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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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建議

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1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制

中圖分類號:TE991.3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作物從土壤中吸收其積累的污染物,進而通過食物鏈而影響人體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對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來源

(一)農業生產對土壤的污染?;士墒罐r作物增產,但不合理的使用會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過量,會破壞土壤的結構,造成土壤板結,生物學性質惡化,影響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過量施用硝態氮肥可使農作物含有過多的硝鹽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礙體內氧的輸送而影響人畜的生長。為了防治病蟲草害,對作物要噴施農藥,還有的直接噴施于土壤中。噴施于作物上的農藥,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約1/2灑落于農田,造成農田污染,農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在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影響人畜的健康。近年來,隨著農作物復種指數的提高,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難自然溶解消失,影響農作物的發芽及根系的生長,從而影響其產量。

(二)廢水對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過的廢水和工業廢水含有氮磷鉀及許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廢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但廢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屬、過氧化物等許多有害的物質,不經過必要的處理直接灌溉農田會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氣對土壤的污染。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其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體系現狀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我國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立法,只有一些相關的零星規定,他們分散于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中。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環境保護練臺立法。第二類是環境污染防治單行立法。第三類是土地立法。第四類是農業立法。雖然相關規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仍不夠系統,完備,存在許多問題。不足以遏制不斷蔓延的土壤污染態勢。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滯后性。實際上,土壤污染是氣候變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溫室氣體產生的源頭之一。反過來,溫室氣體又對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為例,其影響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質、水分狀況、溫度等。而我國現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對滯后,沒有專門針對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見到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實際操作性較低。其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雖然比較有針對性,但是其內容上鮮有涉及土壤環境檢測標準,且“無論在土壤多樣性和區域差異性方面,還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樣性和污染物多種性方面”都并未針對性的提及,亟須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較多,國家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都有一定的管理職能。為了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該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中央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政府監督管理與廣大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由一個部門來行使統一的監督管理權,充分協調各有關部門與各級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預防制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僅依靠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是遠近不夠的,還應加強群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公眾作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很高,因此,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眾參與制度。首先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各類用地土壤的具體情況,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其次,要保障公眾的監督權,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監督的形式和途徑。如、電子郵件、電話、約見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極,及時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告知公眾不服的救濟措施。通過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公眾智慧和參與積極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規范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也使得一些在國外難以生存的污染工業遷移到中國,因而設立法律責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疏于監管的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導致土壤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復或賠償責任,嚴重污染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土壤污染法律責任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結束語:綜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為中國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緩,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著嚴重的滯后性,國家應考慮制定綜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從土壤污染預防、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環境保護局

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2

關鍵詞:土壤質量; 對策; 錦州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073-02

1 錦州市自然概況

錦州位于遼寧省西南部,“遼西走廊”東端,是連接中國華北和東北兩大區域的交通樞紐,總面積1.03萬km2,海岸線124 km,地形概貌大體是“三山一水三分田,二分道路一莊園”,呈東南低、西北高地勢。

2 錦州市土壤質量現狀

“十二五”期間,錦州市共監測12個區域,66個點位。用單項污染指數評價66個點位的超標情況,超標項目有鎘、汞、鎳、六六六和苯并芘。通過“十二五”期間土壤的例行監測錦州市土壤主要污染為鎘和汞,鎘污染最重。處于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點位均分布在禽畜養殖場周邊,土壤中的鎘在部分程度上取決于區域地理狀況,錦州市不同區域均有不同程度的鎘污染。 11月30日,錦州市政府正式印發《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 土壤污染現狀分析

3.1 土壤農藥污染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統計分析結果,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只有世界人均30%左右,化肥使用量占全球使用量的40%。在人均耕地有限的情況下,為了提高產量,增加收入,農戶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最終導致了農副產品危機。農業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農業一旦出現問題,將動搖社會的根本。過量施用化肥會造成土壤污染,減少土壤中的害蟲天敵及微生物,使土壤酸化、鹽類聚集。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會污染水源,使地表水富營養化等。

3.2 土壤重金屬污染

造成污染的幾大污染源:農藥、化肥、重金屬。在這三類污染源中,農藥和化肥是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存在著使用不當的問題,然而重金屬帶來的危害也遠遠超過農藥和化肥所帶來的危害[1 ]。重金屬污染問題近年來愈演愈烈。隨著規?;B殖的發展,添加了重金屬元素的飼料添加劑被廣泛使用,同時很多鋅、鉻等重金屬在動物體內代謝不充分,導致動物糞便中重金屬超標,農家肥的廣泛施用導致農田中重金屬的超標。

4 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建議

4.1 完善防治的法律法規

土壤污染,雖是一種“看不見的污染”,但與每個人的健康緊密相連。要實現土壤污染的徹底根治,必須堅持法治。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尚處于起步階段,從而導致在立法層面和實踐環節存在許多缺陷。鑒于此,當前最為需要的就是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現有法可依,不要讓法律在此出現缺位現象。因此,就要在完善法律體系的過程中,細化土壤保護范圍,形成有效的預防和治理機制,探索建立一整套的行政管理機制,并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2 加強環保部門的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土壤污染問題與每一位公民的健康息息相關,它會對人體造成直接或間接危害。政府部門應該更加重視土壤污染信息的公開。同時土壤監測技術有待提高,應提高技術,更新設備,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體系。

4.3 發展生態農業實行風險管控

農戶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2],使土壤遭到嚴重破壞,針對中國農村耕地土壤污染特別嚴重,農產品不能出口、不能吃的狀況,應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應摒棄現行的高農藥、高化肥、高殘留、高污染的農業生產,大力發展推廣保護環境和實現資源持續利用的生態農業[3 ]。一方面提高農民收入,另一方面改善土壤質量。土壤治理和大氣、水的治理不同。土壤污染往往具有累積性、難可逆性。精耕細作的模式過度透支農地肥力,導致土地有機質下降、耕地堿化趨勢明顯。對此,政府應當在戶籍、新增就業崗位等方面為農業勞動力向城市非農勞動力轉移創造便利條件,進一步推進城市化水平,吸納農村富余的勞動力。農業勞動力進一步減少,人均耕作的耕地數量提高,鼓勵土地使用權流轉,通過集約化經營,加強管理、合理施肥與輪作,提高生產效率,順勢提高糧食生產質量標準。針對土壤污染的特殊性,不對所有的被污染土壤進行治理。而是進行風險管控,按照風險高低排序,擇重優先處理[4]。

4.5 全民參與防治土壤污染

完善公眾參與制度,賦予社會公民監督權和知情權,調動民眾環境治理的熱情動力,發揮民眾對環境治理的輿論O督作用,從而督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規范開展。不做旁觀者,要做參與者,使防治土壤污染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

參考文獻:

[1]鄧小云.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青島: 中國海洋大學, 2002.

[2]劉云喜.中國農村經濟轉型條件下的農民就地城市化問題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012.

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3

關鍵詞: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問題

前言

農業用地是指農、林、牧等各種土地資源的總稱,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物質的基礎。1我國是農業用地資源極其匱乏的國家,隨著土壤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農業用地資源質量和數量的匱乏已成為限制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和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農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化學制品在農業生產中的集約使用,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短期行為”的不斷增多,我國的農業用地污染情況日趨嚴重,并呈發展之勢。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導致農產品品質不斷下降,同時也給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埋下了嚴重隱患,直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一、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現狀

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危害

總的來說,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形成,一個是人為因素,發生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如不當使用農藥以及其他人類活動中如工業污水流經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業廢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個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關系和機理較為復雜,就我國農業用地的污染主要來自不當的農業種植方式如濫用農藥、化肥等和工業污染所帶來的土壤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和世界標準許可的范圍。

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是糧食及農產品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人類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產能力下降,造成產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復種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喪失耕作能力;四是對我國生態環境質量造成嚴重損害,耕地的生態功能和農村景觀會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后,通過放射性衰變,能產生a、β、γ射線,這些射線能穿透人體組織,對機體既可造成外照射損傷,又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損傷。

4.被有機廢棄物污染的土壤還容易腐敗分解,散發出惡臭,污染空氣。有機廢棄物或有毒化學物質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的自凈能力;有時還能使土壤處于潮濕污穢狀態。 

二、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已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國家法律有6部,資源保護的法律有9部,國家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3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行政規章有400多個。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包括農業環境保護、防治環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規定和特殊區域的特別保護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僅沒有專門性單行法律、法規,而且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規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缺乏系統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具體問題如下:

1.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雖成體系但缺乏對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性,針對性和系統性規定?,F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2.不能滿足保障公眾健康和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并呈現出加劇的趨勢,充分說明了我國防治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沒有達到法律的目的。

3.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預防性措施缺乏規范化、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濟?,F行的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土壤污染的預防作用并不明顯,事后性突出,這樣一來就很難真正達到立法的目的。有學者就土壤污染的現狀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預警制度,這是一個極好的創制,但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確仍有一定困難。

4.現行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是實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F行有關的法律規范中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主體,也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致使一些嚴重污染土壤的行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應當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綜合性立法與單行性立法相結合、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結合、實體性立法與程序性立法相結合,各層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總體目標。

   (二)樹立農業用地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皡f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4

原因多,修復難

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政策研究”課題負責人吳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是長期過度施用農藥、化肥,以及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污染,我國每年化肥施用量超過4100萬噸,污水灌溉農田面積超過330萬公頃。其次,在大中城市及工礦業發達地區,礦石冶煉、燃煤等工業“三廢”排放活動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再次,南方省份土壤重金屬天然含量高,加上耕地土壤日趨酸化導致重金屬污染加劇。此外,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傾倒,經過日曬、雨淋、水洗,污染得以輻射狀、漏斗狀向周圍土壤擴散,造成周圍土壤甚至地下水的嚴重污染。鈾礦和釷礦開采、核廢料處理、燃煤發電廠、磷酸鹽礦開采加工等產生的放射性物質,也會對土壤造成污染。

污染土壤修復表現為一個技術問題,但中國環境科學院總工程師李發生在接受采訪時多次強調,工程的總體設計需要美學支撐。他指出,場地修復事業中的人文科學,包括人的素質、人文環境,也包括所匹配的政策。“場地修復中的人文問題目前在國內極少被關注。比如修復公司應以承擔社會責任的態度去工作,這樣許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甚至,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地去考慮場地修復工作的美學建設、景觀恢復問題,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等?!彼鲝埫缹W管理要在第一時間介入場地修復設計,“污染場地到底適合做什么,在一開始就應該統籌規劃。國內通常更多地強調使用功能,不會考慮那么深遠。事實上,修復是對污染場地的優化過程,要尋求對環境影響最小、視覺效果最好、更加安全的解決方案?!?/p>

同時,李發生認為,污染土壤修復產業需要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處理好各方關系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笆紫仁俏廴酒髽I,其次是政府,然后是參與土壤修復的企業,還有更重要的是老百姓??紤]到很多污染企業是國有企業,在協調利益關系時國家干預也格外重要。”他強調,在協調土地開發商、公眾、土壤修復企業、政府關系中,注重頂層制度設計,平衡各方利益,使這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讓和諧的人文之美與先進的修復技術相結合,恢復土壤的生態原貌。

公眾參與機制不暢也是導致重金屬污染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的問題之一,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生導師程紅光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治理難的重要原因。因為企業的污染只有企業最清楚,公眾并不是特別地了解企業的污染狀況,也不具有相關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他告訴記者,要解決重金屬污染問題,關鍵在于要以人體健康為指揮棒,轉變環保相關工作的工作方式和重點,需要規劃、產業、環保、水利和衛生等部門齊抓共管,控制重金屬污染的暴露渠道。他建議,從提高重金屬污染監測的能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完善權力分配體制等多個方面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

修復產業,迎來初生但空間巨大

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5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 防治 法律

一、重金屬污染概述

重金屬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累積在環境中,含量超出環境承載力而引起的環境質量惡化,進而威脅人類健康的現象,常見的重金屬有汞、鎘、鉻、鉛及砷等生物毒性顯著的元素。不同于其他污染,重金屬污染具有潛在性,持續性,累積性,不可降解性等特點。這就使得重金屬污染一旦發生,很難治理。它廣泛存在于大氣,土壤,水等自然介質中,與人類生活接觸密切,一旦進入人體,便會在人體內部累積,不能通過分泌和排泄等方式將其排出體外。

我國重金屬污染形勢嚴峻,一組數據將這種狀況展露無遺:國土部數據顯示,中國每年有1200萬噸糧食遭到重金屬污染,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2009年中國食品安全高層論壇報告上的數據顯示,我國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屬污染,重金屬污染土壤面積至少有2000萬公頃;國家疾控中心曾對1000余名0~6歲兒童鉛中毒情況進行免費篩查、監測。結果顯示,23.57%的兒童血鉛水平超標。

二、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現狀

迄今為止,我國已出臺的關于重金屬污染防治最具針對性的文件是2011年國務院正式批復的《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下稱《規劃》),這是我國第一個十二五專項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化學品管理條例》,《土壤質量環境標準》等。相關的政策性文件有:《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2009]61號),《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2009.8.28),《關于深入開展重金屬污染企業專項檢查的通知》(環發[2009]112合)《防治規劃編制技術指南》(2010.2),《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等等。

(二)存在問題

1.立法缺失。我國目前還沒有重金屬污染防治方面的專門立法,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定只有一些通知,意見等文件,或者籠統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適用法律的強制力和執行力。

2.執法不嚴。在對重金屬污染企業的監督和查處中,普遍存在執法力度不夠,查處不嚴,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企業實現審批,整治或關停。地方政府在對重金屬污染企業的管理上,往往為了經濟利益,而放松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如沭陽當地政府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容忍天能電池公司排出超標的重金屬鉛。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的查處中,往往有心無力,有些企業往往會繞過本級環保部門而直接獲得上級環保部門的審批,而上級部門對其情況不了解,這就導致環保部門權力行使混亂,對企業沒有約束力。

3.責任機制欠缺。我國對重金屬污染企業的責任規定缺乏。對企業的污染后果經常是在通知或政策性文件中規定,具有運動式執法的特點,對企業的環保責任往往是以行政責任處罰,比如限期整改,罰款金額較低,沒有起到對企業的懲戒作用。

我國法律對政府機關和主要領導的環境責任也沒有常態規定。在重金屬污染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和負責人往往以行政責任的承擔息事寧人,沒有承擔重大決策失誤的刑事責任。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不重視,出了問題也盡量隱瞞,隱瞞不了簡單以行政責任了結。

三、日本重金屬污染防治經驗及借鑒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經濟快速增長,環境保護讓位于工業和礦產開掘,環境污染事件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現,其中被稱為四大公害的環境病癥,就有三起和重金屬污染有關。中國正在經歷和日本上個世紀同樣迅速的經濟增長期,污染也在同步增長,新世紀以來,和重金屬有關的環境事件愈見頻繁。中國此時和上世紀經濟快速增長時期的日本即為相似?;诖?,本文希望對日本的重金屬污染防治進行介紹歸納,對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得出可為借鑒的經驗教訓。

(一)日本政府為控制公害事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

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把大氣、水源、噪音、震動、地震、惡臭確立為公害,1968年,這一屆日本國會隨后被記入歷史,稱為“防公害國會”。1970年,國會又增補了土壤污染這一條。

日本還制定了專門性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應對重金屬污染。主要有:1970年《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86年《市街地土壤污染暫定對策方針》,1991年《土壤污染環境標準》,1999年《與重金屬有關的土壤污染調查·對策方針》,1999年《關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對策方針》,1999年《二噁英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2001年《農藥取締法》,2002年《土壤污染對策法》。

為防治電子廢棄物造成的重金屬污染,日本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1970年《廢棄物處理法》,1991年《促進再生資源利用的相關法律》,2000年《推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基本法》的綱領性法律,2001年4月《家電再生利用法》,推動了電子廢棄物處理由“大量廢棄型”向“循環型”處理模式轉變。

(二)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1970年前后,四大公害事件都集中提起了訴訟。經過公害事件的洗禮,當事人取得共識:類似問題要用法律手段解決。而公害事件的訴訟恰好和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和修訂發生在同一個時期,訴訟推動了立法,公害基本法的完善又促進了事件解決,立法和司法互相推動。

在四大公害事件的訴訟過程中,受害者也得到了公眾的聲援。當時電視、報紙、廣播、雜志社都對受害者慘痛經歷進行詳細報道,激起了受害者之外全國人民的反對公害運動,令執政黨和在野黨無法不正視。

日本的公害基本法制定也非一帆風順,也遭遇了來自財團的壓力,在全國公害反對運動的推動下,反對意見被削弱,多項公害規則和法規被制定。

從經濟發展到注重環境的轉折點,不是某個案件的審判結果,而應是全體國民的意識轉換。因此,要重視環境保護中的公民參與,有了強大的公眾力量,相關法律才能沖破阻力,順利制定和實施,對污染事件的法律途徑解決提供依據。

(三)政府決策依據轉變

1971年,日本環境省從各部門中獨立。政府的決策依據也發生轉變:與經濟發展相比,阻斷環境污染的可能性無疑更為重要。政府科學決策不意味科學證明,在公害基本法制定過程中,時任厚生省公害科科長說,科學證明和地方政府決策是兩回事情。政府如果發現可能引起公害的污染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確定,也要及時介入并且制止。

四大公害事件對日本的影響,最重要的在于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和政府的反思。經過四大公害對社會的洗禮,1970年后日本再也沒有發生嚴重的公害事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證明需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而日本環境省官員則總結經驗,政府與其后期介入污染事件,不如提前以立法的方式進行引導。由于環境問題的外部性,企業的逐利性,企業污染環境的情況時有發生。發生問題的責任在企業,受害者和企業的個別談判往往效率都很差,社會成本很高,最終都需要政府介入。政府應該用提前立法的方式進行引導,最終讓受害者和企業通過法律方式解決。

我國要充分利用法律對社會行為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止和治理重金屬污染。

四、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針對我國目前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現狀,結合重金屬污染的特點,對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相關立法

我國應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抓緊制定與重金屬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實現對重金屬污染全方位,多維度,全過程的控制。首先,在已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完善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介質污染防治法中將重金屬污染作為專門一節,增加納入監控的重金屬種類,對重金屬污染控制改變以濃度排放為主,轉向總量控制。鑒于我國還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而土壤,底泥等作為大多數重金屬的最終沉積場所,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進行規制。其次,根據重金屬污染產生的不同根源,分別制定相應的農藥使用條例,礦山開采和保護條例以及企業排放重金屬管制條例等。最后,除了對重金屬污染從源頭控制,還要建立含有重金屬元素的產品在生活中的利用,回收體制,實現從生產到利用到回收的一整套流程都有法可依。

(二)樹立公眾參與原則,建立重金屬污染信息公開制度

重金屬污染由于其自身的隱蔽性,持久性和累積性,危害結果可能不是即時產生,等到污染已經發生,可能就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這就需要樹立公眾參與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在發生重金屬污染時,政府不要一味的遮掩,媒體要充分發揮宣傳作用,如實報道事件進展,在得到更多的同時,也會普及大家的環保意識。環境問題不是某個人,某個群體,甚至某個政黨能夠進行決策的,它是全民性的社會問題,在我國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監督作用,提高公民對環境問題的敏感度,使公民廣泛參與到環境決策中。

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全國各個區域的重金屬污染狀況和企業重金屬廢棄物排放情況,新建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情況,不符合環境標準的企業整改情況等,當某一區域的環境承載力達到其上限時,就要暫時停止對新設立工廠,企業的審批。重金屬污染的信息公布也需要采取一定形式,如通過中國環境質量公報,這是一個官方權威的數據來源。另外,對于各區域具體的年度重金屬污染情況,作為政府的政務公開信息,在各地區的環保局網站上進行公布。公開的時候應該同步向公眾普及相關知識,除了向其說明重金屬污染的危害,還要對其數據標準進行說明,同時介紹針對重金屬污染的應對措施及解決方案,避免民眾過度恐慌及被人誤導。信息公開有助于民眾對其生活環境質量的知悉,增加其危機感和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可以借助公眾的力量實現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和政府決策的監督。

(三)提高政府科學決策能力,將環保部門意見納入考量

政府的任務是盡量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防止可能危害社會利益事件的發生。在環境利益的地位已經不低于經濟利益的現在,政府決策除了要考慮經濟發展,更不要忽視環境保護。這對我國的政績評價體系改革是一個機遇,對地方行政長官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在立法中,對地方環保工作負有失誤的責任人要對其追究責任,視其責任大小對其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我國,雖然環境保護部也已獨立,足見我國政府對環保工作的重視,但是我國傳統的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政府觀念嚴重影響了環境保護部門工作的開展。例如,在環境法修改草案中,環保部的許多建議不被采納,這就使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大打折扣;在環保部門依法對企業查處時,政府往往會考慮其經濟貢獻,大打人情牌,環保部門的地位就很尷尬。因此,我們要從立法上確立環保部門職能履行的基礎,保障其執法獨立性,不受相關政府和領導的干擾,從法律上確保其獨立開展環保督查工作的權力。在政府決策中,也要強調將環保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納入考量,對其意見如不采納,應書面說明原因,環保部門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政府決策有質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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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建議范文6

摘要 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環境不容樂觀,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現實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復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法律應該將土壤修復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規定。土壤修復制度的內容包括修復的義務、規劃、目標、標準、公眾參與機制、商業模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關鍵詞 土壤污染;土壤修復;制度;立法

2014年國家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污染已經相當嚴重。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產業的升級換代仍在進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塊還會暴露顯現,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時代的要求。土壤屬于難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由于污染而閑置土地或者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會造成極大的浪費,還會增加對清潔土壤的開發強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是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土壤修復制度立法的總體考慮

土壤修復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復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壞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土壤修復制度是法律對土壤修復活動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復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兩大基本考慮,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二是進行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劇,土壤修復成為一項法律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土壤修復具有三個法律性質:第一,是一項法律義務。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眾的健康、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負擔原則,土壤修復成為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復土壤的功能和價值。第二,是一項法律制度。土壤修復工作技術復雜、耗時長、涉及面廣,必須將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長遠、普遍、規范地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必須有可反復適用的普遍性要求、規范性的內容、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項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復是法律救濟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請求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制度與其他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關系

土壤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關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調查制度、土壤檔案制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制制度和修復制度等,土壤修復制度是其中一項,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緊密相連,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為前提。由于中國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進行修復,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評估,確認有修復的必要和可能時,才進行修復。土壤修復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復制度的設計必須放在土壤環境管理的總體框架下考慮,與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協調。

盡管土壤修復屬于末端應對方法,但是修復活動盡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構建邊開發、邊修復,邊建設、邊修復的經濟、生態建設一體化模式,將土壤修復行為融入開發建設全過程。這就需要將土壤修復的責任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如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要求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土壤修復措施的內容;在頒發環境許可證時可以在許可證中要求持證人承擔恢復環境損害的內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復的內容。在企業停業、關閉,資源開發活動結束,建設活動完成等階段,要求活動主體清除其行為對土壤的不良影響,修復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復周期長,等待修復完全結束再進行開發可能會影響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復也可以與開發同時進行,在嚴格的管理之下進行有限地開發和利用。這樣建立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治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也十分重要。

農業用地修復與工業場地修復的關系

國外土壤環境立法很少有農業用地修復這種提法,因為修復往往指將污染清除,農業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響面積大,由于成本太高無法進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為了保護及恢復用地生產力,一般不適宜采取物理、化學等修復方法,更多地采用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結合、生物萃取等方法進行污染清除,這些方法被認為是一種環境整治,而不是環境修復。在我國,實踐中所進行的土壤修復包括農業用地修復,在一些地區(如湖南?。┺r業用地修復甚至是土壤修復的重點。但是,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工礦業場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對人體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機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復的方式、開發利用的模式、基金來源等也有極大差異,因此,對土壤立法時,有必要針對農業土壤保護和工業場地環境風險管制適當分開立法,根據兩者的特征分別規定修復方式和目標、責任主體、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以增強土壤立法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土壤修復法律制度的設計

土壤修復作為土壤環境保護及管理的一項新的制度,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復的法律義務及義務主體

土壤修復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立法應規定土壤修復是政府及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者的一項法律義務。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造成土壤污染或損害時,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有義務承擔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復環境狀況的責任;當特定區域的環境質量惡化,對人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或者威脅時,當地政府有義務組織環境區域土壤修復,改善環境質量。當然,排污者和政府責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對其個體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政府在無法區別個體責任或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國外經驗顯示,確定一個更廣的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解決土壤修復責任主體確定困難、資金需求量大等難題。污染責任者的范圍包括污染排放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處理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場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運輸單位等。當然,修復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機構強制啟動,也可以由企業或者業主基于商業目的自愿進行。無論是強制修復還是自愿修復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及要求。

土壤修復規劃

目前,我國受到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可能對所有受污染的環境區域和場地進行修復,需要通過制定修復規劃或計劃來確定修復對象、目標和具體要求。土壤修復規劃或計劃屬于宏觀法律規制,是在事前對土壤修復進行總體和長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對各個區域或地區受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污染狀況和人體健康、環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復對象的優先名目清單,并設定修復行為的宏觀目標,部署總體行動。根據土壤修復的不同類別,修復規劃應制定短期、中長期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修復規劃,并對不同階段的修復設定不同目標和行動綱領。對此,法律應明確土壤修復規劃制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保證規劃的有序進行和有效實施。土壤修復計劃是對具體地塊的修復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標準、達到的要求、時間安排、技術手段等。

土壤修復的目標及標準

土壤修復的原則性目標是消除污染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脅,恢復土壤的特定用途。具體目標是由土壤環境標準確定。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適用的修復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適用統一標準;二是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復工程都達到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可滿足各種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場地處于什么位置,將來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適用標準時往往根據地塊環境評估的結果、人體暴露值、地塊將來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調整。歐洲國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國和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后一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標準模式對污染者一視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談判和溝通成本。不利之處是不加區別地適用統一標準不能針對土地開發利用的具體要求,可能造成過度修復,成本過大,不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后一模式靈活性強,有針對性,有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但是溝通成本大,決策過程復雜,在確定修復方案過程中投入專業技術力量大。中國歷來有適用統一環境標準的傳統,但是中國的國情復雜,區域差異大,統一標準缺乏針對性。此外,中國污染土壤修復剛起步,政策的制訂也需要考慮到修復成本對于社會的影響,建議我國在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從統一標準模式向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模式轉變。

土壤修復社會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是土壤修復中的重要一環,有效的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緩解污染場地周邊的緊張關系,幫助尋求合適的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補充政府執法力量的不足。應該在制訂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直至具體修復治理、資金籌措工作等不同決策層面上,全面開展利益相關方的對話與磋商,促進形成共識的互動過程。我國土壤修復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嚴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缺乏公眾參與意識及相關渠道。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關管理部門在土壤修復方案制定、修復驗收等環節組織公眾參與,設立專門的公眾交流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對公眾的風險教育及參與能力建設。當公眾參與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

污染土壤修復及其他受損害環境的修復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屬于公益事業,需要號召全社會各個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引導鼓勵公眾參與修復計劃的制定、實施,對政府和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土壤修復機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為此貢獻智力、物力和財力等。

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

目前從事環境修復的企業有上百家,但是對于修復企業而言,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很高,行業及市場發展緩慢。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币獙崿F這個目標,當前亟需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 “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導向,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土壤修復的基金保障機制

土壤修復需要耗費巨額資金,僅靠責任人單一的資金來源難以解決,各國趨于建立社會化的多元資金途徑。生態問題的根源是外部不經濟性,需從設置環境資源開發行為的經濟成本人手,由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造成生態問題、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承擔主要生態修復資金義務。此外,生態環境改善屬于公共利益范疇,政府理應投入部分資金。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政府通過各種財源建立的修復基金、企業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生態修復保證金、社會捐助、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資金支撐機制。合理的資金機制可以保證開發利用主體對土地資源的謹慎開發,同時避免生態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發生。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復,還可以通過要求高危行業企業交納土壤修復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對受損環境修復的資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復責任的追究機制

土壤修復既是一項管理制度,也是一項法律責任。為了順應土壤修復的要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應進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確規定不履行修復責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擴大損害賠償范圍。將法律救濟的范圍從傳統損失擴大到生態損害,將環境恢復期間環境資源和環境服務價值暫時喪失的損失納入損害賠償之列,并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三是明確修復成本追償機制。當政府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替責任人履行了修復環境的責任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修復成本。四是延長訴訟時效。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延長,在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潛在責任主體之間建立連帶責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復責任社會化機制,如通過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環境基金制度等來分化和分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的監管機制

中國目前土壤修復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環保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參與;另一種是城市土壤修復由國土部門主導,農村耕地修復由農業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實施監管。目前,土壤修復處于起步及試點階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無論治理修復由什么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復工程技術復雜、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監管難度大。針對以上特點,政府對修復工程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特點:一是進行全過程監管。修復過程很長,包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計劃和方案的制定,修復工程的開展,修復完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緊密相聯,一個環節現出問題,修復的效果可能大受影響。政府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若干控制點進行重點審查。二是設立工程監理。土壤修復工程多為隱蔽工程,覆蓋后難以觀測,工程監理是質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術審查和守法監督適當分離。政府對于工程和技術、評估檢測等問題并不在行,應該讓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術性和專業程度高的工作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把關,政府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結果的合規性。四是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及時調整修復方案。修復過程長,隨著調查的深入、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前期調查中未發現的污染和破壞,為此.應該要求修復責任單位適時調整修復方案,使新發現的問題一并得到解決。五是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是對于各責任方履行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及核證。修復不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責任也要有一個終結。國家立法應該建立統一的治理驗收和管理程序,加強修復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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