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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1
關鍵詞 醫療糾紛 變化趨勢 處理體會
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患之間的矛盾隨著醫療衛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國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1]。而我國現有醫療資源相對短缺地區間分布又不均勻多數醫院特別是欠發達地區醫院醫療糾紛就變得異常復雜而又難以處理。正視醫患矛盾、吃透發生癥結并及時采取恰當的處理方法是化解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本文對我院~8年5例醫療糾紛發生情況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應對的體會。
資料與方法
選擇我院作為調查對象從其檔案資料中收集整理~8年醫療糾紛案例分析其發生特點總結處理經驗。
結 果
醫療糾紛數量的年度變化:通過對5例醫療糾紛的分析看出~8年我院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呈逐年上升趨勢近年是其快速遞增期。其中由患方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數量較大占同年案例的66.7%~8.%亦呈逐年上升趨勢;由院方原因引致的醫療糾紛數量較小占同年案例的.%~.%且年度間變化較為平緩??梢娨鹞以横t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患方對醫學知識了解甚少、對醫學技術期望值過高、法律意識模糊和不能很好配合治療等因素造成的;但院方管理水平、醫療質量的提高操作規程的規范醫患雙方的有效溝通醫務人員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信息的公開透明等對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率的作用也應引起高度重視。見圖1。
醫療糾紛賠償額度的年度變化:我院醫療糾紛的賠付額度呈逐年上升態勢由年度的.1萬元上升至8年度的1.5萬元近年是其快速遞增期。表明隨著年代的推后醫療糾紛有向經濟糾紛演化的態勢處理難度變得越來越大醫院行醫的成本和風險越來越高醫療糾紛的處理與賠付大量耗費了醫院的人力、物力資源。見圖。
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結過扎實細致的工作我院5例醫療糾紛基本得到了及時合理的解決暴力性、持續性糾紛發生率很低最大程度地挽回了醫院聲譽降低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病人及家屬亦得到了應有的安慰和必要的經濟補償社會滿意率較高。
積極應對醫療糾紛的新變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對公共醫療質量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加之我國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醫療資源相對短缺地區間分布很不均勻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質量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使得醫院醫療糾紛的發生數量和賠付額度均呈逐年上升態勢處理難度也愈來愈大。醫務人員要積極應對醫療糾紛的新變化真正做到從自身做起苦練基本素質強化社會服務意識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為醫院醫療糾紛的合理解決奠定堅實的基礎。
樹立醫療糾紛防范意識
醫院應首先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改善就醫條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從基礎建設上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醫務人員應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通過有關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同時醫務人員還應當具備舉證責任意識在病歷的日常書寫過程中要認真客觀使其真正反映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活動因為病歷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證據。
對醫療糾紛的發生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通過對5例醫療糾紛的處理我們發現酒后患方、經濟拮據患方、慢性病或復發性病患方、手術患方、醫院有家庭成員或熟人的患方最容易制造醫療糾紛對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要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醫務人員要從醫療環節上注意保護自己如在手術前、特殊檢查前、特殊藥品使用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輸血前病人是否患有血液傳染疾病要做必要的化驗檢查以免事后引發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處理要有技巧
醫療糾紛處理者首先應充當“滅火劑”的角色避免醫患雙方正面“交火”。醫療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要想法設法使對方分開避免引起現場圍觀和其他病人的打報不平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的安全。將病人請到辦公室商談耐心細致的傾聽其投訴逐漸平息病人情緒。
對于醫院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病人不滿的要在耐心傾聽病人訴說的基礎上向其表示理解和贊同并代表院方表示歉意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對于醫院無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而造成的糾紛要耐心細致的向其講解有關的醫學知識、治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及其預防等爭取病人的理解和信任。
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2
【關鍵詞】成本管理;經濟效益;措施
成本管理是每個企業都必須考慮的問題。當今中國500強企業中民營企業的比例不斷提升,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民營企業,占據中國企業的大半壁江山。但在技術創新和研發能力、品牌知名度、國際化程度、產品集中度、成本管理等方面,我國500強企業與世界企業500強相比,差距很大。當今市場競爭不斷加劇,勞動法規嚴酷,材料價格每年上漲,企業要獲得更大的利潤空間,就要從自身成本上下功夫,要有過硬的成本管理經驗與創新。而成本已不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制造成本。它應是管理上的成本,它是人們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達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須耗費一定的資源(人力、物力和財力),其所費資源的貨幣表現及其對象化。在企業管理中,成本由多個方面組成。但很多企業,基于自身素質以及諸多方面的原因,對成本管理重視不夠,或是不知道應如何著手進行相適應的成本管理,資金沒有相應規劃,導致成本管理故此失彼,導致企業的成本過高,經濟效益逐漸下降。
一、目前我國的企業成本管理狀況及其在成本管理中的呈現的問題
1、中小企業缺乏成本管理意識
我國的民營企業的起點是多樣化的,企業主的素質也是多樣化的。作為企業主,基于其自身利益,對成本控制是重視的,但基于其自身素質與觀念,對企業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沒有足夠的認識,企業的領導者的眼里生產、銷售是第一位,他們認為只有發展銷售、發展生產,企業才能求生存。民營企業有別于國企,往往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民營企業的職工基于自身的利益與對企業主的喜好態度等復雜心態也會造成在思想上對成本管理不重視,由于存在復雜的心理因素,他們在工作中就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難以實現全員成本管理意識。
2、企業雖有成本控制意識,但成本管理意識不當,觀念滯后,造成在降低成本方面顧此失彼
1)以削減企業的勞動力報酬為代價,降低企業的成本
企業主的起點不同,企業的起點也不同,導致每個企業的個性呈現差異化。有的企業堅守勞動密集型的路子,不屑于運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不會運用高新技術來提高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他們的成本控制意識僅僅限于控制企業的人工,比如:把工人的工資降到低于同行,這將使企業流失大量精良的勞動力。同時會讓企業可能會面臨觸及一些勞動的法規。
2)以企業的信譽為代價
企業的成本管理缺乏市場理念,以降低企業產品質量為前提,以降低質量偷工減料來獲取效益。中國的各個行業都存在著普遍的隱憂,尤其在食品行業就存在著巨大的危機。如:農夫山泉的沒有達標的飲用水;肯德基為了降低成本收購山東一帶用抗生素喂養的白羽雞。這會使企業輕則損失信譽,失去客戶,重則面臨訴訟,要支付相當高的訴訟成本。
3)以企業的長期發展為代價
企業沒有做好資金的規劃,總在緊急的時候大量動用資金,不考慮資金的成本。由于企業資金完全處于一種無規劃的狀態,經常在急需的時候大量外借資金。而當今民間非法融資普遍,資金成本急劇上升。從而資金更加“捉襟見肘”,生產和服務方面更是故此失彼。企業與相關者的關系更是沒有處理好,造成企業與眾多的相關者形成利益沖突,違反了“企業與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導致企業的長期發展受到影響。降低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力。
3、成本觀念滯后,成本管理內容不完善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成本指的是與企業的生產有關的所有費用,但是在目前企業的成本概念在傳統的會計理念中,只是包括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投入的直接成本,包括生產中的人工費用,產品材料以及各種設備費用。目前很多制度趨于完善的成長型企業的成本管理中還是以傳統的會計方式將重點放在了對企業的直接成本的管理中,沒有對企業的成本管理形成全過程的、動態的管理模式。
4、企業成本信息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企業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企業管理者往往容易出現短期成本管理的行為,為了突出任職期的業績,盲目地擴大生產規模,導致企業后期的成本管理存在較大的困難,更有甚者為了完成部分目標指標,人為粉飾財務報表,大大降低了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對使用者決策提供了誤導信息。此外部分企業企業的成本管理人員素質較低,成本計量、確認方法有失科學合理,在成本管理中對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也就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成本管理。
5、缺乏有效的成本監督與激勵機制
加強企業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我國普遍缺乏成本監督和評價體系,成本管理的執行效果不夠理想。部分企業成本管理不夠完善,不同崗位和機構之間不能形成分離和制約,直接影響了執行效果。企業成本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控,使各項制度形同虛設。
6、企業內部管理粗放,人員機構臃腫,效率低下,我國的一些品牌企業與國際知名企業相比,無論是在企業管理經驗還是能力和效率都有不少差距,參與國際化競爭的關鍵指標要遠落后于國際知名企業,特別是在同等條件下,管理成本要高出好幾倍。
7、在經濟糾紛中不懂得運用法務會計,至使企業在訴訟中成本大幅提高社會環境復雜,法治進程加快,企業經常會因經濟糾紛陷入有關經濟案件的訴訟,法務會計對于很多企業是陌生的,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是滯后使法律法規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而在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下,收購兼并、破產清算、商標權糾紛、財產權糾紛、債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這些案件都耗費企業大量的成本。我國缺少法務會計的人才,企業也極少有設置法務會計的崗位,在訴訟中不懂運用法務會計,將使訴訟成本大幅提高。
二、從管理的觀念,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業的成本管理意識
首先企業主要加強成本管理意識,企業領導要積極吸取新的管理知識,提高自身的素質。在抓生產、銷售的同時也要兼顧成本,切忌麻木擴張,甚至不計成本亂投標,這對企業的危害性都很大。要做好事前成本的決策,發生投標或銷售時要做好本量利分析工作,做好盈虧平衡點、保本銷售額和保本銷量的計算。
民營企業員工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要管好這些“流水的兵”不易。要管好員工首先要從制度上著手,企業要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體制。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成本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成本管理程序。所謂“寬則濟之以猛”,以嚴格的制度要求員工是做好成本管理的關鍵。對企業生產過程中各部門在成本控制中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使企業各生產人員可以按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進行生產活動,從而不斷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其次要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培訓,讓他們樹立成本管理意識。第三要給予員工除了薪酬以外更多人文的關懷,樹立企業文化。從2006年全美的舞弊調查顯示:如果企業主對員工人缺乏關心,或者受到出某種程度的侮辱,員工的舞弊幾率就增多,而且員工的舞弊還帶有“合謀性”的逆反心理,即使他們知道因此會付出昂貴的代價,仍然舞弊。這對企業的成本管理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企業要加強對員工的人文關懷與教育,所謂“猛則糾之以寬”。企業通過宣傳和培訓學習,使企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養成節約的習慣,利用企業提供的成本控制信息,改進自己的工作方式,積極參與到企業成本管理活動中,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的成本。降低員工的流動性,防止技術人才的流失,有利于節約人力資源成本,提高生產的效率。
2、完善內部成本管理運行機制,建立合理的成本管理組織體系
一要完善企業內部成本管理的組織體制,努力形成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企業成本組織保證體系。二要完善企業成本管理的責任機制,實行成本責任制度。即以成本各單位為中心,將成本責任目標與措施分解落實到企業內部與成本有關的各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環節及全體職工,明確各自成本管理責任和權力,并借助于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上下共同努力,實現各自成本責任,最終達到企業成本管理目的。三要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成本管理控制機制。在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對各項成本支出,建立嚴格要求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牽制手續,建立有效的企業內部成本監控信息反饋系統,達到對成本的及時監督與控制。
3、做好事前預算管理
要做好企業的成本管理首先就要要編制科學的預算計劃,在企業生產過程中,要按照成本預算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預算管理,在要按照預算計劃進行費用支出,對企業各項成本預算費用進行控制,防止企業生產中預算超標現象的發生。例如:在很多企業中采用定額管理標準,按照一定的定額進行預算編制,采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對預算的具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其中,企業的各生產部門對本部門在一定階段內實際發生費用進行管理,然后由企業會計部門進行信息匯總,再與預算計劃進行對比,對超出預算的部分要分析其原因,而且采用信息化的預算管理??梢钥紤]使用:基于作業基礎的全面預算,運用作業成本預算來編制總預算。
4、產品的生產開始,要加強定價政策的控制
定價策略可以采用完全成本加成定價法、變動成本加成定價法、目標成本定價法、競爭招標定價法、新產品的戰略性定價、心理定價策略等。擬定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定位后,首先要加強產品設計成本的控制,企業要在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本企業發展戰略,做到有市場、有銷路才有相關產品的開發,穩健地走好企業的經營路線。研發部門應按照產品的價格定位,結合行業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水平,確保產品設計成本與市場價格相匹配。以降低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其次,定價政策可以考慮品牌的開發,分銷渠道,對于出口產品要考慮關稅稅率的變化,可以考慮把關稅的節省轉移到價格決策中去。
5、加強原材料采購過程控制,完善原材料采購內控制度
可以實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來采購原材料,比質比價,實現采購價格優化。但在招標過程中要做好財務控制,做好對投標企業資質的控制。供應企業良莠不齊,投標市場上,經常有以假造企業資質,虛假財務報表,虛假投標資料進行投標的企業。通過優化質量管理,嚴格原材料入庫檢查驗收制度,確保采購材料質量,杜絕采購環節損耗損失。實現采購成本最優化。
6、突破傳統的存貨管理
結合使用MRP計劃系統軟件和JIT存貨管理方法,不拘一格,適時大膽采用“零庫存”管理。
傳統的存貨經濟批量管理模式考慮了陸續送貨、均勻使用;數量折扣;缺貨成本,但同時也存在不足之處。可以考慮采用MRP計劃系統軟件及JIT存貨管理。
MRP是根據主生產計劃(master production schedule,簡稱MPS)、物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簡稱BOM)、存貨清單等資料,經過計算而制定成的物料生產和采購計劃,同時提出各種訂單的補充建議,并對已實施的計劃進行進一步的修正的一種計劃系統。JIT方法則不承認準備成本存在的合理性,試圖將其減少至零,同時通過減少存貨水平減低存貨的持有成本。如:日本的豐田公司就是應用JIT管理最成功的典范。
現時很多企業使用的ERP管理系統下的存貨由于該系統規則的固有約束,經常會造成存貨的過多,這樣就提高了變動性訂購成本和變動性儲存成本。而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關系又各有不同,這正是ERP系統的一大缺陷。
在保證供應商能隨時供貨的情況下,現時很多大企業已經大膽使用“零庫存”管理。企業不設倉庫,供應商物資直接到位,大量縮短了資金的周轉期,把儲存成本降至為零。但“零庫存”管理首先要有把握控制存貨的及時到位,其次要嚴格把好隨時進廠存貨的質量檢驗關,保證隨時進廠生產的物料質量,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
7、加強企業成本核算
加強成本核算就是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對預算階段的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都應該進行有效的審查核算。在費用開支之前,所有費用的支出都應該有嚴格的審核手續,只有經過審核之后才能進行費用支付。在日常的成本費用管理中,加強管理。在費用發生之后,企業要根據各階段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積極收集各種費用支出憑證,并且對總的費用進行核算,與預算標準的費用進行比較,看實際費用是否超標,對超標的部分要進行深入的分析,找出超標的原因,保證在以后的生產過程中盡量避免。
8、建立成本的監督和績效評價體系
成本的監督體系有眾多的內部控制環節組成,要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才會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內部控制的成果又體現在績效的評價。企業成本體系控制得當,企業績效提高,傳統的績效評價法已經不能滿足企業的需求,除了用傳統的指標進行分析我們還應考慮使用經濟增加值評價法、平衡計分卡評價法等對企業的業績進行評價,并把企業產生的績效目標,分解為各個環節內部控制所達到的目標和任務,制定合理的責任指標體系,對達到相關目標和任務的個人和集體予以激勵,同時防止短期行為的發生。
9、精簡機構,提高管理效率
一個企業的人數的多少不應作為衡量一個企業的指標,在當今可以用機械手代替人進行生產,用全自動化生產線代替人工生產線的時代,以從業人數的多少來評價企業,往往有失偏頗。很多國際化的大廠、大型民營企業,因為自動化生產線的運用都可以大大節省人力,如:富士康已經用機械手生產代替人工生產。現在很多民營企業都有很先進的工業自動化技術。機構的臃腫人員的繁雜,往往影響管理的效率。當今的大企業多用扁平化管理,并大量引進高素質專才。企業在選擇成本會計人員時應要通過嚴格的考試,保證甄選人員的高素質。
10、聘請具有法務會計知識的會計人員,或對財務人員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培訓,力求在訴訟中,提高違約成本降低維權成本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企業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涉訴的案例很多,其中合同糾紛、在商標商譽侵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占據了企業訴訟案件的多數。如:佛山“醬油”侵權案中,海天公司訴威極公司侵權。訴訟并非企業之間糾紛的必由之路,會計人員應在發生交易之前做好成本的預算工作,在交易開始合同簽訂時,要注意從合同條款和財務證據的搜集方面著手,設法提高違約成本,降低自己的維權成本。在發生爭訟前,法務會計人員應協同有關法律專家在事前根據自己手頭的財務證據預算爭訟的機會成本,把各種可能性的機會成本的數據提供給決策者。在糾紛庭審當中通常需要會計人員通常要作以下工作:(1)提供財務證據資料;(2)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以確定損失;(3)在訴訟過程中核算機會成本。為了能在產生糾紛時能提供有效的財務證據資料,就要求財務人員在糾紛發生前做好相關防范工作;在庭審期間要按法庭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財務信息,才能在有效期內獲得賠償;在訴訟過程中財務人員必須隨時核算機會成本。爭訟維權是企業不得已而又耗費企業大量的資源的途徑。要解決爭議,訴訟并非一個良好的途徑。無論在訴訟前或訴訟時,雙方能達成協議或辯訴雙方愿意交易達成庭外和解,會獲得解決爭議最低的成本。法務會計不僅僅可以用于訴訟中為企業降低成本,還可以用于在企業內部糾查舞弊,為降低企業內部因舞弊而產生的機會成本。
三、結論
企業的成本是廣義的成本,是管理意義上的成本,必須更新觀念,不能停留在傳統意義上看成本。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應以長遠發展為目標,提高可持續增長率。除了采用新的成本控制技術與方法控制成本,從全員調動、制度建設來節約成本;企業還可以從資金的調動與規劃,節約融資成本,存貨的管理,法務會計的運用等各種途徑和方法控制、節約成本。不僅僅要有效降低制造成本,還要分析計算好各種機會成本,有效降低資金成本,降低訴訟成本,人力資源成本,將成本管理貫穿于企業一切經濟活動中。
參考文獻:
[1]劉瑞乾,李遵勇,宋金文.加強成本管理的幾點思考[J]交通財會,2011(4).
[2]任愛蓮.管理會計,普通高等院校“十二五”規劃重點教材,2013(4).
[3]梁華鋼.論成本控制與提高經濟效益[J].新聞世界,2010(8).
[4]郝思蘭.新形勢下我國企業成本管理研究[J].現代商業,2011(3).
[5]楊勝奇.創新成本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J].中國商界(上半月),2010(9).
[6]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編 稅收相關法律 2013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2013(1).
[7]向世益.關于企業成本管理問題的探討[J].鐵道勘測與設計,2009(3).
[8]蘇麗秋.談談我過企業的成本控制與途徑[J].市場論壇,2011(11).
[9]萬蘭芳.企業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會通訊,2008(6).
[10]李麗萍.淺析企業成本管理[J].財會通訊,2008(6).
[11]何克飛.工業企業成本管理探析[J].財經界,2010(11).
[12]劉宏.工業企業成本計算方法的選擇[J].現代商業,2010(11).
[13]馮小玲.新時期企業成本管理思路探析[J].財務與會計,2005(10).
[14](美)約瑟夫.T.韋爾斯著,朱錦余主譯.公司舞弊手冊-防范與檢查(第二版)[M].公司舞弊.法務會計前沿譯從,2010(3).
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3
加入WTO后的中國,房地產中介市場這塊蛋糕的誘惑力越來越大,二手房、寫字樓和住宅租賃市場的預期利益至少還有十幾年的榮景,房地產中介服務仍然大有可為。筆者就以中介服務最為活躍的上海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資中介機構在國內主要從事的是中高檔物業,如以豪宅、休閑不動產、商業不動產等為主的租賃買賣業務,而本土傳統的中介機構則主要從事中低端的物業,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的買賣租賃業務,彼此之間的競爭并不激烈。但是隨著2002年外資中介機構接受銀行15億元的二手房貸款的受信額度,標志著外資中介開始大規模進入中低端市場,要在中低端市場一顯身手;而本土中介公司則進軍公寓、別墅等高端物業的租售市場,預示著房地產土、洋中介的“肉搏”戰不日將從相持進入白熱化競爭。而在大連,房地產銷售市場的內外銷并軌,也充分體現了WTO國民待遇原則,由此可見外資中介為高端外銷房公寓服務,本土中介為中低端內銷房、二手房服務的局面將最終會打破。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作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房地產中介機構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諸多的法律風險,關鍵是應當在交易前對交易房屋的產權等情況作一個徹底的了解,謹慎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委托、獨家等關聯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還應認真審查該房屋產權證明、有無權利限制等情況,如中介機構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房屋產權人或購房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或估價人員對評估參數及評估信息資料真實性的甄別、價格含義等缺乏正確的把握,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明確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另外在對國家相關政策理解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例如隱瞞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失實而引發爭議。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容易產生風險,造成經濟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專章對房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機構、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規定,對于其法律責任未有專門明確,只是強調了違反管理規定的一般罰則,即行政責任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規定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泛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法律責任,通常,合同責任既包括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時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責任。其中,合同各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對于沒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以及居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85年,在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行業責任保單-藥劑師過失責任保單,但由于種種原因,行業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難以得到眾人的重視,發展十分緩慢。而此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發達國家因行業過失引發的糾紛和訴訟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業責任保險開始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被極大地激發。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梢哉f,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行業責任保險的不斷發展不僅對合理規避行業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是造成行業責任保險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對專業人士履行職責的期望值在不斷升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也給消費者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使得行業責任引起的投訴和糾紛近年來呈快速上升勢頭。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帶有“行政色彩”的專業職業,如公證、會計、律師、醫生等都已經開始逐步走向市場化,它們成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機構,因此,一些過去由國家負擔的行業賠償責任將逐步由機構和個人自行承擔,這些都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公證、律師等行業成了社會上的熱門行業,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但同時這些專業行業也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道德風險,如假證明、假報表、假材料等實在讓人防不勝防,因此,買份保險轉移一下風險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作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一個還沒有打開大門的發展中保險市場來說,差距代表著挑戰和機遇,也意味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占據了這一市場的主動權,就有可能在這一業務領域大有作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培育更加有競爭力的房地產中介市場,實現房地產中介行業加速整合,進入良性循環發展,從而實現房地產中介企業和保險企業的雙贏。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走向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場經濟乃是一種信用經濟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信譽立則企業興,信譽失則企業衰。誠信是社會形成過程中逐漸發展出的社會契約之一,也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房地產信息的真實、準確,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基本條件,不偏不倚如實地向客戶提供信息,既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實、或作宣傳時故意夸大、掩飾租售房屋的優、缺點,必然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益于房地產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發揮誠信作為一種隱性資源的優勢。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新晨
4、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的應注意的免責條款。
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4
【關鍵詞】執行難;民事執行 ;民事訴訟
1.執行難之現狀及影響
民事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就有義務不折不扣地履行法院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執行依據,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并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執行人實現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這樣才能弘揚懲罰公正,實現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價值才得以實現。但在現實情況中,民事判決經常都不能有效地執行,致使我國經常有媒體報道叫賣判決書現象,雖然很少買賣判決書成功的報道,但這種情況正正反映出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多大,然而,判決書叫賣者主要想通過叫賣判決書引起公眾的關注,、社會與國家機關的的重視,從而爭取促使其債權能盡快實現,也即大家所說的主要在于炒,而不在于賣,但這也是老百姓的無奈之舉,如下列所舉之案例,正是我國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典形情況。
案例:拍賣判決書
張先志,原系河南南陽油田鉆井公司職工,于02年3月下崗回到原籍——南充市順慶區舞風鎮清泉坎村張家老屋居住。04年3月20日,張先志認為本村村干部的財務有問題而進行舉報。因此事與鄰居羅裕銀(此人系某村干部的親戚)發生糾紛,在糾紛中張先志受到身體傷害。張先志到南充市某醫院做了檢查和治療,共花去費用幾千元。張先志遂于此事訴至法院,并兩次上公堂終獲全勝。終審判決生效后,張先志還繳納了執行費,并分兩次只拿到人民幣2000元,但還有 7000多元(包括案件受理費)被執行人仍未付清。為盡快拿到剩余的錢去繼續治病,張先志于04年12月18日在南充市街道以6000元的價格公開法院拍賣判決書。
2.我國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原因
如上文所提及,司法制度、執行立法和當事人等因素都是造成民事判決執行難的原因,現就有關因素進行分析:
2.1立法滯后
執行立法滯后,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造成執行難、難執行的主要原因。我國現行的立法,是把強制執行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其30個條文,遠遠不能滿足極其復雜而又重要的執行工作的需要,因而執行中相當多的問題通過眾多司法解釋調整。但司法解釋的效力有限,而且更多涉及具體的問題,無法提供完整的執行法律框架。執行工作的整個過程必須依法進行,而現實的執行法律、法規卻非常匱乏,而且分散、零亂的規定在各類審判程序的法規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觸或沖突。另外,許多被執行人采取早出晚歸的方法來逃避執行人員,使得許多案件找不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一直找不到,案件就陷入了僵局。
2.2強制執行與執行關系處理不當
通過調查發現,近兩年來法院通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結案件比例下降,強制的力度不斷降低。原因是社會要求和諧、穩定,法院要求執行工作要以人為本。無形中助長了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擬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或對其拘留罰款時,被執行人以對判決不服等理由到有關部門上訪。執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要求反過頭來做被執行人的穩控上訪工作,法官不得不放棄采取強制措施,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數案件因為強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時而錯失執行時機。執行程序中追求和諧與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強制執行的公信力。
2.3社會誠信機制缺失
社會誠信機制缺失也是造成民事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在嚴格的信用機制中,一個公司、自然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稅負、償還債務、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等活動中是否誠信、是否真實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這些情況都是作為重要的數據被記錄和保存的。信用狀況不好的自然人或公司難以在市場中獲得立足之地,也難以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獲得良好聲譽,其就業、升學、生產、銷售等都會深受影響。信用機制對各類市場主體產生了強大壓力,迫使每個公司和自然人都視自己的信用為生命,督促自己積極、全面地履行各項法定義務。然而在我國,社會信用機制還很不健全,既沒有有效的信用調查機制,也沒有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機制,市場主體沒有足夠的壓力和動力去培育自己的良好信用,一些信用狀況較差的公司、自然人的信用情況得不到及時披露,它們仍然活躍在市場上,第三方因不知情而仍然與之進行交易。信用機制不到位,就必然增加交易風險,刺激經濟糾紛大量產生,給當事人惡意拖欠債務甚至故意逃避債務帶來機會,造成很大一部分案件執行難。
2.4缺乏相關制度支撐和配合
缺乏統一的財產登記制度和完善的執行退出機制。在英美等市場經濟發達、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建立有統一的財產登記制度,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作為市場主體,它們的財產都被清楚、明確地記錄在冊,由政府或司法機關統一掌握。明確的財產登記情況對于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被申請執行的債務人有沒有、有多少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機構通過法定程序以查出來,債務人沒必要也不可能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同時,當執行機構了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瀕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時,就會考慮是否退出執行,如經過調查,債務人確實符合執行退出的條件,即進入執行退出程序,整個執行程序就此終結。一些國家正是由于財產登記制度和執行退出機制的相再配合,才基本上不存在執行難現象。
2.5被執行人的阻力
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執行時,被執行人的刑罰已經確定,判決的履行對被執行人的刑期沒有影響,導致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缺乏履行意愿;有些被執行人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后,存在因賭氣而執意不賠償的情形;還有些被執行人對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認識不清,認為自己已經被判處刑罰,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5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犯罪的手段、動機及智能化程度不斷發生變化,日趨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給公安機關如何更有效地打擊刑事犯罪和開展社會治安防范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對新時期刑事犯罪進行研究,探求其規律特點,預測今后一個時期刑事犯罪發展趨勢,合理制定打擊刑事犯罪對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課題。
一、當前刑事犯罪呈現出新特點
(一)侵財案件居高不下。以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侵財案件,近年來始終占全部刑事案件總量80%以上的比重。一是盜竊案件多發。其中入室盜竊占盜竊案件的31%;其次,盜竊機動車、電瓶車案件多發,主要集中在城區,盜竊電瓶車案件呈上升態勢。二是“兩搶”案件屢打不絕。在城區,搶劫出租車司機案件以及夜間攔路搶劫特別搶劫單身女青年案件雖有所下降,但時有發生并呈連續性、系列性特征;在農村,主要是入室搶劫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個區域,呈現區域流竄性、結伙性和系列性。搶奪案件主要是以駕駛摩托車為主的飛車搶黃金項鏈、拎包案件,有時作案分子采取暴力,極易轉化為搶劫案件。三是詐騙案件手段更新。隨著高科技產品的不斷發展和普及,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不斷更新,并且短信詐騙、網絡詐騙,名目繁多,涉案金額巨大;其次,街面兌換外幣詐騙、丟包詐騙、迷信詐騙、調換存折詐騙、合伙做生意詐騙、冒充領導詐騙等案件也時有發生。
(二)團伙犯罪突出。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以“兩勞”釋放人員組成的犯罪團伙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這類犯罪成員大部分在牢中或在合伙作案中認識,在作案時有共同的動機和目標,實施犯罪活動的惡意性、報復社會的瘋狂性非常明顯;二是以親友、裙帶關系組成的犯罪團伙,由于有親情的維系,再加上有共同的利益相牽連,使這類犯罪在作案中形成了“作案親兄弟,犯罪父子兵”的形態。三是以地緣為紐帶,在外出打工時形成家鄉型的犯罪團伙。這類人員主要在城市進行搶劫、搶奪、盜竊、販毒犯罪,對群眾的安全感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三)智能化犯罪突出。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智能化犯罪日益突出,客觀上提高了犯罪能量和作案的成功率。相當一部分犯罪分子,通過“自學”、“鉆研”、甚至到相關部門學習,很快掌握新型技術,不斷提高犯罪技能,利用其所學的專業技術知識來危害社會。在近年來發案勢頭迅猛的盜搶機動車案件中,嫌疑人在盜竊汽車時使用先進的電子解碼器開鎖,從而輕易得手。
(四)犯罪日益擴大化。近年來,更為隱蔽、更易獲利的制毒、販毒等犯罪急劇發展。從我局今年偵辦的特大跨省販賣案件看,毒販們常常采取單線聯系,有意設置中間環節,增加了公安機關偵查破案的難度。同時,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犯罪分子雖然沒有完全舍棄傳統的犯罪伎倆,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實施犯罪活動已成主要趨勢。
(五)青少年犯罪不容忽視。近年來,我市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已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一是犯罪年齡低齡化。二是犯罪動機盲目隨意。其表現是犯罪動機簡單,作案沒有明確目的,一般沒有事先預謀,多屬一時感情沖動。三是以侵財性犯罪為主。據不完全統計,在眾多的青少年違法犯罪中,“兩搶一盜”侵財性案件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57%,位居首位。四是團伙性犯罪居多。青少年這一特殊的年齡階段,決定了他們勢單力薄、求高好勝的犯罪心理。他們通過結伙,相互壯膽,尋求心理支持,減少恐懼感。在同伙之間,互相教唆,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因此,他們多是三五成群、七八一伙共同作案。五是犯罪手段趨于成人化。六是“留守兒童”犯罪日趨突出。由于外出打工人員日益增多,一些“留守兒童”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就由爺爺、奶奶或母親照顧,而他們大多數是獨生子女,致使他們得不到正確的教育引導,加上多數農村中小學生寄宿在學校、老師或親友家中,使孩子的教育處于邊緣化狀態,部分留守兒童逃學、輟學,沉溺網吧,混跡社會,沾染了許多不良社會風氣,參與盜竊、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成為新的違法犯罪群體。
二、刑事犯罪高發原因分析
(一)社會利益主體的分化對社會治安帶來一定消極影響。受市場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多種分配方式的實行,貧富懸殊現象的客觀存在,少數人物欲惡性膨脹,犯罪欲望與日俱增,導致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在利益的驅動下糾集在一起,試圖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
(二)少數農村基層政權組織軟弱渙散,綜合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當前,在少數農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軟弱渙散,治保、民間調解、綜合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群眾之間的大量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和化解,特別是許多傷害、投毒甚至兇殺案件,都是由民事或經濟糾紛引起,致使當地違法犯罪和治安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而少數村干部因素質不高,工作方式方法不對,直接引發一些矛盾和沖突,成為影響農村治安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
(三)“空巢”家庭引發治安問題越來越多?!翱粘病币环矫鏈p弱了社會防控機制,一定程度上誘發和助長了犯罪,另一方面也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條件,犯罪利用的空隙也增多,從而導致大量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致使農村違法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治安形勢日趨嚴峻。
(四)“回流犯罪”日趨突出,值得關注。由于流出的人員雜、數量大,以及現實中犯罪心理的相互影響,犯罪欲望的相互更迭,犯罪手段的相互傳播,犯罪工具的相互傳遞,犯罪結果的相互攀比,流出人口違法犯罪情況較突出,給流入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工作增加了較大壓力。少數外出人員因好逸惡勞,缺乏技能,心理失衡,妄圖暴富,從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公安機關應采取的打防控對策
(一) 凝心聚力,形成合力,構建以刑偵部門為主體各警種整體作戰的打擊犯罪格局。打擊犯罪是公安機關的主業,是各警種的共同責任。公安機關各警種雖然職責上各有側重,但打擊犯罪的目的是一致的。各警種的合力才是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戰斗力,因此各警種各部門要將打擊犯罪的主業意識作為各警種的自覺行動,寓打擊、查控、預 防犯罪于日常管理和服務之中,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一是進一步健全靈敏的反應機制。全面規范以指揮中心為樞紐,以刑偵為主力,以技偵、網偵為配合,以巡警、治安諸警種為策應,以派出所為基礎的全天候運轉的偵防工作體系。二是進一步健全高效的運作機制。把更多的警力擺在基層、擺在一線,由刑偵、巡警和派出所共同構建發現、追擊、堵截、圍捕犯罪的四維空間,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警力的組合和對接,最大限度地把握斗爭的主動權,提高捕捉現行犯罪的成功率。三是進一步健全嚴密的聯動機制。在豐富和充實刑偵工作內涵的同時,大力拓展其外延,將發現、遏制、打擊犯罪的目標融入治安、交通、消防、戶政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信息共享、互通有無、便捷高效的聯動局面,并積極搞好跨區域的刑偵協作,使打擊犯罪不受部門行業限制,不受時空阻隔。
(二) 重拳出擊,重點治亂,實施開展專項打擊。刑事犯罪有一定的規律特點,不同時期某種或某類刑事犯罪相對突出,為此,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擊什么犯罪,什么問題嚴重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靈活機動的制定工作對策,審時度勢,適時組織有針對性的集中打擊行動,震懾各類犯罪分子。做到一手抓防范,一手抓打擊,依法重點打擊殺人、放火、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活動以及販罪、涉槍犯罪、盜竊、搶劫等多發財犯罪。同時,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加強對治安問題嚴重,治安狀況混亂和治安盲點死角地區的整治,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問題,有效控制各類案件發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應把階段性嚴打與經常性打擊防范有機結合起來,不給犯罪分子喘息的機會。
(三)攻堅克難,窮追猛打,全面清剿黑惡勢力犯罪。公安機關必須從維護、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從確保人民民主的國家政權長治久安和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高度,深刻認識同黑惡勢力作斗爭的極端重要性,堅定不移的把打黑除惡推向深入,要靈活運用各種戰略戰術,堅持“露頭就打,除惡務盡”的原則。切實做到“六不放過”:一是不放過雇兇殺人的線索,以獲取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傷人或者找人擺平的地下組織;二是不放過插手第三產業經營,強行索要管理費、保護費的線索;三是不放過武裝護賭,放高利貸,武力逼債,作惡一方的黑惡線索;四是不放過非法壟斷經營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排除競爭對手,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哄抬物價,等重要黑惡線索;五是不放過爭奪地盤,實施火拼打斗,制造社會恐慌,光天化日之下綁架人質,殘害無辜的黑惡線索;六是不放過街霸、村霸、路霸,借助宗教勢力、兩勞回歸人員欺壓群眾,橫行鄉里,稱王稱霸,甚至插手基層政權建設的黑惡線索。決不讓黑惡勢力形成氣候,做到發現一起,打擊一批,震懾一片,安定一方。
經濟糾紛增多的原因及措施范文6
關鍵詞 經濟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適案范圍 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一、 經濟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征及建立之必要性
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還有學者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機關或公民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提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 。
(一) 經濟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征。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公益訴訟制度有以下顯著特征:
首先,經濟公益訴訟具有經濟法的內涵特質?;趯洕ū举|所達成的共識,涉及社會經濟公益與國家干預構成經濟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公益訴訟其實是對傳統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法,但它也并不是完全獨立于該三大訴訟制度之外的,而是在民事訴訟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其次,它是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經濟公益訴訟的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經濟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侵害后果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分割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分割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只要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對國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或具有損害的潛在可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代表國家違法者,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再次,經濟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現實的損害,也可以是未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有損害發生的可能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工業企業不按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時,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使對環境的污染尚未形成,也可提訟。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經濟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經濟公益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社會經濟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最后,經濟公益訴訟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傳統的私權理論確立了私權至上的理念,但絕對的自由必將導致權利的濫用。鑒于個人私益與公共利益這對矛盾的長期對立,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對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這兩項原則進行協調與平衡。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他人的行為提訟,特別是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以公權介入私權,無疑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同時由于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將受到較多限制。例如:公益訴訟的原告如果要求撤訴,除因證據不足,被告承認錯誤并接受處罰外,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明顯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許撤訴。這些都是國家干預的具體體現。
(二) 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法諺“無救濟,則無權利”揭示了法治社會的一條重要準則,即凡是沒有司法救濟的場合,便無權利可言。因此,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理所當然具有其必要性。
首先,社會經濟公益受到侵害而救濟不足?;谑袌鍪ъ`和政府失敗,體現國家干預和社會公益性的經濟矛盾和沖突日益突出。我國長期實行社會經濟運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這一單軌運行機制,忽視了其它社會力量(主要指公共團體、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以及公民個人)的作用,使得對社會經濟公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經濟違法行為無孔不入,只靠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是杯水車薪,掛一漏萬。而且經濟執法機關有法不依,變相執法屢見不鮮,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保護主義根深蒂固,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監督的公正性,使許多的經濟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處理 。因此,突破國家――行政權力――社會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這一固有權力架構,授權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經濟公益損害提訟已成為現實的需要。
其次,我國現行經濟法訴訟機制在經濟公益救濟上存在缺陷。民事訴訟的條件之一為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由個別受害人單獨提訟。其困境主要體現在分散受害者重復訴訟,耗時費力并可能引起法院裁判的矛盾,而且者處于弱勢地位,紛爭當事人在力量對比上缺乏對等性,從而削弱權利人的原動力。其二,由受害方以群體形式提起共同訴訟。問題在于代表人訴訟要求當事人一方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種類相同且原告方當事人訴訟請求能協商一致,否則必然導致訴訟效果的削弱、成本的高昂、程序的繁瑣及周期的遲延?!缎姓V訟法》第6條規定的原告、被告資格和爭議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三重限定決定了行政訴訟程序對經濟法中涉及公益糾紛直接適用的排除,而且行政訴訟以行政處理為前提,其爭執的焦點已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以行政管理關系為中心的行政糾紛,也難以保證對受害主體權益補償的兼顧和對違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目前,我國大部分的經濟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為直接或間接的既得利益者,這必然會導致處理違法行為時缺乏應有的中立性。例如為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顯示政績,政府部門對大規模環境污染的漠然視之,對違法企業之間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視而不見,甚至親自出馬,大搞行政壟斷,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等。
二、 經濟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
從西方各國的行政訴訟演化史來看,當代立法的趨勢是降低資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起申訴,促進公民對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法律就是朝著允許公民他們所感興趣的任何行政裁決的方向發展”??v觀各國,這種理論在美國的《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噪音管制法》、《克萊頓法》中明確體現,賦予納稅人、競爭者、消費者、社會團體以原告資格;德國賦予檢察官以公益代表人的資格;英國賦予檢察總長和地方政府以申請司法審查資格;日本賦予普通民眾以原告資格;法國1973年的羅艾依埃法律中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國可以吸收和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以下幾個可以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
(一) 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
1. 檢察機關原告資格的法理基礎。
檢察機關是經濟公益訴訟的最佳主體。從法理上講,對于法定的主體,其行使權既是權力也是其職責。法律應當把作為一種義務賦予特定的主體,使主張公益的變成一種公權力,根據公權力不得隨意委托的理念,接受這一義務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由于經濟公益訴訟的公益性,由國家機關代表國家提訟,可解決公益訴訟主體缺位而使社會公益得不到救濟的難題。
2.檢察機關提起經濟公益訴訟與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性質相吻合。
我國的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的最佳代表;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督者,是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者。自檢察制度問世以來,檢察機關就以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代表的身份出現。我國的國情及檢察機關的性質,更要求檢察機關把維護社會公益作為首要職責。
3.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經濟公益訴訟有利于保證審判獨立,實現司法公正。
涉及經濟公益利益的案件一般涉案金額較大,訴訟費用較高,公民個人往往無力負擔。經濟公益訴訟案件取證較難,因為被告往往是大企業集團或行政機關,公民個人是弱者,無法與之抗衡。涉及社會經濟公益的案件多涉及重大的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不僅當事人想方設法干擾公正審判,地方政府也企圖通過各種途徑對法院施加壓力。加之我國的審判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還不夠完善,單憑審判人員的自律,在關涉重大經濟公益的公益訴訟中保證公正司法是不現實的,可以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權介入此類案件進行他律,促使其正確行使審判權。
4.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賦予檢察機關原告資格符合國際通例。
從國外的法律實踐來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國家不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將公益訴訟的權利或職責賦予了檢察機關。在法國,檢察官是國家利益的代表,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官參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公民重大利益的訴訟,可以發揮其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檢察官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提訟這一職能在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中獲得了明確的立法確認。法國的這一做法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現代世界各國都普遍建立了檢察官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提訟的制度。德國和日本設有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由檢察官代表社會公益提訟的制度。美國環境保護法規中均授權司法部長(檢察官)提訟的權利,英國只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檢察長才有權提起阻止侵犯公共權利的行為的訴訟。雖然檢察機關在前述各國一般隸屬行政系統,但代表公共利益的屬性是相通的,正如檢察機關隸屬于哪個系統均不影響它提起刑事公訴一樣,其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經濟公益訴訟啟動權不應受到權力隸屬關系的限制。 因此,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應賦予檢察機關以原告的主體資格,而且基于上述原因,檢察機關的原告主體資格不受任何限制。
(二) 公民、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
傳統法律理論認為,維護社會公益的責任由國家來承擔。對危害社會公益的行為理應由國家行使公權力追究違法者的責任,私人無權介入。法院的職能被認為是被動的處理個人權益之間的糾紛,而不管理有關公益事務。行政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司法權干預,資格的限制正是用來阻止法院對行政事務的過分介入?;谶@一理論,傳統訴訟法體系立足于維護個人利益,用司法力量解決私人利益糾紛,而對于社會公益,公民個人因對其無直接利益關系,其原告資格法律不予承認,對于公民為保護正在或行將遭受損害的社會公益而提起申訴,法院總是拒絕受理。然而現代社會生產的高度社會化、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以及利益關系日益多元化,使得單純依賴國家這唯一主體來維護公共利益已遠不能適應需要,私人力量被運用到司法活動中來彌補上述不足,被認為是從根本上保護社會公益的一種有效手段。
我國現行立法沒有類似規定,相反,法律對原告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如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必備條件之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又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必備條件之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樣,由于公民無權提起公益訴訟,必然導致在社會公益正在或行將遭受損害,而有關國家機關怠于或疏于行使職權時,社會經濟公益得不到保護。
是否說任何公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提起經濟公益訴訟?若對原告資格不加任何限制,將產生不利后果:一是鼓勵當事人以訴訟替代其他爭議解決方式,勢必使法院受理案件大量增加,產生司法服務供給不足,法院為解決案件積壓問題就可能采用簡易措施提高辦案效率,從而有影響辦案質量;二是基于經濟公益社會價值的多元性和復雜性,一些公民和企業有可能出于不正當目的,濫用訴訟權利,其結果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的經濟生活。雖然法院對原告資格問題已做出巨大讓步,但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限制,更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高舉捍衛公共利益的大旗而提訟。一般情況下,法院仍然要求原告提供事實上的損害。法院認為所謂事實上的損害并不僅局限于經濟上的損害,美學上的、環境舒適度上的等非經濟上的損害也包括在內。 因此,筆者認為為使經濟公益的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苛求申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但是也不應將原告的范圍擴大到任何公民,只要申訴人能證明自己與本案事實上有間接的利害關系即可。
同時在經濟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上,應遵循行政程序前置的原則,即在之前,公民應當就造成經濟公益受損的行為先行向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檢舉、揭發、控告,若有關機關不作為或違法行為得不到制止時,公民才能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這樣,既可有效防止訴權的濫用,也可避免給法院造成過重的負擔。
經濟公益侵害行為實施者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一般的個人不論在哪方面都無法與其抗衡,面對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有力武器只能望之而不能用之。與公民個人相比,社會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優勢。不同的社會團體基于對本團體相關的公共事務如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的了解與熟悉,在行使原告權利或承擔相應義務方面更加方便。以團體這一組織形式介入更能產生強大效應,其影響范圍更大。因此,我們更傾向于在我國將來真正建立的經濟公益訴訟中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功效,構筑同各種危害經濟公益行為作斗爭的經濟公益訴訟機制。
三、經濟公益訴訟的適案范圍
可以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事由范圍應有所限制,不能是涉及公益的事項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因為這些問題需要在執法階段主要依靠依法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來解決,從而更側重于積極的執法來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行政機關經濟執法主動性、權威性、專業性和快捷性的優勢是其他途徑無法比擬的,法院并無力承擔對各類經濟違法行為的查處義務,所以法院主要作為糾紛解決機關可以對此有所作為,但所為有限,更不能取代政府的職能。因此,可以先在有限的范圍內尤其是一些矛盾比較尖銳的領域中如環境保護、國家資產保護、壟斷性行業、不正當競爭等賦予法院受理未經行政機關查處的經濟違法行為的,另外還可以在某些領域將行政處理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等待時機成熟再逐漸拓展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據此,經濟公益訴訟的適案范圍應包括如下幾類案件:
(一) 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當前,國有企業的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已進入攻堅階段,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也隨之暴露出來,其中國有資產流失是國民經濟發展和國企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有者!出資者、管理者,出于主觀故意或者由于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經營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使國有資產處于流失危險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公益訴訟理念在法學理論界的興起,有學者提出對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應導入公益訴訟機制 ,即授權有關機關(檢察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訟的制度,此類違法行為的性質決定了其很難得到制裁,原因不僅在于行政機關疏于管理,甚至直接組織、插手各種違法操作;還在于國有資產的真正主人全體人民無權向法院,對于侵蝕國有資產的違法分子束手無策。其實從本質上說,全體人民與此種侵害行為均有利害關系,因為國有資產被破壞、侵犯,歸根到底損害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國有資產應當納入公益訴訟的保護范圍。在實務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也已成為成功的實踐。
(二) 壟斷案件及不正當競爭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激烈,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現象屢禁不止,經濟性壟斷開始抬頭,我國加入WTO也為外國經營者針對我國市場實施跨國壟斷行為提供了便利。同時,形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愈演愈烈。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深刻化,使我國剛剛建立的市場競爭機制遭受嚴重侵害,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經濟行政管理單軌運行機制,通過各級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以國家名義和法律形式,全面行使對市場經濟的監督、管理職能。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反壟斷執法職能。當然也并不僅限于工商機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 條規定的行政壟斷行為,由實施該行為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嚴重忽視了其它社會力量(主要指公共團體、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以及公民個人)的作用,忽視了市場經濟秩序屬于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涉及每一個公民的基本和重要權益。這種單憑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參與、忽視社會力量作用的單軌運行機制使我國的壟斷問題愈演愈烈。因此,對傳統訴訟法理論加以突破,暢通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渠道,建立能夠吸收公眾參與市場競爭秩序管理運作的反壟斷公益訴訟機制已成為現實的迫切需要。
(三) 消費侵權案件和產品質量案件。
在產品消費領域,由于產品瑕疵造成的損失對個體消費者來說往往非常小,但受害人數眾多,若由受害人個別,往往得不償失,這就易被不法商人“各個擊破”,以致造成社會大眾權益受損而無從救濟。我國在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救濟時采取的是代表人訴訟,其理論基礎是傳統的訴權理論,即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代表眾多當事人提訟,其他人則不直接參加訴訟,判決的效力可以擴展至被代表的多數人。但是,正是這種效力擴張性很容易導致“搭便車”現象的產生,即每個受害消費者都會很理性地等著別人去,待別人勝訴后,再直接向法院主張適用已生效的判決。這種“搭便車”的心理無疑不能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我們不妨借鑒德國的團體訴訟,賦予消費者團體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訴權,法院作出的判決對全體消費者適用。為了使消費者公眾利益的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恪守傳統的“無直接利害關系人便無訴權”的訴權理論。結合我國的國情,應授權我國消費者協會提起消費者公益訴訟,或者說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常設機構(當然并不排除個人的參與)。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無論在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的取得等方面,都較個人有明顯的優越性,更有利于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公眾利益 。
(四) 環境公害案件。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如此嚴重的環境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重大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環境公害案件是指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案件。環境資源是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對于環境的污染侵害的不僅僅是特定的個體,而且是不特定多數的公民;不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而且造成了環境舒適、審美利益等非經濟上的損害。為了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應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不光依賴國家各級環境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治理,更重要的是發揮市民社會的力量,積極參與環境公害的共同治理,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環境法學界的共識。
四、經濟公益訴訟的配套保障措施
隨著越來越多的公益訴訟的提起,人們逐漸感到公益訴訟并非是一個誘人的大蛋糕,任何人都可以去品嘗一下。以公益訴訟來實現社會正義的瑰麗想象,正被大量繁瑣枯燥的專業工作慢慢磨滅,進行公益訴訟所要面對的社會壓力和敗訴的風險也使公益原告要承受比其他原告更大的壓力。因此如何激勵人們保持對公益訴訟的熱情,其配套保障措施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 法律依據保障。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我國《憲法》確立了對國家、集體財產和自然資源進行保護的制度。《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第9條第2款規定: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但是把《憲法》的規定予以具體化的法律和法規卻很少。可見,我們已經有了一定的理論和法律依據以支持建立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排斥經濟公益訴訟,因而應當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并修改某些法律、法規。
(二) 審判組織保障。
經濟公益訴訟同一般的私益訴訟相比,具有更為復雜和廣泛的特點,因而需要更高超的專業知識和技巧。隨著經濟公益訴訟的日漸增多,再加上多數經濟公益訴訟都是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出現,傳統的民事審判庭無論在人力還是技術方面都是欠缺的,并且經濟公益訴訟的適案范圍不同于民事訴訟的適案范圍,我國現行傳統訴訟制度無法徹底解決現代新型經濟糾紛,因而為其設置專門的審判庭,組織專門的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專職工作,才能適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要求。有鑒于此,我國應建立起適應經濟公益訴訟要求的經濟公益法庭,專司審理這類經濟公益案件。通過對傳統訴訟受案范圍缺陷和漏洞的檢討,并結合經濟公益沖突的共性規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案、擾亂財經稅收秩序案、國有資產流失案、環境與資源案以及其它經濟公益案件應當屬于經濟公益法庭審判受案范圍,因為它們至少有一個共性,即事關國家和社會公共經濟權益,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會民眾。
(三) 舉證能力保障。
傳統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而大多數情形下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公益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于原告獲取信息有限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讓他們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 關于經濟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有以下幾種說法:被告負舉證責任說、原告負舉證責任說、根據法律要件分配舉證責任說、根據原告請求內容分配舉證責任說等等。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一方面,舉證責任主要應由被告承擔,因為作為原告的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是不切實際的,所以原告只承擔提出發生經濟糾紛的事實和有關對公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證據;另一方面,程序上的事實或其他民事上的事實等,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應當在立足中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成功經驗,依具體情況合理分擔舉證責任。公民提訟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只需提出加害者侵害公眾利益行為的初步證據,即可以支持其請求;至于侵害事實是否確實存在,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承擔。
(四) 訴訟費用保障。
所以,我國應吸納他國的做法,適當減少民眾提起公益訴訟所需費用,在立法上,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規定。
同一般的個人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起這類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公益,而非獲取利益。但是,提起這類訴訟會給原告帶來諸多費用,如確定被告的費用、訴訟費用及不菲的律師費。在新型公益侵權案件中,由于其牽涉面較大且涉及眾多復雜專業知識與技能,原告即便履行其較輕的舉證責任也需花費極為昂貴的技術鑒定費用,一般組織與個人往往難以承受。人雖不以謀利為目的,但如此沉重的費用負擔必將使人們裹足不前;如果其訴訟過程中所承擔的費用不能得到有效補償,必將不利于這種訴訟的廣泛適用。如果僅因訴訟費用而拒原告于法院大門之外,這無異于迫使民眾放棄對社會經濟公益的保護請求。因此,在為公共利益而進行訴訟的時候,應該考慮是否存在特別的制度,通過免除這些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推動個人提訟。我們有必要在相關法規中對訴訟費用的分擔作有利于原告的規定,即采用無償主義:公益代表人不收取費用,民眾和公民法人提訟原則上也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
同時,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公共利益與自身私人利益相比較,較少為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所“青睞”,加之提起公益訴訟可能要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與精力,為一般民眾所不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要是出于對美好社會生活和和諧經濟秩序的需要,為了鼓勵與保護他們的這種“熱心”,原告在勝訴后應得到國家獎勵。
(五) 訴訟制度保障。
公益訴訟原告的目的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代表國家、社會的利益,其訴訟權利不是自生的,而是國家、公眾所賦予的,因此原告不能像私益訴訟那樣自由處分訴訟權利。這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不能任意撤訴;二是不適用調解制度。關于撤訴,除非被告已經主動補救了其侵犯公益的行為,否則原告不能主動撤訴,防止出現被告誘使迫使原告撤訴,違法行為依舊存在的現象。至于調解,由于合意是調解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當事人雙方要達成合意,必須雙方在訴訟活動中都能自由處分其訴訟權利,可是如前所述,原告沒有自由處分訴訟的權利,無權代表國家擅自放棄處分權利,再加上調解制度本身存在著不能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適用傳統的私益訴訟中的調解制度,顯然不符合公益訴訟是為了充分保護社會公益的目的,因此在公益訴訟中,不適用調解制度。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08級博士研究生)
注釋:
P蔣安.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視點.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年,第198頁.
Q朱忠明、張淑艷.金融風險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5-6頁.
R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 第236頁.
S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 人民出版社, 2004年 第475頁 .
T韓志紅.阮大強 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 .1999年
U盧晶,公訴機關能否當原告――浙江浦江一起國有資產流失案引發新話題 法制日報 ,2002年12月12日.
V張明華.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之構想. 中國工商管理研究, 2003年第3期.
W羅吉,李廣兵.與時俱進,探索環境資源法律實施機制――2002年環境資源法學高級研討會綜述. 法學評論, 2003年第2期.
X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 ―― 一個規范的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9年 第67頁.
參考文獻:
[1]伯納德?施瓦茨.徐炳譯.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