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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1
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和生育觀,預防未成年學生早婚早育,早婚輟學、未婚先孕、違法生育等問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人口素質提高,做好脫貧攻堅教育保障,根據《省委平安貴州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早婚早育社會問題專項治理總體方案的通知》(省委平安組﹝2019﹞2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印發預防未成年學生早婚法制教育工作五條的通知》 (黔教辦函〔2019〕691號)、《畢節市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畢教辦發﹝2020﹞2號)《納雍縣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 (納教科〔2019〕5號)文件精神,積極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現作如下匯報。
一、工作目標
夯實“控輟保學工程”,加強失學輟學學生臺賬監測管理,動態對全鎮義務教育階段段6-16周歲適齡兒童開展地毯式的排查,精準掌握義務教育輟學失學底數,雜實開展勸返復學工作,防止學生失學輟學,確保6-16周歲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輟學學生全部清零、非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輟學學生常態化動態清零。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維度宣傳普及《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早戀早婚早育和輟學失學的危害。有針對性地對學生家長(監護人)進行法定監護職責,法定婚齡等方面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預防早婚輟學。推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升16-18周歲青少年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程度,加大職業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力度,延長青少年受教育時限,防止未成年人過早進入社會而產生早婚現象.
二、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為使工作順利開展,水東鎮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郭 晉
副組長:王瑞新
成 員:田 祥 蒲 軍 劉 杰 彭德良 張 振 趙明艷 彭召開 周澤良 王 鸑 王 坤 王景貴
中學、各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各包組教師、各班班主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水東鎮教育管理中心,具體由趙明艷同志組織辦公。
三、 主要做法
1、制定《水東鎮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
2、組織教師進村入戶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
3、打印《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張貼在村里醒目位置。
4、召開控輟保學業務培訓會,讓教師進一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進村入戶時對家長學生進行解讀,并從青春期的特點、早戀的特征、什么是早婚以及早婚早育的危害,男女青年怎樣正常交往等方面,為學生講解了輟學和早婚遭遇的危害性,營造了濃厚的控輟保學和優生優育輿論氛圍。
二、存在不足及打算
1、由于我鎮部分存在少數民族較多,許多風俗習慣很難改變,思想意識有待提高。
2、法治意識有待加強。各校要邀請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進校園,給學生上法治課,講解《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3、發揮部門聯動作用。邀請公安、司法部門進村入戶,向老百姓宣傳《婚姻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2
為宣傳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關于開展“2018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系列活動的通知,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校團委決定開展未成年保護宣傳周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主題: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助力快樂成長
二、時間:2018年9月17-9月23日
三、地點:臨川十中
四、活動安排
本次活動主要宣傳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介紹涉及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國家機關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及典型案例。具體安排如下:
1、在升國旗儀式上,利用國旗下講話宣傳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關知識,邀請學校優秀生物老師圍繞青春期的保健、心理咨詢等方面在學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2、組織學生集體觀看有關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護,青春勵志等方面的影片或電視節目。以生動直觀的教育形式,傳播科學的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宣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方法,營造良好氛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3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4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重點:
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相結合
教具準備:課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學過程:
新課導入:前面我們學習未成年人保護的的哪些內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陽市3名小學生在金某違法經營的電腦游廳打游戲時,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殺害?!?/p>
討論:這案件給我們什么啟示?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十分必要(板書)
討論:中學生應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求分組討論,各組推舉一位同學發言)
師進行歸納,除點明書中觀點,要做相應的補充。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要依法自律。
除書中列舉的不良行為外,投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不許曠課、不得偷竊、嚴禁攜帶管制刀具等不良行為。
(2)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文字資料:(新聞調查)---《網癮少年》。吳穹在網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討論:應怎樣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師歸納:獨立自主意識與父母、老師教育并不矛盾。
練習:在下列選項中,未成年人對待家長和教師教育的正確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B.虛心接受家長和教師的正確指導
C.做任何事情都必須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D.采取自己獨立思考與尊重家長、教師的正確意見相結合的方法
(3)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同學舉身邊事例來說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讓你上學怎么辦?你去商場買東西被懷疑偷東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辦?遇壞人暴力侵害要怎么辦?
除了以上幾種外,你有沒有其他好的方法?(請同學回答,力求有各種不同方法)
小結:(略)
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網絡 監護
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推動了社會的進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模式。隨著信息網絡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使用網絡。然而網絡在帶給未成年人便捷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不良影響,甚至是傷害。面對龐大的青少年網民群體,我們不得不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
一、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對未成年人的侵害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2年8月3日的《2011年中國青少年上網行為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中國18周歲以下的青少年網民規模達2.32億人,占總體網民的45.1%,同比增長9.0%。中國青少年互聯網使用普及率高達64.4%,超出全國平均水平26.1個百分點。網民低齡化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在未成年人大量涌入網絡的時候,網絡不健康信息、網絡社交、網絡娛樂(主要指網絡游戲)以及網絡商務交易都有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甚至使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該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間接侵害。直接侵害主要體現為對未成年人財產權、人身權的侵犯。這種侵害易于被人們所察覺,侵害可以在短期內體現出來。如在網絡上消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通過網絡商務交易侵害未成年人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等。間接侵害主要體現為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傷害。它不易在短期內被發現,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不可訴性。如由于未成年人長期沉溺于網絡致使其精神和軀體出現病癥,性格變得更加敏感、憂郁,不愿服從社會規范,甚至出現精神障礙和犯罪等情況。
(二)未成年人網絡監護的價值
對于上述侵害,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政策先后規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歸納起來,筆者將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各種措施分為兩類,一類是源頭治理措施,一類是末端治理措施。源頭治理措施是指從網絡信息的源頭進行控制。但由于技術水平、法學倫理和執法效率等原因,源頭治理不足以保證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因此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末端治理也十分重要。末端治理是對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進行管理或對已的網絡信息進行篩選,從而保證未成年人通過網絡接受到的信息和進行的交互行為健康、安全。在末端治理中,除了安裝“綠壩—花季護航”、豍提供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措施外,還包括網絡環境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由于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發展水平的限制,他們無法或者無法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網絡行為中的監護便十分必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者。除了在學校和培訓機構之外,孩子的生活主要是與監護人共同度過的。因此由監護人來完成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護十分有效。通過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上網地點、上網時長、上網內容的管理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網絡不健康信息的侵擾、適度從事網絡游戲和網絡社交活動。
二、我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制度立法分析
(一)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內容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產生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財產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監督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8條、《民通意見》第10條到23條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收養法》中關于監護制度的規定,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對象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具體包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糾紛時,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二)在網絡時代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
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在監護職責方面的規定較為籠統。囿于歷史背景等原因,《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沒有將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監督、管理納入到職責范圍內。一方面,這是制定法滯后性的體現——使法律規范不能很好地適應網絡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這也是機遇——為我們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命題。其實,在網絡時代,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對監護人職責規定的不完善上。面對目前網民低齡化的趨勢和網絡對未成年人侵害的嚴峻形勢,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進行監護十分必要。如果能將網絡監護納入到法定的監護職責,那么將是對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有力補充。也只有將網絡監護納入到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才能夠使得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與時俱進,從而實現立法目的——即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上述分析,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在我國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制度勢在必行。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網絡環境下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但《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均為設立網絡監護權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稇椃ā返?6條規定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憲法依據?!睹穹ㄍ▌t》第16條、18條全面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基本法律依據。2007年開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補充和拓展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直接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依據,我們可以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擴充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將網絡監護納入其中,從而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
三、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職責范圍
(一)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內涵界定
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的職責。這里的“網絡環境”是指將分布在不同地點的多個多媒體計算機物理上互聯,依據某種協議互相通信,實現軟、硬件及其網絡文化共享的系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十八周歲以下的自然人”。至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這類人群應當被納入網絡安全保護的范疇,但其畢竟已經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比同齡人更具有經濟和思想上的獨立性,因此無需被納入未成年人網絡監護的范圍。
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并不是一種單獨的民事權利,而是未成年人監護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被視為對未成年人監護內容的補充。由于其較之傳統的監護內容有所區別,因此將其稱為一種“權”,以便于使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監護權雖然以“權”字命名,但其并非是一種民事權利,而是一種義務性職務。豏作為監護權的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也是一種職責。理論上來講,這種職責是法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才有可能得以真正適用。
(二)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主體及職責范圍
由于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是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主體應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網絡監護的主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負有如下義務:
第一,提供健康的網絡環境的義務。家庭中健康、寬松的網絡環境有利于使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從而避免沉迷于商業網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政府和社區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義務。其實,監護人也應當負有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網環境的義務。一方面,監護人應當因勢利導,鼓勵未成年人開展有益的網絡活動,杜絕簡單粗暴地禁止上網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有條件,盡量為孩子設置單獨的電腦。如果家庭中成年人與孩子共用電腦上網的話,建議家長在同一臺電腦上為孩子設置獨立的帳戶,以利于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上網環境。
第二,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監控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根據此規定,在未成年人上網過程中,家長應當做到及時監控。但根據我們對北京市朝陽區某教育機構、石景山區某小學以及海淀區某中學的問卷調查顯示,無論是6周歲以下、還是6-12周歲,抑或是12-18周歲的未成年人家長都很少能夠做到對孩子的上網行為充分了解。導致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監控缺位的原因在于家長自身網絡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未成年人教育的不得法。
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到網絡侵害的危害性和隱蔽性,許多監護人仍然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網絡侵害不可能“光顧”自己的孩子。然而,網絡侵害就在眼前。避免網絡侵害的辦法,除了源頭治理外,就是由監護人通過監控、引導、教育等方式幫助孩子屏蔽掉不健康信息和網絡侵害行為。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控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上網時長、上網內容和上網方式的監控。家長可以通過某些軟件的幫助或者與某些網絡游戲企業的協議來實現監控。
第三,接受網絡技能培訓的義務。很大一部分監護人對網絡知識一無所知,更談不上對被監護人的網絡監護,因此有必要對家長進行計算機網絡知識方面的培訓。當家長掌握了這一現代信息技術,未成年人無論是在家里還是在網吧上網,家長都可以陪同或者通過電腦程序了解未成年上網的情況,便于及時對未成年進行教育和指導。為了能夠使有效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護,筆者建議將監護人接受網絡知識培訓作為監護職責的重要內容。相對的,國家和社會應當免費提供此類培訓。
未成年家庭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 留守兒童 原因 保護 機制
The Reas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Problems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YANG Xuel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Abstract Children left behind is a special group appears in social transition. Urban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uneven economic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and related policies and systems are institutional reasons behind children issues arising; guardianship ineffective or absent is the direct cause of left-behind children's issues ar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unsound is an important reason behind children's problems. For these reasons, it should build the reduc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strengthen parental guardianship; revise and improve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left behind.
Key words children left-behind; cause; protection; mechanism
1994年以來,留守兒童問題逐漸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關于留守兒童的調查、報道、研究不斷增加和深入。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留守兒童的關注和關愛活動也逐年增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留守兒童的規模正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規模的擴大而不斷擴大。全國婦聯課題組根據《中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資料》樣本數據推算,全國有農村留守兒童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占全國兒童21.88%。與2005年全國1%抽樣調查估算數據相比,五年間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增加約242萬。①根據媒體報道和調查,留守兒童因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在學習、心理、品德、安全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②這些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和關注。雖然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對留守兒童的重視和關注越來越多,但是由于沒有形成保護留守兒童的長效機制,無法真正對留守兒童提供可靠有效的保護。因此,探討留守兒童保護的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1 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原因
構建留守兒童保護機制,首先應該分析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原因,才能使保護機制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1)我國城鄉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經濟原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整體有了巨大的發展,但是城鄉之間和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是一個突出的問題。這是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和發達地區轉移的重要原因。轉移到城市和發達地區的農村勞動力大部分屬于青壯年,為了獲得相對較高的收入,容易發生將年幼子女留在原籍的現象。
(2)城鄉二元結構及有關政策和制度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體制原因。我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關鍵期,但是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衍生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規和社會心理不利于進城農民融入城市。轉移到城市的農村勞動力無法與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權利,受戶籍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約和經濟實力的影響,大部分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這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體制原因。
(3)監護不力甚至缺失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了以家庭保護為基礎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但是由于我國監護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對父母的約束性較弱,很多外出務工人員為了經濟收入忽視對子女成長的關注,導致大量留守兒童的產生,使得留守兒童的監護和以家庭為核心的保護無法落到實處,家庭的親情教育、情感交流和關愛保護功能幾乎喪失。從一定意義上講,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導致了很多留守兒童在學習、心理、品德和安全等方面產生問題。
(4)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是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民法通則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位一體的保護網絡。但是,有關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不僅使得很多父母不認真履行甚至不履行法定監護責任,家庭保護流于形式;而且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2 留守兒童保護機制的構建
留守兒童問題事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農村社會穩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涉及三農問題、勞動力轉移、城鎮化、用工制度、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問題,必須構建合理有效的保護機制,呵護留守兒童。
(1)構建減量機制,減少留守兒童數量是保護留守兒童的根本出路。對留守兒童的真正保護是解決其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難題。留守兒童問題產生的根源是城鄉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勞動力異地轉移和城鄉二元結構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度導致的進城農民無法與子女共同生活??梢酝ㄟ^兩個途徑實現留守兒童的減量:一是加快新農村建設和西部大開發縮小城鄉、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吸引更多的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就業和創業,使農民可以不用離鄉離土即能夠獲得較高的收入,解決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問題,減少留守兒童的數量;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把城鎮化與農民市民化相結合,修改阻礙外來務工農民及其子女融入城市的政策、制度和法規,這既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的合理方法,也是減少留守兒童數量的重要途徑。
(2)強化父母監護職責是保護留守兒童的重點。《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钡?,大量留守兒童無法與父母一起生活的現實狀況,使得父母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的以家庭為核心的保護無法落到實處。留守兒童正處于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他們無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注和呵護,極易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特別是出現了部分“留守兒童”遭受不法侵害和走上違反犯罪道路的現象。因此必須強化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不能為了經濟收益忽視孩子。在無法監護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妥善解決好委托監護問題。
(3)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保護留守兒童的關鍵。留守兒童監護不力甚至缺失,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有極大關系。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婚姻法、義務教育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但由于上述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之間銜接存在問題,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弱等原因,沒有在留守兒童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加以完善。
一是要設立親權制度。留守兒童保護中出現的監護不力甚至缺失與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確立親權制度有很大關系。在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于親權內容的規定,但是并沒使用親權這一概念。從親權內容來看,規定較為簡略,僅包括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等權利和義務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賠償義務,且權利義務要求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從各國經驗來看,親權制度是規范親子之間保護教養關系的最佳模式。在我國立法上建立親權制度,明確親權的具體內容,有利于規范父母行使親權,從而解決留守兒童監護不力甚至缺失問題。
二是健全監護制度。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監護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方式,對父母無法監護、無力監護時的委托監護缺乏具體規定,對于監護人履責的監督機制及不履行職責的責任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加以明確,強化父母的監護意識和責任意識,這樣才能使父母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同時,我國對于監護問題基本限于私法領域,雖然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構建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位一體的保護機制,但是由于規定過于簡略和缺乏可操作性,公權力未有效介入監護問題,這對于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的保護顯然是不利的。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經驗,確立各級政府牽頭的,教育部門、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公權力介入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兒童的保護。
三是修改戶籍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城鄉二元結構及戶籍、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是外出務工人員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就讀的體制,也是導致留守兒童問題的重要原因。上述政策法規和制度與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相違背,不利于外來人員的融入,必須加以修改,不斷破解二元結構,構建自由流動、外來人員有序融入城市的合理機制,減少留守兒童數量,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項目編號:銅仁學院科研啟動基金TR057
注釋
① 全國婦聯課題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2013年5月).轉引自中國婦聯新聞:
② 潘從武.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境遇亟待關注.法制日報,2010-03-16:007.葉敬忠.對留守兒童的情感欠債隱憂在未來.中國教育報,2014-05-29:2.
參考文獻
[1] 趙富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產生原因探析[J].鄭州大學學報,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