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1
關鍵詞:獨立學院;金融學;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3-0248-02
一、獨立學院實踐教學的必要性
實踐教學是在一定的理論指導下,通過引導學生的實踐活動,傳承實踐知識,形成技能,發展實踐能力,培養創新精神,提高綜合素質的教學活動。實踐教學是鞏固理論知識和加深對理論認識的有效途徑,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重要環節,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相互依存相互支撐,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教學活動。
獨立學院是中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型和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從辦學目的來看,獨立學院是培養具有較系統的學科基礎理論、具備一定的創新與技術革新的理論能力、實踐應用能力強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人才。創新型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必須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對一些現實問題舉一反三的解決能力。創新來源于實踐,那么實踐教學便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最好的途徑。因此,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體系是獨立學院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金融學是一門集理論、實務、技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金融專業的課程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和操作性。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除了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金融業務的操作能力也成為金融機構在招聘人才時考量的一個重要依據。
隨著中國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素質教育的開展,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已經突破了傳統的觀念和束縛,逐漸被關注和重視。雖然目前許多獨立學院對實踐教學的投入逐漸加大,實踐教學的水平也不斷提高,但是在實踐教學體系設計方面依然處于一種自發的狀態,導致實踐教學的效果不理想,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際操作能力沒有得到顯著的提高,使部分學生在畢業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不能適應工作所需,影響了學生的就業。具體來講,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設置不科學。傳統的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設置不夠科學,內容形式單一。實踐教學本應是理論知識延伸到實際生產和社會應用中的內容,應該按照實際經濟活動中的相關業務來設置實踐項目。但目前的實踐教學缺乏相應的指導書以及專門的實踐教學規劃、管理、研究與評價機制,教師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完全依附于理論課程的需要安排實踐內容,而且學生沒有實踐操作的參考資料,導致實踐內容與實際經濟活動相互脫鉤,達不到實踐的目的,鍛煉不了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
2.師資力量薄弱。獨立學院普遍存在師資隊伍結構不合理的現象,沒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結構,缺乏“雙師型”素質教師。許多青年教師大多直接從高校走向高校,從理論學習到理論講授,缺乏實踐課程設計及實踐指導經驗,再加上獨立學院的課務繁重,學歷進修的壓力比較大,實踐學習的經費有限,致使教師的實踐經驗不足,操作能力不強,達不到最佳的指導效果。由于師資力量的薄弱,許多設計性、創新型的實驗項目沒有被列入學生實踐學習的范圍之內,學生的操作能力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提高。
3.實驗室建設落后。目前,許多高校把自身的發展放在辦學規模等方面,實驗室的建設比較滯后。由于實踐經費的制約,許多實踐教學設備陳舊落后,數量不足,軟件配置方面也不夠齊全。實驗室的設備落后,導致某些實驗項目受到限制而無法開展;實驗設備不足,使學生只能在有限的實驗課堂上進行操作,而在其他時間,學生想進行實驗操作鍛煉,學校無法提供開放的實驗室,滿足不了學生的要求。
4.實踐教學實習基地資源匱乏。很多學校沒有建立起與金融機構長期合作的機制。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任務都比較繁重,適合學生專業實習要求的機構擔心接受學生實習會影響他們自身的工作,所以一般不愿意給學生提供實習的崗位。愿意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又缺乏實習監督的老師,對學生實習的目的、要求和任務不能夠完全理解,從而使學生達不到實習的效果,浪費了寶貴的實習機會。
三、構建獨立學院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思路――以“外匯交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為例
1.加強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設置。只有按照完善的教學課程體系開展教學,才能夠達到良好的教學目標。在金融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設置中,要按照市場對金融人才的知識和技能的要求標準來制定培養目標、確定實踐教學大綱、編寫實踐教材、配備實驗硬件及軟件、制定評價指標體系,形成具有獨立學院專業特色的實踐課程體系。在外匯交易實踐課程的設置中,學??梢园才乓恍嵺`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或者在外匯實務部門工作的相關人員來編寫實踐教學大綱以及教材,根據外匯工作的實際需要來安排實踐項目,更好地實現和未來工作的對接。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實踐教學水平。提高教師素質是提高金融專業實踐教學水平的關鍵,因此學校要建立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和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有效機制,培養一支具有較深理論功底、較強社會實踐能力的師資隊伍。對于外匯交易課程師資的建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是加強對師資的培訓,如派出專業課程教師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學術交流、教學研討會,安排教師參觀其他院校的外匯交易實驗課進行交流學習,安排教師到外匯實務部門進行參觀學習,以提高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二是把實踐經驗豐富、具有實務部門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實踐教學隊伍中來,如聘請金融機構外匯實務部門的人員來校擔任外匯實踐教學的教師,這些人員長期在實務部門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傳授給學生。
3.加強實驗室建設。實驗室的軟硬件是實踐教學的基礎,金融學專業的實驗室更是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學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體現仿真性的特性,要盡可能接近真實的經濟活動,學生在高度仿真的環境中實訓,才能更好地適應未來真實崗位的工作。在外匯交易實驗室建設上,硬件設備要能夠體現現代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軟件要在滿足實踐教學的基礎上,還應與外匯實務中的軟件具有高度的仿真性。首先是對網絡的要求,真實的外匯市場匯率變化是瞬息萬變的,這就要求外匯實驗室必須具有高速的網絡,實驗室能夠便捷地與外部網絡實現信息交換,能夠反映真實的市場信息。其次是對外匯模擬交易系統的要求,外匯模擬交易系統要具有委托下單、自動成交和自動結算等與真實交易系統相似的功能。最后就是對分析軟件的要求,學生可以利用分析軟件進行外匯投資分析,可以進行實時數據采集和網絡靜態分析,并給出多種分析曲線和技術指標,從而鍛煉外匯投資分析能力。另外,由于外匯交易24小時全天候進行的特性,學生在實驗課堂之外也可以進行交易,這就使得在課下也有了對外匯實驗室的需求。學??梢愿鶕闆r,安排一些開放的實驗室,作為學生的第二課堂,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機會,為優秀的學生提供創新活動的場所,提高實驗室的利用率。
4.加強校外實習基地建設。實驗室畢竟只能進行模擬操作,與校外金融機構相比,校內的模擬環境具有一定的欠完備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實踐的效果。外匯交易的校內實踐課也只是讓學生進行模擬交易,他們對于真實的外匯市場并沒有太多的感受。要想實現理論與實際的銜接,增強學生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溝通協作能力、應變能力以及創新能力,把他們放在金融機構進行真刀實槍的訓練是實踐教學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這就需要學校給予支持,花大力氣建設校外實習基地,學??梢耘c多家有外匯業務的銀行進行協商,如果有銀行愿意與學校進行合作,學??梢耘c這些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定,建立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定期的安排一些學生到外匯銀行部門進行實習,讓學生真切的接觸外匯市場,感受外匯交易。
四、結語
總之,只有不斷深化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體系,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增強學生的操作能力和創新能力,才能不斷提高實踐教學質量,培養更多的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金融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1] 尹慧斌,花球.金融專業實驗教學課程體系研究[J].湖南財經高等??茖W校學報,2006,(5).
[2] 徐揚,戴序.構建金融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思考[J].現代商業,2008,(17).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2
變化一:進入門檻降低
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并且要求,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公司需要滿足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連續三年盈利等條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進入門檻有所降低。雖然還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但《辦法》規定,出資人“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總資產從80億元到40億元,門檻降了一半。不過,《辦法》還強調,“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變化二:業務范圍縮小
征求意見稿和正式實施的《辦法》中,涉及汽車金融公司業務范圍的條款主要的差別有三:第一,《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購車貸款業務”,而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提供汽車租賃業務”的條款。這意味著,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像國外那樣,可以開展“以租代售”等與租賃相關的服務。第二,《辦法》中去掉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條款。第三,《辦法》中新增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開展“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
另外,《辦法》對于辦理汽車經銷商貸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采購汽車、展廳建設、零配件以及維修設備等都可以從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這樣,就降低了汽車經銷商的資金風險,也使其與汽車企業的關系更密切了。
變化三:細化了法律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3
作為銀行業一部全新的重要法律,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的起草工作已經完成了第二稿。7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和銀監會聯合組織了部分金融業內專業人士和金融法學專家,再次對《銀監法》最新草案進行了討論。
隨著今年4月銀監會的成立和金融分業監管格局的形成,原有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顯然有待調整。目前,中國銀行業共有兩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顯然,盡管得到了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銀監會要依法行使監管職責仍然必須修改有關法律。
這一方面讓許多人看到剛剛成立的銀監會依法加強銀行業監管的愿望和決心,但另一方面也多少讓某些業內人士對《銀監法》出臺時間表的緊迫感到擔心。畢竟銀監會剛剛成立不久,其運作中面臨的問題、本身的職能范圍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等諸多問題尚未得到完全解決,在法律層面對以上內容加以確定,應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
從目前《銀監法》(草案)來看,該法主要涉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定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銀行業運營規則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等內容。盡管《銀監法》尚未定稿,但從其草案透露出的信號來看,較之原有法律框架并未有范式轉型。
《銀監法》(草案)明確了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定位,指出除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郵政儲蓄機構外,對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一項內容是《銀監法》(草案)中對“銀行業運營規則”專列為一章,其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保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等均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在一些法學家看來,一部“監管法”的基本內容應包括:由誰來進行監督管理,監管對象、如何進行監管以及監管的職權有多大等。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名稱可知,立法者的本意是要創立一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法》互補的法律,確立和完善銀監會的監管職能。在國際上,類似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這一法律規定了英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權限、行政程序以及違法責任等。因而有專家指出,《銀監法》(草案)與《商業銀行法》中的有關內容存在諸多重合,這在實際運行中容易出現管轄異議。這事實上涉及了到了立法的宗旨問題,即究竟采取何種法律形式才能有效地實現銀行監管功能,這是銀監法亟待解決的根本問題。
此外,草案中的一些具體法條也引起了一定爭議。據悉《銀監法》(草案)中在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內容中有中央一條規定,“銀監會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涉嫌違法活動,可能轉移或者隱匿資金的,經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可以凍結涉嫌違法人的資金”。規定同時指出,“凍結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這將引起司法權和行政權權限劃分的爭議,因為這是中國的行政機關在金融領域首次擁有準司法權。他建議,銀監會在市場中的職能定位要完整。一方面,作為政府職能部門,銀監會負有監管職責;但另一方面,銀監會與商業銀行等監管對象在司法訴訟中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曉峰教授則認為,對涉嫌違法活動的資金凍結時間過長,應在3天內為宜。如確實證明其涉嫌違法,應告知法院,由法院正式采取凍結行為。同時,規定應明確:有關部門對錯誤的凍結行為承擔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4
我國農村金融是伴隨著合作社的發展而逐步興起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農村金融法律制度體系,為我國農村金融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一)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主體地位確認方面
我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和《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對我國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給予了確認。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主體地位的確認主要有國務院頒發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對農村信用社法律地位的規范,尚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主要依據是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商業銀行法》等金融規范。另外,銀監會也出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進行確認,如《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2007年)等。
(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4年)則確立了銀監會的監管法律地位。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我國《商業銀行法》《農業發展銀行章程》(1994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997年)等法律規范。
(三)我國農村金融擔保機制方面
我國《物權法》(2007年)《擔保法》(2005年)分別對農民在貸款時可以用于設定擔保的財產類型、范圍以及可以采取的擔保形式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等規范性文件則對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等業務進行了規范。
二、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的缺陷
(一)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過低
我國《農業法》雖然屬于基本法律,位階較高,但是其只能規定農村金融制度的概括性內容。農村金融的最基本內容,應采用與法律位階相適應的立法,將其規范化。從上述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現有的農村金融規范性文件位階普遍較低,令出多門,其間還夾雜著政企不分的痕跡,已經不能滿足我國農村金融規范化的需求。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村信用社是一個主要的力量,承擔著大量的支農信貸業務。但是,有關農村信用社的規范性文件卻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行政法規,具體表現為通知、意見、辦法、指導等。如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級管理試行辦法》(1995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2001年)等。上述有關農村信用社的規范性文件位階相當低,法律效力不強,權威性當然較差。
(二)農村金融主體法律地位存在立法盲區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合作銀行三類。關于上述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定位,僅在我國《商業銀行法》中有籠統的規定,對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市場業務的開展方面沒有具體的規定,對農村信用社等此種類型的農村金融組織也沒有法律層面的文件對其主體地位予以明確。我國的農村政策性銀行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目前其開展業務的主要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法》。其中,《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設立宗旨、經營原則、法律組織形式等內容做了規定?!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則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和監督做出了規定。由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業部門,其業務活動涉及到各級政府、各級財政和各行業各部門的利益,因此,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商業銀行以及企業產生密切的關系。而這些基本關系的界定,僅僅依靠上述決定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顯然這是一個立法盲區。法律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政策性銀行經營風險的增加。
(三)農村金融監管規范不足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是非常落伍的。具體的監管機構以及應適用的法律和城市金融是混同在一起的。眾所周知,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在服務宗旨、業務定位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作為監管部門的銀監會,如果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的話,顯然會扭曲監管目標,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同時,由于沒有獨立的監管體系,導致銀監會在工作中沒有具體的監管標準,無所適從,甚至會引發各種沖突。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立法的對策
(一)提高農村金融立法位階
建議采用人大立法的方式,從法律的高度將農村金融的基本制度確立下來。主要應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大致框架,確立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導,以農村政策性金融為輔助,商業金融積極參與的基本模式;二是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的主體地位予以確認,使其更加規范,走入良性運作的軌道。三是明確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地位、體制及其基本的運作規程。四是建立相關的輔助金融制度,如農業保險制度等。
(二)重構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法律體系
鑒于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應對農業發展銀行進行單獨立法,制定我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主體地位,規范并監督其經營方式以及業務運作,從而奠定農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礎。對于構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規范體系,建議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主要明確農村合作金融的性質、業務范圍、宗旨、職能;界定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地方政府、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別不同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形式,以具體界定其經營原則。
(三)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立法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5
關鍵詞:金融;法制制度;發展;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規范和調整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強調對金融機構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在政府失靈的領域強化監督管理,發揮市場在金融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實現金融管制與市場自律間的平衡和協調發展。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機的爆發,應當說,金融危機的發生有著諸多原因,例如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通過對近些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爆發的金融危機研究發現,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說,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夠成為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業是經營風險、獲取利潤最大化的行業,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國家監管當局所能容忍與承受的范圍之內。從這個角度來說,完善與創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經之路。
二、中國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不足
1.中國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單一
內容不夠豐富,遠遠不能滿足中國金融業發展需要。中國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為核心內容,涵蓋證券與保險法律規范,具體到業務操作層面,仍以行政規章為主要內容。整個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規定,與現代金融發展形勢及中國金融改革開放要求不相符合。
2.金融安全法律體系不完整
首先,沒有一套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當前中國金融法律中尚無較為詳細的關于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就無從談起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由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與錯位現象嚴重。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理念轉換不夠,不僅職能交叉、監管過度,又有監管不到位,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存在盲點等問題,很多金融風險無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因救助標準不夠明確、工具與措施缺乏,導致最后貸款人制度形同虛設。另外,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發生危機后的并購、接管等制度缺失,也無防范與化解國外輸入型金融危機的相關法律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中國金融業無法適應全球金融競爭及風險逐步加劇的形勢需要,也將阻礙中國金融業進入國際市場穩健發展。
三、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市場主體債權債務處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國家立法機關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國的商法體系,確立金融機構商業主體的法人地位。實現金融信用的契約化、規范化和嚴肅化,確保金融機構和企業間的信用履約關系能夠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來實現金融機構的債權。建立金融機構呆賬備案和貸款責任追償制度,對有意不履約或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應制定嚴格的法律處罰規定(包括追究個人責任),以便創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建立金融機構呆賬備案和貸款責任追償制度,創造良好社會信用環境。依法明確企業產權,明確由法定債務人履行規定的償債義務,防范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對不良資產的核銷問題,采用“貸款損失允許核銷、賬銷案存、保留追索權”的法律制度,保留對一切債務人未嘗債務的追償權。通過制定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法,明確防范處置的權利義務主體范圍,明確防范的基本原則、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2.建立金融風險的吸收與轉移制度
這一制度應由對市場非法進入者及違規者的清理與處罰、金融機構重整、金融機構的接管與兼并、金融機構的破產及其存款保險制度等內容構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風險。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相對人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業的破產重整制度。允許給予企業在重整期間一定期限和相應額度的免稅機會,促使其盡快復蘇,使社會經濟安定免受影響,同時國家通過法律途徑對企業重整活動積極干預,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由于商業銀行大量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須對信用風險加強規避與管理。銀行可以通過與交易對手簽訂凈額結算協議,將全部交易的正向價值和負向價值進行抵消,得出一個凈額價值,以該凈額價值作為雙方需要支付的金額。設置凈額結算條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有了凈額結算條款,銀行只需承擔凈額的支付風險,銀行在從事場外衍生品交易中,應當通過與其交易對手間的雙邊或多邊的支付凈額結算協議來降低信用風險。同時,銀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約條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條件來降低信用風險。
小結
金融法律制度作為規范金融活動、調整金融關系的準則,在建立和維護我國有序、高效的金融秩序,實現政府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防范金融風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在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創新與發展的基礎上,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面臨著較嚴峻的挑戰,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與創新。
參考文獻:
[1]何堅強.論金融創新與金融法律監管理念[J].法制與社會,2009(03).
[2]趙曉麗,劉艷紅.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展望[J].科技信息,2009(23).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6
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離不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
一、中國目前的金融風險狀況
金融風險作為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環境的變化、市場波動、匯率變動、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諸多原因,存在著在資金、財產和信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近幾年我國金融風險呈整體下降趨勢,但潛在的風險仍然較大,金融機構面臨的一些風險不容樂觀。目前中國金融體系中有三類風險比較突出。
1.信用風險仍然是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貸款和投資是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貸款和投資活動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斷。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金融機構的這些判斷并非總是正確的,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機構面臨的一個主要風險就是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界定發生問題的金融資產、未能建立專項準備金注銷不良資產,并且未及時停止計提利息收入,這些都將給金融機構帶來嚴重的問題。除銀行類金融機構面臨很高的信用風險外,近幾年我國證券類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口益突出,相當部分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低下。所以,信用風險仍然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
2.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界定,金融機構面臨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失效或各種災難事件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源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金融機構對各種失誤、欺詐、越權或職業不道德行為,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遭受的損失。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業暴露出的有關操作方面的問題看,源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機制失效而引發的操作風險占了主體,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不斷暴露出的操作風險,不僅使金融機構遭受了巨大財產損失,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譽。這與我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戰略目標極不相符。
3.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新的不穩定因素。近兩年,隨著金融業并購重組活動的逐漸增多以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在實踐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經出現了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既有中信公司這一類的以事業部制為特征的模式,也有銀行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這一類的以金融機構為母公司的模式,還有以實業公司為母公司下屬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機構在突破分業經營模式過程中,不斷推出的各種橫跨貨幣、資本等多個市場的金融產品或工具隱含的風險。如銀行推出集合委托貸款業務和各類客戶理財計劃等等。
實踐表明,跨市場金融風險有上升趨勢,尤其表現在以實業公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所實施的資本運作方面。由于橫跨產業和金融兩個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多個金融部門,資本運作形成了“融資一購并一上市一再購并一再融資”的資金循環鏈條,運營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金融部門的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各金融機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從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國金融風險的成因
我國金融體系中各種高風險是多年積累起來的,是國民經濟運行中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環境的變化,金融體制的不適應,監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高風險的原因。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一些高風險尤其比較突出的三類金融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協調有關。具體表現在:
1.有關征信管理法規的缺失,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通俗地講,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是為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而建立的制度。近幾年,我國現代征信體系的建設開始起步。對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等問題,是一項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由此造成了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征信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保障,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處于較低水平。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多頭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未能被相關金融機構及時識別而導致資產損失,與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有很大關系。
2.現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嚴重滯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機構保全資產。企業破產法律框架下對金融機構債權人的保護程度,直接關系到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狀況。當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對債權人的保護。就破產法中的制度構建而言,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破產法律規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視債權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現行破產法律在破產案件的管轄與受理、債權人會議、監督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不很健全,這也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對破產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作為金融機構債權保護最后手段的破產法律未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就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不斷形成和累積,面臨的信用風險增大。
3.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在操作經營環節出現的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特點。這其中又以金融詐騙行為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最大。當前我國金融詐騙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而進行的金融詐騙。例如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通過有意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為企業的利益騙取資金。目前涉及金融機構的欺詐大部分是第二類。我國《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有明確規定,但對上述第二類欺詐行為,《刑法》中并沒有明確,對此只能通過《合同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4相關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體系中的一些潛在風險。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的增加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缺乏對這些新的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從法律制度方面及時進行規范有關。在金融業務方面,對最為活躍的跨市場金融產品——各種委托理財產品,目前銀行、證監、保險監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標準分別進行監管,但缺乏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由于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解決與金融控股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金融機構開拓的新業務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潛在的金融風險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場之間傳播擴散。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日前我國金融機構承受的這種跨市場風險,實際是一種法律風險。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發展正向前加速推進,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任務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和艱巨。從長遠看,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執法方面強化執法的嚴肅性,真正做到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認為核心的問題是要樹立科學的立法價值取向?,F階段的金融立法價值取向應當是:以“二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體現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推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金融創新法律關系、提高金融監督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場自律監管上來。具體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統籌、科學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都已經進入了改革攻階段,原來采取的單獨推進的改革策略已經難以適直當前改革開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應當圍繞這一轉變,確立統籌規劃、科學立法的思向。保護金融機構存款人、金融品投資人的利益永遠是維護金融機構信譽的重要因素。當前應當強調對于基礎金融法律關系的研究,同時做好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關系的規范,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金融機構推出創新產品的過程中應當重視對于投資者知情權、收益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