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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1
關鍵詞:食用農產品安全 體系 污染 技術
近年來,隨著食品安全形勢的日益嚴峻,各類食品安全事件對全球經濟負面影響不斷擴大,各國均不同程度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特別是食用農產品的控制。盡管我國目前主要食用農產品供給已實現總量基本平衡,但長期以來因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引發的問題日益顯現,部分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問題依然突出。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是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及農產品競爭能力增強的前提,也是現代農業及關聯產業協調發展的內在要求。因此,對正處于轉型期間的中國來講,有效、平穩的處理各類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們必須面對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的經濟學分析
面對全球食品安全問題的嚴峻形勢,學術界大多圍繞食品供應鏈的各個環節開展了對食品安全的研究,特別是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理論與實踐共同證明,保障食品安全不能僅靠市場調節,還需政府在其中發揮主導及監督作用,這是由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對稱決定的。從經濟學角度上看,食品具有“經驗品”和“信用品”的特性,這就導致流通過程中消費者和生產者、管理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簡單地說,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當事人的一方擁有與交往或交易密切相關的信息,而另一方則沒有,從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結果可能會由于擁有信息一方的機會主義行為而明顯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1]。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以及缺乏對入市農產品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是出現農產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2]。食用農產品的安全問題只有在最終消費者食用之后才能有所體驗和了解,甚至相當一部分問題即便通過檢驗也難于得出結論,短期內無法表現,但積累到一定程度才會爆發。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市場失靈,因此,政府在失靈市場中有必要扮演監管、干預角色,建立信息強制公開、信息回溯制度,行使監管職能。
二、我國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1、體系混亂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總共將近3000項,應該說我國的農業標準化工作已經取得一定成績。但是這些標準約34%是關于產品等級和質量的傳統標準,而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特別是關于過程控制的標準則微乎其微。同時,與我國實際上市的農產品數量相比,食用農產品技術標準還存在著數量少、不配套、技術水平低等問題。國外農產品標準每隔2年或5年修訂一次,我國10年以上的國家標準占37.7%,5-10年的國家標準占33.4%[3],多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制定的,與國家標準發展的趨勢和限制有較大差距,造成我國出口農產品受阻嚴重。同時,我國缺乏統一的質量安全標準。各部門按照各自的標準對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進行檢驗和監督執法,在執行中容易出現混亂。另外,一些產品缺少標準,有些標準也沒有及時轉化為強制性標準,有些標準缺少技術支撐,給檢驗檢疫上作帶來一定困難。標準制修訂主體混亂,造成標準重復、交叉甚至技術內容相互矛盾的弊端。
2、污染嚴重
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產生的“三廢”的排放,化肥、農藥、除草劑、生長調節劑、飼料等的使用,造成了農產品污染、土壤生產力下降、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并日趨嚴重。以農藥為例,我國耕地總量占世界的9%,但所耗用的化肥和農藥的消費總量卻分別占世界的35%和20%。全國每年的化肥使用量為4600多萬噸,按播種面積計算達到每平方公里40噸,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危害而設置的22.5噸的安全上限。我國有1500多種農藥,每年使用量130萬噸,占世界農藥總量的1/3。農藥的合理使用準則體系尚不完備,導致農藥使用混亂。農藥殘留在糧食、油料、蔬菜水果、茶葉、中草藥等品種中都有檢出。
3、技術落后
我國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檢驗工作起步較晚,食用農產品研究工作缺乏系統規劃和組織,缺乏專業設備和經費,科技成果和技術儲備嚴重不足。同時,科學技術的進步影響食品檢測技術的發展方向,檢測技術的發展又直接影響著技術標準的修訂、新增和刪除,標準確定的難度直接造成了檢測檢驗部門對新技術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此外,受生產和檢驗條件制約,我國多數食用農產品的安全質量標準水平都低于國際水平。以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為例,我國現行《食品衛生法》對104種農藥在糧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產品等45種食品中規定了允許殘留量,共291個指標;而國際食品法典是對176種農藥在375種食品中規定了2439條農藥最高殘留標準[4]。不僅檢驗檢測的項日數量差距大,限量標準也存在很大差距。
三、加強我國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對策建議
1、完善市場準入制度
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必須把從源頭上把好食品安全質量關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工作來抓,這樣才能真正地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以及食品市場秩序的穩定。解決目前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嚴格食用農產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對進入食品市場的生產企業和食品嚴格管理,形成一套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體系。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框架進行總體設計,并對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的具體建設方案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對其會員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行業指導和服務。作為食用農產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抓好企業內部信用體系建設。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社會監督。
2、嚴把生產過程
指導農產品經營者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規范化生產和加工,科學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和灌溉、養殖用水,對采用安全農業投入品的用戶給予一定的補貼,以推廣其使用。加強動植物病蟲害的檢疫、防疫和防治工作,提高農產品分級、包裝、保鮮、儲藏和加工標準化水平。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的技術與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并自覺遵循安全生產的技術規程,保證農產品的安全。
3、加強監測環節
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的不完善,監測水平發展的不均衡,檢測技術儲備的缺乏以及基層監測人員的質和量的不足已經成為當前發展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瓶頸問題。為此,要提高食品安全檢驗機構的水平,滿足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期望,當務之急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增設或改建食品安全檢測所。檢測所和分中心不隸屬目前與食品原料、加工、流通監督有關的任何一個部門,為多部門服務,受多部門監督。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干擾。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實施以及衛生監督的執行,提供新方法、新技術的培訓。同時,在管理上,國家應給與重點支持,包括儀器設備和人員開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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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2
利用作物秸稈制造有機肥是實現秸稈循環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我國秸稈資源豐富,未利用量還比較大;另一方面,由于多年大量施用化肥,導致土地板結等各種污染現象嚴重。本文從循環經濟的本質入手,創新性的提出循環經濟的雙循環模型,作物秸稈循環利用要穩定持續的發展下去,就必須實現物質循環與價值循環的雙循環。物質循環需要企業從技術和工藝上實現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價值循環是指有機肥需要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和購買,關鍵是通過品牌建設來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成本。只有實現了雙循環,企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只循環不經濟”的困難,從而保證秸稈循環利用系統的穩定發展。同時,本文以山東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責任公司為例,為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提供了現實指導。
關鍵詞 作物秸稈;循環經濟;雙循環;品牌建設
中圖分類號 F06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12-0154-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2.024
農作物秸稈是農業生產的副產物,同時也是一種寶貴的生物質資源。農業部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可收集的作物秸稈量為6.87億 t,其中未利用量為2.15億 t,占31.31%。未利用部分主要以焚燒方式處理,不僅造成了資源浪費,而且嚴重污染了環境。因此,如何利用好農作物秸稈資源,積極推進循環農業,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每年化肥施用量超過430億kg,是世界上化肥用量最多的國家,化肥的產量和消費量均占世界的1/3以上。在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我國利用秸稈制造有機肥的循環利用有了快速發展。然而許多企業在實踐過程中卻出現了“只循環不經濟”的困境,即企業投入高額的費用實現了資源的循環利用,但其產品的市場價值不足以彌補成本甚至根本沒有市場,必須依靠政府的政策優惠和資金補助才能持續下去。對于“只循環不經濟”的現象,有學者將其歸結于技術原因或體制上的束縛,然而我們看到一些企業即使在技術和體制上實現了突破,其循環經濟的模式仍然不能高效快速運行,甚至極不穩定。
1 文獻綜述
關于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現有文獻主要從秸稈循環利用的方式及效益方面進行分析。例如,田宜水等[1]從總量、經濟性、空間和時間分布等角度來分析秸稈資源,建立農作物秸稈評價標準體系,將農戶問卷調查與農作物收獲時直接采樣測試草谷比等方法結合起來,提出了秸稈資源調查與評價范圍、內容和方法。張安來[2]總結了我國目前秸稈利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實現秸稈從自給自足利用向產業化轉化,加大政府對秸稈資源化開發利用的投入,建立機制增強全民利用秸稈的自覺性等新思路。王靜等[3]分析了我國四種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模式在循環農業中的多重效益,提出了目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這方面的研究還包括蔡亞慶等、忠華平等、李研寧等[4-6],強調了秸稈循環利用的途徑及社會效益,然而對于循環系統是否能夠穩定發展下去,以及該如何發展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
為此,本文從作物秸稈循環利用的本質入手,從品牌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實現循環的條件及措施,試圖為我國秸稈資源的循環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在此基礎上,本文以2005年10月國家確定的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項目之一的泉林紙業公司為例,對公司發展模式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指導性建議。
2 作物秸稈的雙循環模型研究
目前,我國利用作物秸稈制造有機肥的技術已經比較成熟,然而有機肥的施用情況并不樂觀。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院長張福鎖教授介紹,歐盟現在一半的養分來自有機肥,另一半的養分來自化肥;而我國現在70%-80%都是化肥,有機肥的養分只占20%左右。在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過程中,農民使用有機肥的局限性導致了循環利用的效率較低。因此,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并不是在技術上實現了物質循環后便能自發循環運作起來的系統,而是需要得到市場認可并產生經濟效益,即只有實現其價值循環后才能使該系統穩定持久的發展下去。由此看出,作物秸稈循環利用實際上是一個包含了物質循環與價值循環的雙循環系統。
2.1 雙循環模型
作物秸稈循環利用實際上是一個雙循環模式:物質循環和價值循環(見圖1)。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將導致整個循環系統的崩潰,無法實現持續穩定發展。
(1)以廠商為主導的物質循環。廠商通過一定的技術和工藝流程,將作物秸稈加工成有機肥并出售給農民,農民將有機肥施用到農田,收獲糧食的同時將作物秸稈收集起來賣給生產廠商。該循環需要廠商從技術和工藝上保證物質的順利轉化。
(2)以農民為主導的價值循環。農民購買有機肥并將其施用到農田,農作物收成以后,農民通過計算本季作物的盈虧狀況來決定是否繼續購買并施用有機肥。農民收入和成本的差值大小決定了該循環的穩定程度:差值越大,農民購買有機肥的積極性越高,該循環越穩定;差值越?。赡転樨摚?,農民會選擇少購買或者不購買,導致該循環鏈很脆弱甚至斷裂。
在循環經濟的雙循環中,物質循環是價值循環的前提條件,價值循環是物質循環得以不斷發展的保證。要使一個循環系統持久穩定的發展下去,二者缺一不可。
2.2 農民購買有機肥的決策分析
由雙循環模型可以看出,物質循環由廠商的技術起決定性作用,就目前情況來看,實現作物秸稈到有機肥的技術和工藝已比較成熟,因此物質循環能夠很好的實現。價值循環的關鍵是農民是否購買有機肥,這也是決定整個循環系統的關鍵。農民的購買決策取決于對農產品的盈虧計算,為便于分析,本文在對消費者的需求分析中做出以下假設:第一,理性人假設。假設農民為理性經濟人,都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第二,技術假設。假設在研究的時間段內,農作物的種植技術處于相同水平,如在種子培育、害蟲防治方面沒有較大改變。第三,產品假設,即假設農作物沒有差異。
設在t時期,農民不施用有機肥時的利潤為:
Rt=Pt·Q0-C(1)
其中,Rt、Pt、Q0分別表示t時期農作物的利潤、價格和產量。C表示農作物的成本,包括種子、化肥、機耕、農藥、灌溉、脫粒、送糧、人工等。
在t+1時期,農民決定是否購買有機肥時的考慮如下:
Rt+1=
(1+α)Pt·Q0-C 不購買施用有機肥
(1+α)Pt·(1+β)Q0-(C′+P′·qi+L) 購買并施用有機肥
(2)(3)
其中,α表示在t+1時期農產品價格的波動率,β表示施用有機肥后產量的增加率,P′表示有機肥的價格,qi表示使用的有機肥數量,L表示施用有機肥的勞動成本。令C′-C=ΔC,則(3)-(2)可得
ΔRt+1=β(1+α)Pt·Q0-(ΔC+P′·qi+L)(4)
只有當ΔRt+1>0時,農民才會選擇購買有機肥;當ΔRt+1≤0時,農民不會選擇購買有機肥。并且,ΔRt+1越大,農民購買有機肥的積極性越高,購買量越大。
從(4)式可以看出,一方面農民施用有機肥的額外成本(ΔC+P′·qi+L)是確定的;另一方面在增加的收入項中,雖然農產品產量提高率比較穩定β∈[6%,10%],但是農產品的價格波動α波動性很大,農民很難預測。令ΔRt+1>0,可以求出使農民收入增加的最小α值,
α>ΔC+P′·qi+LβPt·Q0-1=α0
(5)
由上式可以看出,農產品價格的提高率必須大于α0才能保證農民使用有機肥后的收入增加;否則收入將減少。而農產品價格的波動性非常大,正是這種不確定的收入和確定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民購買有機肥的積極性。
2.3 有機肥廠商的需求分析
各個農民的需求量構成了整個有機肥市場的總需求量Q′,即Q′=∑ni=1qi,對于單個化肥廠商而言,其需求函數為qj=Af(P′,Cc)。其中,A表示技術和工藝進步且A∈[0,1],P′表示產品價格,Cc表示消費者的選擇成本。根據品牌經濟學原理[7],選擇成本(Choice Cost)是指顧客通過一定的交易費用,獲取一組品牌信息集之后,最終從中選擇一個品牌所花費的成本。上式滿足qjP′
此時廠商的需求量取決于兩個因素,即產品的價格和選擇成本。廠商一方面可以通過降低價格來提高產品的需求量。根據新古典經濟學的需求定律,價格上升,需求數量減少;價格下降,需求量增加。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產品往往不是價格最低的產品,價格戰的結果常常是企業自身無法承受巨大的虧損而破產。因此降低價格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產品的需求量。另一方面,廠商可以通過品牌建設來降低產品的選擇成本,從而增加產品的需求量。
設企業的生產能力為Qy,產品的選擇能力(即實際銷售量)為Qc,選擇成本為Cc:Cc=∑Cck(k=1,2,…,n)。則有以下關系式:
Qy=Qc+Cc(6)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生產效率Ey:Ey=Qc/Qy,選擇效率Ec:Ec=1-Cc/Qy=Qc/Qy=Ey。顯然可以看出實際生產效率恒等于選擇效率,即在生產能力一定的前提下,外部的市場選擇效率決定了內部的生產效率。
當Cc>0時,Qy>Qc,Ey
3 山東泉林嘉有秸稈循環利用的案例分析
山東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責任公司隸屬山東泉林集團,泉林集團是以漿紙業為核心的大型企業集團,是國家循環經濟首批試點企業之一。泉林嘉有公司是全國最大的秸稈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公司依靠獨有的提煉技術和噴漿造粒技術,生產出獨特的以木質素為原料的有機肥,在業內獨樹一幟。
3.1 泉林嘉有有機肥雙循環模型分析
泉林嘉有對玉米秸稈利用的雙循環模式如圖2所示。第一是物質循環。玉米秸稈經過蒸煮,其中的纖維提取出來造紙,殘留的余渣則作為制造有機肥的原料;農民購買有機肥將其用于玉米種植,玉米收成后余下的秸稈出售給泉林嘉有公司,由此進入秸稈的下一次循環利用。由于泉林嘉有完全采取物理提取方法,因此對環境污染小,同時高溫對余渣也起到了很好的殺菌作用。第二是價值循環。農民購買有機肥將其施用到玉米田,當玉米收成后,農民通過比較施用有機肥的成本和收入增加值之間的大小,以此來決定下一季作物是否繼續購買。
國際領先水平的玉米秸稈制肥技術,是泉林嘉有在物質循環方面的保障;而在價值循環方面,如何能夠進一步擴大銷售量是泉林嘉有面臨的重要問題。為此,我們首先從農民購買泉林嘉有有機肥的決策分析入手。
根據“‘泉林嘉有’有機肥在玉米上應用效果試驗報告”,耕種玉米時用有機肥50 kg/畝,做基肥施入,常規施肥(尿素18 kg/畝,二銨10 kg/畝,硫酸鉀7 kg/畝)各種肥料使用量均減20%,實驗結果玉米增產6.12%。
設山東省一位農民在2010年購買泉林嘉有有機肥用于種植玉米,2010年9月玉米收獲時期的均價為1.84元/kg,尿素2元/kg,二銨2.8元/kg,硫酸鉀4元/kg,泉林嘉有有機肥1.5元/kg。2010年山東每個勞動日(每天8小時)工價平均為42.57元,將50 kg有機肥運輸并施用到一畝地中大約需要花費4小時。
因此,農民施用有機肥增加的收益為
ΔR2010=β(1+α)P2009·Q0-(ΔC+P′·qi+L)
=βP2010·Q0-(ΔC+P′·qi+L)
=6.12%×1.84×748.5-[-(18×2+10×2.8+
7×4)×20%+1.5×50+42.57×12]
=6.41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2010年農民施用有機肥收入增加了6.41元,增加率約為0.4%,基本與不施用有機肥的收入持平。在這樣的收益率情況下,農民在2011年可能會選擇繼續購買有機肥,也有可能不選擇購買,關鍵在于農民對2011年玉米價格的預期。因此,建立農產品品牌以穩定其價格是農民放心施用有機肥的重要措施。
3.2 泉林嘉有品牌建設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產品的價格是制約農民大規模施用有機肥的關鍵因素,因此,泉林嘉有如何減少農產品價格波動以解決農民收入不確定性問題,是廠商推廣使用有機肥的關鍵。理論上,農產品的價格是由市場供給和需求來決定的;而近年來,游資對農產品的瘋狂炒作使得農產品的價格大起大落,嚴重偏離了市場需求規律。
本文認為建立農產品品牌是穩定價格的最好手段。個體或分散農戶無法注冊商標,而協會組織或合作社即使注冊了商標,也難以成功的將商標培育成為真正的品牌,因為品牌建設過程不僅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且需要相關專業知識。因此,有機肥廠商應利用自己的資金及專業優勢幫助農民建立起農產品品牌,以此穩定農產品價格,擴大有機肥的需求量。
由圖3可以看出,作物秸稈由泉林嘉有加工生產成有機肥出售給農民,農民利用有機肥生產出農作物,最后出售給消費者。如果將循環系統看作一個整體的話,終端消費者的購買是整個系統得以持續發展的動力,換言之,循環系統的最終產品必須獲得市場的認可才能使循環系統持續下去。在這個循環體系中,泉林嘉有在資金、技術和規模上相比于其他環節具有優勢,因此我們稱其為該系統的中樞企業,即在整個循環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并且具有定價權的企業。根據品牌經濟學理論,中間產品企業直接面向消費者進行品牌建設,可產生品牌拉力效應。品牌拉力就是通過企業產品的品牌直接對終端顧客產生影響,提高終端消費者對本企業產品的選擇效率,從而在市場上指明購買該企業產品。
目前,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食品的需求越來越大。從農產品市場價格來看,有機農產品的價格高于普通農產品50%至幾倍,綠色農產品的價格高于普通農產品10%-20%,無公害農產品的價格略高于一般農產品。而農民受自身資金規模和知識等限制,在對其產品進行認證和品牌建設方面存在較大缺陷。因此,在該循環圈中,泉林嘉有應發揮規模和資金的優勢,對終點消費者直接進行品牌建設,利用品牌壟斷來獲得定價權。
3.3 泉林嘉有有機肥推廣策略分析
通過對循環經濟運行模式的研究,且根據泉林嘉有公司目前的情況,我們對其提出以下建議:
(1)發展有機、綠色和無公害的健康農產品,將泉林嘉有打造成為“健康農產品”的代言。以上三類農產品是標示農產品安全、健康、環保的新概念,而且價格也比普通農產品高。因此,我們建議泉林嘉有把中高收入家庭作為目標人群,向他們提供高質量、高價格的健康食品。同時,泉林嘉有對該類農產品使用統一商標,向消費者進行品牌建設,將品牌優勢轉化為價格優勢?!叭旨斡小币咽且环N有機肥的名稱,在對健康農產品進行品牌建設時,應避免直接使用該名稱,以免給消費者帶來不好的品牌聯想。
(2)充分利用品牌優勢,發展第三方認證。泉林嘉有可通過一系列品牌策略,建立起一個較高品牌信用的商標;當該商標成為健康農產品的代言或象征時,可用該商標對使用其有機肥并且質量合格的散戶進行認證。政府的認證程序復雜,而且對農產品的規模等限制條件非常多,不適用于分散的農戶。因此,泉林嘉有可以通過自身的品牌優勢對這些農戶的產品進行檢驗和認證,由此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優勢。
(3)重點向大棚種植者推廣使用有機肥。有機肥的主要作用不在肥效本身,而在于改良土壤。由于我國土地為非私有制,種植者多考慮短期效益,同時由于施用有機肥的勞動強度大、肥效低等原因,大田作物要大規模的推廣使用有機肥需要政府引導和補貼。而在大棚種植中,由于灌溉用水量大導致化肥流失現象嚴重,施用有機肥一方面能改良土壤,另一方面能保持水分,減小化肥流失量。大棚種植產量高、經濟效益好,是泉林嘉有有機肥很好的消費者。
(4)努力爭取政府支持,加快企業發展進程。一方面,泉林嘉有要保證農產品質量,爭取得到政府關于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的認證,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提升品牌信用度。同時,泉林嘉有還應積極發揮政府的作用,首先在資金上,充分了解當地政府關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爭取優惠條件。其次在宣傳上,爭取政府媒體的報道,這比廣告宣傳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4 作物秸稈循環利用的建議
作物秸稈循環利用是循環經濟的重要部分,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作物秸稈循環利用要穩定持續發展下去就必須實現雙循環,即物質循環與價值循環。物質循環需要企業從技術和工藝上實現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價值循環是指有機肥需要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和購買,關鍵是通過品牌建設來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成本。只有實現了雙循環,企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只循環不經濟”的困難。
在作物秸稈的循環利用中,為保證循環系統能穩定、持久、高效發展,我們認為要從兩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循環系統的中樞企業必須針對終點顧客進行品牌建設。循環系統是一個相互依賴性強的系統,中樞企業應憑借自身優勢,通過直接針對終端消費者進行品牌建設來獲得品牌拉力,使整個循環系統獲得發展的動力。二是政府應該對循環體系給予鼓勵和引導。政府需要從資金支持、政策優惠、消費引導、法律保障等各個方面對循環系統的發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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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 Economic Study on the Recycling Use of Crop Straw and the Case Analysis
YUAN Wenhua SUN Yueyao
(School of Economics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gdong 250100, China)
Abstract Crop straw is an important material to make organic fertilizer, since the crop straw resources in China is rich and the abuse of chemical fertilizer has caused lots of pollutions. Form the essence of recycling economy, this article advances a double recycling model, which proves the material recycling and value recycling are essential for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crop straw. Material recycling requires the firms to improve the technology and craftwork, while the value recycling means the firms should reduce the choice cost to win more customers. Only when the double recycling realizes, the firms could solve the problem of “recycling without profit”. Thus, the recycling system can develop stably. Meanwhile, taking the Shandong Quanlin Jiayou Organic Fertilizer Co.,Ltd as an example, this article provides many suggestions to the firms.
Key words crop straw; recycling economy; double recycling; brand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2-07-24
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3
Abstract: Using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to analyze the new method of model evaluation, the paper primarily discusses the economic benefits post-evaluation methods of old oil field renewal investment program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for the decision mak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follow-up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mproving benefits and controlling investment and objectively analyzes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benefits, function and influence of project which have completed the production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the causes for the failure have been found and the lessons have been summed up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關鍵詞:人工神經網絡;老區改造;經濟效益后評價
Key words: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renewal of old oil field;economic benefits post-evaluation
中圖分類號:TE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7-0235-01
0引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原油用量逐年上升。為保證國家能源的戰略安全,提供穩定的國內原油生產總量,中石油股份公司在“十五”期間就提出了“穩定東部、發展西部”的戰略目標。大慶油田作為東部也是全國最大的原油生產基地,自從開發建設以來,為國家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經過四十多年的開發建設,大慶油田主力產油區塊――喇薩杏油田已經進入高含水后期,油田產量正在逐年遞減。油田的總產量也由最高峰5500萬噸調整到四千多萬噸。因此,為了彌補大慶老區產量的逐年遞減,油田各部門依靠科技進步,對老油田不斷挖潛,對老油區進行加密水驅和二類油層三次采油綜合開發建設,對大慶油田的穩產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常規指標及其分析方法
人工神經網絡(ArtificialNeuralNetworks,簡寫為ANNs)也簡稱為神經網絡(NNs)或稱作連接模型(ConnectionistModel),它是一種模范動物神經網絡行為特征,進行分布式并行信息處理的算法數學模型。通過調整內部大量節點之間相互連接的關系,從而達到處理信息的目的。
本文用人工神經網絡分析模型評價新方法,對油田老區改造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后評價進行分析探討,對后續開發建設項目的決策、建設及管理等過程提出建議,達到提高效益、控制投資的目的。
2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指標改進原理及其數學模型
在分析建設項目經濟評價確定性和不確定性分析的缺陷后,為了解決其在評價項目經營柔性不足問題,可以借用實物期權的概念來進一步改進該指標的計算。雖然實物期權的價值計算目前還沒有規定的模式,但可以利用股票期權中的看漲期權公式確定期權價值。
實物價值期權的存在,建設項目固有的內在價值,它可以通過凈現值指標的計算獲得;另一部分就是由于項目期權特性產生的期權價值。因此,對凈現值指標計算的改進可以表示為(1)。
NPVt=NPVi+C (1)
其中:NPVt表示建設項目的全部價值;NPVi表示建設項目的內在價值;C表示建設項目的期權價值。其判別準則仍然可以沿用凈現值的判別準則,即當NPV T≥0時,項目可以接受,反之予以拒絕。
3改進的評價指標在建設項目經濟評價中的應用
利用改進后的指標和計算方法重新對該項目進行評價,2008年投資一期項目所得的NPVi=-1100萬元,在2008年后在宏觀經濟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假設標的資產的收益波動率σ=50%,追加二期投資的到期時間T=3,無風險的收益率r=10%,根據其評價準則, NPVt≥0時可以在2008年對該項目進行投資。
顯然用評價指標改進后的方法和常規評價指標的計算方法的結論是相反的,究其原因,是常規評價指標凈現值的計算忽略了管理彈性以及信息獲取所帶來的期權的價值。
4結論
從改進后評價指標的應用可以看出,其對風險的度量是與常規評價指標凈現值完全不同的經濟評價方法,常規的凈現值計算將風險融入到折現率中,將有可能降低項目的經濟價值,而改進后的指標計算,考慮到利用管理彈性和信息獲取來增加項目經濟價值的因素,同時能將確定性分析和不確定性分析相結合,是對常規評價方法的補充,利于提高決策水平。
參考文獻:
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4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币虮景副桓嬖谛淌聦徟袝r,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先刑后民”的內涵是,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睆囊陨弦幎?,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梢哉f,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跋刃毯竺瘛蹦J椒从车氖枪珯嘣谒綑嗝媲暗膹妱莸匚缓蛢炏鹊燃墸菄冶疚恢髁x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v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基于這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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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5
一、 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完善法制環境的重要性
國際金融中心,是指擁有眾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機構,能夠有效地為國際、區域或全球經濟提供全面金融服務,通過資本融通和管理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資本集聚和輻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區。從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制約或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發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設、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經濟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設,尤其是法制環境最為重要。
從法律對于金融發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夠促進金融的發展?!胺ㄅc金融學”學者通過大量的實證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對于金融發展的作用機制:(1)法律通過保護私有產權,增加投資的安全性,鼓勵企業的利潤再投資以及更多的外部資金供給,促進金融體系規模擴大,從而推動金融發展;(2)契約是金融之基礎,法律體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約環境是決定金融發展水平的關鍵因素。
從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史來看,無論是自然形成型(如倫敦、紐約和香港)還是政府有意識建設和大力支持而最終形成(如東京、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都將金融法律作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生機制予以不斷完善強化。從金融法制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作用來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環境能夠規范金融交易行為,保護金融主體的合法權利,促進金融資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運行效率。由此可見,法律環境在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發展的諸要素中都處于核心地位。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成敗的關鍵,作為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體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需求。
二、 司法能動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功能
營造良好的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也須從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金融司法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著手。面對金融發展創新所提出的客觀要求,司法通過自身功能的能動匹配,充分發揮金融司法職能,并促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優化。
1. 糾紛解決功能。糾紛解決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為重要的職能。雖然現代社會中已出現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專業性而始終作為處理糾紛爭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對于司法解決爭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戰,能否應對這一挑戰、及時提升糾紛解決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關鍵:
一方面,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創新本質上是相關主體間權利義務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和內容,會導致各種新類型金融訴訟糾紛的產生。這些新型金融糾紛的法律關系往往突破傳統民事法律關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進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金融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金融業務知識,這對司法人員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專業知識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場主體的特殊性和廣泛性,金融糾紛(尤其是金融創新糾紛)可能不僅僅局限于個案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明確,還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場風險的防范。以證券交易糾紛為例,一個虛假陳述案件審理的背后可能有著成千上萬的股民在翹首以待,同時也可能有著數以萬計的案件在積蓄并等待爆發,如果處理不當,勢必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金融糾紛的以上特點,無疑對司法的糾紛解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補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只是對既有法律的被動適用或消極執行。無論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滿理性,也不可能預見未來所有可能的情況。同時,法律語言的概括性以及語言本身的模糊多義性也容易導致對法律規則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備性決定了司法必然具備補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這一衍生功能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尤為重要。
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必然伴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也無可避免地會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權利關系。而成文法的穩定性使其無法及時涵蓋新的社會現實,也阻礙了其對金融動態發展的規制和作用,這不可避免的導致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時,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滯后為由拒絕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縛金融創新的深化,而應當主動承擔起補充立法的責任,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因事后性、個案化而具有的靈活、務實的優勢, 通過對現有法律的靈活解釋和變通執行彌補成文法缺陷,為金融創新贏得空間。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且還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異。監管機構往往對同一問題存在多種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規制,加大了市場主體對法律規則的認知難度,也為金融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這時就需要司法者發揮司法能動性,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充分運用司法經驗,對相關金融法規進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構,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糾紛,并以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促進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從而預防和減少金融糾紛的發生。
此外,金融創新的推進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個“試錯”的過程,而在具體試錯過程中司法也較立法更具優勢。相比較于立法的試錯成本,司法推進金融中心建設中的試錯成本要遠低于立法。盡管司法所起到的公眾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較低的司法成本和靈活性更能有效推進金融中心的法制環境的完善。
3. 權力制約功能。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推動模式,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賴于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推動來加快金融業發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屬于國家建設型的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模式。這一發展模式的選擇無疑是由我國的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現狀決定,但在其發展過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靈”,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產生權力擴張異化的覆轍。
我國存在金融監管多頭、金融法規令出多門的情況,實踐中金融監管主體角色錯位、越位或不到位、權責脫節和責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司法在政府與市場之間處于中立地位,可以通過懲治金融執法人員的犯罪行為以及對具體金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來監督政府,促進政府行政行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干預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與管理手段的轉變,提升專業金融監管效率,從而促進金融市場機制的完善和健康運行。
三、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司法能動性之發揮
一個城市或區域之所以能成其為國際金融中心,不僅在于其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抑或發達的金融市場,而更在于看不見摸不著的金融法制環境。今年來,上海檢法系統陸續建立起三級院的金融專業審判和檢察架構,并通過金融審判白皮書、組建金融專家咨詢庫等制度的探索發展,逐步優化金融司法資源,不斷強化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盡快建立其國際上對上海金融司法環境的高認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體系, 關鍵的一點就在于:要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這里所說的“發揮司法能動性”,并非部分司法機關曾經理解和實踐的所謂“送法上門”、“開發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應僅僅消極呆板地適用法律,還應當在形成進程中的中國司法制度限制內,順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能動行使司法權。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發揮司法能動性,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1. 積極回應金融糾紛訴求。隨著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新型、疑難的金融類爭議糾紛層出不窮,相應地金融糾紛訴求也日益增長。對于伴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而不斷出現的大量金融糾紛訴求,法院應當積極回應,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予以裁判,即使是“法無明文規定”這個理由。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卻存在著許多本應當由法院審理,卻由于種種原因未能進入司法程序解決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爭議案件被拒絕受理。特別是由資本市場各種不當行為而造成投資者損失所引發的糾紛;部分金融爭議案件被中止或暫緩。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對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以及涉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的案件暫緩受理、中止審理或者中止執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訴訟方式受到限制。對于人數眾多且處于信息、財力弱勢的中小投資者而言,“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本是一種以較低成本實現權益保護的訴訟方式,但雖然《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代表人訴訟”,這一訴訟方式在金融爭議案件中的運用卻受到了限制,如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過程中,上海的司法機關往往會碰到各式各樣的、全國首發性的金融糾紛案件。倘若仍舊一味地采取限制訴訟之類的回避態度,則不僅不利于保護金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損害了金融司法的權威,削弱了司法對金融市場發展的保障作用。分析當前法院“拒絕”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現實金融法律規則供給不足以及轉型市場經濟背景等因素,但本質上還是源于法院回應金融市場變化與發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優勢,上海司法機關應當變“消極回避”為“積極回應”,只要是具有法律爭議性質的、依照基本訴訟法律應當進入司法程序金融糾紛案件,都應當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權。同時,還應當注意逐步加強自身應對群體性糾紛的能力。
2. 能動發揮規則創設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國金融司法還存在的一大問題是偏于保守,不能因應金融發展的需求進行能動地適法。以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項起草關于委托理財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卻至今仍未能正式出臺,導致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僅有損司法的統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場的穩定。
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過程中,法律的不完備性與金融創新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將愈發突出。對此,司法機關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應當轉變保守的思維定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運用“司法之手”促進金融規則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體案件審理上要賦予和尊重法官能動的法律解釋權。司法是一種事實上的立法,在金融發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動解釋推動金融法律規則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見,如美國法上關于“證券”定義的法律規則就是通過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確立的。在立法因其滯后性和局限性而無法及時因應金融發展需求時,法官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而應當將金融法律與金融政策相結合,同時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經驗,在既定規則和具體適用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合乎金融發展客觀規律的裁判;其次,在個案經驗存在相當積累的基礎上,從個案和類案的審理中總結審判經驗,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確立審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填補法律漏洞。此外,還應當及時梳理金融糾紛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監管、金融風險等方面的問題,運用司法建議等方式,為金融監管、金融自律建言獻策,探求保障金融創新發展的司法規制路徑;最后,通過金融類指導性案例的,一方面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發揮司法對金融市場的規則指引作用。
3. 探索推進金融司法專業化建設,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傳統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業務類型繁多,運作機理錯綜復雜,必須加強金融司法的專業化建設:
一是促進機構專業化。在金融審判方面,傳統民商審判框架內部專業分工不合理,造成對金融糾紛的分散審判,影響了金融審判的有效性和統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機構集聚區(如浦東、黃浦、楊浦、閔行等)法院三級金融審判庭,并輔以其他基層法院金融審判合議庭的金融商事審判體系,通過集中管轄、集約辦案,有效提升金融審判和金融檢察的效率和質量;同樣地,在金融檢察方面,在市、分院設立專門的金融檢察處,在區縣院成立金融檢察科或金融檢察專業小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區設立金融檢察工作室,以應對金融犯罪案件高發態勢,切實履行金融檢察職能。
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6
關鍵詞:財務會計;法務會計;關系;運用
隨著我國法制體系越來越完善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經濟案例也開始頻繁發生,而且手段更為隱蔽、情況逐漸復雜、門類日益繁多。在處理具體的糾紛或者案件等法律事項的時侯,要一起解決法律與事實這兩方面問題,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因為受到其業務手段、技術方法、專業知識的限制,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相關學者認為,法務會計是相關主體運用調查技術、審計技術、財務知識與會計知識,對于經濟糾紛案件,提出專家性意見在法庭上作證或作為法律鑒定的行業。傳統財務會計與法務會計有很多共同的地方,關系較為密切,可是因為法務會計業務以及服務領域的特殊性,又使得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財務會計和法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是財務會計
法務會計服務于法律工作者所進行的法律事項的處理,而財務會計服務于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所以它們都是會計服務活動,各項經濟活動給最終成果提供了事實材料??墒秦攧諘嫎I務往往是由會計活動和會計事項組成的,法務會計活動是對會計活動或會計事項進行鑒定、驗證和檢查,并由此來作判斷。所以,產生法務會計的基礎和前提是財務會計。
(二)財務會計和法務會計都是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以分成應用會計學和理論會計學,其中應用會計學主要包含成本會計、法務會計、國際會計、管理會計及財務會計等;理論會計學主要包含會計史、會計理論等,由此可見,作為會計學的分支法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一樣都是應用會計學。
財務會計與法務會計的區別
(一)報告不同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有關的卷宗材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相關的會計資料等,對糾紛或案件等涉及到的財務問題進行說明、解釋,并且作專業的判斷而形成的結論性書面文件即為法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同法務會計報告的區別十分顯著:
(1) 反映范圍不同。受“會計主體假設”的限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情況只是局限在與會計主體有關的經濟業務;但法務會計報告卻不受“會計主體”限制,它以法律事項為依據來劃分空間活動的范圍,所有與法律事項相關的會計事實都要并向委托人報告并核實、查清??梢钥闯?,法務會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事實范圍存在較大差異。
(2) 使用者和用途不同。財務會計報告主要是給政府機構、社會公眾、投資者等利益相關的人員提供相關會計信息幫助其進行經濟決策;而法務會計報告更合在訴訟實踐中使用,給法律事項當事人、承辦人等提供專家證據。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不同
在會計工作程序方面,財務會計擁有一套比較定型的、統一的、科學的處理程序。其工作程序主要有七個環節,分別為:編制財務報告;結賬;試算平衡;對賬;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過賬;編制記賬憑證,審核原始憑證。每個環節都有繼起性和連續性,而且編報程序、內容、報告的格式、賬簿、憑證與要求大多是國家統一規定的。而法務會計則沒有會計期間的繼起性和連續性。通常來將,其主要的工作程序有:報告;分析、計算;獲得證據材料;制定計劃,包括實施的方案、步驟、策略等;調查,收集資料;進行風險預測和風險評估;明確責任。
在工作方法方面,財務會計大量的運用了會計分析方法和核算方法。而法務除了使用會計方法以外,還大量的使用了收集證據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及審計的方法等。比較常見的主要有:綜合計算法、分析比較法、實物勘察法、座談詢問法、關聯核對法、審閱查驗法等。
(三)內容不同
用財務會計的方法和理論進行報告、記錄、計量和確認的會計事項是財務會計的內容,具體分為利潤、所有者權益、費用、收入、負債和資產這六大要素。而法務會計的內容則是由各國法規、法律對財產資源、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規定詳細程度以及法律體系完善程度而決定,所以,在不同的時期,同一個國家和不同的國家對于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內容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如下幾方面:(1)社會保障會計;(2)司法會計;(3)基金會計;(4)物價會計;(5)保險賠償理算會計;(6)債務、債權理算會計;(7)稅收理算會計;(8)社會公正會計。
(四)職能不同
在經濟管理中會計所具備的功能就是所謂的會計職能。監督、核算這兩項只能是財務會計的基本職能。核算職能主要是描述事實,對特定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計量和確認,并報告結果。監督職能主要是對偏差進行糾正,根據一定的要求和標準,審查相關會計核算和特定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來達到預期的目標。這兩項職能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會計監督的基礎是會計核算;而會計核算質量又有會計監督作為保障。而法務會計的職能除了報告、記錄、計量和確認,還有收集會計數據為訴訟提供支持、加強會計控制職能、解釋財務問題、懲戒和保護會計職業人士等。
(五)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給特定的會計實體提供服務,要對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的經濟結果和過程進行報告、計量、確認和記錄。而法務會計的主體卻非常廣泛,凡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有關會計事項的判別、認定,都同法務會計有關,其空間范圍有三個領域:一是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等)以及政府紀檢部門、審計部門;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三是事業、行政、企業單位。
參考文獻:
[1] 班青;法務會計在控制舞弊方面的研究分析[D];同濟大學;2007年
[2] 謝玉爽;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之區別探討[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