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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范文1
1、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
2、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關系范圍,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是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經濟糾紛: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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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范文2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制度及理論基礎
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以下幾個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聯合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聯合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是20__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以上五個司法解釋即是目前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從實踐的情況來看,以上幾個司法解釋明顯無法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指導。1、沒有形成協調一致的司法處理方式。對于詐騙類刑民交叉案件,究竟是應該"先刑后民"還是"刑民并行",上述五個司法解釋的態度并不一致。從前四個司法解釋來看,在強調"先刑后民"的同時,也強調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刑民并行",雖然"刑民并行"案件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但在第五個司法解釋中,則片面強調了"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與前四個司法解釋的態度并不一致。2.部分條文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強。在"先刑后民"時民事案件的結案方式是駁回、不予受理還是終結訴訟,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這類案件法律文書的體例、格式也都沒有規定,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3.部分規定已被新的司法解釋架空或否定。
二、"刑事優先"適用中的幾個突出問題
審理刑民交叉案件,正確理解適用"刑事優先",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促進民事案件的順利審結。但在審判實踐當中,如果過分強調"刑事優先",也容易走向另一極端,導致被害人權益保護不足,尤其是在當前司法環境不甚理想,司法地方化明顯,不分緣由適用"刑事優先"可能適得其反。
(一)立法缺陷:缺位與沖突并存
1、先天理念缺位:被害人民事權益保護不足
如前所述,"刑事優先"突出國家本位,在程序設計中強調刑事的主導地位,公權優先性,被害人的權益附屬于國家利益,可有可無,從而導致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嚴重不足。該制度設計在先天理念上的缺位導致了:1、被害人訴權無法得到保障。有的被害人多次向法院,但法院每次均以不屬民事糾紛而具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向有關機關刑事告訴,結果卻又被告知系民事糾紛,各單位互相推諉,使被害人無所適從。2、案件被長期擱置。刑事偵查權由偵查機關行使,法院無權干涉偵查機關的偵查進度,有的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不作答復,使民事案件長時間受制于刑事案件的處理進度。3、民事案件長期被中止。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建立缺席審判制度,一旦被告人沒有到庭,那么刑事案件就會被中止,則相關的民事案件,必須等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后,才有望審理,從而導致案件長期"懸掛"。
2、現行司法解釋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98年《規定》是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主要法律依據。這個規定明確了刑民交叉案件區別不同情況,具體處理的原則。但是在適用"刑事優先"的標準問題上,98年《規定》第1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確立的是"同一法律事實" 標準,而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顯然確立的又是"同一法律關系"標準。同一個司法解釋,竟然存在兩個"刑事優先"適用標準,立法不夠嚴謹,在司法實踐中也導致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顯然,"同一法律事實"與"同一法律關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同一法律事實"在不同法律規范的評價下,會形成多種法律關系。如一個侵權事實,一般形成侵權法律關系,但放在《合同法》的視野下,亦可能是一個違約法律關系。如司機故意造成乘客受傷案,司機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是犯罪行為,乘客以司機侵權為由要求賠償,則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乘客以違約為由要求賠償,那么違約行為,與刑事案件的犯罪行為就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實際上,都是基于司機侵權這"同一法律事實"。而且,嚴格意義上講,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本身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刑民交叉案件根本不可能有"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以是否系"同一法律關系"作為"刑事優先"的適用標準尚值得商榷。
3、審級制度不同造成事實認定沖突
我國 刑事訴訟法跟民事訴訟法確立了不同的級別管轄標準,一般情況下由于適用范圍不同,兩者并不會導致沖突。但在刑民交叉案件審理中,因既涉及刑事案件的審理,也涉及民事案件的審理,這種沖突就比較明顯。以我國目前發案率較高的知識產權犯罪為例,民事糾紛按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立法初衷在于知識產權糾紛是一種專業、技術性強的疑難復雜案件,只有知識儲備好,審判能力強的較高級別法院法官才能勝任;然而,大量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規定,一般都由基層法院審理。
由于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往往是民事案件中的免證事項,也就是說,在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中,較高級別法院民事法官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時,必須適用下級法院刑事法官認定的有關事實,這在邏輯上陷入了兩難困境。而且在類似案件審理中,經常碰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向中級法院提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另一方因與地方司法機關比較熟悉而同時在地方司法機關提起刑事控告,地方司法機關可能作出"違心"的事實認定。
4、無罪判決中有關事實認定的沖突
"刑事優先"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事糾紛中具有當然的證明力,這樣在刑民訴訟中會造成事實認定的沖突,其中也包括無罪判決認定的有關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的第一、二、三、五、六項都可能涉及到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認定,該事實認定也可能成為今后對其民事糾紛判決不利的依據。
這產生了一個新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罪判決被告人不享有上訴權,但是無罪判決被告人不具有上訴權好象是一個不言自明的邏輯。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即使對其民事部分審理不利,被告人也不會上訴,雖被告人內心想要上訴,但出于擔心上訴行為可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更為不利的判決而放棄上訴,這也就是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然而,根據我國現在法律規定,剝奪被告人上訴權的無罪判決認定的事實,卻成為民事判決中免證事項,如果再攙雜前述審級制度造成的事實認定沖突,這就更為不合理。
(二)適用困境:濫用"刑事優先"制度
1、人為制造假案,拖延民事訴訟
在經濟糾紛當中,有的民事案件被告,在得知原告向法院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時,故意向有關機關控告,通過"努力",有關機關也竟然對案件予以立案偵查。被告于是告知法院,稱該經濟糾紛已經涉及刑事犯罪,有關機關正在偵查,要求法院暫緩審理。而法院可能憑有關機關出具的立案憑證,作出了對原告十分不利的中止審理,客觀上導致了案件不能得到及時的審理。
2、個別司法機關濫用權力,保護地方、部門利益
98年《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條規定雖然賦予法院對案件性質的審查權,但是由于現行司法體制下,法院無法掌握案件的全部材料,在實踐中,這種審查經常流于形式,而且也備受批評,主要還是依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認定,這就為公安、檢察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提供了司法依據。如甲地法院在審理一起被告為乙地某大型企業的經濟糾紛時,乙地的司法機關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以該經濟糾紛涉嫌犯罪為由,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3、導致民商事案件"執行難"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普遍適用"刑事優先",這樣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原告無法通過及時來獲得主動,無法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或是后也被無限期地中止,相關的民事保全措施因刑事案件審理的需要也不能得到適用。同時,刑事案件的審結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這就給債務人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最后原告即使勝訴,面對的也將可能是一個一無所獲的結果。
(三)職能錯位:法官先定后審
法官消極中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從性質上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要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為,它就加以糾正……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為和糾察事實。"審判權行使的消極性是區別于行政權的主要標志,也是確保法官"在發生爭議的各方參與者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無偏癱的態度和地位,不對任何一方存有偏見和歧視。"98年《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賦予了法院預先審查判斷的權力,法院在沒有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并最終裁判前已經先入為主為案件定性,直接違反了法官消極中立原則,不利于案件公正審理。
其次,上述規定也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法治國家,只有在法院通過合法、正當的程序作出有罪判決之后,國家才能對被告人予以定罪,然而98年《規定》卻賦予法官未審先定的權力,直接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實際運行中,雖然在形式上偵查機關依然需要獨立審查是否構成犯罪才能啟動偵查程序,然而,由于法官享有案件最終裁決權,他的意見對偵查、機關無疑具有引導作用,對法院已經定性的案件,偵查、檢察機關的審查容易走過場。假如偵查、檢察機關或者最后的刑事法官,嚴格依法把關,做出了與民事法官不同的認定,一方面可能影響公、檢、法三家關系,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法院自身的權威,使自己成為案件當事人批判的對象。
三、從實證主義角度:"刑事優先"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很多學者認為"刑事優先"是審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項原則,但筆者不敢茍同,"刑事優先"固然是審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處理方式,但它還不能成為一項原則,只能認為是一項制度。理由很簡單,原則應當是刑民交叉案件審理領域需要普遍遵守并適用的,而"刑事優先"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品格,因為處理方式除了"刑事優先",還有"民事優先"與"刑民并行"。但這并不是否認"刑事優先"在刑民交叉案件審理中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刑事優先"不管是理念、還是實際運行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地予以完善。
(一)理念重構:國家、社會利益與被害人利益平衡保護
"刑事優先"從一開始制度設計,理念上就偏重對國家、社會利益的保護,欠缺對被害人利益的有效保護。該制度雖有助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社會利益,但被害人的利益卻并未受到重視,甚至因"刑事優先"而再次受到損害的可能,因此也成為許多學者批評的對象。
因此,應積極轉變理念,引入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平衡保護的現代司法理念。換言之,在注重保護國家、社會利益的同時,也要兼顧被害人利益。在立法上要進一步完善"刑事優先"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按一定的標準適用"刑事優先",杜絕"刑事優先"的濫用。20__年4月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規定,對普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被害人享有選擇權。該司法解釋實際上隱含了一個命題: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不是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應當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突出了被害人民事權益的本位。
(二)制度完善:立法與實務的規范化
1、98年《規定》的立法改進
"刑事優先"的規定主要見于98年《規定》,其中一些規定不符合審判實際,應予以改進。第一,98年《規定》確立了刑民交叉案件適用"刑事優先"的兩個標準,應當明確將"同一法律事實"作為唯一的適用標準。第二,98年《規定》 第11條規定"裁定駁回"及第12條"退還案件受理費"均應改為"中止審理",待刑事訴訟審理結果出來后,民事訴訟再根據刑事訴訟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樣更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取消人民法院的預先審查判斷權。確定一個案件是涉嫌刑事犯罪還是普通民事糾紛案件的權力不應屬于人民法院,而應最終取決于刑事訴訟的結果。具體做法,應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立案,作為啟動"刑事優先"的前提,再結合"刑事優先"適用標準予以決定是否對案件中止審理。
2、"刑事優先"適用標準規范化
"同一法律事實"應作為"刑事優先"適用標準,那么如何準確把握"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事實"不能機械理解為法律事實的完全重合,而是指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實的關聯程度緊密性。刑民交叉案件的關聯具體分為:主體關聯、事實關聯和標的物關聯。
對于主體關聯的案件,因其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與原、被告的重合,故可分開審理。事實關聯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實存在重合(包容),另一種是事實存在交叉。對于事實存在重合的案件,原則上應當"刑事優先",對于事實存在交叉的案件,不一定屬"同一法律事實",不一定要"刑事優先",因為交叉事實可能并非案件的關鍵事實。對于標的物關聯的案件,指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財物又成為另一個民事案件所爭議的標的物,則原則上應"刑事優先"。如車輛是詐騙所得,又成為買賣糾紛爭議的標的物,這時買賣合同關系的性質、車輛的所有權確定有賴于詐騙行為的認定結果。
實際上,從關聯性的角度分析,是否應一律適用"刑事優先"還存在困難,"同一法律事實"的實質應是指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是否會對民事案件的關鍵事實的認定有影響,進而影響民事責任的確定。如果無論刑事訴訟對犯罪事實作出何種認定,都不影響民事訴訟對民事要件事實的認定,不影響民事責任的確定,則不屬"同一法律事實",不需要適用"刑事優先"。
3、"刑事優先"適用的例外情形
第一,在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下落不明時,刑事訴訟只能中止。當有其他應當或愿意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的情況下,若機械適用"刑事優先",則可能迫使被害人受到"雙重傷害",即看不到刑事正義,又得不到民事保護。因次,為避免此種情況,可以先行對民事案件缺席判決。同樣,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的違約、侵權行為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逃或下落不明,也可以先進行民事訴訟。
第二,適用"刑事優先"的案件,為了防止難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案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先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因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扣押有關物品、凍結存款等的規定,但這些手段目的是為了案件偵辦的需要,與以保證將來民事判決順利執行為目的的財產保全有著質的區別,所扣押物品、凍結存款的范圍遠小于財產保全的范圍。
(三)性質分析:法律事實的刑民之辨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實,如屬"同一法律事實"中的法律事實完全重合(包容),那么應進行法律事實性質分析,是構成刑事案件、亦或是民事案件,還是屬于刑民交叉案件,以正確適用"刑事優先"。
1、法律事實的基本形態
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實"中的法律事實重合(包容)有四種基本形態:一是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侵權事實交叉。民事侵權事實主要由侵權行為、損害事實、過錯、因果關系組成,這些構成要件與我國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基本相一致。二是刑事法律事實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事實的交叉。刑事法律事實與無因管理的交叉,要數違反被管理人意思的不適法無因管理與侵占罪構成要件的交叉最為典型。不當得利因其具有開放性,更有可能與刑事法律事實交叉。三是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違約事實的交叉。違約行為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民事違約行為的外征與某些犯罪主、客觀方面彼此吻合。四是某些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合法行為的交叉。
2、法律事實的界定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界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民事規范分析法、刑事規范分析法、綜合分析法。
民事規范分析法。主要根據民事規范審查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中內含的民事要素是否可以成為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如果民事關系的構成要素能夠支撐犯罪成立的要件,那么兩者之間具有印證性。當從民事規范角度看,民事要素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不具有印證性時,可以判斷該起刑民交叉案件,純屬民事糾紛。只有具有印證性時,才可進一步審查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民事規范分析法主要分析具體案件的民事主體、民事內容、民事客體,是否與刑事犯罪主體、客觀方面、客體一致。
刑事規范分析法。根據刑事規范,全面地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中刑事要素是否符合犯罪的概念、構成,準確把握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的刑事要件,進一步審查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構成刑事規范上的罪過,從而認定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是否為犯罪事實。運用民事規范分析法,一般可以解決主體、主體行為以及主體行為侵犯的法益方面的事實問題,但對主觀方面,必須借助刑事規范分析法,才能明確行為人有無刑法意義上的主觀罪過及其深淺程度。通過民事規范分析法,一旦可以確認民事關系諸要素與犯罪構成諸要件之間具有對應關系時,即可從行為構成要素的"數量"和"順序"兩個方面分析行為人主觀罪過的有無或深淺,當其主觀惡性達到刑法規范所規定的程度時,即構成犯罪,反之則仍屬民事案件。刑事規范中犯罪構成要素的"數量"規定,主要是指我國刑法規范中數額犯罪和情節犯罪的認定。刑事規范中犯罪構成要素的"順序"規定,主要是指通過行為構成要素順序的分析,以準確把握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中行為與其他事實相互作用的方式及相互的主次地位等,據此分析認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有無或主觀惡性程度的大小。從司法實踐看,要特別審查行為時的附隨情狀,即要結合行為的背景考察行為的動機與目的。
綜合分析法。在運用民事規范分析法與刑事規范分析法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時,不能單獨適用其中一種方法,或運用兩種方法但卻分開機械考慮問題,而應綜合運用,綜合分析。不僅要綜合運用刑事規范與民事規范,還要綜合運用刑事理論與民事理論,將刑民交叉案件放在刑民視野下,才能作出正確判斷。
(四)事實沖突:刑民裁判中法律事實認定的統一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審級法院作出的刑事或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而且這種認定經常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如前后兩個判決均為民事判決的情形下,最高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是,對于生效裁判中認定的事實,不宜從既判力的角度來理解,而應當從生效裁判事實證明效力的角度進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具有免除后訴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在后訴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情況下,后訴法院可以徑行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而不必等前訴判決經過再審程序變更后再行認定。正確認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實,有利于被害人民事權益保護。
刑民交叉案件生效裁判的事實證明力問題,并不像單純的兩個民事案件那么簡單,因為刑民兩種訴訟的證明標準不一樣。刑事訴訟證明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只要"高度蓋然性"即可。有學者認為,無論前一判決為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前一判決對于事實的認定,后一判決原則上應當適用,至少應當參考。但筆者認為,刑民交叉案件的生效裁判的事實證明力,要區別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論之。
1、刑事判決在先,民事判決在后,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原則上應作為民事判決的依據。理由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具體可分為兩個方面:(1)刑事訴訟中所肯定的事實應當成為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項。但當事人舉出相反的證據,如果能夠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除外。(2)刑事訴訟中所否定的事實不應當成為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在刑事宣判無罪的情況下,不能簡單把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運用到民事訴訟當中,這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等 于不承擔民事責任。如無罪判決是建立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成立的情況。應當注意的是,無罪判決中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認定,也不能一概成為免證事項,而應綜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因為無罪判決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
2、民事判決在先,刑事判決在后,隨后進行的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援引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但由于民事訴訟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低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總是圍繞著"權利"與"義務"而展開,而刑事訴訟總是圍繞著"罪"與"罰",兩者證明對象的不同,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刑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可以參考民事判決,但不受民事判決的約束。"民事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僅具有"書證"意義,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而且要經過審查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的法律事實,被其后的刑事判決。對這種情況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民事判決予以糾正。同樣,對于前一個刑事訴訟認定的事實,在后一個民事訴訟中確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錯誤,也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于審級制度造成的事實認定沖突,可以從統一刑民案件的受理級別予以解決。
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范文3
に 莉(1982―),女,寧夏中衛人,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碩士專業畢業。
摘 要:公安部門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對初查環節證據的調查,要求不同,調查的方法也不同,從而既很好的完成初查環節證據調查的工作。
關鍵詞:經濟犯罪案件;初查;證據調查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1)01-0167-01
公關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控制涉案財務和緝捕犯罪嫌疑人,實施各種偵查活動。在實施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活動中,證據調查環節包括初查、案件的突破和偵查終結等,各環節要求不同,調查的方法也不同,本文即試圖按照經濟犯罪案件初查環節來把握證據的調查。
一、初查的概念
コ醪椋是指偵查機關在立案前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有關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初步調查核實。[1]《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從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立案前審查主要是指書面審查,把初查簡單說成就是立案前的審查,還不能完整地表達出初查的全部內涵。初查的內涵要比書面審查豐富得多,初查中,不僅要進行書面審查,還要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ノ什么要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前審查?這主要是由經濟犯罪案件的性質決定的。一是經濟犯罪案件現場少有勘查價值;二是相當一部分經濟犯罪案件沒有直接被害人,如涉稅案件;三是危害后果大多較為隱蔽,有的甚至不造成財產的實際減少,而是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四是相當一部分經濟犯罪案件以職務為掩護;五是作案人反偵查能力很強。上述幾個特點決定了多數經濟犯罪案件在立案之前,特別在接受線索時,是否有犯罪發生不能確定。
二、初查環節的證據調查
ナ馨負螅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初查,即對于接受和發現的經濟犯罪案件及其線索的來源與內容進行一定的審查,必要時進行初步的調查工作。初查的目的就是通過立案前期的審查調查,確定是否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條件。初查環節的證據調查要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實施:
1.初查環節要突出重點,從最容易突破的薄弱證據環節入手
コ醪櫚娜撾裨謨諍聳迪咚骱橢ぞ藎證實犯罪發生。所以,要避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要選準突破口,爭取速戰速決。這就要求調查工作要有通盤考慮,要有計劃。這實際上是一個選擇調查途徑的過程。一般刑事案件,可以從現場上的物證出發,以物找人;也可以從現場周圍群眾提供的線索出發,尋找被查對象;還可以從控制贓物入手,以此人贓俱獲。[2]總之,有很多種方法和途徑,但要迅速破案,必須選擇最佳途徑。經濟犯罪案件初查突破口的選擇,多從案件的薄弱環節入手。一般來說,線索涉及幾個被查對象共同作案的,可以選擇那些閱歷較淺、罪行輕微、容易爭取的,以及有其他把柄的對象入手;舉報人身份已經查清的,先向舉報人了解情況;如果有若干個知情人,要先對正義感強的,跟被查對象關系不密切甚至有矛盾的人進行詢問。當然,也要注意保全那些可能被銷毀、轉移、隱藏的贓物和證據。
2.初查要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
ゴ擁韃槿≈ず馱擻媚甭緣慕嵌壤純矗初查與偵查并無本質區別。進一步講,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可分為兩個階段,一個階段是立案前的初查,另一階段是立案后的偵查。初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收集證據,證實被查對象是否實施犯罪,更準確地說,要證實其犯罪行為是否已達到了追訴標準,是否有立案偵查的必要,初查終結的標志就是立案。而立案后的偵查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才能終結。相比較而言,雖然兩個階段的要求不同,但工作內容都是一樣的,那就是調查取證。在初查階段就是要不失時機地獲取固定證據,該提取的提取,該固定的固定,該保存的保存,已經客觀存在的證據,絕不能因為調查工作草率而喪失。
3.把握立案的時機,適時轉入偵查環節
チ案前的初查只要求查明是否具備立案條件,也就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和收集全部證據。在把握立案時機上,要防止出現兩個極端:一是不查明犯罪事實和不掌握任何證據就倉促立案;另一個是因為沒有掌握所有的證據就顧慮重重,不破不立。因為如果在初查告一段落后,不及時立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往往會給犯罪嫌疑人以喘息之機,導致其串供、毀證、逃跑,從而給偵查工作造成被動。經濟犯罪案前初查,就是收集證據,為采取立案做準備,而立案則是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因此常常有這樣的情況,立案后馬上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所以立案之時也就是破案之時,這也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一個獨特之處。
ァ豆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調查措施……”初查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程序中的重要環節,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統一的規定,初查是立案前的基礎工作,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諸環節中有著重要的地位。經濟犯罪本身所反映的復雜性和關聯性,使諸多關系交織在一起,經?;祀s在貌似經濟犯罪的行為表現中,如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不經初查倉促立案開展偵查工作,很容易將工作陷入被動局面和插手經濟糾紛的困境。所以,通過初查工作可以提高后續偵查工作的效率和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的辦案水平。
コ醪榻錐危在刑事訴訟各環節中對收集證據的要求最低,強調的是一種實體可能性而不是確定性,但對證據的要求低并不等同于淡化證據定案意識,實踐中有些偵查員沿襲傳統初查工作模式,錯誤的認為初查階段對證據要求低,只要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可,不注意對其他形式證據的收集,致使立案后的工作難以得到良好的開展。初查的最終結果是是否立案,但初查工作中不能將眼光局限于此,要將視線后移,要從立案后的偵查乃至、審判、辯護的角度去收集調取證據。首先要從初查工作開始就樹立證據定案的全局意識,針對以后的各個訴訟環節爭取做到防變于未然,盡可能使證據穩定有效,證明力強,可采性大,為整個案件的偵破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要強化內查外調,在初查階段應集中優勢警力獲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各種形式證據,應以犯罪構成為基本出發點,要將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細化成若干個證據種類,去收集和調取,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多的收集視聽證據,口供應與其他證據材料進行相互印證,立足以證促供,初步建立供證結合的證據體系,將證據形成鎖鏈,供證相互結合,從而既能很好的完成初查立案的工作,又能為立案后的偵查以至、審判階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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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范文4
關鍵詞:民法基本行為差異;經濟法界定性互補;法律原則差異;問題研究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原則差異
在經濟的發展趨勢下經濟法與民法在法律原則的相互作用下,有著基本的行為敘事差異,其一表現在社會經濟糾紛的行為判定,通過在不同主體下對經濟行為的原則判定分析來審視法律責任主動方和被動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為假設,在民事或者經濟糾紛中來劃定基本的主體責任。當然,只是單純的依據法律條約來限定責任主體雙方顯得是不一而足的,還需要結合經濟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對法律事實來進行限定,通過對已發生的既定事實來雙方相互選取有力證據來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場和觀點。但是在既定事實的定性方面民法趨向于主被動雙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的看重,而經濟法更加注重是經濟權利的界定和經濟責任的判定,雖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實當中,二者有著不同的立場和出發點,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責任和權利判定的過程當中是相互依據的,是通過彼此的法律條款為相互依據,從不同的立場角度來全方位的判定已發生的法律事實,保障法律原則公平公正。但是經濟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則表現上還是有著極為突出的沖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則出發點的不同,對于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責任判定二者相互沖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證和經濟責任的劃分上有著差異,一方面重視基本權利,一方面重視經濟事實的法律依據,導致二者很難再某些細小的法律方面進行配合,嚴重限制了經濟法與民法的界定性互補,導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異。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行為性
經濟法與民法不僅在法律原則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在法律行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著極大的差異的,其不僅體現在法律行為主體上的判定不同,同時也體現在法律精神的體現原則上面,通過在對既定法律事實的作用行為上判定來理清法律的集體差異,以法律雙方彼此的相互作用來看待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當然在不同的主體行為上,民法與經濟法在行為的審視條款上也是有著不同行為原則的體現的,是根據在不同的法律發生情態下對法律的集中進行約束,滿足法律責任劃分的需要。當然其法律約束適用的范圍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論情態對于社會經濟的道德性制約一般是強力而附帶影響的。經濟法的理論價值相對于社會實際來說只是具有理論假設情景下的參考價值,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諸多經濟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沒有明顯的作用,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其經濟法的主導形式完全是在理論假設的背景下實現的,與實際出入甚大,無明顯的法律顯現作用。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叫經濟法草案是極為重要的,經濟立法必須是在經濟改革或者是經濟結構性調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來經濟背景框架,它必須將市場經濟的一切自然行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進去,為實際做出的經濟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撐,以此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平穩,保障市場經濟的有效的運行。當然在市場經濟體系下的經濟法是寬泛而言的,其立法主體在做出法律出臺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的調查,將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慮進去,匯總各個方向的匯報結果將制定經濟法草案,這里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經濟法的立法出臺最主要考慮的就是如何讓經濟法發揮實際的作用將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有效的覆蓋進去,而民法更多的體現在集中的社會行為約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關注于社會糾紛的合理化調解,法律的確權保障和對社會道德的關心,只有在社會糾紛當中合理的引進民法章程依據經濟法對經濟責任進行責任劃分,才能有效促進兩者的相互聯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輔助關系。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確權影響差異
經濟法與民法在社會經濟糾紛當中雖然有著一定的適用范圍但是在集體性的糾紛確權方面表現的又有些不足,不僅體現在法律的集中影響力方面還體現在二者對于法律責任的行為約束上有著較大的迥異,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異方面,二者法律權利共享會相互影響,沒有集中的法律顯現性,導致在事件的基本問題有著原則立場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確權影響差異。當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顯性方面,協調好二者的相互適用范圍,協調好二者的法律影響關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顯現,確立基本的法律原則主體。
[參考文獻]
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范文5
論文摘要:會計理論基礎是支撐會計理論大廈的腳根、支撐點,同時也是會計理論產生、發展、豐富和完善的力量和源泉。二者的辯證關系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會計理論基礎的完善與否直接制約若會計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的會計理論在一定程度上也鞏固了會計理論基礎,使得會計理論基礎更加堅實、雄厚,更好地促進會計理論的發展和完善。
1現代會計理論基礎的特點
1.1動態性發展性會計發展的外部動力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二是會計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變化。前者要求會計充分發揮其反映的職能,不斷地將新的、變化了的經濟業務反映出來;后者則要求會計自身的內容、性質等發生實質性變革,努力滿足信息使用者的客觀需求,便于廣大信息需求者準確作出決策。在信息技術環境下,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完善,會計信息需求者對會計信息的客觀要求越來越高,必然會促進會計向廣度和深度方向全面發展。會計理論基礎也隨之不斷地發展完善,在充分地吸取新的學科理論養分的同時,也摒棄了一部分不適合于信息技術環境下陳乏的、過時的理論。
1.2內容多樣性信息技術、信息經濟學、信息博弈論、經濟學理論。知識經濟、電子商務以及基因技術、納米科技等尖端學科理論廣泛地滲透于會計理論基礎之中,與傳統的會計理論基礎共同支撐著日益發展、完善的會計理論體系、同時國外的一些先進管理理論的新思想和新模式,比如,企業再造工程理論(將主要績效指標定位于服務質量、顧客滿意度、成本以及員TT作效率等)、虛擬企業理論(主要強調組織虛擬化、功能虛擬化和地域虛擬化,實現以信息技術為連接和協調手段的臨時性的動態聯盟)、學習型組織理論(主要從系統基本模型角度闡述團隊學習效應和系統思想理念)等都將廣泛地融入到會計理論基礎之中,促使會計理論基礎不斷地完善、健全和充實。
1.3虛擬性會計理論基礎并不像實體組織那樣具備有形的。規?;母峭ㄟ^將多個相互關聯的學科的經濟資源迅速相結合而成的一種沒有圍墻、超越空間約束、依靠信息網絡手段聯系和統一協調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邏輯性的客觀存在的無形的根基。這里的虛擬性有兩層含義,即一是會計理論基礎內部的虛擬化,主要是指會計領域內支撐會計理論大廈的純會計
2.2電子信息技術信息技術學是以通信技術與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相結合而成的一門新興學科和科技領域,它既包容了通信系統的數字化、軟件化、智能化和光纖化等方面的優勢,又同時兼有計算機科學技術在設備資源與信息資源的共享性、系統交互性以及處理能力和存儲能力等領域獨特的優點。因此,以計算機技術與通信技術的有機結合促成了現代信息技術的建立和發展,其影響范圍包括經濟、軍事、社會生活、科學文化的各個方面,而且涉及到宏觀和微觀的各個層次。現代信息技術理論的內容主要包括:網絡技術理論、信息技術理論、數據挖掘理論、系統集成理論、多媒體理論、人工智能技術,具體的應用法則包括了穆爾法則(Moore’slaw)、基爾德法則 (Glider’slaw)和麥特卡夫法則(Metcalfe’slaw)。
2.3司法訴訟學司法訴訟學與會計理論體系相結合是現代會計理論發展的新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出現了“訴訟”會計 (ForensicAccounting)這一特殊的會計發展分支。它是針對于在現代競爭日趨激烈的社會中,由會計人員對于特定的經濟犯罪、經濟過失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會計反映,對法庭和訴訟當事人提供專門服務的一種特殊會計工作。在信息技術環境下,隨著企業之間的交易廣泛地在網絡上進行,經濟組織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它們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日益復雜化。與此同時,企業之間的糾紛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經濟犯罪的形式也越來越多,因此由會計人員對經濟案件中涉及到經營財務事項和經濟損失部分加以計算,并進行正確的會計分析,為法庭的裁決提供依據就顯得尤為必要。然而訴訟會計既不同于一般的財務會計,也不同于一般審計,它通常涉及到財務證據的調查和分析、運用電腦進行分析和陳述、以財務呈報形式進行說明以及在必要時在法庭上以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等。
3現代會計理論的研究方法
關于會計理論的研究方法的分類,學術界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分為規范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前者強調應用規范性的方法,即運用演繹推理(Deductivereasoning)的方法分析和研究會計問題,它主要主張會計理論的發展不應受制于會計實務的發展,會計理論應當高于會計實踐并指導會計實踐:后者則是在規范推理(Inductivereasoning) 的基礎上,運用實驗技術和數理統計等方法,在一定的經濟假設條件下研究有關會計問題,它主要強調會計實務是發展會計理論的基礎。由上述對兩種研究方法的闡述,可以看出二者的優缺點是:規范會計研究方法是在先假定會計目標繼而再進行邏輯推理的結果,再加上它缺乏有關的數據、模型來支持其觀點、論斷,這種會計理論研究模式的有效性已經受到了現實生活的挑戰和懷疑;實證會計研究方法則過分依賴于有關的經濟假定條件(而現實生活中,這些假定條件往往是木存在的),而且現階段虛假的信息資料、經濟數據充斥會計市場,再加上經濟計量方法或經濟模型自身就存在著無法消除的局限性,因而利用虛假的信息資料,借助于不完善的經濟模型分析得出的結論、結果,確實有待于廣大的學者和專家進一步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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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產生的必然性
1.單純會計知識產生的局限性
市場經濟發展僅僅靠單純的會計知識是遠遠不能滿足其需求的,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只具有單純的會計知識更是顯得無能為力。法務會計人員首先應該是一名合格的會計人員,具備一定的會計知識和財務知識,能夠運用審計方法。其次法務會計人員又同樣精通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樣就能夠在查明會計事實的同時也能夠在訴訟中提供幫助,合理量化經濟損失和界定各方責任,從而快速有效的尋求到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現代審計功能的弱化
現代社會經濟的復雜性,加大了企業的破產風險。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總是期望注冊會計師能在其企業破產之前,能夠將可能發生的風險信息提前告知,以此來起到預警作用。但注冊會計師認為按照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執行審計業務和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進行表態才是他們的主要職責,由此認識上的偏差而產生的結果是社會公眾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值與注冊會計師本身的能力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務會計的出現,有力的改善了此種局面的出現與惡化,一方面法務會計彌補了審計人員的不足,尤其是在查找、防范舞弊等服務功能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幫助會計人員減少會計信息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極大的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法務會計的眾多優越性,不僅解決由審計功能弱化產生的問題,還可以作為縮短公眾對會計、審計人員期望差異的溝通橋梁。3.市場經濟發展產生的必然結果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與經濟全球一體化都使得經濟組織的規模不斷擴大,由此推動著現代金融工具的創新與發展,但是金融工具的多樣化也讓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由此大量出現,其形式的復雜多樣、手段的高明,都使得單獨的會計或審計知識己不能滿足經濟糾紛多樣化和復雜化的需要。會計要想與市場經濟大環境的需要相適應就必須要時俱進的發展,現代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與法學相結合的邊緣學科由此便應運而生了。
我國對法務會計的定位
法務會計是會計學和法學相結合的一個應用型邊緣學科,是會計學在不斷發展過程中所達到的一個新領域。法務會計以相關的學科為依托,將它們的研究成果加以綜合的運用,其目的是能夠在實踐中解決相關的問題。根據以上的分析和借鑒國外對法務會計的一般定位,我國對法務會計的定位大體是能夠運用相關會計學、審計學、法學的知識和調查的技術方法,通過調查、取證來獲得相關的會計證據及資料并對所獲得的證據與資料進行詳細的分析,能夠在司法實踐中解決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在需要時可以為法庭提供訴訟支持。
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
在我國法務會計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實踐中的運用面也比較窄,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社會目前對法務會計的認知度不高、沒有完善的關于法務會計的法律制度、缺乏專業的資格認證體系,由此導致無法評估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產生了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從業素質參差不齊的結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大的發展環境要求我們能夠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所以我國推動法務會計的發展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經驗,積極開展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
在法務會計的發展過程中,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斷的發展法務會計的理論及其知識結構,才可以為法務會計未來的發展帶來新的內容,同時這些新的理論研究成果對法務會計的實踐也具有指導作用。
(二)在全社會范圍內努力宣傳法務會計,加強法務會計的社會影響力
促進新事物的發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莫過于擴大其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只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新事物的發展才能夠達到最快速度。所以為了促進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我們要增強法務會計的社會影響力,讓法務會計的理念深入人心,為法務會計的發展提供強大的推動力。另外,新事物的發展需要嚴謹的體系為其提供發展的保障,比如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職業都有相應的專業資格認證體系,所以要盡快建立起法務會計的相關專業資格認證體系,擁有專門的執業考試。這樣才能提高人們對法務會計的重視程度和參與意識,提高法務會計的社會地位,樹立法務會計的社會形象,促進法務會計的迅速發展。
(三)積極培養法務會計專業人才
法務會計工作需要的是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的專業人才,所以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培養目標應當是既能夠擁有扎實的會計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又能夠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證據規則知識、熟知證據規則和法律程序,并且可以靈活運用審計技術方法。同時還要求法務會計的從業人員具有高尚、獨立、敬業的從業精神。只有具備這些素質的人員才能更好的勝任法務會計的工作,為法務會計的發展提供源動力。
(四)規范法務會計的行業管理,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