉化產物的分解速率。隨著土壤黏粒含量的增加,土壤有機碳和土壤微生物量碳也增加,土壤有機碳與黏粒含量呈正相關,隨著土壤黏粒含量的增加,碳、氮礦化量減少,但礦化部分的碳氮比并不受土壤質地的影響。利于有機物的積累和富里酸的形成。

3.結語

土壤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主要資源之一,也是物質生物地球化學循環的儲存庫,對環境變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土壤的環境因子存在著不穩定性,但是通過研究最適合土壤中有機污染物降解轉化的環境,可改變受污染嚴重的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含量,改善環境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郝亞琦,權.土壤污染現狀及修復對策[J].水土保持研究,2007,14(3):248-251.

[2]權桂芝.土壤的農藥污染及修復技術[J].天津農業科學,2007,13(1):35-38.

土壤環境現狀范文6

摘要 我國目前土壤形勢不容樂觀。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等特征、對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構成重要威脅,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與挑戰,總結了發達國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經驗,并提出了深化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國際經驗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開發、利用、保護好土壤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的數據,全國16%的土壤環境超標,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工礦業廢棄地和農業耕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重點區域類土地(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和干線公路兩側)均有相當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出現,威脅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壤環境污染預防、控制和修復,意義重大、刻不容緩。本文旨在分析國內土壤污染成因,借鑒國際經驗,探求國內土壤污染防治途徑。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我國土壤環境也迅速惡化,污染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現出由點到片,由城到鄉,由單一到復合等發展態勢。造成我國土壤環境惡化的原因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土地資源稟賦低。我國土地資源具有絕對數量多、相對數量少且質量不高、環境壓力大等特點。人均耕地面積僅為世界水平的43%,我國以世界上7%的耕地養活20%的人口。除東北平原、華北平原和長江、珠江中下游平原與漢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質量不高,無法耕種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萬畝,全國集中連片耕地后備資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后備資源開發存在生態難題。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廣量大。土壤是各類污染物的最終歸屬。我國30多年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土地成為了一個“大垃圾箱”。工業“三廢”排放,使污染物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并積累于土壤。全國有11. 23萬座礦山,1.2萬座尾礦庫,每年60萬噸石油跑冒滴漏,固體廢物堆放占地面積達200多萬畝,有害廢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萬畝,有害廢氣隨雨水沉降到土壤中。農業生產存在“農藥、化肥依賴癥”,化肥產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農膜殘留量達12萬噸. “白色污染”嚴重,導致土質下降,危害人體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尚無針對土壤污染的專門法。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雖對土壤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仍缺乏細則。雖然不少地方專門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沒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法律體系,約束力和系統性不夠。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不完善。我國有60類共3246種土壤,不同地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響基準推導的重要參數具有較大的變異性。截至目前,我國已及正在修訂的土壤質量標準有60多個,在數量上比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屬于10多個不同部門。此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于1995年實施,2009年開始修訂,至今仍在修訂過程中,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標準等級全國采用統一的標準值,沒有區分土壤背景值的差異。此外,標準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質量,從人體健康和生態風險的角度考慮不夠;主要針對農業用地,對工業、商業和居住用地考慮不夠。

五是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不足。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起步晚,技術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監測體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難以精準掌握各地區土壤污染的狀況。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積大,污染程度深淺不一,自然條件復雜多變,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工藝要求極高。國內市場上現有的修復技術往往手段單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復成本非常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依賴進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缺口大。國外的綠地建設中,土壤費占總投入的50%。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中僅有300億元中央財政資金用于修復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對城市投入,對農業生態環保投入不足,遠遠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體制不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治土,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和權力橫向分割的弊端。雖然2013年1月國務院出臺的《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钡珒H靠部際協調機制難以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常常會因部門利益影響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護意識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隱蔽性、滯后性和難可逆性,是一種“看不見的污染”,公眾土壤污染防治自覺性和積極性不高,往往將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經濟性擺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撐價值、生態價值、文化象征價值、歷史價值。大部分農村居民對環境污染表現淡漠,也缺乏依法維權意識,只要環境污染沒有直接影響到自身的生產生活,大多采取漠視的態度,增加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成本。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

建立綜合防治的法律體系

西方國家普遍將土壤作為一個獨立的環境要素來進行立法保護,形成了從基本法到綜合性法律再到專項立法的三層法律體系,用以調整和規范各類生產、生活活動。

美國從危險廢物管理著手開展立法,頒布《土壤保護法》《資源保護回收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法”)和《小企業責任免除和棕地復興法案》(“棕色地塊法”)等法律法規,在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區、農田保護、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場地修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加強對水、化學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國制定《聯邦土壤保護法》《區域規劃法案》《建設條例》等,對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復、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開發作出規定。日本通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為農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專門法律保障,而《大氣污染防治法》《二?英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外圍法則從不同途徑為土壤切斷了污染源。法國雖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規定土壤污染者的相關責任,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預防

發達國家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貫穿土壤環境管理全過程,指導污染土壤的環境調查與監測,確定土壤污染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關注。英國認為預防土壤風險與修復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率先提出污染地塊可持續修復管理框架。德國一方面重點排查了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進行了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了重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復。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當前發達國家普遍基于風險評估,劃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美國頒布旨在保護生態受體安全的《土壤生態篩選導則》以及保護人體健康的《土壤篩選導則》,此外還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復目標值,許多州據此制訂各自的土壤質量標準。英國在考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原則制定土壤指標值。加拿大則以其保護生態土壤質量指導值和保護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兩者中的最低值作為最終土壤質量指導值。荷蘭在《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的目標值、干預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訂土壤環境標準時,特別設立浸出液標準。

全面準確開展土壤監測

西方國家普遍深入開展土壤調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譜遙感與無線傳感器網絡等新技術進行土壤監測與評價,摸清底數,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堅實基礎。歐盟實施土壤環境評價監測項目,設計歐盟范圍內可比的監測標準和指標體系,建立評價土壤現狀的資料參考中心,對國家級土壤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統一管理。德國根據土地用途對全國土壤實施監測,了解土壤特性變化,以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設立監測點800多個,并建立污染土壤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法國建立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含現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復的污染地。美國相關部門向用戶免費提供很多土壤基礎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遙感資料,從而為新技術的應用創造有利條件。

分類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據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國家堅持區別對待,積極推動土壤污染分類整治和管理。美國防治土壤污染關注范圍從農業用地逐漸擴大到工業用地,通過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對“棕色地塊”進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級系統,根據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土壤4種污染遷移途徑來評估場地的污染狀況,有針對性地治理。德國通過一套顏色指標體系明確土壤治理要求,分別用綠線、黃線和紅線表示應采取預防惡化、發出警告或必須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韓國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費用負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鎮工礦型”土壤污染區別對待。俄羅斯在《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針對農業生產施用農藥化肥等化學制劑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做出詳細規定。

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

國外土壤修復主要采用兩大方法(原位及異位)和五類技術(工程措施、物理修復、化學/物化修復、農業生態修復和生物修復)。1982-2005年,美國超級基金一共進行了997個土壤修復項目,采用異位修復的項目約占53%,固化/穩定化及焚燒占異位修復項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復項目的53%。歐洲各國因工業歷史和污染類型不同,污染場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復技術也存在明顯差異,整體上采用原位及異位修復技術的比例相當。目前,綠色修復技術既可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又使修復行為的凈環境收益最大化,越來越受到重視。

“污染者付費”基礎上的市場運作

在政府提供專項治理資金的同時,激勵社會資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國通過征收專業稅,建立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土壤修復“超級基金”,由其兜底全國范圍內污染場地的修復。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業、個人或知情并容許排污發生的人為第一級;當前土地所有者、業主為第二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由第一級承擔,但無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時由第二級承擔。日本采用“原因者負擔”和“受益者分擔”雙原則并設立專項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體方式是:先對污染土地展開調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對該土地進行收購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將土地賣給企業,最后按基金出資比例對獲利的5%進行分配。對于無主土地的治理,德國采取政府先墊錢修復,后調查確定最終誰付費的治理方式;而對歷史遺留的污染場地治理,政府給予補貼。

綜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

通過分析發達國家土壤環境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的成本可以發現,三項成本的基本比例為1:10:100。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必須重視預防,并堅持防、控、治一體化,分類施策、分區防控,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合機制

土壤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部門多,治理和協調難度大,需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中央部門的責任及中央相關部門的職責。環保部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牽頭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完善法規標準,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與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耕地面源和農村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農業部承擔;與工信部、住建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城鎮和工業用地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住建部、環保部共同承擔。協調跨區域水土協同治理,統籌土壤、重金屬和化學品、固廢、危廢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

盡快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制度,加快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修訂、完善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水、大氣、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關于土壤保護的內容,形成科學、合理、系統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嚴控農藥、化肥、農膜的亂用濫用問題,加大對造成污染后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源頭控制

堅持綠色化發展,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嚴格項目準人,關閉、淘汰和搬遷小冶煉、小化工等企業。健全排污許可制度,改造環保設施,嚴格控制排污量和濃度。打擊非法采礦,促進礦山集約化開采和廢水、廢渣集中排放和處理。劃定生態紅線,嚴格監管農田和重要農產品基地,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強對農藥、化肥及其包裝物以及農膜的環境管理,提高農業補貼標準。實行保護性耕作和輪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強化土壤環保考核指標。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黨政同責制,明確地方黨委及其部門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

加強土壤監測

聯合多部門共同建立長效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機制,開放監測市場。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構建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預警監測、應急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全國土壤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建立全國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庫系統,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數據。

實施分類防治

對工業、農業和住宅用地分類施策;劃定優先保護區域進行分區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開展分級防治。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獎促治”“以獎促?!闭摺=⑼寥佬迯图夹g默認清單制度。

加強科技支撐

搭建土壤環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搭建土壤污染治理與資源可持續利用技術平臺,自主研發關鍵技術、設備。

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借鑒重慶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經營、批租為支撐的財稅、金融模式改革。繼續探索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污染責任險等經濟措施。對嚴重污染的耕地,要調整種植結構,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并進行生態補償;定點收購被污染糧食并補償費用。建立相關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基金。對積極開展土壤污染保護和治理的地區,加大資金獎勵支持力度。發展土壤修復相關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注入,開展PPP模式,推進第三方監測、治理。

加強土壤保護宣傳教育

提高企業和公眾土壤環境安全意識和土壤環境保護參與意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課堂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并為一線生產者提供專業培訓。

國際合作和履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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