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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特色范文1
“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睔v史就是一筆財富,她提供給我們許多的資源和經驗。從某方面來說,一部民法典的特點,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歷史文化條件決定的。中國未來民法典,代表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國國情①。
一、我國未來民法典是否需要傳統文化?
法律是對傳統的一種選擇性的繼承,民法典調整一般社會關系,必然反映社會中的各種因素。
第一,從現實來看,傳統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傳統影響著我們日常思維方式、行為習慣等,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并且隨著現代化建設將進一步發揚光大。我國未來民法典作為我國文化的高峰,必然會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正確認識傳統文化的巨大影響力是我們全面把握傳統文化和我國未來民法典之間關系的前提。
第二,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任何一個國家法律的完善和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繼承,傳統文化是應然之意。
我國《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如草案的第四編和第五編(親屬和繼承),不僅這兩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條:凡隸于一戶籍者為一家。父母在欲別立戶籍者須經父母允許;第1324條:家長以一家中之最尊長者為之。②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這些規定當然不合適,但是卻反映當時傳統文化對民律草案的深刻影響。
第三,從現實的民事法律規定看,有些規定極具有中國的傳統特色,如《民法通則》中民事責任承擔中的賠禮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習慣等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從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礎,我國古代強調宗法倫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禮”及習慣的運用,并且幾千年來也沒有發生特別大的變動,可以說“禮”及習慣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喚起和堅定民眾對民法典的信仰,必須要堅持從本土出發,這方面主要是從心理方面進行。一部民法典要獲得民眾對她的尊敬和信仰,必須在某些方面能夠和民眾能夠達成“一致”。民法典對傳統文化吸收與重視,可以調和法律與實踐的矛盾,增加人們對民法典的“好感”,從而為民法典的在中國鄉情社會中打下夯實基礎。
第六,從民法的產生上看,習慣是民法的內涵之一,而習慣的產生必然含著傳統文化的因素。另外,民法制定者都有著特定的文化背景,未來我國的民法制定者們肯定是具有高學歷、豐富的經驗,必然熟悉本國的傳統文化和法律發展史,這些因素影響著制定者,也影響著民法典。
二、傳統文化在大陸法其他國家民法典中的影響
1、法國
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國的傳統文化,其中有些傳統影響根深蒂固。
明顯的一點就是《法國民法典》的體例,采用的是沒有“總則”編的三編制,其顯然繼承了《法學階梯》編排體例。
“大革命有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在第一階段,法國人似乎要摧毀過去的一切;在第二階段,他們要恢復一部分已被遺棄的東西。舊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習慣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幾年后重又出現,恰如某些河流沉沒地下,又在不太遠的地方重新冒頭,使人們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雹弁锌司S爾的這段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國大革命后傳統的巨大影響力和生命力。
2、德國
《德國民法典》在很多方面對傳統文化進行了繼承,“學派之爭”更能說明此點。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方面的使命》一書中對民法典的立法作了相關闡述。他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具體體現,并由該民族的歷史文化決定,他主張制定的法典,必須要飽含德意志的民族精神,歷史法學派的該觀點對法典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族精神和民族傳統文化理應體現在法典之中。
3、日本
日本民法典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更為明顯,“法典論爭”中發出了“民法出,忠孝亡”的悲呼,窺探出傳統文化對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的影響。后來,日本民法典的起草更加重視本國的國情,并且對外國人參與持保留態度,由本國人編纂,傳統文化得以保留。
4、瑞士
一方面,作為瑞士統一私法和民法典的理論基礎,胡貝爾著名的著作《瑞士私法的體系與歷史》就是對瑞士的傳統及歷史的一種理論上的把握,同時也體現出瑞士關心本國法律現實,注重法律繼承。④
另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的一個特殊點就是法典的第五編——債務法,它先于法典產生,并在瑞士實施,人民已經接受,在納入民法典時只是做了極少的修改,這恰恰表明了瑞士對本國國情和傳統的重視和接納。
三、傳統文化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影響
傳統文化有巨大的影響力,民法典的制定必受其影響,我們必須加以認真對待。
首先,在民法典制定的指導思想方面,我們堅持本土化和開放性的平衡,重視法律的繼受。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當具有開放精神。從另一角度看,一個國家民法典重點是調整本國的社會關系,其根本性在于本國的國情,只有尊重歷史和傳統文化,才能真正的使一個國家的民法典具有實際的社會作用,民法典才會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否則,沒有文化內涵和傳統的民法典就如鏡花水月一般,沒有實際效果,也不會令普通民眾滿意。
其次,在歷史使命上看,我國傳統上是禮儀之邦,我國的文明持續時間最長,在我國人民的心中,具有一部恢弘的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中華文明的一座高峰,在這種傳統思想文化影響下,新時代我國的民法典必然要承擔起一種象征意義和歷史使命,它必須體現我國文明的新高度,進一步增強我國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復次,中國民法典的特色之處在于其具有的民族性。綜合分析法國、德國、瑞士民法典,他們特色為世人所稱贊。我國制定民法典,必須具有具有中國特色,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優秀的傳統文化會使民法典更具民族特色和鮮活的生命力。
再次,在吸收借鑒內容方面,我國未來民法典重點要發掘傳統文化中對現代法治建設有用的積極的方面。我國傳統上是人情社會,注重鄰里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的穩定。在這其中,“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家”作為社會的細胞和單位,不僅僅關系到個人的生活安寧,更是社會穩定的保障。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維系于“家”。
最后,重視民事習慣,科學合理地確定民事習慣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同時發掘傳統文化中優秀的法律資源和法律思想,充分合理地利用,并在日常生活和爭議處理中發揮其應有作用。
民法典的特色范文2
一、制定民法典,必須摒棄“條件成熟論”的立法指導思想
近幾年,有些人贊成制定民法典,但總覺得我國現時的經濟條件和理論條件均不成熟:我國目前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替換階段,新的經濟體制尚未定型,重要的經濟關系還沒有穩定下來,若現在就匆匆忙忙搞出一部法典來,勢必會造成法典的不穩定,而損害法典本身的權威性。此外,制定民法典需要相當濃厚的民法理論氛圍,我國近幾年法學界雖進行了大量的民法理論研究和宣傳。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缺乏理論深度,沒有形成一種全民性的民法文化,社會尚未作好迎接民法典誕生的心理準備,時機不成熟,不宜現在就開始制定民法典。
應當說,“條件成熟論”所提出的理由并非沒有一點道理。但是,把新的經濟體制尚未最后定型,缺乏民法文化作為不宜現時制定民法典的基本理由卻顯得很蒼白。
任何一個民族的民法文化,雖然不排除可以自發生成,亦可通過法學家的精心培育或由立法者制定實施民商法而形成,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經歷了漫長的自然經濟加等級森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沒有哪個民族天生就具有民法文化。就連盛行過羅馬法的西歐大陸,若非法學家們從羅馬城的廢墟下掘出失傳數世紀的羅馬法,并加以廣泛宣傳,西歐人至今可能都不知什么是民法??梢姡穹ㄎ幕强梢酝ㄟ^法學家們的精心培育和灌輸而逐漸在民族特性中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的。一個民族的民法文化固然可以促成民法典的最終產生,而民法典的制定實施反過來亦可以萌發或推進民法文化。十多年前,我國社會絕大多數人尚不知“法”為何物。短短十幾年,法治觀念已在社會普通成員中深深地扎下根來。我國的法治文化從無到有,恰恰主要是許多法律法規頒布與實施的結果,沒有法的具體存在和有效實施,很難想象我國社會今天會是個怎么樣的社會。經過十多年的艱辛努力,我國社會已形成了一定氛圍的民法文化,這主要歸功于一系列民商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法學家也在辛勤勞作,發表了數以千計的有關民商法方面的學術論文、論著和教材,這些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較堅實的理論基礎。民法典的制定與實施。勢必又將促進我國民法文化的進一步發展,繁榮我國的民法理論。
從經濟條件來看,我國確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更替時期。但是,歷史上從沒有哪個民法發達的國家等到經濟關系完全“成熟”以后才制定民法典,如法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剛剛確立僅十多年,就制定出了近代法制史上第一部影響極其深遠的民法典—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蘇俄民法典》——產生于1922年,此時距十月革命尚不過5年。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雖然在經濟目的上存在著本質區別。但兩者的運行規則卻無甚大差異,價值規律等基本市場規律仍在社會主義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盡管我國現時市場經濟尚未完全發育成熟,但在立法上我們完全可以超前,充分借鑒甚至直接移植國外那些被證明是成功的民商規則,來充實我國的民法典。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經濟正全面走向世界,與世界經濟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經濟保持一致,“按國際經濟慣例辦事”,已成為進一步開放的基本要求。這意味著我國民法典可以而且必須廣泛采納這些國際慣例。
持“條件成熟論”的人立意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其愿望無可非議。但有的論者卻把“中國特色”變成一種無形的沉重包袱,從心理上厭惡或是不敢大膽吸收人類的優秀民法文化。當今世界經貿在蓬勃發展,時不我待。我們不可能等到把什么問題都研究透了,待到社會經濟相對靜止下來了以后,再去制定民法典。如果是那樣,我們將永遠跟不上世界經濟發展的浪流。
二、制定民法典,應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縱觀近代以來法典式國家的民商立法,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兩種立法模式。民商分立者,在民法典外另訂商法典,商事關系優先適用商法典,商法典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典。民商合一者,只制定民法典,不另訂商法典,但在民法典外制定系列單行法規。可見,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這兩種立法模式的區別,在于要不要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者仍承認商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殊法;民商合一者亦不否認商法的存在。 我們制定民法典,要不要同時再搞一個商法典呢,即是說到底是民商分立還是民商合一,我認為,這不是哪個權威一句話就能定奪的問題,法學研究的目的是給立法者提供切合實際需要的理論根據,為立法指明方向。這就要求理論研究者要摒棄“門戶之見”,抱著誠實的態度來進行研究。不能搞民法的就主張民商合一,搞商法就要求民商分立。法學界長期存在著一種不好的文風,自己研究哪一個法律,就恨不得把該法弄成個“獨立部門”才好,似乎只有這樣。才顯得自己的研究工作有多么重要,是搞民商分立還是搞民商合一,要看采用哪一種立法模式,更能適合市場機制的需要,更有利于健全市場法制體系。
商法典在許多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的出現是歷史的產物。近代資產階級是從西歐中世紀商業貿易中孕育成長起來的,它們與當時封建社會其他階段、階層有著不同的經濟利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后較長一段時期,商業貿易仍然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商業資本與其他資本更不用說與社會其他階層如工人、農民依然有著重大的利益差別。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專為保護商人特殊利益,調整商人內部關系的商法典的出現是不足為怪的。二十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戰以后,工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先后崛起,商業貿易雖仍很重要,但工業生產和金融活動在經濟舞臺上愈來愈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金融活動三足鼎立,市場社會化,商人世俗化,已不再存在一個有著特殊利益的商人階層,亦不存在具有獨特特征的所謂商行為。故此,為適應這種極度變化了的經濟形勢,本世紀以來許多國家在民商立法方面采民商合一,更是歷史的必然。
我們今天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是一種全球性的、全社會性的、徹底開放的、現代化的經濟機制,其規模、深度、普及性是上個世紀以商業為龍頭的商品交換經濟所不能比擬的,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越來越強。那種把商人的利益與社會其他階層的利益人為地強行分割開來的做法早已不合時代潮流了。現實生活及將來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都不存在民商分立的客觀基礎。
民法與商法都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社會商品經濟關系的,都必須貫徹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調整手段在本質上也是一致的。盡管商法在調整某個特殊經濟領域中有某些特殊手段,但這種特殊性不足以使其脫離于民法而獨立存在;而且也正是因為這些特殊性,才使得它在民法體系中保持著相對獨立的地位,成為民法的特殊法。如果在民法典外還制定一部商法典,就須再就主體、行為等總則性問題作出規定,如前所述,現代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社會化,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無甚區別,因此,商法典中的商事主體制度,商事行為制度無非是民法典中的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翻。版,這無疑造成立法上的浪費、重疊;若作出的規定與民法典相矛盾,這不僅不可能,即使有可能,就將損害市場法制的和諧、統一、權威,令人無所適從。如果商法典中沒有包括規定主體、行為制度在內的總則,則“法典”只不過是“法規匯編”而已。 有鑒于此,我國制定民法典,應當堅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三、精心構制,實現民法典的現代化
民法發達是一個國家法制發達的標志,而在法典化國家,民法典的存在又是民法發達的標志。正因為這樣,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國立法史上一項世紀性的巨大工程,必須以極其嚴肅認真、對社會負責、對后代負責的科學態度來對待。我國民法典將在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之交產生,此時,距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已近二百年,距《德國民法典》——二十世紀民法典的楷?!嘟倌炅耍澜缫寻l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我們不僅要繼承和借鑒人類優秀的民法文化,更要面對今天的現實,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情況,具有濃厚現代化氣息,能經得起歷史考驗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特色范文3
通常情況下,民法典的概念一般是,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之中,用來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一種法典。民法典通常使用條文的方式,通過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以及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斟酌采用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除此之外,大多數規定是通過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來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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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特色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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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點參考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1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_負擔的義務。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1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 恪守承諾。
1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1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2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所有) 。
2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不得;出租 B.可以;出租
2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物為動產的,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對抗抵押權人。
3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的清償順序是(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
3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3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3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的土地經營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3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3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3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4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4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4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影響他人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4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人)。
4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4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4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知識點參考二
5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 撤銷婚姻。
5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5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但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5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權)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5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5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5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6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負擔。
6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6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6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6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6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7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與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7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7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7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
7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
7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名稱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榮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
7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受損害方(可同時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7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8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8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8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在承擔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8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8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下列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A.重婚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C.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D.未到法定婚齡
8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8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8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9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9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9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9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9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9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A.民事事實行為 B.民事法律行為
96、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 )的民事活動。
9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9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典的特色范文5
內容提要: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實現法典化的最佳途徑,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應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構建民法典的體系,盡快制定《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關法律。在此基礎上,制定一部內容詳備、體系完整的民法典。
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戰略任務,這一目標已經基本實現。目前我國已經構建起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市場經濟構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這一體系適應了我國社會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生活的需要,涵蓋了社會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社會生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等各個領域。就民法而言,《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誕生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進入了完善化、系統化階段,為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開辟了道路。
一、中國民法體系化必須走法典化道路
法律體系形成的標志是我國的法律制度已完整,突出表現為起著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已經制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的法治建設就功德圓滿、萬事大吉,因為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需要不斷發展完善、與時俱進;而且,在民事立法領域,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各項法律之間基本上也保持了一致,但在形式上卻因為沒有民法典而體系化程度不高,這既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地位不符,也與刑法、訴訟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態不匹配。由此可知,在我國法律體系形成后,立法層面上,一項首要的任務就是制定一部民法典。
我國民法的體系化需要制定民法典,這不僅出于立法形式上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法典化是實現私法系統化的一個完美方法。[1]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立法經驗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對此無需贅言。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些年來大陸法系國家出現了所謂的“去法典化”現象[2],但并不表明法典重要性的減弱,而只是反映了單行法對民法典中心地位的沖擊現象。然而,由于我國沒有民法典,所以此種情形在我國根本就未曾發生過,因此,我們不能以“去法典化”現象來否定法典化在中國立法實踐和國家秩序中的重要功能,也不能簡單地據此來否定我國對民法法典化道路的選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通過制定民法典來實現民法體系化,既有確保民法規范邏輯自洽、科學合理的系統化效用,還能充分滿足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民事糾紛案件的實際需要,故而,中國民法體系化必須走法典化道路。
(一)法典化是實現中國民法體系化的最佳途徑
法典化的靈魂在于體系性,從形式體系而言,法典化融合了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自足性,由此使法典在特定價值引導下有統一法律術語、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并在法典內部以及法典與單行法之間形成一般與特別、指引與落實等順暢的關系??梢哉f,只有通過法典化,才會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否則往往會浪費立法資源,而且事倍功半,我國在此方面已有不少的經驗教訓。體系性的民法典還統一了市場法則,能保障法制統一,避免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矛盾沖突,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門,進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確定的預期,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法典的體系性還要求其內容的全面性,即包含了各種有效的控制主體的法律規則的完整性、邏輯性、科學性,[3]這對民法典尤為重要。作為市民社會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書,民法典必須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法官裁判各種民事案件提供基本的裁判規則。不過,強調全面性,并不是說民法典必須面面俱到,它作為民事基本法律,只宜規定民事領域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為民事活動提供基本的方向性指引,這決定了它要有節制地規制社會生活,應當體現出波塔利斯所言的“立法者的謙卑和節制”。[4]要做到這一點,民法典勢必要借助抽象術語進行表述,必須要對社會生活中反復出現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規則進行抽象,能在較長時間里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不因社會變遷乃至國家政策調整而隨意改變。
體系化的另一個層面就是價值層面。這就是說,價值體系是指在制定法律時立法者所秉持的價值取向,是體現在法律背后立法者所追求的宗旨和目的。具體到我國的民法典制定,仍要秉持體系性的核心特性,應在堅持和弘揚傳統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和安全價值基礎上,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效率價值以及現代民法所要求的“人的全面發展價值”,并圍繞這些價值進行全面有序的制度安排。價值體系保持一致,才能夠保證法律相互之間的和諧一致,保證形式體系的形成。在我們的民事立法中,確實存在某些規則背后所體現的價值不一致甚至沖突的現象。比如說《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則,是把它作為效力待定的行為來規定。該條所體現的價值,實際上強化的是對原權利人的保護。但是《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受讓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它所體現的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所以同樣是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可能因權利人未追認而無效,但根據《物權法》第106條,權利人即便不追認,也可能是有效的。這兩個條款之所以發生了沖突,主要原因在于價值體系上就是沖突的。而保持價值的統一和一致性就必須要制定民法典。
(二)民法典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的保障
作為整合私法制度的統一體,民法典還將統一民事審判的司法規則,能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5]換言之,民法典為法官提供了處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這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極為重要。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對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將提供重要的保障。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體系性的框定下,民法典具有毋庸置疑的權威性。這不僅在于法典源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手,在權力來源上有至高的權威性,同時其屬于在民事法律體系中處于中心地位的基本法律,[6]位階僅次于憲法,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命令、司法解釋等均不得超越民法典;更重要的是,它有統一的價值指引,并涵括了民事活動的基本規范,可以說,民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法官尋找處理民事案件糾紛的依據,必須首先從民法典的規則中去尋找。[7]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據本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就表明了未來民法典組成部分的侵權責任法是處理各種侵權糾紛的裁判依據。一旦在我國制定民法典后,大量單行法仍繼續存在,除非是在民法典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民法典就應當優先于其他法源而得以適用。這就是說,法官在裁判任何一個民事案件時,首先應當適用民法典,只有民法典沒有規定時,才能適用其他法律。比如,“汽水瓶爆炸傷人案”是一個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普通案件,但現實中有許多法官經常遇到找法的困惑,即究竟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侵權責任法》或《合同法》?各個法院的判決所適用的法條很不一致。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作為我國將來民法典的有機部分,則它們應優先適用。顯然,與其他規范相比,經由體系化而產生的民法典具有更高的權威性,能方便地為法官找法提供正確的路徑。
第二,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集中規定了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規則。這便于法官找法,即優先適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裁判規則,其他法律處于候補適用的地位[8]。所以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優勢在于“資訊集中”。同時,與數量眾多、價值不一致的單行法相比,民法典的體系性確保其內容和諧一體,且相對抽象簡化,無論查詢成本、學習成本還是適用成本均比較低。[9]可以說,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并通過領略其規則和精神,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據。概括而言,民法典的權威性和簡化性,有助于“降低法律適用者搜尋成本,同時減少裁判恣意”。[10]
第三,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不僅便于法律適用,還有助于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法典化勢必綜合既有的法律經驗和法學理論,概念、規則和觀念都更精確,[11]能為法官提供更有操作性的方案,可確保同一規范適用統一,這也是法律可預期性延伸出來的法律適用的可預期性。同時,民法典是完整統一的信息系統,為那些需要應用法律和解釋法律的人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參照體系,[12]這不僅實現了類似案件的類似處理,也使得當事人可以預見法院的判決結果。正因為法律適用具有一致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在規范的約束下進行,保障法官平等地、統一地對不同案件作出判決,實現判決結果的可預測性,符合“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要求,從而實現法的安定性。[13]
第四,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可以消除各項規則和制度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保障法官可以正確適用法律。從我國民事立法來看,由于沒有制定民法典,存在某些缺陷,這突出地表現在每個新的法律制定之后,都需對以前的立法進行修改,但是沒有在新的立法中具體指出來,在哪些條款中進行了修改,從而給法官適用法律帶來了很大困難。如果制定了民法典,就可以在民法典中進行明確的規定,保證法官正確的適用法律。例如,《物權法》于2007年通過,但迄今為止,在一些地方法院,針對有關擔保物權的糾紛,仍然援引《擔保法司法解釋》等這些規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物權法》在制定時,沒有說哪些地方對《擔保法》做出了修改,所以法官對此并不清楚。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大問題?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提升民事立法的體系化程度。或者說進一步強化民事立法的體系性。
第五,民法典作為體系化的產物,可以培養法官體系化的思維方式。民法典既然是法官找法的首要對象,法官就必須理解民法典的價值、規范以及協調這兩者的邏輯,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正確地適用民法典。一方面,法官在處理任何一個民事案件時,并不能簡單局限于對某一個規范的考察,而應當將其置于體系化的規則中進行考察,尋找與案件最密切聯系的規則,這樣才能找到最為妥當的案件處理依據。所謂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方法,其實就是一種對請求權的體系進行全面考察而尋找最準確的基礎的方法。另一方面,民法典是民法基本規范的有機整體,其基本架構為總分結構,法官即應按此邏輯和系統進行適用,法典是按照總分結構來安排的,它使得法官容易理解法典的邏輯和系統,了解各個規則在適用時的效力層次,了解民法典內部各個制度之間的關系,如分則中的制度優先于總則中的制度來適用。法官應當按照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規則來適用法律。例如,出現了保險合同糾紛以后,法官首先要查找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合同的規定,因為保險法屬于特別法,如果保險法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如果合同法總則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債法總則的規定。如果債法總則沒有規定,則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法典化以后,法官應當盡可能按照法典來進行裁判,并且要對其援引法典某個條文的理由,法典的價值取向,規則的確切含義進行說明,從而強化判決的說服力。在法典無明確的具體規定時,法官必須依據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進行裁判,但必須說明裁判的理由。這也是法典對裁判過程約束的一個重要方面。[14]
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構建
在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時,必須要確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謂“中心軸”。圍繞著這條“中心軸”,民法典中的各項制度和規范將形成邏輯統一體。該“中心軸”究竟是什么,理論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意思表示說。此種觀點認為,民法典應當以意思表示為自己的中心軸。例如,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認為,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貫穿于民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整個民法典應當以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為核心加以構建。[15]二是民事權利說。此種觀點認為,民法就是權利法,因此民法典體系的構建應當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展開。此種學說來源于自然法學派的思想,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民法是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這種關系的邏輯結構就是人———權利———責任的結構,而不是單純的人———物對應的結構或總———分對應的結構,因此,民法典的結構應按照人———權利———責任這一結構來設計。[16]三是法律關系說。此種觀點認為,應當依法律關系為基礎來構建民法典的體系,在這種編排方法中,法律關系被作為整理法律和展示法律的技術工具,而且成為體系構建的基本方法。[17]薩維尼以法律關系為中心,從理論上構建了一個民法典的體系,該體系反映出的編排方法被后世學者稱為“薩維尼編排法”。[18]潘德克頓學派將整個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法典里面去,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潘德克頓體系結構(pandektensystem)。采納德國法系的國家大都接受了這一體系[19]。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典應當以法律關系為中心來構建,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律關系是對社會生活現象的高度抽象和全面概括?!胺〞f卷,法典千條,頭緒紛繁,莫可究詰,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和所規定者,不外法律關系而已。”[20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21]是對社會生活關系的一種法律歸納和抽象,反映了社會關系的一些共同特征。另一方面,法律關系是對民法規范邏輯化和體系化的基礎。法律關系編排方式被大多數學者認為是科學的編排方式,民法的諸制度都是圍繞民事法律關系而展開的,法律關系包含主體、客體、內容三項要素,三項要素可以完整覆蓋民法典的各項內容。還要看到,法律關系編排方法適應了民法發展的需要。民事關系紛繁復雜,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關系的脈絡,就把握住了民事關系的核心。具體來說,以法律關系為中心來構建民法典,民法典應當首先設立總則,總則之中應當包括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法律行為、責任。民法典的分則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分則部分包括人格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債權總則和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按照此種體系來整合我國現行法律,筆者建議民法典的制定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通過修改補充《民法通則》,將其改造為民法典的總則。《民法通則》雖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頒布,但其調整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權利;尤其是《民法通則》基本涵蓋了所有民法典總則的內容,只不過基于現實需要在其中增加了部分民法分則的內容(如所有權、債權)。在某種意義上,它的確發揮了民法典的部分功能,并且其大部分內容仍然可以適用于我國的現實情況。因此,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將其納入到民法典的相應部分。[22]換言之,在制定民法典時,不宜徹底拋棄《民法通則》,而應剝離其中的民法共性規范,作為民法典總則的藍本。
第二,通過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將它們統一納入民法典并分別作為分則的各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法律在制定時,重視各自的體系性與完整性,并未按照民法典的體系進行系統的設計,例如,《物權法》關于保護物權規定中,既包括了物權請求權,也包括了侵權的請求權等,忽視了與《侵權責任法》的協調,故而,在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對各部法律進行適當的修改,而不能簡單地、原封不動地納入。
第三,應當在分則中設立獨立的人格權編。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權利體系構建起來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部分,后者分為物權與債權,它們均獨立成編,人身權主要是以人格權為主,卻未單獨成編,其規則或規定在主體制度中,或散見于侵權責任制度之中,這就造成了一種體系失調的缺陷??梢哉f,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反映其“重物輕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這一缺陷,人格權即應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也符合人格權保護在現代民法中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除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等,各種新型的人格利益被上升為人格權并受到法律嚴格的保護,如自然人的隱私權等等;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權觀念得到了立法與司法的承認與保護。而且,現代化進程中以及高科技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人格權保護問題,也需要通過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完善來應對。例如,對個人生活情報的收集和泄漏、對個人身體隱私的窺探、對于生命信息和遺傳基因的保護、對環境權的保護等,都是我們所必須面臨的新的課題。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引發的有關信用、商譽、姓名的許可使用以及名稱的轉讓、形象設計權的產生等都是我們在人格權制度中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此外,還要看到,在我們這個有著幾千年不尊重個人人格的封建傳統的國家,對人的關注與保護愈發重要。如果在民法中設立獨立的人格權編,進一步對人格權予以全面的確認與保護,并確認民事主體對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種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時也使個人能夠據此同一切“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的違法行為作斗爭,這必將對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還能體現民法是人法,以對人的終極關懷為使命的普遍價值。
第四,應當在分則中規定獨立的侵權責任法編。大陸法系一直將侵權責任法作為債法的一部分而體現在民法典中,但是現代社會發展及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已使侵權責任法所保障的權益范圍不斷拓展,其在傳統債法體系中所負載的功能顯然已不足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是完善我國民法體系的重要步驟,也是侵權責任法得以不斷完善發展的重要條件。中國立法機關已經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侵權責任法》,實際上是采納了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的觀點。侵權責任法將來要作為民法典的一編。侵權責任法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多元歸責原則體系,既對私權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護,又為侵權責任法未來的發展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第五,應當設立債法總則編。法國學者達維德指出,“債法可以視為民法的中心部分”。[23]一方面,債權總則有利于整合債法自身的體系,它不僅適用于合同之債,還可以適用于非合同之債,能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等債的形式在債法中找到其應有的位置,確立相應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債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因素,一旦新類型的債超出了現有規范,債權總則即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在此意義上,債權總則有利于完善民事權利的體系。在大陸法系體系中,民法典中債法的典型模式是將侵權行為、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都納入債的范疇,以至于《德國民法典》等法典中的債權總則內容十分復雜龐大,從立法的科學性上說,其中許多內容并不都真正屬于債權總則的內容[24]。故而,我國民法典體系不一定要借鑒此種模式的經驗,債權總則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關鍵是有真正的總則意義,尤其是需要確定債的概念和債的效力、分類以及消滅事由,從而使其真正能夠直接適用于各種具體的債的關系。
第六,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應獨立成編。從國際上看,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模式有單獨立法與納入法典兩種;在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第八章較為系統地專門規定了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單獨作為民法典的最后一編(第9編)加以規定。2010年10月28日立法機關通過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該法中確立了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來選擇涉外法律適用的規則,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與該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我國民法典可以該法為基礎將其作為獨立一編。
第七,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內容可以在民法典之外規定。知識產權法無疑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應成為民法典的獨立一編,因其內容非常龐雜、非常復雜,且隨著科技的進步需要頻繁進行修改,應當將其在民法典之外作為特別法單獨規定。不過,我國民法典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類型和內容予以概括性、原則性的確認和界定,確認知識產權的共同規則,或僅在民事權利的客體中確認知識產權客體。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宣示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盡管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但其本質上仍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是私法上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結合。民法典作為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應當對這一重要的權利類型予以確認和界定。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后,如果知識產權法未作出特別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例如,侵害知識產權的責任,在知識產權法中缺乏規定時,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是共性的規則在特別法中不宜分散規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規定。
三、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重大問題
早在清末變法時,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對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的宗旨概括為四項,即“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則”、“原本后出最精確之法理”、“求最適于中國民情之法則”和“期于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25]這對當今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仍有啟發,即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當立足于中國國情,面向未來,借鑒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本著這一宗旨,筆者認為,以下重大問題在我國民法典制定中應值得重視。
(一)民法總則制定中的若干重大問題
盡管我國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經制定出來,但因缺乏具有普適性的總則,導致我國民法體系性程度不是太高,極大影響了民事立法的科學化和適用上的合理性。故而,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首先應當盡快制定民法總則,并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第一,完善民事權利體系。在《民法通則》中民事權利是單設的一章(第五章),這種經驗在今天來看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在未來的民法典中也應當保留這種立法技術。但是,民事權利本身是個發展的體系,《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權利體系的列舉性規定仍有完善的必要,例如,其中未規定物權概念,也未構建物權體系,現在看來顯然不合時宜。尤其應當看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民事權利,如環境權、公開權、成員權等權利,它們是否應規定在民法總則中,需要認真探討。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謝懷栻教授就提出社員權應該獨立,不僅因為公司法中的股權(股東權)已非財產權所能包容,還因為民法從個人法向團體法發展的形勢要求這樣做。同時,他認為,有一些不具獨立性質的權利(如選擇權、解除權)、有一些期待權(如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雖然從實質上看,與一些獨立的、實定的權利不同,仍應將之歸入整個民事權利體系之中。[26]筆者認為,這些觀點至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民事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的民事立法活動中,也應當得到繼續的貫徹和實現。此外,還有一些新型的利益,例如,胎兒的權益、網絡虛擬財產權、商業秘密、死者人格利益、特許權等等也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規定。
第二,完善法人制度?!睹穹ㄍ▌t》對法人的分類以所有制為出發點,如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并受制于現實而采用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分類。這顯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民法典在此方面應當借鑒大陸法系成熟的經驗,采用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以便于解決和落實基金會法人、仲裁委員會、宗教團體、寺廟等主體地位。此外,還要規定法人的概念、性質、條件、類別、能力、設立、法定代表人、機關、終止、責任等制度。
第三,完善合伙制度?!睹穹ㄍ▌t》雖然規定了個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但并沒有從總體上承認合伙企業作為公民和法人之外的第三類主體,也沒有規定主體的一般規則和條件。筆者認為,民法典應當承認合伙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將其和一般的合同式的合伙區分開來,這樣,盡管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但它能設立賬戶、訂立合同,并有獨立財產,可以獨立承擔責任。尤其是有限合伙的發展,使其已經具有了一些公司的特點,獨立主體的資格性很強,因此應當承認其主體地位。
第四,完善法律行為制度。應當看到,《民法通則》關于法律行為的規定仍然存在缺陷,例如,在法律行為的概念上,民法通則借鑒了前蘇聯學者的觀點,將法律行為視為合法行為,且把意思表示從中舍去。這一概念顯然不夠嚴謹,因為法律行為也包括了非法行為,如意思表示包含了欺詐的意思表示。因為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不同于意思表示在于其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法律行為沒有合法與違法之分,違法行為也可能產生法律效果。例如,欺詐行為只要不侵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者愿意接受欺詐后果的,也可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在法律行為制度中,不僅要規定有關法律行為的概念、生效條件以及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等,也需要規定意思表示的概念、效力的發出、到達、解釋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各種情形[27]。
第五,完善制度?!睹穹ㄍ▌t》關于制度,只規定了直接,未規定間接。但是,《合同法》適應市場交易的需要,在第402~403條中規定了間接,并在其總則第49條規定了表見,不過,不限于合同領域,可以適用于整個法律行為,故間接、表見均應納入民法典總則之中,但一旦它們納入總則,就需要重新構建制度,因為現有的制度是基于直接而形成的,如何理順它們與間接制度的關系,就需要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未來民法典中的制度應當規定直接,間接應當作為直接的特別形式加以規定。
第六,完善民事責任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做出了統一的規定,這種方式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也為《侵權責任法》所繼承和發展。因此,有關責任制度獨立規定的結構應當堅持,但是《民法通則》有關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已經被《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所涵括,不宜再規定于民法典總則部分,該部分只宜規范可共同適用的民事責任規范。第七,完善時效制度?!睹穹ㄍ▌t》中的普通時效期間為2年,學理和實務上普遍認為時間太短,不利于保護債權人,且特殊時效的列舉過少,更多地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不利于法官裁判,查找極其不便,有必要集中起來在民法典總則中加以系統規定。
(二)人格權法制定中的若干重大問題
盡管人格權法是否應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存在爭議,但基于強化對公民的人權保護、完善民法的固有體系、弘揚民法的人文關懷精神、保持與侵權法等法律的銜接等原因,筆者認為人格權法有必要獨立成編。
在人格權法中,要完善一般人格權制度。盡管《民法通則》對于宣示和確立我國人格權制度具有重大意義,但由于立法時理論研究不夠、審判經驗不足等影響和人格權不斷發展這一特點的制約,《民法通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例如,《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一些具體規則也不盡合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全面總結了保護人格權的經驗,豐富和發展了《民法通則》所確立的人格權制度。例如,該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边@實際上確立了一般人格權法律制度。我認為這一經驗是值得肯定的,因為人格權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體系,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急需加以救濟的情況,這就需要我們對人格利益設置兜底條款,使得任何類型的人格利益在受到損害時,都能夠找到救濟的依據。但一般人格權主要還是對新的人格利益的開放式的規定,應當適用利益保護的規則。對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可以表示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比如,強迫某人住進精神病醫院接受所謂精神治療,就嚴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個人自由和人格尊嚴。
在人格權法中,要完善具體人格權制度。在此方面,除了進一步規定并完善《民法通則》所確認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和名稱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之外,還應當重點規定以下三種權利:
第一,隱私權。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人格權[28]。簡單地說,隱私權就是指個人對其私生活安寧、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權利。隱私權在現代社會中日益凸顯其重要性,尤其是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使得對公民隱私的保護顯得極為迫切。例如針孔攝像機、遠程攝像機、微型錄音設備、微型竊聽器、高倍望遠鏡、衛星定位技術的出現,過去科幻小說中所言的在蒼蠅上捆綁錄音、錄像設備的技術在今天已成為現實,個人隱私無處遁身,個人隱私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在公共道路、公共空間等地設置監視、監控設備,由此也帶來了如何區分個人隱私與公權力之間界限的難題。為此,兩大法系都已經將隱私權作為基本的民事權利加以規定,甚至上升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加以保護。我國《民法通則》雖然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了人身權制度,但并沒有規定隱私權。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雖然我國有關的單行法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隱私,但因為民事基本法沒有確認此種權利,所以,極大地影響了此種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未來我國人格權法中要重點確認如下幾項隱私的內容:一是私人生活安寧權。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寧靜也叫生活安寧權,就是個人對他們的生活安寧享有一種權利,并且有權排斥他人對他正常生活的騷擾,對這樣一種權利的侵害也是對隱私的侵害。二是個人生活秘密權。個人生活秘密是個人的重要隱私,它包括個人的經歷、戀愛史、疾病史等,這些隱私非經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私密信息涵蓋的范圍很寬泛,包括了個人的生理信息、身體隱私、健康隱私、財產隱私、家庭隱私、談話隱私、基因隱私、個人電話號碼等。每個人無論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層的普通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私密信息,無論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業價值,其私人生活秘密都應當受到保護。三是家庭生活隱私權。家庭生活隱私是以家族關系、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為基礎形成的隱私,具體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婚姻狀況(如離婚史等)、是否為過繼、父母子女關系及夫妻關系是否和睦、個人情感生活、訂婚的消息等,這些都屬于家庭隱私的范疇。四是通訊秘密權。自然人的通訊秘密不受侵害,通訊秘密包括信件、電子郵件、電話、電報等各種通訊中的秘密。禁止采取竊聽、搜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通訊秘密。五是私人空間隱私權。私人空間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間場所,無論是有形的,還是虛擬的,都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在私人空間中,住宅空間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白≌莻€人的城堡”(a man’s houseis his castle),這句英國法學家提出的法諺表現了空間隱私的重要性。六是私人活動的自主決定權。自主決定,就是指個人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決定自己的私人事務等方面的自由[29]。隱私不僅是指消極地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它還包括了權利人自主決定自己的隱私,對影響進行積極利用的權能。
第二,個人信息資料人格權。個人信息資料(personal data)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征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它包括個人出生、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信息的資料。國外在用詞上歐美之間有些分歧,例如美國人用侵犯隱私形容在網絡中泄露他人信息的行為,而歐洲人則傾向于適用信息保護[30]。個人信息資料權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可以成為一項人格權。一方面,通常個人資料與某個特定主體相關聯,可以直接或間接地識別本人,其與民事主體的人格密切相關。[31]另一方面,個人資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私密性。很多個人信息資料都是人們不愿對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個人不愿他人介入的私人空間,不論其是否具有經濟價值,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32]當然,作為一種人格權,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方式與傳統人格權也有所區別。其保護的重心,在于限制對個人信息資料的搜集與利用。
第三,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互聯網的發展,使我們進入了一個全新的信息時代。博客、微博的發展,使信息傳播進入了全新的時代。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近五億網民、四千多萬博客。如此眾多的網民,在促進社會發展、傳遞信息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利用網絡披露他人隱私、毀損他人名譽等行為也是大量存在。應當看到,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并非新類型的人格權,因為與既有的人格權類型相比較,其不具有獨立的權利客體。但是,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又有必要在人格權法之中單獨加以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一,人格利益保護的特殊性。一些人格利益在一般的社會環境中并不顯得特別重要;而在網絡環境下就顯得特別重要。例如,在網絡上,個人家庭住址的保護就特別重要。又如,在網絡上披露某女明星的年齡,就導致該明星的演藝生涯受到影響[33]。這主要是因為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快速性、廣泛性以及受眾的無限性導致的。第二,網絡環境下,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有特殊的規則。在網絡環境下,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規則會有所變化,即便是公眾人物,其在網絡上的人格權也應當受到保護,如其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不得隨意被公開。第三,網絡環境中更應當注重人格權保護與信息傳播自由之間的平衡。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自由以及滿足公民知情權變得非常重要。公民有在網絡言論的自由,實現信息的自由傳播,但是,一旦了侮辱、誹謗等言論,就會造成侵犯他人權利的嚴重后果,甚至并非出自故意而只是出于輕微疏忽的不實言論,也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例如,對某個自然人和企業的評價有所不實,一旦在網絡上傳播,就可能對其生活或者經營產生嚴重的影響。在實踐中,確實多次出現利用網絡誹謗和侵害其他企業信用的情形,例如造謠說某公司的產品摻入有毒有害物質,而這種言論一旦在網上傳播開來,甚至可能引發人們的恐慌、攻擊等不理智行為,給受害企業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第四,責任主體的特殊性。一方面,網絡侵權主體具有廣泛性;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特殊主體也要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當然,不同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有所區別。尤其是,法律上應當特別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律義務,要求其采取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在人格權法中也可以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律,將其設定為一種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形下有采取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以人格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法律義務。第五,責任方式的特殊性。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的傳播具有快速性和廣泛性,一旦損害發生,就難以恢復原狀,故預防損害的發生和擴散變得尤為重要。因此,應當更多地適用停止侵害等責任方式??傊覀冋J為,面對網絡這種新型的媒體,立法應當對其加以規范。通過在法律上設置相應的規則,可以更充分地實現人格權的保護,救濟受害人。正是因為上述特點,有必要在人格權法中對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
第四,在人格權法中,需要完善人格權行使的規則。需要解決權利行使沖突的規則,尤其是要明確人身權益的優先地位。還有必要規定一些與人格的內容和行使相關的問題,例如,保護生命健康權涉及醫院是否應當對病人負有及時救治的義務,對生命權的保護涉及克隆、安樂死的政策問題,對生命健康權和隱私權的保護也涉及對于基因的采集和轉基因應用的政策問題,這些都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回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人格權法應當重點規范輿論監督、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關系,對于公眾人物的人格權是否應當作必要的限制、如何進行限制等都作出規定。
(三)債法總則制定中的若干重大問題
如前所述,為了增強法典的體系性,完善法典的內容,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后,還是應當制定債法總則。物權與債權的區分是大陸法系對民事權利的最經典分類方式之一,對于正確認識、理解和行使財產權影響甚大。如果債權總則不復存在,則民法典總則之中“債權”的概念就難以與民法典分則中的相應編章對應,從而也會影響到整個民法典體系的和諧和體系化程度。筆者認為,在債法總則中,應重點完善以下問題:
第一,各種債的共性規則。如前所述,盡管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都已獨立成編,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還是存在著一些共同性的規則,如連帶之債、按份之債、不真正連帶債務等。這些規則都需要通過債法總則加以完善,以免合同法和侵權法需要分別作出類似的重復性規定。通過債權總則的設立,可以實現民法典條文的簡約化,因為債權總則可以規定債法的共通性規則,這就可以減少規定“準用”、“適用”之類的條文,從而減少條文的數量。甚至債法總則可以為各種債提供一套備用的規范[34]。
第二,完善具體的債的類型。傳統上將債列為四種類型,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我認為,一方面,對這四種類型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無因管理在實踐中運用的很少,此種制度設立的目的是鼓勵人們互幫互助。但是這一制度的功能也常常可以借助受益人的補償義務、公平責任等制度來實現。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無因管理的案件較少。有鑒于此,將來在債法總則中,只需要對無因管理做簡略的規定即可。另一方面需要規定一些特殊類型的債。我認為可以考慮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于一些特殊形式的債進行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一是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43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但嚴格地講,締約過失責任并不是合同之債。其不僅可以產生于合同訂立階段,也可以產生于合同終止后的情形。所以其與合同關系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不應當納入合同之中,而應當單獨規定。二是單方行為。單方行為也可以產生債。例如,懸賞廣告就是因單方行為而產生的債,有必要在債法中作出規定。三是稅收之債。此種債務本來是一種公法上的債,但公法上只是確立了行政權的行使和公民的納稅義務,突出了其強制性特點。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欠稅以后不完全通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方式,也有通過民事方法來征收稅款的做法。另外,稅務機關請求納稅人繳稅,也應當以稅收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更何況,稅收債權在破產法上作為優先受償的債權而受償。在債法中,明確稅收之債的相關內容,有助于稅務機關以民事方法來實現稅款的征收。
第三,債法總則與傳統上屬于商法內容的特別法的銜接。債權制度的確立,溝通了票據法、破產法、保險法等民事特別法對民法典的依存關系,并為這些民事特別法確立了適用的一般準則。許多商事制度實際上都是債法制度的具體化和發展。例如,票據權利的設定、移轉、擔保證明以及付款和承兌等都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破產制度堅持債權平等主義,保護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對資不抵債的債務人宣告破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平分配的基礎上得以實現。保險合同是具體的債的單元,保險中的投保與承保、保險的理賠與追索、海損的理算與補償等,都要適用民法債的規定。而從債的發生基礎來看,商事活動領域出現越來越多的債的類型,例如,票據行為所發生的債的關系,無法歸結到合同關系,票據的背書轉讓不能等同于合同的移轉。為了尋找到一般的規定,有必要通過債的一般規定滿足商事活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規定基礎。[35]為此需要在債法中就商法規則如何與其進行銜接設立必要的規則。
(四)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的修改
《婚姻法》方面,有許多制度應當詳細規定,例如,《婚姻法》中對子女的探望權問題雖然有所規定,但非常簡略,實踐中就探望權的問題經常發生爭議。再如,關于未婚同居涉及的財產等問題,同居者的相互權利義務的規范,因為同居期間雙方可能生育子女,由此引起對子女的撫養、監護等職責如何確立。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較多,這也引發了新的問題,父母對子女究竟享有何種權利,現行法的規定比較籠統、比較模糊。尤其是在夫妻離婚之后,對子女的權利究竟如何確定和行使?例如探望權的主體、行使方式、探望權被侵害時的救濟,頗值得研究。有學者建議,未來民法典應當賦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居所指定權、教育權、撫養權、財產管理權等,并明確父母依法應承擔的義務[36]。此種觀點也不無道理。此外,對離婚后子女的監護問題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在繼承法方面,我們對遺產的范圍規定得過于狹窄,對于遺囑自由的保護應當進一步加強,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也應當適當擴大(如增加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此外,對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實踐中一些繼承人通過隱匿財產、混同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制定一部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不僅能夠有效實現中國大陸民事法律的體系化并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也將代表著大陸民事立法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也將充分表明我國法律文化達到的更高的層次。通過民法法典化的方式實現民法的體系化,不僅符合我國的成文法典化法律傳統,是中國大陸實行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也將表明我國法律文化的高度發達水平,更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具體表現。[37]我們的祖先曾在歷史上創造了包括中華法系在內的燦爛的中華文明,其內容是何等博大精深!其在人類法律文明史上始終閃爍著耀眼的光芒,并與西方的兩大法系分庭抗禮,互相輝映。今天,中國大陸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已為民法典的制定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廣大民法學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論準備。制訂和頒布一部先進的、體系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將為我國在二十一世紀的經濟的騰飛、文化的昌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則21世紀初中國大陸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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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禮洪:《民法典的分解現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上海:《法學》,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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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侯宜杰:《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09~410頁。
[26]謝懷栻:《論民事權利體系》,北京:《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
[28]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21頁。
[29]rehm認為,自主決定的利益其實和隱私權沒有什么關系,不過仍然可以把這兩種利益都放在隱私權下面來保護。gebhard rehm,just judicial actibism?pri-vacy and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u.s.and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32u.west.l.a.l.rev.pp.275,278(2001).
[30]james b.rule and graham greenleaf ed.,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8.
[31]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頁。
[32]張新寶:《信息技術的發展與隱私權保護》,長春:《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5期。
[33]《泄漏女星年齡網站被告索賠》,北京:《參考消息》,2011年10月19日,第9版。
[34]柳經緯:《關于如何看待債法總則對各具體債適用的問題》,鄭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35]魏振瀛:《中國的民事立法與法典化》,北京:《中外法學》,1995年第3期。
民法典的特色范文6
關鍵詞:占有占有權占有的性質
1.占有性質的爭議
從羅馬法占有概念起源之始,占有的性質就有著權利抑域狀態的爭論。占有的性質是什么這一問題,從其產生至今,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正如丘漢平先生所言:"羅馬法上最繁復問題,厥為占有。不惟意義紛紜,且議論滋多,莫衷一是。" [1]
1.1事實說
主張占有的法律性質為事實的學者認為,對占有的這種外表形態是不需要考慮占有人主觀態度和意思如何的,占有的取得完全是靠事實行為,故即使是違法行為也能取得占有。目前持占有為事實觀點的學者經常以馬克思的論述作為支持自己觀點的一大論據。馬克思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曾得出經典性的結論:"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于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2]而在羅馬法上,早期也曾一度將占有認定為一種事實,這從羅馬法學家的一些論述中都有體現。如法學家Ulpian認為"所有權與占有非屬于相同",而Paulus也強調"對占有而言,有無占有的權利在所不問"、"竊賊也為占有人"。[3]
事實說為大部分學者所接受,在各個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中也大多都接受這一觀點,如《德國民法典》第854條第1款就規定: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者,得取得對該物的占有。
1.2權利說
權利說認為,占有本身雖然是一種事實,但法律為了對其加以保護,因此賦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從而使占有者可以享有因占有所發生的利益,所以占有應為一種權利。而且這種權利直接行使于物上,與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均屬相同。持該觀點的學者主要以羅馬帝政后期占有法律規定的變化作為例證。在羅馬帝政后期,當時的不少羅馬法學家對占有是事實這一觀點提出了強有力的質疑,他們主張占有是一種權利,可以像物權一樣援用救濟程序加以保障。在羅馬法中,既然占有使占有者可利用其物并受令狀的保護,便已經具備了權利的要件,應該是一種權利。至于將令狀也保護非法的占有人這一點作為占有并非權利的佐證,這是不充分的,因為因非法而取得權利的事情并不少見,如惡意加工人可成為加工物的所有人;獵人遭土地所有人反對而仍在該土地上打獵,對獵物也依法享有所有權等。[4]
對于權利說這種觀點也被一部分國家所采用,如日本和意大利等國。在《日本民法典》第180條就規定:"占有權,因以為自己的意思,事實上支配物而取得。"
2.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的占有的性質
這里之所以要談日本和德國民法典中占有的性質問題,是因為,一方面二者一個代表著權利說,一個代表著事實說,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他們這么做有著各自極具代表性的理由。
2.1德國
《德國民法典》在制定時,對于何為權利這一問題,著名的法學家耶林認為,權利是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這中學說被稱為權利利益說。該學說認為,權利為法律保護的利益。[5]簡單來說就是利益加上保護就等于權利。只要一個事物其能夠帶來利益,并且受到保護,那么這就是一種權利。如果按這種說法,那么占有就是一種權利無疑。試想以當時耶林對《德國民法典》制定的影響力,他不會沒想過將占有規定為一種權利。但最終確定采用事實說,將其作為一種事實,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財產法中的物、債二元體系的確立。
在這一體系下,財產法中的任何一項制度,它不是屬于物權法,就應該是債權法。因此,如果把占有規定為一種權利,那么,占有將處在一個既不能歸入物權也不能歸入債權的體系中的尷尬地位。這是因為按照當時的理論,物權具有獨立性,即物權效力的得喪變更原則上不應受到其他法律關系變動的影響,而占有則恰恰不具有這個特征,因為占有的本權可能是物權,也可能是租賃權等債權,在債權作為占有本權的條件下,債關系的變動和消滅顯然會直接影響到占有的變動。所以占有作為一種權利,首先就被《德國民法典》中的物權體系拒于門外。并且,其同樣也無法被納入到債權的體系中去。這是因為,債權與物權的區別之一就是,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而物權是一種支配權。債權不具備對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性。而占有作為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控制,顯然與債權的這一特性與不符。所以,同樣也就不具備被塑造成為請求權的可能性。[6]
因此,《德國民法典》在處理占有性質問題的時候,繼承了羅馬法以來大陸法系的傳統立場,將占有作為一種事實,以免破壞財產權的體系。
2.2日本
在《日本民法典》中,直接規定了占有權,將占有規定為是一種權利。雖然關于占有一共只規定了4節26條,但它被稱為"由事實向權利轉化的標志"。而且,其編排體例也很有特色,日本民法典中的占有被置于物權篇的總則和所有權的中間,體現了占有作為物權基礎的意思。
將占有規定為一種權利是《日本民法典》在物權篇中的一大特色。在談到為何要改變從羅馬法以來,大陸法系皆認定占有為事實的傳統,日本學者顯得理由相當的充足與簡單:"由于以占有這一事實為法律要件,會產生后面所述的各種法律效力,因此,把它作為一個單獨的權利來看的話,就稱為占有權。"從字面上理解,日本民法采取了比德國民法和法國民法更加務實的態度。簡言之,日本人的理解是:既然占有那么多的物權效力,那它就是權利了。[7]
然而從日本民法典的物權篇整體來考察,占有權并不是同所有權,他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物權形式,占有權是一種舉證以前的占有指定,有權占有是一種已經證實的占有認定。雖然日本民法典明文規定了占有權,但是對占有權的規定仍可歸結為法律為保護社會和秩序,而對占有進行事實的保護,最終還是要以所有權和他物權作為落腳點,在這一方面,它并沒有超越傳統的物權法理論。
3.結論
占有的性質是事實還是權利的爭論,一直持續到今天,雖然通說認為占有是一個事實,但是還是有人在不斷地試圖證明占有應該是一種權利。
其實,對于事實說和權利說這兩個學說,各有其合理的成分。一定要以一個學說去否定另一個學說,這樣的爭論意義并不大。筆者傾向于一種折中的觀點。就如薩維尼在其著作《論占有》一書中所說的:"占有既是一項權利又是一種事實,也就是說根據其本質是事實,就其產生的后果而言則等同于一項權利,這種雙重關系對于所有的細微部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9]
所以,占有的外表是一個事實,而其內在體現的卻是一種權利,它兼具權利和事實的雙重性質。對占有而言,是權利還是事實,這二者之間并不存在沖突,是可以并存的。
參考文獻:
[1]丘漢平.羅馬法[M].朱俊校. 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211.
[2]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82.
[3]王澤鑒.民法物權(用益物權 占有)[J].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42.
[4]周.羅馬法原論(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407-409.
[5]周永坤.法理學[J]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45.
[6]薛啟明.《物權法》占有制度三題[J].研究生法學.2007.(3):128-129.
[7]王敏.評《物權法》之占有制度--中日比較角度分析[J].中國集體經濟.2007.(1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