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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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

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1

近期,業界坊間頻頻傳來企業老板跑路、失聯的消息。跑路事件的發生,與擔保鏈風險、民間融資、惡意騙貸等因素有關聯,其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信貸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應對此類風險,一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有的從防范擔保鏈風險入手,切斷風險傳染途徑;有的加強貸款風險管理,采取貸款全流程管理等有效措施。企業老板跑路只是風險表象,金融機構要避免被風險傳染,關鍵是要建立良性的信貸風險管控機制和風險管理文化,防患于未然。

從湖北宜昌企業老板跑路的情況看,部分銀行在授信調查及風險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環節,須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升銀行精細化管理水平和企業的誠信意識

受經濟下行影響,2012年2月至今,湖北省宜昌市已有9家企業老板跑路,導致62335萬元銀行貸款出現重大風險,對宜昌市金融環境影響巨大。

宜昌銀監分局對企業老板跑路事件進行了深入研究分析,發現部分銀行對企業的關聯公司、民間借貸行為、經濟糾紛等情況了解不全面,對擔保公司過于放心,在授信調查及風險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環節。

跑路頻發為哪般

經濟下行,經營出現困難。部分企業受經濟下行的影響,由于市場不景氣、經營成本上升、流動資金周轉不暢等原因,經營出現困難,有的企業面臨停產停業。如宜昌市最大的小麥收購加工企業受小麥價格波動影響,無力歸還銀行貸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

過度融資,盲目擴張。部分企業利用關聯公司大量獲取銀行資金進行盲目投資,利潤無法覆蓋融資成本,資金鏈斷裂。

參與民間融資,深陷民間借貸糾紛。近年來,宜昌市民間金融風險劇增。在銀行收緊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規模時,部分企業為了緩解一時的資金緊張,選擇了民間借貸,而流動資金的持續緊張,導致企業的短期借貸變成長期,過高的借貸成本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如宜昌罐頭廠法定代表人劉某涉及4129萬元的民間融資,是其銀行貸款余額的2倍左右,過高的融資費用,導致企業難以為繼。

存在經濟糾紛,公司損失巨大。部分企業深陷經濟糾紛,由于拖延時間長,造成公司巨大損失。此外,一些企業老板有賭博等不良嗜好,產生巨額負債,斷送了企業的發展,這些因素也造成了跑路事件。

銀行授信管理缺陷

授信調查不充分,企業信息掌握不全。部分銀行對企業進行授信前,未對企業的關聯企業信息、經濟糾紛、實際資金需求、民間融資等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分析,導致出現關聯企業未進行統一授信、授信總量超過企業實際需求、關聯企業間互保等現象,形成潛在風險。

信貸資金用途監管流于形式,貸后管理不到位。部分銀行在貸后管理環節對企業實際經營活動和信貸資金真實用途監控不力,企業挪用貸款資金現象屢屢發生,企業現場回訪和貸后檢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風險隱患。

過度依賴第二還款來源,忽視第一還款來源。當前,商業銀行在業務授信過程中往往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或是否有擔保公司擔保作為授信發放的主要依據,忽視了對借款主體自身還款能力的評估。宜昌老板跑路的企業貸款大都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貸款行認為抵押擔保足值、有效,并有擔保公司承諾代償,沒有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分析判斷,加大了貸款風險。

跑路風險破解之道

監管及時跟進強力督導。跑路事件發生后,宜昌銀監分局高度重視,積極應對,第一時間組成工作專班趕赴現場了解核實情況,及時約見事發銀行主要領導,發出風險提示書,提出明確監管要求,督導當事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信貸資金安全,將可能產生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如針對當陽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聯事件,宜昌銀監分局與宜昌農發行沉著應對,多管齊下,歷時3個多月,成功化解一筆3600萬元的貸款風險。

完善信貸管理機制。深入剖析跑路事件可以發現,部分銀行在授信調查及風險管理方面存在授信調查不盡職、貸款資金監控和貸后檢查流于形式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在宜昌銀監分局的引領下,宜昌市銀行業通過開展自查自糾、培訓、同業溝通交流等方式,逐步完善信貸管理機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流程,提高信貸管理精細化水平。

多渠道掌握企業動向,破解信息瓶頸。針對跑路事件中“信息不對稱”問題加重銀行風險顧慮的情況,宜昌市銀行業協會通過調查走訪等方式,對全市多頭貸款企業名單、參與銀行名單及主辦行客戶經理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整理,同時要求各行自行組織溝通,整合企業信息,使各行掌握的企業信息更加透明、全面。宜昌銀監分局也多次組織轄內銀行開展座談和調研,加強小微企業及重點風險企業的信息共享,尋求風險化解措施并對出現風險苗頭的企業進行預警。多家銀行表示,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堅決不抽貸、不壓貸,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力度,使企業不因銀行盲目抽貸而導致資金鏈斷裂。

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2

窺一斑而知全豹,一個經濟落后縣存在如此嚴重的民間借貸糾紛問題,在全國范圍來說也是普遍性問題,從一些地方高利貸崩盤的事件也不斷見諸報端可以說明民間借貸糾紛普遍性。有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上千億元,每年以2千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焖僭黾印嵺`中,民間借貸發揮著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又有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會問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監管,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基本處于放任狀態,缺少必要的監管,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往往會吸引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上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將自己的閑散資金都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以其獲得高額回報。民間借貸資金容易流向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或企業,助長了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二是民間融資利率越來越高,造成了實體經濟不可承受之重,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只有縮小規模,或半停工,或停產,資金鏈一旦斷裂,最終導致“跑路”,公司解體,這對中小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極大的破壞和沖擊。三容易引發經濟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這種盲目性、不規范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四是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的債權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討,非法拘禁甚至故意傷害債務人;因民間借貸而發展成為,甚至引發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五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用了許多司法資源,法院花大量人力物力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虛假訴訟進入司法程序時還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二、民間借貸問題的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作為商品經濟中的一種金融現象,已存在數千年之久,我國春秋時期已有放債取利的記載, 隨后的歷朝歷代,民間借貸也一直存著,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經濟行為。在農耕社會和商品經濟初級階段,民間借貸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貸,一般數額不大,不會引起社會問題。然而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的資金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絕大部分是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報必然伴隨高風險,一旦出現危機,資金鏈斷裂,就面臨崩盤的局面,引發巨大的社會問題。以下就民間借貸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長期以來處于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尷尬地位。至今為止,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和司法解釋。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不能適應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需要。按照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民間借貸被界定為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則被列為非法。更為嚴重的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難以清晰界定。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的法律法規之間協調不夠,既可能打擊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使個人和企業正常的融通資金的訴求受到壓制,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引發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糾紛,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場中,交易成本是指為達成金融交易所耗費的各種資源。交易成本低,意味著融資效率高;反之,融資成本高,則意味效率低。當前,一般中小企業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對它們而言,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過高。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不得不多方尋求較低交易成本的融資方式,例如,民間借貸就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有效選擇。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民間借貸雖然具有比銀行信貸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較大的優勢。通過銀行信貸進行融資時,由于手續繁瑣使得單位資金的簽約成本較高,而民間借貸在交易過程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進行“公關”并支付成本,也無預算、審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貸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簽訂借貸合同,貸款選擇自由、借貸數額自由,期限靈活,利率定制靈活,借貸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能夠減低簽約成本。

(三)龐大的民間資本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而現有投資渠道狹窄,當前由于銀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貨膨脹,公眾的利息收入進一步下降。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單一,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縣市以下國債發行量少,農村基本不發行。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投資股市專業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制約條件下,只能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了解基礎的民間借貸。

(四)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會影響到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從資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從資金供應方看,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五)缺乏合理監管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國家無法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非正規金融所分流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不能被貨幣當局統計觀測和監控,民間借貸利率是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自發制定的,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導致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減弱,貨幣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允許中小企業和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打擊違法金融活動,保障民間借貸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將其納入金融宏觀調控體系。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信貸,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其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監督和管理。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

(三)合理引導民間信貸資金的流向,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

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與國有企業的行業壟斷有著一定關聯。不少領域至今仍為國有企業所壟斷,民營資本面臨準入壁壘,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先進制造業和新興產業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節能環保等領域,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自主創新和設備更新等貸款,繼續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推廣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各種貸款抵押產品,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融資負擔。鼓勵并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規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

(四)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要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效應,就必須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潤空間。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民間借貸的利息回報要與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等。要結合利率市場化和民間借貸的風險分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和個人經營的盈利空間來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范圍。讓資金供求雙方以官方利率為基準,實行風險和交易費用加成定價方法,即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來確定不同貸款對象的風險和收益差別,自行設定貸款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的資金配置作用,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3

[關鍵詞]城市化;社區矛盾;社區人民調解

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一個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過程。人類社會正是在解決矛盾的過程中不斷發展進步的。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城市工作的基礎。社區的和諧穩定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深入,社區承擔的工作越來越多,在城市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近年來由于大量的流動人員、離退休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匯集在社區;一些經濟組織也落戶在社區。社區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社區矛盾糾紛呈現出多發和復雜性的特點。社區的調解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何面對當前和諧建設中的不穩定因素、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是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社區矛盾糾紛的類型

一是鄰里糾紛。主要是指發生在鄰里之間的民事糾紛。如;相鄰關系糾紛、動物侵權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鄰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糾紛,因為其存在的普遍性、多樣性,成為社區糾紛中的主要類型。

二是家庭糾紛。如:婚姻糾紛、繼承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目的糾紛等。家庭糾紛是社區中最常見的糾紛。一個家庭出現了問題,所造成的后果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問題,往往會成為社會問題。

三是物業糾紛。隨著城市化建設的發展,新型的商品住宅小區不斷增加。由于我國物業管理屬于起步階段,物業公司的管理與服務還不能達到較高的水平,使得物業矛盾糾紛不斷增加。

四是拆遷糾紛。在城市建設和改造工程中,房屋的拆遷不可缺少。在拆遷的過程中,由安置補償費和新建房屋的分配等引發的矛盾時有發生。

二、社區矛盾糾紛的特征

一是矛盾糾紛的復雜性。人們受各種各樣的價值觀念的沖擊,容易導致自身價值的紊亂。同時當前不少矛盾是多種矛盾問題,利益主體糾纏,歷史遺留問題和新的問題相互交織,矛盾涉及全局性、體制性問題,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不是在現行體制或短期內可以解決的,有些民間糾紛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潛伏性和危害性,調處不當極有可能轉化為民事和刑事案件。從而形成了社區矛盾糾紛內容的復雜化。因此,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是矛盾糾紛的多樣性。從矛盾的成因看,引發矛盾糾紛的因素呈現多樣化,既有因土地征用引發的,也有因環境污染或居住環境被破壞引發的,類型的多樣性,使我們在解決矛盾糾紛中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從矛盾糾紛的法律性質看,矛盾由過去單一的民事糾紛發展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并存的多局面。社會糾紛不僅包括傳統的婚姻、家庭、宅基、贍養、撫養、借貸等糾紛,而且還包括土地流轉、土地征用、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等方面的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

三是矛盾糾紛的群體性。在農村,因征地拆遷、土地流轉和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及村組集體資產引發的矛盾糾紛,眾多村民成為糾紛當事人;在城鎮,因舊城改造、商品房開發、物業管理、環境污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眾多居民成為糾紛當事人;在改制企業中,因職工下崗、企業內部集資引起的糾紛,眾多下崗職工和有關方面的人員成了糾紛當事人;在企地糾紛中,因利益沖突,廠礦企業與駐地周圍有關群眾成了糾紛當事人。因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的群體化而使其規模不斷增大,許多糾紛因處理不當而引發。

四是矛盾糾紛的反復性。矛盾糾紛處理的反復性強,部分矛盾糾紛當事人相信“領導”不信“法”,信“鬧”不信“調解”,因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在矛盾糾紛處理結束后又有新的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情況下,又要求重新對矛盾糾紛進行處理,并不考慮其要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本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想法采取纏訪、鬧訪的辦法來給政府施壓,不達目的不罷休,給矛盾糾紛的處理帶來了難度。

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4

【關鍵詞】民間借貸;現存問題;法律規制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民間借貸是指在非金融主體之間進行的拆借行為,在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下,個人、企業的發展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動,而金融機構在貸款上的嚴格要求使得眾多主體只能望而卻步。民間借貸的出現,就是彌補當前的經濟體系,為那些被金融機構排除在外,但又確實需要足夠資金的企業提供了發展的機會,因而,可以說,民間借貸是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而存在的。但是,民間借貸的發展卻是法律所始料未及的,也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它是缺乏應有的限制和約束,是存在諸多的問題的。據2010年的調查,我國當前民間借貸數額占據了包括正規金融在內的借貸市場的5.6%,達到了2.4億萬元。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為例,2008年該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933件,2009年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12件,同比增長19.19%;2010年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92件,同比增長7.19%;2011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94件,同比略有增長。此外關于某基層法院近五年的立案標的數據也可表明,2009至2011年度民間借貸案件立案標的基本持平,平均額度為2500萬元上下,而2012年、2013年民間借貸案件立案標的相較于2009至2011年的2500萬元,分別增長了66%(4150萬元)、184%(7100萬元)。以上數據表明,實踐中涉案標的超過100萬元已經稀松平常。

二、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在法律上否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當前民間借貸規模日益擴大,并且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但是法律在民間借貸的規定并沒有給予明確規定,我們說這是法律的空白。但是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早已有之,法律仍未加以規范,這就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法律消極地進行否定。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實施的是業務特許,也就是只有得到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才能實施任何融資行為,當然,對未經批準的即為非法。從我國的情形來看,我國的民間金融處于機構監管之外,因而它的存在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雖然在2001年已經解除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但對國內民間資本所采取的手段依然是嚴格的監管,至今也未在法律上將其正名。

(二)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當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完善的,這種不完善從法律體系上來看,即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在幾個司法解釋中簡單地進行了規定,并且這種規定只是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的。民間借貸更多的是屬于金融領域的范疇,但我國當前的金融相關法律,比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他們是沒有對民間借貸作出過規定,對民間借貸的處理也是含糊的,是不明確的。

(三)高利貸擾亂金融秩序

我國現階段民間階段的發展,正是高利息民間借貸繁榮的重要階段,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高利貸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現象是民間借貸的非健康發展趨勢,但也是民間借貸在自由發展下必然會產生的問題,高利貸的大量出現對我國金融秩序的維護帶來了很大的阻礙。但是,高利貸在我國的出現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四)借貸盲目引發經濟糾紛

無法從正規金融獲得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他們的龐大規模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解決了燃眉之急,令諸多中小企業得以生存、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民間借貸的極大優勢,如簡單、靈活被中小企業者大力發揚,也讓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者主動或被動地選擇民間借貸,甚至開始盲目相信民間借貸會為自己企業的發展帶來助力,但盲目借貸所帶來往往并非僅僅如此。的確,民間借貸能快速滿足企業的融資需要,但當企業不能認清其存在的問題,而是盲目地認為,只要具備資金,企業就能獲得拯救,就能得到發展,這種想法卻是極其錯誤的。當企業通過借貸所獲取的資金進行投資生產,而當企業經營盈利不能趕上民間借貸貸款利率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時,企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只能是毫無希望,這種高強度負債的企業又能有多少時日的生存期限。

三、促進我國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建議

(一)對民間借貸專門立法

我國當前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是立法分散,但卻沒有針對性。對于當前現實中出現的中小企業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們當前的體制無法滿足,以至中小企業都極力規避法律,因而,我們當前的緊迫任務即是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且建立民間借貸相關制度予以規范,讓其在法律的框架內實施。但是,民間借貸立法模式我國該如何選擇?筆者認為,專門立法更具有可行性,以法律形式頒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讓全國各地立法都能更加統一、規范。而在專門立法中,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各個問題清楚規范,肯定民間借貸,同時對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主體、利息等各國問題進行規范,以使民間借貸能夠朝向規范化發展。

(二)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

民間借貸的完善,還需要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非法集資是當前民間借貸最常出現的問題,也是與民間借貸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二者的關系,卻是合法與非法的關系。正常的民間借貸并不會導致非法,但當民間借貸轉換成非法集資,那么它就屬于非法的范疇了。因而,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必須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也只有這一,才能做到重點打擊,讓民間借貸更加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健全民間信用管理法規和制度

民法中的誠信被稱為帝王條款,中國道德的標桿誠信也是其中一個,以及現代社會、企業都在強調,可見,誠信對于任何個人,團體,甚至國家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信用體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即使現在諸多學者在倡導誠信體系的建設,但是真正建立確實存在太多困難,在此,本文只是希望提出關于民間誠信建設的些許想法。

市場經濟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經濟,尤其在當前的社會,對社會信用的越加注重,信用體系的發展也對國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作用。一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立不是單靠制度和教育就足夠的,還需要具有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現狀,我國的法律制度,尤其在民商法、經濟法領域都在強調誠信,比如違約賠償,就是為主體的不誠信行為進行的賠償,但我國在信用管理的立法方面幾乎是空白的,我國需要加強在這方面的立法。主要就信用管理的主客體,信用制度等內容進行規范。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我國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存在于中小企業之間,因而要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主要還是要解決當前市場條件下民間對資金需求的供需問題。那么除了對民間借那么對中小企業加大一定的扶持力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進行緩解,是政府重要的一項執政方針,對此,政府應當利用好財政調控措施,改善融資環境,引導正規金融有條件地向中小企業放松貸款發放。

四、結語

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是不可遏制的,也是具有廣闊前景的,對于現階段民間借貸的無序性,以及由此而出現諸如高利貸等不良借貸,在民間資金供需仍然存在諸多不平衡的條件下,若是對民間借貸不加規范,這種非正常借貸也必將獲得更快速的發展。我國目前已經出現各種老板跑路,以及吳英案等類似案例,若是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民間借貸的發展更會走向無序,民間借貸的發展反而會更多地影響到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民間借貸的最終規范化必將實現,但規范和研究的過程也必然會存在曲折,但筆者相信,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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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5

首先要清楚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果日常的民事行為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不受法律保護。這就要求放貸人在將錢借給別人時,盡可能地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知道借款人將錢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其他非法的事情仍放貸,一切后果則由自己負。

要注意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常發生借款人不還錢、貸款人只好上法院打官司的事情。其實,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要回貸款。最后只能是吃力不討好。

借錢放貸的手續一定要完備。不管是在城市還是鄉村,借款放貸有個明顯的特點是雙方大多數是親戚朋友或是熟人。很多人顧及情面或嫌麻煩,有的連借條都不寫,也有些雖然還了款,卻不及時收回借條,由此留下糾紛隱患。

合同要寫得明明確確。借款人和放貸人一定要寫一份明確的合同,注明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借款金額、借款的利息多大、借款的用途、還款的時間和方式等等。最好要有擔保人,并寫清楚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及其權利和義務。

經濟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范文6

【案情回放】

幾條微博引發波瀾

陳女士與胡某均為溫州本地人,兩人曾是朋友。陳女士是私營網店店主,主要通過新浪微博等網絡平臺從事海外代購。

今年2月23日,一個ID為“給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戶,在陳女士用于經營海外代購的微博上發表言論,留言評論“全詐騙的”、“到處借錢賴賬”。之后,“給力的Andy”又在陳女士個人微博留言說她詐騙。

陳女士發現,“給力的Andy”就是她曾經的朋友胡某,兩人因經濟糾紛鬧不和。陳女士無法忍受胡某在網絡上搖唇鼓舌的行為,便找到對方家中,想說理解決。

不料,胡某卻避而不見。陳女士一氣之下,將胡某放在門口的兩雙鞋拿走,并稱等胡某肯面談再把鞋還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個ID為“NO2Andy”的用戶發表言論,稱“房地產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經過馬賽克處理的陳小姐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并@了溫州知名微博“溫州草根新聞”。

3月11日,這條內容為“房地產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賬不還被告到法院,還來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轉發21次,評論65條;這條微博又被溫州某網站轉發,一度置于首頁,瀏覽次數達2萬多。

4月7日,陳女士狀告胡某侵犯名譽權,要求對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刪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網絡平臺上的侵權文字,并在網絡和溫州本地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公證費、律師費合計35400元。

【庭審現場】

是否侵權各有說法

5月7日,該案一審在溫州鹿城區法院第四法庭開庭。陳女士委托律師出庭,本人沒有露面。開庭后,現場火藥味十足。

“在微博這個公開的平臺,使用‘詐騙’、‘賴賬’、‘偷鞋’這些詞語明顯帶有侮辱、貶低性。”陳女士的律師認為,胡某多次發表貶低性言論構成惡意中傷。該律師還表示,胡某沒有經過陳女士的同意,就將陳的身份證復印件曬到網上,嚴重侵害名譽權、隱私權,造成精神損害,并且影響了她網店的生意,造成經濟損失。

“我沒有過錯,在微博上說的都是事實,且網絡上很多網友都認為,陳女士網店出售的是假貨。”胡某說,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冊,但之后已經注銷,至于后來為何又有人通過“NO2Andy”發表與陳女士有關的微博,這與他本人毫無關聯,是別人冒用他的名義發表。

胡某還表示,他確實通過“給力的ANDY”這個ID發表過與陳女士有關的微博,但的內容都是真實的。他和陳女士之前是朋友,雙方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已經判決,要陳女士歸還其欠款50萬元及利息。陳女士在電話中表示愿意還款,但之后一直未還,稱其“詐騙”并不為過。胡某在微博發表的言論,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且后來及時刪除,有效制止了事態的擴張;之前他發上網絡的身份證照片也經過馬賽克處理。

雙方經過兩輪辯論,均不能達成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糾紛并不少見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總”的用戶身份,了多條微博,稱浙江盤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非法裁員”。

不想,這些微博被盤石公司知曉后,認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把這名網友告上了拱墅區法院。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權案。

這起案件開庭時,王某堅持說“盤石裁員”是事實,他發微博的目的,是督促這家公司妥善解決跟離職員工的勞資糾紛;盤石公司方面卻說,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無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聲譽損失,王某不僅要登報向公司道歉,還得賠償各種經濟損失。

幾經爭辯后,去年12月,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要寫致歉聲明,在涉案的“柚總”微博上至少一個月。王某還要支付盤石公司1元錢象征性的經濟損失賠償,雙方各自承擔200元的訴訟費。

【專家點評】

亂發微博易構侵權

“微博作為新興媒體,其傳播范圍非常大,速度也非????!闭憬彩兰o律師事務所胡航波律師表示,現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微博上說什么也沒關系,很喜歡通過微博發泄情緒。其實,在微博上發表言論,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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