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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1
關鍵詞:民族 地區 消防 法治
一、消防工作法律特征
(一)主動性
消防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切實做好消防工作,對維護社會經濟發展大局有決定性作用,《消防法》中規定了“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全體公民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為了構筑良好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每一個人都應當依法定職責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開展消防工作。消防執法行為更多的需要提前介入,主動作為,更多的是作為一種事前性的救濟行為,這是消防執法工作的一個顯著特點。
(二)廣泛性
消防執法工作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預防工作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事關每一個人,無論是消防監督檢查,還是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從而也就決定了消防執法內容的廣泛性。隨著消防工作逐步發展,更多的事項將納入消防監管范疇,消防執法所涉及的內容也將更加廣泛。
(三)強制性
消防執法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實施、適用消防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范的執行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消防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消防安全的目的。
二、少數民族地區消防法治進程存在困難
隨著中央新疆工作會議的勝利召開,新一輪促進新疆穩定與發展的決策部署逐步落實,新疆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但是,由于歷史沿革和少數民族聚居等客觀因素,新疆消防工作法治化進程仍然面臨諸多困難。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
近年來隨著新《消防法》、《新疆消防條例》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新疆消防法律體系正逐步建立完善,加之消防工作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越來越多的法律專家將學術研究重點放到消防法治研究,為消防工作立法提供了可靠理論依據,也為日常消防執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據,但是,我國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立法落后于社會實際需求的現狀,特別是新疆作為社會經濟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少數民族聚居,消防工作法治進程時間較短,所以消防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缺少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這些法律制度體系上存在的缺陷,已逐步成為制約新疆消防工作發展的瓶頸。
(二)消防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是指其關于法律的心理、知識、觀念和思想的總和,體現其對法律現象的認知與評價。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新疆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沒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顯著增強。特別是南疆部分地區,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主要表現于對權力的崇拜、權利義務的模糊、主體意識的淡漠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等。當自身權利被侵害時,要么渾然不知;要么屈從于權威,忍氣吞聲;要么置法律規定而不顧。正是由于部分民族同志文化水平落后,法治意識淡薄,普通的消防執法矛盾經常引起社會不滿,進而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法律執行力下降,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雖然消防宣傳力度正逐年加大,但是,宣傳重點偏重于防火滅火常識和火場逃生自救知識,消防法律權利義務的宣傳往往相對薄弱,所以對少數民族群眾進行切實有效的消防法治宣傳刻不容緩。
(三)消防法治化物質基礎薄弱
新疆作為典型的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地區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南疆地區,消防業務經費極其有限,消防執法裝備配備嚴重不足,同時缺乏必要的管理、維護、使用人才,消防裝備完好率、使用率偏低,導致現有的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驗收、火災調查等執法技術裝備在消防執法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限,無法保證消防執法依據、數據、證據的科學、準確和有效,消防執法行為往往帶有隨意性,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嚴重制約消防法治工作進展。
三、消防法治進程方向
(一)消防法治民主化
集中民智、反映民情,是任何一項法律法規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因此,法治進程中的民主化,是保證法律權威和公眾利益的關鍵。也是法治工作法治的主要方向,近年來,新疆公安消防部隊采取多種途徑,廣開言路,聘請廉政監督員,廣泛征求各族人民群眾對消防法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回應新形勢下對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修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過程中,廣泛征集各社會階層的修訂意見和意見,有針對性的深入到全疆開展實地調研,積極主動的邀請社會公眾和特定部門更加廣泛和直接地參與消防行政法規的修訂過程,積極探索消防法治民主化進程,為消防法治發展探明的方向。
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2
一、健全完善機制,提高監管工作的規范性
一是建立“兩庫一單”,打好監管基礎。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由工商部門牽頭,建立全市市場主體名錄庫;依托市政府法制辦建立的執法人員數據庫,建立各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各監管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需要,制定隨機抽查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和方式?!皟蓭煲粏巍倍ㄆ趧討B更新,及時向社會公示。目前,已納入市級隨機抽查范圍的市場主體7644戶、執法人員711名、隨機抽查事項254項。
二是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標準。各監管部門按照合法性、適當性、可操作性的原則,建立抽查事項實施細則,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細化抽查程序,明確執法檢查依據、范圍、內容、方式、處理意見等檢查標準,使每一項抽查事項都有具體的、便于操作的運行規范。目前,承擔行政許可和監管任務的32個市直部門單位制定了“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農業局等21個部門單位已按照實施細則開展隨機抽查200余次。
三是推行聯合抽查,減輕企業負擔。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進行合并,實現一次性完成。市級監管部門負責與縣級監管部門對接,建立系統內跨層級聯動抽查制度,協調抽查計劃,避免重復檢查。近期,東營市擬出臺分行業開展聯合抽查的規范性文件,如在建筑市場行業,由市住建局牽頭,聯合城市管理、人防、消防、氣象等部門組成聯合抽查組,對相同的抽查對象按照隨機抽查要求開展檢查,減少檢查次數,減輕企業負擔。
二、強化結果運用,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加大抽查結果處理力度。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對市場主體拒絕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也要由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對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禁有罪不移、以罰代刑。
二是加大抽查結果公開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及時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等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達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規范全行業的效果。今年以來,市工商局抽檢加油站242家、發現不合格59批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抽檢食品1884批次、發現不合格88批次,抽檢結果全部通過網站、報紙、電視臺等媒體進行公示,有力懲戒震懾了違法行為,維護了誠信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大抽查結果分析力度。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抽查結果的收集匯總、統計整理,實現對市場主體的綜合分析和科學研判,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其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了“食品藥品智慧監管信息平臺”和手機APP,實現對2萬余家監管對象基本信息和日常監管信息的錄入和綜合分析,對分析結果中投訴舉報比較集中、風險較高的區域和行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實現科學分析、精準抽查,有效守護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安監局通過“互聯網+安全監管”新模式,不斷加強對安全生產數據的分析利用,有效提高了安全生產預測預警能力和事故預控能力。
三、加強制度銜接,提高監管工作的系統性
一是與信用監管搞好銜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實行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今年以來,東營市印發了《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對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進行了安排部署;出臺了《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實施意見》,共匯總公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30000余條。市發改委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先后印發了對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企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的4個聯合備忘錄。市工商局與市人民銀行聯合簽署了《失信企業信息交換共享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金融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目前,已有420余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受到了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方面的限制,信用監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與現有監管方式搞好銜接?!半p隨機一公開”是政府監管改革的方向,在推行初期,東營市注重搞好與普查、飛行檢查、網格化監管、屬地化監管等現有監管方式的銜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采取普查等檢查方式的,一并貫徹“隨機抽查”理念,探索實行檢查人員、時間、地點等方面的隨機。對于開展隨機抽查條件暫不具備的,先對檢查對象或檢查人員進行單隨機抽取,盡快完善“雙隨機”條件后予以推行。
三是與體制機制改革搞好銜接。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與修訂部門“三定”規定、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等改革事項的銜接,做到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理順各級各部門執法檢查職責,整合強化執法監管力量,破解部門內部執法力量分散薄弱,部門間聯動機制不足等問題。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專項業務培訓,幫助廣大執法人員轉變執法理念,提升自身素質和執法能力,逐步達到執法人員“隨機可抽,抽則能干”的標準,有力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落地生效。
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3
關鍵詞 消防社會管理 創新難點 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正確理解和認識消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一)當前消防社會管理現狀。
2011年12月30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總結了“十一五”期間消防工作取得的成績,同時用“三個不適應”概括了當前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同現代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總體上仍處于火災易發、多發期”。豍
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社會結構正向多樣化轉變,但現行消防社會管理體制已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反而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時常發生,火災形勢嚴峻及火災事故損失居高不下。因此,創新消防社會管理,已經成為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
(二)做好社會消防管理創新工作的重要意義。
2010年6月底,在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座談會上,孟建柱部長指出:當前,世情國情發生了深刻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面臨的任務繁重。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事關黨執政能力的提高,事關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和公信力的提升,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社會管理創新,是整個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消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是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推進社會消防管理創新,其目的就要以建立與經濟社會相適應的消防社會管理體系,以有效解決影響全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消防安全問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
二、消防社會管理創新面臨的難點問題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與矛盾凸顯期,各類新的社會消防矛盾在不斷顯現,預防和遏制重特大及群死群傷火災的任務日趨艱巨,全社會消防管理工作正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一)現役消防警力不足與多樣化的消防任務之間的矛盾還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社會的廣泛進步,一些新科技、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得到廣泛應用;城市化步伐加快,各類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繁華商圈大量涌現,以餐飲、娛樂業為龍頭的第三產業得到空前發展;社會的深化轉型與發展,使得影響社會安定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管理的對象、內容、范圍不斷擴大,管理難度不斷增加,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逐年上升,形成了“消防警力基本不變”而“消防任務成倍遞增”的失調局面。豎目前,我國現役和公安消防人員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不到萬分之零點九,僅為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發展中國家的五分之一。而隨著新《消防法》的實施,消防部門被賦予了更多的職能,警力不足的狀況將進一步加劇。
(二)傳統消防社會管理體制與與客體多元化之間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當前,公安消防部門不僅承擔著防火、滅火的任務,而且還承擔重著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這種大包大攬的消防社會管理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是完全匹配的。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都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城市經濟成分和經營方式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多元化、就業崗位和就業方式多樣化日趨明顯;隨著政企分開、企業改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業、系統管理部門被撤銷,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和無固定單位的人員與城市流動人口都大量增加,社會消防管理的范圍、復雜性、難度都增大了。然而,公安消防部門并沒有從大包大攬的角色中完全解脫出來,對社會消防行為進行直接監督、服務與管理,承擔了過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導致社會單位和個人對消防部門產生嚴重的依賴,消防管理主體混淆,責任倒置,消防部門在消防社會管理中扮演著“保姆”的角色,以有限的警力、有限的權力承擔“無限責任”。
(三)滯后的消防服務管理水平與公眾較高期望值的矛盾沒有有效緩解。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利益結構、價值觀念、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方面發生的巨大變化,社會結構和階層劃分發生了新調整。新時期,我國階級、階層、群體都出現了新變化、新趨勢,人民生活水平和維權觀念、消防素質明顯提升,對其生產、生活及消費環境的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斷增長,同時對政府加強消防服務管理的愿望更加強烈、期望值更高。以往僅僅依靠單一部門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群眾參與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的熱情逐漸降低,對消防執法監督工作的的認同感和滿意度日漸降低,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壓力增大。近年來,盡管消防部門在社會管理工作中大力推行消防工作社會化,但是多年來“運動式”消防社會管理方式仍然存在,管理方法簡單陳舊,管理過程不夠透明,管理程序繁瑣等情況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
(四)基層消防社會管理弱化與社會消防安全需求不適應的狀況沒有改變。
市級、區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抓消防工作能夠建章立制,有規定、有文件、有會議、有部署、有檢查,但是具體到街道、鄉鎮、社區(村),往往逐級衰減呈弱化狀態。主要表現為一是基層消防工作組織部健全,專兼職消防力量不足;二是一些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履職不到位,消防監督管理存在盲點,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不落實,火災防控體系脆弱;三是一些地區的鄉鎮、農村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大部分鄉鎮、農村消防建設規劃因缺乏資金僅停留在文本上,或根本沒有消防建設規劃,一些鄉鎮、農村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一直停留在會議,停留在文件、停留在口頭,使得基層整體抗御火災能力較低,農村消防安全環境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創新消防社會管理的建議
(一)加快實施消防人才戰略,創新人才使用激勵機制。
事業振興,關鍵在人。人才問題是關系消防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是社會管理創新成敗與否的重要因素。新時期消防事業創新需要一大批模范踐行“三句話”總要求、勇于開拓創新的管理型、專家型人才脫穎而出。只有大膽的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建立起適應現代人才成長的機制,才能搭建起人才發展的平臺。我們要認真分析現有隊伍的現狀、發展需求和瓶頸,制定規劃,完善政策,分步實施,從總量和結構上提升消防隊伍的整體素質,培養一批管理創新、科技創新、實踐需要的杰出人才。要切實優化選人用人辦法,從標準和程序入手,嚴把領導干部選拔、地方大學生入警、士官選晉等關口,增進公平,提升公信,優中選優。要逐步完善綜合體現工作職責、能力、業績等因素的績效考核獎勵辦法,激勵官兵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同時,要出臺從優待警的具體措施,解決好官兵家屬就業、子女入學等問題,解除官兵的后顧之憂,用人文的關懷激勵官兵為消防事業獻身奮斗。
(二)創新消防社會管理思路,加快社會化消防進程。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做好一項工作,思想的統一和認識的提高是前提,是關鍵,是保證。近年來發生的數起重特大火災事故告訴我們,傳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需要加強改革創新,創新改革已迫在眉睫。多年來的消防工作實踐證明,社會化是消防工作的本質屬性,是消防工作科學發展的根本方向。因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必須注重積極整合社會資源,改變消防工作僅靠消防部門“單打獨斗”局面,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能,充分運用中介組織的服務功能,充分調動社會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同火災作斗爭的積極性、主動性。消防社會管理從過去多以城市建成區、合法建筑(場所)規模實體為主,轉為將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出租房屋、“城中村”、“棚戶區”、連片村寨等薄弱區域一并納入消防管理范疇,加強這些薄弱區域的基礎建設、監督管理、宣傳教育、綜合治理,以消除“短板”,夯實社會消防工作基礎。
(三)轉變消防社會管理理念,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
總書記指出:“我們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做好消防社會管理工作正是推進消防安全創新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一是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由單純監督向服務管理轉變,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實現政務公開,簡化辦事程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二是降低行政審批門坎,暢通“綠色”通道,在實際中按照過程體現服務、結果體現把關的理念工作,提高辦事效率,沖破阻力障礙,做到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又不降低法規標準。三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措施。通過細化管理、防范、服務等各個環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業務服務體系,適時固化,形成機制。四是實行社會全程監督,把規定的標準、程序、內容等公之于眾,用更加規范的消防執法、更加有效的滅火救援、更加完善的管理服務順應時展,全面接受公眾監督,樹立消防部隊良好形象。
(四)強化基層消防社會管理,建立完善各類消防工作組織。
農村、社區是國家結構中的基礎單元,既是各種矛盾集聚點、民生需求匯集點,也是消防社會管理的重點難點所在。農村、社區隱患多、火災多反映出基層消防社會管理薄弱,改革基層消防社會管理勢在必行?!兑庖姟分赋觥耙e極推動建立健全基層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以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為基本單元,逐一明確網格化管理人員,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因此,基層消防社會管理要依托各類組織和社會力量建立起群防群治工作機制,一是強化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建設,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要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齊專(兼)職工作人員和相關辦公設施,合理投入經費保障日常工作;二是加強鄉鎮專職、志愿消防隊建設,落實運行經費、消防裝備器材、消防服裝,開展好日常訓練和實戰演習;三是規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加強農村、社區以及連片村寨、小單位、小場所消防管理;四是要繼續推進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注重對老人、婦女、兒童的消防安全教育。
(作者單位:慈利縣公安消防大隊)
注釋: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2012.2.13.日.
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4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對外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和《產業結構調整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調整只是對目錄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或部分遺漏的補充,不是目錄的全面修訂。
《目錄(2011年本)》修正過程中,只是對目錄中電力、新能源、核能、鋼鐵、機械、輕工、紡織、商務服務業、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消防等行業中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共提出了36條修改意見。其中,鼓勵類修改7條,新增11條;限制類刪除1條,修改10條,新增1條;淘汰類刪除2條,修改4條。調整后的《目錄(2011年本)(修正)》條目共1408條,其中鼓勵類761條,限制類223條,淘汰類424條。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電力類的調整說明
現對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中第一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作出說明。
第一條作出修改的主要考慮是:《目錄(2011年本)》中,未將“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機組”列入鼓勵類。實施過程中,各行業咨詢機構和地方有關部門反映,該條目僅鼓勵發展大型熱電機組,企業新上熱電項目都投向這些領域,對于適用于中小城鎮及工業園區的背壓熱電機組投資積極性差。而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嚴格遵循“以熱定電”原則,能源轉換效率高,煤耗遠低于常規發電和大型抽凝汽供熱機組,滿足國家節能環保要求,宜作為鼓勵類項目積極支持。為促進熱電聯產行業健康發展,經與有關單位認真研究,此次修訂,在鼓勵類條目中增加了“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
第十九條作出修改的主要考慮:《目錄(2011年本)》中,將“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卻水的火電機組”列入限制類。實施過程中,行業咨詢機構、各電力企業和地方有關部門均反映,限制火電機組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卻水,將導致火電機組相應建設大型二次循環水冷卻系統,追加大量投資,浪費能源資源,增加污染排放。據測算,與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卻水的直接冷卻系統相比,采用二次循環水冷卻系統循環后,2臺百萬千瓦火電機組電廠總體造價增加約2億元,供電煤耗將提高約2—3克/千瓦時,年耗煤量將增加2.2—2.3萬噸,污染物排放也將隨之增加。為此,各方建議,對于此類項目,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其對江河水環境的影響,對于影響較大項目,可考慮更換廠址,不必納入目錄統一限制范圍。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此次修訂,將該限制類條目刪除。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三十三條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的調整說明
《目錄(2011年本)》中,將“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列入淘汰類。在實施過程中,行業有關方面反映,冷軋帶肋鋼筋在國內還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一部分技術裝備水平先進、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的新型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設備應予以保留。
為此,經與有關行業協會認真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擬對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實施分階段淘汰,自目錄之日起,全面淘汰單機產能規模5000噸及以下的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單機產能規模1萬噸及以下的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另外,鼓勵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換代,對業內推廣使用、列入YB/T4260-2011標準的高延性冷軋帶肋鋼筋,其生產裝備不作為淘汰內容。具體條目調整為“單機產能1萬噸及以下的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2012年,高延性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除外)”。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八條商務服務業的調整說明
目前部分地區和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中的“會計、審計咨詢與服務”的具體范圍存在理解上的差異,一些地區或單位認為僅指會計咨詢和審計咨詢,不包括審計服務、會計服務、相關咨詢等。實務中會計事務所的業務包括鑒證(含審計)服務、會計服務與咨詢、管理咨詢等,其中鑒證(含審計)服務是會計事務所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事務所業務總收入的50%以上。由于對《目錄(2011年本)》中“會計、審計咨詢與服務”理解上的偏差,導致部分地區和單位不認同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國家鼓勵發展產業并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影響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因此,考慮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實際情況,根據2009年10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2009]56號),注冊會計師行業是運用專業特長,對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進行鑒證、并提供會計、稅務、管理咨詢等商務服務的中介行業,故對原條目中“會計、審計等咨詢與服務”的內容進行了細化。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六條聚酯類產品的調整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目錄(2011年本)》中的鼓勵類“二十、紡織”第1項做出調整。調整后,東部地區的差別化、功能性聚酯(PET)的連續共聚改性、功能性聚酯(PET)及纖維生產等聚酯類的鼓勵范圍僅限于技術改造。
主要考慮:近年來,我國聚酯及滌綸行業發展迅速。目前,我國滌綸產量已超過2800萬噸,聚酯及滌綸產量占全球總產量的比重超過60%。由于快速擴張,國內聚酯及滌綸行業同質化競爭加劇,產能過剩問題逐步顯現,產業整體效益趨于下降。同時,我國聚酯及滌綸產能約85%高度集中于東部地區,因此不再鼓勵東部地區新增產能,重點引導東部地區企業強化對現有產能的升級改造和兼并重組,提高技術水平、質量和效益,降低我國對國際原油的依存度,實現聚酯及滌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可為中西部地區發展預留適度空間。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調整的說明
上世紀90年代末期,由于一次性聚苯乙烯發泡塑料餐具(簡稱“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大量使用造成了“白色污染”,我國開始在鐵路車站和旅客列車、長江及太湖等內河水域航運的客船和旅游船上禁止使用。隨后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提出了2000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目標。由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與其他替代產品相比價格低廉,有市場需求,上述政策頒布后國內仍有部分企業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鑒于此,我委2005年12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類產品。2011年,在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修訂過程中,根據部分協會、學會和專家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從淘汰類中刪除的建議,以及我們開展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情況,暫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保留在《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中,待適當時機從淘汰類中刪除。
在此次對《目錄(2011年本)》部分條目進行調整的過程中,我們本著科學、合理決策的原則,再次就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有關問題聽取了有關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就該條目的調整征求了環保部、工信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衛生部、食藥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對該條目從淘汰類中刪除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在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中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從淘汰類中刪除。刪除該條目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針對群眾最關心的餐具毒性問題,我們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國家相關標準進行了檢驗。實驗結果表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符合《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GB9692-1988)和《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89-1988)。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通過回收、處理、再利用,可以生產建材、涂料、文具等多種產品,實現資源的再利用。三是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一直在使用。除中國大陸之外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歐盟、日本等,一直在生產和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并且還在不斷開發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新產品。四是可以節約石油資源。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質量輕,耗材少,可以降低原料消耗,符合資源節約的方向。五是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隨著經濟社會進步,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保護和城市衛生法規體系的不斷健全,隨手丟棄垃圾的行為已大幅減少,廢棄物回收體系逐步建立,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進一步提升,最初出臺禁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進行調整的時機基本成熟。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生產許可管理、行業準入、回收體系建設、環境保護和監督執法等相關方面的準備工作,確保2013年5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有關條款的決定》正式實行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調整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七條棉紡類產品的調整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目錄(2011年本)》中的鼓勵類“二十、紡織”第6項做出調整。調整后,東部地區對該條內容的鼓勵范圍僅限于技術改造,不再對新增、擴建項目予以鼓勵。
主要考慮:我國是棉紡大國,近年來,棉紡工業擴張較快,資源壓力不斷加大,同質化競爭加劇,行業整體效益趨于下降。我國棉花主產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而目前約60%的棉紡產能集中于東部地區,產業布局不盡合理。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東部地區棉紡行業的比較優勢已逐步減弱。本次調整鼓勵內容,旨在加快推動東部地區棉紡存量產能的結構調整,淘汰一批落后產能,引導東部地區向價值鏈高端轉型升級,推動棉紡織產能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優化產業區域布局,并適度對新增棉紡產能加以控制,促進棉紡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二十條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的調整說明
《目錄(2011年本)》中,將“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用于新能源、信息產業、航天航空、軌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列入限制類。實施過程中,行業有關方面反映,該條目將電線、電纜行業除新能源等5個特定領域特種電纜外全部列入限制范圍,企業新上項目都投向上述幾個除外的領域,與實際市場需求結構不符,不利于引導社會投資和產業結構升級。地方有關部門也提出,對新能源等5個領域的界定較為寬泛,在實際工作中難以進行符合性判斷,可操作性不強,不利于規范投資管理和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為此,經與有關行業協會認真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此次修訂,將該限制類條目調整為“6千伏及以上(陸上用)干法交聯電力電纜制造項目”。主要考慮:上述項目設備專用性強、投資強度大,且重復建設嚴重、產能過剩矛盾突出。此外,修訂后的條目對產品類別和技術規格予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對于上述項目產品以外的其他電線電纜產品,由于設備的通用性強,各產品之間的產能易于轉換,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產品結構。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含氰電鍍工藝的調整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目錄(2011年本)》中的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中“(十七)其他”第1項做出調整。調整后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電鍍工藝﹝氰化金鉀電鍍金及氰化亞金鉀鍍金(2014年);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
主要考慮:傳統氰化物電鍍工藝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來自于氰化金鉀及氰化亞金鉀,過去無替代產品?,F在,“丙爾金清潔鍍金技術”(《國家鼓勵的循環經濟技術工藝和設備名錄(第一批)》)生產的丙爾金鍍金產品經檢測不屬危險化學品,無毒,排放廢水符合《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解決了鍍金行業污染難題。
丙爾金產品可完全替代現有氰化鉀及氰化亞金鉀鍍金工藝,已廣泛應用于包括“神舟”、“嫦娥”、“天宮”等國防尖端科技和高速列車、手機、電腦等民用工業中。目前,該技術產品已經具備了50噸/年的生產能力,即將完成150噸/年產能的建設,計劃建設500噸/年產能,2013年前完全可以滿足市場需求。此外,鍍金企業使用該技術不需更換現有的氰化金鉀鍍金設備,也無需增添設備,可實現無縫切換。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消防類的調整說明
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5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賠償法;消防行政賠償
中圖分類號:D6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3
一、前言
消防行政執法是公安消防機構為了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法規和職責權限在實施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具體的事件和對人所采取的執法行為,也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利的具體表現,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促進我國的經濟建設,保障全社會的消防安全。
消防行政賠償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和實施,是為促進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而提出的,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發現,消防行政賠償的確立對規范消防行政執法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由于部分公安消防監督人員對消防行政賠償和消防行政執法的范圍、賠償的主體資格的法律界定,尤其是如何正確處理消防行政執法與消防行政賠償的關系等問題還存在著模糊不清的認識,致使消防行政賠償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違背了當初立法的意愿。本文就此進行一些探討。
二、消防行政執法的范圍及違法執法的條件
消防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而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消防行政執法行為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消防行政執法的主要的、具體的表現。明確了具體的消防行政行為也即確定了消防執法的范圍。
1.行政許可行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核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法律所禁止的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如:化學危險品運輸的許可,定點爆破的許可等。
2.行政處罰行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相對一方當事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或制裁。
3.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公安消防機構相對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以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的行為。如:強制排險、強制征用、強制警戒等。
4.行政復議行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就其主管事項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由該機關的主管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事項復查的行為。如:復議決定。
5.其它行為:主要包括檢查行為,火災原因的調查,火災事故處理,火災責任人的處理,違章建筑的整改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履行消防執法行為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具備下列四條之一均構成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而擅自處罰;做出的處罰違反或不遵循行政處罰程序;超越職權或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消防行政賠償的概念、范圍及主體
1.消防行政賠償的概念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執法工作實踐中,對權力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做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方式體現出來,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做出,往往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力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權力行使不當,則所做出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必將會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和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消防行政執法中的侵權賠償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所以消防行政賠償的含義應當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和損失時,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代表國家負責予以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2.消防行政賠償的范圍
(1)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和損失的行為。在執法實踐中,這種行為的種類很多,如違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行政強制措施等。這些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有可能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因此會引起消防行政賠償。
(2)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已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即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是由于當事人自己的行為或是其它原因致使損害發生的,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3)從主觀方面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侵權責任的規定,體現了行政責任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不管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故意還是過失違法行使職權,只要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只要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符合以上三點,那么,作為消防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就有履行消防行政賠償義務。經過復議的消防行政案件,如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復議機關對加重損害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消防行政賠償主體資格
所謂賠償主體資格,討論的實質就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隊能否作為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侵權賠償的主體問題,或者說消防部門能不能作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行為侵權賠償的主體資格必須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管理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或單位方能構成。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有行使消防監督管理權,但因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因而作為獨立的行政行為侵權賠償主體資格也有著不同的表現。
(1)依照法律法規授權獨立做出的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一旦違法,則做出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有行政侵權賠償主體資格。如在實施防火安全檢查過程中,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危險單位或部門停產停業整改;按法規授權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名義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行為侵害了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獨立承擔行政行為侵權賠償責任。
(2)受公安機關委托,以公安機關名義做出的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則不具有行政賠償主體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消防行政行為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委托的公安機關或由消防監督機構所在的公安機關獨立承擔。
(3)公安派出所受消防監督機構委托,以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名義做出的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安派出所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委托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承擔。
(4)公安消防中隊歸屬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管理,法律沒有授予公安消防中隊具體的消防行政管理權力,賦予了搶險救援,排除險情,撲滅火災的義務。因此,公安消防中隊無行政賠償主體資格。根據200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如果公安消防中隊無正當理由,沒有及時履行搶險救援,排除險情,撲滅火災的職責,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和財產遭受損失,公安消防中隊的直接主管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若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消防監督機構在賠償之后,有權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費用。這種把責任追究到具體執法人員的做法,目的是為了促使其提高工作責任心,嚴格依法辦事,避免執法違法和減少工作失誤。若個人行為與職權無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若因行使職權的需要,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重大損害的,應給予適當補償。消防行政賠償或補償的費用均由其同級財政負擔。
四、正確處理執法與賠償的關系
目前,我國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基礎上,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初步形成了消防的法律體系,同時也標志著我國的消防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火的軌道。因此,要求消防執法人員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正確處理執法與賠償的關系。
1.規范消防執法程序,避免消防行政賠償
消防執法是有系統的法定程序,不能隨意執行。在一般的消防違法行為處罰中,大致要經過行政執法檢查——責令限期整改——復查驗收(不合格)——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審批——告知(包括聽證)——處罰——送達——執行等環節,由于完整的程序比較復雜,客觀上就造成了許多“執行難”、程序執行不到底,執法程序錯誤,有的先處理后取證、先處罰后裁決、先裁決后審批;有的對不應當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當場處罰;有的地方沒有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有的雖然建立,但形同虛設;有的不依法履行告知任務,使執法程序中斷等等,這些現象導致執法程序缺乏剛性。而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引起消防行政賠償。
所以消防行政執法必須保證程序合法,即在公安消防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時,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即按照立案、裁決、執行、復議程序進行。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到當事人一方達七次,盡管完整的程序執行上比較“繁瑣”,但完整的程序無懈可擊,同樣也可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賠償。
2.以充分的事實為依據,做出正確的消防行政處罰
當前有的消防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隨意性很大,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為與法律條款不相符;有的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執法行為的個人化較強,以言代法,只是采用口頭的方式督促整改,并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還有的消防執法人員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以罰代拘、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為突出。
因此,要求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案件的查處,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全面、客觀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確鑿的證據并進行周密的分析,嚴格推理,使做出的公安消防行政處罰裁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將法律文書認真填寫,實事求是,這樣才能經得起上級公安機關的復議審核,并經得起人民法院的審查和違章當事人的反駁與質證。這是消防部門做好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可靠基礎。
3.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目前在我國,消防執法僅限于公安消防機構,按規定消防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由于諸多因素,還有相當一部分人無證上崗。同時防火業務內容涉及面廣,標準多,要求嚴,業務量大,進行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的時間少,致使在執法過程中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意見不恰當,很難體現消防執法的嚴肅性。這種業務上的不熟練長此以往就會降低執法的力度,致使消防執法工作處于低效率運轉。
人的因素至關重要,因為消防行政執法雖然是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名義做出的,但具體的執行者仍是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同時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要看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為此,公安消防機構要建立業務培訓,考核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應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使消防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消防法律和法規,全方位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道德素質、心理素質、知識素質和能力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的要求。
4.完善執法的監督機制,正確處理執法和服務的關系
現在,消防監督機構的法制人員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而行政執法過程中責任制又落實的不夠,致使辦事程序缺乏清晰度及必要的跟蹤措施。對于目前消防執法沒有一個公開內部操作規程,行政法規不好遵循,技術法規又難以遵循,造成內部操作上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監督。再加上消防部隊的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與地方的接觸較為頻繁,自然就會和地方建立一些工作和非工作關系,特別是對于建審和施工監督,由于各種厲害關系,執法人員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建審工作不夠細,施工監督中標準不嚴等等,致使許多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釀成災難。而對于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制度,有的公安消防機構根本沒有執行,有的雖然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但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對執法的錯誤行為不能及時發現;有的雖然發現了,但不愿打破情面,硬不下心腸追究責任,對執法人員起不到規范、懲戒和教育作用。
消防監督是為國家建設和人民財產安全提供保護的主要措施之一。對消防執法部門及執法活動實行強有力的監督,使之在一個健全的監督機制中開展執法活動,是保證嚴格執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加強黨委、政府的監督;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等等。通過實施監督,督促單位和個人實施消防安全行為,創造安全環境。
另外,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務,執法只是手段。因此,既要防止只要服務不要監督,不敢采取嚴厲的措施,工作放不開手腳,又要防止只強調監督不講服務的傾向。同時強化監督制約,增加公開執法的透明度,消除各種干擾,才是依法打擊消防違法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才能夠理直氣壯的嚴肅公正執法,真正做到對法律負責,服務于民,讓人民滿意。
5.建立健全消防執法責任制
根據消防行政執法的性質、種類的不同,確定相應的責任,使消防監督機構及其每一個成員、每一種消防監督管理行為都做到責任、權利、義務、活動相適應。同時建立健全對執法違法的追究制度和執法過錯的賠償制度,完善消防執法的內外制約機制,有助于督促消防執法人員依法監督,秉公執法,忠實的履行好消防執法職責。
五、消防行政賠償中存在的問題
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確立了程序上的約束機制,有利于消防行政執法的更加規范、完善,因此,較好的實施消防行政賠償制度,可以為消防行政執法建立良好的信用,但是國家賠償法自實施多年來,賠償案件少,賠償數額低,獲賠困難已失去其當初立法的良好初衷。對于消防行政賠償也不例外,在其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缺陷,為適應WTO規則,確實做好“立、改、廢”的工作,同樣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1.賠償程序不合理,其確認原則往往成為當事人獲賠的梗阻
國家賠償法對司法賠償的程序語意模糊:“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根據有關機關的解釋和普遍的實踐,當事人要求司法賠償的,必須先確認有關機關行為違法;未經確認,不得要求賠償。而確認程序往往成為當事人獲得賠償的阻梗。在公、檢、法、司分工負責的體制下,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由侵害者先給受害者做結論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讓一個加害者自己做裁判、做法官,其結局可想而知,這種程序容易成為加害者拖延時間的法律藉口,影響受害者及時實現權益。
對于消防行政賠償,確認其違法必須由其上一級機關確認,由于兩者同在一個系統,工作上和生活中的各種關系,或有些領導怕影響自己政績等等,這個過程中就可能會產生包庇和袒護。當事人常常不得不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延年累月、四方八面地上訪、申訴,致使國家賠償的慰撫作用無形中被消減。
因此,在賠償程序上,首先,應設置的賠償委員會,它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權威機構。這樣可以保證賠償委員會做出公正的賠償決定。其次,《國家賠償法》應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的性質、權力、審理案件的程序。并且在審理案件的程序中應規定辯論程序、公開程序、上訴程序等,以確保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公正性。
2.國家賠償標準低,不值得提訟
《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是:直接的物質性損失賠償的原則。這個標準只能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秶屹r償法》在賠償標準上存在著缺陷。第一,對于財產損失,現有規定原則上只賠償直接損失,對于可得利益損失一概不賠。其中,對于違法罰沒、違法征收的,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只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第二,違法行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的,只賠償物質損失,而不賠償精神損失。
因此,《國家賠償法》在賠償標準上應進行修改。第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僅為“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這等于是“以坐牢掙工資”,顯然不公,應提高賠償標準。第二,對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僅應賠償直接損失,而且還要賠償間接損失,賠償當事人的可得利益。第三,應當增加精神損失的賠償。使國家賠償法起到其立法的初衷。
3.歸責原則存在漏洞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以什么標準確認國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它是國家賠償理論研究和實際立法所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確立國家賠償責任的關鍵所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國家賠償的范圍只限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但國家侵權行為是樣態繁多、性質各異的,其中除違法行為之外,還存在明顯不當的行為。而賠償法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雖不違法,卻明顯不當的行為排除在外,顯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消防行政執法中,有些法律條文給予消防執法人員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不能把握好度,濫用這些權力,這就造成了明顯的不當行為,對當事人會造成利益上的損害。如果對消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使公民造成損害而不賠,無疑會助長這種行為的泛濫并成為某些人謀利的工具。
那么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比較合適?國外關于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違法責任原則三種?!秶屹r償法》規定的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不能完全調整其賠償責任,應另以結果責任原則作為輔歸責原則。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應以違法原則為主,以結果責任原則為輔。這樣對于明顯的不當行為,只要結果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訟。提高了國家賠償法的可信度。
4.相對一方當事人不敢向公安消防機關提起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賠償人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賠償機關的行為是違法的,賠償義務機關才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審查并作確認。這是國家做出賠償的必要前提。但面對強大執法機關由弱小的公民承擔舉證責任只能是限制公民獲得賠償的權利。相對公安消防機關,其相對當事人大多數是企業的法人或商店的老板,考慮到今后的生意,很少會有人向公安消防機關提訟,這樣只能使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因此,讓強者承擔舉證責任,讓弱者免除舉證責任,以保證控辯雙方有一個理性對話的氛圍。確實真正體現出公平、公正的原則,解除當事人的后顧之憂。
六、結束語
隨著全球化的加速發展,中國入世的槌音已在多哈敲響,中國已成功入世,受沖擊最大的是政府而不是企業,消防監督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也必然面臨沖擊和挑戰,這就需要建立起適應世貿規則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新體系和新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于消防行政執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前提是必須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解決賠償法中存在的問題,達到其立法的初衷,消防行政執法是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消防行政賠償的完善目的也是為更好的進行消防行政執法,建立信用制度,適應WTO的原則,兩者并不矛盾。
總之,消防部門必須正視和認清當前的消防執法現狀,正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促進我國消防執法早日進入科學、規范、高效運作的時代,更好的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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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范文6
關鍵詞:高校 消防 防盜防損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4)01(a)-0116-02
近年來,全國許多高校經常性發生不同程度的火災,給學校、社會和國家造成了重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損失,也給學校本身造成了極為不利的負面影響。反觀各高校“形形”的火災,不難發現,有些火災是可以第一時間消除在初始階段或者萌芽狀態的,有些是可以大大降低造成的損失的。為什么這樣講呢?因為,很多火災發生后,消防器材“關鍵時刻掉鏈子”,要么消防器材“不翼而飛”,早已被人盜走卻沒有及時補充到位,要么就是損壞損毀嚴重,根本無法使用或者使用效果嚴重削弱,這些都是造成火災難以第一時間撲救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消防器材的管理,有效防止消防器材被盜被損,這對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意義非常重大,任務也非常緊迫。
1 當前高校消防器材防盜防損現狀
目前,各地高校針對消防器材的防盜防損工作,普遍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也加大了管理監管力度,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不足和問題。比如,思想認識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識薄弱;疏于管理,有專門人員卻沒有在崗在位;處罰措施不嚴,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等等。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總的來講,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認識上的不足,“麻痹大意”。應該說,各地高校普遍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將這項工作納入全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塊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都是非常大的,但是這種重視僅僅是花錢的物化的重視,在思想認識層面,未必就“真的重視”。比如,有效高校認為,花費了大筆的錢配置了一流的消防器材,高校的安全消防就保證了;有些高校則認為,配置了好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建立了管理制度,也組建了相應的管理隊伍,消防器材就能保證不被盜竊、不被損壞;還有些高校認為,學校從體制機制、人力物力、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都非常重視消防器材的管理,足以防盜防損了。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和偏差。應該說,這些是必須高度重視,但是卻不是思想認識上高度重視的全部和關鍵。當前,最為重要的是,建立和形成常態化、全覆蓋的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機制,而不是簡單的配置器材、制定制度和配置人員的問題。
二是管理制度上的不足,“不管用、不實用”。制度是關鍵,是根本,是做好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的基礎性保障。雖然,各地高校普遍明白這個道理,但是,在制定制度時,缺乏針對性、指導性和操作性,普遍缺乏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和可行性研究論證,有些高校制定的制度還是為了應付檢查的“突擊作品”。這樣的規章制度,制定得再全、再豐富、再規范,也是派不上用場的,甚至還會適得其反。此外,消防器材管理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不夠,導致許多本來很好很務實的規章制度,卻沒有不折不扣的執行好,在實際管理中,經常出現“制度規定是一套,實際操作另一套”現象。
三是執法監督上的不足,“管不住”。當消防器材被盜或者被損后,各地高校對案件或者行為的查辦力度不夠,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對重大被盜被損事件,各地高校普遍能夠引起高度重視,并下大力氣去破案。但是,對一些相對較小的被盜被損事件,則往往是“心不足、行動更不足”,認為查辦過程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比被盜被損造成的損失還要大。此外,在案件成功調查清楚之后,在具體處罰時,人為因素往往比較大,存在“法外開恩”現象,尤其是本校學生盜竊或者損毀消防器材,處于對學生學業和未來前途的考慮,往往會從輕處理。
四是技術水平上的不足,“不會管”。從某種意義上講,消防器材的管理是一門“技術活”,沒有一定的專業素質和管理知識是不行的。當前,多數高校對消防器材管理的教育培訓是不夠的,導致“有人管、但是不會管”。比如,對消防器材本身的管護,許多高校要么采取集中庫存起來的做法,要么沒有按照安全標準安裝到位,要么對學生文明行為引導不夠,導致消防器材經常處在“先天失效”或者“后天面臨失效風險”的尷尬境地。再如,對消防器材的監管流程設計、對監管人才的引進培訓等工作,也是缺乏專業素養的。在推進清晰化、規范化、科學化監管流程方面,多數高校一旦發生被盜被損事件,無所適從、無從下手,因為沒有明確的責任體系,在平時的監管中更是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在監管人才引進方面,多數高校很少引進配置專業性高端人才,一般都是抽調一些行政管理人員兼職,平時的培訓教育也不多,缺乏實戰演練。
2 提升高校消防器材防盜防損科學化水平對策建議
一是切實轉變觀念,樹立科學的消防器材管理理念。各地高校要充分認識到,消防器材管理這項工作是有效降低火災損失的重要途徑,是帶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一項重要工作。尤其是在火災事故多發頻發的嚴峻形勢下,更應該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這項工作抓得緊而又緊、實而又實。高校領導層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切不可有松懈思想,要站在高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消防器材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當成一件大事,真正放在心上,牢牢抓在手上,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是推進體制創新,健全完善消防器材管理體制機制。要下大力氣理順消防器材管體制機制,切實解決職能交叉、責任不明、多頭管理等問題。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校長為組長的消防器材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要涵蓋所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在縱向管理體制上,要將消防器材管理納入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設立校、院(系)、年級、班級消防器材管理責任體系;在縱向管理體制上,要將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分解到各部門、各單位,職能部門要作為牽頭單位加以明確。宣傳、組織、校辦、后勤、宿管、學生管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優勢,提供堅強的宣傳、教育、組織、人才、資金和綜合協調保障。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切實提升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制度的制定貴在實在、實用、實際。其一,要注重制度制定過程的科學性。各校在制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時,一定要因地制宜,切忌照搬照抄,尤其是要深入學校各個階層、各條戰線,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見,認真做好制度可行性論證工作,切實提高制度的實用性和操作性。其二,要注重整體管理制度的制定,也要注重實施細則的制定。在積極努力地制定好學??傮w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的同時,要注重對具體實施細則的細化工作。比如,怎樣有效防治學生損壞或者損毀消防器材呢?實施細則上就要加以明確,比如在學生入學須知上規定,學生如對宿舍和教學樓樓道內的消防公共設施進行破壞(如踢壞消防應急指示燈,撕毀消防標志標識、亂噴滅火器等)將扣其學分并視情節嚴重處以相關處分。對室內外消防設施的防盜工作,如樓道內的鋁制消防水槍頭可以更換為高強度的塑料水槍頭;對室外消火栓的防撞、防盜可采用新型消火栓,在可調研范圍內發現消火栓遭破壞的部位集中在三處:銅制出水口、大頂蓋及側蓋。現在有種新型消火栓采用物理性質與銅相類似、但價格更低的玻璃鋼材料,現在玻璃鋼的價格為每公斤20~40元,低于每公斤60元的銅的價格,而且玻璃鋼還具有耐高溫,耐老化,耐腐蝕,強度高,質輕不變形,耐摩擦等優點。玻璃鋼構件的回收再制作工藝比較復雜,沒有回收價值,可避免被偷盜。以上的這些防范措施都需要進行更加細化的規定。其三,要切實增強制度執行的嚴肅性。好的制度關鍵在于用。高校要樹立“制度即法”觀念,嚴格要求各院系、各部門嚴格按照制度管理、根據制度監督,決不允許任何部門、任何個人凌駕于制度之上,對制度各項規定不嚴格遵守和執行,更不能出現“自立規矩”,搞“人情操作”。
四是嚴格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的嚴肅性和實效性。消防器材被盜被損事件發生后,高校的態度和行動是非常重要的?!皯B度”就是要旗幟鮮明地發出聲音,要嚴查到底,將違法違紀分子繩之以法?!靶袆印本褪且讌栵L行、嚴查快辦,決不允許出現“喊破了嗓子、見不到效果”。要有切實有力的查辦舉措,通過簽訂責任狀、“軍令狀”,將執法責任從上到下一級落實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確保責任主體明確,職能部門到位。學校保衛處可以向當地轄區內的派出所尋求援助,聯合進行偵查查辦。一些重大消防器材被盜被損事件,多數都是校外閑雜人員或者校外閑雜人員與校內人員“聯手”作案的,這就更需要校內、校外警務力量的強力配合、共同協作。當前,尤其要注意的是,對一些平時較小消防器材被盜被損事件或行為,不能因為“小”就不重視,加強常態化、全覆蓋的監督管理。可以組建學生消防器材管理隊伍,對學校一些損壞、損毀或者盜竊消防器材的行為和現象進行實時監管;也可以設立舉辦電話、舉辦信箱,以“舉報有獎”形式發動廣大師生舉辦曝光盜竊、損壞消防器材的人和事。在處罰措施上,要根據行為情節輕重程度,結合制度里的細則規定給予不同的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與獎學金、評優評先等掛扣,情節較重的可以采取記過、記大過或者開除學籍等措施,從而讓學生切實做到“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
五是強化教育培訓,努力開創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新局面。其一,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內電視、廣播、校報等宣傳媒體,廣泛采用墻報、板報、宣傳欄、宣傳手冊等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系列消防器材管理宣傳活動,讓廣大師生真正從內心深處認識到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自覺參與到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上來。其二,要加強消防器材管護技術培訓。消防器材的管護是需要一些專業知識的。學??梢圆扇〖惺谡n、培訓、現場操作指導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器材管護教育培訓。比如,關于滅火器的管護。多數滅火劑有輕微毒性,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使用后,人要撤離,以防中毒;滅火器可以長期保存,不會失效。但是滅火劑和氮氣等會泄漏。所以,每隔半年要檢查一次。要經常檢查滅火器的噴嘴是否堵塞,如噴嘴內有雜物要及時清除;滅火器要放在取用方便、通風、干燥的地方,防止受潮銹蝕;不要放在露天,不可接近高溫,也不要放在低于-10 ℃的地方。手提式滅火器要直立放置,不可倒放等等。這些管護常識都要開展經常性的培訓,讓管護人員真正熟練掌握。其三,要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校內的后勤、行政保衛、警務等部門是學校的執法力量,必須掌握查辦消防器材被盜被損案件的常識、經驗和技巧。由于高校內部執法隊伍的查辦技術有限,因此,要積極邀請消防、公安等專業執法部門進行指導和培訓,切實提升執法水平和查辦能力。其四,要配齊高素質專業管護人才。高校在人才問題上不能含糊,要積極引進一批消防器材管護技術好的人才,與行政管理人員一起組建管理隊伍,并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參與到教育培訓、執法監督等各項工作中去。
3 結語
高校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是新形勢下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這項工作,對維護高校安全和諧穩定,保障學校各項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作用非常大。各地高校應切實將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當然,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由于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因素,當前還處在探索階段,這就需要各地高校要敢于改革創新、勇于攻堅克難,緊密結合高校自身實際,走出一條適合本校實際的消防器材防彈防損新路子。此外,政府部門、高校、社會等相關方也要加強協調合作,就高校防盜防損工作積極建立聯合聯席研究工作機制,在制度制定、執法監督、業務培訓等方面搭建共建共享平臺,共同提升高校消防器材防盜防損工作科學化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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